时间:2023-09-22 09:30: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监管研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四)突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提高网络保险监管效率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setting out from monopoly market regulation under the new media situation, and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onopoly market regulation were analyzed, then the measures and methods of market regulation in the new media situation were put forward so as to provide a strong guarantee for achieving level on cigarette.
关键词: 创新;市场监管;新媒体;模式
Key words: innovation;market regulation;new media;model
中图分类号:F76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5-0148-02
0 引言
新媒体是指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桌面视窗、触摸媒体等,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四大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杂志,其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它的主要特点是消除了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1,2]。当前烟草系统强化专卖管理职能建设,增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监管方式,建立情报奖励机制,较好的抵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面对新技术手段的不断涌现,烟草专卖市场日常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不断加大。因此,如何在新媒体形势下,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当前卷烟市场存在的问题
烟草专卖市场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卷烟销售秩序有了很大改善,涉烟案件基本没有很大变化。但随着新技术手段的不断涌现,当前卷烟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①随着互联网诸多电子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违法经营活动主体呈现多元化,无门店、无经营证件、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违法人员等从事非法贩销活动增加。互联网诸多电子交易平台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人提供了一个人货分离、躲在幕后遥控指挥的销售平台。
②少批量、多批次的违法经营活动特征明显。通过公路、铁路异地携带卷烟问题比较突出,还有一些违法活动经过省会城市直接就中转了。假冒卷烟以高、低档烟为主,有软硬中华等卷烟。
③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违法手段更加隐蔽,方式更加灵活。主要采取新技术手段先预约、后送货的方式,交易时临时雇车,交易地点不固定等,检查和抓获非常困难。
④受货源和卷烟投放不均衡的影响,个别地区卷烟货源和需求不匹配,持证户乱渠道进货行为增加,无证户经营趁虚而入行为加剧。
2 产生问题原因
①零售户自我管理意识薄弱。零售户作为烟草供应链上的最后一个环节,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上连着烟草公司,下面对分散的最终消费者。目前零售户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意识和联盟及双赢意识有待提高。
②专卖精益化管理做的不够。部分市管员对非法卷烟贩销网络多元化、手段多样化、销售网络化、贩销系列化的认识程度不够,管理手段有点粗放,利用新媒体手段实施精益化管理的能力有待提高。
③工作方式方法滞后,打假破网工作进展缓慢。专卖日常工作中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充分发挥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静下来耐心分析判断辖区市场,只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多投入,依靠公安等部门就能完成打假破网的任务。专卖打私打假的情报信息网络不够健全。专职举报人员和线人匮乏,制约了市场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击制假贩私犯罪的力度不够。此外由于对打假破网工作痕迹化管理重视不够,打假破网成果重复性利用效率不高,结果是只要专卖市场上换了一批新人,其打假的经验又得从头再来。
3 市场监管措施和办法
①完善卷烟市场监管模式,提高对卷烟市场的掌控能力。首先,将日常管理、专项整顿、重点督查三者有机结合[3],把三者获得的监管信息,利用新媒体手段,建立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为监管决策提供帮助,确保市场全方位监管。其次,强化卷烟零售户信息的实时和动态化管理,对其信息实施及时更新,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的监督和控制”。最后,强化案件经营意识和案件网络管理能力,把情报信息源点与信息网络建设结合起来,注重案情线索的积累和挖掘,通过个案的比对、研究、评价,找出其内在联系。
②统筹协调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同级的信息共享和相互监管,确保市场规范有序经营。目前,内部监管仅限于内管科发挥主要作用,没有把一线人员参与内部监管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内部专卖监督管理科的职能需要延伸到专管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等,把内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起来。要实现专卖部门和营销部门信息相互共享、业务相互监督,营销部门监督专卖部门依法行政,专卖部门监督营销部门规范经营[4]。
③强化保障措施的配套使用,扩大专卖管理的覆盖范围。首先,在日常卷烟市场管理中,专卖管理人员要重视对卷烟零售户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零售客户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其次,要利用新媒体等先进手段,积极搞好“端窝点、断源头、打网络”等卷烟打假工作,通过把工作重心下移、监管前移,将近距离监管和贴近式服务结合起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检查,密切关注大户的经营动态,提高对重点户的监控频率,并加强库存的盘点、进销凭证的核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等。第三,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搞好与公安、工商、质监、司法等部门的紧密联合,通过采取网上联合办公等手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第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相互交流,特别是搞好与毗邻地区的专卖协作。第五,专销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健全专销互动的信息反馈机制,搞好全员营销。最后,积极研制和开发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卷烟产品,保证卷烟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匹配。
4 总结
随着新媒体带来的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烟草公司应审时度势,对市场监管机制进行适时、实时的调整,针对不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为实现“卷烟上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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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卷烟市场监管; 监管体系;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4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监管市场”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味着政府要从以往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转向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提供各类条件。烟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鉴于其独特性,政府对其监管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而行政垄断又会带来监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卷烟市场的监管现状,探讨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如何创新与完善。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其目标
监管(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 对被管制者进行监管,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帕累托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影响较大。该理论认为,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构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和通过市场上自由、自愿的供需关系,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达到。由于市场交易中并不能做到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买卖双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种资源并不能够自由地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间转移,因此,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自由状态,也不可能使供需达到平衡与产生最合理的价格,因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既损害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弥补市场失灵,确保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
在我国,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和市场安全等。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具有对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作为一种嗜好品,具有短期内难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单一,制作简单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国家对其实行高税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点。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具体讲,就是由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课以重税。从根本上讲,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规律要求反垄断与国家政策促进垄断之间博弈的产物。
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实行高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但问题是,烟草专卖涉及到国家、消费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专卖体制下,如何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专卖制度,发挥好政府监管卷烟市场的作用,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目前,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计划、价格、税收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则主要通过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两方面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的监管推进明显。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以经济性监管为主,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本符合烟草专卖体制、较为完整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
这种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辖权限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营企业,下级专卖机构受上级专卖机构的领导。此种层级节制有利于指挥统一和严密控制。从管理职能看,中央、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决策职能;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行职能。但是,具体到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省、市则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也就是说,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在扮演两种角色。而在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设置则是分立的。显然,这种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带有极强的垄断性,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3]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主要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卷烟市场的进入、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这种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对卷烟市场中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较好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从学理上看,这种执法模式明显带有“效率主义”的色彩,未能超越传统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两分为前提、以效率为中心、以官僚制为重点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尔逊范式”。该模式虽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官僚制等级结构的效率合理性论断却失之偏颇,[4] 而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以强制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低效与公共目标错位和目标置换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实践,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虽在持续不断地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于该执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导致卷烟市场的监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的理念滞后于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取向;市场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与当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监管制度的依据和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上重经济性监管而忽视社会性监管等等。这些不足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坚持国家专卖的基础上,需要对卷烟市场的监管体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实施烟草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现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为理念,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政府单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向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主体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监管手段的单一而导致卷烟市场监管的低效,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所谓政府主导,就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海关等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的规范、监督和执法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即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烟草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舆论、包括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卷烟市场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自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多元主体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中提升卷烟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和监管效果,以推动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监管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卷烟市场的监管中,政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主要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规章,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监管卷烟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舆论、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还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是当务之急,以此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5]
(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卷烟市场监管主要运用经济性监管手段,社会性监管手段较少甚至缺失。所谓经济性监管,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6]社会性监管则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7]烟草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且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嗜好品,强化其社会性监管包含着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对烟草制品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对于卷烟市场监管应在保证经济性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和细化社会性监管的规定,加大社会性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充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四)保障市场监管有效的执行力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以满足和维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和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私权相协调、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场监管的执行力,不仅要有公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有为私权保护提供的服务。因此,这就首先需要将服务理念作为卷烟市场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9]其次,创新执法方式。卷烟市场的监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权威性,但现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变化,是将刚性的强制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如在传统的以强制性监管为主的执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励和协商,以使管理对象能够更好的、更主动地参与到管制活动中来,从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场监管效率、水平的高低,还与执法队伍的素质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烟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需要系统地制定烟草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应当看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监管理念转变,监管体制、方式手段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体系及其发育程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们找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设和营造卷烟市场监管的各种内外部条件,我国卷烟市场的监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较大提升。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妍、胡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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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陕西;快递市场;监管体系;准入制度
2007年邮政“一分为三”改革以来,我国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率达27.23%,业务总量五年翻了一番半,日均处理量从2007年的300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1300万件。我国快递市场成长为增长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新型服务业,市场规模排名世界第三位,受到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快递行业高增长的背后,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混乱、过度竞争导致的价格战等。为此,本文探讨推动陕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途径与对策。
一、陕西快递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陕西开展快递业务的企业有100多家,基本形成了四大市场主体,分别是:以邮政速递EMS、中铁快运、民航快递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以顺丰、申通为代表的大型民营快递企业;以国际四大快递巨头UPS、FedEx、DHL、TNT为代表的外资企业以及小型民营快递企业。
截至2011年底,陕西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有34家,从业人员10000多人。2011年陕西快递业从业人员占全国快递业从业人员的1.94%,快递业务量占全国的1.54%,快递业务收入占全国的1.14%,陕西快递服务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略有偏低,但大体相当。近年来,从快递企业的企业数、从业人员、业务量、业务收入的发展情况看,快递服务的总体规模增长迅速;从快递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生产场地面积、营业网点数量、运输设备配备等方面的发展情况看,陕西快递服务支撑能力提升显著;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市场已由最初的邮政速递一家垄断转变为多家竞争格局。目前,快递业出现了国营、民营、外资多经营主体、多种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国有企业、有限公司、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分公司和其他五个层次快递企业的比例分别为11.00%、71.38%、6.60%、11.00%和0.02%,各快递企业在陕西市场上根据自己的规模和成本为客户提供同城、省内、全国、以至全球范围的多地域、多档次、多价格的多种服务。激烈的竞争局面已经悄然形成。
然而,陕西快递服务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总量偏小;快递服务企业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市(西安),陕南、陕北企业分布较少、规模偏小。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快递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陕西快递服务业将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二、陕西快递业市场监管现状
快递市场监管机制是指快递业务监管机构运用正确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快递行业自身的特点及发展规律,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和机制,动员和组织快递市场上的多种利益主体,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快递监管政策,有效治理快递市场,保证快递行业能够向公众提供高效率的快递服务。
陕西省快递市场监管的行政主体是陕西省邮政管理局,监管对象为在陕境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各类快递企业,加强陕西省快递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陕西省快递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资质监管、质量监管、内容监管、价格监管等。目前,陕西快递市场监管现状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同时,现行的监管机制不是很完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管。从快递市场监管机制的内涵可以看出,快递业务市场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监管目的,即科学地设计制度和制定政策;二是监管能力,即公正、客观、有效地执行政策的能力;三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能够有效运作的手段。显然,机制设计、政策决策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政策执行能力的高低反过来又会影响可选择管制政策的范围。
由于陕西快递服务业是近几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因此国内研究陕西快递市场监管的专家学者很少,主要有温小郑、樊相宇等。温小郑2007年提出来“快递市场监管政府为主,企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樊相宇2007年提出了“快递企业分类标准,并开发了相应的企业绩效评价软件”。近几年来,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快递公司在陕西设立分支机构,不少本地小规模快递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抢占市场份额,一时间陕西快递行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而相比之下,快递业在市场监管与制度规范方面的推进速度则要缓慢一些,由此就形成了目前陕西快递行业“繁荣与乱象并存”的状况。
三、陕西省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由于快递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等,涉及邮政、交通、民航、铁路、商务等众多部门所管辖和从事的业务,属性很难界定;从业主体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还有“三无”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中又有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快递市场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快递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和同城快递三大市场板块,市场格局呈现地域化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些快递企业沿袭传统的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组织的层级较多,业务流程复杂繁琐,效率低下,绩效考核体系不健全等。许多快递业目前还局限于点到点,户对户的单一快递模式,服务范围有些狭窄。
2、地区发展不均衡
由于受到地域特点和经济水平的影响,快递业在各地区业务发展很不均衡,形成了以西安为中心,向辐射递减的态势。西安地区快递企业32家,占全省的71%。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铜川1家、安康、商洛、榆林3家等地区,则除了邮政速递以外少有其他快递企业进入。
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关键词:农村保险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6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16
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全国保险市场的活动。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修正低效率或不公正的市场行为。政府对农村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合理的政府干预,对于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及时纠正市场缺陷、防范各类风险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在人口结构中的较高比重,“三农”问题的解决状态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一、农村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
在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动因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既是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原因,同时也为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支配力的存在
市场支配力指的是一个或多个生产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能力。在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中,所有的消费者和厂商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市场中如果存在着能影响交易价格的消费者或厂商,就意味着完全竞争假设被破坏了,那么市场就不再是完全竞争市场,而是变为了带有某种垄断因素的市场,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市场支配力会导致市场失灵。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市场支配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人一方即保险公司身上,这一点从保险主体的数量及其市场份额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还不够成熟,虽然近年来市场上的主体数量稳步增加,但是仍没有打破几家独大的局面[1]。
(二)外部性的存在
农村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集中体现在保险的各项职能中。保险具有防灾防损职能,保险公司通过对保户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尽可能控制或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降低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减少损失的数额及金额,从而为整个社会节约经济资源。负外部性比较突出的是诚信问题。无论是保险人的诚信问题还是投保方的诚信问题,都有可能产生负的外部性。例如在委托问题中,一些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欺骗客户,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带来损失。保险市场中那些违规操作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使得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遭到破坏,造成公众对保险行业失去信心,给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造成损失,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三)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这种特殊性,使得个人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从而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量远远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导致了市场失灵。农村保险监管是保险市场上典型的公共物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保险监管的存在可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时,所有的保险企业和保险消费者都享受到了利益,保险监管所带来的好处并不会因为多一个人来分享而影响到其他人获得的效用。同时,保险监管也无法排除其他人的消费,保险监管制度一旦建立,就会使得所有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受益。
(四)信息不对称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保险经营活动交易的双方因各自所处的地位、信息交流的愿望、拥有的资源和保险知识等差异,使得对方希望了解或本来能够了解的信息不能为对方所了解,从而形成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对投保人或保险潜在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二、农村保险监管的意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主体不断增加,目前保险公司数量已增至120余家,保费收入也屡创新高,仅2010年1―8月份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就约1010亿元。但在我国保险公司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保险业发展同国外的差距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落后地区、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在保险业的发展上存在着巨大差距,无论是保险公司数量、业务规模或者是保费收入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把公司发展经营的重点放在经济发达地区,而对占有近八亿人口的农村地区弃之不顾或者少有涉及。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投保参保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正如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所说:“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可以说,谁能紧紧抓住我国农村保险市场,谁就发掘了一座巨大的金矿,必将会大大增强其市场占有率以及综合实力。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自然灾害频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8个百分点。尤其是农业灾害一旦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收入、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还会波及到工业、商业、外贸甚至金融等一系列经济部门。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机制,具有分散风险、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功能,它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克服风险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倡导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发展农村保险对于提高保险业整体发展实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农村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的不少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存在着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的矛盾现象。监管重心仍然放在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上,而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却浅尝辄止。多年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制度,而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国外许多保险市场监管的经验表明,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应当严格控制在市场失灵领域,只有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市场失灵,并且监管机构确实能够通过监管提高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时,才应该进行直接的管制。在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的方面采取过多的监管,将造成监管过度而损失市场效率[2]。
(二)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保险法规是保险监管的行动纲领,即使是经过了二次修订的全国性法规《保险法》,仍不能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存在较多的法律真空,使保险市场监管行为在关键时刻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加大了监管的随意性。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制定任何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地方保险市场,只是依靠《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规来调节农村保险市场。每部法律、法规都必须和本地区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和文化底蕴等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市场、促进市场顺利运行的作用。因此,设立与地方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显得更为重要。
(三)监管理念有待提高,监管技术亟需改善
在监管理念方面,监管机构对如何科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科学协调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以及如何做好日常性监管和长远监管等方面把握得不够,对市场发展情况比较好的少数地区给予很大的监管,而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放任发展。在监管技术方面,由于缺少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者,那些很多半路出家的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很难真正地发挥监管者的作用,只是对一些简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需要过硬专业知识才能进行的监管却无能为力。
(四)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监管手段单一
政府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上缺乏实际权力,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同时因定位不清,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上仍以行政手段为主,造成了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五)缺乏完整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应该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社会组织监督和用于传导监管信息的载体――监管网络。但是,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在监管方面除了政府监管外,其他各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尤其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网络的传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事实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畅通的信息传导网络是整个监管系统的基础,他们的作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是第一位的、第一层次的,在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各参与主体利益、规范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3]。
(六)农村保险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才缺乏
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在省级或较大城市,而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很明显,保险市场监管力量不足。保险公司重投保、轻理赔的现象明显,保险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盲目夸大保险责任,诱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签订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尚处于“拓荒”阶段,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历史短,近年来虽然保险公司重视了监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但是力量非常有限,大多数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思想观念和业务技能有待提高,与市场的迅速发展存在较大差距,专业型的保险市场监管人员更是屈指可数,监管活动与市场潜在的监管需求相背离。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话,保险公司很难在农村保险市场得到长久的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村保险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保险监管部门在对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中,应该在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的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监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4]。2009年10月1日新实施的《保险法》明确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新《保险法》第138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只有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才是正确而有效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努力完善保险监管法制建设
健全的监管法制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前提和法律保证。尽管近年来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一是努力建立并完善法律体系,使相关部门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各行其职。从世界各国的农村保险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农业保险立法的形式。因此,我国也应当尽快制定农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把我国农村保险业的法制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制建设为发展农村保险业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应该尽快制定新《保险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新《保险法》第13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重点应该包括解决新《保险法》中系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即保证新《保险法》中各个概念的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转变监管理念,运用新的监管手段
在监管理念上,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做到重点突出,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应该引导其快速发展;同时在监管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到各地的风土人情、社会习俗等;在监管手段上,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改变以往的监管方式,要将年终检查式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以信息传导机制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最终向风险监管过度,建立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要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保险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
(四)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完整的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单靠保险监管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形成监管的整体合力。不仅要有宏观调控,还要有中观协调与微观自律。我国应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社会监督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的保险监管体系。一是在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中,相关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有效、合理地行使自身权力和职能,整体提高农村保险抵御、化解风险的能力;二是行业自律,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三是行业协会应当以各种形式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做好企业的参谋,同时协会应增强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才能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5]。
(五)加快培养农村保险监管专门人才
国家监管机构方面,可以专门招聘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了解农村、具有农村基层保险工作经验的监管队伍。他们了解农村保险的基本情况,知道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保险监管过程中就可以有的放矢,顺利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时,可以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村民中招聘一些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人加以保险知识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为一支具有专业素质、讲诚信、守纪律的保险营销队伍,减少农村保险市场中的恶性竞争以及诚信缺失等现象。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农民购买保险,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也会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把握农民的保险需求,设计出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此种方式,也为有一定文化的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达到了创收的目的。
农民富则天下富,农业稳则天下稳。总之,“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头号问题,八亿农民的农村市场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是一个庞大的市场。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的保险需求量也在迅速激增。各保险公司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迎合农村保险市场的各种保险需求。同时,各级保险监管机构,也必须针对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特殊情况,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提高自身监管水平,努力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辞,李炎杰.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保险市场失灵及其表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5).
[2]唐金成,黄仁珍.借鉴国际经验,强化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监管[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3]白晶晶.我国保险监管创新研究[J].企业导报,2010(2).
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基础建设和管理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对策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场外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如缺乏正确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危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确保经济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
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从而难以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从对商业银行的调查来看,尽管目前均已参照2007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涉及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国际合作也不够深入。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充当着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交易以及风险状况。而且,资金一旦出境,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跨境监管,建立健全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已迫在眉睫。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缺乏透明度
与交易所的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场外金融市场将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银行间市场将不能涵盖场外市场的全部。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仅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对风险到底最终由谁承担、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缺乏了解,一旦风险链条在某处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交易系统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的多边交易系统有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统等。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另外,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成一个网络,这个网络极易受一个或多个对手方引发的一系列冲击和变化的影响,如果这个网络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就很难及时辨识风险。
三、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稳步发展中加强监管,以监管促进持续发展。对我国新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为首要任务,实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一体化,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业自律作用,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强市场透明度”。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政府依法监管始终而且仍将继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监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法律监管,自律组织直接监管市场,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外部监管体制,最终实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应自律组织的统一。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避免双重甚至多头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为了确立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承认提前终止条款的有效性;承认“单一协议”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认“单一协议”的前提下,认可衍生品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对于存在两份主协议的问题,由交易商协会和外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由市场成员参与签订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原来的双边协议逐步过渡到NAMFII多边框架协议。
(二)尽快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金融市场风险认知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管理层、交易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相关交易的管理办法。三要从系统控制角度出发,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核与管理,并对交易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并使之起到规范业务流程、及时预警风险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加强国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国际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越来越多的出境资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机构投资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性质信息、利率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建场外市场交易数据库,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统一和规范税收及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定期披露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便监管层掌握足够的信息。
(五)加强电子化建设,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一是将我国场外市场现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中来,防止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产生。二是推动结算系统联通,实现债券跨市场可托管,推动托管结算系统横向整合,促进场内外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融合,确保实现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三是构建场外交易统计监测系统。一方面,应定期统计场外交易量、交易品种、类型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分析出一些趋势性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功能,通过一些预警监测指标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并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玉红,霍天翔,冯宗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