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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8篇

时间:2023-09-21 16:35: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

篇1

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是前提。此项工作是国家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应该抱着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做好。要矫正过去那种被扭曲的认识,收缴假币与维护银行信誉是相辅相成的,是维护银行信誉的有效手段之一。领导重视是关键。事实证明,凡是领导层高度重视、一抓不放的工作都有是卓有成效的。收缴假币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领导层不断强调,管理层严格考核管理,才能保证工作的认真开展,每个营业网点都有坐班负责人,必须赋予其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收缴假币的职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实行层层追究和连带追究。

二、加强反假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的反假意识和银行工作人员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传方面要注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货币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币防伪常识和技能,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制假、贩假、使假是违法行为,反假货币人人有责。在反假业务培训方面,要着重对一线柜员进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真假人民币防伪技能等专业知识培训,进行严格考试,要求达到持证上岗。金融系统还要经常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交流、人民币反假知识竞赛等,使人民币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柜员的人民币反假水平,发挥假币收缴、堵截主力军的作用,使假币无处遁形。

三、加大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监督

金融机构担负着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台宣传和收缴工作。基层央行要对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勤于检查,对违反程序和制度收缴假币或不予收缴的临柜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导致反假货币工作的失败。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调阅金融机构电子录像系统和现场试存假币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对发现假币不与收缴,默许继续流通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尽快完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健全激励机制

一是对假币收缴主体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假币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举报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做到奖励直接到位。三是对在流通中无辜受害人的单张假人民币,主动鉴定上缴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他们能积极地参与到反假币工作中来。

篇2

>> 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的建议 浅析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缺位及对我国的启示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难点 浅析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影响及要求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 反规避制度正当性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及正当性思考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界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之文献综述 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盲点及政策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 浅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金融监管问题 对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若干建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及特殊性 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及防范 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吴成居.论规范管理预付消费卡[J].福建金融,2012,(05):13-17

[5]徐.浅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1-09-09

篇3

当前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问题

一、实施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主体不统一。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会同银监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工作具有管理职责,如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和创新等,并明确提出人行具有“负责接受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咨询,受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由于对支付结算和清算管理的业务范围在现实工作难以明确划分,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实施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影响了监管的有效开展。

二、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人为分割,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一是造成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浪费。长期以来,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结算管理职责,制定支付结算规章,开展支付结算检查并实施处罚,培养了大批的专业监管人才。机构分设后,由于人手少,任务重,银监部门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无暇顾及支付结算日常监管,实际形成了支付结算监管的严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现场监管科技资源浪费。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主要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互为补充,其中,现场检查因为检查时间的局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同时检查面也较小,客观上存在着检查范围片面,检查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成为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人行负责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能够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及时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为实施动态、实时的非现场监管提供了便利,将人民银行作为结算管理行政部门从日常结算监管中脱离,势必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造成监管信息资料的浪费。由于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具有高度的、本质的联系,而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由于人行和银监局协调机制不够到位,监督管理信息难以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再利用,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人行在依法开展支付清算检查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涉及到的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建议银监部门对其开展检查,银监部门须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处理;反之,人行对银监部门发现并告知的支付清算违规问题,也须通过检查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处理,将大大提高双方的监管成本。同时,此类结算监管行为不可避免的重叠和交叉,将给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监管效能难以体现。

三、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权限分离,影响监管效果。

一是影响制定结算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支付结算规则的制订和完善源于对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不断规范,如果脱离对金融机构结算业务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人行将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结算状况、法规的适用性和存在问题,有关法规的制定可能偏离实际,或导致结算规章的滞后性,势必削弱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二是影响金融机构树立遵守支付结算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由于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且人手少,只能应付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支付结算管理无力也无暇顾及,因此导致结算纠纷“投诉无门”的情况发生,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支付结算秩序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支付结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机构自律意识淡漠,支付结算风险隐患增加,将影响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对加强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议总行统一制订明晰、规范、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应履行支付结算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清算管理的具体内容。中央银行支付管理框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支付结算制度安排、清算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清算管理现场检查的介入标准和处罚范围。统一、规范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层央行强化对金融机构清算全过程的持续性检查和监督管理,促进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确保央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效的顺利开展。

二是合理划分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支付结算管理水平。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人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管职能,做到各有侧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职能划分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本票、汇票的签发、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内控监管,人民银行则可充分利用相关业务系统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结算纪律情况、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实施实时监管,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从而提高结算、清算检查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

二、下放建议检查权权限,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支付结算管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因此两家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点问题是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议检查权可以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总行级的建议检查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可以通过分别向下授权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可以行使到县。为防止建议检查权的滥用,具体行使过程可以采取本级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建议检查的事项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向本级银监机构发送检查建议书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另外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银监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定期组织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开展调研、建议检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监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职能,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好辖区支付结算

秩序。

三、转变观念,实施“五个结合”准确行使支付清算检查监督权。

在目前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有体制下,基层人行应转变“无为”思想,以目标量化考核为手段,准确行使对准备金管理、财政性存款管理、会计财务资料报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账户管理及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柜面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构筑柜面审查、复核、会计主管现督的三道防线,严格柜面受理票证、电子支付业务、查询查复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验,加强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法人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审核,强化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监控,有效地畅通支付清算汇路,控制支付清算风险。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现场检查,主动传导结算政策法规,促进问题的整改,推动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严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视角透视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情况。

二是人本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每年除上级行布置的专项检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综合检查,把对票据交换、账户管理、缴存款、会计财务资料的报送情况一并纳入综合检查范围,减少进场的次数,提高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能。同时,通过账户管理检查掌握金融机构贯彻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原则”情况,通过对同城支付清算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实现内部检查监督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提高检查监督资源的利用率。

三是综合检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对综合检查发现的内控制度重大缺陷、严格违规行为的机构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并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力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自律能力。

篇4

【关键词】贵州安顺;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对策

截至到2013年,安顺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了1.25亿,以最早的安顺市平坝县星火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注册资金l300万,公司服务对象是县内的农业生产、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户。虽然从总体而言,安顺地区的准金融机构发展已经略见成效,但整体发展速度缓慢,对基层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有限。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资金来源渠道局限性较大,以致于流动性风险问题比较难以有效控制。实践中可以看到,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有资金的局限性通常制约了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比如,贵州安顺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之规定、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政策性支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资金放贷速度通常比资金的回收速度要快很多,回收难度比较大,而且面临着流动性差风险问题。

问题二: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较之于传统的相成熟金融机构而言,对准金融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而且没有独立、有效的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着多头监管的形式。以贵州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小额贷款日常监管工作,由中小企业、银监、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以及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责。由此可见,多部门、多头监管的现象非常的普遍,以致于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态,监管乏力。

问题三:内控人才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相对较高。据调查现实,当前国内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管理人才缺乏、经验不足,加之没有较为全面、健全的管理机制,因此还不具备接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质和基本条件。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条件而言,向准金融机构借款的主要是信用等级低、风险评估难度较大的“三农”或者小企业,同时还包括一些“高风险”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贷款风险管理难度。

2 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有效解决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加快发展速度,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则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针对上述安顺等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建设现状,笔者建议依托人民银行为地方企业、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应用规定,对工商、金融、税务、以及司法和质监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此来加快地方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同时,还要应用经济、法律以及舆论手段,构建地方社会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细化惩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企业、个人的征信体系平台,积极开展讲诚信、守信用活动,树立典型。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兑现落实各项政策和承诺,树立良好形象,从而深入推进信用工程建设,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2.2对地方金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

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应当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调动管理积极性,建议以地方金融领导为主体、以各部门分类监管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还要强化对地方非吸储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支持产品和服务创新,紧紧围绕营造环境、协调服务、培育发展以及推动创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积极开展金融管理活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类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设立类金融机构监管组织机构,强化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

2.3强化政银、银银以及银企之间的有机合作

欠发达地区的市政府金融服务组织机构,应当对本市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协调。比如,贵州安顺市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积极指导金融机构、部门以及企业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金融协调、信息共享管理和服务机制,同时还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进而形成金融共进的良好发展局面;立足实际,积极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通过通报、协调指导等,优化整合各方力量,维护地方金融发展秩序,防范各类金融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还尝试评议银行活动,即从中评选出服务水平高、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的金融机构和网点,市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在此过程中,还要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银行的积极沟通,推行IC卡,并且与发卡区域政府和企业进行有机联合,在社保、医疗、商场以及交通或者餐饮等领域,采取IC卡刷卡优惠政策,以此为契机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为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准备条件。

2.4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控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训

准金融机构服务、产品的特殊性,经营管理思路和理念与普通企业不可能完全一致。基于此,笔者建议欠发达地区的准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借鉴普通契约内控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还要全面了解类金融机构内控操作规范,综合各方面的经验来完善自身的内控体系。同时,还应当不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培3养,培养诚实、敬业以及可信员工,为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准备人力资源。

3 结语

总而言之,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影响因素,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管理模式创新,立足实际、对症下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欠发达地区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志远.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分析[J].求实,2010(01)

[2]万成.基于SWOT模型分析法对欠发达地区民营金融行业集群发展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2(07)

篇5

【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问题及建议

一、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支行反洗钱人员知识储备不足

目前,县支行人员趋老龄化,新生力量补充缓慢,合同制员工培训不到位,老干部职工知识更新差,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银行业,也涉及到保险、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掌握金融领域的其他业务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贸易知识,现有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这种要求,专业技能不足,在识别复杂交易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检测分析。

(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专职人员缺乏

目前,县支行国库会计股担负着反洗钱、国库、会计、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等多项工作,兼岗现象普遍存在,一人多岗。所谓设置的反洗钱专职人员,同时兼顾其他多项业务岗位工作,这样,多项工作由一人来做,精力和时间都有所制约,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做好、做细、做深的要求。

(三)金融机构配合度差

金融机构因人员紧张也未配备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信息的采集、筛选、排除及报告工作均由兼职人员负责,普遍存在兼岗现象,加之金融机构条线队伍中反洗钱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且经常变动,导致反洗钱兼职人员知识储备不足,职业素养不高,开展反洗钱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金融机构虽有反洗钱意识,但不积极、不主动,反洗钱工作往往疲于应付,缺乏责任感,主要体现在机构人员变动不报备,资料报送不认真、不及时,支行举办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个别机构不参与,支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金融机构不够重视,以业务忙、人手不够为由不参加或少人参加,参与度不高。

(四)非现场监管数据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低

非现场监管是反洗钱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收集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数据收集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不高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原因有:一是报表统计、核实难度大。由于报表中部分填写要素,主要依靠手工登记汇总,统计环节涉及金融机构各个部门及大量的基层网点,程序繁琐、业务量大,使数据的统计、核实难度随之增加,影响数据准确性。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变动频繁。该特征以保险业金融机构表现最为明显,反洗钱人员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平均从业年限只有5年,人员年变动率在35%左右,从业经验缺乏和高变动率影响了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三是统计时限紧张。一些机构为汇总需要,一般要求下属机构于季度或年度末26日前上报数据,时间不到季度底或年底,使统计数据不精准,不完全。

二、加强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队伍建设,加大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度

有计划地为县支行招录懂金融、法律、计算机、外语等专业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不断优化人员年龄、知识结构,逐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建议上级行有针对性地制定县支行反洗钱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常规业务培训,又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洞察黑钱的敏锐力和监测分析能力,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二)健全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反洗X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反洗钱工作不能为它带来收益,甚至会影响其收益的实现。因此,除了通过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外,央行还有必要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对全面、及时、准确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成功堵截洗钱行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健全其反洗钱运行机制,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全面提升辖区反洗钱监管水平。

(三)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整体意识

金融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各项业务之中,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反洗钱意识,明确其反洗钱工作的义务及职责,加强所有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频率和强度,使其了解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内控要求、新方法、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信息,从而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确保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稳定性,避免由于人员变动影响反洗钱的工作质量。

篇6

――金融风险能够导致突发危机。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在不断加大,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无人能幸免,其损失一般要远远大于自然灾害的冲击。历史多次证明:自然灾害可能会促使人心凝聚,但是金融危机却往往导致大众对政府的信心瓦解。

――金融危机能迅速产生破坏作用,而对其预测也越来越难。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而金融当局通常最多只能有48个小时来决定怎样采取措施,应对危机的时间非常不充裕。

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要完全避免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是相当困难的。同时,由于中国经济尚处于转轨和发展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增强金融的稳定性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提出六项涉及监管机构、央行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的政策建议。

1. 明确职能,增强责任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是垂直型的分业监管。为了使这种监管体系真正发挥效用,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清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减少并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能交叉。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领域实施以监督和管理风险为基础的措施。

由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有国有企业,也有其他所有制企业, 包括外资金融企业, 因此,保护国有资产的任务应该交给另外的专门机构承担(如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以避免与监管机构的职能相冲突。这不仅可以防止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偏袒和庇护,提高外资、民营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的信心,而且对防止监管者被收买、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整体金融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不宜由各自的监管机构主持和推动。

2.加强监管协调

金融创新使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给监管者带来了严峻挑战。尽管中国并未实行混业经营,但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界限却越来越模糊。特别是,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也有能力跨越日渐模糊的行业界限进行混业运作。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协调,我们建议以某种组织形式,作为加强信息交换、增强政策协调,并采取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框架。

3.建立、健全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金融危机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很难预测,因此, 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制度, 以控制和化解重大金融危机。

建议国务院指定专门机构从现在起在不长的时间里完成国家金融危机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建立应对不同类型、范围和程度的金融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危机发生, 就能立即启动一整套的危机处理预案,做到胸有成竹, 临危不乱。

健全的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制度是化解重大金融危机的关键。美国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后, 研究和制定了一整套危机的应急处理制度机制。例如, 1987年美国股票市场崩盘时美联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宣布保证为所有的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无限的流通性, 无须任何抵押。这一机制平息和化解了股市崩盘所带来的重大金融危机。“9・11”事件发生时, 即便格林斯潘不在美国, 同样的机制立即生效。

4.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制度

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与报告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由于央行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负责, 因此我们建议各金融机构在向其主管监管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将同样的信息同时呈报给中央银行。

央行在充分掌握各种金融信息的基础上,应能做到对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正确的行动。央行还应进一步开发早期预警系统。

5.提高央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能力

中央银行应把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作为其并驾齐驱的两大重要职责。在银行、保险、证券监管职责剥离后,央行似乎只剩下了实施货币和外汇管理的职责。但是,央行即使不直接介入金融监管,也必定扮演维持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

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了问题, 央行都是最后的贷款者, 央行在保证金融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联储在1987年美国股票市场崩盘时进行及时干预以及它在1998年挽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所起的作用都表明,央行能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发挥最关键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稳定金融的职能,央行应确保支付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严密监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运作,对整个金融系统中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和防范。

而且,我们建议央行定期向社会金融稳定报告。央行领导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这一体系的设立,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信息共享系统的不断完善,将为该报告的提供必要条件。参加“IMF/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符合中国本身的利益。准备和金融稳定报告将是朝该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6.加强对金融稳定的研究

篇7

【关键词】公共财政;农村金融;政策

(五)农信社的存款规模限制了支农能力,经营成本大

从观察县的农业贷款规模中可以看出,地方农信社是农村金融发挥支农作用的主力军,但农信社受存款规模的限制,其农业贷款的发放也被限制。从观察县的数据显示,大部分观察县的农信社的存贷比已经接近监管要求的存贷比75%的上限,部分观察县的农信社的存贷比还超过了75%(例如疏附县农信社2010年末存贷比已达78%)。此外中央实施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由于农信社是各县发放涉农贷款的主力军,涉农贷款的存量远远大于其他金融机构,由此造成涉农贷款的增长速度较缓,获得政策奖励的数量与其贡献不匹配。农信社承担了大量完善农村金融环境的工作,如农村信用工程的建设、自助设备(ATM自动取款机和ATM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在农村全覆盖等,农信社在农村经营中的成本也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六)农民和农村企业缺少有效抵押物,融资困难

农民拥有的可抵押资产十分有限,其拥有的资产主要是自建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耕种的农作物和养殖的家畜等农产品,而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农作物、家畜等资产均为不“合规”的抵押物品,金融机构因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难以向农民发放贷款。农村企业因实物资产少且一般流动性差,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造成融资困难。

三、财政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

根据《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出台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吸引了金融资本支持农业发展。但随着涉农贷款存量的增大和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涉农贷款增量的增长率越来越难以超过15%,建议中央财政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一是应扩大政策的惠及范围,只要满足涉农贷款增量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应该得到奖励;二是提高奖励力度,将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3%至5%的比例给予奖励,以继续鼓励和吸引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为农业和农村提供资金支持。

(二)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

根据《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中央财政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并了2255个乡镇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其中新疆共有214个乡镇列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占全疆乡镇的20.9%,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仍有众多的金融服务十分薄弱乡镇未纳入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例如调研的疏附县、莎车县英吉沙县无一个乡镇纳入补贴范围。建议中央财政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以吸引更多的大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开设金融机构,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促进贫困地区的农民提高收入。

(三)建立地方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建议将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按各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市场份额比例存放于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涉农贷款的供给力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地农村的信贷服务能力。

(四)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中央财政有力的支持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为更好的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具体建议为:一是取消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内)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额度限制,建议对所有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都免征营业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90%计入收入总额减为50%计入收入总额,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期限由201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90%比例减计收入改为50%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发放涉农贷款比例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区别对待的存贷比监管政策

农村金融的存款规模有限是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之一,许多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已经接近或超过监管机构75%的上限,为向农村和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建议政府将发放涉农贷款比例超过50%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85%的存贷比监管政策,以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

参考文献

[1]陈治.财政激励、金融支农与法制化[J].当代财经,2010(10):25-33.

[2]李勇等.发挥财政金融合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J].中国财政,2009(18):30-33.

[3]李珂.优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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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关键词: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服务 风险 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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