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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8篇

时间:2023-09-21 16: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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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篇1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目标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发展

1引言

企业股权投资是企业发展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通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与风投机构之间。在股权投资及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转变,经营方式有可能随着投资企业的管控而发生变化。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又可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几种情况[1]。企业股权投资过程因涉及各项财产的转移,牵扯税种及税负金额的计算,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论文根据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股权投资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2企业股权投资目标的选择

对投资企业来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股权投资的首要任务,需对投资标的企业从行业前景、业务相关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为税收筹划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方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资本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企业投资方在选择投资目标企业时,首先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投资方更愿意将资本投向那些新兴朝阳产业或者与本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尽调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对标的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与核实: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所提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是否被市场及消费者认可,品牌认知度如何;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运营管理模式、人员结构、企业文化理念等,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地区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尽调结果表明被投资企业与企业战略业务方向相符,企业质地良好,能对企业发展起到正向支撑作用,方可列为投资目标[2]。

3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税种分析

企业股权在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不征收营业税。接下来,论文将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印花税: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该条所指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取得所有应纳税收入及非居民年企业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0%。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中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投资时机制定投资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方式:

4.1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比例

股权结构选择:财税[2009]59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比例的选择时可进行参考。收购100%股权可有效地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但会增大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企业的资本支出;如投资方的资产占有不低于原企业2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资企业能够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免除并购过程中所得税,这对企业股权投资双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良策。

4.2选择合适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选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换股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企业在进行投资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应该根据自身真实状况,选择效益比较高的投资形式。假设企业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实物资产投资中,如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对价,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如换股投资,它是指股权投资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双方只需按照税法约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需再另行缴纳其他税额,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方购买被投资方的股权份额不得低于75%,而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要特别注意这点。

4.3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一些特殊地区有一定经济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民族自治区等地区。除此之外,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单独推行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入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这些优惠地区,能够享有国家或者当地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5结语

篇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在后期的发展成熟时期,将其所持有的资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投资及投资后所获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性较高,本文主要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从投资方式来看,它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通过私募股权筹集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并购重组或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该类基金通过资金的募集、投资,最后依靠被投资公司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完成了整个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入到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围内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黑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另一类是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我国虽然已在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方面给予高新企业诸多优惠,但是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发达国家。只有全面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去,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进而带动市场流动性,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锁定期的规定,旨在规避投机者,鼓励价值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投资风险。但这一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造成了实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业,还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需面对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外汇管制方面,我国应该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外汇占款而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更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境内外流通。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伟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01)

篇3

摘要:实业企业在股权投资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有利于资金在不同产业间流动,有利于实业企业把握新兴行业的机会,有利于实现产业整合。

关键词 :实业企业;非控制;股权投资;产业资本;产业链竞争

一、国外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和动因

受到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RD)的影响,在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世界上第一个企业附属的创业投资机构在美国诞生。公司凭借资本雄厚的优势逐渐成为创业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在60 年代末期和70 年代早期,有超过25%的财富500 强企业参与创业投资。90 年代中期,股权投资迎来了一个转折点,美国独立创业投资机构取得的巨大成功, 又极大鼓舞了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信心。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是组建自己的投资机构,或是投资独立的创业投资机构, 都纷纷进入创业投资业。据ventureeconomics 统计,1997 年新筹集的创业资本中有30%来源于企业。

二、中国LP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13 年前11 个月,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增至8363 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6826 家,可投中国资本量为8195.93亿美元。可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量方面,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占据第一,公共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居于其后。

三、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目的

(一)财务目标

追求财务投资目标,预期短期内获得高利润,因此投资领域不一定局限于投资公司所在领域,多投资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产业资金在收益率不同的企业间流动,使得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充当着资金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进出的实际执行者。从长期来看,将使得两个领域的资本收益率趋于一致。

(二)战略目标

与财务性投资目标不同,非控制股权投资是企业进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投资企业更多关注自身在产业链上的战略布局以及被投企业长期的成长性。投资企业期望与被投资企业形成协同效应,而非仅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以非控制股权进行战略投资与控制股权投资(兼并与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一方面,具有战略上的灵活性,获得非控制股权相当于购买了期权,为未来抓住机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又投入与风险比并购小得多,退出成本小。另一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能够共享被投资企业相关领域的信息,及时对市场的变化做出灵活的应对。

四、实业企业参与非控制股权投资的方式

(一)成为优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在这种方式下,实业企业只投入资金,不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营。实业企业在尚未具备投资实力之前,通过参股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向其“取经”之后再建设自身股权投资平台,能够降低经验不足、盲目开展股权投资而造成的投资风险。泛海建设、歌华有线等就是用这种方式投资中信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二)参股VC/PE

这比较适用于股权投资经验不足的企业,参股VC/PE 的风险相对较低。大众公用、盐田港、粤电力投资深创投就是用了这种方式。

(三)成立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

有一部分优秀企业将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通过子公司的创投业务实现了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宽。典型的例子包括电广传媒、复星国际、雅戈尔。

(四)自身成立或者发起基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企业。和一般的财务性投资基金不同,上市公司设立的基金不因风险偏好而设定被司的投资阶段,在投资币种方面,实力相当的产业投资人也会选择双币种运行,可以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将国外的产品、技术和经验带回中国,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腾讯设立腾讯共赢产业基金、复星集团旗下设立多支基金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

五、股权投资回报的四种途径

(一)业绩的成长

这个途径在中国过去十年二十年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因为整个公司,经济在成长,很多行业很多地区都是10%以上的速度成长。

(二)效益的增加

在国外另外一种回报是通过效益的增加,在中国,过去几年这个也在逐渐的改善,由以前的粗放式经营逐渐向绩效的提升转变。但部分比较有专长类的投资,如说健康行业、医疗行业,需要专业的知识,因此需要大量有对行业本身内部了解的人员的投入才可以提高绩效。

(三)价差的产生

从低价进入到高价退出,这部分收益在中国非常大,在外国则不多见。

(四)杠杆的运用

如管理层杠杆收购,这个方面在中国很少用到。

六、影响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因素

(一)外部的环境

Sandip Basu, Corey Phelps, Suresh Kotha(2011)实证研究证明所处行业的科技更新换代越快,实业企业越有可能进行越多的非控制性股权投资;行业竞争越激烈,实业企业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企业自身的资源与竞争力

企业自身的资源,如科研实力,市场影响力,企业规模,现金流大小,和企业现有的非控制股权投资的多样性,都会影响企业的股权。研究表明,企业自身资源越多,科研实力越强,市场影响力越大,则其进行的非控制股权投越多。

七、实业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项目退出是指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在相对成熟时为了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不能再继续健康发展时为了降低损失,投资企业会选择适当的时机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出售、回购和清算的退出方式将其所推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换为现金或流通性有价证券等资本形态。风险资本的退出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

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并购

并购(M&A)即兼并与收购,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向另一家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一种企业产权交易。实业企业可以并购其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的企业,实现产业链上的整合,提高产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谈毅.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模式探析[J].科研管理,2005,(4).

篇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计量 转换 财务影响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是其决定着投资单位的利益,左右投资单位在进行投资过程中的话语权。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后续计量方法,权益法的运用一般是在投资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方式和财务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成本法的运用一般适用于投资单位无法对被投资方产生影响,不能和被投资方共同管理,投资的效益没有可靠的数据验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等情况。当然,在投资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风险还会不停的改变着投资双方的地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投资份额被投资企业所控制,用来获取其在投资中的权益。如果在产生投资后,不能合理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就可能被投资方所利用,作为利益获取的工具为自己谋利。因此,正确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转换是十分重要的。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

企业在投资期间,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发生改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资方持续投资以提升持股比例

若投资单位对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准确的市场价值数据、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并且对被投资方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则必须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为权益法来做出弥补,使双方不必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对于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一段时间,被投资方享有该段期间内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而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段时间内的净损益则应当算入整个的当期损益中。

(二)在处置部分投资时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会将原有的投资份额进行压缩,导致话语权降低,致使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时,此时,权益法就必须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来使用。

首先,被处置的投资部分应按照比例终止原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出当前投资部分在整体投资中的比例,整合出当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当日的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下具单一性,可以不予以考虑所处置部分投资过程中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价值),即可以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当投资成本缩水,无法保证原有投资份额时,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

二、对财务的主要影响

(一)给母公司带来冲击

基于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要使用成本法,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则必须用权益法调整。这一变化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但是却影响着众多母公司,特别是个别控股型公司的财务报表。成本法和权益法所存在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收益方面的确认方式。权益法是对投资企业净损益做出改变后确认投资的损失或盈利,以达到长期的价值;而成本法则不受到被投资企业过去盈利或亏损的影响,确认投资收益也是在得到股利之后。

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大部分的股利发放都达不到其实现的净利润。而改变了核算方法之后,如果子公司能够一直保持盈利的状态,母公司在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时依然运用成本法的话,相比于运用权益法来确认其资产总额和净收益还有些许不足;但是如果子公司不能持续盈利反而一直亏损,这种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一变化,也使得母公司不得不对企业中原有财务指标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过去的财务政策被迫调整

1、对利润分配做出改变

实务中,净利润才是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运用成本法时,在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十分低下的前提下,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着收益不足等情况使得支出费用大于收益,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母公司的留存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按要求实行分红制度。但是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使资本市场的预定效果得到满足,企业就必须对其当前在子公司中推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明确的调整。

2、 调整筹资策略

在新准则开始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准则实施初期,与新准则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必然会高度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因此,公司在面对这些债权人时不能慌乱,要耐心的进行解释,并调整筹资方式、策略和规模。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对一个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能够使其他的企业金融资产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得到区分,并且使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得到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认可。通过对国外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先进经验的不断摸索,再结合我国企业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状况,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不断的努力改进我国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以求在最大程度上达到最佳效果。当前在核算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可理解性正在不断的增强,也越来越切合实际,但是,还并不是最完整的体系,尚且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使其为企业的发展添加动力。

参考文献:

[1]徐璧.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07):278-279

[2]韩和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0(12):125-126

篇5

Abstract: The repo-style equity investment, a common practice is that most of the way holding in trust plan, invest in a company or project, the invest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to hold a certain time and get the appropriate return on equity to period, by the financing party repurchase shares.

关键词:融资需求 股权回购 会计处理

Key words: financing needs share repurchase Accounting

一、煤炭资源整合引发新的融资需求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预计2010年底,全国年产量1亿吨以上、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分别达到6-8个和8-10个,全国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座以内,上述政策推动各省将整合大限设在2010年底。

黑龙江省将全省7个矿务局合而为一,河北到2010年底将原有349个煤矿减少到60个,形成南"冀中"北"开滦"两大集团。

山西省规划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数量已由2600多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企业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

内蒙古2009年煤炭产量最多,其煤矿总数已由10年前的2009处减少到现在的501处,到2010年,全区煤炭企业控制在200个以内,矿井控制在400处。

河南省1997年之前,共有各类煤矿6000多个,其中小煤矿5800多个,经过多轮重组兼并之后,目前小煤矿在600个左右。

预计陕西省2010年煤矿数量减少到700处以内,其中:榆林市将389处地方煤矿整合为200处。

煤炭资源整合的实质是对资源整合、对企业重组,因此,涉及到资源价款的缴纳以及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整合的不同阶段引发了较大的融资需求,如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股权投资需求、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以及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一般而言,如央企或省企作为整合主体,其融资需求更多的是并购贷款,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地方实力型的民营作为整合主体,银行从风险角度考虑较多,其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较难获得支持,由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特别是回购式股权投资成为首选。

二、回购式股权投资性质及交易结构设计思路

上世纪70年代后,股权投资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追求在中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并通过上市或回购股权等渠道成功退出。

2006年以来,国内银行业通过借道信托开展银信合作,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陆续推出了多种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在经历2008年以来股市潮起潮落的系统性风险之后,股权类理财产品尤其是回购式股权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通账时代的有效应对工具。

回购式股权投作为一种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对融资方和增资方均具有吸引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退出机制灵活。

回购式股权投资涉及投资人、理财产品发起银行(委托人、账管人)、信托公司(受托人)、目标公司(投资对象)、投资顾问、回购担保人等角色。其交易结构设计思路及流程是:由投资顾问对投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分析;确定资信水平较高的回购担保主体,以及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缓释措施;利用银行信用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管理;预先设定持有期限及回购溢价,到期由回购主体实施回购退出。

三、回购式股权投资的运作思路

回购式股权投资以其事先约定持有期限、固定股权回购溢价、用煤矿股权质押等设定自偿性组合担保以及低于民间融资成本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获得民营煤矿整合主体的青睐。

其具体运作思路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增资。对目标煤矿进行评估,以股权信托方式进行增资,并确定股权比例,到期由目标煤矿的原股东进行回购,此方式适合于目标煤矿数量极少的情形。二是间接增资。由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与股权信托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壳公司,然后以壳公司名义对目标煤矿注入资金,可以约定以借款方式,也可以约定以增资方式进行。此方式更适合于同时对多个煤矿进行集合并购投资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均需设定回购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采矿权抵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企业对回购式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增资阶段的会计处理

1、在直接增资方式下,如目标煤矿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在接受股权投资时,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如为普通合伙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为规避风险,代表股权信托的信托公司将成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目标煤矿企业必须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如原为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须变更合伙人协议,会计处理同上。

2、在间接增资方式下,注册成立壳公司时,须将先整合煤矿的股权进行评估后出资到壳公司,然后信托公司以股权资金进行增资,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此处会计处理的难点是以股权方式出资发生增值,壳公司对整合煤矿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溢价”,同时,还受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货币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比例限制,壳公司可以选择以借款或增资方式向目标煤矿投入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比照上述直接增资的情形处理。

3、目标煤矿按事先约定的用途使用股权资金,多数情况下,该笔资金将用于并购其他煤矿或收购小股东股权,即表现为对外投资或变更股权结构;如用于技改建矿,在符合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的前提下,则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可按税法规定,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有利于企业未来技改投产后,通过计提折旧实现税前抵税,但此方式同时影响企业进一步取得银行借款的额度,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则可充实或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利于按比例获取银行借款,但在股权投资退出前,须由整合煤矿落实资本金用于置换股权投资,否则,以回购式股权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易引起银行方面的质疑。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溢价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企业(原股东)将向信托公司支付分期股权回购溢价款,从本质上看,企业所支付的溢价是用原股东享有的现有的未分配利润及未来取得的净收益提前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区别不同情形做账处理,即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如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实质上是一种例外处理,此情形下,目标煤矿按支付利息处理,即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按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支付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壳公司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根据目标煤矿是处于经营期还是建设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即目标煤矿向壳公司分红及壳公司支付溢价时,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同时,壳公司作账处理,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时,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壳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三)股权回购时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目标煤矿原股东可通过增资方式置换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即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其他应收款,同时,回购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其次,目标煤矿按会计准则规定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置换信托公司股权,即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同时,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再次,目标煤矿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减资退出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原股东可通过增资直接回购信托公司股权,比照前述方式处理。也可以先通过目标煤矿的减资处理,再进行壳公司股权置换,或者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后,也可以通过公司解散方式退回信托公司股权。

五、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回购式股权投资实质上类似于优先股,持有期间须由被投资企业支付回购溢价(视同优先股股息),到期平价回购。总体而言,其投资风险主要为目标煤矿的现金流支付风险,如目标煤矿处于建设期间,则投资风险包括了煤矿的建设风险、筹资风险、偿债风险,持有期间的溢价支付须由回购主体另行筹资解决,因此,对在建煤矿进行股权投资,如投资期限过短,与煤矿建成投产期间不匹配,但整体风险较大。如目标煤矿在产则可产生持续的现金流,整体风险相对较小。为了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建议如下:

1、首先慎选项目、尽职考察和严格的可行性核查。对所投资的目标煤矿至少提出以下要求:

(1)股权结构明晰,设计产能达到120万吨以上。

(2)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信用记录良好,负债率较低。

(3)项目预期回报高,或企业拥有其他产生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合理,退出期限与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匹配。

(5)项目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或在未来可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

2、其次做好法律文本的尽职审查,落实煤矿股权质押、采矿权承诺抵押及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组合担保的保障措施。

3、健全监管制度,成立董事局,委派具备行业经验及管理经验的董事,在约定的关键事项行使审查权及否决权,帮助企业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企业制定成长路线图,委派董事承担监督管理层执行规划的职责,并且为管理层出谋划策。

篇6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收益;因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95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3

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概述

1.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活动的具体运作包括四个环节:第一,投资项目筛选;第二,权益性投资;第三,管理投资企业;第四,资本增值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出售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从而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因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资本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投资企业的后续持续发展。

1.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几种方式比较

1.2.1 IPO退出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首次公开发行,指未上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首次向公众发行股份以取得融资的行为,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IPO退出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而企业也能获得独立的决策权;不足之处是公开上市的门槛较高,周期也较长,并需要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才能够进行这一退出方式。

1.2.2 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者通过另一家企业兼并或收购受资企业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这种退出方式一般出现在同行业之间。相对于IPO而言,并购退出的优点是周期较短、成本较低、门槛也较低,并且能同时增加企业竞争力,不足之处是收益没有IPO高。

1.2.3 回购退出

回购是经过一段投资期限后,企业方或创始股东反向收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对受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并且退出收益较低。优点在于:①受限制少,退出周期短;②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③能够保持受资企业的独立性。

1.2.4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目标公司濒临破产时被迫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是最不理想的退出方式。在清算退出中,目标公司会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使私募股权投资实现退出。

1.3 并购退出的意义

虽然大多数研究观点认为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佳的退出策略,但是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日益庞大,拥有较高门槛且周期较长的IPO退出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强烈的退出需求。因此,研究能够适应时代潮流的并购退出策略可以拓展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满足市场的需求。

同时,并购退出在成熟的欧美市场早就占有较大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逐步走向成熟,加上国内并购市场的日趋活跃和国家对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并购退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策略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献以研究IPO退出为主,对并购退出的研究不足,本文的实证研究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脱离退出指明新的方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和模型假设

根据前人的研究,影响并购退出的因素主要有投资产业的类别、投资期限、市场条件和地区发展水平,本文将依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文献回顾。

2.1 投资产业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Annamalai和Deshmukh(2011)对印度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产业类型的不同能显著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退出模式的选择。Cumming和Macintosh(2003)研究表明,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具有严重信息不对称的企业,并且是高科技产业,这时候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并购退出市场。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那么并购退出带来的收益会更高。

H1: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投资于其他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

2.2 投资期限与并购退出的回报

Ni和Sun(2008)在研究中发现,投资时间越短,投资回报率将越高。Compers和Lerner(1996)的研究指出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只有一次投资和退出的机会。因此,在项目投资期限较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率以确保资本的利用程度。然而,Fleming(2004)的实证研究发现收益和投资期限在澳大利亚的投资市场中不存在显著关系。

H2: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负相关的。

2.3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市场条件是影响私募股权退出的重要因素之一。Dheeraj(2011)研究表明,市场条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何种退出方式具有显著性影响。除此之外,Cumming(2005)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有强烈的关联,私募股权基金在决定并购退出之前会考虑当下股市的状况。IPO作为一种高回报的退出方式,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在股市处在较为乐观的情况下,IPO将会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时候并购退出的回报率要足够高才能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选择这种退出方式。因此,股市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并购退出的必要收益率。

H3:市场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正相关的。

2.4 地区发展水平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Kaplan和Stromberg(2004)对23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分别作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发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时拥有更高的回报率。Qian和Zhang(2007)研究表明上海和深圳作为中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两个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获得的回报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正是因为发达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优势使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来自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退出。并购市场和证券市场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地区的发达程度越高,资本市场就越活跃,并购退出所能带来的回报率就越高。

H4: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3 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基于CV数据库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层次的收益进行研究分析。

3.1 研究样本

CVSource数据库中含有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在境内外中国企业上市或并购等方式退出案例的数据库,其中包括了退出企业的名称、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退出回报倍数是账面收益,并非实际收益,账面收益根据所投项目兼并公司的报价统计得出。账面收益指的是假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所投的企业上市首日发行售出全部股份进行退出从而获得的收益。一般来说,内部收益率是发达国家进行评估私募股权基金绩效最常用的依据,但是我国仍然采用投资倍数来评估,这种投资倍数的统计方法参考自Stowell (2010)的研究。

这里的TRturn指的是全部投资收益,也就是基金退出时的价值;Invt指的是初始投资的数额,也就是基金进入时的价值。

3.2 样本描述

本文将选取2003年至2015年我国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案例,其中有些案例缺乏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等完整信息,将其剔除后共有289个样本数据用于本文的研究。下面对数据进行简要的描述性分析。

3.2.1 变量的定义

如表1所示,本文进行研究的变量有回报率、投资时间、产业类别、所属地区、IPO的发行量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其中,行业类别、所属地区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属于类别变量,用“1”和“0”来进行区分;回报率、投资时间和IPO发行量属于数字变量。要指出的是,为了减少样本差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PE类型当成一个控制变量,其他的都是解释变量。

3.2.2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3.2.2.1 回报率

如表2所示,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为3.706 7倍。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并没有剔除并购退出失败的案例。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可能会高于这个数值。为证实数据的可信度,本文查阅了Zero2IPO的行业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的10年间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回报倍数都非常接近,因此本数据不影响本文的研究。

3.2.2.2 投资的时间

在本文选取的289个案例中,最长投资时间大约为12年,最短投资时间不足一个月,平均投资时间约为2.93年。Cumming和Macintosh研究发现:在美国,选择并购退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投资时间为5.16年;在加拿大,平均投资时间为6.94年。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私募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时间明显短于美国和加拿大。根据Qian和Zhang的研究,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都缺乏投资经验导致。

3.2.2.3 IPO的发行量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之间,IPO的平均年度发行量大约为196。2009年,中国创业板首次上市,IPO的发行量在2010年达到了457的峰值。然而IPO的发行在2012年被要求暂停,IPO的数量急剧下滑至169,因此本文研究样本中IPO的数据呈现出较大的标准差。

3.2.2.4 地区、产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类别

根据本文的样本数据,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中,处在发达城市的占42.9%,处在不发达城市的占57.1%。同时,通过并购退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占52.2%,比重明显大于其他产业。此外,在选择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中,国内企业占本文样本的57.8%。

3.3 实证分析和结果解释

3.3.1 实证分析

本文分别以账面回报倍数为因变量,逐步对投资期限、IPO的发行量、地区、行业类别与私募股权基金类别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退出收益和投资期限以及IPO的发行量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多幂次相关关系,回归中采用了对数化处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5个回归模型F值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本方程的数据拟合程度高并且5个回归模型都能较好地预测并购退出的收益,但可决系数R2的值都比较低,模型还有改善的空间。在5个回归模型中,除了IPO的发行量,其他4个因素包括投资期限、地区、行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4个因素对并购退出收益具有显著的影响。

3.3.2 结果解释

实证结果表明,本文的假设H1和H4成立,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同时,投资地区发展程度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假设H2和H3不成立,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成正相关的关系,投资期限越高,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市场条件和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3.3.2.1 投资期限越长,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的实证结果与Zheng的研究相一致,但大部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回报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投资期限与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或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下,投资期限和退出回报呈现不一样相关性。在并购退出的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退出回报就越高。因为大部分的高科技企业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限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利润优势,这就导致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需要更长的投资期限来寻找最佳的退出时机以获得最大的退出回报。

3.3.2.2 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实证研究表明,北京、上海、深圳作为我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些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时的回报会更高,这与Kaplan和Stromber、Qian和Zhang以及Ni和Sun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在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投资环境比较乐观,并且政策比较完善,客观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并购退出的回报。

3.3.2.3 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时所获得回报更高

高科技产业作为当今时代的新兴产业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近年来,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市场表现活跃。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这跟Das和Jagannathan的实证研究结果相契合,但跟Ni和Sun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Ni和Sun进行实证研究时所采用的样本不充足且数据较久远,仅搜集了66个处在1997年至2005年的样本数据。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而投资的风向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改变。

3.3.2.4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比国内的所获的退出回报将更高

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当成控制变量来解释因变量并购退出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被分为“国外的”和“国内的”两种类型。对我国而言,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较国内的拥有更丰富的经验,更雄厚的资本以及更专业的投资者,因此,在并购退出市场时,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回报可能更高,而这一结论与Cumming的研究结果一致,经验越丰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退出回报越高。

3.3.2.5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

本文将IPO的发行量用于表示股票市场的条件,实证结果表明IPO的发行量和并购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即股票市场的条件与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然而,根据Cumming的研究,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并不代表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一定会受股市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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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因为一系列因素比方说政策法规的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运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最终基于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基金;问题;措施

对非上市股权进行投资,或者是上市公司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股权交易的一系列投资方式就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当前,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在亚洲地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已受到了各个国家大型投行的高度关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面临着新的挑战,下面就这一问题我们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存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已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对当前的诸多形势进行分析可发现,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逐步得到了出台,这些法规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设以及发展提供了帮助和保障。但是,以上法律规章在运行上依旧存在不足之处,比方说其中的一些规章细则并没有得到明确,这就使得整体法规不具较好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会时常面临工商注册问题、资金募集问题以及税收缴纳问题等诸多阻碍。由此可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依旧不够完善,没有对基金的运行、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支持。

1.2 监管责任的不到位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投资活动以及募集资金活动,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及面就会很广阔,也会接触到诸多监管机构,具体为银监会、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等等。当前,分业监管制度的核心工作就是机构监管,而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具体职责是不具明确性以及规范性的,而这就严重阻碍到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进步。

1.3 投资重点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对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创新产业是进行投资的重点。但是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使得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常见了。所以,在我国,传统行业就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重点,而具有创新性的高新产业则缺乏资金的支持。这样一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也会因而受到制约。

1.4 退出渠道不够完善

在PE运行机制的设计里面,退出渠道的不完善是值得重点思考的。在国外,IPO、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柜台交易、并购市场等已经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出现,使资本市场具有了无缝链接的优点,进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有效发展获得了完善的退出渠道。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不具科学性的,各级政府并没有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定位,也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运行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无法拥有完善的退出渠道,最终也阻碍了我国PE的进步和发展。

1.5 高素质PE人员的缺失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货币资本以及知识资本等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这里人力资源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有效运作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想让私募股权投资取得成功,就需先具备高素质的投资人才。但是目前受传统思想、相关机制以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影响,真正能对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进行掌握的人才是极少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1.6 投资总金额里海外资金占优势

在我国,私募股权的资本主要从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以及个人中获取,但这种资本筹集模式是不具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私人资本具有不稳定性,而国有资本也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对我国相关实例进行分析可以知晓,私募股权的资本主要来自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养老基金等,但是这些资金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里面,海外资金占有极大的份额,国内的投资比例却相对而言较小。在这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1]

2 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诸多问题

2.1 对PE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完善

为了使我国的PE市场得到合理、有序的发展,就需先建立出一套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首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就需得到出台,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步骤、监管原则以及发展目标等得到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工商注册、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需使相关的规章得到完善。再次,需使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进入标准得到规范,进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模式具备科学性。最后,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前的发展情况,我国需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2.2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对国外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大,该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就越好,创新能力也越大。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有效发展的基础就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存在。所以,我国需分析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进行大力保护,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现一致性,最终推动我国创新性企业的稳步发展。[2]

2.3 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多样性

可以说,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得到保障,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退出渠道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需对具有多样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建立和完善,让产权的流通市场获得通畅。一般来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来构成的,这就使得各类企业都可以依靠合适的方法进行产权流通,并在竞争中推动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一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获得了合理的退出渠道。

2.4 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基金回报率以及所获经济效益的情况都受到了基金管理人才素质高低的影响。所以,为了募集到更多的资金,继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就需先培养出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好基金管理人才。而要想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就需依据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可从国外引进专业的股权管理人才,让他们对管理队伍进行建设和指导,进而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其次,先在国内选出优秀的人才,派送他们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再次,可号召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对PE投资活动进行学习和研究,使自身的管理方法以及经营措施得到完善和提升;最后,针对当前已有的PE业务的人才,可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采用课程教学、专家授课等多种方法使其综合素质等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2.5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拓展

对国外相关成功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政府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私人资本以及公共保险保障机制资本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资本。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为狭窄的。因此,我国就需依据实际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渠道进行拓宽,使政府资本、金融机构、企业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境外资本以及个人资金等都包含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体系里面。

2.6 对市场诚信体系进行建设和完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基金管理的市场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信用契约关系,可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有效运行。所以,就需加大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力度,让管理者都具有较强的信托责任制理念。依靠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信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就可以使相关的管理制度得到加强,让中介机构具有责任意识,最终提升市场的诚信度以及透明度。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市场的运作成本得到降低,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场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

2.7 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合理限制

因为PE的内在本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缺点并存。因此,我们就需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引导。另外,在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力还远远不够强大的,因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各个方面就受到了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深远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就需采取合理措施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活动进行限制,继而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和保障。

3 总结

为了使我国的金融结构以及市场体系得到完善和提升,就需加大力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资本市场日益繁荣,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PE一方面是挑战,一方面也代表着机遇,因此,我们就需将本国实际情况和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起来,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现存的诸多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2010(10)

[2]王汉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天津财经大学,2012(05)

篇8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化;财务影响

为了持续经营、盈利以及快速增强企业实力,大部分企业更青睐长期股权投资,趋向于选择合并和兼容等方式,或者采取控股方式控制其他公司,这一系列操作加强了企业间的关联性。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起来,我国会计准则与之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财政部以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为标准,并针对出现的新状况,适时地调整着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和完善,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更真实地呈现,维护企业各相关者的利益。

1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于其子公司以及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不需要可靠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科学合理的计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帮经营者科学合理的确定好相关的股权投资范围,就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分析,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就是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开展控制的一种投资,投资企业不仅仅能够对投资企业开展投资,还能够对子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种类型就是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开展的权益性投资,该种权益性投资也能够称之为合营企业的投资。

第三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影响巨大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其本质就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四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不控制或者在市场中没有报价,无法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

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变化

从2007年至今,我国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较多,概括下来主要是以下的四个方面。

2.1 成本法适用范围变化

成本法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内涵,第一就是投资企业的完全性控制投资,代表性的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应使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编制报表时需要与权益法进行有机结合;第二就是对投资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一种方式,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关系,在该种情况下,其公允价值是不能采取可靠计量法进行计算的,应使用成本法。

2.2 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为了改变国有企业投资鹤立鸡群的现状,以及更容易明白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营投资和联营投资改用权益法,前者是指能够与其他投资方共同进行投资以及管理的情况,后者与前者不同,是一种能够对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2.3 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

公允价值需要建立在公平教育基础之上,这要求交易双方是能够自愿开展债务清偿与资金交换的。

公允价值在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可以说是跌跌撞撞,从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财政部门的重视,但是在2001年因各种原因停止了应用,直至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又重新得到应用,并逐渐成为长期股权投资重要的会计计量方法。

2.4 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投资成本与占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方与被投资房的利益,财政部于2006年针对我国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取消了过去差额处理主要采用的摊销方法,而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选用减值测试与调整投资成本的处理方法。

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自身核算较为复杂,且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核算方法一旦变化往往会带给企业的财务相当程度的变化。

3.1 成本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使用成本法可以详细的计算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投资方投资金额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为了商誉;如果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当期损益,若投资企业盈利,那么权益与资产的比例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我国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在分派利润与股利时,若在投资单位的净收益小于分派的利润与股利,那么就需要冲减投资成本,直至投资情况大于利润与股利时,其冲减成本才能够被转回。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几年都均可以将投资收回,如果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发展减值情况,就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来重新核算账面价值。

3.2 权益法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权益法与企业的财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主要使用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来分析初始投资成本,在确定投资方可以享有公允价值份额时,就需要对相关的投资与利润进行调整,若会计政策与相关方不相符,就需要进行修改。

3.3 公允价值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公允价值再次启用于2006年,至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公允价值与企业采取的关系在权益法中有深入的体现,如果投资方初始成本比公允价值小,那么就需要差额纳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企业利润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3.4 摊销法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摊销法是基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存在的处理方法,但目前已经很少引用该差额,故财政部规定在2007年开始停止使用摊销法,这对企业财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3.5 投资减值处理方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为了阻止企业随意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同时以最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计量。投资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能够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去人为地转回利润,这也就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损失一旦计提就会永远的减少企业的利润,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结束语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上,而即使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否认这样的变化的积极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体现的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改革的基本内容,它是为了规范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使用的标准,促进企业投资向着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新的长期股权投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支持和促进我国会计准则更快的完善起来,并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范姝.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彭志芳.我国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变化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2008.

[3]黄伟.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的解析[J].时代金融,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