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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针8篇

时间:2023-09-20 15:23:3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篇1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2)10-0089-05

知识产权运营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源重要性的提升而提出并适用的企业经营的新课题。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运营则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一般原理出发,着重对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进行深入探讨。①

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概述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对象也由传统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物质要素向知识、服务等非物质要素转变,使得知识及知识产权资源经营的重要性日益增强”。[1]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其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战略方针是“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其中,依法保护是手段,科学管理是基础,激励创新是源泉,而有效运用则是最重要的归属和目的。正如知识产权法专家陶鑫良教授指出:上述方针的灵魂是有效运用,激励创新应落实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也要落实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更应在有效运用,国家与企业知识产权之战略与策略,有效运用是目标,运用有效是关键。[2]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解读时也道出了知识产权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运营的意旨。他在《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思考》文章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和将该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将其结合起来可以看成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其中运用是创造与保护的延续,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根本所在。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本身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层面上即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核心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特点谋求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实现企业最佳经济效益。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重点和创造战略、保护战略以及管理战略不同之处在于,它侧重于如何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的资产,整合企业各种资源,及时有效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产品,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主要表现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用、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知识产权投资和预防与控制知识产权流失等内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运作知识产权资产而获取经济效益,最终目的则服从于企业战略,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显然,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最高层次,它需要牢固地立足于日常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事务上。

篇2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极易引发垄断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以科学技术这种无形资本为第一生产要素,是“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导的工业社会范式转变到以生产知识信息为目的和以知识进行生产为主导的知识社会新范式”。从而对信息和知识的控制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

与全球化、信息化相对应的是产品技术性和专门化的不断提高,技术核准作为对产品大规模生产起着指导性作用的平均尺度,在现代经济中愈发凸现其重要性,对于知识与信息的控制权的争夺因而也空前激烈,谁争得了这种控制权,谁就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传统意义上,技术标准作为公共领域内的一项技术,本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平均判断的尺度,具有统一性和方便性,是大量技术的集合。但在新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就可以控制标准中所采用的技术。两者一经结合极有可能导致垄断,窒息市场竞争带来的活力。此时决定国际竞争成败的关键不再是土地、资本和劳力等有形资本,而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由知识产权标准化引发垄断已屡见不鲜。在全球移动通信行业内以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而著称的高通公司,在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提出了作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三大标准之一的CDMA2000,并将涉及到该标准的1400多项技术全部申请为专利,基本上掌握了CDMA2000控制权,凡使用CDMA2000技术标准的企业都要使用高通公司的专利,必须获得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缴纳专利费。高通公司凭借技术标准的优势,占据了CDMA芯片市场90%的市场份额,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

正是由于掌握技术标准能够控制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跨国公司纷纷便不惜投入巨大的经费和人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标准化管理和运作机制。一方面,他们竭力推行自己的技术,使之成为技术标准,当这种技术标准扩展至整个行业通用时,再利用其知识产权对整个行业加以控制,技术标准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间技术竞争的最高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已取得技术标准控制的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打击和减少竞争对手,以尽可能长期保持市场优势,出现了向使用技术标准的企业收取高额的掠夺性许可费、技术标准拥有者之间通过合谋协议来控制市场价格以及强制标准使用者搭售商品等滥用技术标准的垄断行为。

当然,知识产权标准引发垄断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实质性要件,“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撞时”,才产生垄断。

必须指出,只有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才可引发垄断。一般来说,技术标准可分为三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stan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iure stan-dard)”。其中,“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极易引发反竞争行为,而“公的标准”一般都是一种立法行为,制定这种标准的主体是国家,极少存在垄断问题,因此,目前国际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前两种类型标准。

二、对知识产权标准化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公的标准”由政府制定,向社会开放并无偿使用。但高新行业的技术标准一般都南大企业或企业联盟制定,形成“事实标准”。我国企业界曾掀起轩然大波的“6c”、“3c”联盟、思科集团及英特尔公司等等即是这种情况。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其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一旦利用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控制了技术标准中的关键技术,便极有可能成为限制和排除竞争、不当追逐私利的重要手段,出现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现在全球范围内掀起的争相制定技术标准的正是源于此,这对于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起到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在反垄断方面经验的欠缺滥用技术标准,大搞知识产权标准化垄断行为,收取极高额许可费用、不允许我国企业进入该行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由于我国“世界制造工厂”的规模效应和较低的人力资本的成本优势,对外贸易发展很快,不断扩大了所占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滥用技术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我国企业出口,以长期保持它们的市场垄断地位。这成为我国企业向国际市场进军的主要障碍之一。DVD行业的6c联盟、3c联盟联合向我国DVD企业收取高额专利费、美国思科公司华为公司侵权以及英特尔公司深圳东进公司侵权等,都表明,我国企业已经是各个行业技术标准的受害者,正频频落人国外企业设置的标准策略的“陷阱”中。

当前,我国对于技术标准的理念落后,对此引发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更是滞后。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技术标准”极为陌生,当受到国外企业技术标准打压时,普遍存有畏惧心理,往往无奈地满足他们的苛刻要求。6c联盟、3c联盟联合向我国DVD企业收取的高额专利费中,其实很多都是无效专利,白白缴纳了很多本不应缴纳的费用。如何对滥用技术标准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一个急迫而关键的议题。我国必须加强技术标准反垄断问题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垄断行为的规制。

三、发达国家的规制措施及借鉴

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反垄断立法较为完善,相关的法学理论也较为成熟,对于利用技术标准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美国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利用其在OS(Operating System)市场的“事实上的标准”实施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决定对其“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使用反托拉斯法予以规制。这表明,在美国如果某个企业或企业联盟利用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实施垄断行为,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实施排他的企业已处于垄断地位,并拥有能够支配市场的经济势力;第二,该企业所实施的排他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就可以适用

谢尔曼法进行规制,而不论该企业所拥有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这就从法律上缩小和限定了维护“事实上的标准”的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适用范围,以恢复该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然,美国从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出发,对构成垄断行为的企业一般都只采取弱化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措施,而很少考虑实施分割企业的结构规制措施。在立法方面,1995年美国针对协调、统一标准的行为中出现的技术知识产权化趋势发表了“知识产权的指导方针”,1999年10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交易委员会共同发表了“关于竞争者问的协调行为的指导方针”,这一指导方针同样适用于设定技术标准的协调行为。

(二)日本

目前,日本规制滥用技术标准的立法主要存在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三个指导方针中,一是1993年的“关于共同开发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导方针”,在属于不可缺设备这样的情况下拒绝标准拥有者以外的企业加入将被视为违反禁止垄断法。二是1995年的“关于事业者团体的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导方针”,就企业联盟设定的技术标准是否可构成禁止垄断法上的问题作了说明。三是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根据经济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划定了特定的保护范围,一旦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正当的界限并且对市场竞争构成了实质性限制时,就应该适用禁止垄断法。

(三)欧盟

在欧盟,反垄断的重任由竞争法担当,欧洲委员会对企业或企业联盟利用技术标准实施合谋协议和排他行为,主要依据欧盟竞争法第81条和第82条进行规制。

欧盟2004年5月1日始生效的《技术转让竞争规则》,共10条。第1条对“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专利”、“知识产权”等术语进行了界定。第2条到第8条是“白色清单”条款、“黑色清单”条款以及“灰色清单”条款。其中“白色清单”条款,列举了一般不影响竞争、不妨碍获得豁免的许可合同条件;“黑色清单”条款,规定凡包含了本条列举的限制性条款的许可合同,皆不予豁免,而且不适用合同无效的可分性规则、以防当事人规避法律;“灰色清单”和通知异议程序条款,规定既不在基本豁免和白色清单之内,又不在黑色清单之内的限制性许可合同条件,尤其是本条列举的合同条款,其当事人可将许可合同事项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如后者在四个月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已获得豁免。第9条是“过渡期”的条款。第10条规定了规则的有效期。

可以说,对企业或企业联盟利用技术标准实施的合谋协议和排他行为,欧洲委员会主要依据欧盟竞争法第3条、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展开规制。在规制中,遵循“去弊存利”的方针,清除相应的技术标准中存在的反竞争的要求。

(四)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从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对利用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的行为积极进行规制来看,对于企业及企业联盟确立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引发的反竞争行为问题主要是适用反垄断法,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补充解释,来干预与技术标准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技术标准拥有人的行为,以达到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1)在规制目的上,我国应借鉴美国与日本的做法,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入手,明确指出反垄断法在涉及到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适用,并非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否定,而是为了确保合法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正常的竞争不被非法限制,最终目的仍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在立法目的上,应当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与国际接轨时,应扬长避短,通过健全法律体系,防止“知识产权”异化为“知识霸权”!反思与整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寻求适度与合理的保护,为的是争得最大的发展空间,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

1.修改现行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

必须指出,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并不等于我们不能进行反垄断斗争。事实上,即使反垄断基本法出台,也不可能指望它就企业及企业联盟确立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引发的反竞争行为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制。因此,从目前起直至具体的反垄断操作规范出台,那些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的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仍将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法律依据。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有必要对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2.出台包含相关基本规定的《反垄断法》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比较完整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这个法典应该为企业及企业联盟确立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引发的反竞争行为问题提供总括性的法律依据,厘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进而再考虑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制定适用于专利许可权滥用的具体操作规范。具体而言,不仅应当设专条明确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而且还应当在同条另款指出滥用知识产权以限制竞争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

3.制定操作性较强的专门规范

篇3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2017年,将对全省18个省辖市开展知识产权巡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 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巡讲活动,全面提高我省各级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创新主体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提升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 活动内容

面向18个省辖市,结合各地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内容,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每个市活动时间一天。

三、 活动形式

(一)多元展开。采取组织知识产权巡讲活动与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巡讲活动现场发放活动资料,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巡讲效果,增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显示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二)协同推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知识产权巡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市(县)组织开展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巡讲,并实现巡讲对象全覆盖。

(三)资源保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开展巡讲活动中,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各地需求提供授课师资、宣传材料等资源保障,共同做好巡讲活动。

四、 活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组织落实,确保巡讲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开展知识产权巡讲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形势,重点解读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的方针政策,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将活动方案及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通讯、报道、总结等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知战办。

2017年4月10日

联系人: 刘xx

篇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目标、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规章制度以及各类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1]。

1.1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一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建立研发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和利用机制有利于研发人员跟踪现有技术的最新进展,分析有无研发的必要及是否会构成侵权,如有必要还可在他人研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思考更深层次的研发,这样既避免了侵权又可以节省研发经费和研发时间。最后,通过对研发及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产出。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1.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外乎就是人才、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即使有一流的人才、一流的技术也不一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如果不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通过大量投入而研发的产品可能轻易被别的企业仿制,创新无法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企业无法发挥技术优势,对研发的高投入却无法带来高效益及竞争优势,从而在市场上的地位无法得到保证。甚至,通过大量投入而研发的产品可能侵权,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还可能面临索赔。因此,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能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终改善企业的竞争地位。

1.3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企业通过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预警能力。研究和分析当前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机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规避或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企业一方面对自身产品及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监控,防止他人侵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监控、知识产权应急处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行为。全面保护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最大力度的保障企业的利益,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管理,是依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将知识产权管理的诸要素给予合理的配置,并明确其活动范围和方式,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系统[2]。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保障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信息平台及管理评估体系四个方面的内容。

2.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构建

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知识产权部门直属于最高管理者、属于研究与开发部门和属于法律部门。这三种组织形式都属于直线组织结构,刚性大,部门间横向协调差,信息传递具有纵向的特点。因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运营与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市场流转、经营管理战略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使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研发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法务部等就产品、技术、市场、法律保护、资源配置等方面问题需要经常保持联系与交流。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以信息为纽带的横向协调。基于此,企业应该建立矩阵式组织结构。矩阵式组织结构把以一个项目或产品为中心任务的横向直线型组织与传统的以职能为中心的直线型组织实行交汇,通过对项目小组的跟踪管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及时性、严密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涉及面广,因此应该配备不同知识和技术背景的人员。一般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包括高层管理者(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事务、法务等人员。高层管理者因为参与公司战略的制定,因此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不二人选;市场人员由于长期接触市场,熟悉市场,可以对市场上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监控防止被他人侵权;知识产权事务人员主要对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并从事知识产权文献的检索、分析,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定性和定量的数据;法务人员主要从事相关合同订立知识产权相应条款及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技术人员可以从技术角度看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是最有利的。

2.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就是要实现以“制度治人”而不是“以人治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其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对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及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应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体系。如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技术及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申请审查制度、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实施、转让、许可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等。长期以来,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企业不注重相关制度的制定或制定具有随意性,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还有些企业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国外企业则非常注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如日本三菱化学公司,入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在员工离职时,再次签订保密协议,有些岗位的职员离职时还要签订择业禁止协议。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创新,而是为了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许可,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得知识产权带来的效益达到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进、保护、激励企业创新。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中要体现和发挥作用还需要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企业不断创新的动力。企业要建立激发各类人员不断创新的机制,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按照对企业贡献的不同,实施不同程度的相对公平的奖励,以激发企业员工的创新积极性。

2.3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构建

知识产权信息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信息资源,为企业创新创造重要条件,因此占据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专利信息为例,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巨大的经济、技术、法律和情报价值。目前世界上已有专利文献4000多万件,据统计,充分利用已有专利文献,可节省60%的研发经费和40%的科研时间。因此,企业要根据所在的行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尤其是专利信息数据库。如今处在信息化社会里,专利信息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过程都必须借鉴的重要信息资源,对已有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已经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充分利用已有专利信息,可以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专利数量、技术热点,了解其他企业的战略布局,确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借鉴前人已经开发的技术创新,汲取其精华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能有效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研发费用;第三可以缩短研发时间;第四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例如比亚迪汽车公司研发的1.5TI缸内直喷涡轮增压发动机就是在借鉴大众1.4TSI发动机的基础上研发的,这样既减少了开发周期,又保证了技术的可靠性,避免了技术风险。

2.4知识产权管理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价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估工作对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评估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方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有效执行;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出更加准确评价,应该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及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在选取评价指标时要注意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还要根据其作用大小设置权重,评估方法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可以参考国外企业的评估指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3结束语

篇5

    日前,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召开的全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上,湖南省副省长甘霖强调,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要政府牵头,多方联动。

    甘霖指出,从政府角度看,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作好知识产权工作,政府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为创造知识产权搭建一个平台,加大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力度,引导科技人员把科研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变“成果人”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今后,研发经费的投入要向发明专利倾斜,对科技成果的评审,也要适当增加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的比重。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省内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

    二是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一个机制。重点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和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扩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和跨地区联合执法的范围和效能,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周”活动,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采取综合性措施,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大力维护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三是为应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一个体系。首先,政府将在资金和税收方面制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条件,扩大知识产权交易业务,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咨询、申请、评估、投资和交易的服务体系。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排忧解难,特别是要在充分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制定和调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篇6

4月20日--4月26日,知识产权工作者又迎来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暨第七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按照国家、省、济宁市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部署,以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出发点,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开展了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曲阜掀起了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热潮,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确定宣传重点,作好前期准备

4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济宁市整规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对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

《通知》确定,今年的“宣传周”将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国家、省、济宁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立场和坚强信心;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有益经验和明显成效;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山东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启示;保护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等内容。

二、“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为使企业和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市充分发挥电视宣传覆盖面大、受众多的特点,从4月20日起在曲阜电视台开辟“知识产权栏目”,重点介绍企业自主创新与专利保护案例、山东省著名商标案例、打击盗版案例、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案例,连播10期以上;在4月24日组织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农业局联合召开电视新闻,重点介绍我市一年多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情况。以此来影响更多的人,使其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印象,此举省事省力,达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宣传效果。

2、开展大型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4月26日上午,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联合工商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农业局等5家职能部门及圣阳电源、金皇活塞、兴达矿山机械厂等6家“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在鼓楼大街的“中国曲阜科技城”沿街隆重举行了纪念第七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鸣放、副市长吴霁雯及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到场参加了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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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20__年9月4日十届县委第十五次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__县知识产权局,挂靠县科技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20__年为了加强我县知识产权工作有序积极开展,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我局由部门主要领导任局长,一名副局长分管具体日常事务。同时为了保障知识产权工作做到具体化、日常化,从我县十分困难的科技经费中拔出2万元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为我县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活动开展情况

1、知识产权周活动情况

为了做好和扩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20__年4月26日(__街天)__县科技局组织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局等12个单位,进行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一是组织质监、食品和药品监督局、烟草公司组成执法队对我县8家食品零售点和5家药店进行了联合保护执法活动;二是深入我县牛孔乡、大水沟乡、骑马坝乡进行巡回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和原则立场、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是利用人口流量大的县城设点咨询和发放相关知识问答资料6000余份,咨询人数320人次。四是组织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工作,组织力量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品集散地进行了地毯式检查。同时为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面,更有效地把知识产权宣传到千家万户,利用地方有线电视台继续宣传保护知识产权重大典型案例及其启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效果,进一步扩大了宣传周活动的社会影响。

2、“科技活动周”开展情况

为了营造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声势浩大、内容丰富,县科技局联合县科协、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610办等12个部门利用人流大的当地民族街天,进行宣传活动:一是设点咨询工作。科技活动周围绕我县产业培植特点、农民春耕防病工作,结合参加单位各自的职能,设置农业病虫害、科学种植、养殖等12个咨询点,咨询750人次,内容包括八角修剪技术、科学养猪和水稻稻飞虱防治技术等;二是宣传资料工作。为了提高科普知识宣传,强化农民科技意识和提高农民各种防范意识,宣传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规、条例760份,放发石斛种植技术、茶叶采摘技术、快速养猪法、猪蓝耳病防控手册等科学种植、养殖资料17000份(册),反对幸福安康、地震自救基本知识、植物疫病检测等内容展榜128块(幅);三是电视宣传。为了加大科技活动周宣传效果和宣传面,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社会影响,利用2台电视机宣传“科技在我身边”、科学养殖等光碟5盘。并利用地方有线电视台继续宣传三天。通过开展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拉近了科技与农民生产中的距离,提高全县公众学科技意识和用科技意识,对进一步推动我县科技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1、各级领导对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2、企业和事业单位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较弱,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和调应对纠纷的专业人才。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乏经费和人才,协调机制不完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不高。

4、在产业培植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意识淡薄。

四、20__年工作要点

1、认真组织开展好“4.26”知识产权周活动,使知识产权工作进社区、学校、企业、下乡镇,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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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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