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5:23:2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社会治理格局,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了落实《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程,使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使原工人考核机构的工作逐步纳入到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在一段时期内,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技师考评委员会将与新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存;当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的某个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够覆盖全市时,各级工考委对该工种的鉴定权限将同时取消。
二、1995年5月起,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凡符合建所(站)条件和1995年计划开设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的单位,可以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有关表格向职业技能开发处领取)。
三、对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的鉴定资格进行重新核定,具体要求是:
1.各考核站按新申请建鉴定所(站)的条件申报。
2.根据实际,需新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和调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工考委,按《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3.不需要变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各级工考委,由局、总公司、区、县将《许可证》、考核标准等原始申报材料(注明领导小组人员变更情况,并在原《许可证》考核范围栏前,按劳动部《行业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填写编码),和1994年考核工种、等级、发证情况列表汇总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核定后,换发《许可证》并重新编号。
4.市劳动局对长期不实施鉴定的工种和不按规定开展鉴定的机构,将进行调整。
5.1995年6月1日起,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暂停考核工作。经过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考核。核定工作到1995年9月底结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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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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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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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化全方位的创新。为此,多元主体、民主协商、合作共治、法治保障是完善科学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的新特征。在社会治理新语境背景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目标发展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格局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概念的提出给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政治意义。社会治理意味着公众参与体系需要更快地完善,对现实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和路径提出了旺盛的需求,对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迫切的期待。在社会治理工作格局中,公众参与既是一种重要的维度,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主要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为薄弱和最需要加强的环节,因此成为一个需要格外关心的风险点和创新点。
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有:一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制度规范。社会现实中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很难获得充分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实践环节仍然缺乏实效性。二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不足。表现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程序不规范,不明确;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公众参与代表的意见对决策过程的影响缺乏刚性制约,结果不透明。三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公众主体意识能力不足。一方面,多数公民对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权力和义务缺乏了解,同时对哪些渠道可以参与、哪些渠道不能参与也缺乏认识。另一方面,许多公民对政府的信息缺乏了解渠道或对了解渠道认识不足。此外,现有的经济条件限制了公众参与能力的培养。四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的程度有限,导致了制度化不足。五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非制度化参与。群众往往会采取群体的“非制度性参与”,甚至选择更为激烈的诉求方式。如“厦门 PX 事件”,就是通过市民“集体散步”表达抗议的方式,迫使政府改变了在厦门岛内建化工厂的决策。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是无组织、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序的参与。必要的制度通道和社会组织是公众有序参与的必备条件。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主要途径有:一是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二是培育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能力。三是着力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水平。
责编/马静 美编/于珊
〔关键词〕社会共享;治理变革;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75-08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王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一、引言
社会转型要求政府变革治理模式与体制机制,以应对社会结构调整与运行机制变动所带来的挑战。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会引致治理模式的变化;人类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过程,亦是治理模式逐步转型与变革的过程。20世纪后20年,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失败与所谓的“空心化国家”(hollow state)现象,非营利组织系统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公共服务。〔1〕这种转变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挑战,治理理论也在此后逐渐兴起。多中心治理、合作治理、网络治理等概念日益流行,并被作为应对政府与市场失灵的替代性治理模式与政策方案。改革开放后,我国亦经历了急剧的社会转型,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的社会转型表现为“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2〕,而治理变革则表现为“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型。〔3〕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发展模式或发展方式转型的第三次大转型阶段。〔4〕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等收入群体逐步扩大,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深度城镇化对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与复杂化,弱势群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期待与中产阶层拓宽上升流动渠道的要求逐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并逐步向全覆盖、高质量的方向过渡。归纳而言,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呈现以下总体面貌: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社会事业从规模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进入深刻变动与调整。但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主要面临以下几重矛盾,即快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增长的公众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缺位、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劳资关系等社会矛盾突出。
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常常与社会转型相伴随,这也恰是进行治理变革的缘由和契机。中国社会转型中面临的矛盾与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促进政府治理变革来解决。为此,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坚持共享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并把社会共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归宿与落脚点。可以说,社会共享将是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亦是应对社会转型与实现治理变革的基本思路。本文以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为主题,着重探讨为推进实现社会共享的社会转型,政府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与实现路径。已有关于社会共享的研究,很少从治理变革的视阈进行系统思考,因此,本文从治理的层次与向度提出了思考社会转型与治理变革的总体性框架和政策性框架。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一个分析框架
(一)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内涵与逻辑
滕尼斯指出,“共同体(community)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是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财产”。〔5〕“共享在共同体中是通行的理念和规则”。〔6〕所谓“社会共享”,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农村边远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却并没有完全享有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壮大,人们要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也越来越强。共享理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过去差别化、不协调、非平衡性发展理念的纠偏,亦是对现实社会矛盾与社会呼声的回应。因此,强调社会共享,是解决当前公共服务不均、收入差距过大、贫困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面小康的内在要求。
落实社会共享的治理理念与目标,需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共享什么。社会共享的内容是多层次与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经济成果的共享,还包括社会成果和权利的共享〔7〕,也包括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人人享有。这意味着促进社会共享既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要重视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谁来共享。社会共享的主体是全覆盖的。实现社会共享要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城镇困难群体、农村地区与偏远地区的问题。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改革,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并非部分社会群体的特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皆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实现社会共享要注重消除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把解决弱势群体与困难地区的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最后,如何共享。要通过制度设计兼顾社会共享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建立社会共享机制既要通过转移补偿支持弱势群体,又要承认个体差异与注重可持续性的效率分配。这意味社会共享并不是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攫取,而是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社会共享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共享的格局就会自然生成,而是需要进行制度设计与治理变革以应对社会转型。而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也亟须通过治理变革予以解决。可以说,促进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实现社会共享,需要在治理变革方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社会共享体现“惠及全体”的理念。因此,治理变革不仅仅要创造人人共享的制度空间,还要营造人人共建的治理格局。其次,社会共享切中了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因此,治理变革需要更加关注社会事业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再次,社会共享的核心在于消除不同群体、地区、阶层、行业间的显著差距。这意味着消除非均衡化因素、进行促进机会均等的制度设计是关键。最后,治理变革的手段与方式本身也要适应社会变革,注重运用现代新理念、新技术促进治理创新。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分析框架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间的逻辑关联,不仅需要把握治理变革之于社会共享的意义,即为何需要进行治理变革的问题;还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治理变革,抑或说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明确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需要深入分析治理(变革)的内在结构与层次。长期以来,对治理的理解有体系论与能力论两大视角。治理体系论关注治理的制度设计或构成要素,而治理能力论则关注治理体系的执行能力。〔8〕尽管体系论与能力论把握了治理的两个核心方面,但却并没有深入分析治理的内在层次结构。因此,分析治理的结构及相关构成要素成为我们理解治理变革的关键。
对治理结构与层次的研究主要分析治理的向度与要素,形成了二维度说、三维度说、五维度说等。二维度说以福山为代表,他关注政府能力与自治程度以衡量国家治理绩效〔9〕;三维度说认为,治理至少在制度、组织与技术三个层面上运作〔10〕,或将治理归纳为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行动策略〔11〕,或是价值、主体与工具〔12〕;五维度说则认为,治理包括权力、范围、方法、主体与权利五个维度。〔13〕在结合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理解治理。
治理理念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反映的是政府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它是政府顺应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进行的宏观判断,以及基于此提出的方向性指引与进行的顶层设计,决定了治理结构与治理技术的价值取向。治理结构是价值理念的表现形式,反映的是治理要素之间的搭配与安排以及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状态。它是基于特定的治理理念而对不同主体间权力做出的制度化安排与互动模式的有效性建构。〔14〕它包括主体结构、权力结构、制度结构、供给结构等。治理技术是治理体系的支撑手段,反映的是治理理念与治理结构在具体任务环境中的实施方法,也是运用技术手段对理念的践行和对结构的支撑与优化。因此,所谓治理变革是指政府为适应社会转型在提供公共服务与解决公共问题中在治理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方面的转变和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与治理变革的视阈下思考社会共享。促进社会共享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战略选择,同时推动社会共享本身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实现社会共享,要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上思考治理变革,并集中解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并着力构建社会共享的体制机制。就此,可以得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接下来,本文将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应然向度分析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并提出实现社会共享的政策框架。
三、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基本方向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描述与分析治理变革的应然框架。在把握治理的内在层次与结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技术”的变革框架。治理理念变革的重点在于确立与社会共享相适应的价值目标以指导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与具体政策设计,表现为价值追求、发展理念与政策理念三个层次上的变革。治理结构变革是整个治理变革分析的重点,既要把握社会结构与治理格局的总体性转换,也要关注主体、权力、制度与供给等子系统结构的变动。而治理技术变革主要是指支撑治理理念与结构变革的技术基础,包括治理的组织平台与具体机制的变革。因此,坚持社会共享与推进社会转型,意味着政府治理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层次的全方位变革(见表1)。
(一) 治理理念变革
1. 价值追求:由区隔到共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使得一部分社会群体逐渐富裕并享受到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一些社会群体却依旧面临贫困、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而并没有充分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资源禀赋的差异,更有差别化、不均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比如,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优先发展城市、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都是造成地区间、城乡间不均衡的政策根源。这些区隔化、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固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符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共享的价值追求。因此,构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其首要问题是推动深层价值由区隔向共享式发展转变。这意味着社会成果的分配、公共服务的供给不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进行差别化选择,而是基于每个公民个体做出的公平安排。通过消除身份歧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与共享的社会格局,使社会成果、公共服务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不因身份差异而忽视部分群体的基本权利。
2.发展理念:由片面到全面。社会共享还意味着一种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即社会成果由全体人民享有、人们享有全面的成果。过往发展的非均衡性不仅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还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间的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社会治理水平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在发展理念层面实现由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到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的转向,需要改变只注重经济增长的效率主义和GDP主义,重视社会建设。将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作为未来发展的重心。实现发展理念由片面向全面的转型,需要更加重视整体全面发展,改变只重视城市与东部发达地区而忽视农村与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路径,注重统筹城乡发展与区域发展,维护区域间公平。同时,推动发展理念由“人的发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转变,为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创造条件。
3. 政策理念:由补缺到普惠。政策理念是指导具体政策设计与安排的基本价值观。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短板。社会事业发展将是政府治理的重心,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所有群体共享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将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实力有限以及人口众多的现实国情,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一种确保底线公平的补缺型社会保障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模式。〔15〕实现政策理念由补缺向普惠的转变,关键在于建立普惠型的社会政策体系,即社会政策设计不仅要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底线公平,还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惠及社会所有群体,提高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治理结构
1.总体结构:由单中心结构到多中心结构。从整体上讲,实现社会共享,要实现“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结构的转型。随着社会需求多样化与社会问题复杂性的增强,单中心结构及形成的官僚等级体系因其有限的能力与僵化的体制,并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的变化与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多中心结构致力于构建一种竞争合作的平等关系,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 〔16〕即可以通过多种制度安排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治理与解决社会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公众需求。实现社会共享就是要着力于构建一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改变政府作为唯一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与公共事务治理者的角色,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以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应对日趋复杂的治理挑战。
2.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制度安排到多样化制度安排。治理结构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蕴含着多样化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从治理制度上讲,承认制度多样性仅仅将“制度选择集中在‘官僚―市场’之间”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市场和官僚之间多种多样的‘混合安排’、社会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自我治理’体系”。〔17〕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向多样性制度安排转变,意味着承认制度供给的多元化与制度供给主体的交叠管辖,以及不同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安排中的作用。同时,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不仅承认国家正式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而且尊重非正式制度或自主治理制度的建设性价值。要生成多样化的制度结构、呈现较大的公共治理制度空间,则要使权力结构越开放和多元〔18〕,扩大非官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空间和范围。因此,实现社会共享,要更多地为市场与社会力量预留制度供给的空间,激活市场机制与社会自治在满足公共服务与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3.主体结构: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意味着任何单一主体在应对社会治理的挑战时都可能是乏力的。实现社会共享的过程,不仅需要促进公共服务均衡化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还需要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消除城乡间、地区间的显著差距。因此,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而亟须寻求其他主体的力量。理想的主体结构,应该是在明确各主体比较优势与责任的基础上建构竞争与合作的主体网络。因此,实现社会共享,不仅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还需要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各阶层、个体的共同参与,建立共治共建的格局。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厘清与市场、社会组织边界的基础上,将部分应该或适宜由社会承担的职能进行转移,实现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同时,政府要运用政策手段与支持措施激发社会领域活力,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建设。
4. 权力结构:由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治理格局中的权力分配状态与相互关系。治理变革只有触动深层次的权力格局才能为建立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以及推动社会转型提供权力结构基础。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也要实现权力的共享。这不仅表现在横向上的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的权力共享〔19〕,而且表现为在政府内部的横向权力分配上呈现制衡型结构的面貌,也表现为在纵向上赋予地方更多治理权以增强回应性与自主性。社会共享对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集中化的权力结构在满足高层次与多样化的需求方面存在效率不足。因此,需建立更具活力与弹性的分权制衡结构以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社会自主治理。推进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的转变,意味着在政府内部要建立更具回应性的扁平化结构以增强回应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外部要建立分权化、制衡与合作的外部关系以适应社会转型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5. 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到差异化供给。供给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行为状态。主体多元化与结构丰富化成为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趋势。实现供给结构变革,不仅要发挥多元主体的供给作用与治理功能,还要创新供给模式实现方式的差异化与灵活化,即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社会治理的实施要照顾到个体差异与特性,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而摒弃单一化、统一化的供给方式。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要在社会转型导致社会价值日趋多元的背景下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因此,推动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向差异化供给的转型,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在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中的比较优势,实现错位灵活供给。
(三)治理技术
[关键词]维稳大格局; 社会管理创新; 科学发展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我省近些年来经济与社会发展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今后我省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还必须依赖于稳定的发展环境。为此,积极谋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探寻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的长远之计,力求以全新的“维稳大格局”理念和完善的“大维稳”工作理论体系,推动河北“大维稳”工作深层次和全方位大发展,不仅是河北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创新河北社会管理的有效之举,这对于破解影响和制约河北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体制性、机制,实现河北的稳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构建维稳大格局在河北稳定和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构建党政统揽、群众参与、协调统一的“大维稳”工作格局,为加快河北经济和文化强省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成为我省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长期任务。
(一)构建维稳大格局是建设和谐河北的必然选择。当前我省既处于难得的重要发展战略机遇期,又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违法犯罪高发、社会矛盾复杂的特殊时期,维护稳定工作领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准确把握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和谐、不统一因素,找准当前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遏制不断滋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力求在发展过程中达到新的维稳动态平衡,必然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职能部门的重大责任,也是理论工作者不断探索和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二)构建维稳大格局是实现河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践需要。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就没有活力。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处理好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战略重点,积极构建“大维稳”工作格局,为“十二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不仅是实现河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践需要,也是我省当前的一项重要使命和历史任务。
(三)构建维稳大格局是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是我省当前推进社会建设,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治保障” 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为我省维稳大格局内容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治保障。以十精神为指导,我省积极构建并不断丰富完善“大维稳”格局,努力实现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动态平衡。就必须跳出“就管理论管理、就维稳论维稳”的思维定势,要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宏观的视野、战略的思维、科学的指导,创新的思路来重新思考和规划维稳工作,构建一个从源头上、根本上、全局上解决问题的“大维稳”格局,不断提升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当前我省社会矛盾随社会变迁表现出的新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类社会矛盾,而且随着各种社会变迁因素的影响,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一)因土地征迁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伴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必然涉及到土地征迁。近些年来,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一直成为影响我省稳定的重要因素,包括拆迁政策不一、拆迁安置异议、工程施工影响、征地补偿分配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这此矛盾纠纷因各方利益诉求和其他种种原因,许多没能得到及时解决而搁置下来,加上新的征迁矛盾和问题不断产生,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致使征地拆迁矛盾呈明显增多趋势。
(二)以激化甚至诉诸冲突的方式解决矛盾成为一些人的矛盾选择方式。调查中发现,我省在很多地方社会矛盾的互动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有些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将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或是通过其他渠道能解决的问题,往往采取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将生活不能自理者遗弃在接待场所;堵塞、阻断公路、铁路交通等种种激化的社会矛盾互动方式,非常影响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氛围。
(三)民众空前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虽然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面广泛、种类齐全,但是,从社会矛盾形成部位的角度看,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形成多集中在与基础民生或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部位。以往我省的社会矛盾多为浅层次的问题,多表现为普通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而近年来,则明显地表现为改善环境生态、维持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准以及劳资纠纷、医患矛盾甚至影响民众日常生活的物业管理纠纷等,呈现出特殊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我省社会矛盾的一些明显特征。
(四)社会的多样化致使矛盾解决复杂化。转型期我省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波及范围大,影响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涉及的主体利益差别甚至超过很多人的心理承受度,形成稳定共识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尤其是往往关系到某一群体或多个群体的共同利益,涉及的范围和人员较为广泛。一件偶发的社会矛盾事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出现“交叉感染”,引发多起社会矛盾事件。伴随着突发性和未可预期性大为增加,使得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增加了矛盾解决的难度。
三、我省构建维稳大格局的路径选择及完善对策
(一)培育社会管理新理念,开拓社会维稳新思路。在培育社会管理新理念构建维稳新格局上,应强调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强化“人本、法治、服务”的观念;强调在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实现由传统“一元”治理向现代社会“多元”治理转变;实现由治标管理向源头治理、治本管理、系统管理思想转变;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共同治理方式和方法,以多头并进、群策群力、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全新理念,实现我省社会矛盾的根本治理和有效遏制。
(二)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维稳合力。通过着力构建党政统揽、群众参与、联防联动、协调统一的“大维稳”工作格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维稳运行工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维稳办、办、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大调解领导协调等多个维稳部门协同配合,多种调处方式多管齐下的维稳新格局,督促各级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逐项分解落实,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不断提高协调运作能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合力,提升维稳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加强基层维稳工作,夯实基层维稳基础。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我省应以“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突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导向,坚持做到领导精力上倾注基层,人力配置上充实基层,财力物力上保障基层,政策待遇上优先基层,确保把有经验、有水平的工作人员留在基层,矛盾纠纷尽力化解在基层。从人、地、物、事、组织等基层管理要素入手,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
(四)依法疏通群众诉求渠道,科学调处社会矛盾。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各利益阶层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已成为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主动提供多种利益诉求表达和沟通渠道,让各种意见能够在合法、合理的平台上畅所欲言,充分表达,并及时疏通、逐步调解。对社会情绪和社会矛盾的疏导和调处要讲究策略、依法进行,充分运用诉调对接、调访对接、人民调解与行政和司法调解对接等形式,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理结”和“利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复杂、较难预测的矛盾纠纷,组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的疏导和舒缓作用,特别是注意调解疏导后的随访工作,以免再次受到不良情绪的诱导和影响。
【关键词】共享发展 贫困治理 主动脱贫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内涵的重要体现,是未来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治理,实现农村全面脱贫致富,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理念指引。
我国农村贫困治理模式的演变态势
农村贫困治理主体的转变:政府主导向社会多元化转变。农村贫困治理的主体行为模式,对治理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以往,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是一种政府主导农村贫困治理的模式。当前,这种治理模式正不断发生转变,开始转向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由于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基数大,贫困覆盖面广,农村贫困治理的形势非常严峻,于是党和国家采取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既作为农村贫困治理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又作为农村贫困治理效果的评估者。政府主导型的农村贫困治理模式,对我国农村的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治理过程督查不足、评估不力等弊端,进而引发了资源浪费、资金挪用等低效率问题。
r村贫困治理模式的转变:粗放式救助向共享发展转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农村贫困现象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在农村贫困治理历程不断演进过程中,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转变。以往,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模式主要是以单一的社会救助为主,是一种粗放型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主要是直接对贫困人口给予物质性救助,以缓解面临的贫困状态,比如对农村贫困人口发放“低保”。在我国早期的农村贫困治理中,这种粗放式救助模式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种单一的救助型扶贫模式似乎已无法实现全面扶贫。
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选择
共享发展理念作为新时期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选择,主要反映在共享发展的内在本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社会公共治理的价值需求。农村贫困治理是全球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虽然不同地区贫困的表现、约束、治理方式等存在差异,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都是社会公共治理的共同价值需求。农村贫困治理,一方面需要发挥政府对市场失灵的调控作用,但更重要的在于政府通过发挥公共职能和做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实现公平发展,是社会公共治理的内在价值体现。农村贫困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这是我国社会公平未能充分实现的重要表现,它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农村贫困公共治理方面仍没有完成社会公平发展机制的架构。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合法性,主要由社会群体对政府行为的满意程度来刻画。农村贫困不治理好,显然会影响农民及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只有坚持共享发展,做好政府服务,才能赢得民心。
共享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体现。共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受到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我国农村发展明显弱于城市发展,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无论是收入、生活还是教育、医疗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距。因此,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就要求我国政府加快推进农村的治理,尤其是贫困治理。当然,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是发展,若发展的成果无法实现共享,无法全面惠及民生,那么也就无法与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相适应。
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收入分配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有关社会公平发展的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因此难免会出现社会发展矛盾,尤其是当前与农民利益相关的矛盾不断凸显出来,包括农村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缺位、农村基础设施更新缓慢、农村拆迁安置的公平制度不到位等。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从而影响社会和谐。共享发展能够加速社会公平发展,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全民普惠共享,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坚持共享发展,有效推进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对策建议
注重激发农村贫困群体的整体脱贫主动性。农村贫困群体作为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点对象,其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主动性强弱,对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效果具有关键的影响。因此,坚持共享发展,推动我国农村贫困治理,就要注重激发这一类群体在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方面的主动性,形成贫困农民主动脱贫致富的良好格局。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地区仍存在理念上的落后局面,贫困农民的乡土观念仍然很强,习惯于守旧而不愿向外看,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也偏低,普遍存在依靠政府救助来脱贫的意识,依靠自身脱贫致富的主动性明显偏弱。因此,国家应从宣传教育方面切入,激发起农村贫困群体脱贫致富的主动性。首先,政府要积极强化农村脱贫的宣传和教育,强化农民的教育兴农、科技兴农意识。其次,政府要继续加强农村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积极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提升农民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注重治理行为主体的治理能力提升。在共享发展下,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中,政府是这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力量。政府参与治理农村贫困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政府农村贫困治理的理念是否先进。之前我国在农村贫困治理中主要采用单一救助和治理的理念,导致在农村贫困治理中出现了较多的弊端。因此,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我国农村贫困治理,首先就要更新发展理念。一是要坚持农村扶贫和经济社会发展互相协调的理念,激发农村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潜力;二是要坚持农村扶贫和社会保障相互协调的理念,通过农村贫困治理,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坚持精准扶贫和连片开发相结合的理念,不仅要针对扶贫问题,因贫施策,同时也要注重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其次,除了更新发展理念,还要全面提升农村贫困治理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贫困治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格局。
注重打破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性约束。要推进农村贫困治理,就应该注重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性。我国仍有一些贫困地区存在,本质上就在于制度供给问题。在共享发展下,要全面实现农村脱贫,就要打破制约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枷锁,重点在于冲破城乡二元制度供给壁垒。首先,应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破解农村居民在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福利方面的制度性瓶颈,消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制度性约束,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其次,应积极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加大政府对农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最后,应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引导财政资金积极向农村贫困地区转移,确保农村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平稳增长。
(作者单位:西南医科大学)
【注:本文系泸州市社科联“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Z15A50)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创新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即推动由“轻”向“重”的转变,即屏弃过去重视经济建设而轻视甚至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的落后观念,把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的任务,摆上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动由“堵”到“疏”的转变,即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口前移,在重视创新解决各类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也要注重创新源头预防和引导化解的措施,实行标本兼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推动由“散”向“合”的转变,即努力克服当前某些社会管理领域仅是某个或者某几个部门“单打独斗”的格局,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推动由“冷”向“暖”的转变,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综治对象,努力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多渠道保障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财政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将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机制。2.实行专项扶助。借鉴某些地方做法,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区建设的福利服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由政府出资,社会提供服务。3.加大配套设施投入。由政府投资,按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政务管理用房等。加强社区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足额及时移交。4.鼓励社会投入。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民间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会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
着力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社
1.搭建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由街道或民政部门牵头的集政务服务、公益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内部协办、资源共享”,满足居民各个层次的社会化服务需求。2.推动城市执法职能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边界统一、协同巡查、分类执法”的社区行政管理执法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范围,形成管理主体清晰、执法到岗到位、一线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3.提供及时有效的社区服务。整合社区各类资源,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基本服务,启动居家养老、育婴托幼、美容保健、健身娱乐等新型服务,着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积极推进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的科技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