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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特征8篇

时间:2023-09-20 15: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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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特征

篇1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正式出现,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选择市场、体制等经济关系方面早已有所研究。我国社会主义认识计划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三个阶段,其一是从“限制论”转化成“补充论”,就是从认为市场同计划经济是相互排斥的,由此应该限制市场的发展,转化成认为市场是能够变成计划经济的相关补充。其二是从“补充论”变化成“结合论”,就是从认为为市场只是计划经济的相关补充变化成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是相互结合的。其三是将“结合论”转换成“基础论”,就是从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是相互结合的转换成将市场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控制下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计划同市场都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经济手段。社会主义制度同市场经济这两者之间根本不存在相互矛盾,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能够将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相互结合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偏向于计划还是市场,这一方面不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的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相同点是方法方面,不同点则是在于所有制。如果要防止市场经济向资本主义倾斜,就要保障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占到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这样就能够坚持社会财富分配保持共同富裕,不会出现两极分化的局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是在所有制结构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发展,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是能够为社会主义而服务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同其他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但是国有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分配制度方面,按劳分配作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式进行。在此方面国家要采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类调节手段来激励发展,提升效率,合理地拉开收入差距,又要保证不会两极分化,注重社会的公平,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在宏观调控下,以能够实现民众利益为目标,将民众的各种利益相互结合起来,让市场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调控中对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的指向作用,能够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这两种手段,让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得到有效发挥。

(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体制改革要真正实现,就必须将其从计划经济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转变。在针对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相互结合的研究中,有的研究梳理了相关的改革内容是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其改革的任务则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历史变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都是同国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指导着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政府职能的相应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在理论十分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同时不断发展的经济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价值,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共性同个性、普遍性同特殊性的联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相应的特殊性。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公有的成分占着主导地位。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要满足民众的需求的,以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值。然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按劳分配作为社会的主要分配原则,追求民众共同富裕。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思想的建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主导思想的,也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起着主导作用。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基础。社会主义制度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经济中,集体所有制以及国家所有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存在的,在社会的生产力没有达到高度发展,市场产品不够丰富的时候,中央的组织还没有权利支配一切产品。商品的流通只是不同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现象,在理论上是抽象的,但是离开一定的特殊的经济制度,是没有独立存在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是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有现象。市场经济在一定的特殊经济制度中是看作一种经济的运行机制而存在的。作为经济运行的机制,市场经济首先是为经济制度的利益关系而服务的,其次才是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来推动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所依靠的经济制度正常进行再生产过程,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容

生产资料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容是以商品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多种生产方式所共有的现象。在许多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有着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商品关系也是自然存在的,其是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相互融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要造就市场主体就需要市场经济的运行,同理。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则需要有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这样的市场主体就要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去积极应对市场信号。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找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新的实现形式,同时也形成了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现了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适当分开的方式,让国有企业能够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发展,变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着自我改造和发展的能力,变为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法人。

(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重要条件

当前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研究中所提到的公有制经济不只是包涵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涵着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的混合。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以及组织形式,同时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等等这样的方式都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并存,也是可以为市场服务的。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调节和宏观调控

(一)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宏观经济中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都不能反映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但是能够从不同的程度使用计划和市场调节这两种手段影响经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职能是保障并调节社会经济的稳步运行,两者之间区别只是在于调节的主体和形式不同。计划调节以政府为主体,政府可以从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采取措施来调节经济结构,引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市场调节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的形式通过价格波动、生产要素流转等方法来调节企业的经济行为,甚至调节着社会的资源配置。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是不同的两种调节经济的力量。社会经济要正常运行就需要采取相应有效的调节手段,这就是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只要是能够推动社会经济保持稳步发展,促进良性循环的,这两种手段都能运用。市场经济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影响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市场调节作用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调节手段,其作用是基础性,能够做出决定性的作用。市场调节对于宏观层次中的高层次调节是从微观的层次上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能够直接支配企业的经济活动,让企业能够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以及经营者的身份去面向市场。在此政府主要对宏观经济的运行进行调控,这种以高层性的调节方式是以基础性调节为基础的,由此政府在做宏观调控以及计划指导时就必须以市场为基础。

(二)市场调节局限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于市场经济的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整体同局部的利益的最佳调和市场调节不能主动实现。市场调节由其滞后性以及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市场经济的震荡,造成社会劳动力不必要的浪费。市场调节其目的是让资源配置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对于这样的假设,许多国外的经济学家对此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如果真要实现,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和落后国家要求实现工业化是自相矛盾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受到利益驱动的,其促使着市场的主体总是考虑这从市场利润为追求目标,更加愿意去选择盈利大、见效快的企业或者项目并对其投资,很难从社会效益方面来衡量社会事业,不会对像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等这样社会效益大但是经济效益小的非盈利性设施进行投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盈利目标是要做到利益最大化,各个经济的主体都是为着各自的利益而战,而且各个企业的生产技术不尽相同,在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方面很难实现公平,导致两极分化严重。

(三)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存在着局限性,由此国家需要以此确立相应的职能,干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同市场经济相符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宏观调控,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规则,约束好国家行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管理并监督国有资产,让市场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宏观调控的全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得到了相关的印证。

(四)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相应理论的升级。这就需要进一步凝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相关内容,明白其外延的界限,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理论实现成长,做到不仅有开放性通道还有稳定性的理论构件来支撑。其次要理清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目标体系同各个目标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关系。当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各方面的研究和解释,这中间存在着一个不同层次的目标以及目标之间存在着的相互关联和制衡的问题。然后要提升社会主义制度来影响市场经济方面的工具性的理论研究,这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对负面性的挑战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需,也是确保民众对国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任基础。最后要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民众之间的诉求达到辩证的和谐统一。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要落实到民众以何种形式的精神状态来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去,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众化。

四、总结

篇2

关键词:政府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规律;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其次,实施发展战略。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对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是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关系社会整体发展的问题,市场没有能力制定发展战略。实施发展战略需要经济发展的各领域和部门都要以发展战略为导向,政府则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引导。如,通过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加强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等。增强了发展战略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作用,也就增强了政府的作用,这是微观领域市场规律作用高效率与宏观领域政府作用高效率的结合。从整个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现代经济发展在微观领域的分散化,必然要求在宏观领域加强整体性,才能使市场经济发展在整体上具有高效率,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具有广阔的空间。

篇3

1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计划和市场

市场调节:无形手(遵循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供求、竞争实现)

国家宏观调控:有形手(三个手段)

2、如何规范市场秩序?

(1)实施严格的市场规则(准入、竞争、交易)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3)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有哪些?(为什么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2)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3)后果:如果仅有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基本标志。(2)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3)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1)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2)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

6、我国的宏观调控

主要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主要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手段【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财政、货币政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7、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8、如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

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9、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实质?

(1)主要表现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资本全球化。

(2)实质上是以发达资本国家为主导的。(3)载体:跨国公司

10、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

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挑战。

1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影响?

积极影响: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赢得更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消极影响:给国内的许多企业带来生存危机;对我国产品实行某些限制性措施;反倾销诉讼案会有所增加。

篇4

管理人员意识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

市场化的竞争要求参与竞争的组织和个体社会化,自然人形成适应社会商业化的人格。

从这个角度讲,契约是社会化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而口头承诺只是自然人的行为模式。文章中张元之所以会发出交友不慎还是轻信他人的闷叹,首先是自己市场化的意识不够。面对一个足以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破产的物业问题,仅仅是守着一个承诺在经营着自己的未来。而当承诺无法兑现的时候,是指望对方受到一点良心的谴责聊以,还是期待社会舆论给对方一点负面的评价来获得情感上的支持,抑或是对对方道德的审判来发泄自己的愤懑?亿洋在合同执行期间,也曾考虑过增加租金的问题,也许仅仅是迫于承诺的压力,一直没有执行,而这次痛下决心,也许也是承诺的代价过大而择道而行。市场化的过程中,零售企业管理人员的市场化意识必须加强,否则必然面临困境。

决策机制与执行力不能紧跟市场化的节奏。

在面临困境的时候,天元管理层开始激烈的谈论,仅仅是因为一个物业租赁问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仍然束手无策,空余集体的悲叹萦绕着大家受伤的心灵,而这个问题的根源仅仅是对方的承诺没有兑现自己却无计可施。当初,在决策的问题上,是谁给了张元一票决定权?又有谁对这个决策进行过分析与监督?笔者在咨询工作的过程中,经常碰到把董事会会议室当成一言堂抒发场所的零售企业老板。许多零售企业都是老板一个人做大一个人说了算,在创业时期,这种决策机制的高效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在企业做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同时,作为一个组织健全的企业,为什么连一个租赁续约的问题都没有人去做,这么多的部门,这么明晰的岗位职责,难道连一个合同续约的问题都要等到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晚上去讨论吗?在执行上,很多零售企业管理层还是停留在按老板意思办事,而不是按制度办事,按市场需求办事,甚至在简单而重大的问题上出现集体无意识,停留在相信老板的能耐和实力,而没有意识到市场的调节的威力。

竞争策略不能完全体现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而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机制,要实现公平,更多的

是靠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充分自律。亿洋在自己的战略执行过程中,抛弃自己的承诺,实现利益最大化,虽然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这种竞争策略是建立在商业伙伴的利益受损基础上的。同时,隆科在连锁扩张的过程中,依托自己的实力优势,在挤兑天元的过程中扮演了幕僚的角色,对亿洋的行为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但这都是市场调节的正常行为,市场化是企业主动适应市场调节的过程,调节利益分配是市场的基本导向之一。零售企业在扩张的过程中,与地产等产业的融合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比较成功的商业模式,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商业道德。当市场调节的缺陷遭遇商业道德而无能为力的时候,就需要市场监管系统的完善。

监控系统不能配备市场化的发展。

天元管理层在讨论的过程中,提及法律与舆论的工具保护自己利益,随即被另一个声音

篇5

论文摘要:我国经济法经历了从最初为企业争取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到转向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把握住一个合理的结合度,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通过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背景;国家干预;市场调节;适度干预;平衡

中国的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时期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创立不过二十余年时间,却“是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因此,笔者欲以此目标为线来谈谈经济法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所谓把经济管理自主权还给企业,以便使企业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往来,利改税等上交利润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论上开始承认企业作为私有主体应当享有自己的权益,应当具有属于自己的利润等等,无一不体现放权让利给企业的思想。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当然,在这之前的各种经济法学论点并没有否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因素,因为经济法其本身不可能摆脱国家干预,只不过是究竟应把国家干预作为构筑整个经济法学大厦的基础,还是只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手段之一,意义不同罢了。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一般来讲,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宽松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通常表现为国家经济状况较紧张时期)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种具有传达信息功能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的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但市场经济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萨缪尔森将其归纳为如:会产生外在不经济的效应;无力向社会公共产品部门和领域配置资源;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由于存在有上述缺陷,也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予以削弱。由是,萨氏得出结论——只有实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如果政府干预是适当的、科学的,那么就可以缓解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促进效率、稳定和公正三大目标的实现,收到预期效果;如果干预不当、举措失调,就会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不仅不会医治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弊端,反而会加剧病症。这实际上已经向我们道出了国家干预的两大特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但由于经济状况之不同,各个时期两者的结合又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国家干预因素与市场调节之间也存在有一个结合度的问题,一般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干预所具有的宏观性和间接性就更多地表现为市场行为,政府与企业之间除正常的税收关系以外,很少发生直接联系;反之,国家干预则具有较大的微观性和直接性,则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行为,我国目前就是这样的状况---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市场经济因素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家干预过剩,要想在这种情况下健康地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必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各要素为目标外,还必须注重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必须注意市场自身的发展现状会直接影响国家干预的实有效果。从理论上来说,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国家干预,从实践上看,我国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摆脱国家干预(无论是正常的还是非适度的)的影响,经济法的发展也不可能离开这个具体的实际状况。这并不是理论屈从于实际,而是在尊重客观情况下的实事求是。

三、公平与效率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转贴于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却是很难确定的。

四、运用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平衡

至今为止的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不可能离开国家干预的作用,即使是在号称“经济自由主义堡垒”的美国,其经济现实也和理想的“自由市场”有很大出入,国家干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篇6

论文关键词:背景;国家干预;市场调节;适度干预;平衡

中国的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时期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创立不过二十余年时间,却“是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因此,笔者欲以此目标为线来谈谈经济法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所谓把经济管理自还给企业,以便使企业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往来,利改税等上交利润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论上开始承认企业作为私有主体应当享有自己的权益,应当具有属于自己的利润等等,无一不体现放权让利给企业的思想。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当然,在这之前的各种经济法学论点并没有否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因素,因为经济法其本身不可能摆脱国家干预,只不过是究竟应把国家干预作为构筑整个经济法学大厦的基础,还是只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手段之一,意义不同罢了。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一般来讲,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宽松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通常表现为国家经济状况较紧张时期)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种具有传达信息功能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的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但市场经济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萨缪尔森将其归纳为如:会产生外在不经济的效应;无力向社会公共产品部门和领域配置资源;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由于存在有上述缺陷,也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予以削弱。由是,萨氏得出结论——只有实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如果政府干预是适当的、科学的,那么就可以缓解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促进效率、稳定和公正三大目标的实现,收到预期效果;如果干预不当、举措失调,就会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不仅不会医治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弊端,反而会加剧病症。这实际上已经向我们道出了国家干预的两大特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但由于经济状况之不同,各个时期两者的结合又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国家干预因素与市场调节之间也存在有一个结合度的问题,一般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干预所具有的宏观性和间接性就更多地表现为市场行为,政府与企业之间除正常的税收关系以外,很少发生直接联系;反之,国家干预则具有较大的微观性和直接性,则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行为,我国目前就是这样的状况---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市场经济因素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家干预过剩,要想在这种情况下健康地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必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各要素为目标外,还必须注重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必须注意市场自身的发展现状会直接影响国家干预的实有效果。从理论上来说,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国家干预,从实践上看,我国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摆脱国家干预(无论是正常的还是非适度的)的影响,经济法的发展也不可能离开这个具体的实际状况。这并不是理论屈从于实际,而是在尊重客观情况下的实事求是。

三、公平与效率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却是很难确定的。

四、运用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平衡

至今为止的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不可能离开国家干预的作用,即使是在号称“经济自由主义堡垒”的美国,其经济现实也和理想的“自由市场”有很大出入,国家干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篇7

在人口、社会、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世纪跨越交替之际,我国正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地矿部门正加快推进两个转变,全面开展“二次创业”。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地矿传统产业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全越来越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正在被现代化生产方式所取代。地矿经济增长方式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地矿部党组为建立并完善地勘工作管理新体制,提出除保留一支精干的队伍从事国家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外,绝大部分队伍要进入市场。提出地矿经济发展的“一、二、三产业结构”,即“巩固改造地质勘查基础产业,大力发展矿产开发及矿产品加工业、工程勘察施工业和以地质机械仪器制造为主的成套装备工业三大支柱产业,积极扶持高新技术和以流通、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地矿部门生产领域不断扩展,涉及了工程勘察、宝石加工、电子技术、信息工程、机电设备、商贸、旅游等一批新产业。目前,多数地矿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低,转产难度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地矿部现有职工队伍中,工人在工种结构,技术人员在专业结构、层次结构、技能水平及数量上与新的产业结构不相适应。职工队伍素质普遍较低,在32万职工中,初中以下层次职工占42.9%;在9.7万中专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地质类专业人员占60%以上,不能胜任新的生产岗位;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不适应产业经济发展,缺乏一批既有一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技能和综合管理水平的应用型人才.地矿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重组,必然带来队伍结构的调整和重组。1995年,地矿部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发展地勘产业经济转移到依靠科技和教育的轨道上。同时,对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作出了一系列规划,并己实施。对改善职工队伍不合理结构,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当前地矿职工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受到了人事、用工制度的制约,解决好人才供与求之间、合理配置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是当务之急.应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机制,实质是建立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机制。

一、市场对人才资滚配里起基础作用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推动运行的经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价值规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探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质是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应由市场调节配置.建立由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机制,就是运用价值规律,通过人才市场供求变化来调节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涉及到人才的培养和供给.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杠杆核心是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人才资源的供求变化,表现为劳动力价格的波动变化,供过于求,价格下降;求过于供,价格上涨。在人才市场中,劳动力的价格就是工资。工资能反映人才的培养成本和人才的供求变化。如果因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造成某一类人才缺乏,市场工资就会上升,劳动力就会从低收入职业或岗位向高收入职业或岗位流动。对这类人才的需求就会增加。反之,某一类人才过剩,工资必然下降,其需求相对就会减少。办学单位通过工资信号灵敏地对人才的需求类型、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使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市场调节来平衡人才的供需关系,追求有效“投入”和最大限度的“产出”,达到办学效益的提高.逐步实现由“统包统配”的计划配置人才资源方式向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方式转变,从而建立起由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机制。

二、关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包括人才市场的各类市场还发育不全,我们缺乏能够灵敏反应人才供求变化的工资信号.原因一: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收入分配形式没有按照马克思论述的按劳分配的实质来实现,即没有按照劳动者价值创造实现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力进行分配。而是采取国家直接控制工资总额,直接确定工资标准,统一分配,平均主义,且工资偏低。原因二;在过去由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体制下,劳动力就业由政府包下来。单位无用工自,个人无自主择业权。虽然改革后有所发展,但个人择业权的落实仍有许多问题。一些单位、部门视人才为己有,以档案、组织关系、户口、住房等限制人才向效益高的职业、岗位流动。基于以上两个原因,一方面工资的高低不能表现某类人才的余缺,市场尚不能有效调节人才供求,实现劳动力资像的合理配里,出现人才积压浪费和人才短缺并存,不利于产业结构和队伍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滋长了平均主义思想,导致劳动者工作、学习的动力不足。这是造成地矿部职工教育“生稼不足”的原因之一。

篇8

国家经济权力不能抹灭市场机制的自运行,市场机制也不得不依靠国家经济权力弥补缺陷,二者互不能完全取缔对方,也不能完全代替对方的价值。经济法利用市场机制的存在和继续以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自利,利用国家协调机制的调节和控制以平衡各经济主体的经济需要和利益,利用两者互补优势的配合实现经济主体的经济法权要求。应该说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处在互补的位置上,借用恩格斯关于“归纳和演绎”的看法对待此两机制的关系,就是“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6]。

(一)两机制合理配合,优势互补

市场调节机制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方式,国家协调机制是同市场机制并列的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机制,两者的合理配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效率和稳定的保证,我们更要看到这两者在经济现象背后配置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和需要的作用,这是经济法的根本出发点。市场自组织机制有能够自我调节的部分,也有无法好转的硬伤部分。市场机制在运行中会出现自我否定的趋势并无法自我纠正,导致实质公平的实现受限,需要另一方给予遏止和改善;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有功能缺位的现象,致使经济关系各方共同利益得不到适当满足,需要另一方提供可取代的职能来补足;市场机制引导的经济行为的外部性或社会影响使社会经济权利义务失衡,需要另一方给予内部的或整体的协调和平衡。国家协调机制在政府权责统一的前提下,以“法治国家”为据、以“诺斯悖论”为鉴,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权限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适度、有限调整。为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实现经济需要和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规范的市场规则,体现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发挥国家为民众利益代表的职能,从社会经济整体考虑落实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需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把调整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的统一。

(二)两机制各自发挥其作用,缺一不可

市场经济缺陷和政府理性有限在经济领域必然产生问题,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规范、平衡和协调的基本属性不应因这两者的痼疾而遭废置,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应体现在合理界分法律资源配置方式的作用范围,并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的优势及配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调节叱咤风云于经济领域,受到国家推崇并备受重用,结果国家协调仅局限在“守夜人”的角色,但这并不能否定这两者存在着配合。当时社会的权利要求基础是经济关系的私主体主张维护个人利益和需要,这必然地要求处于上层建筑的国家或法律对市场机制和政府协调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深度进行配置,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要求。在两者被设置后出现了象征文明的经济繁荣,也出现了国家始料未及的危机,但初衷是基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确定的。后来西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和措施来应对不同经济主体的需求,实现和保护经济落后地位者的经济法权要求,将市场调节和国家协调一并纳入经济决策和经济立法的考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职能无所不入、无所不能,被认为是大政府的时代、国家主义的时代,民众也确实从中体会到社会主义的优越,但这一切是政府职能发挥的结果。尽管计划经济取得了巨大经济成就,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还是被限制在政府权力内而不得有自己喘息的机会,对民众经济利益和需要的权利要求的正确对待正是后来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原始出发点。“人类在最大的时空领域设计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赖国家与市场在最佳程度上的合力才能完成。”[7]无视市场调节与国家协调两种机制和谐适用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各经济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不和谐,终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无序状况,相反,如果合理配置和运用两种机制,民可享其义、国则享其利。

(三)两机制被经济法肯定和维护,为其左右护法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选择运用利益协调方式的过程,“他们(指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本能支配之下,都在从事于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8]。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协调机制在经济权利分配中实现着作为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作用,将社会经济关系各方利益和需要进行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平衡协调以达至经济法的目标,二者的优势功能和并存关系被经济法肯定和维护。“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逐步加深,国家已经成为与市场并驾齐驱的人类分配有限资源的另一种基本方式。”[9]按照国家权力划分和现代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具有经济权能,这决定着政府理应享有在法律框架内介入经济的权力,依照法治政府的要求行使经济权力①。市场机制在利益的导向中形成,又来导向利益的划分和流转,解决经济主体间利益的角逐问题;国家协调在利益的微观调节中存在,也在利益的统筹兼顾中实现价值。二者各具优势又相互弥补缺陷,经济法正是依靠这两者对经济关系主体经济权利要求的合理安排,落实自由、效率、秩序、公平、正义等经济法的价值,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法律精神;也只有二者被同时肯定和维护才能构成经济法的支撑框架,组成经济法的外部表现特征,完整表达经济法的内容。

二、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手段和目的各居其位置,意义不同

市场调节和国家协调不是经济法的目的,市场自组织和国家介入也只是经济法达到其目的的途径,二者的良好结合才能实现目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手段不能取代行为之目的。依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各方的经济权利要求,经济法中的市场机制和国家协调对关系主体的行为选择施加作用,经济关系经过调整后会更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公平等经济法价值的落实,重要的是使其更贴近于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是应对自然经济关系的不健全而形成的,这决定着经济法的目的是调整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确立和塑造法律经济关系,也就是平衡和协调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和需要。

(二)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法律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社会关系得到普遍合理调整作为价值的实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关系,作用于经济利益各方的意志行为,以社会为本位。法律的价值在于按照社会主体的法权要求对调整对象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而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在于依靠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对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正是两者进行配合并发挥各自优势的缘由。效率和公平、自由与秩序、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一直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对这些矛盾的处理更为重要,因为处理的情况直接关涉所有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利益分配和取得,对整个社会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被赋予价值理想的经济法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利益和需要分配的规范标准和调整器,若调整适当,社会经济生活则更具明确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尽量地满足不同经济利益和需要主体的经济法权要求。另外,经济法虽然重提政府经济权力的规范性,但其主要作用不是置身于规范政府执法的上层,而是落地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触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底层,分配、协调和促进经济关系各主体的经济利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之经济法的价值才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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