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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8篇

时间:2023-09-19 15:44: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外汇服务贸易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

篇1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七、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备案信息交换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篇2

(一)陕西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分布于果汁、机械、电子产品、纺织服装以及有色金属等领域。目前,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不仅在量上增势迅猛,而且在进出口额占比也大幅提高,对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贡献不断加大。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16.43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额的25.84%;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23.5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27.97%,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4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42.77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5.40%,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82.01%。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科学核定加工贸易工缴费率。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联席工作平台,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从不同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措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政策、数据和信息共享,制定科学的加工工缴费率计算方法,从而建立有效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篇3

(一)陕西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分布于果汁、机械、电子产品、纺织服装以及有色金属等领域。目前,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不仅在量上增势迅猛,而且在进出口额占比也大幅提高,对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贡献不断加大。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16.43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额的25.84%;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23.5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27.97%,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4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42.77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5.40%,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82.01%。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科学核定加工贸易工缴费率。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联席工作平台,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从不同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措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政策、数据和信息共享,制定科学的加工工缴费率计算方法,从而建立有效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篇4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篇5

关键词:青岛;服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青岛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

2012年,青岛市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数1072份,同比增长43.7%,服务外包出口合同额10.64亿美元,同比增长115.4%;实际出口额8.22亿美元,同比增长155.1%,连续四年实现倍增,列山东省首位。

青岛市服务外包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龙头企业发挥作用明显

截至2012年底,青岛市登记注册服务外包企业390家,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158家,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优创数据(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超过千万美元,成为服务外包的“龙头”企业。优创数据技术公司作为业务流程外包的典型企业,目前已发展到1000人左右规模,2012年实现离岸外包收入1456万美元;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IT服务外包的重点企业,目前拥有员工近900人,2012年实现离岸外包业务收入3294万美元;卡特彼勒作为智力外包企业的典型,公司员工200余人,2012年实现外包收入逾千万美元。

(二)服务外包业务范围不断拓宽

近年来,青岛市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软环境,承接的服务外包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范围明显拓宽。信息服务外包(ITO)方面,青岛市已成功开启对韩国、日本和欧美等市场的软件外包业务,主要包括嵌入式软件开发、动漫创意设计、网络技术和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等。2012年,青岛市信息服务外包(ITO)出口额3.27亿美元,同比增长113.1%、已拥有海尔软件、富博、软脑等20多家软件外包企业;业务流程外包(BPO)方面,初步形成了以海尔、海信、高校软控等公司为代表的制造业研发设计外包服务,以优创数据技术等公司为代表的数据处理外包服务,以灵镜数码等公司为代表的创意动漫外包服务,以阿尔卡特-朗讯、爱立信、大韩航空呼叫中心等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内部离岸业务等流程外包,2012年业务流程外包(BPO)出口额1.41亿美元,同比增长206.1%;知识流程外包(KPO)方面,以海尔电产、电力三建、卡特彼勒等为代表的行业解决方案、工程设计、技术研发等知识流程外包(kpo)占服务外包总份额的40%以上,2012年知识流程外包(KPO)出口额3.53亿美元,同比增长188.6%。

(三)离岸服务外包来源地结构呈多元化

截至2012年底青岛市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来源地75个,比去年同期增长73%。其中,承接日本服务外包离岸合同329份,服务外包出口额1.99亿美元;承接美国服务外包离岸合同139份,出口额达到0.88亿美元;加拿大服务外包出口额3879.7万美元,印度服务外包出口额3705.5万美元,委内瑞拉服务外包出口额7020.2万美元,尼日利亚服务外包出口额4830.4万美元,阿曼服务外包出口额额6703万美元;以上国家占全市服务外包出口总量的75%以上。

二、服务外包发展面临的外汇难题及政策需求

(一)汇兑损失等财务风险管理缺乏经验

服务外包产业属于成本按人民币计价、收入按美元等外币计价的典型行业,受到人民币升值的直接冲击较大。据被调查企业反映,人民币每升值1%,IT服务外包利润降低0.7%。服务外包业在我国是新兴的行业,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对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知识知之甚少,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应对能力不强。以某日资全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例,其服务100%出口日本母公司,合同采用美元结算,但公司每年的大量人员工资、差旅、培训费支出需要兑付人民币或日元,在美元不断贬值,人民币和日元不断升值的背景下,2012年该企业遭受了利润额的5%~10%的损失。

(二)金融服务与服务外包企业需求不匹配

一是信贷投入与企业实际需求脱轨。据了解,目前辖内银行机构的贷款方式多以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为主,而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主要以知识产权、许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或订单、应收账款等动产形式存在。目前,尽管有的银行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前景以及金融指导政策兴趣浓厚,但多数银行针对无形资产或动产的信贷产品尚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只有个别银行进入了授信阶段。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曾承接中石油的一个外包项目,急需项目启动和研发资金约300万元,但企业缺少有效担保和合格抵押品,致使企业的贷款需求未能被银行接受。二是服务外包产业金融产品创新有待突破。服务外包产业对无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市场、担保体系建设等需求迫切。而从青岛实际看,目前现代服务外包产业金融产品主要以传统产品为主,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较少,缺乏差异化金融服务产品。据统计,金融对服务业的支持主要集中在商贸流通业和房地产业,对服务外包的支持较少,且增长缓慢。三是保险、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保险品种较单一和中介金融服务费率较高。调查显示,9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金融支持政策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希望金融部门加快金融品种的创新力度和进度。

(三)服务外包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不完整

一是服务外包收结汇无明确的管理规定。目前,相关政策法规中对服务贸易的外汇收支主要侧重于售付汇的管理,而对于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的外汇流入结汇管理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收入和结汇资金来源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服务外包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存在难点。二是服务外包售付汇法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散落在各项法规中,很多法规还是和外经贸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联合的,时间较早,条款零散,现行的和废止的并存,不便查找。缺乏专门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难以形成整体的清晰印象,由此带来了执行难度大、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三是服务贸易法规滞后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如关联公司非贸易代垫款的正常收付汇需求无法满足。随着服务外包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包基地或设立分子公司、合资公司和研发中心的迅猛增长,其境内外公司间发生了大量的代垫境外关联公司的差旅费、房屋租赁费等零星费用,但现行政策将“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定性为套汇行为,制约了境内关联公司非贸易代垫款的正常收结汇需求,售付汇方面因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大额交易需外汇局逐笔审批。此外外包企业分包业务办理预付款购付汇存在也障碍。

(四)服务外包无形化使外汇监管面临挑战

一是服务外包成为转移利润或热钱流入的潜在渠道。青岛市服务外包企业收汇大多来源于关联公司,且收汇业务均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通过双方一纸合同即可完成所有的收入入账和结汇手续,而通常关联企业之间合同签订和定价较为随意,给外汇监管部门真实性审核造成较大困扰。某数据处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较为单一,多年来仅为其母公司做数据录入和分析工作,所有收入均来源于其境外母公司,近几年业务收入成倍增长,2012年服务外包收入达到1456万美元,经核查,该企业每年有300万美元左右收入在青岛办理,其它均在上海某银行办理,且银行留存的合同和发票均显示,该企业收入按照项目参与人数每人8000元人民币费用汇入,通常根据需汇入境内的资金额确定项目的参与人数,交易真实性较难把握。跨国公司通过服务外包关联交易可以轻松实现转移利润、避税或投机资金流入。二是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真实性审核难。尽管目前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管理需提交税务证明等交易真实性凭证,但通常服务外包合同价格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我分局在对服务外包企业调研时发现,目前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承揽业务,然后由境外公司分包或转包给境内公司,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合同定价较为随意。如某数码(青岛)公司服务外包收汇是由母公司每月根据子公司日常运作的需要汇入,与子公司每月的服务外包业务量并没有直接关系。该公司坦言,出于汇率和资金运用的考虑,母公司会根据集团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境内外资金的划转,而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多申报为信息服务等服务外包项下收付汇。

三、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探讨与实践

(一)引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开展对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外汇管理知识的培训,引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币种;推动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发展;寻找适合企业特点的套期保值工具;加快货款收结汇速度,降低汇兑损失;提升服务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降低对成本优势的过度依赖。

(二)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

一是加快商业银行信贷品种和金融产品创新,与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对接。服务外包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商业银行应建立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信贷评估系统,并根据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特点,加快开发和拓展基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信贷品种,以及基于服务外包产业链的订单和应收账款等质押信贷品种,多渠道解决服务外包企业融资难题。建议将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纳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范围,适度扩大贸易融资等外汇融资产品的服务领域。二是大力开展担保、保险服务创新,突破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难题。探索开展联保贷款,可依托产业园区管理方组建信用共同体,建立“园区管理方+联保小组+银行”联保贷款模式;发展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可由园区管理方、园区内中小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专业性互助担保机构,为会员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对经互助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银行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利率优惠,对有发展前景和接包实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大担保倍数。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于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帮助服务外包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在此基础上研发面向金融机构对服务外包产业融资的保险品种,设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深化银行、保险、企业三方协作。三是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探索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引入风险投资机制,适应部分服务外包产业研发周期长、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帮助服务外包企业扩大融资能力,突破融资瓶颈。

(三)从法规基础层面完善政策执行体系

一是参照服务贸易售付汇管理规定,明确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的管理政策和审核标准,必要时借助第三方数据如海关、税务、商务部门基础信息对服务贸易收入进行交叉比对监管,使外汇局和银行有法可依,规范资金结汇和入账管理,既便利有真实背景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结汇,同时杜绝违规异常资金流入。二是出台统一的服务外包外汇管理政策。在整合现有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并出台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统一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形成专门的、统一的法规。三是以前瞻性眼光制定和修改外汇管理法规。取消服务外包类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准入门槛。经信息产业部或科技部等认证部门资格认定的大型服务外包企业,无需事先经外汇局的资格核准,即可按照相关文件办理跨国公司和境内关联公司间的代垫款售付汇手续,并对背景真实的外汇业务给予一定的便利。

篇6

一、热钱的定义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热钱就被定义成固定汇率制度下的一种现象;在(The Ameriean Heritage出版的《英语词典》)中,热钱就被看成是一种投资;也有些观点把高度流动性和高度敏感性看成是热钱最重要的特征;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利差吸引是热钱流动的主因。热钱虽然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但它具有逐利、短期性和性投机性等三个特征。由于热钱具有以上三个特征,使得它很难以在正常的国际收支监测中得到反映,但却能够伴随着一国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而生存。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热钱,就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国际投机资金,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能够获取较高的利润。

二、热钱流入的通道

在我国对资本项下还没有完全实现开放的情况下,一些热钱就不能自由出入,它们往往是通过各种隐蔽的途径、披着合法的外衣,寻找合适的方式来往。

(一)货物贸易项下

1、利用转移定价

在进出口双方的货物贸易中,高报或低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虚假交易是转移定价主要表现方式,通过多收汇少付汇从从而变相实现境外资金的流入。

2、利用境内外关联交易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境内外企业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一些境内加工企业已成为大型跨国公司全球产业布局的一个节点,境外母公司通过资本运作、统一购销等活动,借助境外离岸账户,使大量资金进行转移,实现跨境资金畅通流动,而境内却难以监测、监管和控制,成为热钱流入的一个有效渠道。

3、利用贸易信贷

在贸易信贷方式下,光从表面上对出口合同、发票、授信单据等商业单证的审核是无法从根本上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在涉及到货款交割时间这一关键点上更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4、利用不同的收、付款方式

为实现贸易项下多收汇,一部分进料加工企业一般采取“全额收汇核销”的方式收汇,与此同时延期支付进料款项或不支付进料款项。因此,及时调整进料加工项下付汇的时间和付汇款项,是进料加工企业通过贸易项下流入热钱的一个有效方法。

5、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只是一线跨境的外汇流入,而对这些外汇流入却没有相应的出口核销制度;同时,对这此外汇流入也不需要执行保税区外有关“待结汇账户”、“关注企业分类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服务贸易项下

当前,我国有40余条法规涉及到对外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众多进出口企业无法全面掌握这些相关有关规定,尤其是外汇指定银行的身份更为尴尬,因为它们既作为裁判员,又要扮演运动员,更使得这些外汇管理法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热钱可能借道流入的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口贸易监管的盲点

大部分转口贸易具有的“两头在外”的特点,这对于审核它们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加大;同时,转口贸易在具体操作中还会出现只收汇不付汇,或者多收汇少付汇等问题。

2、利用支付“技术服务及资料费”方式

进出口企业为了规避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的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一些外汇资金流入借道管理相对宽松的服务贸易项下流入。

3、利用支付“佣金”、“专利转让费”、“海运费”方式

在对外贸易中,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双方会签订一个佣金协议,以便于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项等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进出口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自己的临时公司、委托其他人等方式,以佣金或其他名义支付有关款项,从而将热钱流入境内。

(三)资本项下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管资不管质”的现象。原因在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地方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商投,把招商引资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这就产生严格的外汇资本项下监控同大量外汇资金需求相矛盾。正是基于此,一些热钱借道资本项下流入境地内。

1、虚假外资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验资后,并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在几个月后,以因种种原因或借口要求撤离资金;而有些外商投资者在资金到位后,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获得一定等值汇外汇收益后,迅速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中方,所得收益迅速汇走。

2、虚假合同

一些不法企业在其联企业或者客户的帮助下,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资本金结汇,然后再以合同终止、向关联方借款或转让合同等名义将结汇资金重新划回,最后让这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房市或其他行业,从而实现,规避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3、假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债券投资

所谓虚假投资,是指境外企业投资境内企业后,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外方可以在未来某一时点,以约定价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中方,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到债权投资的转变。

4、其他投资项目

一是一些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优惠政策,通过地方政府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在资本金结汇方面给予方便的情况下,采取变更经营范围、变化注册资本金等方式,成立各种管理咨询公司,使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二是部分企业在通过返程投资方式将境外资金引入国内,即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后,因资金需求、投资方向变化等原因,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将所融资金调回国内。

三是由于部分企业通过溢价收购、股份转让等不同方式,在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判断转让资产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让境外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四是通过备用金途径将非法流入的资本金结汇:或将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的资本金以分数次结汇、由多个受益人一次性结汇等方式化整为零,借用受益人的备用金名义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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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指本国(地区)或者对外贸易区内的商业机构提供的货物直接由关境外的生产地付运到客户,而不经过该商业机构所在国家(地区)或者对外贸易区。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离岸贸易的主要特点是交易所涉货物并不进出贸易商的经营所在地,实现了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跨境的“三流分离”。离岸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是全球贸易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必然趋势和结果。离岸贸易实质上是一种中间商贸易方式,中间商主要利用其庞大、发达的贸易网络在交易领域内实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我国企业发展离岸贸易的现状

由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和区外实施的是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我国离岸贸易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还无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是“三流统一”的,这些贸易方式下买家可以通过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运输提单等有效单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从而顺利完成对外支付。但是,在离岸贸易方式下,由于贸易中间商的存在,导致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三流不一”的情况出现,货物不经过贸易中间商所在地,后者无法获得与货物有关的进口单据,故无法完成对外支付,导致离岸贸易业务无法开展。

但是,我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根据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尽管没有直接使用离岸贸易的概念,但实际上允许区内离岸贸易方式的存在,只是区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政策。因此,离岸贸易业务在保税区内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10月8日上海正式开展关于离岸贸易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试点企业设立专用外汇账户,并简化单据审核程序)以来,先后有两批共20家企业获批试点资格,试点账户贸易额累计50多亿美元(截止到2012年8月),目前正在准备申请第三批试点。

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发展离岸贸易有其特定的优势:首先,可以充分利用全球有效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取比较利益,同时也是规避和应对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其次,便利外汇收付,收付汇只需提供合同和发票,无需提供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资料(由企业自行归档备查),但要保证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保税区收付汇政策限制问题基本解决;第三,在上海建立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可获得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扶助。加入保税区营运管理中心,可获得税收返还等特殊优惠,加入保税区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可简化收付汇手续(离岸账户);第四,具备全球网络,拥有广泛的贸易渠道,掌握大量的实用商业信息,资金实力雄厚。

三、上海企业发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瓶颈和政策环境

1、发展离岸贸易的瓶颈

首先是外汇支付问题。目前外汇管理局对上海企业离岸贸易各种商业单据的审核程序比跨国公司要复杂得多,其主要原因在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生产型离岸贸易,目前外管局对这种ERP系统比较完善的跨国公司(合同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审核上相对宽松。而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大部分属于纯贸易型的离岸贸易,公司内部的ERP系统但对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是贸易便利化问题。其一是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普通货物贸易一般由贸促会签发,但离岸贸易货物不是从中国出口,贸促会以此为由不能签发证书。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在香港签发。其二是转运贸易:法定商检的产品(机械类产品),在综保区转运时,货物可能只是在港口卸下来转船后又离境,但是根据商检局规定,这类产品也要进行商检(事实上这种产品跟中国无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和出境备案清单,耗时耗资。

第三是非贸易项下的付汇问题。如定船费用、运费;客户抵扣等费用不能对外支付,主要因为这些费用属于非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法完成外汇支付。

2、上海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环境

(1)外汇监管

目前,国内至今没有专门法律和文件对离岸贸易进行政策解释,但是,根据外汇管理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文,实际上承认了通常意义上离岸贸易存在的合法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二是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三是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四是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第九条的实质含义是保税监管区域的区内企业获得订单以后,货物可以不经过保税监管区域,只要具有反映货物贸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即可证明交易合法。实质上就是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形成的贸易交易方式,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岸贸易的交易方式。

(2)税收水平及交税成本

我国与离岸贸易有关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与同为亚太区的香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税负水平明显偏高。以贸易企业为例,从税收种类来看,香港仅征收16.5%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最高个人所得税为17%;新加坡没有营业税,企业的所得税平均水平仅为17%,获得全球贸易商(GTP)资格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仅需缴纳低至10%甚至5%的企业所得税,新加坡的最高个人所得税为20%;而我国贸易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的营业税以及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四、上海进一步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建议

1、政府层面

2013年3月底,国务院总理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位于浦东的外高桥保税区,并表示鼓励支持上海积极探索,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如何试点先行,在28平方公里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目前,上海已经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案上报给国务院。因为,未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将给上海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首先,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发展和推广国际贸易活动,鼓励国内外大型跨国贸易公司以上海作为区域或国际贸易活动基地,进行从采购到分销的一系列贸易增值活动,以拓展区域和全球业务。通过全球贸易中间商这项税收优惠激励计划,不仅可显著提高上海综合保税区的贸易总量和贸易辐射能力,而且可借此打造和建设以跨国公司共享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贸易平台,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程。获得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资格的公司,将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申请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的公司必须以上海作为它在本区域进行贸易活动的中枢,并进行一系列相关商业活动和支援功能。

其次,促进与离岸贸易相关配套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一方面,应抓住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机遇,在2012年交通运输业和航空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将试点扩大到会计、咨询、法律等与离岸贸易发展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与差额征收间接税的国际惯例接轨,降低专业服务业的整体税负。另一方面,应继续用好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带动效应明显、辐射范围大、示范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会计、咨询、法律专项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企业层面

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跨国公司贸易型子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贸易中间商。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本土跨国公司还比较少,因此独立的贸易中间商居多。但是,事实上能够开展离岸贸易的本土贸易中间商也不多,因为本土贸易中间商的贸易网络总体还不够庞大,远远没有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结构。以下的建议主要基于本土贸易中间商如何进一步扩大离岸贸易发展而提出。

首先,战略上要逐步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最根本的优势在于贸易网络,这是贸易中间商立足和发展的关键。全球贸易网络一旦成型,贸易中间商很快可以得知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可以从哪些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处进口,从而实现供需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整合配对。

企业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通过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寻找国内外客户和供应商;二是通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逐步发展客户群和供应商群;三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直接了解和跟踪国外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最新需求和供给情况,实时地将这些信息传递到世界各地。所以,第三条途径是最重要的形式,但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固定成本建立和维护国外分支结构和渠道,因此只有资金规模实力较大的企业从具备这种可能性。

其次,组织构架上适合采用产品事业部构架。产品事业部构架主要是以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为基础,将生产或经营某一产品有关的活动,完全置于同一产品部门内,再在产品部门内细分职能部门,进行生产该产品的工作。这种结构形态,在设计中往往将一些共用的职能集中,由上级业务单元委派以辅导各产品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大中型国际贸易企业采用产品事业部组织构架,给予产品事业部负责人较高的权限和发展空间,因而可以很好地发挥负责人的人力资本优势,并且可以建立企业在具体产品经营方面的专业化优势,这一点对于从事高、精、细机电设备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贸易中间商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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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货运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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