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2:05: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董事会换届履职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半年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和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半年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2,578.68万元,截止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78.68万元,为对江苏联化提供担保1,450万元和对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1,128.68万元。该两项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
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张有志先生、
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伟程先生、马大为先生、黄娟女士均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
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萍、彭寅生、郑宪平、张贤
桂、鲍臻湧、叶渊明、何春和曾明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聘任王萍为总裁,彭寅生为常务副总裁,鲍臻湧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郑宪平、张
贤桂、何春、叶渊明为副总裁,曾明为财务总监。
(五)在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现场调查情况度本人通过对公司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自身学习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半年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和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半年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2,578.68万元,截止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78.68万元,为对江苏联化提供担保1,450万元和对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1,128.68万元。该两项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
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
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张有志先生、
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伟程先生、马大为先生、黄娟女士均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
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萍、彭寅生、郑宪平、张贤
桂、鲍臻涌、叶渊明、何春和曾明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聘任王萍为总裁,彭寅生为常务副总裁,鲍臻涌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郑宪平、张
贤桂、何春、叶渊明为副总裁,曾明为财务总监。
(五)在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现场调查情况度本人通过对公司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自身学习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聘;辞职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5-0043-06
在中国,以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分散且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为三大特征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中国于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在确保公司良性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的作用究竟如何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还需进一步完善。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河北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于2006年7月15日-9月5日进行。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结果和实地调查与访谈,最终确定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独立董事人选的来源、独立董事由谁提名任命、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总经理与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过程中的作用等15个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后,笔者随机抽取了河北省2005年36家上市公司的104名独立董事进行问卷发放,共回收78份,其中有效问卷59份。
一、需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的有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独立董事的来源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想做到真正的独立,首先要使独立董事来源独立。为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调查(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来源与独立董事的期望来源有较大差异。在独立董事的现实选聘中,78%的独立董事通常是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的熟人,与公司的管理者有着一定的联系。由熟人推荐的独立董事能否保证独立性,能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并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是理论研究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谢朝斌(2006)所作的访谈也表明,部分独立董事是经别人介绍,与董事长、其他董事之间有着私人交往。就独立董事应该从哪些渠道产生,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1%认为应该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搜索;20%赞成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推荐;认为采用由熟人引荐、向市场公开招聘和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三种方式产生独立董事人选的比例大致接近。这说明独立董事普遍认为由熟人引荐会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大多是站在提名人的角度作出思考,并代表着推荐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只是公司首次聘用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当独立董事换届时,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又如何呢?表2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换届时来源渠道与首次选聘时有所不同,且独立董事换届人选实际情况与“理想认知”有着一定的差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时,57%是由原独立董事继任,这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即独立董事最多在同一公司连任两届。独立董事通过几年在上市公司的履职,对公司有了较清晰认识,基本熟悉了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运作程序等;14%是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可能的缘由是有独立董事工作经验的人可更快地进入角色;18%则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进行备案,考察独立董事资格,由其推荐独立董事的换届人选,在某种程度上利于上市公司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找到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理想认知”与实际情况不同(见表2),只有21%认为应由原独立董事继任,可能是出于独立性的考虑。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只可连任两届,但“日久生情”,独立董事可能出于长久生成的人情关系,丧失应有的独立性立场;与在不同行业互换独立董事相反的是,21%建议由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这时的独立董事除了可满足一般的要求外,由于积累了行业经验,可更好地在上市公司发挥作用;18%表示应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这确保了招聘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投票权选择符合其利益要求的独立董事,也可使独立董事在出任前对上市公司有所了解,作出最佳选择;16%受访者表示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组织推荐人选,对此可能是出于独立董事中介组织不仅可解决上市公司搜索独立董事的成本,也可在某种程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
《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中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多数控制在少数人手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鉴于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被调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62%是董事会提名产生,27%是控股股东提名产生,这一结果基本符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与以往研究结果基本相符。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现状调查:独立董事怎么样了?》中指出,近9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的独立董事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由监事会、其他非控制性大股东及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占少数,约为11%。中国的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财务检查监督权、对董事与经理履职的监督纠正权、提议财务报告审查权和提议召开l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二元制”的公司结构下,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部分职能重叠的情况,又由于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公司员工组成,监事会几乎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更难具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了。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控股股东掌权的情况下,考虑履职成本,其他非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很难有发言权,同时中小股东一般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获得差价是其目的,由其提名独立董事实际上难以实现。
独立董事建议的提名方式与上市公司实际采取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34%的被调查者建议由董事会提名,12%建议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名,分别占到实际情况的一半,说明这是独立董事提名的两种方式,但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不应成为主导方式。提名委员会成为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种主要方式,这可能是源于提名委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客观、独立的立场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而且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中小股东在实际的独立董事提名中很少发挥作用,但仍有16%持此建议。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完善,中小股东会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长期利益,实实在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被调查的独立董事均不赞成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监事会,这与笔者在前边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举任命情况分析
《指导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调查分析的结果基本与《指导意见》规定相符(见表4)。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任命过程中,73%由股东任命,27%由董事会任命。这可能是由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的。在中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一股独大,董事会基本就等于股东的派出机构,即使独立董事的任命权由董事会行使,代表的也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利益。在独立董事建议的任命方式中,董事会的任命降为9%,这可能是由于股东大会为非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提供了表达建议的机会,能选择符合其利益代表的独立董事,同时,股东大会作为最终法定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更具有法律约束力。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若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任命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由提名委员会和高级经理层任命独立董事的建议分别占到5%,为此作出的解释可能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提名委员会选出的任命的独立董事则更少地受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更独立地履行职责。由高级管理层任命独立董事则可能多出现于高级管理层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而影响独立董事的任命。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分析
退出机制的安排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退出可以分为三种:任期已满、主动辞职和被动离职。所谓任期已满,指的是《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所谓主动辞职,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被动离职指的是出于任职资格的限制,不再适应担任独立董事而离职。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得出的结论指出非正常退出的独立董事占整个退出人次的50%左右。我们在此次问卷中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见图1)。7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任期已满的时候退出上市公司,这一结果说明了中国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基本能够正常履职,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能有效沟通,发挥了制度设计的作用。只有20%选择.主动辞职,7%则被动离职。就这两种退出现象,笔者进行了深一步的调查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独立董事选择主动辞职的原因可归为三类:一是基于降低自身风险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但由于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容易疏忽其职责。有24%的独立董事表示当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困难或出现严重冲突时,选择主动辞职;18%的独立董事表示当意识到公司出现潜在的高风险时,选择主动辞职;有ll%的独立董事表示当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诉讼、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次数多、金额大时,选择主动辞职。二是基于所承担风险与所得薪酬不对等的考虑。其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角度考虑问题占到被调查独立董事的14%。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的薪酬通常只有固定津贴和为了履行职责发生的相关差旅费,每年1.5万元-20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处于每年37Y元-57Y元的水平。但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独立性很低,相互制衡的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和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其收益。三是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状况的考虑。很多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本身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同时兼有科研和教学任务,会因为精力不足而辞职。
本次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因没有时间或建康状况不佳选择主动辞职。此外,有8%的独立董事表示由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动而辞职,表明中国独立董事绝大部分由控股股东推荐或任命,与控股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有些独立董事就会选择辞职。
从调查看,在退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约有7%是被动离职的。独立董事被动离职通常是由于自身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销,调查中有23%的独立董事因此原因被迫离职。《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细地列出了以下几种被动离职情况:(1)工作变动后依法不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2)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原先合格的独立董事不再符合要求;(3)担任不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4)独立董事违反诚信义务而辞职;(5)依照法律进行过渡期调整。在本次调查中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以上任职条件时惟有辞职占到被动离职的70%(见图3)。
(五)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的其他影响因素分析
除前述进行的调查外,笔者还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过程中的影响进行了调查,以检验前述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1.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提名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且是国有股一股独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就造成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问题,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拔亦在其中。从图4可以看出,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的提名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呈正态分布。说明独立董事对高级管理层在提名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合理的,既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完全控制独立董事的选择,使独立董事成为其代言人,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也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对独立董事提名视而不见的情况,毕竟独立董事制度是被作为一项改善上市公司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上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影响着高级管理层的选择和任命。
2.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提名和任命独立董事过程中的作用。《指导意见》指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依照“经济人”理论的假设,股东的最优选择就
是利益相关者或者自己的熟人,次优选择是不给他们带来“麻烦”的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一股独霸”的股东会上,独立董事选举任命难免被大股东操纵,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下,符合大股东意愿的将顺利当选,余者将落选。调查数据证实了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操纵,其中41%独立董事认为大股东在提名和任命过程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32%认为发挥了很大作用(见图5)。
二、总结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是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设计作用,就需要对现阶段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本次调查,笔者得出了以下三点启示。
(一)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的改善,逐步解决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多是控股股东说了算,控制着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要依赖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必须逐步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监督企业的运作,参与公司的结构治理。
(二)逐步扩展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
目前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熟人引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从“源头”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要扩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来源渠道,渠道越宽广、越规范,找到合适人选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成立独立董事管理组织,负责独立董事备案录入、培训等,上市公司在此组织建立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进行遴选,利用人才市场通行的“双向选择”机制,选拔合适的独立董事;亦可在不影响竞业禁止的情况下,从同行业、其他商业、公共服务领域寻找独立董事的人选,特别是那些既熟悉行业发展又懂管理且有长远眼光的专家。
关键词: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问题.建议
公司治理,也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等)在组织管理架构上的利益和职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已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正在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的高校出版社来讲,分析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探讨完善公司治理十分必要。
一、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现状
高校出版社整体上看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虽有一些大社、强社,但80%以上的高校出版社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属于中小型规模出版社。因此,笔者选取了10家中小型高校出版社作为分析样本。10家出版社按类别划分,专业出版社2家,师范类出版社2家,综合性出版社6家;按隶属关系划分,5家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出版社,5家属于地方高校出版社;从地域上看,北京2家,西部2家,中南部5家,东部1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方面,可看出抽样的10家出版社的公司治理情况。
1.董事会
董事会由学校(股东)组建任命,一般由5至7人组成,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如资产经营公司、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宣传部等)领导和出版社领导出任董事。有2所学校的校领导担任董事长,2所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领导担任董事长,6家出版社的社长担任董事长。
2.监事会
监事会由学校(股东)组建任命,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处、审计处等)领导、出版社领导和出版社职工出任监事,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出版社领导担任。
3.出版社经营班子
出版社经营班子(含助理和财务总监)由5人左右组成,最多的有9人,最少的有3人。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不含助理和财务总监)全部由学校任命的有7家;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中正职由学校任命,副职由社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有2家;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由学校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有1家。出版社经营班子一般随学校中层领导换届而换届,任期一般为4年。
4.出版社与学校的管理关系
在行政管理上,9家出版社有主管校领导,1家没有主管校领导(学校通过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主管出版社的校领导在学校多分管资产或科研工作;7家出版社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并行关系(同属学校处级单位),2家出版社隶属学校资产经营公司(1家仍是处级单位,1家已明确没有行政级别),1家出版社所在大学没有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见表1)。
在资产和财务管理上,学校是出版社的唯一股东,多数学校向出版社委派财务管理人员,9家出版社向学校上缴利润,比例多在20%~40%(有1家上缴比例超过50%),5家出版社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见表2)。
二、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通过对10家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和深度访谈,当前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校社关系复杂,多头管理现象严重
转企改制后的高校出版社要同时承担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功能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功能,导致多数学校对出版社定位模糊,校社关系复杂,出版社面临多头管理:
一是在人事管理上,出版社经营班子多数仍采用与学校职能部门、院系相同的人事任免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任免,保留行政级别,有任期限制,在同一岗位不超过2个任期,任期届满到校内其他岗位任职。多数出版社社长没有组阁权,仅有2家出版社,学校只任命社长(总编辑),副职由社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是在资产管理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09]3号)的规定,“出版社的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监督。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明确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所以在10家出版社董事会中,6家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代表,2所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领导还担任董事长,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参与出版社的管理。
三是在行政管理上,9家出版社有主管校领导,其中有5家出版社的主管校领导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这5家出版社就要同时接受2名校领导的领导。
出版社在改制后本应提高管理效率,实际情况却是管人、管事、管资产不相统一,管理主体增加,管理链条加长,行政事业化管理色彩加重,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使出版社无所适从。
2.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明确,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即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分别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改制后的高校出版社虽然都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但学校管理现代企业经验欠缺,对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认识不够,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责认识不足,从出版社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上,就能清晰地看出来。如有1家出版社董事会由6位董事组成,其中出版社占有4席,只要出版社经营班子的意见统一,就谈不上董事会有决策权;有1家出版社董事会的董事甚至全部是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这种情况下决策权和执行权谈何分离?《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10家出版社中有5家出版社领导出任监事会监事,甚至担任监事会主席,何谈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之权?
出版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和出版社代表组成,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资产经营公司代表的业绩考核、工资待遇与出版社基本没有关联,加之对出版业务不熟悉,往往导致这些董事、监事既无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又无履行职责的能力,致使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能力低下’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
3.学校对出版社的绩效评估办法不完善,对经营班子激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据对10家出版社的调研,多数学校的出版社董事会对改制后的高校出版社没有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和完整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只是在年初确定出版社当年上缴学校利润数额或制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的增长比例,只要在年末完成上缴利润的任务即可。仅有3家效益较好、规模较大的出版社,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对其经营进行了多指标考核,但仍以经济指标为主,社会效益指标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权重极小。
多数学校对出版社经营班子没有完善的激励办法,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往往由经营班子提出方案,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由于出版社身处大学的大环境中,加之事业身份,薪酬方案与社会出版社相比,明显激励不足,出版社效益好坏对其影响不大。多数出版社监事会对出版社经营没有建立可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多停留在听年终(中)工作报告和看年终(中)财务报表层面上,谈不上监督制约。在调研的过程中,恰有1家因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学校已将半数的经营班子成员调离出版社。
三、完善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的建议
1.明确发展定位,理顺大学对出版社的管理体制机制
大学对高校出版社明确的发展定位、清晰的校社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出版社的改革发展。实际上,《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教社科[2007]5号)、《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社科[2008]6号)和《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教社科[2015]1号)已对高校出版社给出了明确的定位,一是功能定位,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二是体制定位,转制为现代企业;三是管理定位,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监督;四是目标定位,中小型高校出版社成为“专、精、特、新”出版社。
在明确出版社定位的基础上,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核心是落实上述文件提出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要求,把出版社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出版方向的把关权、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彻底交给出版社董事会,避免现在管人的(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不管事,管事管资产的(董事会)管不住人,管导向的(学校宣传、教学、科研等部门)没有进入董事会,把关权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2.细化和落实法人治理结构权责,构建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
出版社在改制时,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工商注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法人治理结构的权责只作出了原则规定,当前,应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权责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细化和落实董事会的决策权主要应包括,一是合理组成董事会,一般应有资产管理、宣传、教学、科研等部门及出版社代表,董事长应由资产管理代表担任,不应由出版社社长出任;二是董事会负责对出版社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提出出版社社长人选,报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明确出版社和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没有行政级别(已有的给予保留);三是明确须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投资、基本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等),明确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如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细化和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主要应包括,一是组建有履职能力的监事会,一般应有学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代表及出版社职工代表,代表中应有具有专业财务能力的人员,出版社职工监事须由出版社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二是建立监事制度,如监事列席董事会制度、监事会议制度、监事报告制度等。细化和落实经营班子执行权主要应包括,一是赋予社长充分的用人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由其提名,董事会考察后聘任(解聘),出版社一般人员由社长聘任;二是赋予经营班子在遵纪守法前提下的充分的资产经营权,学校和董事会不干涉出版社日常经营活动;三是赋予经营班子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的充分执行权等。
3.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相关各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出版社绩效评估包括出版社整体绩效评估和出版社内部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评估。由于出版社实行了较长时间的企业化管理,出版社内部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评估相对比较成熟,当前重点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学校对出版社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一要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避免简单地以经济指标和上缴利润来评价出版社整体绩效;二要科学合理地分别设置可量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键指标,规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能够形成量化的考核结果。
激励和约束机制应涵盖出版社相关各方,应包括出版社的经营班子、员工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兼职人员,以调动相关各方的履职积极性,约束其不当行为。对经营班子建立与出版社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可尝试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根据出版社的规模、经营状况、行业平均水平和学校实际确定基本年薪,根据出版社经营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效益年薪。对出版社员工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董事会、监事会兼职工作的成员,可报经学校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兼职工作津贴。
4.逐步推进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真正实现出版社的有效公司治理
出版社转企改制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出版社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由于受到政策、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制约,通过改制上市、出售转让、股权置换、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等方式实现中小型高校出版社产权多元化的可行性较差,引进战略投资者是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的有效可行途径。
股权结构上看,除了国有企业,中国还有很多数量的私营企业,他们多数是家族企业,其中均有所占股份较多的大股东。而还有一种类型的企业,是像民生银行这样成立之时就以民营经济持股为主、股权又相对分散的公司。目前,民生银行是一个产权清晰的股份公司,在其上市以后股权更加多元化(目前股东数超过100万),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公众公司。
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因素,它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公司治理机制的运作等各个方面。民生银行作为全国首家以非国有企业入股为主、股权相对分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创立本身就印证着上世纪末那一个风起云涌的时代,其公司治理的发展轨迹对于中国很多商业机构来说具有借鉴意义。
历史的烙印
民生银行于1996年在北京成立,成立伊始,公司创立者对公司治理的基础便十分关注――在股东结构设计上,民生银行股权多元化,其股权集散度相对合理,既分散又相对集中(相对集中于前十大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大股东控制”这一问题在民生银行从开始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多元化、清晰的股权结构和运行规范,确保了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地位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一直把风险管理作为董事会建设和公司治理的重点工作,很早就聘请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做外部审核,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接轨;成立之时就设立了外部董事制度,注重发挥专家作用。
“最早的这些主要公司创立者,具有长期的商业经验,他们从建立全新的现代银行制度出发,借鉴国外公司治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进理念,自觉地、本能地实施了构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些举措,但这些与国际公司治理准则的先进标准相比尚有不小的差距,当然这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整体进程密切相关。”民生银行董秘毛晓峰这样对记者说。
这种对自我的重新审视和认知在民生银行似乎时时可以看到。民生银行给记者提供的资料中便提到:民生银行初期的外部董事更主要的是发挥专家咨询和顾问作用,当时的外部董事制度与现在的独立董事制度相比,外部董事的作用相对有限,但在公司治理中也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
毛晓峰同时介绍说,从民生银行创立开始就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这件事情本身对银行的治理所代表的意义是重大的,它有助于促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包括设立外部董事制度,都是公司早期创立者出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一种自觉的或本能的认识。公司创立者认为,民生银行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应该学习和借鉴别人的成熟经验。
谈民生银行公司治理曾经的历史阶段,记者想到的是另一个名词――“企业家精神”, 当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和重大转型的时期,企业家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勇于创新,勤于学习,他们从顺应时势,到如今创造时势,民生银行的公司治理发展正是在创业者们的探索中逐渐明晰起来,最早的创业者以其企业家的素质奠定了民生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基础,是以此后方能“天地一时,无比开阔”。
“形似”到“神似”的蜕变
民生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逐渐走向“形似”的时候,正是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监管部门开始大力推动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制度,这个阶段与中国大多数公司所经历的过程基本上一样。
在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推动下,民生银行领导层通过不断学习,逐步深化了对现代公司治理内涵的认识,并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框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但如何使公司治理机制从‘形似’走向‘神似’,依然有许多方面工作有待深化。
2006年7月16日,民生银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新一届董事会提出“高效”和“透明”的董事会运作主题,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作为突破口,进一步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提高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强化了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时至今日,毛晓峰对记者说,“以新一届董事会成立为标志,民生银行开始进入了形神皆备的治理阶段。”
目前民生银行的第四届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18名,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2名,股东董事9名,独立董事6名,执行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包括战略发展、风险管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控制六个专门委员会,除了战略发展委员会,其他五个专门委员会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新一届董事会围绕建立高效透明的董事会这一目标,采取许多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机制,比如强化制度建设、创新专门委员会运作模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多渠道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董事内部培训、强化战略管理职能、建立董事自律约束机制等。
专家治理目前在民生银行深入人心, 6名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和从业背景被极为看重,记者看到民生银行的相关资料中说明,6名独立董事分别是1名审计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宏观经济学家、2名金融专家、1名人力资源专家。
民生银行还首创独立董事上班制度,比如民生银行规定独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并为独立董事安排专门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独立董事上班工作主要是研究所属委员会的工作事项,研究确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相关制度等,并可约见管理层,听取管理层的工作汇报。董事会下属几个委员会都设了秘书处,具体负责独立董事上班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相关事宜。
根据民生银行提供的数据,从2007年3月份开始实施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到2007年末,公司6名独立董事累计上班50余个工作日,约见管理层及相关部室人员20余次,共提出建议50余项。
在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方面,民生银行进一步明晰了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授权,细化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加强了委员会工作的计划性。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董事会6个专门委员会2007年合计召开33次会议,供讨论审议57项提案,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全年共召开14次会议,审议19项提案,审计委员会全年召开5次会议,共审议12项议案。
由“形似”到“神似”,民生银行从新一届董事会开始,其公司治理实现了质的变化,毛晓峰在与记者交谈中一直强调董事会运作在“神似”方面要注意的管理上的技巧。记者了解到,民生银行董事会制定了《五年发展纲要》,并据此每年编制董事会工作计划,通过规划统一思想;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议事方式、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还增加了“非决策性会议”制度等,制度建设为行动提供了保障。
“所谓管理的技巧,包括制度上的完善,像独立董事的上班制度,董事会的信息沟通制度,另外像如何充分发挥董事会办事机构的功能等等,这些一系列的具体举措,都是管理上的技巧,我们的董事会会议的决策性与非决策性的划分也是一种技巧,细节要做好。”毛晓峰说。
沟通的关键作用
在沟通机制的问题上,民生银行有非常详尽的考虑。以往众多的案例表明,缺乏足够的信息,信息不及时、不对称是影响董事会及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因素。董事会议案的讨论和决策都需要信息沟通的及时和准确。民生银行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包括完善了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与总行相关部室工作对接联系制度;搭建了信息交流平台,编辑《董事会工作通讯》,及时反映董事会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及热点问题,从而加强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沟通。另外民生银行还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内部调研与座谈,设立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等。
“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建立,特别是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沟通机制,怎样做才能够更有效?这是中国上市公司都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毛晓峰表示,“民生银行到目前为止也正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决策事项的信息沟通――包括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沟通渠道、频率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效果。我们为此编辑了《董事会工作通讯》,除此之外还有几个平台,包括会议的平台、办事机构的沟通平台等等――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有的时候就包含着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也都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沟通的关键在于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通过有效沟通,促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记者问及民生银行董事长如何协调组织董事会高效运作时,毛晓峰介绍说,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就是一位行里行外的协调者――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董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协调等等,董事长是方方面面意见的总结者、协调者;毛晓峰特别指出,民生银行董事会核心领导层尤其董文标董事长注重董事会制度建设和战略管理、强调决策信息沟通、鼓励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加强董事业务培训、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倡导民主和谐的决策机制,这些都有利于董事会高效运作。
记者记得董文标曾说过,民生银行的强大,首先在于董事会的强大。毛晓峰表示说,“董事会强大的前提在于董事长、副董事长、专业委员会主席以及全体董事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够自觉地忠实地履职尽责,董事会高效运作的关键在于董事会与监事会、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这其中方方面面的协调很重要,这就需要沟通,为此我们建立了很多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公开公正公平,从这一点来说,董事会运作的‘透明’与‘高效’是相辅相成的。”
“技术含量”力促治理提高
民生银行董事会从完善制度建设走向运作高效,有其自身内在的驱动力。民生银行董事会有着市场化的气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迁以及监管部门的引导与推动,市场化的概念已经融入到民生银行董事会的血液中。自觉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正是民生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规定,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了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等专门委员会。(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3)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查决定。该准则将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界定为:“(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1990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1]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在整体上向董事会就公司治理事务提出建议;(2)完善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政策;(3)审核董事会的可能人选。(4)进行董事会评估;(5)推荐提名名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1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从此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
《英国内部监控联合准则董事会指导原则》指出的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有:(1)准备监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职位的选拔标准和提名程序;(2)定期评估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3)定期评估监事会成员恶化执行董事;(4)准备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议书。
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改进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举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选,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进行进行监督。
二、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企业中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营者(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为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侵蚀所有者的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
“内部人控制现象”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在我国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公司中,公司资产会遭到“内部人”非法侵吞和转移,严重的甚至会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此外“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状况被隐瞒而无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丧失了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案例1:猴王股份破产案。猴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额资金案。猴王集团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7.8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猴王股成立以来,猴王集团通过与猴王股份进行内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转移猴王股份资金至猴王集团名下。最终导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产。该事件又导致猴王集团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亿债权付诸东流。
案例2:宇通客车实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车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车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优势,通过虚减资产、负债的方式将1999年的企业利润稳藏,使得当年分红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团的所有者郑州市国资局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签订了转股及委托协议,报批期间郑州市国资局将宇通集团股权(含持有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委托上海宇通代为管理。上海宇集团获在得了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的代管权之后,宇通集团管理层将隐藏的1999年的利润大量显现,采用高分红、派现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国家股获得了大量收益,两次分红后上海宇通集团因代宇通集团管理其所持2350万股国家股,而获得了2820万的分红,再以此资金购买宇通客车从而达到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应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内部人”会借由控制人事权从而控制公司监督机构,使得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丧失监督能力。最终造成上市公司资本被非法转移。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名和选举过程受到“内部人”的控制,使其难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资源而处于弱势地位,仅凭借独立董事个人难以对“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预防或对抗,所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提名委员会难以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
⒈众多上市公司未设立提名委员会
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提名委员的设立进行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种任意性的规定致使我国至今仍有较多的上市公司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立不全。2007年,对100强上市公司中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最多,计46家,占60.81%;其次是设置薪酬委员会的公司,计45家,占60.81%;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对标 准普尔超级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进行详细调查后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84.8%,拥有报酬委员会的占92.40%,拥有提名委员会的占79.4%[4]。由此可见我国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远低于美国,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数,这也说明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还有待完善。
2.董事会专门委员运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条文中明确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规的制定权交由国务院行使,但国务院至今没有颁布任何效力层级较高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更是如此。因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章程运行,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执行能力都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20于年,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依然十分有限,现有的能够起到参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适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两个文件只是建议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并且在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粗略的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难以起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范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依赖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导致的结果就是专门委员会的人事和权利都会受到董事会的控制,例如中材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5]将提名委员会的选举权和章程解释权都交由董事会,章程缺乏相应的规范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难以保障,依赖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的权利也会受到制约。
3.提名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缺失
(1)独立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受大股东掌控。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将独立董事提名权授予了一个广泛的主体,表面上上市公司众多小股东都拥有提名权,但事实上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往往由大股东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的股东大会中提出过超过选举名额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这种等额选举的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选举流于形式。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对2001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统计显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中,董事会提名达到87.36%,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占据15.0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的占1.7%,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占0.57%,公开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径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董事换届选举中,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18.22%)推荐4位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9.38%却只推荐1位候选人。[7]由此可见,独立董事提名权绝大多数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聘用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难以保障相对人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行使监督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职能更加难以实现。此外,大股东通过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加深了对董事会的控制力量。使得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大大加深。(2)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但二者都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进行规定,具体到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只有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进行规定,要求“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它委员会在规定上并无涉及相关问题。但这并非表明其它专门委员会不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他们对公司经营实际并不了解,且部分专家学者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过问公司事务,造成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判断、独立发表意见的现状。
三、对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员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会对上市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提名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产生的摇篮,其是否履职直接决定了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从而为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正常行使职能奠定了基础。
早在200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公司会计责任与上市标准委员会报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两年内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审计师方面拥有全权,并在批准任何由审计师提供的有实际影响力的审计报告方面享有决定权。
2007年我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中也提出过相关建议,其中第十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且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议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
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提名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四点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并无参与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的权利。《公司法》这样规定监事会职责的目的就是要将业务决策、执行与监督功能相分离。若将独立董 事提名权赋予监事会必然使监事会角色重合,使监督者丧失其公正立场,甚至产生由一个监督机构产生另一个监督机构的现象,所以监事会享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与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悖。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常设委员会之一,提名委员会虽然设在董事会之下,但因我国法律规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能够摆脱内部人控制的最佳机构,只要提名委员会中的原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那么提名委员会便能够保证所推举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从而形成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赋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因此,制定独立董事选择标准、搜寻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其审查职责应属于提名委员会,所以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意识到了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影响,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关于<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这种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让董事与董事会分立提供了可能性,为独立董事能够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与大股东和董事会分庭抗礼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英国2003年《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任命委员会,任命委员会领导董事会指定和推荐的过程。任命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11]
综上,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预防“内部人控制现象”出发,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提名的独立性,提高中小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
(三)应当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并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形非常普遍,与日本十分相似,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赋予专门委员会独立的决定权。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提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委员会有权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关于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的内容。应当允许专门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可以单独决定这些事项,而不仅仅是向董事会推荐或者建议,这些事项无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12]《指导意见》规定了部分提名委员的职责,其中主要内容为建议权,而非决策权,且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并缺乏可执行性,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仅作为一个咨询机构是没有作用的,所以应当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全,如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拥有决定权等,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在预防内部人控制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我国众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员会,使得提名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并通过赋予独立董事提名权、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等方式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能够有效预防“内部人控制”。
参考文献: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