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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建议8篇

时间:2023-09-19 15: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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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建议

篇1

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247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开采。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

6、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

8、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9、露天矿山应当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且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的小型采石场,应当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

10、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

1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6月,为深化整治阶段。要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30%以上;完成90%以上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2003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7月至*年底,为巩固提高阶段。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经过整治,A级矿山企业达到50%以上,C级矿山企业应低于8%,淘汰D级矿山,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五)安全综合整治的验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目标、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和部门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设区市要对市属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对县属及以下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验收。上一级要对下一级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5万元提取;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增强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瞬坏玫陀诘钡氐蹦昶骄?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进一步加大矿权整合力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年达到50%。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和《*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消除安全隐患。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强化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取得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监部门批准的培训范围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培训,认真审查被培训人员资格,严格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审核,促其依法培训。

(七)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

(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九)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全省非煤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相关设区市要在*年内建立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合理安排应急救援组织正常经费及必备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购置和更新等资金,出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必要时由同级财政预备费解决。加强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整合救援队伍,全省培育2—3个救援基地和省级重点救护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篇2

2009年是安全生产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今年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降低事故总量、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紧紧围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患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做好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突出重点、治理隐患、抓住源头、夯实基础,努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发展作出努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力争一般事故稳中有降,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三、监管重点

(一)巷道顶板管理。加强巷道顶板管理,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留足留好保安矿柱,严禁超宽超高开采。加强爆破后的顶板检查,及时拆除松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拆除松石发生安全事故。定期对主运巷和行人巷道进行检测,观测地压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矿山采空区管理。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必须有切合实际的地下采空区处理方法和安全应对措施,切实做好超前探测工作,摸清采空区情况,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部分利用老采空区作为运输和行人巷道的地下矿山,在采空区范围内设立岩移观测点,定期对采空区上部地表岩层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作业人员,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三)地下矿山通风和防尘管理。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落实执行通风和防尘管理制度,加大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力度,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保证作业地点的风质、风量、风速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四)作业人员多、作业中段多的地下矿山管理。作业人员多、作业中段多的地下矿山,要调查摸清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治理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防范措施,定期监控检测,严防事故发生;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露天矿山边坡管理。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巩固和提高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掏采、一面坡、伞岩作业。

(六)大型排土场管理。矿山企业要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制定和完善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按时按质完成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全市187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到2009年6月届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

(二)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要督促矿山企业健全隐患排查责任制、隐患排查报告制、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危险源分级管理和监控等各项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安全生产。通过持续深入地抓好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突出重点,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改露”矿山、地下开采铁矿,较大型排土场等重点矿山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事故。根据矿山现状,市安全监管局确定28家矿山作为市级今年的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县级安监部门也要参照市的做法,确定重点监管部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整治,防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四)把好关口,抓好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工作。按照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工作要求,对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未在设计中落实的,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开采设计,坚决不予审批;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不全,结论不明确的,不按批复要求设计、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通过严格执行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新建矿山的安全准入关。

(五)夯实基础,继续开展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排土场等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对尾矿库、排土场安全工作和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抓好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排土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矿井机械通风、排土场调查中排查出来安全隐患,加大整改督促力度,限期整改隐患,确保尾矿库、排土场安全无事故,确保地下开采矿山作业场所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因通风不良造成中毒窒息事故。

(六)统筹规划,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安全标准化是预防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市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各县(市、区)安监局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学习贯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把《规范》中标准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原则、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学深、吃透。并针对本地区各类矿山的特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督促各类企业对照安全标准化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篇3

年总体工作思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以省局确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年”为主线,抓重点、攻难关、强基础、把源头,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促进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力争确保全镇安全生产零事故。

一、深化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专项整治

1、加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一字号)要求,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要求雨季前组织矿山进行水害隐患的全面排查,完善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落实矿井防治水害事故的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

2、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及专项整治力度。各非煤矿山要重点从立项、设计、施工、生产运行、闭库等环节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要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各非煤矿山要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履行闭库程序。重点加大对无尾矿处理设计的洗选加工厂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行的尾矿库(沉淀池)、机砖厂、捞沙厂的专项整治。

3、加大地下矿山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和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力度。年底前全镇所有的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实现矿井机械通风;对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要编制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设计,限期整改;对拒不进行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或未按设计限期整改到位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矿井机械通风安全要求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

4、加大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专项整治力度。各采石矿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省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字号)的要求,切实抓好露天采石场“一面墙”开采的安全整治,加大打击非法开采力度。对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未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经安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资源整合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机械化水平,为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创造条件。要按照“四查”、“五化”的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采场边坡管理,严禁“一面墙”无台阶开采,有效遏制采石场滑坡、坍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1、继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三个月进行延期申报,凡是不符合申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责令其限期整改。

2、全力抓好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许可工作。各非煤矿山要抓住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时机,全面调查摸清无证运行的尾矿库的情况,督促尾矿库企业今年一季度前必须申请到位。凡未申请的,由区安监局下达停产指令书;对现已运行库6月30日前必须全部持证生产运行,否则一律关停;的建的尾矿库工程建设项目,在试运行3-6个月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颁证机关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运行,直到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临近许可期限的矿山企业尾矿库必须提前3个月向颁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3、严格“三同时”行政审批制度。各非煤矿山要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各非煤矿山要严把新建露天矿山、井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重点要求对新建的露天采石场初步设计中必须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否则不予批复;凡新建的地下开采矿山初步设计中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不予批复。凡对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竣工验收未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地下开采矿山安全设计竣工验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且主要安全设施(设备)、通风效果经依法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严禁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运行。

三、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1、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生产单位、职能机构以及各岗位人员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位。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建设边生产。

2、着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各非煤矿山要建立“全镇统一管理、乡镇组织落实、专家服务指导、企业全面负责”的标准化试点工作格局。要坚持以典型引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全面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引导企业从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入手,继续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达标评级工作,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着力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着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要求完善技术图纸资料和安全档案管理等15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现场的安全标准、标识等。

5、着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矿山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整改资金,保证培训教育、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及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等安全设施及装备的投入到位。同时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做好对矿山从业人员雇主责任保险的续保工作。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1、大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高对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宣传,制定政策。应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坚决淘汰技术工艺落后的无安全保障的设备设施装备,特别是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和安全无保障的设备。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采用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走“科技兴安”道路,从根本上改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

2、积极推广安全租用的爆破开采技术。各企业要巩固“三通一次点火”和非电导爆管起爆技术。全镇所有地下矿山实施爆破作业必须推广使用三通一次点火和非电导爆管起爆技术,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点散火爆破的作业方式。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现中深孔爆破开采、规模化开采、机械化开采、标准化开采、科学化开采,改善露天采石场开采条件,提高露天采石场的本质安全水平。

3、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的管理工作。

各非煤矿山要针对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中的危害因素和危险源特点,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诊断、识辨、分级以及监测监控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加大事故隐患治理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开发矿山采掘、通风、运输、提升等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治理关键技术与装备,尾矿库危库、险库和病库治理技术,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数据库,创造本质安全化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进一步对全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强制实行安全检测检验。矿山企业要对安全检测检验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区安监局。有关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标准,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并要完善检测检验方法,规范提高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检测检验的试点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事故查处。

篇4

【关键词】: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因;预防策略

矿产资源一直都是促进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及经济水平的提高,更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竞争地位的关键,所以矿山安全生产就变得特别重要。但在实际矿山生产过程中仍然还发生了大量的安全事故,不但影响了矿产的生产效率及质量,还影响了矿产资源产业的长远性发展,理应得到矿山生产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们重视,更应该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政府的高度关注。对此,本文基于作者的矿山生产工作经验,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出好的建议。

1、事故发生原因

1.1矿山开发秩序不规范混乱

虽然我国矿山生产技术已经得到了完善与创新,并在应用过程中有效提高了矿山生产效率,但对于矿山开发的秩序还不太规范,导致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增加,如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并且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出现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导致矿山开发安全隐患增加,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

就目前来看,我国矿山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还不够完善,如对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及生产中原有技术的完善及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程度就不够,导致部分矿山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时没有及时完善和创新原有技术,也没有及时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即影响矿山安全生产效率的提高,又增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1]。

1.3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且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V山多数都处于偏远的地区,离质检部门很远,所以进行安全生产时的监督及管理达不到想要的力度,这无疑是增加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主要体现在:第一,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责任范围不明确;第二,比较完善的监督及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建立和落实;第三,监督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2]。

1.4安全生产中管理工作的落实还不到位

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效率的关键措施就是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但实际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其安全管理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在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出现“走场秀”的不良现象,导致各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督及管理不到位。

1.5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

安全意识是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但实际矿山安全生产中,部分矿山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时常因粗心大意导致生产中安全隐患的增加。

1.6安全生产设备比较落后且不健全

矿山生产离不开设备的应用,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更离不开安全设备的应用,所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时都需要应用到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设备,如果设备过于老旧时还需要及时更换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但就目前来说,很多矿山生产设备及安全设备都出现了老化现象,并且还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换,导致矿山生产效率下降,同时也增加了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致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增加。

2、安全生产原则

第一,安全第一原则:要求生产人员要在矿山生产过程别注意矿山的安全化生产,要将人身安全放在生产的第一位置上;第二,预防为主原则:这要求矿山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养,并建立和完善检测方案及功能,同时还要根据现场生态环境、安全设施和危险指数等制定预防措施;第三,群防群治和防治结合原则:要求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也应该要求全部成员加以重视[3]。

3、预防策略

3.1通过多种媒体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一,要积极鼓励相关生产工作人员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来,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第二,要利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加强对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以提高安全生产效率,降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第三,要积极使用多媒体中的图像功能、声音功能、文字功能及视频功能,将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具体的、形象的和直观的展现给矿山生产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以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专业水平,进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4]。

3.2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第一,矿山生产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进而提高矿山生产安全性,降低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5]。

3.3将先进的生产及安全设备引进矿山安全生产中

很多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因生产设备及安全设备过于老旧所致,所以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安全设备,以解决原有的生产安全问题,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效率,最终降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促进矿山生产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结语

总而言之,矿山安全生产是保证矿山顺利生产、生产力及生产质量提高的关键,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将给生产人带来巨大的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矿山生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矿山生产企业的长期性及健康性发展。故进行安全生产时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群防群治和防治结合原则,并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加强法制监督和积极引进先进的矿山生产设备,以降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证矿山生产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降低矿山生产企业生产中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杨志泉.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策略[J]. 资源信息与工程,2016,02:99-100.

篇5

Abstract: Safety standardization of non-mine has been basically completed in China in the end of 2013, we have found many problems in this process, particularly in the small non-coal mine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based on the three main bodies in the process of creating safety standardization and gives the solutions for these problems, and provides a reference to create a non-coal mine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other industries in the future.

关键词: 小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问题

Key words: small non-coal mines;safety standardization;problems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298-02

0 引言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869起、死亡2271人,同比分别减少59起、71人,分别下降3.1%和3.0%。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同比分别减少221起、269人,下降18%和17.5%。自2004年起实现了连续七年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10年在2009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大幅下降基础上再次实现了“两位数”下降,是2001年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最好的一年。2010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6相比分别减少860起和100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6.0%和44.0%。2011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0相比分别下降了13.7%和16.6%①。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2007年矿山安全标准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明显降低,达到了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目的。

截止到2014年1月27日,已有71家企业达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同时也基本完成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目标,但是在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过程中,由于小型非煤矿山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资金相对匮乏以及基础管理相对落后等原因,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安全标准化的概念

安全标准化系指在系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事故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从而形成事故预防机制,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风险,促使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工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安全生产绩效得到持续改进,即安全标准化=风险分析+制度完善+过程控制+绩效改进[1]。

2 标准化的评审程序[2]

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②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③申请评审。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④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⑥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3 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以上评审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过程中,包括三个主体:非煤矿山、评审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所以在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也是围绕这三个主体单位产生的。

3.1 非煤矿山

①企业不能合理的组织自评小组,根据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自评。

由于大部分小型非煤矿山都存在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所以很难合理的组织一个自评小组对矿山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也有个别企业是图省事干脆不自评,直接找安全中介机构实施评审,根据中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然后由中介机构一起编制出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程序,而且严重地违背了企业自主搞好安全工作的初衷。

②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个别企业不能正确认识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往往考虑到的只是在创建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不能在短期内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消极应付。例如企业不能及时地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标准对作业现场进行整改和完善;不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而是一味地套用模板,不能认识到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良好运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能根据每天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以及其他记录台账,而是等到评审单位检查时临时补充,应付安监部门,完全失去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齐全,更新不及时。

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缺乏长期性,持续改进不能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反复的过程,风险管理是整个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础和核心,遵循的是PDCA循环的原理[3],在矿山企业中,设备、工艺、从业人员以及环境条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企业通过不断控制其安全生产中的风险来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而大部门小型非煤矿山都忽略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长期性,只是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初期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待评审通过后便戛然而止。

3.2 评审单位

①评审过程不科学、不严谨。在2013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工作,我国小型非煤矿山数量大,所以具有评审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大量揽活,其中存在个别中介机构的专家组成员水平较差、数量有限,所以在专家组成员到现场检查时就出现走马观花、不严谨,不能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整改意见,仅仅纠结于表面工作,不能达到杜绝事故、降低风险的根本目的。

②评审报告的编写不严谨。编写评审报告时,有个别安全中介机构不能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减分数,而是根据以往的评审经验,以一个达到三级标准的分数为基准,在各元素按适当的比例加减分数,甚至有些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人员没参加过现场的检查就开始对企业情况进行评分,这种做法不仅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极大地违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根本目的。

3.3 安全监管部门

①标准化评审工作结束后,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性最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的重视,而企业的重视程度是由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决定的,而在我国小型非煤矿山基本都是私营企业,雇佣大量农民工,并且只有少部分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因此小型非煤矿山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思相对较弱,所以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长期的监督工作,定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的相关记录,并给予适当的奖惩措施,必须让企业知道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

②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认定不公正。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创建过程中,存在企业托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对标准化等级的认定工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希望国家相关部分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工作,同时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意义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性,正确行使自己的责任,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

4 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现有问题的对策

4.1 培训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顺利进行的基础 矿山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外雇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安排本企业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培训,包括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识、安全法律法规、危险源的辨识以及在日常的生产劳动中对自身保护的培训等等。通过培训不仅是对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认识的一种提升,也是对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的一种改善,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意义以及创建程序,从而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工作。

国家要经常安排对评审专家和评审人员的培训,严格培训后的考核,以提高评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安全中介机构也要加强对自身的提升,领导和员工以及员工和员工之间要积极沟通,更正不良的工作态度,同时要不断对本机构的专家队伍进行加强,提升理论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的水平,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4.2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和矿山企业以及自身的监管 在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过程中,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做好对中介机构以及矿山企业的监督工作,特别要做好对企业现场评审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确保整个审核过程的公正性,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要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对自身进行监督,防止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出现不良作风,提高评审工作的公平性。

注释:

①以上数据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参考文献:

[1]李晓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探讨[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0,5:80-84.

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有关制度,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杜绝“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设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和防御能力;进一步加大对“死灰复燃”无证矿点的打击取缔力度,确保打击取缔率达到100%。

二、整治范围

1、巩固已开展的打击取缔成果,防止已取缔的无证矿点、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2、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的矿山;

(2)越界开采的矿山;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

(4)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

3、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矿业主安全生产意识。

三、整治标准

持证矿山整治标准: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说明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规范开采,严格按照环保、水土、林业等要求做好环境生态保护工作,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无证矿点取缔标准:采矿人员、采矿机械、运输车辆撤出矿区,采矿固定设施(起吊设备等)、工棚等全部拆除到位。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辖区所有持证矿山和无证矿点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并报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整治阶段

由各乡(镇)组织、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集中打击取缔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持证矿山开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治。

3、验收阶段

各乡(镇)要及时总结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开展专项整治自查工作,认真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决定调整充实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要求,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政25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精心部署,做到责任明确,整治目标清楚,整治措施有力,整治成效明显。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要加强对矿山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积极牵头组织有关矿山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持证矿山开采行为,彻底打击取缔无证矿点。

3、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手段,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矿点,同时,加大对持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公安部门对非法买卖、使用民爆物品的持证矿山及无证矿点要严厉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究非法民爆物品的源头;电力部门必须停止向无证矿点供电,发现盗电或原已切断电源现没有批准又恢复供电的,必须追究盗电者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安监部门对无安全生产合格证开采的矿山要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处以罚款;国土资源部门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行为必须巡查到位、打击有力,发现无证开采或越界开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函告有关部门;交警、农机部门对无牌无照的农用车、手扶拖拉机等矿山运输车辆要坚决取缔;林业、环保、水土、工商等其他有关矿山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共同依法打击取缔无证采矿行为,实现我区无证采矿打击取缔率达到100%的目标,确保和期间矿山生产安全。

4、各乡(镇)、村、各有关部门都要明确每处持证矿山、每个无证矿点的具体监管责任人,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时间要求

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任务重、时间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精干人员,切实开展整治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月20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查摸底情况表,2月20日前必须按整治标准整治到位,2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内矿山主要道路路口、群众聚集场所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教育,要及时将整治情况采用简讯等形式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广电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开展动态,要将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树立正面,打击违法嚣张气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五下午前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当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五)责任追究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篇7

为进一步摸清全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找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总结经验、制定对策,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X月XX日至XX日,组织开展了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XX、XX等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搜集整理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镇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一)XX镇现有正在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6家,其中露天2家,洞采4家,共有从业人员127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名,特种作业人员44名,全部持证上岗,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和本地农民。

(二)近几年来,随着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安全监管、检查、专项整治、安全许可、“打非治违”等一系列措施,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逐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工作任重道远。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象。部分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等。

(二)存在习惯性违章现象,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有的从业人员偶尔有违章作业,见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在平时作业中便不按安全操作流程,久而久之,把违章长期化、习惯化。

(三)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效能不足情况。有些企业虽然重视安全生产,但在管理过程中安排不到位,导致效果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四)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象,部分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五)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设备配套不齐全,职业卫生防护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也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今后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让安全生产意识在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加强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主要涉及法律法规、各项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对习惯性违章危害的认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三违”处罚制度,发现违章作业问题从严处罚,督促企业立足于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人力和资金投入,及时制定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篇8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多方面原因。但深究每一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无不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安全,以至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甚至以牺牲从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所以,要实现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关键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就是要从人的需求出发,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出发点。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保障生命健康是人的第一需要,如果不顾及人的生命健康,不顾及在生产过程中人的安全,就根本谈不上以人为本,谈不上安全发展。而要做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键是要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以制度促生产、保安全。

当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无法可依。非煤矿矿山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一是缺乏专门法予以调整。目前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主要有《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1992年《矿山安全法》出台后,随着非煤矿矿山行业16年的发展,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对《矿山安全法》进行完善,《安全生产法》主要调整除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以外的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门针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条款较少;二是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法律、法规研究不够;三是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设计、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停留在定性的原则条款方面,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差,缺乏量化的技术指标;四是各行业专门安全法规、标准缺乏相互衔接。实现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关系协调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需要针对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将原各行业部门的安全法规、标准进行协调、归并、修订,及时变更执法主体,补充和完善新的规则和技术内容。

在法律法规暂时难以修订的情况下,要加强地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

一、加强地方立法。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工作要求,针对实际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工作,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及时出台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中,要注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基层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使其权责统一,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由于非煤矿矿山行业安全隐患多,事故频发,因此需要对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次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多数处于偏远山区,路途遥远。目前,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市)级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有近40人,每个部门平均仅有2人,有的监管十几户企业,有的监管多达几十户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难度相当大。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够较市和区、县(市)政府先期予以发现,故应当最大效能地发挥基层政府即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应当做到权责统一,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缺乏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力,缺乏制约违法行为的有力手段,权责不统一,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能够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有效遏制,对事故隐患及早排除,以便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推行机械通风和中深孔爆破等企业生产行为,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中毒与窒息是地下井工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的常见原因,多由于开采放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通风不畅而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对此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地下矿山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另外,爆破安全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大多以浅孔爆破、扩壶爆破等形式为主,爆破时产生飞石、噪音、冲击波及爆破振动,且易造成坍塌事故,国家和省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适应条件的企业要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定,并规定对不实施机械通风和中深孔爆破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便加大推行的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安全现状评价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在非煤矿矿山生产运行过程中,其安全生产条件会因自然与人为、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为了及时发现隐患,预防事故发生,需要定期或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因此,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地方立法,要求企业在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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