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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监管8篇

时间:2023-09-19 15:44: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筑企业资质监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

篇1

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据此开展了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

,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

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

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

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

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

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

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对企业

作出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资质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一级企业进行缩小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

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

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

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

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业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

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

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

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

(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

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

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

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

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

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

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

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

作,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

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

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

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能增一项,且两年以后才可升一个等级。对"增项

"的范围要严格掌握,除要考察企业的工程建设业绩外,还要考察其相应的专业

技术施工力量,包括人员素质和专业机构情况等,不能仅从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

企业的利益考虑而无原则地给企业办理"增项".一级企业增加各类一级企业的承

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申报程序,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增加二

级及其以下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报建设部

备案。

建设部一般在每年的7、8月集中办理增项变更手续,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

期集中办理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五、对资质就位中暂定一级企业的处理意见

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中,有部分企业被定为暂定一级资质。对这类企业原则

上应在*年资质年检时,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考核,

根据企业一年来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为正式等级,并报我部批准。届时

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降级。

对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被定为暂定一级的企业,在暂定期间整改效果显著,

所有施工现场按jgj59-8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部达

标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考核同意,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后,报请我部抽检全格的,

可以批准提前办理转为正式等级的手续。

六、企业的资质分类与承包工程范围

我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666号"

文;共有34种企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

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的企业,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既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也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因此,不必"增项"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

市政、通讯等工程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但如果其设有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可以

增项专业类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

2。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是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来划分的,包括工民建、设

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等,共有23个标准。

这类企业的承包范围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①工民建施工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工业(包括化

工、石油、冶金、有色、火电、核工业、矿山、建材、机械、电子等工业项目)

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施工。

工民建施工企业的承包内容应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地

基、主体结构、屋面、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水、暖、电、卫生、通风、照

明、消防等工程。但工民建企业若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某项专业性

强的分部工程施工,需要在其承包工程范围中核定增加相应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

范围。②市政建设工程一级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具体是指:城市的道路(包括相当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城市快速干道)、桥梁、机

场跑道、地铁、防洪等结构工程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结构和管道工程的

施工。

3。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如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消防、爆破、土石方、隧道、钢结构等,

共有10个标准。

七、制订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原则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便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部将组织制

定专项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系列,确定这个层次企业资质结构的基本框架。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个框架,制订各类企业的的

资质标准。制订原则是:企业营业范围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并可承担限额以下

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指标设置应以企业经营者的资历、劳务作业人员的技术素

篇2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存在的一些弊端,极大的制约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也造成了影响。建筑行业的管理理念和监管方式亟待改进和完善。

1)资质管理思想僵化。第一,管理思想落后,还遵循计划经济时的那些方法,用行政指令来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以人为对经济形势的预期判断很难在全国范围内用政策手段找到平衡。而实际上,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使各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在动态中平衡。第二,不合理地限制企业的升级。这样的后果是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稳定市场的企业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而已评定为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由于缺乏动力和压力,丧失了活力,以至于使少数企业不重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用其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来获得不当收入。第三,市场化程度不高。行业壁垒把不少企业排除在外。应加大削弱政策壁垒的力度,适当引入竞争,防止行业内的垄断。

2)资质管理标准滞后于当前建筑业发展状况。根据我国建筑法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下的各级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五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当前,许多施工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来提升其承包资质。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下,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设的企业、中小企业就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或者采用挂靠在具有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方法来揽业务。这些现象,都严重扰乱了我们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资质管理的措施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内容是动态管理法,即由严格的资质标准和规定来办理,其资质该升的就升,该降的就一定要降。但在当前资质管理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资质升级困难,降级也比较少见。规模较小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即使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不一定能够升级。在年检中,有些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降低其资质的现象很常见。所以,现状基本是高级别施工企业降级难,低级别施工企业及中小企业降级易。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地区利益、行业利益和部分企业,偏袒一些企业。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2资质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资质分类管理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龙头企业。首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要大力引进资金、人才和新技术及先进的管理制度。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当前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建筑企业要走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建筑企业也要进入中国建筑市场,要在与国际接轨中加快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使我国的资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质管理的监管,资质审查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3比较与建议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对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以下建议:

1)加强建筑法规的实施和政府监管力度。市场监管应改进政府必须构筑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由直接责任主体组成的质量体系,构筑以三项许可证制度(从业许可、施工许可、使用许可)为依托,以质量监督机构为主要承担者的质量体系。

2)完善市场体制。明确建筑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和范围,在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作用、中介组织作用、行业协会作用的基础上,管好政府应该管理的事项。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坦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筑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末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

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QS)〗80%〖QS(〗,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担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l%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篇4

关键词: 建筑业; 施工企业; 资质管理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在我国已有20余年的历史,目前争议很多。结合近年来参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管理以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实践,就以下几个问题提出讨论。

1 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必要性

反对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目前我国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国际建筑业管理不接轨。根据对英国、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政府对建筑业管理的研究,从国际建筑质量管理制度看,有三种模式,模式一是无资质管理模式,以建筑主体的市场信用和当事双方的相互制衡控制质量;模式二是只对政府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模式三是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各国政府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不同点是管理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政府管理该国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而有些国家政府重点管理承担政府工程的那些建筑业企业,关注建筑工程专业的分类及建筑业企业的等级。

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历程、建筑市场的状况、建筑业企业的分布及水平与外国有巨大差别。总体上看,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条块分割、部门和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盲目发展,我国的国有建筑业企业存在条块分割严重、建筑业企业施工专业狭窄,社会整体施工能力超过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总量。随着建筑市场改革开放,大量地方和个体建筑企业不断涌现,填补了建筑市场中的一片空白,但进一步促使建筑施工能力扩张。造成我国建筑施工能力与建筑市场容量的总量严重不平衡。

总量不平衡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建筑市场混乱,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工程项目施工层层转包、违规分包;施工设备租赁和二手施工设备市场混乱等现象充斥。混乱的建筑市场必然会造成大量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近年来由于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下降建筑施工质量水平不容乐观。

影响建筑市场的因素众多,建筑业治理的龙头是建筑业的主体——建筑业企业。一切影响建筑业市场的因素必须通过建筑业企业这个市场的关口进入建筑市场,关口建设的有效手段就是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规范。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业企业管理的基础,因此,必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水平和诚信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社会及百姓负责,避免形成一代劣质建筑产品而遗憾。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和内容

目前,现行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诟病有:行业划分割裂公平竞争;较高入门标准限制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实质上的静态管理等等。以上诟病反映出目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尚需完善。

2.1 资质管理的目的

在2001版和2007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均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描述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就以上目的而言,仅仅一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建筑市场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管理、设备租赁管理、劳务市场管理等众多管理办法配合实施,实现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从而实现上述目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应以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建筑业企业持续技术进步,建立建筑业企业对建筑施工基本生产要素的规范管理模式,确保建筑业生产过程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安全,通过先进的统计系统真正实施建筑业企业动态管理的目的。

2.2 资质管理的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在2001版中描述为“……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以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2007版取消了“净资产”一项。目前资质审查时注册资本金可以通过企业营业执照核实;建筑工程业绩也可通过工程合同及验收结算资料证明;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则是通过对企业经理、总工、总会的技术职称,具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数量来体现 。但是两个版本中都缺乏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各施工要素管理方面的表述;关于技术装备则除公路及部分专业有具体设备种类和数量要求外,其余均用“具有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描述。在资质审查中如何落实如此虚拟的要求?最终的审查结果必定是存在巨大的差异。

建筑施工生产的基本要素可以描述为“工、料、机”除了注册资本金和以往业绩等固化的资质条件外,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经营管理的能力应体现在对基本生产资源要素调控管理的能力;技术进步水平可以通过技术人员专业分布和数量增减、技术装备总量和机械化施工水平变化来反映。因此,资质管理审查内容的重点应着重于对“工、料、机”的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能力。

2.2.1 “工、料、机”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

构建完善可有效运行的系统管理有三个基本内容:稳定有效的机构、完善可行的制度、合格专业人才。设置必要生产要素的管理机制和机构是建筑业企业建立持续稳定的生产要素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础,具备要素管理机构才能吸引并培养合格配套的各专业技术人才,依靠专业人才才能够制定完善可行的制度。只有满足以上三个基本内容要求的建筑业企业才有持续发展的前提。

2.2.2 “工”应包涵企业所需各类人才的总合

人在企业服务期限可长达30余年,人是企业文化、管理知识、技术进步积累的基础和实际载体,是建筑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建筑业企业长期发展和进步的支柱。建筑业企业运行需要多种人才优化配置才可取得综合效应,所需人才应包括:企业管理、经济管理、账务管理、施工技术、施工设备、资产和材料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仅仅考察具有技术职称人数不全面了解企业人才合理配置的情况,有可能以偏概全。

2.2.3 “料”在企业中是一种流动的生产要素

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其种类规格品种繁多,生产技术发展较快。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基本大开放,建筑材料的来源、质量和价格随行就市,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变革以往的采购方式。工程材料使用数量巨大,占用流动资金较多,工程材料管理水平的高低对工程成本,建筑质量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巨大。工程材料属于流动性资产范围。工程材料管理包括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等环节。因此,对“料”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必须通过管理机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体现。

2.2.4 “机”包含施工设备及机械化施工技术

机械化施工是施工技术进步的具体表现,建筑施工企业须合理组织各种施工设备协同配合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综合体现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和盈利能力。

施工设备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部分、是伴随国际施工技术进步而发展的先进技术载体,是表现建筑业企业施工技术水平的实体。施工设备为企业服务期限一般为8至10年。施工设备管理包括装备规划、设备购置、设备资产管理、机械化施工管理、现场和安全管理等内容。随着施工设备租赁市场的发展,施工设备的来源也开始多无化,为保证建筑业企业施工质量、安全和工期,把握施工设备入口关已经成为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重要关口和关键环节。

对“机”的审点应是建筑业企业装备管理机构;装备资产持有和变化情况;机械化施工水平应用和发展情况。

2.2.5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

我国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已将国际通行的一系列管理体系认证引进,我国的建筑业企业中已经广泛实施,尽管推广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但是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确实有助于提高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另外,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单位已经把投标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列入资格审查内容。因此,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有必要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认证审查内容。

2.2.6 关于资质的动态管理

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后续管理主要采用年审的方式,工作量巨大,即需实质性审查又有时间限制,由此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不成立专门机构,借调大量人员,常年持续进行审查,这种做法即不科学也不可能持续。

根据建筑业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建议参考财政部企业效绩评价标准体系,合理重建建筑业企业统计指标系统,与工商年审相结合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时实施实质性审查。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建筑业统计内容侧重于经济指标的统计和管理,不能全面反映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的发展。应该结合资质管理的需求,恢复技术进步(如:机械公施工水平、资质认证项目等)考核指标,建立比较全面的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指标体系。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用

一项规章制度是否有生命力,主要决定于其是否对规范主体有益。如果仅强调规范限制而无实质促进,规范主体必须抵触,如果在规范同时对规范主体的自身发展和经营有促进作用,其必然积极实施。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强调申报审查和年审,但资质审查结果对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对建筑业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市场整体整顿发展的作用没有明显体现。另外, 一项规章制度必须与其他规章制度配套使用才能发挥最大作用,例如,工程管理、工程招投标、承发包以及统计管理等制度。资质审查结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3.1 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

资质审查内容应是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规范性目标,可以指导建筑业企业在加强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建设、基本生产要素管理、施工生产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保持持续发展能力,为安全高效高质地组织建筑产品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简化招投标程序

目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资质审查是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其审查的内容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基本相同,强调该项目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基本不考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结果。况且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的短暂时间内根本无法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装备、认证、信誉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是有些项目业主和招标机构不仅要保留投标资质审查,甚至还将资质审查程序独立成为评标的前置环节,使得招投标程序更加复杂周期更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质审查程序存在重复审查、形式主义之前嫌。

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审查即表明该企业具备组织相应规模的建筑生产所需的人员、技术、资源和管理能力。直接利用资质审查结果代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资审环节,可以直接减少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时间和资金,达到提高招标效率减低招标成本的目的,解决目前招投标周期长效率低下社会成本过高的问题。

3.3 建筑市场建设的源头

建筑市场建设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总包分包转包、设备租赁管理、建材采购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建筑业企业强化管理是解决这一切问题的龙头。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施工设备采购和租赁、建筑实体质量保证、建筑工程安全保障的主体都是建筑业企业。

以建筑工程施工设备为例:建筑业企业是建筑施工设备的最终使用者,无论设备租赁市场发生什么变化,建筑业企业设备管理是建筑设备进入建筑市场的关口中。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设备管理,设置长期稳定地设备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现场机务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有效的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水平,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建筑业企业施工设备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工程项目经理部设备租赁必须从合法租赁企业租赁,不得与无法合法工商注册的出租者签订租赁合同,并不得与其发生结算;2)制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的最低技术和安全标准,现场设备定期检查保证良好状态,技术和安全标准,现场设备定期检查保证良好状态,技术和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施工设备不得进入建筑工地。

通过以上手段可以规范进入建筑工地的自有施工设备和社会施工设备的状况,同时达到控制社会二手设备和租赁设备市场。因此,抓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就抓住了建筑市场建设的根本问题。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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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企业 资金管理 内部控制 问题措施

一、建筑企业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资金分散管理。由于工程项目分散,财务网点众多,多数建筑企业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多头开户的现象依然存在,资金很难有效集中使用。

缺乏预算控制管理。现行的预算管理大多缺乏建设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意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也很少进行相互沟通。

风险管控薄弱。近年来,各类建筑材料波动较大,由于不可能一次性投入所有的原材料满足日后生产的需求,因此,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项目造价产生很大的影响。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不健全。形成原因是施工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投标管理脱节;企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施工合同;“私下合同”屡禁不止,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缺乏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识

就目前建筑企业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来看,好多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没有较高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识,普遍认为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是会计的工作与自己无关,没有相互合作和配合,导致了建筑企业资金的使用和预算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建筑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资金管理和控制工作单纯的针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而忽略了资金的前期的预算工作和项目开展到运作的整个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工作。

(三)资金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

在现代的信息时代,财务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财务工作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细致和全面,而建筑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会接触更多更复杂的项目,相应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也就变得更加复杂,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然而就目前形势来看,好多建筑企业依旧采用传统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方式,依靠上报财务报表和口头汇报来完成财务管理工作,所以就容易导致信息失真,财务报表编制与实际信息不符等现象。

(四)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

现代好多建筑企业都会建立很多账户来管理资金,不同的项目会由不同的账户资金分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建筑企业工程完成的效率,能够实现资金的专一化,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容易出现资金使用效率低的现象,即有些账户上的资金比较充足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资金的浪费。

二、提高建筑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及内部控制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识

人是一个企业正常运作和开展的基础和关键,所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意识是提高建筑企业资金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的基本保障,所以要鼓励相关的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积极的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和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和完善适合自己企业应用和发展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还要加强宣传工作,强化个人的责任感,共同为建筑企业的发展进步而努力。

(二)完善相关的制度法规

虽然现在好多建筑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规范,但是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就容易由于规范和实际状况不符而影响资金管理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建筑企业一定要根据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企业文化以及自身的发展水平,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不断的完善自己的制度规范,让企业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有据可依,有充足的保障,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相关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是企业资金管理和控制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所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这就要求鼓励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积极的学习其他相关方面的知识,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提高企业的资金管理和控制能力,除此之外还要严格相关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相关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四)提高内控体系的定期系统评估工作

提高内控体系的定期系统评估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应对风险和挑战的能力,除此之外通过创建汇报项目和机构组织,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系统评估工作,降低潜在的风险和不必要的资金损失,还能够从,从风险认知、评价、应对管理和预防等方面出发,提高企业预防风险的能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资金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工作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筑企业一定要及时的发现项目及其他工作开展和运作过程中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完善,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规章制度,为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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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管理 差距 特点 原则

Simpl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elligenc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Zhu Liang

【Abstract】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as made an simple discussion on the intelligence management idea that our Chines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have at present and the gap between the big economic condition and the reform trend, on the character of our Chinese building industry using the foreign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and in the end explained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elligence management.

【Keywords】Construction enterprisesIntelligence managementGapCharacterPrinciple

在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新形势下,使得我们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在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国现有的资质管理思想与现在经济大环境和改革趋势存在的差距:

1.资质管理思想没有跳出维持旧有秩序的窠臼。首先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这在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之初就曾设想和提出过,但一直没有实际可行的操作办法。应该说,用行政手段实现平衡的思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今天,以人为对形势的判断在全国范围内用行政手段找平衡,很难做到和做好。实际上,市场经济中,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动态平衡一条路。其次是限制企业的升级。其结果是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压力,增加了企业惰性,致使一些企业不重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用出卖高资质的办法(允许挂靠等)维持生计。第三是人为强化行业进入壁垒。市场经济的行业壁垒应该主要是依靠激烈竞争建立起来的,即市场力量调控进入门槛。在产业达到相当规模,自然壁垒就会使那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的企业不敢冒然进入,更难以生存。况且,强烈要求建立政策壁垒的应该是已进入行业的企业,以保护既得利益。政府部门则应侧重消弱政策壁垒,引入竞争,防止垄断。

2.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现行的施工总承包12种、施工专业承包60种及施工劳务分包13种资质类别中,有47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的。过细的类别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能力得不到发展和发挥,减少了企业竞争机会,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

资质管理中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的划分与现实有一定距离。尤其在建立智力密集型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初,由于原有施工企业不能立即完成向智力密集型企业的转变,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由政府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将自己定为总承包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存压力小,介入市场不深,其中的一部分企业除了牌子外一直没有达到与总承包企业相称的能力。劳务型企业现又很少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最终,绝大部分企业都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达不到条件的,特别是新企业、小企业就采用大联合、借项目经理证书、职称证等办法攀附资质条件,所以,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名不副实。

3.资质管理措施不能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动态管理,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规定办理,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但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企业升级难,降级也难。申请升级企业,达到标准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时候,却有很多降不下去。基本上是低级别企业降级易,高级别企业降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建筑业主管部门成为了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4.没有鼓励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引入资金和人才不单是企业的事,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建筑业一直缺乏将行业从劳务型向技术型提高的意识,因此,对引资、引才重视不够,新进入建筑业的成分集中在劳务力量,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出路,以致建筑业的大发展成了劳务力量的大发展,整体素质却提高不明显。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建筑业初中以下人员所占比例为80%,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76%。低文化程度人员仍占到四分之三以上,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只有4%。动力装备率80年为4.0千瓦/人,98年仅升到4.3千瓦/人。

对国(境)外资质管理的考察和研究报告很多,从其中分析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资质管理以政府管住、管好的能力确定管理的范围。如日本实行建筑业许可制度,不分级。但对参与官公厅工程的企业实行分级,业绩优良的企业才允许申报,建设省审批其资格。

资质管理以较少的类别分类给企业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日本是分为28类,除土木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外,其它大部分是按工种分类。新加坡只将工程分为五类: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维护、建筑材料供应。其中建筑维护和建筑材料供应与工程施工能力关系不大。其它三类细分为30个小类,其中建筑施工只分为一般建筑、土木建筑和基础工程。

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为基础。如日本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师资格,每个营业所要有达到技术资格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

在借鉴国外经验,也须注意我国建筑业的特点:一是建筑业不同于其它行业,企业可以共同把市场的蛋糕做大。由于我国建筑企业投资能力不足,只能在全社会投资的范围内做好蛋糕。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淘汰质量差、无竞争力的企业来把蛋糕做好。二是在地区部门的分割下建立起来的企业,至今没能完全摆脱条块分割的束缚,全行业没有众所公认的旗舰型企业。产值最高的十家企业,年完成工程量只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6%左右(其中,中国中铁按一家计算)。而日本前十位的公司能占到全国的20%以上。因此,中国建筑业的重点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特别是通过市场竞争打造建筑业的巨无霸、旗舰企业。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外建筑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将主要是技术实力而不是实务,因此受影响的将是大企业。三是专业小企业,特别是劳务型小企业没有生存环境,结果是专业化小企业发展不起来,整个行业形不成梯度。所以,发展专业化小企业也应是需要非常重视的问题。

资质管理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就像中国中铁那样。国外建筑业资质管理类别相对简单,同样是考虑了企业全面发展的问题。

资质管理要适当放宽有资金、人才、技术实力企业的进入,能够在建筑业造成吸引资金、人才的环境,有利于全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和资金的充实。日本建设企业中,三井建设、住友建设、日产建设、东急建设等大型企业都是其它行业跨进建筑业的兼业公司。其它很多大型建设企业也有银行、保险、商社等集团或财团作为大股东。如果把他们拒之门外,对日本建设业会有釜底抽薪的影响。

资质管理要简化企业建立程序,能够使符合工程需要的单位迅速进入,同时促进专业化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方便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创造者尽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是鼓励实力不够的企业在专业分包的位置上拆分、重组,尽快完成专业化改造。第三是方便挂靠单位和个人独立出来,减少纠纷,净化市场,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只有9万多个,比起日本55万个企业少得多,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数量达到几十万个并不为过。

资质管理要给企业造成危机感,使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否则,就被降级或淘汰。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我国则是最低的行业之一。只有面临生存危机,建筑企业才能获得提高,这是各行各业已经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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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重要性

1 引言

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是指政府对建筑市场实行的一项准入制度,其最终目的在于根据市场需要以及企业的实际能力来划定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范围,以此保证市场运作的主体,完全胜任其承担的建筑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的秩序[1]。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我国规定:任何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要想承包施工任务,必须首先取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这一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资质不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管理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2 资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作用

2.1 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21世纪可以说是一个竞争极为激烈的时代,在这样的特殊竞争环境中,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求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的运行机制。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力和有效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让企业更加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如盈利能力能力、生产效率以及竞争地位等。

2.2 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这样的手段也许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竞争方式既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很难最终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

但是,通过资质管理可以较好地解决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正在面临的发展瓶颈。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2.3 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样良好宏观环境的影响下,逐渐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中小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这些新兴的中小企业无法在综合实力上与一些大型的施工企业相抗衡,为了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往往会借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或者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一些施工任务,这样不仅不利于行业内部的正常竞争,也无法有效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但是随着资质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完善,无论施工企业规模的大小,也无论其竞争实力有多么雄厚,要想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必须到建设项目中心,借助一些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去充分展示企业的形象,进而通过竞标、投标的方式成功获取施工任务,而这些都是以企业的资质为基本前提的。只有企业的资质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项目竞标。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必须以各级资质的有关条件为依托,进而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力求符合各级资质等级的相关标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资质共有四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信能力,同时也有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此外,由于资质的等级、类别和范围是直接关系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为有力依托,尽快达到规定中的各项标准,取得一定的资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奠定有力的基础。

3 结语

在社会竞争极为激烈的今天,能否取得一定的资质是关系到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第一,在思想认识层面给予资质管理以充分的重视。对于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体来说,尤其是上级领导层,应该充分认识到资质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实现企业发展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在实践层面不仅要注重资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是唯一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因素。与此同时,在资质管理中,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业绩、执业资格及其数量、级别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4],企业管理人员只有达到这些指标,才能获得相应级别的资质等级。

综上所述,资质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为广泛和深刻,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机遇,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快实现企业发展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李小东.我国建筑业组织及其合理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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