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金融监管问题8篇

时间:2023-09-18 17:02: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问题,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监管问题

篇1

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篇2

    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国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高涨。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何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央行的目标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立法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立法缺乏前瞻性。总之,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国由于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也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在这次危机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应对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篇3

我国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地域性特点上,表现的最明显的就是:城乡的二元化结构,城乡二元化结构在当时的情况之下,严重的制约到了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充分的体现出了,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该体制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阻碍。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城市地区经济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之上快速的发展了起来,特别是城市的工业建设去了骄人的成绩。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之下,与城市经济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经济,然而农村经济由于受到当时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发展的相对缓慢,并且没有受到应有的相关重视。由于这样情况的存在,在我国就出现了知道目前依然还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管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发展工业一直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向,也是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最要推动力量,因此,就出现了国家大量的投资、政策更加的倾向于工业,工业的发展有力的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城市金融业的发展,并且不断的发展壮大了起来。与城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也导致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同样缓慢,与城市金融形成了相当的差距,因此在农村中的,为农民进行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也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城市经济不管是发展速度、发展的规模以及经济发展的程度都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农村地区,因此,城市地区的金融机构吸引了大部分的金融投资、金融业务、金融人才,这样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在最近的十年时间内,国家在重视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了农村地区,党和国家政府机关根据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不少的惠农政策、惠农措施、来扶持三农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建设得不断深入,落后的农村金融在抑制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发展当中,一直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因此发达国家在发展工业的同时,也很重视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的有关建设,与国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还不够完善,因此,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还处在建立的初期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发展我国落后的农业经济和农业金融发展,都具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要想有效的实现我国农业金融的更好、更稳健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农村风险补偿机制就显得更加的必要和不可缺少了。在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由于农业经济都相对欠发达,因此,在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并不是很想把相关的金融业务发展到这些农村地区,也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构建相应的农村风险补偿机制以保证农村地区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信用社诸多矛盾的存在

农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时,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农村信用社在人员的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员、信用社的资金使用人员等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时候所设计的一些功能,并没有能够很好的得以响应。首先,是农村信用社的人员组成上,农村信用社按道理来说,应该是由广大的农村社员所共同组成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它是由国家强制所规定的产物。其次,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需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得到帮助。但在具体的执行上,这一点做的是相当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农民,并没有得到其应该有的资金帮助。再者,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确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原则是采取合作化的发展道路,但是,这种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在具体的实施中发现并不理想,广大农村地区的信用社对发展合作化热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抵触性的情绪。在对农村信用社的调查中发现,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独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成立之初时,立的目的是让懂金融的专业人士带领信用社更好更快的发展,但是,现实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指定的,已经偏离了原来在成立时候的设计目标和意义。

三、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

篇4

刘晓星(1970~),湖南隆回人,复旦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

陈学彬(1953~),四川自贡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宏观金融理论。

摘要: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是放松管制和技术进步,引起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因此面临许多新的金融监管问题:新的监管需求,传统监管方法的局限性,处理金融竞争方法的调整,消费者保护,监管成本的控制,监管协调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需要进一步面对跨国金融活动、国际金融标准和监管执行力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问题与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3-0050-05 收稿日期:2007-12-10

金融全球化早期(1870年至1913年)实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引发过度投机和借贷,导致了一系列银行危机。在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中催生了1933年的凯恩斯主义,政府开始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采取了许多金融控制措施,出台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利茨法案》,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的真正开始。金融业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又发生了系列变化:跨市场的并购、跨区域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市场交易系统的多元化,传统金融服务的重新定义,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渠道(如网络金融),这些变化通过市场力量和技术进步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效率。面对新的金融全球化进程,需要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角色的变换,金融竞争环境的改变,消费者保护问题,监管成本的评价与控制,跨市场产品规则的协调。这些因素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技术进步与放松管制

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共同触发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技术进步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绕开很多经营限制,更好地展开竞争。新的技术使得远距离的金融服务能够很快实现(如国际汇兑),催生了新的市场和交易系统,改变了金融消费习惯。新的金融从业机构迅速增加,如金融超市、远程电信公司、互联网提供商等。在许多国家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和人力设备资源从事多种金融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了从事高水平金融服务的能力,能够根据消费者的行为偏好,很快开发出新型的金融产品,促进了金融产品的融合,产品的行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并使金融服务业的成本迅速降低,成本优势进一步传递给消费者,他们能够以更低的边际成本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技术进步引发了世界金融图景迅速的变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监管面临如何权衡监管与效率的问题,各国开始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务经营类型的限制取消、资本账户限制的减少、允许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并购重组等,这些使整个金融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出现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美国1999年11月4号通过了《新金融服务法案》,取消了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经营限制;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通过,使统一金融监管逐渐成为主流的监管方式。

二、金融全球化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全球化进程使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变得更加富有效率,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能够获得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但这些也给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如何正确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用最低的成本更大范围地获得最好的金融服务。实现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带来了新的问题。下面具体针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进行讨论。

(一)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的变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金融全球化意味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只要满足最低的审慎监管要求和很少竞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竞争激烈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方法使它们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能够承受最近十年来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如1990年代互联网泡沫破灭引发的金融危机),但最近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风险能够由超越传统金融体系的分支机构引发。如何前瞻l生地考虑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并且防止出现大的冲击仍然是金融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密切关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角色变化。由于企业、个人能够很快地从资本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支持,相比于传统的流动性供应者,银行的重要性正不断降低。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现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包括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的各种负债金融交易,为他们的客户承担风险,提供专门的反向套利和风险管理产品,从事高杠杆的融资活动,因此许多银行成为了风险管理者,而不只是传统的融资和流动性提供商。因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溢出程度和范围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和管理,通过各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传导机制的分析变得非常困难。很多传统的非银行管理规则正用到银行领域,如类似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报告、公司标准化管理和市场化规则。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的变化要求持续性的监管,从规则监管向风险管理转变。然而政府政策,特别是关于公共安全网,根据银行系列变化作的改变不太明显。

(二)一些传统的监管方法不再适用按照国际标准,加强和保护金融系统基础要素(支付系统,结算与清算系统,基本流动性的供应)的有效性是最为必要的。在日益综合的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管理的更加复杂的监管技术已经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成分。设定特定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程序进行模拟仿真有利于我们识别金融体系的弱点,发现决策过程的可能差距。资产鉴定和处置,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注册和包括重组、破产清算的金融重构框架,这些组织制度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基于银行证券保险的传统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许多规则是1990年代采用的,然而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孤立的金融业务实体在许多金融体系已经不再存在。因此传统的分业监管存在很大的现实局限性,需要用一个综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取代,即需要建立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跨部门方法。

(三)处理金融业竞争的方法需要调整竞争是金融业改善提高的重要驱动力。使金融体系更加开放和富有活力,实现更多的差异化产品。降低金融中介费用,更容易获得的金融服务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些效果从美国到欧盟等发达国家直至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得到了印证。美国和欧盟的迅速增长归因于国家和地区间放松管制,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归因于银行体系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由于过去十年间金融业的并购重组,出现了许多全球性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它们拥有资本、技术和品牌上的优势,在经营上具有规模效应,并且出现

了大规模的沉淀成本,使完全竞争难以保证,大规模的金融服务产品引发了高的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导致规模优势和垄断优势。在消费者方面,当自动支付与具体的银行账户相联系时,消费者不容易改变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许多股票交易、衍生产品和其他的正式交易市场。所有权和管理结构因为少数所有者的互利正在改变。除了这些因素外,市场和产品的定义变得更加困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保障竞争方式日显不足,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金融本质上强调稳定性。意味着金融服务业的竞争被考虑得更加复杂。但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 关于竞争政策的制度组织需要改变。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服务规定的改变意味着许多其他的参与者和观点影响了竞争环境,如电讯业通过电子金融影响了市场结构:金融服务的产品需要配套投入,包括网络服务;像其他行业一样,金融消费者能够得到统一的服务承诺和定价规则。

2 识别和解决竞争问题的工具需要调整。根据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日数据观测全球金融风险是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如果不清楚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金融服务生产销售的打包方式,很难将其他行业更加复杂的分析和实验工具应用进来。例如用传统的行业分析工具很难有效分析银行业的竞争。因此需要开发新的工具。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随着金融服务品种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多样性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变得更加复杂。虽然广大消费者仍然生活在原有的生活范式下,但他们需要不断地了解市场环境的新变化。这种改变要求政策制定者关注消费者选择的责任,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确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教育,当出现纠纷时,用正确的监管和法律工具进行协调,引导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在银行业,虽然产品创新受到很多限制,但产品的渠道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市场参与者加入,使消费者基于信息的选择变得更加困难。对于消费者已不只是早先传统的意义,由于在消费者保护、竞争政策和保障适当和完整的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之间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有点主观,因此,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如何确保市场更好地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交易指引,保护个体消费者,通过正确的信息和消费者教育保证消费者从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实现最大的利益。成为全球所有国家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新课题。

(五)金融监管成本的控制更多金融监管放松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使市场更加有效和合理的再监管。一个长期的问题是在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之间如何实现合适的平衡。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化和各国金融监管政策的主动调整,许多新的监管措施发生了变化,新的成本已经被强加给了金融服务业。这些成本直接表现为合规、增加的报告和国内系统的进一步发展等。此外,过量和过度的监管导致金融产品的开发失效,银行因此不能以最小的成本配置金融服务。这些额外的费用和引起的失效最终被转嫁到金融消费者身上,同时过度监管也会阻碍金融服务的使用。监管的成本有的超出了实际的合理要求,需要限制新的监管保持现有的监管流程规则。欧盟2005~2010金融服务法案计划的白皮书强调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不是更多的监管。政府需要避免过量的监管并且不要对金融业强加太多的监管执行费用,为了取得监管目标,需要对新的监管措施进行持续性的效果评价,严格成本收益的平衡。为了更好地满足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在制定新的监管规程时。要多方咨询和提高透明度,反映金融业的要求,兼顾国内外的相应标准。

(六)监管协调的问题为了消除或防止有效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障碍,需要结合监管的成本收益评价,实现跨部门的监管方法和产品更大的一致性。金融服务的提供商(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和金融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之间需要保持协调一致。跨部门和产品的协调可以避免监管套利。使相同的产品受到同样的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采用共同的监管方法有利于金融机构开发综合型的金融产品,实行分类定价,实现在不同金融市场和机构间的跨期交易。从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提供的效率来看,存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间的平衡。目前在许多国家仍然采用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分离的市场运行体系,没有解决跨部门和产品的监管一致性问题。金融工具间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在监管制度方面尚不明显。跨市场和国家的金融监管协调不只是区域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依靠国际性的标准。如BCBS,IOSCO,IAIS和CPSS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标准。这些标准是相关要求的最低标准,但也超出了现有一些国家的需求水平,如Basel(II)。这些标准没有强制性,由各国自愿采用,但有的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对各国影响很大,包含广泛的国际规则。

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挑战

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快地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由于这些国家薄弱的制度基础使得国际通用的方法在国内无法实行,国际性的监管实践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存在应用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跨国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路径依赖、国家发展战略的先后顺序、国际标准的本土化、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迅速的金融一体化迫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许多调整,金融部门的监管和政策的制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一)跨国金融活动的挑战新兴市场迅速的国际金融一体化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本国资本市场,跨国的金融活动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一些是技术层面的,如外资银行在本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负债如何安排,对外资银行存款保险准备金的要求如何确定:不良外资银行引发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没有找到很好的统一解决办法。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不同领域出于监管和其他目的成倍增加的报告增加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奉行成本。在不同国家间监管信息共享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仍处于劣势。单个银行的失败和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关于处理失败银行的跨国安排较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因素,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一定合适。目前处理跨国的金融分支机构在监管者之间尚缺乏实体性的国际框架。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不完全的国际框架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明显的劣势。大型的外资银行出现在一些新兴市场,引发了市场波动性问题。给本国的一些借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带来负面冲击。实践表明,如果外资银行在本国银行体系占了大的份额。可能会阻碍当地信息的产生和信息的有用性,并进一步影响到监管质量。

新兴资本市场的问题也是复杂的。一方面,协调规则和监管也许能够减少商业资本从新兴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但是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会增加本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成本和信息披露标准。另一方面,流动性吸引流动性,更加一般的标准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某一个地方集中进行,如金融衍生品市场采用相同

的合约集中在某一市场。最有活力的市场一般靠近信息产生的中心。由于规模、地点和其他因素在新兴市场不同,地理或时区接近大的市场更有利于实现一体化。这要求新兴市场当地的监管应该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活动采用不同的策略。

(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挑战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的活动,增加了金融一体化进程。重要的国际标准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性的问题,如外资金融机构的国家和包容性问题。部分全球化减少了新兴国家独立自主的自由和既得利益。限制了当地政策制定者的自由度。随着大量外资的出现,国家在协调外资金融机构和本土企业间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仍然能够通过金融体系实现具体的国家目标。包括国家在金融调解中直接和间接的作用。采用国际金融部门的标准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挑战性,因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更加自由的制度环境和成熟的监管结构安排为基础的。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这些标准有利于促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但也面临执行上的挑战。标准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太复杂,并且需要太多制度上的组织支撑。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许多行动:需要建立更好的立法体系、监管制度和组织保障以及技术上的支持,结合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自身的特点区分采用标准的优先顺序,对所有标准的执行进行指导。

(三)监管执行力的挑战合约被有效地执行是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关于标准的关注更多的是它们的执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接受力的范围不只是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而且也是执行力的问题。执行要花一些时间完成,需要采用平衡公众的不同执行手段。同时也需要政治意愿和责任来进行执行约束。授予监管人员更多权利的同时,如果没有责任约束要求,将会引起滥用权力的风险。在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私人执行机制一直在发挥作用。例如行业标准,通过声誉和私人部门组织的融合,发展为一个非常普通的行业间强制执行机制。但在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作用依赖于政府的执行。当标准的执行更多依赖于公共的强制执行和政府行为时也许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完全自由化的私营部门体系也不是最好的,往往是在两者间的权衡。有着大量外资银行的小型新兴市场可能获得来自外国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更大。但在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用道德劝告和其他工具可能效果有限,政府需要采用透明的方式进行干涉可能效果更好。在有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一体化中期,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最好的方法也许是更多地强调市场力量,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好地适应国际标准,监管执行更加富有效力。

四、结论

金融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对过去20年间全球金融体系的系列变化做出了许多反映。许多教训(有时候是昂贵的)告诉我们在促进合理和有效的金融发展方面,什么样的监管方法更能发挥作用:也有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争论。金融服务业正在发生连续的变化,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标准及其执行力的问题为了适应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要求,许多国际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的制定需要保持一个连续的学习过程。关于标准怎样设计和评价以及在国际间实施和沟通,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全球的标准制定中。很少有新兴市场国家的声音,它们不能够影响强加给自己的条款,处于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标准设置的过程,是区域和全球金融合作的结果,但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体系,因此面临很大的挑战。由于它们很少参加标准的制定,它们的发展水平很难被正确评价并反映在标准里面。在一些关键的监管领域促进一致性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但它如何得到有效地执行,是否有更多的负面冲击,这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深入分析。

(二)金融竞争与协调的问题竞争是一种改变的力量。需要各国考虑自己金融市场的具体特征确保竞争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存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竞争局面。由于它们的金融业和实务部门、政府部门之间有太多不容易改变的惯性,金融部门的竞争经常被作为一个事后的想法,而不是作为金融部门发展战略的基础因素加以考虑。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需要安全有效的跨国清算,需要金融机构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使金融部门的发展方式发生改变,这些影响了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弄清这些影响机制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要。

篇5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篇6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2004,4

篇7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汪思冰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金融观察,2008.11.

[2]张留禄等.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国安,吴晓元,刘志峰.应正确认识央行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的关系[J].金融监管,2003.5.

[4]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9.

[5]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3.

[6]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0.6.

篇8

摘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2] 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2-33.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