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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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镇党政办公室是本镇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镇财政所是本镇负责公共财政、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仪器等。
第五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和调配,**单位拥有、使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对**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证由各单位负责保管,拥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及维护。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时、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还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财产领发使用要登记领用卡,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立全镇固定资产网络数据库,运用资产管理计算机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增减变动时,会计核算、实物使用(管理)等管理部门须同时进行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登记,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真实地反映全镇固定资产状况。
第十条年度终了前,镇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镇财政所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镇党政办公室、财产使用部门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原因,分清责任,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交镇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谁拥有,谁核算”的原则,有单独设账的**单位,固定资产在其账上登记反映,没有单独设账的部门,其固定资产全部统一集中在镇政府行政账登记反映。
第十二条**单位从事对外有偿的**服务、资产租赁等活动,其收入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编定额的资产,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进行调剂。
第三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镇党政办公室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应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镇党政办公室、镇财政所对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其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按规定经镇政府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镇财政所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镇政府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镇政府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产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镇财政所的监督,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制统计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拥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拥用、使用的**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镇属固定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镇属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关键词: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 保值增值
一、现行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及现状
(一)现行固定资产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和人民水平的不断提升,商品包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之相关的包装机械行业也将面临新的考验。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对其更加重视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
目前,学术界并未对固定资产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固定资产管理就是以固定资产为对象,面向资产增加、变动、减少全寿命周期,以保证既有资产安全、完整。事实上,固定资产的管理更主要是一种过程,贯穿于企业生产活动的始终,是对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强制性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固定资产管理。所谓的强制性固定资产管理就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文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而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则是从企业自身的管理需求出发,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又通常可分为:由财务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操作者负责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我国企业,包括数技术密集型的包装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具体可分为五大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中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这两类资产占固定资产总体的比重较大,是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包装行业的高速发展,包装企业固定资产呈现出以下特点:1,资产数量多,价值高;2,特定的计算机软件成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3,投资增长快;4,资产更新速度快。
如今,数技术密集型的包装中小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采用手工记账的方式,利用EXCEL表格对固定资产进行记录并结合ERP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其资产管理的具体流程为:由总经理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总则,负责审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指导生产车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使用、保管、维护,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发挥资产综合利用效率。
财务部门运用ERP系统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价值记录和相关账务处理,确保账、卡相符,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工作。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运输、验收、出入库、存储、配送;负责在库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清查盘点;组织完成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的转移;配合财务部等其他部门进行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处置,并及时将变价收入报财务部门入账。生产车间在使用资产时核实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是否与实物相符;在总经理的指导下,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工作,确保企业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负责落实具体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收集固定资产减值、盘亏和报废相关证据,提出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请。
固定资产管理从结构上看,遵循“分级管理、授权有限”的原则。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通过ERP核心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模块和生产车间的员工共同完成。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主要依靠财务部门管理和ERP核心模块中的项目会计模块、采购订单模块、库存管理模块、应付模块和固定资产模块共同完成。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依靠ERP系统模块,其固定资产卡片中的地点信息是进行实物管理的重要依据。该卡片的日常账面管理由财务人员进行,但财务人员无法完全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的具体状况,生产车间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但未准确反映于卡片上。企业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导致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信息不一致,该点不符合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的管理要求。
2 企业固定资产大多数都存在组件,单个组件价值也很大,组件在转移的过程中,固定资产的整体价值并不会相应的发生变化,那么,固定资产卡片所体现的财务价值与固定资产实物真实价值之间就会存在一定偏差;企业内部只是将其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作为完成工作任务的手段,并不关心资产的使用效益,最终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3 企业内固定资产每调拨一次,都需申请,多次的重复审批是一个非增值环节,这样的流程周期长会造成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到位,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的效率。而且资产变更不及时、滞后和资产管理不及时会影响企业下一阶段的资产调拨。
4 纸质文档报废手续审批时延长造成报废和新购无法及时衔接,这样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效率,不及时报废也容易造成资产资料不准确而影响资产的正常管理。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层管理观念陈旧、资产效益意识淡薄;企业的组织架构和固定资产管理结构导致企业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缺乏责任感;公司高层的不重视导致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缺乏考核机制;管理组织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知识;ERP系统本身功能存在的局限性,没有强有力的系统支持。
三、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效益
1 相应管理建议。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固定资产效益观念,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组织工作,需要公司全员参与。因此,财务部门可以采用会议精神传达、宣传小册子、办公网络等手段宣传固定资产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使全体员工意识到固定资产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带动公司员工主动参与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领导更应该对固定资产管理给予充分的关注,为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通过企业文化的熏陶,带动大家把公司的资产视同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邀请员工共同努力,共同管理。
2 爱岗敬业管好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较强的技术性工作,企业应配备有责任心,能力强,懂业务、会计算机操作,会讲肯干的专职人员,才能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采购人员做好在使用中的设备的记录与信息核对,财务人员准确及时记录固定资产价值,业务人员做好资产交接记录、变动记录,维护好固定资产日信息。使公司全体员工都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的所有行政科室、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物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本局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本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租赁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包括办公用房、会议室、生产经营用房、库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箱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品、家具、空调、计算机、通讯工具等;
(四)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各种交通工具;
(五)图书。指单位同意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图书室或阅览室贮藏的书籍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八条本局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局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细则;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更新、购置计划;负责固定资产配置、调拨;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帐、卡片帐的登记;负责办理涉及固定资产产权变动的调拨、转让、报废等报批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局财务基金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或变更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本办法及时、准确记帐,并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建造、购入、调入、接受捐赠、租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局办公室负责验收。技术设备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应填制《财产物资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据实登记入帐,并办理报销手续后,使用部门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报废,单位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5千元上的、2万元以下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局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通过盘点,确保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户。因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追究责任人,给过失人或责任人必要的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车辆、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投资开发公司。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
第四条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过程中购置的配件或零部件;
(六)法律规定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内容、权属划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清理、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七条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管委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转让、受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四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管委会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并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党政办公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等管理工作;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清理、核算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过程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评估及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变动、处置进行审核;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向管委会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党政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帐、卡管理;
(五)负责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会同党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七)负责固定资产发生业务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领用、调配、处置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他等方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在财政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列编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在计划内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经办人报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固定资产登记、核算
第十五条实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分别列明“使用(保管)单位名称”、“登记时间”、“资产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原始(重置)价值”、“总价值”、“购置时间”、“保管责任人姓名”等内容,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再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由财政局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凭“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同时,按照现代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电子档案,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资料及核算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固定资产在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登记。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的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调配。需要调配时,由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然后分别由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再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章固定资产保全
第二十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为固定资产的监护责任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确定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固定资产的保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应办理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接收人根据“移交清单”明细核对无误后,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然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分别进行登记。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的定期清理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帐证、帐实、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毁,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填写“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处理情况表”,经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失、损毁,除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章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
第二十五条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捐赠、转让或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转让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如属有偿转让的,则应将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额解交财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关键词:发电企业 固定资产 财务核算 管理
一、发电企业固定资产的特点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发电企业固定资产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一)资产价值巨大
可以说发电企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仅仅在基础建设上就投资了数十亿,其中固定资产的价值也非常巨大,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仅仅次于燃料成本,可以对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也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系统性
发电企业是属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从发电企业连续生产的方面来看,可以将发电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环节分解为以下几个环节:风力发电系统、电力存储设备、输变电系统等,这些系统在整个发电企业固定资产生产环节中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一个系统都会影响到发电企业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可以看出发电企业固定资产具备了系统性的特点,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发电企业要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不能以点盖面。
二、发电企业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后续管理不够精细化
制造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操作性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固定资产使用人的专业知识一定要符技术要求。但在发电企业内部很多员工抱着反正这是发电企业(公共财产)的资产又不是自己的这一态度,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对风力发电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做到精细化的使用,造成了固定资产磨损严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时不够精细,所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超过一般流动资产造成的损失,其后果将无法挽回。同时,对固定资产设备的非正常操作,将会使电力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不但影响发电企业的生产任务,浪费发电企业的大量资金和原料,大大降低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甚至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固定资产使用周期长,它的价值不是即刻就能体现的,只有在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的销售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所以应精细化地使用风力发电固定资产,延长它的有效使用期,才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它的价值实现最大化。但发电企业很多员工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虽然固定资产使用时精度有允许误差,但发电企业在安装、使用、维护时没有精益求精,超过了允许误差。而且应用环境也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再加上日常保养不到位,使用人员不按说明书进行操作,让固定资产“疲劳运行、超期服役”。甚至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盲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频率,这种状况缩短了风力发电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降低了使用效率,同时也降低了风力发电固定资产的有效贡献率和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后续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不细致
首先,很多发电企业在更新固定资产决策时,存在对待购置的固定资产信息搜集不足的问题,以至于对新的待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性能、相关税率、市场公允机制及回收价值了解不够多,导致资产收益能力计算不准确,会影响更新固定资产的决策的科学性。例如有些风力发电固定资产虽然性能较好,技术上比较先进,但是由于是新兴的科技产品,质量上会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维修维护和保养上,也会有需要一些额外的开支。很多发电企业盲目追求技术的先进,而忽视对其使用保养所需费用等信息的搜集,导致购入的固定资产实际应用效果不佳,白白浪费了发电企业的资金。
其次,发电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科学性和整体性,缺乏以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为依据的科学计算分析。表现在没有从成本收益角度来分析风力发电固定资产更新是否划算,有的企业只看到了更新风力发电固定资产会带来收入的提高,而忽视保养费用、折旧费用和技术要求所带来的费用,没有进行风力发电固定资产投资内部收益率的测算,没有进行更新固定资产与继续使用旧固定资产的真实内部报酬率比较,更缺乏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固定资产更新是否划算。总之,风力发电固定资产更新相关的财务分析和现金流测算工作不到位,导致风力发电固定资产更新决策缺乏理性的、量化的分析,使得风力发电固定资产更新反而使发电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得不偿失。
(三)对风力发电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审监督力度不够
发电企业的领导没有高度的重视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审部门设置在财务部门之中,这使得内审职能不可能监督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情况,造成审计机构的执行力度不够,又因为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限制,对风力发电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不够了解,导致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得不到监督制约,很多固定资产的使用信息得不到及时反映。在使用风力发电固定资产中的很多错误、不规范的使用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从一个侧面上反映出发电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力度还不能够保证。
三、发电企业完善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的对策
(一)积极实施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
应做到加强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对使用人员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及时发现问题,了解问题症结,向领导层提出资产管理使用和改进建议,使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设立发电企业各职能部门内部的设备管理员,并加强对其进行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对其所在部门设备使用和变动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到管理现场实地了解和查看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和维护情况。组织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精细化使用理论学习,定期对他们进行对于固定资产精细化使用上进行绩效考核,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
(二)提高更新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程度
固定资产更新决策属于互斥投资的决策类型,应当积极搜集固定资产更新决策的相关信息,积极采用净现值法和年金净流量法。应做到:发电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时,要注意要购入新的资产还是继续使用旧的资产是两个互斥方案,要对现金流量进行分别考察,再进行价值指标计算,进而得出最终的结论。
根据新、旧设备的未来使用年限是否相同,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决策分析:若新、旧设备的未来考察年限相同,则可使用IRR法或者NPV法来进行判断,具体既可以计算总量,也可以计算差额;相反,若两个项目的使用年限不同,则运用到“不同周期的项目决策”中所说的“年金法”来计算年均净现值。
发电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决策时,要站在固定资产使用保养等综合角度来考虑问题,要根据新设备是否扩充企业生产能力,增加企业销售收入来选择不同分析方法:如果新设备能扩充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能增加收入,那么分析现金流量就要考虑增加的收入及降低的成本,就可以选择一般的价值指标,可以采用差额分析,又可以采用总量分析。在固定资产更新的时候,若新设备只是简单代替了原有旧设备,没有改变企业的生产能力,不增加销售收入;只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减少现金流出,那么一般通过比较现金流出量的总现值或年均现金流出量来分析。在收入相同时,现金流出量越低越好。
(三)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审监督力度
发电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和资产经济效益的审计管理,在人员的任用上坚持使用专业技术过硬、整体素质较强的会计人员,加强内部的审计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考核办法,内部审计部门应设置在董事会下边,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将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业务范畴。其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就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评审,必要时借助第三方进行审计监督,出具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调查报告等,对于发电企业来讲,要建立严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体系,这对于发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兰翠红.浅谈我国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J].时代金融,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