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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基础8篇

时间:2023-09-18 17:02: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的基础,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监管的基础

篇1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通过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式作过程和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会计人员及其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二是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等管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等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工作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然而衍生金融工具集中了巨大的风险,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墨西哥危机、智利铜矿事件、巴林银行事件、亚洲金融危机、安然事件以及中航油事件等一系列的风波和危机说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当前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体系,但这些监管多偏重于金融监管方面,如英国采取的是由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统一管理,证券及期货管理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交易所、结算所进行自我管理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全国期货业公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交易所、结算所进行自律管理的多元三级监管模式。

相比之下,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则显得要滞后许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还处于会计准则制定的阶段,相关的一些问题还在探讨和解决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体系也缺乏整体的构想。因此,可以说,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才刚刚起步,在整个监管工作中,金融监管仍处于第一位,而会计监管则被放在了第二位。但是我们认为会计监管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中也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与金融监管相比较而言,会计监管具有以下特性:(1)会计监管主要是对交易者进行监管,而金融监管是对包括交易者、交易所、交易制度等在内的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管是其他监管的基础环节。(2)主要是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进行规范,并通过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监管机构等对披露信息的反馈来发挥作用。(3)主要是事后监管,常常具有非实时性的特点,而金融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过程的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因此,会计监管只有置身于更广泛的监管体系之中,与其他监管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上述特性,我们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金融监管的范围宽广,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中,其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及内容

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范制度,以建立并维持使各相关利益者准确、及时且全面获知衍生业务信用敞口及收益的信息的机制,进而实现:一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评价企业运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的业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风险的信息;二是保证有关监管机构能及时获得、正确衍生工具产生风险在单个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整个宏观经济中积聚情况。

从内容上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本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监管发展程度相适应并与国际衍生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协调的衍生工具会计模式;(2)建立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操作标准,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3)颁布衍生工具审计准则,明确审计师在审计客户单位衍生金融产品过程中所应采取的措施、步骤,保证审计师能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的风险给予合理关注和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映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4)制定和推行与衍生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确立一致、详细的有关内部控制、监督及管理层职责的标准;(5)衍生工具的复杂性使得传统会计监管中的人工阅读和分析财务信息的无法适应其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这必然要求监管机关充分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机和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克服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性缺陷,增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职能。

三、我国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比较缓慢,这与我们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关系。习惯上大家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蕴含着大量风险,因此对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慎之又慎,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境内金融市场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呼声日渐高涨,经过论证,我国在2005年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权证交易等衍生金融工具,紧接着2005年8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工作已经提上了日程,但是由于整个市场才刚刚起步,会计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起步,几个试点工具的发展也处于冷热不均的状态,由于相关的法规不配套,债券远期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成交清淡,始终“叫好不叫座”,而权证产品却被投机资金大肆炒作,上市一周之内价格波动幅度竟达到65%,远远偏离了合理的价格水平。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所需要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势必会限制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二)、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度既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共性与个性的协调依然是个难题。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做了统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政出多头面临协调的局面,从国际比较来看,《暂行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准则实现了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也适当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贴近我国的金融工具的现状。但是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开始培育,交易品种少,个性与共性的冲突不是很明显,随着今后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在制订相关会计准则时,共性与个性的协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难题。

(三)、缺乏既谙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又熟悉财会知识的金融财务复合型人才。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无论从系统性、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等方面,都对政策制定者和监管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备金融和会计复合知识,谙熟衍生金融工具和财务的实际操作,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才能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高风险,高流动和发展变化迅速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财务人员只熟悉传统的会计业务,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知之甚少,更不熟知相关的交易活动,这无疑给今后的会计监管工作带来阻碍。

篇2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利率;温州

Abstract:We described the private finance and its interest rates of Wen Zhou,and analyzed the function of the 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Wen Zhou private finance standardization. We concluded that the 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Wen Zhou private finance is not completely established,but it has already gone to first stage.

Key Words:private financial,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interest rates,Wen Zhou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60-05

一、温州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一)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阶段

温州民间金融产生于清朝以前,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私人借贷、集资、企业间借贷、信息公司、基金会、会(标会、台会等)、钱庄和当铺,如今存留下来的以地下钱庄、典当行(当铺的前身)和财务公司为主要形式。

改革开放后温州民间金融借贷得到了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互助阶段。之后,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纷纷涌现,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于缺乏担保抵押品,它们极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融资,而民间金融能弥补正规金融的这种不足,获得快速发展。到二十世纪80年代初,这种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温州大多数家庭都进入到这一民间借贷循环中。这一阶段的民间金融以互助为主,是民间自发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方式,借贷利率较低且参差不齐,基本上月息在1%以内,最高达到4.5%,利率水平高低取决于借款数额、期限、对资金需要的缓急程度以及借贷双方的私人关系等因素。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签订借款合约或者口头约定,有的要有中人作保。这一阶段借款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意识,贷款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第二个阶段是民间金融中介的出现。由于传统的一对一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出现了新的民间借贷方式――银背者,他们从放款人那里得到资金,再以稍高利息贷给借款人以盈利,借款月息有所提高,一般为2%―2.5%左右,高的达到3%―5%,甚至6%。后来出现了私人钱庄,他们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低息吸收资金,再以高息贷出,形成了民间金融组织。这一时期各种民间借贷活动对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这一时期温州民营企业融资的70%来自民间借贷。第三阶段为无序阶段。这一阶段出现各种“会”,开始主要以互助为目的,后来变成筹资手段,最后竟成为了投机诈骗的手段。第四阶段为稳定发展阶段。经过清理整顿,温州的民间金融借贷于1992年前后开始走上平稳发展的轨道,月息保持在3%左右,同时城市信用社开始发挥作用,并于1996年组建成为温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999年取消农村合作基金会,后来当地政府又出台一些有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促使民间金融运作逐步“规范化”。

(二)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规模

有关数据显示(见表1),温州民间金融由快速发展到相对放缓的转折期大约发生在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前后),估计民间融资规模约为4.5亿元,全市银行贷款余额7亿元,民间融资约为银行贷款的65%;在1991年左右,估计民间融资规模与银行贷款之间的货币数值之比为4:5,民间融资约为银行贷款的80%,融资规模的绝对量也由4.5亿元增加到40亿元,实现了快速扩张;但到了2001年,民间信用规模总计约为300―350亿元,银行贷款708亿元,二者比例下降为45%,目前这个比值还在不断下降。尽管2004年监控到的民间金融借贷资金比2003年平均增长17%,资金规模在不断增加,2007年达到390亿元,但是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慢于银行贷款市场,比值明显下降。民间金融借贷的发展速度趋于回缓期,在区域金融结构中逐步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性经济行为走向理性化、转型化的金融活动。

(三)温州民间金融的作用

温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始终都发挥着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作用。郭斌等(2002)以温州为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与民间金融互动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民间金融是温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程蕾(2004)运用回归分析法及模糊数学法对温州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民间金融资本的作用不同,在民营企业的创业初期阶段起作用大于正规金融。有学者根据“需求法”匡算温州民间金融对GDP的贡献,所得出的结论是:1999―2003年温州每年的GDP增长中,约有3成由民间金融资本投资直接拉动。温州民间金融弥补了融资缺口;打破温州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形成竞争氛围,促进了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此以外,民间金融在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市场化利率水平及形成农村金融体系多样化格局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蒲祖河,2005)。

(四)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趋势

温州民间金融从发展趋势上看将逐步发展为依法经营的个体组织。温州的经济发展模式经过几次“蜕变”之后,已逐步走上技术性的路子,而高新技术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收益高,缺少融资的途径。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民间金融借贷仍然会继续发展,甚至有可能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依靠以往的“会”或低利率的亲友借贷等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已无法满足新型企业发展的需要。宋晗等(2007)认为,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应该是民营银行,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稍微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或把民间金融同外资金融一视同仁,民间金融还可以朝社区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方向发展。

二、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运行情况

(一)温州民间金融利率逐步趋于理性

二十世纪80年代,央行连续几次加息,当1988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2.06%的历史最高水平时,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也飙升到45%;而1997―2004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也从月息2分以上降到月息1分以下。特别是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温州设立民间金融监测点之后,进一步引导民间金融利率回归理性。2004年后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及贷款基准利率的上调或下降,温州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也呈现理性的上扬或下调(见表2)。

温州民间金融利率还具有随借贷规模而反向变化的特点,表3显示民间借贷月利率从平均规模38.2万元的5.73‰,增加到3.3万元的18.96‰,借贷规模降低而借贷利率上升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小额借贷基本用于消费,所以利率相对较高,而大额借贷基本用于发展生产,所以利率较低。对形成这种利率高低的原因,张德强(2010)研究认为如果考虑产权制度的风险“贴水”的合理性,和正规金融存在的寻租情况相比较,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和正规金融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温州民间金融具有民间金融的共性优势,首先是在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具有信息优势,能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其次是其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第三是操作方便灵活,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但还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规模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满足不了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超过国家借贷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金融隐藏有非法金融的风险。当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时,民间金融很可能逆经济政策行事,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为使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国家及温州当地政府也曾出台过一些政策来监管温州民间金融,如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温州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在温州设立首个民间金融利率监测点;2002年8月,针对温州民间金融借贷活跃的特点,温州商业银行推出了委托借款业务①,试图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官方金融体系,促进其健康发展,但事与愿违。2003年,温州被确定为全国金融改革试点城市,对温州的民间借贷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②。从实际的效果看,在政府实施的监管措施里,设立温州民间金融利率监测点,来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比较有效。本文将着重分析设立监测点前后温州民间金融利率及其发展的情况。

(二)温州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与民间金融利率的关系

在借贷利率的设定上,温州信用社利率是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浮动,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将信用社利率作为自己利率设定的参照系。

那么,信用社贷款利率与温州民间金融利率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呢?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200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温州瑞安市信用联社和苍南县信用社下辖的农村信用社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可上浮100%。2003年银发[2003]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因此,2002年以来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基本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0.9,2]的区间浮动。由于只有2002年以来的温州信用社利率数据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序列只有7个数据,而2002年以前执行的是国家基准贷款利率,所以无法做二者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但可以做相关性检验。假设其他金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二者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Y1为自变量,代表温州信用社的贷款利率,X1为因变量,代表民间金融的利率,进行简单的一元方程模拟回归分析,得出如下关系式:

X1=8.3742+0.3573Y1

(5.8973)(2.2602)

R2=0.5054 D.W=3.0827

由于Y1的系数为正,与X1表现出正相关关系,且统计值T=2.2602,R2值较大,表明温州民间金融利率与信用社贷款利率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存在同向关系,温州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民间金融利率也上升,信用社贷款利率下浮,民间金融利率也下降,在二者的散点回归分析图中,这种正相关性更加直观(见图1)。但在2002年以前,信用社未实施利率浮动机制时,二者的贷款利率相关性及其微弱,在统计学上也极不显著。

温州民间金融利率的调整受信用社利率的影响较大。信用社贷款利率依据国家基准贷款利率上浮或下浮,具有拉上或拉下民间金融利率的作用,利率监管机制可以起到突出的作用。

(三)利率监管机制的辅政策

为更好地监管民间金融,2005 年, 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实施利率监管机制很好的辅政策,能使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对于民间融资的管理,提出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明确民间资本管理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其次,提出疏堵结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规定“对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 4 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其超过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强调要严厉打击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各种非法融资活动,并进一步明确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典当行、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票据业务的管理职责和明令禁止行为。再次,要求“合理引导,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民间金融监管初步形成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管理的模式,这有利于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实施。

三、温州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的效果及经验

无论是官方基准借贷利率还是温州信用社借贷利率,对民间金融利率都产生同向的影响,而信用社借贷利率的影响更加直接。因此,利率监管机制对配置资源的作用明显。据温州市政府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温州已注册各类担保机构近250家,但其中多数担保公司银行是不认可的,目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正式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还不到总数的1/4。2007年,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三者的比例为54:17:28,民间融资的比例高于银行贷款,比2005年上升了1倍。在39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120亿元投向企业生产,占民间借贷资金的30%;64亿元投向股市和基金,占民间资金的16%;95亿元投向外地矿业开采,占民间资金的24%;其余占民间资金30%的110多亿元投向比较分散,既有生产借贷,也有生活借贷。民间融资规模略有增长,并出现逐步规范化趋势,签订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合同要素日趋完备。从利率来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比常规贷款利率稍高,但未高出太多,2002年以来均没有超过2倍。从个体来看,仍然存在“高利贷”现象,新型的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大量存在地下经营放贷业务的现象,影响了该地区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温州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贡献,在鼓励和监督、管理民间金融方面,温州有以下的经验:

(一)设立、健全民间金融利率监测点,及时掌握民间金融利率情况

2002年,央行将温州定为民间利率监测试点城市,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改革。截至目前,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已在当地基层金融机构设立400个监测点,由信贷员负责调查汇总。网点的铺设也具有一定组合性,既针对民间借贷最集中的乐清、瑞安等集镇,也包括泰顺、文成等经济相对落后的集镇。期限分一月内、六个月、一年期、一年以上。借贷关系分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企业借给企业和企业借给个人等四种。通过对民间金融利率的信息收集,能够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动向。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章,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

温州市政府与民间金融管理各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近10部规范性文件,每年都要进行民间金融发展情况的调研,并撰写报告披露民间金融市场信息,增强了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对称性,降低了民间金融的风险。

(三)把信用社利率市场化

对贷款利率实施监管的有效前提是信用社的借贷利率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同时还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利率监管机制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2002年温州市信用社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其借贷利率基本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使民间金融利率基本表现出与其同向变化的趋势。

综上,虽然温州在监管民间金融方面已取得很好的成效和经验,但温州民间金融监管的利率机制还没完全建立起来,只是对民间金融实施了利率监测,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利率监管机制。当地政府和监管当局在鼓励民间金融发展方面的措施还不完善,民间金融进入市场的门槛还比较高;监管力度较弱,对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这样事实上形成双向促进民间金融以地下形式发展的态势。另外,利于利率监管机制发挥作用的三方监管模式还没建立。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运行,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注:

①所谓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温州市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②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03年1月份对此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共涉及民间借贷328笔,金额5666万元,最高利率为月息20‰,最低利率为5‰。结果显示民间金融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12个月居多;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最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最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

参考文献:

[1]陈晓红等.基于DEA方法的民间金融资本运用效率研究―对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7,(5).

[2]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3]刘丹.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探析[J].金融与经济,2009,(8).

[4]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

篇3

关键词:金融风险;模型机制;应用研究

1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就是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现实金融活动不是简单的由金融机构给实体企业提供贷款这一单项的资本运动过程,而是受信贷款的实体企业之间又相互占用金融企业的资金,这种资金连锁运动的过程就是复杂金融过程。其金融风险度和管理的难度会更大。我国是世界制造业大国,国际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和兴风作浪所带来的金融动荡必然会伤害我国的实体经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根本解决金融危机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法。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经济体出现了金融创新理念,其无节制地运用金融扛杆,从根本上说,是无限度地放大债务风险价值,造成经济泡沫,以致发生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

2投入产出技术及在我国的研究状况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科学发展上有一个重要的动态,就是各种自然科学突飞猛进,尤其是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产生了网络科学、云计算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交叉科学。数学作为研究客观世界中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在许多科学研究中起到支撑和基础作用,是打开通往成功之门的钥匙,我国大学生考研中有一句名言:“得数学者得天下。”但在数学的应用中有很不和谐的一面,比如投入产出技术在经济管理方面对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成果没有很好地应用和保护,有些甚至被抛弃,比如在税收征管和金融风险管理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做着加减乘除的运算,但在理论研究中却滥到无法形容的程度。在此提出以引起教育和科学界的重视。投入产出技术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中央统计局曾经编制了1923—1924年国民经济平衡表,其中就有了投入产出方法的直接消耗和间接消耗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俄国数学家瓦西里列昂节夫从前苏联移居美国后提出了投入产出方法[1],其研究成果于上世纪30年代在美国成型,被称为“投入产出技术”。1973年因在此领域研究的贡献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方法是把一系列内部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投入(购买)与产出(销售)去向排成一张纵横交叉的投入产出表格,根据此表建立数学模型[2],计算出直接消耗系数,根据直接消耗系数计算完全消耗系数进行平行结转,据以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的方法[3]。上世纪50年代以前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应用投入产出方法,投入产出方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主要应用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军事系统。投入产出技术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兴起[4],主要读物有陈锡康、李秉全编著的《投入产出技术》和柴作楫、孙恒志、俞文华编著的《投入产出法入门》。之后我国政府要求各级国民经济计划部门编制各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入产出表”,但很多地方政府都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在企业管理方面,这种很有效的微观经济管理方法在具体的企业经营管理上一直没有引起重视和广泛应用。笔者于2007年应用该技术的平行结转计算方法在中石油兰州石化集团公司调研并探讨了石油化工企业的成本计算、所得税计算、增值税计算和消费税计算的数学模型,写作完成了《投入产出技术在石油化工企业纳税评估中的运用》论文,该论文获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培训科研课题三等奖,2010年5月在《财会研究》发表了《投入产出方法在企业计划管理中的应用》论文,2010年10月在《财会研究》发表了《投入产出方法在大企业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研究》论文,首次提出应用投入产出技术进行复杂制造业大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2011年笔者在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又进行了调研,使用逐步结转运算方法建立了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的成本计算、所得税计算、增值税计算和资源税计算的投入产出数学模型,这种逐步结转运算方法对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进行成本计算的数学模型是对投入产出技术的创新发展。2017年又分别在《天水师范学院学报》第4期和《兰州工业学院学报》第6期发表了《基于投入产出模型的复杂制造业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和《基于投入产出模型在复杂制造业大企业纳税遵从模型机制中的应用研究》等论文。这种模型极具税源管理的个性化和纳税评估的联评机制,能极大地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节约行政成本。但这种非常科学的管理方法在我国税务部门和企业没有推广应用,在国际上“自由经济思想”出现以后,这种技术方法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投入产出技术管理经济的方法逐渐被人们淡忘了。

3应用投入产出技术建立金融风险管理的模型机制

3.1理论依据

在金融领域,从这些年来历次世界金融危机的本质和根源上看,有一个共同特征是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负债规模大于资产规模,这是西方新金融理论体系下产生的“金融创新”理念的结果。当金融危机发生以后,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政府出面进行财政注资救市。这种情形在我国的金融企业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是不可能发生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各金融企业的利率开放,在复杂金融过程中很有可能形成由于供应链断裂而发生金融风险。实践证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效防范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机制。那么,有没有解决金融风险的良方呢?把金融资本从投入和产出这两个最直观的经济联系来思考,就会给金融资本的流动设定了一个能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的依据,进行这种定量分析,就是把投入产出技术科学地应用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金融管理中使用投入产出技术,就能够为金融资本的投入和产出建立科学的内在联系,即在这种联系下,金融市场的信贷规模是按贷款额和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环境下可实现的新增社会财富即企业利润的量来决定的。这就把银行的贷款规模建立在了具有一定财产作保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任意放大债务规模。金融企业的“投入”是金融企业货币资产的输出,即对外发放的借款额;金融企业的“产出”是金融企业所输出的货币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个经济利益是借款本金和利息。金融企业家也存在着以最少的货币投入取得最大限度的货币产出的需求,但这种货币产出不是无节制的,因为利息是实体经济利润的一部分,即银行利润是产业工人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货币本身不会带来新增的价值,只有当它和实体经济中的产业工人这个劳动者结合起来的时候才能带来新价值即国民收入,一个国家一年的国民收入即是这个国家当年新创造的财富,如果这个国家的举债规模超过了它当年的国民收入则该国的信用就出现了风险。发生在2009年的“冰岛国家破产”说和2010年的“欧洲债务危机”的实质就是这种原因。这就是说,金融资本的投入和产出也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就是金融资本投入产出的数学模型。因此,应用投入产出技术来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就能使金融资本的运转走上稳建和谨慎的道路,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当然,这种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是在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的背景下,服务于传统产业的金融机构所适用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进入新世纪以来,已经出现了“新经济”形态,这种新经济是指创新性知识在知识中占主导、创意产业成为龙头产业的智慧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是建立在信息技术革命和制度创新基础上的经济持续增长与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并存,经济周期的阶段性特征明显淡化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新经济的实质,就是信息化与全球化,新经济的核心是高科技创新及由此带动的一系列其它领域的创新。这种以创新、创意和智慧为龙头产业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主要是“轻资产“,大多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经验、规范的流程管理、治理制度及与各方面的关系资源、资源获取和整合能力、企业的品牌、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对金融机构服务于这些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不能象服务于传统产业的那种模式确定“金融投入”,这类企业的金融产出的设计由于没有行业利润率,要对其利润进行事先评估,根据评估的利润效果来计算“金融投入”。这也就做实了金融服务于“轻资产”企业的货币投入。所以,这种金融风险管理的模型机制在当前大力发展创新型社会的情况下,其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管理就更具有科学意义。即应用投入产出技术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促使我国真正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要彻底解决金融风险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就不能不重视瓦西里列昂节夫创立的投入产出模型,按投入产出模型来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就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例如2007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如果“两房”公司在当时美国房地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其行业利润率就会很低或是负数,这种情况下在该领域发放的贷款按“投入”和“产出”的思路来分析则投入明显大于产出。因为这个产出是整个房地产行业贷款资金运转的结果,由于利润率为负数,这些资金运转产生的资产额必然会小于当初的贷款额,即“金融产出”小于“金融投入”,这就是“金融风险”。当然,在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思维的作用下,两房公司不可能按照“投入产出技术”的方法、思路来进行风险管理,那么2007年那样的次贷危机也就不可避免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投入产出技术”的应用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3.2模型机制的建立与应用

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机制的研究是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选取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项目;并且,这些经济实体内部之间相互占用金融企业的资金,这就符合复杂金融过程的特例。模型的建立是按投入产出技术建立金融企业资本投入产出模型表[5],采用平行结转运算方法[6]。第一步:建立金融企业资本投入产出表;第二步:计算出金融企业资本直接消费指数;第三步:按照金融企业的特点设计风险警戒线,通过平行结转运算计算出“风险信用指数”和“各行业金融产出额”,建立金融企业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第四步:根据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中的风险信用指数进行风险信用评估与管理,并提前做出控制、预警、决策和处置方案。按照投入产出技术设计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关键是把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保守地估计为零,这种机制可以保证金融企业的贷款在出现风险时能最大化地回收。把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金融企业的投入,根据投入产出的理论依据,金融机构为防止破产,必须要保证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业务的实体企业的资产不能低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即实体企业的资产在模型表中称为“可担保资产”,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发放的借款称为“贷款投入额”。由于所有者权益为零,所以,“可担保资产”就等于“贷款投入额”。“可担保资产”总额是金融企业贷款风险警戒线,表示贷款如果发生意外无法收回实体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保证最大回收的资金。“贷款投入额”是金融投入,它不能大于“可担保资产”。显而易见,金融机构按这种机制进行货币投放是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同时,也是谨慎、稳健的金融体制。金融企业放款以后,要收回货币,收回的货币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这就是金融产出。考虑到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是“零利率制”。另外,有些实体企业如果利润率为负,即发生亏损时归还贷款就有困难。因此,在设计金融产出时,以实体经济的行业利润率乘“可担保资产额”,计算出实体经济利润额,再和“可担保资产额”相加,计算出“行业资产产出额”。按上述技术建立“金融机构资本投入产出表”。再按投入产出的技术方法进行平行结转运算,计算出“信用风险指数”,并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提前做出控制、预警、决策和处置方案。由于篇幅所限,其运算过程简略。通过平行结转计算后,其行业金融产出额小于贷款投入总额,就是产生了金融风险。除商贸业和交通运输业外,其它行业的金融产出都比贷款投入额或可担保资产的数值小,而且金融产出总额也小于贷款投入总额,很明显这就是很严重的金融风险。从计算出的风险指数可以看出,其和“按行业计算的单位贷款产出额”的数据一致。再按信用等级评价,则制造业属四级不良信用等级,矿产业属三级不良信用等级,房地产业属二级不良信用等级,而商贸业属二星级优良信用等级,交通运输业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该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一级不良信用等级。控制、预警和处置的方案是努力紧缩房地产业的贷款;同时,帮助矿产业积极收回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占用的资金;另外,帮助制造业积极收回房地产业占用的资金,这样就可以规避金融风险。现假设,在银行资金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缩减房地产业的贷款2000万元,增加到矿产业,同时帮助制造业收回房地产业占用资金300万元,帮助矿产业收回房地产业占用资金400万元,完成了上述贷款结构的变化工作以后,则该金融企业就不会发生金融风险,也就不会产生金融危机。这个变化了的金融投入产出计算过程在此省略。用投入产出技术构建的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机制把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建立在具有一定资产作保证的基础之上,不是任意放大债务规模;并且,所使用的平行结转运算方法把各产业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占用金融企业的贷款和当某一个产业部门发生亏损而可能发生潜在的金融风险这种复杂金融过程的内部联系都揭示出来了。这就避免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比如房地产业发生了亏损,矿产业和制造业盈利,它们都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房地产业占用银行贷款规模最大,房地产业还占用矿产业和制造业的资金,表面现象矿产业和制造业由于盈利而没有金融风险,但通过投入产出技术建立的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运算,这三个产业部门的“各行业金融产出额”可能会小于“可担保资产额”,则表明出现了金融风险。这是由于房地产的不良贷款引起的各产业部门相互占用资金造成不良资金连锁反应形成的潜在的金融危机。这就从根本上反映和揭示了金融企业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造成金融危机并带来经济危机的根源和机理,证明运用投入产出技术进行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是十分科学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美]瓦西里列昂节夫.投入产出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

[2]联合国计划统计局.投入产出表和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1:42-61.

[3]陈锡康,李秉全.投入产出技术[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3:3-4.

[4]柴作楫,孙恒志,俞文华.投入产出法入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18.

篇4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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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支持“走出去”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02―2011年,我国年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27亿美元增至747亿美元,年均增长27%。2012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40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22.2亿美元,同比增长52.8%。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按照以往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发展态势来看,到2020年,我国向海外输出的直接投资总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境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迫切。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为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了空间

金融危机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复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中国家纷纷“向东看”借鉴经济增长经验,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借势进入这些国家扩大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和产业在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后,也急需外来投资为其注入活力,这就为我国企业进行绿地投资或开展并购带来机会。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金融业目前仍处在修复过程中,欧洲银行大规模“去杠杆化”进程仍在继续,据IMF预计未来两年欧洲银行去杠杆化规模将高达2.6万亿美元,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让渡了空间。

(三)人民币国际化为产业和金融“走出去”创造了重大机遇

国际经验表明,本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不仅会促进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带来重大机遇。一是人民币跨境使用必然要求境内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延伸其服务范围,扩大其海外业务;二是预计人民币将首先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率先得到广泛使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最重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可以在此过程中完善海外布局;三是国外企业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不断扩大。据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份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大型跨国公司中有17%计划在未来1年中通过人民币计价债券、贷款和首次公开募股等途径进行融资,25%计划在未来5年进行人民币计价融资。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提供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从而为其海外分支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带来机遇,并有望在人民币结算、清算、金融市场和海外融资领域确立领先地位。

二、金融支持“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国家通过放松外汇管制、成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措施给予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然而,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已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尚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许多新机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业务应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的现实选择。然而至今,国家外汇管理仍未改变“宽进严出”的政策导向,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支持很不均衡。金融危机以来,为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外管局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但这些政策调整远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便利的需求。目前,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仍比较高,对外担保金额与企业外汇收入及部分财务指标挂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不仅制约了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活动,甚至会贻误企业海外发展的良机。

(二)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欠缺,大量有活力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一些能够获得优先融资权利的企业也只能主要依赖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场外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的发展明显滞后,不仅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和不畅,而且也使企业缺乏风险对冲工具。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由于国内“充血”不足,加上风险管理工具缺乏,企业境外发展显得后继乏力,境外经营风险明显加大。

(三)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走出去”需求

首先,政策性银行服务不足。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进出口银行目前提供的海外投资融资规模仍然较小,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比较低,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业和大项目上,大多数民营企业事实上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向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全球金融服务。一方面,商业银行海外贷款受到额度限制与审批限制,全球授信能力有限,作为“走出去”主体的民营企业大多与此无缘。另一方面,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地区分布契合度不高。特别是,真正能够开展业务、获得盈利的分行、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比例较小,很难承担起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重任。第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较弱。受此影响,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发展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

(四)保险业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提供对外投资保险的唯一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和非商业化经营,其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与我国企业快速增长的对外投资规模相比,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且,其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加之保费费率过高,从而削弱了保险业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建议

综上可见,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应当抓住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战略性收缩、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等重大机遇,加快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积极培育形成境外银企合作新格局,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着力培育和提升我国金融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跟进,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应是国家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为此,一方面,加大国内金融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度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企业用汇的便利性。积极发展外汇市场,增加外汇市场产品,便于“走出去”企业规避汇率、利率等风险。鼓励境内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信托、基金、期货、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比照“中非发展基金”),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投资方式如并购进行专业化投资。发展商业性出口保险业务,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互补的双轨制,降低保险成本,扩大保险覆盖面和规模,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的支持力度。

篇6

论文提要:近年来,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不断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但对企业后续的金融支持还不够重视,一些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本文提出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认为我国应当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纳入一个基于国家战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分工,依据海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实行有差别的支持政策,构建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分阶段推进的金融支持体系。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 “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 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 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我国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职能、为“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和投资保险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尚未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如何定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够获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何处理银行因经营政策性业务造成的损失等。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海外投资项目,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动荡地区的海外企业,更是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为打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顾虑,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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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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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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