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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进行了分析,归纳出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发现农村土地征收现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补偿方式;合法程序;监督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为建设城镇、工厂以及工业园区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可能引发大量的纠纷。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是以补偿为前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成为国家所有,具有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四点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强制性
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是国家,国家是有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农村土地实施强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须完全服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特征的,但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础之上,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个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断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标准和依据就是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工业区建设等用地的不足,都导致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逐渐扩张。因此,只有明确是为公共谋求利益的目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才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国立法中,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践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才能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如果对土地实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使征地行为是为了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少数人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必须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践行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意义之重大,在对土地征收进行中,保证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土地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起到了关键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诸多原因,三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方面矛盾和纠纷,最为凸显的矛盾就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还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现象存在,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参与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公众对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应有权参与。在国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专职专员进行一系列审查,召开听证,被征地者可以参加其中的所有过程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让被征地者真正参与到意见征求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其次在发生土地纠纷和矛盾时,要保证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的部门。如果被征地者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等问题有异议,应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此类申诉,这样才可以化解农民的矛盾,保护农民的权益。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方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标准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依据上文中的补偿标准,农民所能获得到的征地补偿范围极为狭窄,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差极其悬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没有为农民身份的人民群众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从业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况下,近乎等同于失业,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来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应提高对被征地者的补偿,才能真正对农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来看,除去法律已经规定的补偿外,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再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才能让农民切实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征收的进行系统监督、管理的政府执法部门,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前,要严格控制对土地的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个人;为征地补偿费专门设置专用账户,并纳入到银行体系,使农民集体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设置土地执法监督和咨询的机构,让农民可以充分咨询和表达诉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代社会,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特征,其实际存在的弊端,从法治建设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都应该尽快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监督体制,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鹏.我国农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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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银燕.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39):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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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常见网络数据库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基层国土资源;资源管理;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尤其是随着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不断凸显,在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框架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探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土资源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这种淡薄的观念意识表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就是土地资源利用审批的混乱现象,由于缺乏有效地保护意识,在土地征用审批、审核等方面往往无法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土地审批手续和程序混乱,土地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直接导致了基层土地利用不合理问题的出现。其次,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有待提升,一是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基本上是靠领导的“一言堂”,领导干部没有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审批手段和要求随意更改,违法滥用行为层出不穷。二是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执法力度欠缺导致了大量国土资源的流失。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市场化倾向和征地补偿机制不够健全也是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很多基层国土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都是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的,加上土地开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问题,使得土地收购储备相对比较困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性土地资源开发的现象,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在土地征地补偿方面,由于各个地区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征地补偿方面经常出现冲突事件,征地补偿相关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2 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效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意识。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要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进行强化,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端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确保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有效地进行。其次,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按照标准、要求和程序开展土地审批审查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握当地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向。另外,强化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作风。最后,还要加大国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国土资源保护的意识,了解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土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是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序、有效、科学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要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端正的执法态度进行执法。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定好做好严格执法、全面排查,严禁出现暴力执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土地管理执法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才能够在土地资源利用合理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将依法执政的观念根植于心,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补偿措施。征地补偿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确保土地征收利用、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要方法。首先,国家应当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意见给予指导性的规范和统一,出台相关的征地补偿制度和补偿标准,为基层国土征地补偿工作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其次,为了减少土地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在土地征地过程中,首先要做好人民群众对补偿措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情权,做好相关的学习宣传工作,尽量拓宽土地补偿途径,做好相关的安置工作,提高征地补偿工作的有序性。
3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改善措施
社会在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时代对于社会组织结构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不断的提高,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有限的国土资源也开始出现了紧张的局面。如何有效的对国土资源进行利用,以保证其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考虑的事情。目前,在管理国土资源工作上,我国仍旧有着很大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执法不严,观念陈旧,体系制度匮乏,管理措施不配套等,这些都成为基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的阻碍。我们必须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工作,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导致土地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国个人及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开采行为,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提高执法力度。对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对于违法乱建和违法开采行为应该加强整治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首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态度,不暴力执法,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相关执法工作,全面排查、严格整治,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措施。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规范、统一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制度,并且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及时的调整,使征地补偿费用尽量满足群众需求和意愿,从而确保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地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防止征地补偿的克扣和截取,防止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此外,要确保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补偿措施的知情权,尽量拓宽补偿途径,对被征地群众作出妥善的安置,以减少相关纠纷问题的发生。
总之,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管理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强以及相关制度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从意识提升、执法力度强化以及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胡小娟.基庸土资源管理工作探讨[J].建筑知识,2016,(3):265.
1、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只注重对农民当时的经济补偿,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将如何生存。失地农民需要面对的一个巨大困难就是如何顺利地农转非,尽快地成为城市居民。实际情况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制度的背景下,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在经济上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距,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并不能弥补这个巨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全国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顺利建立,农转非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仍然处于缺位状态。
2、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明晰的重要原因之一,经营权、承包权很难加以区分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为混乱。土地承包权是指经营户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对公民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然而事实上,现在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仅是土地的耕种权,而没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本应是具有使用权性质的,而现在就仅仅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以及极小的处分权。这就使得承包经营者无法充分行使自己对承包土地的全部权利,造成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在现实中必然导致土地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3、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农村土地使用与流转制度市场化水平低。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除了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流转,即农民自己转包和集体对土地集中调整来实现流动。缺乏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得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未能有效实现,而土地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升级扩大存在巨大困难,也使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机会降低。
二、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利益受损的体制原因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于1954年提出著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他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普遍规律,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达的工业与传统落后的农业并存,在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工业化提前进行。现代工业发展起来以后,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通过对落后农业部门不断影响,促使农业部门逐步实现现代化,最终促进工农业平衡、可持续发展,实现二元经济结构的升级,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建国以来我们走的是一条与众不同的工业化道路,高度重视工业化,农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投资与重视,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工农分开,以牺牲农民经济利益为代价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然而对农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大大削弱了农业资本的积累、生产技术革新的实力,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也就造成了我们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改变。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这一非均衡发展模式进行了一些改变,提高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投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特性。
三、征地执法部门行为不规范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外部原因
1.征地审批过程的监管不到位。农用转非农业用地的审批权往往在各市、县级政府。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管不到位,造成市、县级政府征地权力过大,擅自审批。
2.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的实施过程中,漠视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不落实征地补偿和就业安置协议,征地信息不对征地农民及时公布。
3.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与农民利益受损问题不挂钩。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主要以经济发展水平为考核标准,维护农民利益、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没有进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之中。
4.对征地违法行为追究不到位。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且未能及时解决的、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力度不够。
四、相关保障体系缺失是农民利益受损政策原因
土地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取得收入的根本,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功能。目前,由于我国的农转非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有关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中关于生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上“失地农民”自身的资金紧张和缺乏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等原因,“失地农民”拥有社会保障的比例偏低。“失地农民”既失去了土地保障,又没有享受到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征地补偿费可以解决一些农民当下的困难,但从长远来看,相关保障的缺失给失地农民以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就业安置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是利益受损的突出表现
1.土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发放不到位,失地农民无法自主就业。征地者向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一级的政府支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乡镇政府没有将其足额发放到失地农民的手中,而是截留一部分挪为它用。这种方式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极大的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得一部分想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失去了创业资金,不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规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各承包户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严重地制约着土地的正常经营。许多承包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1)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或很难增加;2)许多经营水平低、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这样,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是对极为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1.2消极经营,经营行为恶化 在现行承包土地分配机制下,承包户即使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好的经营条件,也不能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规模狭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必然影响他们的土地经营热情,制约和降低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很多农民逐渐转为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量的农地撂荒、抛荒现象。
1.3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地耕种趋向于短期化行为,出现了掠夺式经营、改变耕地利用方向等现象,这种情况自然会使承包地流转困难,使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2各项权能残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国家禁止其对外入股和抵押。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终极支配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了集体在土地支配上的权利空间过大,土地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如果某开发商要开发某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块土地只有先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是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唯一方式。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丧失了土地的处分权能,同时由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使农民失去了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农民作为产权制度主体却并不拥有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是名义产权制度主体,而不是真实产权制度主体。
2.3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只能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大多是以农户自发形式进行,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保制度实际是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土地就起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一些农村居民已经脱离土地进入非农产业,但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他们还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抛荒、撂荒,这是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4缺乏法律法规有效保护 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可归结为以下3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农村已是相当严重。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例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3.1明确所有权主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权利的登记被分割为2个部门,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探析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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