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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的税务筹划8篇

时间:2023-09-17 14:51: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商业地产的税务筹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商业地产的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商业地产 税收筹划 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作用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超出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范围的基础上,在组织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及商品买卖等相关经济活动中选择合理、合法的税收方案,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本质上是转嫁企业成本,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税收筹划行为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并且在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前实施税收筹划,其体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是一种层次更高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属于资金密集型组织,因此要做好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具体而言,税收筹划对商业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实现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其次,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提升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管理水平与管理效率;再次,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最后,税收筹划也是商业地产开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决策内容。

二、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

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为营业税,其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国内提供应税劳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及不动产销售的组织单位及个体,对其营业额进行征税;在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中,由于其与销售不动产的税目规定相符,因此要征收营业税;其次,土地增值税,其征收对象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建筑产品时产生的价格增值量,而土地价格增值量则是指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规定的开发成本及其它费用支出后所剩的余额,土地价格增值量由土地增值的多少来决定;其三,印花税,其主要征收对象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针对交易金额征收的税种;并且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建筑合同过程中,也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其四,企业所得税,即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的出租或转让时,会获得相应的净收益,按照会计规定,该部分收益要纳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并缴纳一般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房产税,在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未公开出售前,无需征收房产税,不过,如果出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的出租、应用或出借,则要缴纳采用比例税率的房产税,根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筹划的方法及实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压低土地增值额

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房地产企业要对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进行计算,并计算出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合理比较两者的大小,从而在项目筹建初期确定一种最佳的利息扣除方法,以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起征点及相关优惠的税收政策。在出售房产时,可以采取措施以降低单笔销售额的利润,比如整体转让法、分解定价法以及拆分收入法等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有效措施降低课税基础,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金,并且所适用的税率也可能相对更低,以尽量实现“收入最小化”及“成本最大化”的筹划目标。

2、降低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商业地产项目开发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适当的放慢项目竣工时间,通过延迟纳税时间以达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赢得货币时间价值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在税前扣险员工的福利保障资金,比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这种方法可以在提高企业员工福利的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

3、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每个项目均需占用大量资金,相应的这些资金会产生大量的利息费用,因此做好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意义非常。根据利息支出的性质不同,税法上的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有些按资本化处理,有些则按费用化处理,相应的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无论利用哪种处理方法均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或者发生亏损的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可以选择资本化的方式处理借款费用;其次,如果企业处于获利年度,那么尽可能采用费用货的方式处理借款费用,以减轻税负;再次,要注意合法支出利息,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最后,由于税法对企业金融机构外的借款均做了强制性规定,如果利率大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尽量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贷款,以防止纳税调整额增加。

4、其它税收筹划方法

其它税收筹划方法包括税基筹划技术、紧扣临界点及提高经营销售模式的灵活性等。其中税基筹划是指降低税基以减轻税负,企业在选择集资方式时可以参照税基差异,比如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税基等,至少选择其中一个集资方式;而紧扣税收的临界点可以获得较好的减轻税负的效果,因为我国相关税法中有所规定,应缴税额超出特定的范围内,税率会发生变化,因此将涉税金额控制在临界点以下,在缴纳税金时可以按照较低税率征收,有效降低税务负担。此外,在商业地产项目标销售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与经营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1、案例一

A房地产企业所承建的普通住宅取得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开发该项目A房地产企业所支付的地价款为550万元,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10万元,房地产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收金额为100万元。A公司为降低税收成本,采用了税收筹划措施,降低该项目住宅的销售价格,由2000万降至1895万元,其增值率为19.8%,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增值额小于扣除金额20%,则无城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A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后,其利润为315万元,与未进行税收筹划相比,共降低21万元税负,下表1可以直观看出:

表1:税收筹划前后税收利润对比 (单位:万元)

2、案例二

B公司一经过简单装修的住宅项目总售价在1200万元,该项目中还配置了相关设施,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可知,B公司开发的该项目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额则为600万元。如果采用税收筹划方法,对该住宅项目进行拆分,分为毛坯房出售合同与房屋装修类合同,则不含装饰成本的毛坯房屋的合同价为1000万元,合同款的税收扣除成本则为350万元,该合同可以归类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所以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税等;而房屋装修类合同中,装修成本的合同价为200万元,在计算上缴税额时可以将50万元成本扣除,并且房屋装修合同归类为装修服务类,所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税。那么B公司这一住宅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后,税后收益为985.9万元,下表2可以直观看出:

表2:税收筹划前后税收益对比表 (单位:万元)

3、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一套建设专用设备,价值300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左右,使用年限在6-10年,计提折旧采用直线法,设计以下两种方案:

一种方案是按10年期限计算折旧,相应的计提折旧额为:

300*(1-2%)/10=29.4 (单位:万元)

设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期数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为6.154,则折合为现值的折旧可降低所得税支出为:

29.4*25%*6.145=45.17 (单位:万元)

第二种方案是按6年期限计算折旧,相应的计提折旧额为:

300*(1-2%)/6=49 (单位:万元)

期数为6的年金现值系数为4.355,则折合为现值的折旧可降低所得税支出为:

49*25%*4。355=53.35 (单位:万元)

虽然从数字上看,改变折旧期限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总和的影响不太明显,但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显然6年期的折旧期限更加有利,可以节约8.18万元,因此选择6年期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赵岩.警惕美国地产税务陷阱[J].金融博览(银行客户).2008(05): 70-71

篇2

摘 要 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高税负的压力使不少房地产企业将部分高利润率的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论文在新会计准则开始实行的背景下,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向投资性房地产的利弊及相应的税务筹划。

关健词 投资性房地产 利弊 税务 筹划

房价无疑是目前中国最热门的话题,国家近期颁布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都是为了遏制房价,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利消息。客观来说,我国房价过高的原因很复杂,其中税费比重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月正式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并调增了预征比率。有实力的地产公司为减少高利润开发产品所带来的高额土地增值税转向商业地产经营,已成为一种新模式。如何认清利弊、有效地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逐步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思路中的重点。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利弊分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无疑有效地避免了利润率高的商业地产部分的高额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自留商业地产项目要进行立项审批,同时存在着一些弊端:

1.减少现金流,增加企业财务成本和资金占用率。对于资金链易断裂的房产开发行业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都具有自留商业地产项目经营的实力。另外由于商业地产一切要靠收益率说话,开发商为了营造商业氛围只能延长周期,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周转速度。

2.投资性房地产避免了土地增值税,但要负担房产税。

3.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目的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计量方法

新会计准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规定了两种计量方法,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成本法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折旧减少当期利润,具有递延纳税的意义;而公允价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但不可以计提折旧,即使当期发生了资产减值,因此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只能作为递延资产,等到资产处置时才能确认。

(二)租金收入的筹划

1.将出租业务策划为承包业务

房产税的计算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早期建造的房屋尽管账面原值很低,由于地处市区中心地段,现在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原建造成本反应出来的账面价值,其每年的租金收入甚至远高于其账面原值。但租金则偏高,这样就造成了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负担不公平的现象,从租计征税负重,从价计征税负轻。房屋出租除了需要交纳租金收入12%的房产税,还需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税收负担偏重。而从价计征房产税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房屋承租人招聘为经纪人,将房屋出租行为变为自办商场再承包出去,收取资产管理费,那么原有的房产税就可以按从价计征方法征收房产税,也可以避免了营业税及其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成都中心商业街则出现将40年的商业产权转化成10年、20年的经营权出售给小商家,产权不变的情况。

2.租金收入分解为其他形式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租金收入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应尽量考虑分解租金收入,将部分租金收入以其他形式表现,这样既可以减少租金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又不影响企业收入。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开发的商住楼中的1-6层商业地产部份3万平方米自留打造成童装批发中心用于对外出租,公司计划由所属物业公司作为中介按照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出租,该价格包含了所有费用。

筹划前公司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营业税及其附加:由于每月租金总收入为4500万,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 4500×5.5%=247.5万。

房产税:企业的房产税应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因此房产税为4500×12%=540万。

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本例中暂不考虑。

筹划分析:从合理分解租金的角度进行筹划。将水电费、卫生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保安费、会员费(房租可打折)、物业费从房租中分解出来,与客户签订房租合同注明其他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单独收取房租。假设该公司每月收取客户的其他各项费用合计为1500万元,那么,由于租金收入直接减少1500万元,甲公司写字楼的出租将直接减少房产税为180万元(1500×12%),而水电费、卫生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保安费也降低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可见合理的分解租金收入,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收入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税负。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空间,而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再利用计算、比较分析等方法手段来甄选具体的操作方案。

参考文献:

[1]章颖凌,常苏芬.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1).

篇3

关键词:工业地产;财务管理;税务策划

工业地产是房地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用于工业类土地使用性质的熟地、毛地和在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与商业、住宅和各类综合用地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工业类土地用途较为广泛,主要用于物流仓库、厂房和工业研发楼宇的制造。工业房产的土地批租年限为50年,在获得工业用地后,需要按照产业企业的需求开展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与已确定主题的产业企业强强联合,提高企业的项目收益。

一、工业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与税务策划的关系

税务筹划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在工业地产开发企业中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税务筹划是判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标准,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对减少税收支出,实现地产财务管理战略目标,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房地产行业作为一项资金流动较为密集性的行业,强化税务筹划,对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税收筹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情况,将税收筹划纳入到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达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目的,促进企业的利益最大化[1]。并且工业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企业理财行为的充分展现,能够保证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工业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融资、利润和经营,需要将税务策划融入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工业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受税收体制影响较大,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与企业的纳税成本有直接关系,管理者需要深入了解纳税成本和企业受益之间的关系。

二、工业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务策划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单一,融资难度大

本公司的工业地产项目主要是建标准化厂房,主要经营项目为开发厂房出售或者出租,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但是由于标准化厂房建设是一项高风险、资金密集型和长周期的行业,企业的资金周转率较低,资金回收速度较慢。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债券、银行贷款和合作开发等形式硎迪郑但是仅能够满足企业的日常运营支出。通过调查分析可知,工业地产企业有60%以上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银行贷款,对银行有着较高的依赖性,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利率波动风险、偿债风险和再筹风险等问题,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给工业地产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2]。

2.不重视全面成本管理,成本控制力差

工业地产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审批、融资、建设和销售等多个环节,导致资金的预算控制和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合同管理是企业控制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大经济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依靠合同来完成,一旦出现与合同要求不符情况,势必会增大成本控制难度。全面成本管理要求工业地产企业在发展中需要实现多层次、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但是企业在实际的运营发展中,忽视了项目策划、设计、建设和销售环节一体性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全过程成本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导致成本管理偏离预算,出现财务部门信息不完整现象,影响成本控制效果。

(二)税务策划存在的问题

1.涉及税种多,在开发成本中占较大比例

工业地产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内容。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承受着沉重的税收负担,要想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但是由于工业地产行业发展的时间较短,各项法律政策还不健全,影响着企业税务筹划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3]。

2.税收筹划无标准,导致风险增加

工业地产企业在运用税务策划时,不同的财务人员提出了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知,税务策划没有固定标准和方法,主要依赖于财务人员对税法的了解程度。在实际的纳税过程中,纳税人和纳税机关存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情况,导致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增加了纳税风险。税收筹划涉及执法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等方面的内容,纳税人需要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加大风险应对能力,来降低风险。

三、解决工业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与税务策划问题的对策

(一)财务管理措施

1.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金融秩序

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金融秩序是当前工业地产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需要结合当前工业地产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推进证券、信托和抵押等融资方式的发展,实现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的融资管理效果。工业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良好的发展,需要积极与国外企业进行合作,将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融入到企业的融资中来,在企业内部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将项目预算与其他部门有机的融合起来,确保风险防控系统的完善和发展,对企业的各项融资进行准确的评估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加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

2.重视成本管理,实行全面成本控制

内部成本控制是工业地产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做好全方位、多层次和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意识,做好项目投资估算、设计预算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根源上强化企业内部成本控制管理。同时,企业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构建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考核范围,严格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开展各项考核工作,严格贯彻落实考核指标,对考核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和完善。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章上的内容,开展各项成本控制工作,确保数据填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严格审核账务,定期对账务进行清查,并及时做好会计实务登记工作,不给人员机会,实现对企业成本的全面控制[5]。

(二)税务策划措施

1.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税务筹划措施

立项审批、施工建设、土地征收是工业地产在融资和项目开发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降低,所得税基础提高,税务筹划空间增大。工业地产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当执行发行债券、资金拆借或向金融机构贷款时,产生的利需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用于抵销土地增值税。如果利息税额较大,证明据实扣除,如果利息税额较小,可以不计算分摊利息,需要将工程竣工后的利息费用,纳入到企业所得税中。

2.调整应纳税额,加大成本控制

定价、交易等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是工业地产企业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支出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工业地产企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房地产定价策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标准进行,需要严格按照四级累进税率制进行分析,如果增值税税率未超过20%,需要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对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项目进行调整,提高税收临界点方法的使用力度。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销售公司或组建装修公司的形式,来分散销售收入,_到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目的,做好成本控制工作[6]。

四、结论

本文对工业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策划进行简要介绍,重点分析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工业地产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具有风险高、见效慢和融资难等财务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税务策划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要想促进工业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税务筹划,促进企业纳税收益额的提升,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效果,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收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包书铭.基于商业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5,05:135+137.

[2]蔡芳芳.税务策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及意义探微[J].经营管理者,2015,15:39.

[3]梁彦博.加强商业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控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4:291.

[4]刘B.商业地产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与加强财务预警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8:161+163.

[5]刘B.商业地产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与加强财务预警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24:132-133.

篇4

关键词:商业地产、开发、涉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们公司是来自一家欧洲血统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类型既有可出售的SOHO公寓、酒店式公寓、豪华式公寓,又有超强国际一线品牌入驻的商业广场。鉴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税收筹划点,结合我们商业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几方面的税收筹划点在此学习探讨。

商业地产中房产税的筹划技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1.2%和12%。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征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它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的配套设施。由此可知,合理地减少原值是减少房产税的关键。

1、在与商户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将用于商场店面租赁的部分与用于存放货品的仓库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

2、在与大型主力店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将租金中所含的物业费单独与成立的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两个技巧都是从签订合同的类型来考虑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不需要按照租金缴纳12%的房产税,只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可以为企业税减少房产税的税负,合理避税。

3、关于附属设备的确定。

在房产税中,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文《关于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及各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算起”,这条规定是很含糊的,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空间。

对于中央空调,我国房地产税规定,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地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这说明,在建房时,完全可以将中央空调作为固定资产单独核算,不计入房地产原值中,从而减少房产税。

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中央空调、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各种管线,以及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都应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4.关于公共设施的确定

项目建设时,除了筑建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建筑物。对于这些公共设施,如果也算入房产原值的话,则企业将面临很重的房产税。其实,按我国税法规定,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结构,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因此,企业应该把停车场、游泳池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记载,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二、商业地产中营业税的筹划技巧

1、在与国际一线品牌的优质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考虑变租赁合同为投资联营合同,以商场投资入股,按利润抽成。 [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样以优质客户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客源取得的利润分成来替代租金收入,合理地为企业节省了5.6%的营业税及附加。

2、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销售房款时,往往会存在代相关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的情况,代收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包括:“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金”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三、商业地产中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技巧

1.代建房屋的筹划点。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业”税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不论双方如何签定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帐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全部结算收入为1000万元,代建手续费330万元,不符合“代建房”要求则应纳营业税1000×50%=50万元:若符合则应纳营业税330×5% =16.5万元。2.合作建房的筹划点。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优惠政策。3.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4.我们的外资地产公司,为了提高开发产品的质量、品质与档次,与很多的国际化团队合作,支付境外劳务费,包括工程设计费、项目交通、标识、内装、照明、景观、绿色认证、可持续发展、幕墙、机电等咨询费。这些境外咨询和设计劳务在支付时,不论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这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代缴的税款,如果我们与境外公司签订的是含税价的合同,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扣除项目进行抵扣,可以使企业少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我公司这部分代扣代缴的税额较大,在利用这一税收筹划技巧时,给公司节省了很大一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销售活动的金额大,涉及面广,处理也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外部的销售环境合理开展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不仅要耗费成本,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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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15901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5年是“十二五”最后一年,按照部署,“营改增”将在今年完成,“营改增”要扩围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四个行业。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施“营改增”后税负会如何变化,房地产企业该如何应对这项改革,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 “营改增”改革的理论依据

1.1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指的是税收不应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从理论上说,税收应具备“中性”身份。实际上任何税种都会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只是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与增值税仅就增加值征税相比,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十分严重。税收行政效率指的是征税成本的最小化和征税简便易行。征税成本包括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比如税务人员的工资、税务机关的办公费用、发票印刷费用等;也包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如申报费、咨询费、税款核算成本等。两税并存会增加税务人员核查税款的工作量,也会迫使兼营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行为的纳税人分开记账、分别核算税款,增加管理成本。

1.2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保持中性,也就是同等对待所有纳税人,以便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一些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还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盈利情况。无论纳税人经营盈利与否,只要发生了营业额就要征税,这对不同盈利情况的企业是不公平的。而增值税仅就增值额征税,将企业的成本、收益都纳入到税额的计算中,商品的盈利是税款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较之营业税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2.1 建筑安装成本抵扣较为困难,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较高

建筑施工是房地产的上游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会波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是无法取得或者部分取得建筑行业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较重。主要原因是建筑行业的部分劳务和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目前建筑材料一般由小工厂、杂货店、私人企业供应,劳务主要是由农民工承担,本身就没有什么进项税额,如果征收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些小的微利企业税负高昂。国家又没有出台相应的抵扣标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抵扣额较低。

2.2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抵扣尚不明确

成本结构是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负高低的关键。房地产业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是增加还是减轻关键在于土地出让金即土地成本的抵扣问题。若土地购置费用可以抵扣,则解决了房企进项抵扣的主要问题。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财务费用相对较大。依据现行政策,土地成本不能抵扣,这就使那些高额拿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高额纳税,对于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较大,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土地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相对较低,实施营改增后,如果抵扣建筑成本,税负可能会比目前相对较低。从长远的角度分析,通过营改增的改革,可以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放弃高价土地,转向低成本的土地,有助于土地价格的理性回归。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将受到影响

房地产开发多以项目运作,一般采取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预售取得收入后就必须预先缴纳税款,由于建筑成本、财务成本随着建筑工期而增加,这就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垫付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资金,占用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流。等年度结束后,根据发生的各项原始成本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抵扣销项税额。

2.4 政策尚不明朗,过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风险较大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购进原材料相对较少,但广告、市场营销费用较高,抵扣少、税负重的问题。2015年将启动房地产领域的营改增改革,根据相关建议,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暂定为11%,主要是根据我国房地产业年均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在此基础上测算销项税、进项税,比较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确定此税率。在过渡期间,在售房地产项目缺少相应的政策指导,如项目已竣工,但部分商品房还未销售,销售款如何缴纳税费等,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后又退回重新销售的如何处理等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

3 房地产企业相应纳税筹划建议

3.1 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及时取得相应可抵扣发票

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实施专人保管和专人开具。要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对材料的采购过程中票据的管理,加强与建筑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和相应抵扣票据。房地产施工领域竞争激烈,建筑企业难以通过提高承包价格将营改增所承担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这就会从工程质量上来转嫁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要选取就有正规资质的,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为将来自身增值税的抵扣创造条件。

3.2 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梳理相关经济活动

要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找准相关风险控制点,对于土地、施工建设、融资等环节,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梳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筹资管理、融资管理和预算管理,围绕营改增进行科学管理筹划,找准控制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适时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合理实现税务筹划,有效实现税费的转移。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账务处理程序将比原来复杂,要提前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优化财务核算,对内部业务系统、财务核算系统进行优化升级。提前做好申报程序上的准备,按时纳税申报,依法提报各项会计材料。税务筹划应具备可行性,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确保满足实施筹划方案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处的环境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财务税务人员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利用好税收政策,让税收筹划方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3.3 商业地产和住宅项目同时开发,满足客户需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多角度看待产品多样化的问题。商业地产需求量较大,定价权多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而且商业地产的消费者通过获得地产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进行抵扣,降低税负,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面对企业客户的销售,转嫁部分高额税负,降低相关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利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优化产品结构和种类,向多业态发展,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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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低土地增值额

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房地产企业要对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进行计算,并计算出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合理比较两者的大小,从而在项目筹建初期确定一种最佳的利息扣除方法,以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起征点及相关优惠的税收政策。在出售房产时,可以采取措施以降低单笔销售额的利润,比如整体转让法、分解定价法以及拆分收入法等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有效措施降低课税基础,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金,并且所适用的税率也可能相对更低,以尽量实现“收入最小化”及“成本最大化”的筹划目标。

2、降低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商业地产项目开发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适当的放慢项目竣工时间,通过延迟纳税时间以达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赢得货币时间价值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在税前扣险员工的福利保障资金,比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这种方法可以在提高企业员工福利的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

3、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每个项目均需占用大量资金,相应的这些资金会产生大量的利息费用,因此做好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意义非常。根据利息支出的性质不同,税法上的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有些按资本化处理,有些则按费用化处理,相应的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无论利用哪种处理方法均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或者发生亏损的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可以选择资本化的方式处理借款费用;其次,如果企业处于获利年度,那么尽可能采用费用货的方式处理借款费用,以减轻税负;再次,要注意合法支出利息,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最后,由于税法对企业金融机构外的借款均做了强制性规定,如果利率大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尽量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贷款,以防止纳税调整额增加。

4、其它税收筹划方法

其它税收筹划方法包括税基筹划技术、紧扣临界点及提高经营销售模式的灵活性等。其中税基筹划是指降低税基以减轻税负,企业在选择集资方式时可以参照税基差异,比如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税基等,至少选择其中一个集资方式;而紧扣税收的临界点可以获得较好的减轻税负的效果,因为我国相关税法中有所规定,应缴税额超出特定的范围内,税率会发生变化,因此将涉税金额控制在临界点以下,在缴纳税金时可以按照较低税率征收,有效降低税务负担。此外,在商业地产项目标销售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与经营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1、案例一

A房地产企业所承建的普通住宅取得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开发该项目A房地产企业所支付的地价款为550万元,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10万元,房地产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收金额为100万元。A公司为降低税收成本,采用了税收筹划措施,降低该项目住宅的销售价格,由2000万降至1895万元,其增值率为19.8%,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增值额小于扣除金额20%,则无城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A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后,其利润为315万元,与未进行税收筹划相比,共降低21万元税负,下表1可以直观看出:

2、案例二

B公司一经过简单装修的住宅项目总售价在1200万元,该项目中还配置了相关设施,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可知,B公司开发的该项目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额则为600万元。如果采用税收筹划方法,对该住宅项目进行拆分,分为毛坯房出售合同与房屋装修类合同,则不含装饰成本的毛坯房屋的合同价为1000万元,合同款的税收扣除成本则为350万元,该合同可以归类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所以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税等;而房屋装修类合同中,装修成本的合同价为200万元,在计算上缴税额时可以将50万元成本扣除,并且房屋装修合同归类为装修服务类,所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税。那么B公司这一住宅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后,税后收益为985.9万元,下表2可以直观看出:表2:税收筹划前后税收益对比表(单位:万元)

3、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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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地产投资开发赢利模式多样,主要有四类:一是只售不租,出让产权,快速回笼资金;二是只租不售,以商铺产权再融资;三是又租又售,部分租,部分售,出租部分起示范作用;四是不租不售,自己做商业经营,直接将商铺进行资本运作,控制进场业态种类,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

    本文且不讨论如上开发赢利模式的优劣,仅就开发商在直接将商铺进行资本运作,在与供应商联营的过程中,如何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在不增加供应商成本的前提下,保持商铺收益继续增长,将商铺变成收益最稳定的物业类别,获得双赢的结果,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专业人士斧正。

    一、什么是联营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联营有三种模式:

    1、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营模式,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企业法人的有关规定。

    2、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营模式,根据这种联营模式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营模式。这种联营模式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

    目前,开发商将商铺与供应商进行的联营大多数是第三种即合同型联营,在这种联营模式下,开发商成立专门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商场柜台提供方,提供柜台给供应商,由开发商成立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后,月末将剩余货款凭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打入供应商账户。

    在供应商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税后实得收益?

    二、联营模式下的税法比较

    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商场”)在联营模式下,多以提取“扣点”作为收取费用的主要方式,而提取“扣点”分为单纯提取扣点和提取“扣点”和收取固定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结合两种方式,在不考虑房产税等其他应纳税种的情况下,两种方式的税收有所区别:

    第一种,单纯提取“扣点”方式:

    假设供应商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商场的扣点是25%。由商场统一收款,统一管理,供应商自行承担其销售员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商场月末将剩余货款凭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打入供应商账户。

    则:商场的税后收益计算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商场25%的扣点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因此应按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上述规定,则商场的当期销项增值税=300万/(1+17%)×17%=435897.44元,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300万/(1+17%)X 25% X17%=108974.36元,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增值税-应冲减的当期进项增值税=435897.44元-108974.36元=326923.08元;由此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326923.08×(1%+3%)=13076.92元;在不考虑其他成本和费用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300万×25%/(1+17%)-13076.92元]×33%=207223.08元;商场的税后所得收益=300万×25%/(1+17%)-13076.92元-207223.08元=420725.64元。

    第二种,提取“扣点”和固定劳务收入结合的方式:

    假设供应商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商场的扣点是25%。假设该供应商的最低销售额为100万,那么将该100万的扣点即100万×25%=25万,以进场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的形式收取。其他销售额以扣点形式收取。

    则:商场的税后收益计算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商场应缴纳的营业税=25万×5%=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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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加强对

自2000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表现出了几次大起大落,尤其凸显在房价的涨跌中。导致房价高涨的因素众多,税负过重是其中较重要的一个因素。房地产行业涉及十多类税种,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的重要税种,它税率高、税负重。2007年2月,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后,使某些房地产企业利润受损,资金链受到更大考验。因此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善其经营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现状、筹划方法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筹划的对策谈些看法。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征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以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纳税筹划的形式有多种,本文的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利用税法规定不完善进行的非违法的税收筹划以及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筹划。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具有如下经营特征:(1)开发产品的单件性及不可移动

性;(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经营风险高;(3)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经营业务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经济往来对象多,因此开发经营必须具有计划性。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据规定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

近几年来,为控制地价过高、投资过热、房价疯涨等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不小变化。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变得迫在眉睫。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现状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总额虽不大,增长速度却很快。1994年~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平均增长速度91.27%,2006年~2008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从231亿增长到537亿元。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与房价的增长、房地产销售收入对比,征税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还非常巨大。清算工作障碍重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效益考虑,在清算意愿和执行力度方面存在问题。再加上土地增值税存在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高的问题,对过往楼盘土地增值税历史追缴的问题尚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征管效果不甚理想。

从房地产企业角度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近些年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来合法的筹划方案成为违法行为,使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1.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然而,2006年3月颁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以前许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

或用于商业地产,把该部分房产的产权办到自己名下,从而免交土地增值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对转作自用部分的商品房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以前可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减少土地增值额。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公司不能将借款费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应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例释

(一)利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2.利用代建房节税。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此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利用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1.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房地产企业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将装修作为单独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总售价为100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00%=150%。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其中装修费用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2.合理定价筹划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20%这一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一栋商品房,同行业房价为1800~1900万元之间,已知为开发该商品房,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00万元,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比例为10%。

筹划过程如下: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万元)。第一,公司要享受起征点优惠,又想获得最佳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1837.264万元(设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销售的房价总额为X,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X(1+7%+3%)=5.5%X,处于征免临界点时X=1.2(A+5.5%X),解得X=1.2848A),此时获利306.2万元(1837.264-1430-1837.264×5.5%)。当价格定在1800-1837.264万元之间时,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306.2万元。

第二,公司要适当提高售价,则提高的价格至少要大于138.853万元(1430×0.0971)(设提高价格Y单位,企业欲使提价后带来的收益突破临界点时,必须满足Y>30%×(X+Y-A-5.5%X-5.5%Y)+5.5%Y,其中X为增值率为20%时的售价,可以解得Y>0.0971A)。即总房价至少要超过1976.117万元,提价才会增加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的减少。所以,当同行业的房价在1800~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自己的销售价格,使自身的房价较低,增强竞争力,又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利润。当然,如果公司能以高于1976.117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商品房的话,所获利润将会进一步增加。

通过以上案例进一步说明,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问题上,企业是完全可以利用合理定价的方法,使自己保持较高的竞争力,又可使自己获得较佳利润,但不可盲目提价,有时较高的价格所带来的利润反而会低于较低价格所带来的利润。如在上述纳税筹划案例中,1830万元的售价能获利299.35万元(1830-1430-1830×5.5%),而1840万元的售价只能获利216.16万元(1840-1430-1840×5.5%)×(1-30%),虽然售价提高了10万元,利润却减少了83.19万元。

3.不同增值率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如果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使该部分房地产的税负下降,同时可能会提高低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因而,纳税人需要具体测算分开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相应税额,再选择低税负的核算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A、B两幢商业用房,且处于同一片土地上,销售A房产取得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为200万元;销售B房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第一,分开核算时:A房产的增值率=(300-200)/200×100%=50%,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0-200)×30%=30(万元);B房产的增值率=(400-100)/100×100%=300%,适用税率6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400-100)×60%-100×35%=145(万元);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75万元。

第二,合并核算时:两幢房产的收入总额为:300+400=7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2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700-300)/300×100%=133.3%,适用税率5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700-300)×50%-300×15%=155(万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对公司是有利的。从上例可以看出,由于两类房产增值率相差很大,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两处房产安排在一起开发出售,并将两类房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放在一起核算,一起申报纳税,就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三)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1.利息费用筹划法。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业务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一并计算扣除。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这项规定为纳税人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第一种情况利息支出大于第二种情况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支付地价款600万元,开发成本1000万元,假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100万元,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如果应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又该如何筹划呢?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

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但要注意的是,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除。

2.充分加计允许扣除项目筹划法。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行业时,应考虑新设一个独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前述附加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节税筹划,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筹划。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加快完善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科学设立税种,合理确立土地和房地产业税负。变“多税调节”为“主税调节”,彻底解决税种之间相互交叉和重复的问题。同时,要简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征收方法,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

2.要健全房地产评估机构,完善房地产评估规程,及时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材料。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税源管理和征收征管的力度,完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措施,理顺征收管理秩序。

(二)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

1.各地应强化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管理,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配合。

2.尽快建立一套简便易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统一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明确清算时间、方法。

(三)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

1.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2.应注重战略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切不可为单纯追求节税收益的增加而导致开发或经营成本的上涨。因此在纳税筹划时,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经营和战略管理的各个方面。

参 考 文 献

[1]江为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时代经贸.2008(19):104~105

[2]李文.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0(4):40~42

[3]王小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经济研究导刊.2010(2):87~88

[4]张玮.浅谈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财会之窗.2010(5):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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