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7 14:51: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广告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摘要】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提出解决措施,以供相关部门参考。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寻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形式和原因。结果与结论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从原因出发,在强制审查、监管主体、广告内容和形式及惩罚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我国相关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显而易见。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影响力较小;其次,内容相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广告法》,其中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仍嫌缺乏,这样一来,往往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疏而导致事实上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却难以被及时有效惩处。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执法机关难以严格监督管理。这也是我国不良儿童广告频繁出现于媒体的主要根源之一。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在西方国家,广告管理非常严厉,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具体作出约束规定。
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主持人直接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不得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英国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较重要的有《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规》等。独立广播局专门制定了《广告标准与实践》,该法规专门制定了单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与儿童》。英国广告法规对儿童节目前后禁止播放的产品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不得出现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是通过行业自律,注意对儿童身心的保护。
国际广告协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该准则是一种国际电视广告业的约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即明确:所有电视广告制作之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触犯观众的尊严。它还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作不正当之广告。
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是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监督广告、受理申诉,后者则是在前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负责仲裁经过全国广告部调查和调解的上诉案件。若广告主对裁决不服,则把案件交与政府机关处理。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局监察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美国电视广告规范》,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儿童广告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做法可供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电视台与商家在制作播放儿童电视广告过程中,广告协会应加强业内规范。中国广告协会曾经在2003年通过《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明确“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要求广告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但由于自律规则的强制约束力较弱,再兼中国目前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策。
其次,国家应该时刻加强行政监管。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儿童电视广告的消极作用,应主动出击,加大管理力度。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吸取外国有益的做法,制订专门的儿童电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保证最大限度地让儿童接触到大量正面的、健康的广告。
市场经济原本应该是法治经济,“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建议在新制订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应着重如下规定:对播放儿童电视广告的时间加以明确的限定;在儿童电视广告与电视节目之间使用隔离技术作提示;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接受申诉等。尤其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进行儿童电视广告制作或播放的,应规定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
有了内容完善、高质量的儿童广告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有了执法依据,可谓“有法可依”。规范儿童广告,有力保护儿童的身心成长,这也是我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1.张龙德.广告法规案例教程[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
2.吕蓉.广告法规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媒体发展迅速,新兴媒体层出不穷。除大大小小的报刊杂志外,广播电视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据不完全统计,随着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发展,许多省级电视台节目已上星落地,城市受众普遍能收到30套左右的电视节目,比过去增加80%。以浙江为例:当初只有浙江电视挑大梁,后来发展的杭州电视台也没有几套自己的节目,受众的娱乐活动十分单一,晚饭后,大多数家庭围坐在电视机前,观看电视节目,广告在观众心目中,形象较好,值得信赖,广告创收逐年上升。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原有单一的电视节目已满足不了受众的要求,因此,杭州有了大大小小十几个本土电视频道。随之而来的是广告公司的壮大,由原来的几家国有广告公司迅速繁衍出2600多家,相互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如此众多的电视媒体中,受众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对媒体的注意力越来越分散,特别是对一些弱势媒体的冲击更是不言而喻。各地本土媒体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还有电脑的普及,网络媒体等对传统媒体的挑战,激烈的竞争近乎白热化,媒体市场已从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由过去的等客户上门改为主动出击,媒体广告人疲于奔命,广告创收含金量不如以前,竞争和挑战不可避免。随着我国加入WTO,竞争和挑战会更加激烈,同时也会带来更多机遇。因此,在思想上要有充分准备,把竞争和挑战作为动力。退却没有前途,奋发向前,才有出路。
二、解决单一品牌广告的泛滥
今天的媒体广告市场,卖方不再占据优势,广告主和媒体的地位有了极大的变化。有人说当今世界只有一个东西是不会变的,那就是“变”。变化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常态。媒体广告从主动到被动,客户选择的机会逐渐增多,特别是那些单一的品牌广告,可以在各个媒体上轮番轰炸,有的频道一天竟有几十个单一品牌广告,垄断节目时间长达七、八十分钟之久,观众怨声载道。一些投入广告经费并不多的企业,也由于媒体的竞争而成为座上宾。还有一些本地企业从单一品牌广告中尝到了甜头,从而知名度大大提高。不但在本省各地,而且影响到一批外省媒体上门来谈业务。在媒体的相互竞争中,单一品牌广告的狂轰滥炸,把一个又一个小小的企业捧为了全国知名的大企业,荧屏和观众也由此而不得安宁,观众手中的遥控器开始频繁点击。
媒体的不断撞击,使竞争越来越现实。就杭州十几来家本土电视媒体来说,明显的僧多粥少,所以难免放水,这就大大地稀释了粥的浓度,尽管单一品牌广告不停地播放,可观众不买帐,广告主的品牌同样失去效果。牵一发而动全身,按理说广告主应该觉醒,改变广告策略,走出单一广告的阴影。遗憾的是,广告业主不是从中吸取教训,狠抓广告质量,而是在利用媒体,分化媒体上下功夫。他们把准媒体的脉,牵着媒体的鼻子走。
单一品牌广告的泛滥除了广告业主对其广告效果的迷信外,其真正的原因恐怕是价格。因为广告价格的竞争搅乱了媒体的广告秩序,目前已成为媒体广告的最大难题。因此,解决单一品牌广告的泛滥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它是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严重障碍。
三、制止广告业主大打价格混战
媒体内部广告的无序竞争给广告主以可乘之机。然而,广告主本身是非常理智的,对广告主而言,购买同一个广告时间是否能少花一部分费用也是很重要的。据说江南某省级电视台播一次30秒广告价格才一折多,于是不少省内外的企业即来仿效,纷纷前去压价,可见媒体如相互杀价,会出现怎样的混乱。其实,在浙江,媒体间的互相贬低,面红耳赤,已蔚然成风(据了解,不单是浙江如此,全国的广告主都在刮乱价风)。这种乱价的结果是什么?广告主肯定是得利的,正所谓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如今单一品牌比价的现象越演越烈,原因是2000年中国税务局指定了关于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不得超出营销(营业收入)2%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广告投放量,这使已经吃惯了单一品牌包餐的广告市场断了顿,也慌了手脚。其次,国家药品监督局关于处方药品不能做广告的规定限制了药品广告的。这样一来,又有许多大大小小企业削减了广告量的投放,可谓雪上加霜。就拿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来说,2001年一季度广告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18%、27%,其它卫视也受到较大的影响。靠广告创收支撑的媒体,为守住各自的利益,只好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在价格上做文章,你低,我更低,以此来争得更多的客户。目前有一些外资广告公司也以总量来降低费,造成媒体之间广告有了一边倒的现象,看来折扣把关必须各频道广告部负责制定统一政策。否则,价格战不但损害了媒体之间的团结,而且也损害了媒体间真正的经济利益。因为面粉只有这么多,面包做大了,必定松软,无实际内容。因此,妥善处理企业、广告媒体、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势在必行,这种关系处理恰当,会促进广告业持续发展,提高广告的质量和效益,否则大家共同受损,破坏广告业的基础。
四、努力提高广告的宣传质量
广告宣传质量,应该是广告效果的具体表现。广告盲目压价,并不能给广告业主带来真正的效益。表面上是花小钱办大事,其实达不到预期的宣传目的,不到位的广告不但会使观众产生逆反心理,而且还会对产品产生歧义。另外,因为价格低廉,广告主要求媒体反复播放,引起观众的厌烦。虽然对目前来讲,一些省的电视广告创收有所提升,但对长远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记得美国纽约的一家广告公司全球生意拓展部负责人早些年就说过:为增加利润和股东价值,各公司已经接受了大量的成本削减和重组。因此,广告公司在提供经营价值方面必须拥有更强的能力。这位负责人的话告诉我们,价格是靠能力去实现的,广告业尤其如此。不仅要制作出深入人心的广告,而且要提供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核心的建议。
广告业的竞争应该是制作质量、宣传质量的竞争,应该是价值的竞争,不应是价格的竞争。无论是媒体,还是广告业主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搞清楚广告的目的是什么,广告的价值在哪里。
如今,许多有远见的广告商已学会了对优秀广告进行颁奖,以引起一种特殊的反响,同时也鼓励广告公司注重识别和衡量广告活动,证明自身的价值。
在一些广告公司逐步走向消亡的时候,另一些广告公司却认为:凭着自己创造魅力无穷的形象的能力,一定能闯过广告萧条的难关。英国有一家广告公司的董事长曾经说过:创造力是获得压倒竞争对手优势的最后的合法手段之一。由此可见,提高广告宣传的质量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五、切实实行媒体广告经营规范化运作
广告经营规范化运作,其实是一门广告科学管理方面的学问。一位中国企业家坦言:中国企业有“三盲”现象:一是盲目,目标不清,好高骛远、超越实际;二是盲从,一听说什么赚钱,便一哄而上,赶时髦追潮流,盲目跟风;三是盲打,心里无数,四面出击,急于求成。
无论是市场营销专业本身,还是广告学课程,都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这为广告学的教学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在教学中一定要秉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多种教学法并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1.进一步强化案例教学法
如今经管类院校在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广告学作为一门综合学科,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和创新性。这门学科需要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发挥创意,不仅要善于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善于观察生活、把握时代特色,鼓励发散思维、嫁接思维。因此,案例教学法在课程学习中尤为重要。第一,经典案例。在广告学中,有许多理论来自于广告创作人的实践经验总结。在课堂讲述中,用经典案例来说明,更能刺激学生对理论的学习热情。第二,代表性案例。将广告热点作为案例讲述,并带领学生深入分析。要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必须让学生多观察、多思考,也就是启迪学生的思维创造力。学生本来就喜欢追赶潮流,也乐于去接受新事物,广告热点问题本身就受到学生的关注,以此作为突破口,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第三,网络广告案例。在目前的广告学课程体系中,对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媒体、网络广告模式的讲述非常少。但这又是未来的营销、广告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课程讲述中有选择地讲述网络营销案例,启发学生的思维。在平时的工作中,教师需要收集广告案例,建立案例库。管理类课程有一个共性,即权变的影响:环境不同,则方法不同。案例的学习就是要让学生学会寻找不同的变量,并匹配不同的理论,查找解决方案的过程。此外,对于授课教师来说,案例收集的过程也是获取知识的过程,并不断关注时展的特征。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虽然是将主动权交给了学生,让学生有更多展示的机会,但教师需要将大量工作做在课前,例如对案例的精简、整合、分析、归纳等,这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另外,教师需要在课后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查找资料,寻找解决方案,多动手,勤动脑。通过多看、多想、多练,培养学生对广告创作的感觉。
2.专题教学法
教师需要结合课程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些专题讲座。在专题教学法中,可以将课程中的重复内容进行凝结归纳,并在主题突出的情况下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这种教学法需要结合教材,又高于教材,突出主题,增强教学的针对性。例如,在广告学课程中,广告心理学部分与消费者行为学的重合、广告调查部分与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重合等,通过专题教学法可有效消除。
3.演示教学法
演示教学法的重点在于优秀广告的展示。只有看得多,才能锻炼出学生的欣赏能力。当代的教学手段日趋先进,教师可以利用电脑、投影仪、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教学手段,灵活运用PPT课件插入广告图片、播放广告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学生欣赏优秀广告作品的同时,有目的地讲述作品成功点在何处,提升学生的广告欣赏水平,了解广告成功的因素,潜移默化式地提升学生的广告创作能力。另外,可以通过作业的方式,要求学生在课后查找有名的广告网站,例如中华广告网、中国广告设计网、中国广告网等,通过某个主题搜索、寻找优秀的广告作品,使学生提高广告素养,达到教学目的。
4.实践教学法
实践教学是让学生整合知识,快速成长的有效途径,但这类教学需要整合企业资源,寻找适合学生操作的广告项目,来达到提升学生能力的目的。例如,让学生参与创业策划大赛、营销策划大赛、与某些企业合作参与广告设计项目、包装品牌设计项目等,让学生在实际设计中获得直观的认识,教师在旁指导说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在课堂中,还可以通过某些课题,让学生开动脑筋,例如:关于某某项目的广告主题的思考、对某项目策划的广告方案等。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基于网络广告的迅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出现,如何有效地利用网络进行广告宣传,是需要教师考虑和学生学习的一个重点。毕竟,目前在网络上做宣传的方式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质,例如搜索引擎、博客营销、病毒营销、植入式广告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营销专业和广告专业的学生就业时会向网络广告领域扩展,不掌握这部分的技术就意味着与时代的需求脱节。因此,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也需要有目的的加强这部分的培养。
5.研究教学法
当然,我们在课程的学习中,也需要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并指导学生阅读文献,确定研究方向,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来解决广告问题,并学习写作专业论文,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基础。这种方式可以和课程考核机制结合,培养学生的科研创造能力。
二、结语
感性消费是一种全新的消费观,它是指在现代社会人们的需求观念已不再停留于仅仅获得更多的物质产品,以及获得产品本身,而是越来越多是出于对商品象征意义的考虑,也就是为了商品的象征功能而购买。在购买者的眼中,商品不再是某种物的符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一种与他们的个性、地位、品位联系在一起精神上的符号,人们购买这种商品不仅仅是因为它有用,而且是为了显示自我和与众不同,从而追求心理上的满足。
感性消费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从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消费感性化,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消费者心理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前工业社会,工厂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生产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这时候人们关心的主要是产品的数量,往往会忽视产品的个性,产品几乎是一个模式;后工业社会直到现在,产品已相当丰富,产品质量也大大提高,产品同质化程度明显增大,与此同时,电子计算机在制造业中得到广泛运用,现代工业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使生产具有鲜明个性和时代感的商品成为可能,而且随着市场学、营销学、广告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发展,这些知识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广告设计中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使消费者透过商品看到人性、美学等感性的东西,这些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感性消费需要情感广告。因为情感广告诉求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要与张扬个性。凡是契合目标消费群情感的广告,其品牌很容易产生强大的亲和力和诱惑力。情感广告的说服作用具体表现在,积极性的情感反应会导致对广告定商品或服务的积极态度。也就是说,一则令人兴奋或充满亲切感的广告会使受众产生美好的联想,从而对该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好感。
二、感性消费时代下情感广告的发展现状
日本政府在1999年曾进行过一次民意调查,有58%的日本人声称“不想买什么东西了”。因为从使用价值角度看,他们已经应有尽有了。惟一诱使他们购物的因素,是商品的文化、精神附加值。据2000年“新世纪中国消费调查报告”: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正表现为温饱型日益被享受和自我发展型所取代。追求时尚与形象、展现个性与发展自我逐渐成为新一代消费者的愿望与需求。广告商通过感性诉求广告引起消费者的某些体验,通过人们的感情过程来控制人们的消费行为,从而达到实现广告促销的目的。
三、在感性消费时代如何做好情感广告
1.从消费者的心理需要出发,展示产品的独特个性
人类的需要具有多重性,既有物质性需要,也有精神性需要,并且这两类需要常处于交融状态。例如海飞丝去除的不仅是头皮屑,也换回了生活中的自信;水晶之恋品尝的不仅是味觉的享受,还有纯真的感觉等等。情感诉求要以产品本身的特点为基础,从消费者的心理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消费者的情感需要进行诉求,产生巨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弗兰克罗里有句名言“顾客买回去的不是鞋,而是分门别类的情感。”在他的建议下,美国的塞浦勒斯公司创造各种富有情感色彩的鞋子,推出“男性情感型”、“女性情感型”,还有体现各种不同个性、迎合人们独特要求的“野性情感型”、“轻盈情感型”和“优雅情感型”等各类鞋子。并通过别出心裁的设计加强了人们对这种鞋子的感性化认识,这种别出心裁的销售方式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销售效果,创造了公司历史上的销售高峰。2.以民族文化为创意源泉,增强广告的感染力
一个民族有其特有的审美情感,这种审美情感是随着民族的产生发展而日趋完善和成熟的,它一旦形成,就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并不断影响和左右着这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和艺术实践。在我国这个具有几千年民族传统文化积淀的社会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化情感,广告文化虽然有其自身的独特表现,但作为当代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必然有其民族性和融合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广告文化绝不能脱离民族的和时代的文化背景,任何民族的广告文化都受其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与民族心理的影响,广告文化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文化的一个缩影,是民族文化在一个侧面的反映。从民族文化中找寻创意灵感,并以此作为与消费者沟通的基点,诱发消费者潜意识中最深刻的情感,从而达到创作的目的。与此同时,广告要走向世界,也决不能脱离世界市场这个大背景,只有统一化与本土化相结合,才能创作出影响深远消费者所期待的佳作。
3.把握时代特征,引导时尚潮流
在感性消费时代,消费者追求时尚,追求个性,许多商品不受生产技术和购买能力等因素的约束,却受到一些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如人们的情感、知识结构、价值观等等的变化。情感广告正是适应感性消费时代一种重要的传播手段,时代的进步、发展、变化必然带来艺术的发展和广告形式的变化。每个时代的广告都承载着每个时代的精神和理念。一个能反映时代精神,引导主流意识的广告形式往往能充分发挥其文化思想整合的功能,统一人们的思想观念,实现广告的自身价值。只有关注人生活方式和心灵情感的变化,关注人们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取向,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情感信息才能真正实现与消费者的相互沟通、相互交流、产生共鸣。
参考文献:
[1]李巍:平面广告设计新思维.重庆出版社,2000
论文关键词:乡村;广告传播;乡村文化;和谐
乡村是与城市相对照而言的,所谓乡村,是指由乡(及镇)与村两种社区构成的社会生活范围。本文探讨的乡村群体包括在农村地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体和在乡镇从事劳动和居住的其他劳动者。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地域性。
纵观我国广告设计与传播,总体发展不平衡,重城市而轻乡村,针对乡村受众的设计作品为数不多并缺乏乡村文化气息。大多数企业、传媒、广告公司以及学者在以城市为主位的前提下,将我国广告设计与传播的大众概念和城布的生活模式连接在一起,在有意和无意间将中国社会这个整体系统中的二个很重要的部分一乡村群体遗忘在某个角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媒体“重城市,轻农村”的现状仍然普遍存在,对子乡村的关注依然很少。根据国家广播总局有关数据显示,面向农民、农衬和农业的广播全国只有10套(分别是山西、江西、山东、河南、陕西以及广西南宁、河北张家口、浙江嘉兴、广东茂名和揭阳电台),占全国2371套广播频率总数的0.42%。在省级电视台中,只有大约十五六家开办了农村专栏,与368家注册的各种电视媒体相比,开办率仅有4%。因此城乡信息流动结构严重不对称。
其次,长期以来,设计界忽视了乡村地区的弱势消费群设计在趋于城市化、大同化。尽管中国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但仍有不少于八亿的乡村人口。加强对中国乡村广钾究的重今科考麟势群体的媒献怀有利子解决艺术设计全面发展的粗颈问题,对于我们的广告创意、广告的有效传播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会潜移默化的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进程。
再次,很多设计人员将乡村文化传统和地城特色简单化,中国乡村广告传统的东西保存的不乡好;却在设计中不断重复所谓有传统特点的符号和手法。许多设计产品因偏离乡村群体独特的文化传统,价格脱离乡村消费水平而让这些边缘消费群体望而却步。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广告设计与传播本能的忽视乡村群体,造成发展的不和谐呢?
第一、经济力量的弱势和乡村文化的边缘地位,决定了广告设计与传播偏向城市而忽视乡村。经济环境是决定广告的首要因素。近年来我国的乡村经济模式和结构虽然有了很大变化,经济水平有了长足发展,但其收人还远远赶不上大中城市,少数边远地区的农民甚至还没完全摆脱贫困。乡村更多地保留了农业文化的传统。在同样的社会背景下,乡村文化逐渐被边缘化。
第二、在使用媒体资源的分配上,我国大多数的传媒机构大都集中在城市。从传播学角度看,广告实质是信息的传达,而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体。而如此高比例的媒体集中于城市,远离乡村,必然导致乡村广告传播的高成本和难以形成有效传播。
第三、绝大多数设计者已经习惯于城市生活,同乡村生活方式相差甚远,很难对乡村受众进行准确定位。生活方式是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形式,也是现代设计的重要出发点和核心概念。乡村群体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言谈交往等并不被设计者所熟悉。正如设计大师索扎斯主张,首先得教导设计者去研究生活,只有生活才能最终决定设计。
第四、在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媒体过分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追求自身效益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大众传媒更乐意向处于社会强势地位的受众群提供信息服务,常常忽视弱势群体受众的信息需求。
第五、广告设计片面地强调了产品或服务广告,而忽视了品牌形象广告、即使是产品或服务广告也没有充分的和乡村环境相联系。其实品牌形象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稀称为了能使姗的信息获得人们的认可,总会进行一些令社会关注、并进行正面倡导的观念传播。如太阳能产品突出其节能的宣传,同时应引导修缮自然环境,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
我国是个发展中农业大国,乡村人口数量远远地超过了城市人口,故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广告设计与传播应重视乡村群体及其文化传统,反映乡村气息育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的广告设计与发展的道路。
无论传媒在信息传播的内容和数量上,还是广告在作品的设计上都应给予“边缘群体”更多的关注,充分重视他们的信息需要,将农村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融于其中,才能具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和思路并被他们所接受。如“实在人,喝实在酒”(龙江家园集团);“比一比,算一算,还是联通最划算”(中国联通);“黑土地黄土地,用肥就用史丹利”(史丹利复合肥);“时风时风,路路畅通”(时风集团)。这些广告语都突出了产品独特的优点,满足了农村消费者某方面的需求。
深人乡村基层,关注乡村群体,摸索出广告设计和谐展的模式和路径。设计是以综合为手段,以创新为目标的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喳计工作需要长期的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不是纸上谈兵、闭门造车,还需要有较强的社会实践技能。优秀的设计者应该及时掌握并预测设计的变化趋势,弓!导变化的观念指导设计、,使设计成为时代变化的表征和进步的催化剂。如兰陵酒业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利用不同媒体的差异性在墙体电视、赠品等不同媒体进行系列广告宣传,加深了品牌的印象,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河南蓝星啤酒抓住农村夏季麦收的有利时机,组织车辆和人员分散行动,把啤酒送到田间地头,给农民提供了便利,也实现了广告的针对性宣传。
关注乡村文化,利用广告传播的文化特质,使他们逐渐适应社会和谐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广告设计与传播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适时保存农村传统文化的精髓,满足他们多方面需求。如蚊香在农村的使用率远远高于城市。三笑集团就利用赵本山在农民心目中的幽默和淳朴形象,为睡得香蚊香做形象代言,满足了农村消费心理和生活多方的需求。
设计要融人普通乡村消费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就必须尽量通俗化、简洁化。不同消费群体的生活品位和文化修养是不同的,相应的设计也应该有差异。面对乡村群体时,设计不能脱离乡村生活,要考虑到农民的教育知识水平和理解欣赏的能力。广告应尽可能的亲切易懂,缩短与农民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如中国移动通信在某乡镇做的广告语“中国移动通信卡,一边耕地一边打。”即宣传了广告目标,又符合了大部分农民的工作习性,还引领了农民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一一使用手机这种现代化的通讯工具。
关键词:传播符号学广告图像
广告现象极其复杂,一个简单的电视广告可能涉及到一连串的广告要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比如可以研究广告的记忆要点、广告片的策略、拍摄用光、用色、造型、美学风格、广告创意水准、制作、后期合成,也可以研究产品主张和品牌主张在广告片中所占的比例,另外还可以研究广告史。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广告人必须自问:我们到底用什么去描述广告?用符号。
符号描述广告的可行性
符号所特指的信息传达,以多种符号组合的方式去制造一个集合性的意义,正因为它常以记忆要点和直指目标群体的性质,能迅速跳开众多信息的干扰,高效率地到达目标并产生经久不忘、长期储存的认知。在广告传播中,不仅文字是符号,声音、造型、色彩、版式、风格,甚至是味道、公关人员的仪表都是符号,在当今严密的广告传播计划中,能否有效地对这些符号系统加以管理,将决定性地影响每一次传播的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从符号学的角度去认识广告,强调它的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尽管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为广告符号,与其他的符号一起组成一个符号系统,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事物对特定的传播目的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否则,我们怎么能区分90%无意义的信息和10%左右能内化为记忆要点的符号呢?任何事物都以它本来的特性而存在,只是因为表达了特定的意义,才有了作为符号的价值。所以,本文所考察的广告符号是在一个特定的有意义的框架之下,由传播的意义规定了符号间的关系,正是这些能传播特定意义的符号之间的相互关联,共同体现了传播的价值。
广告的符号结构
广告必须研究人的行为模式和认知心理,研究约定俗成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惯例,研究不同年龄、职业、收入、教育、婚姻状况、民族心理结构、地域对产品的功能、价值、信息的不同需求。如果某个社会成员赋予物体或行为的意义不是纯粹偶然,那么一定有一个认定的价值意义、某个特定意义的范畴,而规则肯定是我们的行为模式、认知心理所规范的习惯。这一切都与符号和符号系统有关。
符号是形式和概念结合的结果,形式即符号本身,是符号的能指,被表达的概念和内容是符号的所指,将能指和所指结合在一起的过程称为意指。意指产生符号,将概念赋予形式是将意义注入实体的结果。符号包括推理性符号系统,如语言、数学、历史的符号系统,构造出科学的概念世界及常识世界,重视严密的逻辑推论和关系表达,但人类生活中有许多不可言传的关于生命的体验还需要一套非逻辑的非推理性符号系统,表达出构造形式的功能,衍生出神话、宗教、艺术传播的世界。语言、神话最初是一个未分化的同一体,在所有的符号形式中语言和神话最为古老。随着抽象理性思维的继起,语言和科学符号构成逻辑与推论的范畴。但语言在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浸透着人类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神话思维,它与图像、声音等构成现代神话传播的形式载体。
广告符号颠覆形式与意义之间的社会惯例
广告符号学关注广告符号的形式、系统、结构和意义。广告在自己选择的能指和所指之间建立起任意的关系,不但各种广告符号具有各自不同的能指,也以不同的方式划分符号整体。这对于广告中符号化的图像设计有关键的启示: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对比是必然的,非此即彼的,而事实上如果不赋予一幅图画以特定的意义,它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重要的是赋予它意义,它的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就有可能改变,特别是在借用它的形式,重新阐述它的意义,符号的对应关系就会发生改变。没有从符号学的角度看到形式和概念之间的任意的对应关系,将严重地阻碍广告设计中针对传统的图形符号资源采用创造性的思考方式,我们往往站在过去的语境上去思考一种图形怎样为我所用,比如一见到某种图案就本能地确定为“清代式样”,这的确是一种学识渊博的体现,但如果我们去掉“清代”二字,而只将它当作一种式样来思考,问题就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我们摒弃清代的文化语境,从图形本体上去考察这种式样与明代、唐代的图案式样的区别。
广告深意的手法就是颠覆形式与意义之间的社会惯例,广告中的符号往往强调用新的可替换的形式去表达意义,每一次创意是一次新的尝试,去寻找新的形式表达,因而我们必须“任意”的组合出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然后通过引起我们思考模糊图式的当代形式成为新概念的能指,虽然它放在以前的语境中带有某种习惯性的所指意义,例如太极图总是指向一种哲理上的终极意义,但可以大胆借用,使之脱离以往的语境,作为新的概念载体,对你而言,就是新的创造。广告符号的差异性和稳定性
(一)广告符号的差异性
把广告符号看作是系统的一部分,就是为确定系统中各个符号之间的关系,而关键又是要确定它们在关系上的差别。广告符号的系统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性质相同,可以相互替换、具有对比关系的符号之间构成的系统,它表达符号个体的复杂化,系统的其它个体之间的差异,例如,上述关于“线”的符号系统;第二层次是性质不同但又具有对应关系的符号之间构成的系统,例如一幅广告招贴中的造型、色彩、文字等不同性质的符号构成一个整体的广告符号系统,它表达了一个符号系统与其他广告符号系统在整体上的差异性。我们谈任何符号,都是在谈它划分的多个、多层次的符号系统,而关键又是我们能否从独特的角度去选择最能体现符号差异性的系统。广告创意必须对每一个性质的符号进行多角度的系统划分,寻找与竞争对手最佳角度、最大化的差异性。
(二)广告符号的稳定性
因为符号之间存在差异性,符号之间才具有了关系的稳定性。甲壳虫系列的汽车正是通过一贯的独特造型形成了一种明显的对比关系,这种对比是不同汽车造型符号之间稳定的对比,没有这种稳定性,甲壳虫就无法完成与竞争对手在品牌积累上的有效区别。
在品牌日趋同质化的今天,广告符号化的关键是要有差别,从真实产品形态的角度,即广告形象的角度,保持造型、色彩、装饰、美学风格等方面的独特性,而从产品虚拟形态,也即广告意象的角度,保持品牌形象的独特性就更为关键。例如,海尔和乐华同时推出相同的彩电,物理、外观是一致的,但由于在彩电行业两者的品牌符号积累所导致的品牌形象上的差别,使两者在定价和销售状况上是不同的,因而同一性(即稳定性)是产品符号和品牌符号之间具有差别决定性的因素。为了一脉相承的品牌概念,常使用不同的符号变体做广告,于是人们在思考符号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要发问:符号变体在多大程度上的变化可以保持它与其它符号在关系上的稳定性,从而指示相同的品牌内涵呢?或者品牌符号在多大程度上的变动是允许的?答案正在于产品或品牌广告符号系统保持稳定的差别就可以了。无论如何,这种差别是符号得以存在的生命底线,否则,就失去了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思屈.广告符号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