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7 1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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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其中,《农产品质量法》仅仅对例举的100多种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限额作出规定,但国际食品法典涉及到的农产品有300多种,超出了我国立法范围之外很多很多,而《农产品质量法》并未对超出的200多种农产品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无据可查,这就为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缝隙。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可这些法律法规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时又缺少沟通和协调,所以调整范围非常的较窄。
2、检测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食品检测仪器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水平有限。在我国己经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中,只有少部分农药配有相关的检测方法,而且这些检测方法操作步骤费时费力,对劣质的食品辨别能力也比较弱。检测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导致很难检测出食品中农药、食品添加剂、铅、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业企业自检能力不足,检测设备价格又很昂贵,企业为节约成本也不愿意购买检测设备进行自检。很多地方甚至连检测设备也不具备,大量的食品未经检测就流入了市场,食品的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3、监管体制不健全
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而政府监管方面存在制约因素,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法律法规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障碍。例如:其一,我国对食品的监管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一起运作,各个部门执法标准不相同,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一个企业,增加了企业负担的同时,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部门又会相互推诿。其二,一些地方对旅游景点区域等出台的“保护”政策,限制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其三,监管没有从食品源头展开,对食品的生产过程及生产方法重视不够,很多食品在这个环节已经被污染。这些都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惩罚力度较轻
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对危机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处罚力度非常严厉,罚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这就使得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相比之下要轻很多,规定受害人数,并主要以罚款为主,这样法律责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违法成本也不高,生产经营者往往觉得违法后果也不严重,因为法律缺乏威慑力,很多生产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试法。这就难以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种类繁多,以部门法为主,法律法规缺乏沟通与协调,为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部能贯彻所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体系,其实,主要发达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向这方面努力的同时,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环节进行管理,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补充,并及时修订,对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或者整合,尽可能地形成一套整体的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内容要贯穿到整个食品安全过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
一方面,要统一食品标准体系,对现有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整合,解决现行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标准必须全面清理,不与国际接轨的标准进行借鉴修改,同时还要扩大食品标准的覆盖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检测工作也需要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技术也要不断跟进与提高。这就需要加快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3、健全监管体制
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制度,但从我国食品监管现状看,仅有制度还不够,对具体如何实施没有细化,这就使得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够明显,若要真正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督管理,还需要完善执法程序体制。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明确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还要建立企业与消费者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因为食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消费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业与消费者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势在必行。
4、加大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违法责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赔偿为主,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例如美国,最高罚款金额可高达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监禁。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进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允许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损害的精神赔偿请求。还要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和监管,增加抽查的次数。在刑事责任方面,应该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责任的修订。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进程,与国际接轨,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对食品的源料、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增加罚责力度,确保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有序运转,来保证我国的食品都能让群众放心安心。
【参考文献】
[1]朱坚.食品安全与控制导论[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2]郭学道.《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5).
[3]杨华.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J].邢台学院学报,2011(3).
[4]王艳林.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保护[J].东方法学,2009(2).
[5]徐楠轩.欧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及借鉴[J].法制与社会,2007(5).
[6]张成程.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2010.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
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不足,从而指定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1.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
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
全法规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
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
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
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
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
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1.2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
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
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
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
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
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
愿意跟商家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
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
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
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 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
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 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
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
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
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
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区”安营扎寨“.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
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
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2.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
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
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
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
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
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
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
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
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
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
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
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
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
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
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
3.3.2 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
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
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
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
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
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
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
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
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
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
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
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
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食品政治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学家和科学家开始把分子生物学研究成果运用到生物新品种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问世,1994年,全球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品—耐贮存番茄进入市场流通,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转基因农作物逐步实现商业化种植和开发,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迅速扩张。到2012年,全球已有28个国家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7亿公顷(25.5亿亩),约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积230亿亩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产量的81%、超过三分之一的玉米产量和油菜产量已经是转基因作物的功劳。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人为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结构和基础, 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关讨论或一定争议。迄今为止,尚未有得到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被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确实会导致对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损害, 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功效和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显现,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谨慎或者保留态度, 通过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食品, 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作物产量产生短期危害和长期影响。
同时,各国对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转基因作物市场占有率及发展前景、一线消费者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相关法制的发达和管控强度等各不相同,各国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的综述、研究和解析,中国可以充分借鉴相关规制的优点和准则,有选择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推动中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据统计,美国在2011年拥有近7000万公顷农田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和生产,占美国可耕地面积的43%,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国农作物产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转基因品种。此外,近80%的包装食品都基本使用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目前,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达到约1.5亿公顷,而美国在其中约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趋势,至2016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出基本全部是转基因作物生产。2012年4月美国公布的《国家生物经济蓝图》五大战略目标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发投资,强化未来生物经济基础,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继续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
(一)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践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 年 7 月,美国制定了《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着手整合汇聚联邦相关法规。“生物技术协调委员会”在1985年成立。第三阶段,在1986 年 6 月 26 日通过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基础之上,美国形成了其宽松独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个别领域需要对现行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外,美国继续通过其农业部、联邦环保署、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三个联邦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具体而言,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动植物基因重组体、粮食作物和农产品的安全和保护。美国农业部认为,使用生物技术研发的农林产品与传统技术所研发产品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依然可以沿用美国1913年《病毒、血清和毒素法》、1944 年《有机生物法》、《联邦种子法》、《联邦肉品监管法》、《家禽肉监管法》等法律以及 2000 年通过的《植物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体系来管理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和保护问题。就联邦环保署而言,其主要根据《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依托《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三大法律进行相关环境保护和规制管理。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则主要负责除了肉类及禽畜产品外的人类食品及动物饲料、食品添加剂、药物等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在转基因药品管制方面,则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辖属的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BER”) 和药品评价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DER”) 负责;在转基因动物与饲料方面,则由兽医学中心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或“CVM”) 负责; 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则是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或“CFSAN”) 负责。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美国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一般是转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管理机关。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市场准入、标签制度和侵权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1.市场准入制度。美国主张“实质相同”原则,认为转基因技术与生产普通食品的技术不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反对将转基因食品实施特殊管制,主张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采取自愿咨询程序,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具体管理负责。
2.标签制度。总体而言,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识制度。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流通需求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以标识。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生产者商业性言论自由和广告之间的冲突,美国 FDA 观点明确,即有必要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保障生产者的商业言论自由。 FDA认为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损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因此,美国许多州如马萨诸塞州等对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是否设立进行听证。
3.侵权责任。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签和强制审批的要求,因此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转基因生物销售或使用引发的侵权,如造成的过敏反应或副作用,有机作物“基因污染”和环境侵权等,联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没有与转基因生物侵权相关的专门规定。
美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普通法的民事损害赔偿途径。因此,转基因产品的所谓“受害者”必须依赖普通法进行侵权赔偿诉讼的三个途径,即疏忽大意过失、严格责任、或者公众妨害和私人妨害来捍卫权利进而可能取得赔偿。基于美国相对完善的高额责任赔偿制度,以及消费者好诉传统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推动,食品生产商和供应商在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规范基本以谨慎状态践行自我约束和有效披露。
欧盟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欧盟虽然在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方面处在领先地位,但欧盟在技术开发上处于相对劣势且商业化进展缓慢,并且欧盟部分成员国的粮食需求也部分的依赖进口,因此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相对较低。总体而言,从政府到消费者,欧盟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包括转基因食品持审慎态度,进而采取较为严格的评估和管制。
(一)欧盟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从对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上看,欧盟的法律调整主要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有意释放、转基因生物的转移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而言,欧盟相关法律规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0 世纪90 年代初之前,欧盟尝试将所有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相关的行为都纳入管理体系。第二阶段是自 20世纪90 年代初后至今,为适应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欧盟在某些具体和特殊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转基因生物释放环境指令》、《转基因生物封闭利用法规》、《转基因相关业者环境责任指令》、《转基因食品上市与管理条例》等。
(二)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与美国的法律规制内容相类似,欧盟从市场准入制度、可追溯标签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三方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网络式、全方位的法律监管。
1.市场准入制度。整体上看,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概括为由EFSA 集中评估、欧盟委员会批准、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专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境内上市及标示有关的安全评估、审理、核准与管理等。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单独对转基因食品和作物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的权利,不同于美国的联邦与州相结合的模式。第1829/2003 号条例对市场准入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欧盟委员会 2010 年新修订的《避免转基因成分非故意的出现在传统或有机作物的共存措施指南》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在本国的种植和耕作具有自由裁量权,即使此转基因作物已经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2.标签和可追溯制度。欧盟法律对转基因食品规定了以程序性标准为基础的强制标签制度和可追溯制度。1829/2003 条例规定不管转基因成分在最终产品中是否具备可检测性,都应当有效明晰标识和披露,以保护消费者对此的知情权,避免消费误导和信息不对称,否则应受到惩罚。
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转基因成分含量在0.9%以下,或者最终食品中一个转基因成分的出现是偶然或非故意的,或者技术上程序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以不在食品上设置标签。此例外的开放,也引发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民众之间的激烈讨论。
3.责任制度:
(1) 产品责任。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法律,若转基因生物相关活动对个人财产或身体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诉民事侵权以请求损害赔偿。欧盟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的定义扩大为所有可移动物,并将基本农产品和作物涵盖。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2) 违反标签制度的责任。在欧盟范围内,违反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罚金或销售禁令等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但为防止这一授权的滥用,欧盟亦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欧盟范围内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从而防止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在欧盟境内发生歧视性或偏颇性的转移。
(3)环境损害责任。欧盟 2004年的《关于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责任的指令》规定:因转基因生物研发、释放、利用和运输等活动而对受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水资源、土地造成损害或威胁的,相关业者应依该指令以及其所在国的相关规定,承担预防和救济相应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
中国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相对美国和欧盟,中国在转基因作物和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研发、商业化和法律规制总体而言处在滞后状态。据统计,2012年中国进口大豆占全球大豆销量的60%,玉米和棉花的进口也呈继续扩大之势。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中国目前在转基因作物研发和相关规制的缺失也为积极汲取域外经验提供了平台和进一步针对国情进行提升的空间。无论从立法顶层设计或是各部门法的适时修订,均应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改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基础上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目前,中国已有5大类17种转基因生物在销售。统计表明,2012年中国种植转基因作物面积400万公顷,约为加拿大的1/3。同时,中国从点到面也逐步扩大转基因作物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的种植面积。迄今中国已发放5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和13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进口安全证书。农业部表示,中国关于转基因工作的原则是积极研究、加强监管、审慎推广。
从政策层面上,转基因作物相关问题和原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中国近期着重考虑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别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一)中国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与美国和欧盟的多层次和多方面调整的关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相比,中国在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从 20 世纪90 年代始才逐渐参加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公约并进行国内相关立法。一方面,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单行法律。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为相关部委、监管机构或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通知和意见中,没有上升到统一有序的体系,影响其稳定性和权威性,限制其效力范围,甚至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以及农业改革的推进。
除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外,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相关法律。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适用。此外,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5年颁布的《畜牧法》、2004年修订的《种子法》以及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和《农业法》等都对所涉及的转基因生物的选育、实验、审定和安全评价等管理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行政法规。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都必须遵守此条例。
3.部门规章。中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和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基因工程工作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之后,中国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同时,中国还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分别从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审查、许可制度进行规定。
4.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多个地方政府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也做了大量立法,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加工许可审批、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如中国农业大学周超教授总结,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与转基因生物安全配套的法律管理体制: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
(二)中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评析
由于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专门的立法,虽然最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了进步,但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而言,仍缺乏具体化的措施。
中国对转基因规范在整体形式上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虽然对转基因食品准入有较为笼统的审批制度,对转基因食品有一定的强制标签要求,但中国标签制度是建立在最终产品监管基础之上的,并没有设置类似于欧盟的可追溯制度,甚至实际操作层面比美国还要宽松。一些转基因产品的出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中国在生物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
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为中国食品安全规制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审慎原则。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严格审批和预先监管,进而避免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指导上应该采取 “优先考虑风险、严格预防管控”原则。既要考量转基因食品在短期内在粮食供给等方面带来的益处和经济效益,更要重视转基因食品长期对耕地政策、外贸平衡和食品科技带来的不良效应。事实上,环境恶化和监管不严已经使中国食品安全情况不容乐观,过去十五年内大量出现和恶化的假冒伪劣食品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已经为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敲起警钟。
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中国应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产业发展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扩大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控范围。结合国内外食品工业、生物医药发展,将可能用于人类保健、医疗等转基因生物制品纳入监控范围,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覆盖。其次,完善转基因食品的责任制度。再次,建立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伤害检测机制,也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
结语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安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政策走向的讨论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继续。基于消费者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顾虑、关注或积极支持改革的努力,建立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和专适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是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及研究人员体情社会责任和彰显朴素良知的基础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仅形式上必须由专门的成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和建立细化的食品标准,更需要从法律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的操作步骤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通过法律规制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实际操作制度的公信力、确定性和执行性,同时也能有效的同其他主要国际贸易伙伴体系接轨并赢得国际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研究以广州市大学城10所高校(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药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星海音乐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州美术学院)在校大学生为对象,。为了解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Knowledge-Attitude-Practice)现状,为在大学生中开展食品安全干预性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对大学城1047位同学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在广州市大学城10所高校(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中医药大学、广东药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星海音乐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州美术学院)在读大学生。
(二)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问卷表,采取随机抽样法,通过现场调查和网络问卷形式,调查研究大学城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行为和知识素养水平。其中现场问卷调查由小组相关调查人员在大学城不同学校校区进行现场式问卷调查,而网络问卷则通过录入调查问卷电子版,将问卷访问链接发放到各大学城高校微信公众平台、论坛和新浪微博树洞等,获得调查数据。问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6题,食品安全知识8题,食品安全态度行为类6题。共发放问卷1252份,其中纸质问卷536份,电子问卷716份,平均每所高校125份。
(三)资料处理
利用EXCEL、SPSS v19.0等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做整理分析。
二、研究结果
(一)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回收问卷1047份,回收率83.7%。其中男生493人,占总人数的47.1%,女生554人,占52.9%。
(二)不同专业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分析情况
注:①食品安全标志识别;②致癌物质区分;③三聚氰胺人体影响;④预防烹调油烟危害的措施;⑤何种金属元素致甲基汞中毒;⑥三聚磷酸钠海鲜造假的手段;⑦皮革奶的有害物质;⑧食品安全法行业标准统一。
从数据的整体来看文史财经类的同学的平均正确率为63.25%,而理工农医类的平均的正确率为64.74%。被访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与其所学文理专业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56.0,P=0.229>0.05)从整体看尽管理科生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把握比文科生高,但与所学专业差异性无太大关联,这可能与题目设计的典型性与热点性有关。第七题关于皮革奶的问题中文史财经类的学生回答的准确率为30.1%,而理工农医类学生回答的准确率为40.7%,大多数人主观认为皮革是有机物,觉得皮革奶中有毒物质是有毒有机物,实则不然,皮革奶并非不可饮用,若将皮革奶中的重金属物质去除,皮革奶理论上对人体无害,但商家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忽略处理分离流程,导致了皮革奶的安全问题。第八题是对食品安全法律文献的考察,文史财经类的回答的准确率为49.0%,理工农医类的回答的准确率为但整体准确率偏低,学生对食品法的政策实施和内容了解程度不高。
(三)不同年级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分析情况区分;③三聚氰胺人体影响;④预防烹调油烟危害的措施;⑤何种金属元素致甲基汞中毒;⑥三聚磷酸钠海鲜造假的手段;⑦皮革奶的有害物质;⑧食品安全法行业标准统一。
关于食品法规的第八题中,四个年级的准确率分别为40.3%,47.3%,54.2%,61.4%,呈现递增的趋势,高年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程度比低年级高,总体上看,随着年级的上升,准确率并未随之增加,大部分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一直保持停滞状态,学校应从入学就加强大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素质意识,对进一步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养是十分必要的。
(四)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态度调查情况
问卷中我们对近几年来发生的热点食品安全事件,“毒奶粉致大头婴”、“三聚氰胺奶粉皮革鞋造奶”等事件,就大学生群体对其的看法态度做了调查,60.2%大学生认为“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不力”,18.1%大学生选择“不良企业为牟利不择手段”和17.4%大学生认为“民众缺乏食品安全知识”,4.3%大学生对此没有想法。另外,在大学生群体就“什么是保障食品安全最有力的措施?’’这一问题回答时,43.1%大学生选择“执法部门监督”,39.5%大学生选择“法律法规约束”,7.3%大学生选择“媒体群众的监督”,6.1%大学生认为有力措施是“生产企业自律”这些数据体现,大学生群体对政府实行政府职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切实落实执行治理职能的期盼。同时这也说明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应加大力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或者存在漏洞,对违法违规的不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起到的威慑力不足,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五)大学生食品安全行为习惯调查情况
在选择偏向于哪里获得食品安全知识上,55.1%的大学生选择电视、报纸和42.9的大学生选择微信、微博作为其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对于大学生群体乐于接受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方式,有48.5%的人选择微信、微博宣传,36.2%的人选学校教育讲座。在现代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逐渐成为学生们获取信息的首要渠道,有必要加强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食品安全知识有基本了解,能够大概区分不卫生食品,但维权意识不强,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大多数人选择了“息事宁人”,使得食品安全问题越加猖獗。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群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再教育,并且要培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维权意识。
三、讨论
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和延续,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次调查显示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但对三聚磷酸钠造假、皮革奶有害物质判别,食品安全标志区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晓率较低。不同高校、专业在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情况上差异较大这与大学生的学习环境以及所学课程不无关系。
从食品态度行为数据分析判断,仅依赖媒体宣传、学校教育讲座,大学生群体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国家对大学生乃至国民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程度不够,由我国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知识结构分析,从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到高中大学都缺少关于食品安全知信行的系统教育。
从大学生的食品安全知晓率看,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重视程度不足,由此可映射出一般人民群众所具备的食品安全基本素质。对在知识结构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食品安全知识,大学生在其中主要关键的问题领域回答水平普遍偏低。宏观上,学生阶层对其掌握、重视的程度间接影响我国国民整体的健康程度和生活质量及平均寿命。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县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和任务,强化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宣传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为推进我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进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一)为推进我县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始终按执法模范县的标准要求自己,完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把行政执法工作做的更加规范、更加文明、更加有效。
(二)深入学习和宣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电子政务网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点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行政程序,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不定期集中学习,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为重点,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继续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证件管理工作。
(五)继续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日常下乡执法进行宣传的基础上,集中利用“安全生产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平台,积极深入企业、社区、家庭、校园、农村,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在全县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继续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运行。
(七)充分发挥媒体正面导向作用。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同时加强我局自身网站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宣传氛围。打造有特色、有影响、有效应的法制宣传。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股(室)、队要把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出各自股室的依法行政宣传工作计划,计划要落实到具体人员。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氛围,加强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积极向学生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决定在全区中小学校园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十八届三中全精神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学生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坚持开拓创新,广造声势,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引导青少年树立食品药品安全观念,提高青少年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强化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饮食用药安全。
二、活动主题
以“小手拉大手,撑起食品药品安全一片天”为主题,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学校师生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三、活动时间
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宣传教育内容
(一)进一步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各学校法制、健康教育课。以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学营养、合理膳食,合理用药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
(二)规范食品安全管理。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建立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和采购台帐,严格落实餐饮具消毒,食品加工和贮存符合卫生要求。集中整治学校周边餐饮经营单位,净化学校及周边食品消费环境;
(三)扩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面,通过食品药品安全学习资料,向学生家长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以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把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活动向家庭和社会延伸的作用。
五、活动安排
(一)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座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教育局根据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实际情况确定讲座内容,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讲座课件,区教育局确定2至4所中小学校举行知识讲座。
(二)利用橱窗进行食品药品知识宣传
由清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消费、事故预防及救治等知识印制成宣传画,各地学校利用学校厨窗布置宣传栏或制作成展板在学校食堂、医务室或其它醒目的地方进行宣传。
(三)广播及资料宣传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共同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科普小知识、事故预防及应急常识等资料印制成食品药品知识手册、宣传资料分发到学校,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利用校园广播,设定一个栏目,每周宣传食品药品知识不少于1次。
(四)对学校医务室进行检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局的部署,对全区中小学校医务室进行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采购渠道、入库验收、储存养护、处方调配、临床使用等环节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采购渠道主要查看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资质、索取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的建档等情况,入库验收主要查看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及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储存养护主要查看库存药品的质量、储存保管条件、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处方调配主要查看调配是否合理,临床使用主要查看有无药品配伍禁忌等。
六、活动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进校园”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广大师生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的关键,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是创建和谐校园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以建筑施工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宣传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为内容,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有效防控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我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时间及安排
XX年6月1日至30日。第一周为“安全生产宣传周”,重点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等。第二周为“安全生产科技周”。第三周为“安全生产咨询周”,进行安全生产咨询活动。第四周为“应急预案演练周”,由安全科安排人员施工现场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三、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要开展送安全知识到基层、安全施工宣传进班组活动,开展建筑施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工程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或空间,采用标语、海报、横幅、广播、影像、实景模拟、实物展示、图片展览、工地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向建筑从业人员传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平台和舆论氛围。工程项目部要统一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组织一线建筑工人,结合“三级教育”,开展施工安全应知应会知识讲座,将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等作为重点内容,采取案例教学、影像等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农民工安全教育真正取得实效。
2、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6月份是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排查整治阶段,要按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通知的精神,加强自查和整改,促进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各地要按照治理时段、内容要求,对所辖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项目部要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XX)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党和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了解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管举措和成效,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为建设**“中国幸福家园”、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宣传活动主题
尊重生命关注健康
三、宣传活动时间
宣传日定于2010年9月1日、9月3日。
四、工作任务
(一)统一思想,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咨询活动
1、各有关部门和镇分别组织食品药品企业在本企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设置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图板(栏)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宣传日在金山镇、鄢家镇设置宣传主会场,请县领导参加,集中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设立举报受理台和假劣食品药品展示台,同时散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在宣传点设立拱门悬挂宣传活动主题。
3、宣传重点要放在:
(1)宣传近年来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果。
(2)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3)宣传一些企业坚持诚信,确保食品安全的好典型。支持和保护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4)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能。
(5)曝光一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6)各有关监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的宣传点显著位置标示本部门职能、投诉电话号码。
(二)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做好宣传活动的报道工作
1、县电视台做好活动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主要介绍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展及取得的成绩,主要使用以下宣传用语进行宣传:
(1)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民以食为本,食以安为先
(3)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4)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5)食品安全联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6)关注食品,关爱生命珍视健康
(7)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8)关注食品药品质量,就是关注您的生命和健康!
(9)关注食品安全,共创和谐**
(10)创建卫生**,保障饮食安全
2、各镇、各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结合具体案例,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宣传活动
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宣传活动。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期间,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适宜方式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活动分工
县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着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的综合协调和信息收集工作,制作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板报和宣传资料,负责宣传活动的总结上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药品监管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展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成果、普及用药安全知识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鉴别常识。
县农业局、畜牧局:注重宣传农产品源头污染整治工作的成效及农产品安全识别常识,制作板报,分发相关宣传资料。宣传动检整治成果及注水肉、病害肉识别常识等。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侧重宣传食品安全整治成果;举办假冒伪劣食品展览和制作宣传专板;组织编写和分发相关宣传资料。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真假食品鉴别展示和宣传展板;组织编写和分发相关宣传资料;组织超市和食品消费企业设立宣传专栏,展示宣传板报,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要求集贸市场悬挂宣传标语条幅。
县卫生局:注重宣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防止病从口入的基本知识,举办假冒伪劣食品展览和宣传专板;组织编写和分发相关宣传资料。
县商务局:宣传酒类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及法律法规,宣传定点屠宰方面的相关知识,分发宣传资料。
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的选点、悬挂活动主题标语横幅及桌椅板凳安排等工作,积极协助配合搞好宣传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这项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宣传周日容和宣传效果的落实。
(二)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采用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的科普资料,开辟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栏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药品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