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16:43:5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项目管理;界面管理;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是众多参建单位共同协作完成,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组织实施的核心,通过各项专业合同与各参建单位联系起来,合同体系作为业主与各参建单位的联系枢纽和管理纽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合理的划分合同结构、明确合同界面、设置清晰的合同职责,是保障建设工程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
一、合同体系策划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技术上的复杂性,以及专业化分工,通常包括众多专业和专项技术,而各类型、各专业的技术是通过许多合同来实施的,这些合同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而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尤其复杂。完善的合同体系策划对成功的实施项目,实现项目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必须通过科学的策划和设置,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合理有序的组织起来以及工程目标的顺利实施。合同体系策划的原则通常有:
1、以工程专业为基本划分原则
即按照不同单位的专业能力划分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比如桩基及支护、土建、机电、建筑智能化、电梯、外幕墙、室内装修、室外景观等主要合同包,均是以不同单位的专业能力、专业资质划分的。通常情况下,现场施工时,工作人员按“在那个专业的图纸上,就由那个单位来完成”的工作原则。以下所有的原则均是该原则在实际使用中的补充和调整,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和实施。
2、考虑专业设计与施工的划分原则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现状,一方面业主往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中全面具备设计、管理和采购能力的总承包商非常少;再者在长期以平行发包模式为主的实际情况下,国内大部分专业通常采用设计-招标-施工模式(DDB模式),对于该模式设计是核心,是后续工作开展的基石,也就是说没有图纸就没有办法招标,因此支护工程和桩基工程是否是一个合同包、精装修区域内的普通水电是否纳入机电标等主要考虑有关设计的进展状况,并对合同体系进行划分。
3、与业主管理深度相协调原则
业主方的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工程项目而言,二是对工程管理人员而言。业主方建设管理行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廉政等方面有着直接影响。如果业主方管理力量强,对承包商控制深度高,就可以对一些自带安装的产品进行独立分包。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常对门窗、窗帘、栏杆、架空地板、成品隔断、橱柜、家具、苗木、门锁五金及卫浴五金、石材地面铺贴等项目单独发包。然而,多数业主人员来源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虽然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工程现场的施工经验,但未必掌握了把控整个项目的能力。恰恰是身份的转变导致工作内容的转变,让很多业主人员一时难以适应。
通过合同文件、部门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使项目管理人员掌握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另外,完善的合同体系可以作为业主方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和手段,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
4、界面清晰、责任完备要求与原则
合同体系的划分要求合同之间的界面应当清晰明确,责任具体。合同界面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实体施工内容划分、材料设备采购方式、设计或深化设计责任、公用设施等几个方面。在实际工程中,对不能说明清楚的职责或界面,尽量由一家单位完成,避免责任混乱;在管理上,应有严格的工作面、工作成果的移交规定。
二、合同体系策划方式
1、项目总体管理构架设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一般有业主、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各设计单位、、咨询/技术服务(如地勘、招标、检测检验、审计等)、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等。他们在建设工程中的角色、地位、管理配合关系、职责等均需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是目前国内常用工程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的总体管理构架与关系。
(1)业主:项目最高管理和决策人,制定项目基本目标、功能需求,负责重大决策;
(2)项目管理: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对其他项目参建方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
(3)监理:受业主委托,对现场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主要负责质量安全管理;
(4)设计: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相应专业的图纸设计,体现业主的功能、品质需求。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还须负责对施工的设计协调服务;
(5)咨询、技术服务:受业主委托,提供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咨询或技术服务;
(6)承包商:如桩基/基坑围护、土建、安装、幕墙、内装、建筑智能、配电房工程、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绿化景观、标识、泛光照明等;
(7)供应商:按照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为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业主、项目管理和监理的管理和协调。
3、采购界面的划分
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通常有甲供、甲控乙供、乙供三类。乙供方式便于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致性,可以减少甲方的管理界面。在具备材料设备乙供的条件下,项目应当尽量采取乙供方式。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采取甲供、或甲控乙供的采购方式:
(1)招标时设计文件还不能明确技术/规格要求、或做法的内容。如机电安装工程招标时,精装修区域的普通水电设计还未明确;
(2)业主对材料设备的档次、品质、成本等具有更高要求,防止施工单位以次充好,降低材料设备的标准时;
(3)在建设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中,部分价格波动性很大的材料可考虑采用暂定价方式,也可以直接甲供(比如电缆、钢材等)。
在甲供、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1)明确材料调价方式或者结算方式,保证承包方对材料管理的内容与商务报价的一致性。例如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说明是否累计计取规费、税金等费用;
(2)材料与设备供应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服务内容,例如明确下货地点,是指运输至施工现场,还是运输至指定仓库,由施工方负责保管等等;
(3)明确质量确认责任,即承包方对甲供材的质量负有确认责任,以及返工后的费用承担方式等。
三、 主要专业工程合同包的划分方式
1、土建合同与机电合同的划分
土建与机电安装可分可合,市场上通常两种方式都有采用。一种是土建和机电严格分开,但土建单位可承担部分安装方面的预留与预埋;另一种是土建和机电单位为一个合同包,由一家单位负责施工。土建安装分开的优势在于每个合同包都能找到有能力和足够经验的施工队伍,缺点是业主方的管理界面增加,协调工作量较多;土建、机电安装合并发包的特点正好相反,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土建总包单位将机电工程分包的现象,土建总包单位对自己不直接完成的施工内容让利幅度较大,而将机电安装内容较由另一家单位实施。业主往往对土建单位的分包商难以充分控制,土建单位常常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只管收取管理费而不承担对应的管理职能,导致机电安装质量和效率难以保证。两种模式均有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应用。
2、桩基、基坑围护与土方工程的划分
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工程、土方工程三项内容可以分别单独发包,也可合并一起发包,也可以部分合并或分别发包。合并招标的优点是招标工作量减少、界面少、责任明确,但要求支护设计进度能满足要求,同时要防止土方的二次发包风险。部分地方由于城市管理的要求,可能对土方工程尤其是土方运输有单独的发包要求,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根据地方要求采取变通的灵活发包方式。
3、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合同划分
对于具有大型钢结构工程的项目,合同划分和发包方式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以土建总包为主体合并招标,二是土建、钢结构分开招标,三是以钢结构为主体招标。这三种方式的采用,通常考虑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两者规模的相对大小。若土建工程规模占据大部分,钢结构较小,则通常考虑采取第一种模式;若钢结构工程规模占据明显优势,则可考虑采取第三种发包模式;第二种模式由于将土建、钢结构完全分开,对责任体系的一致性有不利影响,通常采用较少。
4、机电设备采购与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划分
一些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机电设备,当其工程规模较大,或业主对此有特别要求时,就需要考虑该机电系统的发包模式的比选。例如空调设备采购时,是以施工招标为主包含设备供应;还是以设备采购为主包含配套安装,两种招标方式需要进行决策。通常两种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空调设备档次、品质或质量控制的深度,空调系统的复杂性,系统规模的大小等因素。
四、小结
关键词:电力工程;管理;一体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TM63文献标识码: A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分析
对于电力工程而言,其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首先,工程质量的严重性。质量问题在电力工程中可大可小,如果情节比较轻,只会增加一些投资成本或影响工期,而情节严重的话,对整个工程会产生长久的影响,对以后的安全使用也会带来影响,从而出现无法估量的安全事故,甚至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施工的特殊性。在电力工程施工中,部分质量问题比较常见,对这些问题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是能够有效避免的,特别是对电力施工这一特殊施工过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施工人员对工程的特殊性了解不足,对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没有引起重视,因此需要技术人员深入到施工现场,对施工加强管理,杜绝常见质量问题的出现。最后,多变的影响因素。对电力建设施工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导致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也具有多变性,很多问题随着时间的积累也会发生变化,或者是引起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因此,在施工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施工人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或扩大。
2、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分析
2.1、施工人员素质低
随着电力行业的迅速发展,电力企业不断增多,需要更多的人才,虽然企业内部员工增多了,但是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却十分短缺,企业要求降低,员工素质越来越低,员工本身缺乏安全技能,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责任心、团队意识。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电力工程建设引入了更多高科技的设备,施工人员不具备操作能力,企业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再加上企业培训跟不上,影响了电力企业工作的正常进行。
2.2、管理理念陈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划经济体系逐渐向着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但是对于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来说,一些电力企业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理念依旧在沿用,这就对电力工程的投资、进度等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也会影响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具体工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与企业都进行着不断的改革,但是改革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却不够统一,这就将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分成了若干个部分,如监理单位只负责质量与安全的管理,这样就削弱了各个项目管理部门的联系,影响了项目管理的质量。
2.3、监理体制问题
目前一些监理企业还沿用着依附式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电力工程项目监理控制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监理企业的存在价值一般是依附在某一个具体的企业中,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理企业就需要完全地脱离这个母体,如果还存在依附关系,就会造成依赖性存在,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上没有一个独立的运行空间。另外,一些工程项目监理企业不具备该项目的监理资质,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这些因素都对电力工程项目管理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工程整体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带来一定的制约,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对电力工程建设风险的识别、预测
3.1、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风险识别
对电力工程建设工作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提前预测,全而考虑可能产生风险的各种因素,尤其要注意电力建设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是否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工程的性能以及工程的效率。在风险可能发生以前,首先要对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为了更为全而的预测各种风险的出现,参照以前工程风险的相关资料,借鉴以前的经验教训,做好所属电力工程建设的风险识别。
3.2、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风险预防
为了有效的应对电力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提高参与电力工程的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对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严格规范,借此降低风险产生的几率。同时对电力工程建设保险范围的确定,需要与国内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体系联系起来,对电力工程的承包合同等内容要加强保险认证,使电力工程建设的保险范围能够实现全而覆盖。
4、强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
4.1、安全管理
要在工作中全方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施工企业的各类人员,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只有具备了电力施工专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且取得安全生产资格以后,才能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加大安全监察力度,电力建设各个项目施工中,要及时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对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对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的建立与健全,对各类施工人员及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中要责、权、利分明,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个人,在每个岗位、每个施工环节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2、质量管理
在质量方面,计划编制要做好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分析,组织好图纸会审工作,将设计方面的缺陷在施工之前全部消除。技术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在事先应该对电力工程所涉及到的相关设备进行梳理与归类,防止出现材料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发生。实施质量控制策略,需要从全局出发,深入到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阶段,根据电力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对工程实施的质量与进度实时进行监测,严格质量检查、评定及验收程度。
4.3、进度方面
管理部门应该科学地进行进度规划,在施工前做好成本预算工作与施工时间安排。在进行成本预算的时候,相关部门要将预算工作落实,保证整个工程的进度都在预算的范围之内,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其次,严格制定相关工程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在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应该有针对地开展管理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地进行完善,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再者,在成本方面,首先,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意识。作为施工企业而言,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成本意识。
4.4、成本管理、
在成本管理体制中,责权利相结合是企业成本控制中比较常用,并且非常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科学手段的应用,构建以项目责任人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对责任人的职责、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形成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其次,周密合理地拟定施工计划,对工期合理地进行安排,对施工投入的人力、物力进行合理安排与协调,防止出现赶工、窝工的现象,提高人力、物力安排的效率。最后,通过科学的经济协调手段的应用,在工期及质量得以保证的基础上,从用工量方面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
总之,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进步,对于进行电力工程建设的电力企业来说,面临着新的挑战。电力工程建设的目标就在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管理是电力企业实现目标、应对竞争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戴佳闽.电力工程中项目管理实践探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26:142-144.
关键词: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移民问题与措施
本水利工程是我国“八五”计划重点工程,移民涉及人数总数多,移民项目投资几十亿元人民币,施工区已经搬迁移民十几万人。搬迁后,在自然条件方面,安置区多数位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交通干道和城市附近,生产生活条件相对优越。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每个村都修建了公路,架设了输电线和通讯线,移民从原来的窑洞搬到了采光、通风、卫生条件较好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中。
水工移民工作多年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是移民由非自愿搬迁到自愿搬迁,从而求得移民生产生活的稳定发展和安居乐业的关键。
一、搞好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项目设计是移民安置实施的蓝图,是恢复和发展移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证措施。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就不可能妥善地安置移民,移民的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保护。2006年7月7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其中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应与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由此可见,我国对水利工程移民项目设计工作是非常重视的。要做好移民安置设计首先应有正确的符合实际的设计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必须以人为本。
设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①淹没损失的调查要全面、客观、公正;②安置去向的选择要尊重移民的意愿;安置点的确定以环境容量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③生活、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④移民项目的实施不能造成环境破坏;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安置后应得到保护。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由于水工淹没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包括劳动力和抚养人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般以村为计算单元,初步设计阶段以村民小组为计算单元,按计算单元内的征用耕(园)地和总的耕(园)地比例确定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通常的计算公式如下:
P’=A’/(A/P)
式中P’——生产安置人口;
A’——基本计算单元的征用耕(园)地面积;
A——基本计算单元总的耕(园)地面积;
P——基本计算单元总农业人口。
——农村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
因水库淹没及淹没影响需要迁建房屋的人口称为搬迁人口。搬迁人口包括淹房搬迁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和水库浸没、滑坡等影响区居住人口中必须搬迁的人口。
规划搬迁人口:B=B1+B2+B3
式中 B——搬迁人口;
B1——淹房搬迁人口;
B2——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
B3——影响区必须搬迁的人口。
移民安置持续时间少则几年,多则十多年,考虑规划指标的增长因素,应将各规划指标推算到规划水平年。预测移民搬迁后是否达到或超过未建工程条件下的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安置区居民经济发展同步。
监测评估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其目的是监测落实该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移民政策情况,评估项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实施单位和项目业主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评估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经济收入、农业产量以及移民对组织机构、社会服务与社会发展的评价,从而在各方面维护移民的权益。
二、后期扶持工作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与规划的编制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确定是贯彻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最基础的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的准确核定关系着每一位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后期扶持范围的界定是一项十分复杂、极为敏感的工作,为了顺利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移民的切身利益。
移民自愿选择后期扶持方式,我国采取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基本都是项目扶持,虽然有一部分地方采用了困难户移民现金补助、贫困学生上学补助、银行贷款贴息等直接或间接的补助方式,但中央和地方原则上都没有明确扶持
资金可以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
采取了自愿选择的方式,确定了 3 种扶持方式供移民选择:①现金直补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移民个人手中,直接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这是一种新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移民群众直接受益;②项目扶持方式,以资源调整、基础设施、生产发展、科技培训等项目为载体,通过各种项目的组织实施,达到改善移民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文化素质、增加移民收入的目的;③采取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涉及到移民与安置区原住居民的共同利益,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在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时候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广泛听取移民安置区原住居民的意见,因地制宜、充分合理地确定,严厉杜绝使用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决策。
三、引入社会监理监测机制人们的合法利益
社会监理及监测评估机制的引入,是我国水工移民走向正规化管理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在过去的50年中,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因水利工程建设造成的移民有上千万人,通过政府坚持不懈的扶持,目前,大部分已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还有一部分移民生活水平仍然处在贫困线以下,存在许多遗留问题。分析其原因,除了政府在当时对水库移民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投资偏少外,管理体制不健全、不科学,缺乏有效而公正的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3.1水工移民存在的问题
从政府层面来看,政策宣传落实不够,部分移民对者政策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抵触,政府行为与部分移民行为不高,对后扶政策的期盼等产生过高的心理预期;移民对政府存在着依赖心理,使移民处于消极、被动和等待的状态,增收致富的自觉性难以发挥出来;部分移民对政府存在着不信任心理,从而影响了移民搬迁安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移民同政府的合作态度,进而阻碍着安稳致富的实现。
3.2解决措施
移民最终能否安居在当地,最根本的成功因素就是要符合人生存的基本条件。 移民大部分都是就地后靠,移民和当地居民在血缘、历史、文化等方面并没有大的差异。真正意义上的移民只有十几多万,因此移民不是强势移民,不要期望它会在移民史上发挥很大的作用。移民更多还是一种解决生存的移民,不会带来大量的资金、人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能否安置好,是否出现回流,才是移民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3.3移民政策的完善
完善土地合理流转制度,将移民的土地经营权相对集中,为移民就业和转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调整补偿政策,出台城镇商贸流通企业迁建改制和关破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商贸流通企业的搬迁,确保商贸流通企业的安置稳定;建立移民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对城镇居民移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参保费用由中央、市财政共同承担。
3.4政府工作的改善
移民是政府了解移民情况的主要方式,也是移民向政府反映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可是实际情况表明,县政府在对待移民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对一些难解决问题的推卸,对某些长期问题的拖沓,机构接待速度过慢等。移民向县政府反映问题,这是对政府工作的信任,提高工作的质量是及时解决移民问题的重要前提。
3.5提高移民各方面素质
提高移民的培训和教育质量,保证多元化,同时结合当地的情况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分配。最好的移民模式是有进有出,吸引外来高素质的移民的同时,也要鼓励本地居民走出去。能在外地能够找到更好的发展环境的,应该鼓励他们外迁。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也可以促进当地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 A
引 文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进行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1、目前监理人员实际情况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而监理的业务对象则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达到搞好工程建设的目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在施工中起到技术监督的作用,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这是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技术监督的基础条件,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工程施工安全践行控制的必要条件,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另外工程监理人员还需要懂得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为整个水利工程建设做综合的咨询师。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多数监理公司为了节约投资,在监理项目中标后进驻现场时,除几个骨干人员是具有真实水平的监理工程师外,多数监理人员只是经过简单培训的刚毕业的学生,其业务水平需要在实践中锻炼,责任心需要在工作中磨练。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
2.1质量控制
人们常说,“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作为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等都进行全面的监理,不疏忽,不遗漏,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2.2进度控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并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2.3投资控制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施工成本尽可能合理降低。工程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其他参建各方的第三方,其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证性等工作性质决定了工程监理人员在工程投资控制上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对施工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建筑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
2.4安全控制
安全监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监理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大力推广和各地安全事故频发,安全控制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具体来说,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本着“安全为主,预防第一”的方针,督促承建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审核承建商的安全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具体,并针对工程结构、施工特点、场地以及气候条件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签字盖章后有效,以确保整个工程的安全施工。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提升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作用的思路
3.1 监理部人员与项目业主管理部合并办公
尽管平行发包模式仍将在很长时期内作为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主导模式,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模式的缺点也越来越突出。通过大胆探索与创新,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多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型水电项目管理模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重点在于按时完成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最终实现年度计划,并及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把监理部人员与项目业主管理部合并办公,并根据每个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按项目分组开展工作,做到凡事有人做,关键部位有人盯。这样,既有利于安排工作,及时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又能及时完成工作计划,还可以起到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作用,提高每个人的责任心,最终实现高效工作、节约人员和节约投资的效果。
3.2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各单位的协作配合
一个高效团队会产生无穷的力量,团队组织形式是增强团结精神的最佳形式,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涉及到诸多产业部门,而不仅仅是建设单位的工作,也是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管理要深入到每一个环节之中,所以这就需要各单位的协作配合。现代工作越来越讲究团队合作的力量,单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因此培养部门之间的合作精神,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3 建立激励考核机制
为规范监理行为,强化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行为,提高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以及监理合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工程监理考核实施细则》、《现场监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人才奖励制度等,对于有才能有实力的人才进行奖励。每月通过对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考核并在全工区通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落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这样既能鼓励先进,又能鞭策、激励落后。
3.4 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充分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针对工程工期紧、投资大的一些大工程项目,在不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如果能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达到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无疑会带给业主更大的惊喜。为此,应该积极利用合理化建议对建设、施工中的不合理部位与各方协商。 但对业主不正确的做法不迁就,原则问题不让步,注意处事基本,有理有节。
3.5公正地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
监理单位首先要尊重业主,遇事主动和他们协商。 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急业主所急,想业主所想,要尽力满足业主关于投资、进度、质量的合理要求,努力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范、程序办事,讲究科学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要互相尊重,以理服人,协商解决问题,以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并公正地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
结束语
监理工作,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监理单位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并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充分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合理、充分地行使业主所授予的权利,才能协调和处理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提高监理工作的成效,作出监理业绩,在工程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邹金波. 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作用的新思路[J]. 四川水利,2014,05:22-23.
[2]苏俊猛.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环境监理及其应用[J]. 现代物业(上旬刊),2014,10:49-50.
一、坚持把融入现代元素作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根本保证
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现代营房的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现代营房是今后营房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长期任务[1]。检查工程建设是否实现精细化管理,主要看建设现代营房四项标志性成果是否实现:一是营房设施实现升级换代。各类营房设施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全面配套,生态营区建设加速推进,数字营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支队级以下机动部(分)队实现规模化部署,营房综合保障水平与建设现代化武警相匹配。二是资源配置实现科学合理。通过聚散为整、空间置换,合理整合房地产资源,切实发挥最大效益。统筹使用经费,优化投向投量,始终坚持“三服务”、“三倾斜”的原则,确保最佳投资效益。三是标准制度实现配套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营房设施配套、营具配备、资源消耗、生态建设等管理标准制度体系,推动水电暖供应经费、管理经费、消耗经费标准一体化改革,加速实现基建营房工作由行政主导型向法规主导型转变。四是现代科技实现普及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应用,资源节约设施设备全面普及,治污减排技术普遍推广,再生能源得到合理利用,驻国家重点区域城市部队清洁能源使用率大幅提升,与现代后勤相融合的基建营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基本建成。
二、坚持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本质要求
工程质量管理是基建工作的永恒主线,是打造现代营房的重点环节,必须适应时代要求,不断加强和提高[2]。对此,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单体设计求“精”。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先进的理念搞好单体设计。在设计目标上,牢固树立“创一流、上档次、建精品”的建设理念,努力实现“符合任务要求、方便官兵生活、体现以人为本、美观实用超前”的目标。在设计方案上,好中选优,集思广益,倾听专家、职能处室和官兵意见,满足部队日益发展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需求。在设计风格上,力求体现军营特色、反映时代特征、结合地域特点、融入地方人文,找到最佳结合点。通过精细设计,提升营房品质,提高部队在驻地的形象,增强官兵军人荣誉感和履职使命感。二是施工管理求“严”。施工管理事无巨细,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首先,质量监控健全“四个体系”,即:建设、监理、施工、地方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其次,工程开工做到“四个到位”,即: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做到熟悉图纸深度到位;制定周密的工艺措施,做到技术保证到位;论证详实的施工方案,做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严格工序计划,做到质量控制布局到位。第三,建设流程把好“四个关口”,即:把好招标投标关,优中选优建设队伍;把好材料质检关,确保材料质优货实;把好质量监督关,确保不留任何隐患;把好竣工验收关,达不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决不交付使用。三是设施配套求“细”。在营房设施配套建设上,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还在“细”字上做文章、求深入。比如,战士夏季午休被子不拆怎么放?个人隐私、零碎物品放在哪?总队可拿出专门经费,研制配发极富人性化的多功能放物柜和单人床等一系列营具。又如,如何实现库室配置科学?以三层楼营房为例,可将器材室设置在一楼靠近集合处,兵器室设置于二楼靠近楼梯口处,储藏室一般设置在三楼等,更加利于管理、训练和战备。
三、坚持把有效防范风险作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保底工程。
牢固树立法规观念,按程序组织建设,是工程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要从加强“三治”入手,加大管理力度,改进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3]。一是计划立项治“偏”。凡是由部队具体建设的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都必须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按审批权限报批;在报批立项之前,单位要对拟建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资金、方案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单位党委名义上报;立项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截留、拐弯。对不按规定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未批擅建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不但给予停拨经费、停工整顿等处理,还要追究决策人的领导责任、行政责任,这样可以较好解决工程计划管理各行其是等倾向性问题。二是方案设计治“超”。为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经费超支,在建设方案设计上,要严格限额设计,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将限额设计写进设计合同;必须按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必须将初步设计报总队审核批准;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否则,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三是工程招标治“暗”。要把工程招标列入敏感问题,作为促进风气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招标范围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公开招标;在招标方式上,逐步将工程建设项目推向社会,委托地方招标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招标监督上,做到公开招标工作程序、公开招标信息、公开考察施工队伍、公开定标、公布评标结果,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参考文献:
[1]申海龙.军队现代营房建设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探索・理念,2011(10)70-71
[2]陈景才.军队现代营房建设规划控制要点[J]探索・设计,2011(11)71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维权意识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2]钟兴奇.用工单位能否应员工要求不办社会保险[J].农家科技,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