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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问题8篇

时间:2023-09-14 16:43:3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的问题,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监管的问题

篇1

(一)积极推行“全面监管”的金融监管原则,构筑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监管体系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消除监管的“盲区”和“真空地带”,实现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当然,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并不意味着用单一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例如在美国的改革方案中,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适用的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而对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货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则只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而没有进一步的监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二)慎重考虑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寻求监管模式的均衡点

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形式,考虑的基点是该形式能否更好地发挥金融业的整体效益,能否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就中国而言,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的明显作用在于:不仅帮助经济从虚热状态中解脱出来,而且使资本市场在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得以迅速成长。尤其在各金融主体缺乏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不甚到位的情况下,分业是有效率的。如果选择金融混业,则负效应突出表现在:将会加剧国有金融独大的行业垄断,增加金融体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性风险,等等。然而,金融体制的变革是在西方“混业航母”借WTO之力挑战国门的情况下,迫使国人做出必须顺应大势的应对。只要预期收益高于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那么,这种通过自上而下的行动来消除原有制度的某种低效率或不均衡的强制性变迁,就可能发生。

(三)加强监管机构协调与发展,设立制度化实体化协调机构

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协调问题。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建议首先将协调机制法制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务院副总理牵头、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四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

二、关于资本监管的改革

(一)降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

降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是保障其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普遍认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美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的时候保持足够高的资本水平,已减少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欧盟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并在经济繁荣时增加提取预期损失准备;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加强业绩与薪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从而消除薪酬制度的顺周期性。

(二)提高商业银行高风险业务资本要求

提高高风险业务的资本要求是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关键。商业银行高风险交易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祸首之一。关于银行的交易账户,要求银行增加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增强违约风险管理,制定交易账户下证券化头寸的风险加权要求;关于银行证券化业务,提高银行对诸如交易账户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银行风险程度;对于在证券化业务,提出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对银行从事复杂的在证券化投资业务加以一定的限制。

(三)采用简单和透明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简单和透明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能更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计算方法的过于计量化使商业银行能够利用计量规则有效地去“节约”资本金,大大降低资本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国提出要采用更简单、更透明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综合运用计量和财务报表来计算资本充足率,也开始考虑利用杠杆率对资本监管的补充。

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改革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应和新版主协议密切协调

比如在《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中加入“开展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向协会提交风险敞口情况”的条款,同时建议《办法》明确规定由交易商协会承担市场数据备案、汇总和分析,由此明确一个从新产品备案直至面市的体系,建立高效而灵活的新产品推出机制。

(二)坚持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协调并举

功能监管方面包括场外产品中的保证金、担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规则等,机构监管主要监管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由于参与交易的机构种类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银行间参与者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监管方,因此,机构监管和功能的监管应当相互配合。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

金融机构在推动衍生品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要从客户投融资及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密切跟踪和分析市场动态,精心研发设计具有明显市场价值的结构性产品;还要将审慎的客户风险评测和充分的产品风险揭示作为衍生产品发展的基础,致力于开发与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力相适应的结构性产品,在产品设计与创新中统筹兼顾产品风险与收益,走自主创新、理性创新、可持续创新的路子;注重稳步提升结构性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估值、计量、管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能力,有效控制衍生产品的创新风险。

(四)加强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信息披露

加快建立衍生产品的中央交易对手机构和清算机制,减少信用风险敞口及名义净头寸总量。对交易采用电子化处理,加强交易的确认、公布和执行,降低交易确认的延迟等也相当重要。鉴于目前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行业自律的特点,金融机构必须遵循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部门、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各方责任,维护场外衍生产品市场能够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关于系统性风险监管与维护金融稳定的改革

(一)重新审视货币政策在控制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防范资产价格泡沫中的作用

次贷危机之后,国际社会提出要重视货币政策在防范资产价格泡沫中的作用。如“泰勒规则”的提出者泰勒教授撰文指出,如果美联储按照“泰勒规则”早点提高利率,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房产价格泡沫和次贷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货币政策目标中加入关注资产价格的因素,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资产价格上涨,但还不足以完全控制住资产价格泡沫。因此,完全通过货币政策来防范资产泡沫不太容易,还需要由审慎监管政策来分担。

(二)金融监管政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以控制系统性风险

实现此目标,需要在促进创新与控制系统性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对监管和信息指标进行重新设计,以便有效评估系统性风险;设定最低资本金比率和最高流动性比例及杠杆化比率;风险管理不仅要反映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还要反映系统性风险;设计缓解金融市场顺周期问题的制度;强化公司治理以增强市场约束;重组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框架;监管体制改革必须考虑金融监管自身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

(三)关注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风险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国家财政能力和可信度,成为一国能否度过危机的关键支撑。政府所付出的资源,无疑会增大或有负债和财政风险。对国家资产负债表进行完整的情景分析,考虑金融部门、对外部门、政府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政府还要在危机过后,及时、有序、稳妥地退出,并且要与市场保持良好沟通。在正常时候,需要建立和储备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应危机之需。

(四)关注跨国系统性风险

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有效协调,共同应对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开发危机防范和处理的政策工具,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充足流动性的机制。

(五)防范“太大或太关联而不能倒闭”问题带来的风险

监管机构被金融机构影响过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冒险行为问题仍然没有有效解决,在危机前如此,危机期间也是如此。

五、关于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改革

(一)明确国际合作中的态度、立场和策略,平衡与协调各国监管成本与收益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又一次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的热点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在其中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它们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二)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促进各国监管信息联通与共享,防止风险传递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篇2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晓西,余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国民经济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篇3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问题。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历史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社会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目前,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篇4

一、宏观金融监管功能匮乏和不到位

美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宏观审慎方面,不管是分业监管模式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到位的缺点。拿发生危机的美国来说,对于不断创新的金融衍生品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并不能消除系统性风险。在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给贷款人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并没有对贷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收入高低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不考虑由此带来的后果,只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停的为贷款人发放贷款。此时,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宏观上并没有对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给次级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制止,没有对其实施适当有效的监管。当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时,会有评级机构对特殊目的公司SPV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因为评级机构是商业性质的,况且美国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因此评级机构对发行的债券基本上评级在当时良好的经济条件下的评级都是优等级的,这样投资者会认为这种债券的风险很低,从而放心购买。这些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能够广泛流通,还有信用增级机构对发行债券的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如果一旦住房贷款人没有办法偿还住房贷款时,投资者购买的债券就会因此跌价,而此时信用增级机构就会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因此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认为这种债券还是值得购买的。但是评级机构以及信用增级机构在美国并没有机会对其进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因此美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出现了空白,造成了宏观金融监管的不到位。

二、金融衍生品过度创新增加系统性风险

全球化的过程中,金融行业越来越趋向于融合更趋于一体化,金融体系的复杂性也越来越强。在美国这样一个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它的金融创新是不容忽视的,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样也不容忽视。我们知道从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成为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再后来衍生出来的资产支持债券ABS,由MBS和ABS发展而来的担保债券凭证CDO,再到后来的信用违约掉期CDS。从这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产品创新越具有规模。规模越来越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一方面就会增加金融机构本身的操作风险,同时产生了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在2001年到2007年期间,全球的次级抵押贷款,债务担保凭证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的规模分别扩大了2.4倍、98倍和300倍。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品工具的发展是不断增长的,规模也壮大了很多,但也无限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许多这些金融衍生品是由少数几个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使机构的风险集中在少数这些大机构,这又进一步的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及以上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计算,金融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在经济繁荣时期放松,在资本充足率体现上面,繁荣时资本充足率的制定会相对低点,银行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信贷方面等有所作为,而银行投资扩大行为和信贷供给扩大行为又会进一步拉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无形中又放大了经济的波动,使得经济更趋向于繁荣;反之,经济衰退时就提高资本充足率,就会进一步加深经济的衰退。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还体现在公允价值会计上面:具体可以表现为,当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产价格在市场上的价格下跌时,而作为公允价值会计方面,就会引起这个金融机构的整个市场价值也跟着下跌,对于投资这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者就会抛售持有的这个金融机构的股票,而投资者的大量抛售行为又会进一步使得股票的价格下跌,同样在公允价值会计上面,又会进一步使得资产的价格更进一步下跌,如此一来就会形成恶性的循环,造成经济的大波动;反之当金融机构持有的某项资产价格上涨时,公允价值会计也会使得金融机构的整个市场价值上涨,同时也会形成良性的循环,经济的波动在无形中被放大。此外,我国的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在文章中提到过信用评级问题、定价模型等制度也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这些具有顺周期性的金融监管制度与资本充足率和公允价值会计计算一起扩大了经济和金融的原有的波动性。从这个方面来看,在表面看来非常繁荣的美国经济来说,因为存在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所以在金融监管方面过于放松。

四、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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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将面临的新问题

(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币值稳定是货币实现区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币值不稳,会导致该货币计价和结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币风险。根据“三元悖论”,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性、资本完全流动性,选择任意一个,就必须放弃其他两个目标中的一个。基于此,我国要选择汇率稳定来发展经济并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产品重要市场,人民币投资产品和衍生产品品种日渐丰富,资产加速增长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业务,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币存款达6000亿元。而且随着人民币进一步区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宣布拟推出相应离岸人民币产品,人民币流动性必然不断增强,与外币的替代程度将更高,那么我国通过采用货币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国内政策目标与国际目标冲突时的协调

人民币区域化后,一方面要维持国内经济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通过汇率与国际市场连接,影响世界经济运转,从而面临国内与国际目标相悖时的协调问题。例如,当国内经济增长过快时,国内市场有通货膨胀压力,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而如果此时国际收支处于顺差,表明国内利润率较高,国际市场对本币的需求就会增大,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这时即出现了国内与国际目标的冲突。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内经济状况作出的政策决定就势必与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存在矛盾。这要求区域化货币的发行国家能够有效协调。实践证明,造成日本产业“空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调整不能同时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和国际目标所致。

(三)金融风险放大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际资金流动将对我国直接产生影响,给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支付风险。离岸金融市场业务是非准备金化的,无法准确统计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币存量,导致人民币流动性的扩充无法节制,增加央行信贷管理难度,使境内银行面临境外巨额人民币资金集中返存、大额提现的压力,甚至引发支付危机。第二,投机风险。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投机者可以在国际市场筹集人民币,选择时机引发人民币贬值预期形成金融冲击,还可能通过金融链和产业链传导到他国,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俄国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目前离岸人民币市场大部分点心债年期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汇率波动风险。大规模的套利,逃、套汇等投机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利率香港为0.6%左右,境内为3%;人民币债券的收益率比境内同类债券收益率约低50-200个基点,引发央行面临对资本逃避、货币替代等现象的监管。

(四)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虽然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断增强,中国政府也不断出台政策加以推动,但人民币境内境外市场循环体系毕竟没有完全搭建,还没有形成存款、贷款、结算支付、资产管理、投资、汇率避险等全方位业务,缺乏足够的投资渠道和品种。这使得区域化的人民币体系存在着不完善不畅通的缺陷,会在一定时期内催生假币、走私、洗钱等金融犯罪。

同时,随着人民币区域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内金融机构也会不断扩大其国际业务,使得监管当局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当货币的离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能随之扩展到境外,而离岸货币流动在境外金融体系当中,监管当局对离岸货币的监测和控制更为复杂。

二、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金融监管内容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会逐步放大国际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国货币当局在决定货币供应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货币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因素。国际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济运行平稳就会吸引国际资本并获得铸币税收入;经济出现问题会引发资本外逃、货币替代等现象,甚至遭遇游资冲击。

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在周边国家金融状况不稳定、危机频繁发生的环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始终没有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进行金融监管,发挥人民币区域化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

区域化货币供应量的标准不易确定,不能单独的以本国经济发展或世界经济发展为标准,而且货币的境外流通给监管和统计带来相当的难度,复杂的国际市场也使货币当局不易准确判断经济走势。当国际市场对该货币需求增加的时候,货币当局要有能力及时判断,并增加相应的货币供应量,否则,该货币就会从国内市场流出,使国内市场货币供给不足,物价上涨,进而影响汇率水平,最终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甚至引发货币区域化的逆转。所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是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金融监管内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银行以日元计价的跨境资产和负债总额年均增速60%以上,欧洲日元离岸市场成为境内银行获取短缺资金的新渠道,导致央行控制货币增速的措施在资产泡沫出现时期失效。

(二)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

中国已和蒙古、越南、缅甸等国签订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启动了人民币和日元、韩元、卢布等货币的互换业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规模和范围大幅度扩展,使得境内基础货币投放的内生性越来越明显,但从结构上看呈结算逆差的失衡状态。

2011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倍,收付比为1∶1.7,即我国进口企业对外支付大量人民币,同时出口企业仍在收取大量外汇,使得外汇储备增速提高,从而造成外汇占款途径的货币供给大幅增长。因推行人民币贸易结算,2010年造成外汇储备被动增加近600亿美元,基础货币中外汇占款被动增加4000亿元。货币当局要对人民币的境外境内资产以及流动性做好统筹监测与管理,密切关注人民币供应量是否合适和人民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控。

(三)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情况

资本具有趋利的本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资产的国际性替代增强,大规模短期资金得以迅速流动,进行投机性操作。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内外金融市场逐步融合,从而使人民币的利率和汇率更易受到他国经济震荡的冲击,境外人民币资产的汇率和利率价格也会对境内形成冲击。利率和汇率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人民币和外币的流动,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会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影响人民币的区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国内利率与国外利率,适当控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使人民币利率和汇率保持在基本适当的水平。

(四)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

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使得以人民币形态存在的热钱大规模出现。为防止投机性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一定要对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始试点以来,伴随着离岸人民币流入国内成本的降低,不确定的资本流入流出都会给经济带来风险和冲击。要分析流入国内的资本是投资性还是投机性的;是长期还是短期的;结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增强资本项目的可控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持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的基本平衡。当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控制,防止资本的大幅度转移对我国经济的破坏。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规模庞大、高速流动的国际投资性资本活动频繁。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还存在着金融体系脆弱、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可能引发国际游资的冲击,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保证金融安全,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人民币的区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况

借鉴国际经验,一种货币处于流通广度不断扩大的进程中,必然伴随假币、恐怖融资及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的上升。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现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币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人民币离岸市场所拥有的优惠税收制度、信息披露与保密政策、宽松的监管体制,加之地下钱庄和地摊银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规模扩大,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三、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监管对策

(一)适时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币境内外循环体系

货币的供应、回笼及风险调控是通过一国的银行系统和金融市场实现的。一个高度发达的货币境内外循环体系,不仅是有力推动货币国际化的载体,也是监管当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平台。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关领域的放开和相关渠道的搭建以及产品的推出必然有一个过程。

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任何货币活动有法可依。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趋利行为和扰乱金融市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目前来看,应该通过新建分支机构或行等途径扩大商业银行在境外的人民币业务网络,改变一些国家业已存在的人民币业务由非正规途径操纵的局面。将这些灰色业务纳入正规银行体系当中来,既能为监管当局的监测提供可靠来源,有利于监管当局的调控和应对,也能够降低相应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扩大人民币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国内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跨境资金的流动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监管若不能有效衔接,就会出现监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监管。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国内各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加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公安、商业银行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预警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各部门监测目标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

(三)加强与国际的监管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使我国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国与其他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性增强,所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信息、处理、货币合作、目标政策的国际协调合作十分必要。我国应积极推动与人民币跨境交易规模大的周边国家建立双边贸易结算机制,这有利于监管当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调控,也有利于推进人民币的进一步区域化。同时,积极参加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它国家在地区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并履行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议,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各国央行一起,联手调控人民币。

(四)动态调整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

人民币实现区域化是个渐进过程,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也必然随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金融开放的经济体一般都采用间接化调控手段作为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伸缩性强,央行始终处于主动,可以随时进入市场。因此,逐步实现央行调控手段的间接化,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利率、优惠利率、特种存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各层次货币供应量进行间接的合理控制,引导和调整人民币利率和汇率水平。

同时,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统计的覆盖面、时效性和透明度,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个渠道建立金融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吴博.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 [J]. 中国金融,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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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宽泛,更可能在交叉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反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这些部委与“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遇到阻碍。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相互割裂,缺乏联系,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筑一个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明确相互之间权责界限,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具体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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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监管,战略措施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入发展,金融监管也趋于完善。不容否认,人民银行央行职能以来,银行监管成效明显。一是监管目标逐步明确,二是监管资源在逐步增加,三是监管权威在逐步树立,整体监管能力在逐步提高。不过,当前银行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改进。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总结了相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重点,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监管的战略措施。

二、当前银行监管的基本态势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逐步趋于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行为监管,但对审慎监管存在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范围涵盖了审慎性监管和经营行为监管,审慎性监管的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安全和稳健经营,经营行为监管则是通过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户权益。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技术难度较高,反应时滞也较长,监管偏好便会存在,严重消耗监管资源问题不可避免,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普遍存在。

二是注重运作监管,但对准入监管存在不足。商业银行监管分为市场准入、市场运作监管和退出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处负责,但监管资源稀缺导致现行监管制度资源不足,特别是高管人员的监管只重学历等监管,无法对其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的监管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明显存在重运作轻准入的偏好。

三是重合规监管,但对风险监管普遍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主导者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是最终风险承担者,因此,监管者实际上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要加强合规监管。

四是重现场监管,但对非现场监管存在不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普遍存在,商业银行无法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息全面传递,监管部门也无法全面顾及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

五是重外部监管,但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的监管只是外在力量,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商业银行的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但我国目前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六是重严处,但促进发展的能力不足。七重监管模式变革,但对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现行监管弊端较多,但至今未作修改。八是重监管收益增长,但对监管成本的核算往往不到位。

目前,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不力,不计成本的监管无法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外部成本内部化普遍存在。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再讨论

首先,要从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潮流出发,积极推进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不断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要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的力度,促进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加强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规则要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重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促进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的互补。不能忽视金融市场本身游戏规则的限制,要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要缩小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一是在在监管范围上,要积极向审慎监管转变,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完善相应的监管标准,促进自由行为监管。要积极向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转变。二是在监管方法上积极向风险监管转变。要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正面引导商业银行进行稳妥的风险处置,促进止损化险制度建设,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其次,要遵循信息对称及权责对称原则,强化市场准入。

目前管监分离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扩大监管机构监管的连续性,积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一是要强化准入监管,增强连续性,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人员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动态监管。要建立起再监管机制,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二是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完整性。要加大非现场监管,积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进行评估分析,建立起实时监管制度。三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强化创新意识。要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运行效率,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与时俱进,要积极优化制度,扶优限劣,鼓励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四是要建立金融创新支持体系,规范市场准入制度。要积极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真正扶持创新业务。五是要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再次,要积极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要通过施加监管,提高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促使其自发地进行业务创新和内部监管,实现被监管者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进其规范经营,减少不合规的违约行为。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监管费用的行业内部吸收。要积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组织,完善和推进同业自律,促进监管职能的发挥,同时实现行业监管费用的内部承担。要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国外的金融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作为一种公共品,先进的制度设计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并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要积极完善监管制度实施机制,降低监督成本。要积极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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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冲突;治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我国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升级,对于货币的流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机制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经济想要稳步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而如何促进两者保持平衡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想要促进我国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针对于两者之间的矛盾,本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产生的矛盾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办法。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之间的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并没有得到统一,而是职权分离,这是一种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变迁过程。职权分离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在进行对银行的监管会造成一定的阻碍,进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致使其公信力与权威性下降,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时存在偏差,各分支机构管理处于各自为政,各管各家的乱象,很多银行的执行力度很差,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中央所颁布的政策很多都监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阁,毫无用处。特别是在中央执行新的货币政策时,在整个传导或者缩短政策的过程中,银行根本反应不过来,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场,中央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处于极度不对称的局面,与之相关的分支机构失去了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撑。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严格度不够。更多的是往宏观调控方面发展。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有着较为明显的界定,两者之间的相互协助很不理想,想要达到理想的协助状态,还是需要时间不断的进行磨合,在银行监管的分离时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货币的传导机制发展非常艰难,中央银行想对货币进行传导控制也是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的引导之下,中央银行也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往往会进行收紧银根的政策,货币的供应会全面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缓解国内货币的严重紧缩的现象,中央银行会加大货币的供应量,以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这样的协调方式是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所需而设定的,但是银监会的协调方式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可以说两者是相反的,基于此,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未间断过。

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过去,我国监管体制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在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中,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增强。这对于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两者之的关系有很多地方都是处于交融的,两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得到缓解。事实上,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这促使两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迈向了全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面对多变的市场经济,以及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该改变自身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优秀的经验,并针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性来完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此外,还要实现信息共享,在金融行业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对于建设项目进行建立专属档案,各金融机构要相互进行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与此同时,中央银行要处理好责任分担到人的管理机制,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银行所颁布的相关政策,一旦出现某些金融机构未执行,那么将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达到协调一致,才能减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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