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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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生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的统计,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数以万计的人患病,造成很多人死亡。食品的多样性和食品成分的复杂程度,决定了食品标准化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区域性制假售价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杜绝如新闻报道的餐饮单位用火锅废弃油作原料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的事件。就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和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两方面加以分析。
1.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
1.1食品源头的污染
食品源头的污染通常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据卫生部历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显示,1985~2003年,食物中毒共发生26894起,发病722322例。其中比较典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上海市因食用毛蚶致30万人感染甲型肝炎病毒;2000年江苏、安徽等地出血性大肠埃希菌暴发流行,感染人数超过2万,导致177例死亡。食品源头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农产品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以及残留,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受到污染,这不仅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还可能导致疫病的增加。除此之外,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直接污染了农作物浇灌用水和人畜饮用水源,当这些受到污染的经过饮用、农作物吸收等方式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1.2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1.2.1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由于大多数食品含水分较多,造成食品的保质期往往很短,易腐烂难以保存。而消费者对食品的保质期非常敏感,这种矛盾事实上对某些不法加工企业违规、超标超量使用添加剂等起到了促进作用。近期新闻报道的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在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用" 地沟油" 加工油炸类食品等。
1.2.2生产不规范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规范操作能力差,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等,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3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陷
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粮食、环保、海关、商检、林业、经贸等10多个部门,分段各自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较为突出,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从而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由于多头执法,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一,执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一,造成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地方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2.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建设
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经过几十年的积累与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农业国家标准已有近3000项。但是,我国的食品标准化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已加入WTO,在食品产业的出口方面,由于达不到目标国的高标准,从而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很大。因此,建立健全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食品进出口需要的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化体系,应该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1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前期战略研究工作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化制定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是以联邦和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因此,我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而不可盲目地制定。要多做基础研究工作,从实际出发,取得标准的第一手资料。以前的好多国标、部标及大部分企标,缺乏甚至没有前期基础研究资料和试验,没有经过多批次的、长时间的、反复的验证而得出有规律的科学数据来支撑技术安全指标,盲目性较大,不易实施。
2.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有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与《食品安全法》之间存在矛盾,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比较差。因此,客观上需要将法律法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依靠立法机构以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执法以实现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多层式法律体系。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
2.3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树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通过法律规范进行利益导向,严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诚实地把整个生产过程所使用过农兽药、肥料、添加剂的数量和时间加以记录,并备案保留这些信息。与此同时,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相关企业也必须保留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操作信息。这整一流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另外,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标准入关。 [科]
【参考文献】
[1]吴永宁,贾鹤鹏.食品安全的幻境与现实[J].财经,2011(15):88-89.
关键词: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问题;建议
随着我国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各领域对天然气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一方面为四川省天然气储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对天然气储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四川省天然气储运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天然气储运的管理水平,确保天然气储运的安全。传统的天然气储运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天然气储运的安全管理效果。因此,要分析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索有效的改进策略和措施。
1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对天然气储运的评定监督力度不够
在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对天然气储运的评定监督管理对于确保天然气储运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严格按照天然气储运的评分细则,对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评定,加强对天然气储运的监督力度,才能确保天然气储运的安全。然而,在天然气储运管理的现状中,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无法实现对天然气储运系统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也没有专门的对天然气储运的监管部门,难以将天然气储运监督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这些问题对天然气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天然气储运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天然气储运企业的管理者对监督重要性的理解存在偏差,忽视对天然气储运的评定和监督,是造成以上局面的重要原因[1]。
1.2对天然气储运的安全管理观念落后
一些天然气储运企业的管理者,对天然气储运的安全管理观念落后,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缺乏重视,没有在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中体现安全管理的精神,没有贯彻落实对天然气储运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忽视对天然气储运的安全管理,导致天然气储运企业的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缺乏相关的天然气储运安全管理知识,无法理解对天然气储运实施标准化安全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1.3对天然气储运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较低
现阶段四川省天然气储运行业对国际先进标准的依赖性较强。然而。国际先进标准并不完全适合本省份天然气储运行业的发展需求,对本省份天然气储运的实用性和适用性较低,无法实现对本省份天然气储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指导。因此,四川省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这是不利于四川省天然气储运行业的发展的。因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天然气储运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2]。
2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建议分析
2.1完善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天然气储运的快速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这为我国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天然气储运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对天然气储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制定明确的规范,通过完善的标准化法律体系来对天然气储运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范,加快对天然气储运技术的改进研究,推动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3]。
2.2完善天然气储运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天然气储运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天然气储运安全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完善天然气储运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天然气储运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坚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将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安排专门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另外,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在内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员工和企业运营状况进行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掌握企业运营情况,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天然气储运的安全。
2.3强化天然气储运企业管理
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大力宣传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转变企业对天然气储运安全管理的观念,增强天然气储运企业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普及相关的天然气储运安全管理知识,加深员工对天然气储运实施标准化安全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的理解。天然气储运企业要采取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促进安全标准化管理在企业内部的实施。天然气储运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规范的岗位操作规程,督促员工按规范操作。
2.4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天然气储运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为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3结语
天然气是促进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能源,社会各领域对天然气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满足社会各领域对天然气的需求,确保天然气储运的安全,要分析天然气储运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加强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天然气储运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国天然气储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愉.天然气储运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探讨[J].化工管理,2015(26).
[2]袁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中安全管理策略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9):00054-00054.
中国制造是人们普遍议论的话题,尤其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有许多看法,不乏真知灼见。而笔者以为,中国制造升级换代的突破口在于提升标准化水平。这不是可以忽略的琐碎问题,倒可能是个大手笔。希望引起企业界管理界的关注和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要求对工业产品,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DIN的研究结果:德国国民经济的增长30%是标准化的贡献。
BSI的研究结果:在英国,标准与1948—2003年生产力的增长13%有关,标准对技术进步的贡献为25%。
尽管数据分析的角度和数值存在差异,但是对于经济和技术进步的贡献不容忽视,却可能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讲“中国制造升级换代的突破口在于提升标准化水平”,没有数据支持,是很遗憾的。
标准是什么?标准就是法律法规的技术表述,是法律法规细节的具体化数据化;换句话,执行不执行标准,则是执行不执行法律法规的表现。
衡量一个组织的社会责任,应体现在对顾客的责任,而首要的是衡量其对强制性标准执行的如何;因为强制性标准体现了顾客的根本利益(无论具体顾客是否了解,无论具体顾客是否明示),这是顾客要求的最低限度。一个组织如果尚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便没有资格进入市场,这是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一个组织的良知和社会责任也不容许你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家电产品没有没有达到国家对应的安全标准,没有通过认证,便没有资格进入国内市场,不准出售;否则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你设计的出口欧洲的玩具,如果尚不知道EN71标准,能通过认证么?忽略这种强制性认证,就是忽略市场壁垒,市场准入条件,也就是忽略了重要的设计输入或设计依据,设计和开发还有意义么?现代企业没有标准意识或标准意识不强,是很难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些论述设计和开发的专业书籍不讲法规标准,不能不说是严重脱离工业实际的反映,对技术人员具有误导的作用。
中国出口服装又不时遭遇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召回,吃亏皆因“信息不畅”,对对方法律法规跟进不足所致。如果说遭遇反倾销诉讼还有胜诉的机会,那么产品遭遇召回则损失的不仅是商业利益,而且在商业信誉上也蒙受打击。时至2009年,前5个月在欧盟宣布召回的92项纺织服装产品中来自中国的65项,同比有增无减。仅以5月份欧盟宣布召回的18项纺织服装产品为例,其中来自中国的13项中12项是由于存在伤害危险,又主要是由于绳带/线圈不符合要求所致。欧盟的标准EN14682要求固定在服装上的环绳收紧后其突出的长度,绳带/线圈平放其固定两点间长度,以及可调节搭襻的长度均不得超过7.5cm;0—7岁(身高134cm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束带或绳索。然而出口企业在遭遇召回之前竟然对这些规定闻所未闻。请问:你的质量管理体系干什么去了?很显然,这是在顾客沟通环节(7.2要素)就应该解决的问题;这些产品的设计依据(输入)(7.3.2要素)缺乏采购方足够充分的法律法规要求,至少在评审设计依据(输入)时应发现并加以解决;再退一步,这些产品设计样板如果按照常规事先经过输入国(地区)反复确认(7.3.6要素)再行投产,也同样会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如此一连串的管理缺失实在不应屡屡发生了!为什么不让这些教训大家共同来记取,“举一反三”,难道还要等到亲自被召回那一天才醒悟么?在互联网时代,有这么好的沟通工具,“信息不畅”这样的低级错误也实在不应再犯了。
以丰田模式和精益生产闻名于世的丰田汽车年初又以大量召回汽车事件震惊世界。美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上月依法开出1600万美圆的罚单。这表明,任何企业忽略法律法规势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ISO9001有效运行分定理3(标准定理)这样描述道:“要素管理到位的关键支柱是管理行为标准化和执行标准的水平”(《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指南》)。之所以部分企业贯彻标准,却抓不住关键,就是缺乏标准意识。这个问题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更不好说普及的问题了。网络上连杀毒软件都可以随便免费下载,可是标准却原文阅读都十分困难。又例如大学教材,脱离国家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经济发展速度十分可观,却没有一间标准书店,连ISO9000标准的书籍新华书店都没有的卖。成为国家标准书籍的真空地带。
法律法规对于特种行业有许可证制度。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维修业,必须通过国家技术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认证,方才可以从事经营业务活动。
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法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是有严格时间性的。这种时间性体现在其版本的变化上。使用过期的标准等于没有执行标准。如果网络只提供过期失效版本的标准,等于害人。我们不应以为贯彻了标准就一劳永逸了,还必须观察法规标准变化的趋势,密切跟踪,使得我们的管理行为能够立即随法规标准改变而改变。对所有的法规标准均应如此,首当其冲的是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除非你自己在世界范围成行业老大,领跑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下半年以来,股份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截止目前,我公司未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开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上半年以来,股份公司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员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在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公司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隐患整改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具体到每个村、企业和职工,明确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 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通过做测试问答题的形式,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四、 安全检查
根据安全经营生产检查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办公室对各基层单位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确定整改内容和时间。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营。
五、2018年下半年工作目标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2、加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 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68—02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凸显,亟需解决。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法律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深入研究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有益做法,对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有着重大的启示作用。
一、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
1.美国。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构建了严密的监控系统。美国的宪法规定了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中承担着各自的责任。为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性,国会负责制定并颁布法令,各执法机构负责贯彻国会颁布的法令,并依据法令法律确保食品安全,司法机构负责对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争端作出公正裁决,确保立法决策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性。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既有《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律,亦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十分具体的法律。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相关法有:《生物恐怖法》、《受控制物质法》、《受控制物质进出口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联邦反贿赂法》、《联邦食品和药品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罐装牛奶法》、《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GATT乌拉圭回合专利条款》、《铅印中毒预防法》、《卫生食品运输法》、《茶叶进口法》等。
奥巴马上任后,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又进行了改革。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并提交拳议院审议。此法案为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该法案赋予了FDA多项新权限,包括给予FDA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新权限,甚至要求FDA发展一套能够完善追查食物污染来源的追溯系统。
纵观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涵盖面全,适用范围广。美国很早就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美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完善,覆盖范围广,适用对象多,基本包涵了所有的食品,同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二是法令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国会赋予管理机构很大的权力。在有威胁公民健康的新情况出现,而法律法规还未涉及到的状况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自己的灵活性,对规章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而使管理部门能以先进的方法来解决新出现的食品问题。
2.欧盟。欧盟历来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发表于2000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新食品政策的基础,它提出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应当是采用从农田到餐桌的综合管理,包括饲料生产、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储藏、运输直到消费的所有环节。根据《食品安全白皮书》,2002年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其他部门的独立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EFSA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危险性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此外,EFSA还对转基因饲料与共同体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营养问题等提出科学建议。
目前,影响欧盟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包括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882/2004,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管理的动物健康条例(2002/99/EC),《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等。
欧盟新食品法,即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欧盟层面没有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其宗旨是通过统一手段,为欧盟创造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它强调了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程序。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物链;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所有食品生产与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产品必须在所有食物链环节中具有可溯性;消费者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3.日本。日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包括《屠宰法》、《禽类屠宰管理与检查法》、《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管理临时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规格管理法》、《食品与农业农村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等。
2003年5月颁布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保护国民健康是首要任务”,“在食品供应的每一阶段都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政策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考虑国际趋势和国民意愿”,充分体现日本政府强调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在科学与充分危险流的基础上的原则。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独立的机构负责开展危险性评估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与社会各界开展危险流,处理突发性食源性事件。
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角色定位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重视各机构的协调,专门成立负责协调的管理机构,以充当各部门沟通、协调的角色。它的下属管理机构有三个: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日本劳动厚生省负责食品卫生的危险性管理,农林水产省负责农林水产品的危险性管理,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评估。三部门均与食品生产者、消费者在相关领域进行危险流工作。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国立技术部门只负责技术支持,它们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处于中立方的角色。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也不例外,至今已出台了十多部核心法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还比较少,涉及的内容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职责模糊不清,对某些具体的问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等,导致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政策漏洞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要积极借鉴美国等国有益经验,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法律贯穿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物链。在整个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各种危害的影响,安全的食品是通过对从食品的生产到消费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食品安全法律应覆盖从生产到消费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包括化肥、农药、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与食品接触工具或容器的卫生性;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及消费者的正确使用等。
3.建立综合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食品安全领导、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由它统一监督、管理、问责,使各个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能互相配合,有效运作,类似于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多层次、多主体、多方面的管理食品安全目的。
4.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方面是指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有权获得所消费食品真实完整的信息;另一方面是指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与执行应在公开、透明、互动的方式下进行,消费者拥有获得政府立法和管理信息的权利,并能够通过正规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发生食品危害时,政府应及时向消费者预警信息,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欧盟、美国建立十分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5.食品安全标准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如美国政府每年有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日本1999—2001年投资数亿日元,历时两年多完成了日本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制定任务。美、日等发达国家均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很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另外,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被赋予法律的内涵和给予法律的保证,实现了技术要求与法律权威的有效结合。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围绕我县重点产业调整和“十二五规划”的中心任务,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尽快成立标准化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制定我县标准化发展纲要,基本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技术支撑、社会参与”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纵深推进“质量兴县标准先行”主题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标准化宣传,持续扩大主题活动的影响力。积极配合市局标准化科做好“质量兴市标准先行”主题活动。
三、依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工作,保证企业使用的标准合法、有效。支持、协助执法部门重点开展涉及人身安全方面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切实搞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努力为标准化工作人员提供学习机会,进一步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配合市局成立标准化专家人才库,为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要政策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供咨询。
五、认真做好清江椪柑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联络协调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争取更大的支持,加大对示范区的建设力度。
六、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的工作力度,力争将金福红栀成功申报。
七、围绕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标准化。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降耗和环保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联合计量部门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与节能计量监管制度,突出抓好重点企业节能降耗服务工作,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标准技术支持。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质量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1]。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接连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等导致公众恐慌、企业亏损甚至倒闭和政府形象受损。对食品安全进行标准化管理是世界各国致力于食品安全保护普遍采取的策略,我国亦是如此。我国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开始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必须从标准体系上和监管体系上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定义
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2]。依据标准化的定义和特征,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可以定义为: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食品安全,由相关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和贯彻实施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二、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标准方面的问题
与欧美相对成熟的食品标准化体系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存在着“缺位”、“错位”和“低位”等问题。
1.1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总量较少,且覆盖范围不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欠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2619项,其中食品安全基础标准31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216项,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40项,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588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法标准1560项,食品标签标识标准21项,特定食品产品标准163项[3] 。虽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断增多,但在我总量上仍远低于欧美国家,在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上缺少规定或规定不详细,造成现实中某些食品安全出现无标可依的现象。
1.2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
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的各级标准之间缺乏统一,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甚至同一产品有着很多种标准。多种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使得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例如,在对食品中的铅含量的标准规定上,存在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两种相差甚大的标准,这给标准执行带来困惑。
1.3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
相比CAC食品标准体系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水平偏低。由于长期以来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重数量、轻质量”,导致相当一部分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是导致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在国际上竞争力不高的重要原因。
2.管理方面的问题
2.1管理过程上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应当贯穿于食品原材料的种养植、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原材料种养植环节,我国缺乏对种养殖的自然环境、生产环境和种养殖过程,特别是病虫害防治过程的药物使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目前已有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工艺流程、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尚不详细,且监管不力;在食品流通环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食品储运标准体系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
2.2质监管理上的问题
(1)食品质监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质监管理主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对质量监管的规定,由于体制的缺陷和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对食品质监管理的随意性很大。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律。
(2)食品质监部门职能交叉混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这种多机构分段监管模式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无部门负责,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3)食品质检水平标准化不高。具体而言:检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主要是政府机构的强制性检验检测,而食品业自身的检验检测意识不够;检测方式不合理,当前食品质量检测采取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检查检测,并未开展例行检测;检验机构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和补充我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其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应当协调当前食品安全的四级标准,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可以将四级标准减少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两级标准,也可以考虑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技术性法规。再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问题,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提高自身标准要求,实现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轨。
2.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2.1将标准化管理贯穿于食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
(1)原料种养殖的标准化管理。食品加工的原料为农产品,农业是食品工业的“第一车间”[4]。原材料种养殖的标准化是全程标准化管理过程的第一步,要求首先原材料种养殖的织染环境、生产环境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种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次要统一规范种苗供给、种养殖过程控制(特别是病虫害防治)到产品收获的全过程。
(2)生产加工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包括环境场所、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的标准化,人员的标准化,加工操作的标准化,卫生管理的标准化等等。
(3)检测的标准化管理。这要求建立标准化的食品质量检测实验室、检验过程和程序的标准化、以及严格按实验结果与食品安全标准对比[5]。
(4)流通环节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是指在储运环节上为了避免食品遭受污染,而对食品的包装(罐装、盒装或袋装)、包装材料的成分等进行标准化要求;以及明晰食品标签,实现标签的标准化。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化监管体制
首先,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有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质监系统应当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其动态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质监主管部门应当由一套统一的、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指挥解决危机,并制定预防方案,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食品质监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一个专门的检测机构,并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
【参考文献】
[1] 牛秀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建议[J].品牌与标准化,2010(16):44.
[2] 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
[3] 韩俊,罗丹.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