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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9-13 17: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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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篇1

一、我市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深入实施“五大战略”,着力推进“四区”建设,一大批事关发展民生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持续有力推进,保障和推动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这其中,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注重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大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整合完善了三次产业发展尤其是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制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暂行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办法,推进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逐年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制定实施《临安市农民素质提高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安市建设“绿色家园、富丽山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保障农村持续发展繁荣,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是专项资金投入规模逐年增大。近年来,我市专项资金投入量呈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见图1)。20__-20__年,专项资金投入量增长了4.58亿元,年平均增长达到33%。到20__年,专项资金总预算达到8.01亿元,其中公共卫生专项占20__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最大,总计2.93亿元,占比达36%,该专项涉及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城镇居民体检等多个重点项目;其次是水利、城建及其他专项,占比18%,主要涉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内容;同时工业科技创强专项、教育文化专项、新农村建设专项在20__年专项中所占比例也较高,分别占比17%、15%、14%(见图2),这些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发展,提高了我市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单位(亿元)

图1

图2

三是专项资金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近年来,我市专项资金的投向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注重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方面倾斜。如20__年专项资金在安排上更体现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理念,20__年专项资金预算比20__年增加4.58亿元,其中工业科技创强专项预算增加0.8亿元,同比增长133%;新农村建设专项预算增加0.59亿元,同比增长113%;公共卫生专项预算增加2.07亿元,同比增长238%;教育文化专项预算增加0.58亿元,同比增长91%(见图3)。专项资金的投向既体现了我市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导向,又体现了我市加快城乡统筹和科教文卫公共基础项目建设的持续推进。

单位(亿元)

图3

四是专项资金的作用更趋明显。20__-20__年,专项资金总计投入21.17亿元,涉及工业科技创强、新农村建设、公共卫生、教育文化、水利建设、城建发展、人才专项、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业发展等多项内容,有力地保障了重点工作推进和社会事业发展。目前,我市已全面完成城市及涉杭公交一体化改造,建成并投用了一批交通重点项目,城乡路网面貌持续改善;有序推进教育布局调整,教育资源实现整合升级,全市中小学校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绿富”建设持续推进,农村面貌大幅改观,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等等。专项资金的持续投入,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趋明显。

二、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一是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不够完善。尽管有些“大专项”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约束性不够强。二是管理办法滞后。部分市本级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与现行上级规定标准不符,也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2.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不够严肃。一是年初预算粗放、不完整。“大专项”中的部分二级项目,年初预算只下达了一个控制额,未按规定编制明细预算,即没有明确资金最终安排的单位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不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二是存在超预算执行情况。部分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超预算现象严重,有的项目资金超预算达三分之一以上。

3.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挤占专项资金,一些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列支部分公用经费。二是一些单位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资金混用,还有部分工程项目没有按招投标规定实施。三是部分专项资金未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提供商品、劳务的单位及个人,出现资金拨付时间长,中途被截留、挪用等现象。

4.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够明显。一是资金补助呈现“小、散、多”现象。部分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小,涉及面散,补助单位多,很难形成规模效应。二是资金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专项资金由多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且没有建立沟通及协调机制,使得一个项目可以得到多头补助。三是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管理。少数单位对下拨后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缺少跟踪监管,使一些专项不能按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实施到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够。专项资金涉及面广、点多,目前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还局限在资金拨付前的条件审核,对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实行财务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后是否达到项目申报时的预期目标等尚未规定较为详细、明确的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机制,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管处于空白,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难以提高。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针对我市近年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及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在建立完善全口径预算监督机制的同时,着力探索把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人大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以促进专项资金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引入“大财政”理念,建立市级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汇总统编、分类实施、绩效评价的管理体制,即将政府所有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制度化管理。一是预算统编。按全口径预算目标,使预算覆盖政府全部的收支活动,并对各专项资金实行由各部门(专委会)分别编制,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编;二是项目统定。建立项目库制度,以项目统筹来打破部门界限、专委会界限,集中财力办大事。各单位(专委会)在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将来年要安排的资金,通过项目的形式,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上报,经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编,报市政府研究审批。三是分类实施。各部门(专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四是绩效评审。将所有项目资金列入绩效评价计划,制定科学、清晰、简洁、合理的评价指标,按照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复评、财政部门审核抽评这三个层次来开展绩效评价。

2.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要建立从上到下、由下而上的编制方法,即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由市统一下达,再由各专委会编制上报。一是分类编制。各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要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由各专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同时要通过建立政府专项项目库,用项目来统资金,推行“项目化”管理。二是精细编制。预算精细化是保证预算执行的前提。为切实提高专项预算的真实性和精细化,真正将专项编成一本可执行的预算,每个专项都要明确立项依据、项目预算测算说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期绩效、弹性费用、资金使用流程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三是集中汇编。在分类编制及细化项目编制的基础上,对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汇编,从总体上对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把握。

3.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一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专项资金集中支付力度,缩短资金在途时间,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二是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刚性约束,通过制定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专项资金使用中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对专项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严把项目进度和质量。加大对招投标、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篇2

*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以及对流动率低的企业和在岗员工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支出;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支出;

(八)外来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特定政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遗留问题,而给予的特定就业补助政策方面的支出;

(十一)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垫支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应于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满3个月后的6个月以内,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按季度据实结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交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青年见习学员上岗时由机构为其购买见习期间综合保险,并于当月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五)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2.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派遣机构应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算批复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八)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贴的方式,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预交技能鉴定费,待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后向培训机构报销费用。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第九条根据市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管理程序和时限等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审核企业(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和奖励,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市财政局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款申请后,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资金划入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划拨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为做好财政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目前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为加强管理,两项基金要统一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要多头开户。鉴于这两项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因此,要在财政部门统一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单独设列户头,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对其实行专项管理,不要与其他预算外资金混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要单独编制预决算,其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均包括在预算外资金的总数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的收支核拨、预决算编制由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处(科)具体负责管理;各级财政综合处(科)主要起财政专户管理中的总会计作用,及时办理审核拨款事宜。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篇4

一、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社保资金安全运行

业务量大,社保资金政策性强。要求十分细致的核算。年,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完善社保资金的核算,健全社保资金拨付制度,对每笔支出都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按规定的程序拨付,并加强资金的监管,实施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基础资料及账务的整理,进一步细化社保资金指标,规范原始单据归集,建立下岗职工小额贷款台账,实现基础资料规范化管理。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许多项社保资金都需要专户管理。我县对部分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明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资金的专户管理力度,对专项社保资金开设专户进行核算,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做好各项基金的征收工作

配合县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残联做好五类保险金及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缴和扩面工作,进一步完善地税征缴考核办法,严格征缴措施和奖惩,规范管理,提高征缴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完成省、市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配合,做好养老、工伤、居民医保等资金的市级统筹工作。

三、结合实际,做好重点社保工作

(一)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一是协调地税部门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增加资金积累,确保失业金的发放。二是把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再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有利于实现和扩大再就业作为制定和实施我县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足额筹集调度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加强再就业宣传,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竟争力,加大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力度。

(二)认真做好医改资金保障工作。按照医疗改革的总体部署,及时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对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继续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拨款程序;做好改水改厕资金的拨付,按序时进度拨付资金,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资金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及城镇居民的医保的资金筹集、拨付与监管。

(四)切实做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年我们将着重完善城乡低保金发放程序,进行民意测验,做好这项民心工程。打算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制度,定期相互沟通,从政策上、措施上相互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五)做好优抚、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工作。对全县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验证进行登记,建全人员数据库。对各类优抚资金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对挪用专用资金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深入基层采取专访、听汇报、查资料、查台账等方式、方法,对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执行标准各项减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上级争取和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面粉和棉被的定做和采购,并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六)村低保户及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核查。借鉴“一线实”的做法,主动与民政、乡镇配合进一步把补助到人的情况搞准,把人数核实。

(七)做好关爱工程资金监管和拨付。组织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进行检查,按序时进度拨付资金。

(八)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健全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在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参与试点制度建设的,精心谋划,稳步操作,认真完成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

四、强化基础工作,提高管理能力

社保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要管好钱,还要深入研究各项业务政策,明年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提高管理能力。

发挥财政部门联系部门广,信息点多的优势,做好各项社保资金调查、测算等研究工作,从我县社会保障的现况、各项资金的运行情况等方面入手,对近两年社保资金运行进行分析,对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加以完善。

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各项社保资金的数据库。近两年发放到人的社保资金日益增多,这需要我们及时做好各项信息的核对、更新,以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避免在检查中存在的项目、信息不准的现象。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检查监督

篇5

[关键词] 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现状;舞弊;根源;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社会保障是国家面向全体国民、依法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的统称,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基于此,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非常重要。总体来说,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制下,社保资金发挥出了良好的社会建设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舞弊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还资金以安全,让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向纵深发展。

一、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现状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度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企业缴费;二是个人缴费;三是财政投入,最终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池,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财政部公布《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显示,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5994亿元,同比增长15%;总支出28744亿元,同比增长20%;年度收支结余7250亿元,年末滚存结余44884亿元。

社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对应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各个专门用途,既不能混合使用,更不能挪作他用[1]。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得到了我国法律、规章、制度的全力规制,一旦发生舞弊行为,轻则受到组织的内部处理,重则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进行严厉打击,以此在全社会建立起社保资金的“高压线”,促进社会保障“稳定器”的良好效能。

二、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舞弊问题

总体来说,社保资金在保障民生、促进稳定、推进公平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公众对社保资金的持续关注,以及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出现,暴露出我国社保资金在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一些舞弊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保资金被骗取,即骗保。主要包括不符合失业、工伤、低保等标准而领取社保资金的情况。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保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保等行为。如当前一些医疗机构采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还有一些“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

2.社保资金被冒领。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7453万人项,查出3.5万人冒领待遇1.27亿元,已追回1.22亿元。

3.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国家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仍较普通。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前三季度,广东省除深圳、珠海、惠州、东莞和中山等城市外,包括省直在内的17个统筹区,均存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大幅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的现象。

4.社保资金被贪污。社保资金的数额之大,再加上管理上的一些漏洞,从而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身试法的可能。尽管这些只是一些个案,但非常恶劣的犯罪情形和社会影响,发人深省。例如,2006年,“上海社保案”爆发,涉案金额达百亿,其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犯受贿、挪用公款以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13年,原湖北赤壁机关事业保险局的正、副局长,通过虚列93名“人头”,套取社保基金400余万元,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4年。

三、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舞弊问题的根源

社保资金舞弊危害甚大,但究其原因,与我国当前在社保资金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方面的不足有关,再加上社保公务人员自身放松要求,从而使这一领域与我国当前“法治中国”的总体部署存在较大的差距,急需改进和提升。

1.社保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2011年7月,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但社保资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部《社会保险法》恐怕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急需通过相应配套法规、规章的跟进和落实,重点加大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的程序设计和流程规制,以此促进社保资金法律体系的可执行性和效益性。

2.社保资金监管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散监管架构,社保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设置了财政、银行两道业务审核流程。由于审核程序存在部门分割情况,导致审核程序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和漏洞,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存在数据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另外,作为社保资金使用监督部门,财政、审计等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导致社会资金使用频频出现瞒报、漏报、少交、拖交和欠发等违规问题。另外,社保资金监督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协同和配合,监管效率低下,为社保资金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2]。

3.法律威慑力度还需要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社保资金舞弊行为还较为宽容,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例如我国社保领域的根本大法《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骗保行为仅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保是我国当前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而仅仅处以最高五倍的罚款,不必上升到刑法角度,这种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理念。

4.社保公务人员素质需要提高。社保资金舞弊频频发生,与社保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一定的关联。作为与资金打交道的公务人员,理应具有强烈的职业操守,但由于社保机构自身对公务人员的教育机制不足,绩效考核方案中没有有机地纳入资金管理效能,再加上公务人员主动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从而引发了一些恶性舞弊案件,值得警醒。

四、防范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舞弊问题的对策

十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社保资金在管理与使用中的舞弊问题,必须得到强力规制,纳入到我国当前反腐败的整体框架内进行管控和运作。

1.加强社保资金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对《社会保险法》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重点对社保资金运作,给予明确、严厉的法律规制;二是从程序和流程方面,对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进行科学设计,杜绝可能会出现的管理漏洞和法律空白。例如社保资金筹集时,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企业、政府的职责,给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设计;在社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时,必须强化监督职责,特别是一些衔接或协调的区域,很容易发生监督失灵现象,因此特别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进行严格规制。

2.加强社保资金的一体化、全过程监管。一是建立集中管理、核算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社保资金核算、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所有社保资金收支核算工作,其它社保机构只负责常规业务办理,不参与社保资金收支核算;二是建立全业务过程监督体系,参考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实行的会计委派制,社保资金业务也可以考虑建立会计委派制,由财政部门指派专业会计人员到社保机构负责会计业务监督和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信,加强社保资金财务管理;三是建立完善的对账制度,从完善社保内部核算体系做起,重新清理社保收费和支出项目,将不适用的科目撤销或合并,健全和完善会计报表体系,保证各部门业务数据统一口径;四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强化业务监督管理,建立起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分工协作体系,明确各自在社保资金中的监督职责,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落实,做到全过程监督和无缝监督。

3.进一步加大社保资金舞弊的法律惩戒力度。一是加大对社保资金舞弊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违法成本,使相关人员不愿、不能、不敢舞弊;二是必要时要上升到刑法角度,对于情节重大、影响恶劣的舞弊案件,必须加大刑法惩戒力度;三是重点加大社保公务人员舞弊法律惩戒,纳入到当前我国反腐败的整体框架内,通过案件查处和制度规制,持续完善我国社保资金的法律体系[3]。

4.全力提升社保机关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是强化社保机关的教育培训机制建设,制定出明确的年度培训计划,将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全面提升;二是将社保公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纳入到社保机关的绩效考核方案中,赋予其一定的考核分值和规制内容;三是引导社保公务人员主动学法、守法,保障公务人员自身发展在法制轨道上运作,产生出“法治中国”视域下组织与个人的协同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刘庆改.社保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商界,2010(9):353

篇6

(一)坚持公共财政的政策取向,突出支持重点。当前,国家支持“三农”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认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在支持重点项目工程的同时,应该突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环节。一是突出水利基础设施。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基础设施不完善,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则是一句空话。当前,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大江大河、地方的大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已经基本进入尾声,当务之急是对水库到堰塘、堰塘至农田的支渠、毛渠道进行清淤、夯实渠基,进行渠道硬化,防止和减少水的渗漏现象。二是突出农田治理。按照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实行旱改水,对耕地进行深翻,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周围的路、桥、林等附属设施建设,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业打下基础。三是突出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围绕新农村建设标准,大力支持农村的通路(水泥路)、通水(自来水)、通广播电视、通邮和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池的“四通三改一建”工程,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四是突出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做到合格一个、达标一个,发证一个,奖励兑现一个,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五是要支持加快养殖业的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外实践表明,人在满足于温饱需求后,有一个谷物类食品向动物性食品乃至于向更加有利于健康、安全和享受等高层次需求的食品转化过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需求的变化过程。“十二五”时期,就是要大力支持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把消费市场的潜力和空间,作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一个突破口。

(二)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力度。实践证明,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可以集中财力办大事,可以有效地规避资源的浪费。在整合财政支农资金中,一是要制定中、长期整合支农资金规划。规划可以是10年一个周期,规划的内容有农业项目建设具体范围、项目名称、资金投入额度等。县(市)区有关农口部门在制定一个时期的发展规划和本年度的规划时,都不得脱离总规划笼子,采取项目向总规划申报、资金往总笼子投。二是项目资金实行备案制。对中央、省、市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结合当地的总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后,编制可行性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上级相关部门根据下级上报的规划,通过因素法、公式法分解给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给县(市)区。次年,省(市)农口部门组织专班,对切块下达的资金进行检查和项目验收,看执行是否与编制的可行性报告一致,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项目取得合格或优良的,继续给予项目支持;否则,给予项目资金“控制”。三是建立涉农资金机构。整合涉农资金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机构。涉农资金机构可设在财政局、也可以设在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农口部门涉农项目上报的审核、涉农资金拨付的审核、项目实施的检查、督办、验收等。

(三)改进惠农补贴方法、方式。对种粮农户种植粮食生产实行直接补贴是一项利国利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件大好事,也是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为了改进过去惠农补贴发放的项目多,手续复杂、测算繁琐等诸多不便。我们建议:一是整合补贴资源。首先是把过去的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资金进行整合,全部改为“种粮补贴”;其次,种粮补贴由过去多个处、科(室)负责审核、发放,交给财政部门的农业处(科)负责,这样便于政策统一、节约行政成本。二是改进当前粮食生产补贴核实及发放方式。对种粮补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以不少于上年实际种植各类补贴为原则,或以近五年平均发放标准加以适当增长为基数计算发放。比如,上年发放各项补贴是每亩平均数是180元,那么改革后的“种粮补贴”就按每亩180元发放,实行一次性兑现到位。三是预算“种粮补贴”成本。说到底,发放“种粮补贴”需要人去登记、核实、公示、信息录入,而这些都需要耗用物化劳动和活化劳动,需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成本以发放种粮补贴的数额、户数为依据。

(四)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收入弱势群体。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构筑“三农”安全网。一是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主要是抓好两项工作:首先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其次,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政府投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财政大力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各级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体现政策的公平、透明、公正。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继续推进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扩大农村“五保”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集中供养比例,实施孤儿救助等。四是巩固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果。积极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在2012年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省、全国;同时要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放标准,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待遇。五是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机制。逐步探索一条以政府投入为辅,个人投入为主的农业保险、农民财产保险机制,同时,还要探讨小麦、玉米、大豆、畜牧家禽等保险路子,为农业、农民装上“减震器”和“安全网”。

(五)完善支农资金监管机制。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稳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越来越大,涉及的面越来越广,这就为我们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要统一、规范。针对目前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不衔接、不统一,执行起来相互矛盾的状况,要对支农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规范。对过时的、阻碍“三农”发展的要废止,不完善的要修订;对农口部门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起草的实施细则,要报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农业专项资金上下、左右统一、协调、不抵触。二是积极探索项目资金拨款方式。按照“项目确定、拨款支付、检查审计”“三分离”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的直接集中支付。今后中央、省、市(包括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三农”项目资金,由农口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申报后,其资金由省、市、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拨付到项目或个人。三是要常规性地开展对支农资金、惠农补贴资金的检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牵头,组织审计、财政监督部门对辖区的支农资金、惠农补贴资金逐项、逐块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纪依规,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该罚款的要罚款,使其起到威慑作用。

(六)建立“三农”投入政策有效引导机制。对“三农”的投入仅仅依靠财政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对“三农”的投入政策引导机制。一是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业。通过对现有财政支持农业资金使用方式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农民和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扩张和发展,改变财政包揽过宽的局面。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职能。首先,要把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放在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性的机构仅有农业发展银行,其县级机构职能单一,主要为粮棉油收购服务,很难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开展制度创新,完善支农职能。其次,增加商业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要形成以农村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再次,加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完善农村金融合作制度,打造好以农户服务为主的合作金融机构。同时,还要改进邮政储蓄资金管理体制,引导邮政金融向农村工商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协会倾斜,实现银(银行)企(农民合作组织等)互动、银企双赢。三是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针对目前中央、省两级财政资金集中过多,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资金短缺的现状,建议中央和省通过调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的方式,逐步把财力下移,使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的财权与事权有机地统一起来。

篇7

[关键词] 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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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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