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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一)审查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查法律手续
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
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要注意审查是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书证的来源和形成条件。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对于贩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物品。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开始承认犯罪后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审查当初的供述与翻供后的辩解哪种能与其他证据材料间相互印证,分析翻供的原因,审查有无串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企图掩盖罪行的狡辩。要注意审查办案单位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等,以判断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能否成立。对于同一种犯罪次数较多,而犯罪嫌疑人却能将每次犯罪的细节交待的十分清楚的,要注意审查其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在不退卷的情况下安排办案人员作一次系统审讯,将新制作的笔录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判断哪些案件可以认定,哪些案件不能认定。
(4)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其它共同违法犯罪人员。审查此问题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才能发现哪些案件有证无供,哪些案件有供无证,这就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查中还要注意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几个人,涉案人员是否都有共同的违法犯罪故意,防止遗漏同案犯。如果办案单位呈报的材料中没有反映出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则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相应处理材料,以便审查对同案犯是否已经处理,处理是否适当。
4.对被害人陈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具体要求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要注意是否向被害人告知必须如实作证的义务。(2)审查被害人作证的条件,主要审查如何查找的被害人,如何确定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身份是否清楚,品德如何?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在何种情况下报案的?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如何,记忆力和表达力如何等,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做出判断。(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的内容包括其陈述是否详细、全面,涉及定案的关键情节是否陈述清楚、记录是否准确,被害人的指控是否合乎情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案情上有无变化,有变化之处是否追问,被害人对陈述的变化之处如何解释,其解释是否符合情理,被害人变化前后的陈述哪种与其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等。(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容易夸张被害程度,或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等因素不愿意如实作证。因此,在审查其陈述时一定要对照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分析,必要时重新取证,以辨别各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5.对证人证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同讯问被害人)。(2)审查提供证言的人的资格,包括其是否有正确感知、记忆、表达的能力,以便判断其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包括如何找到的证人,如何确定的证人,证人所证事实是亲眼目睹亲耳所听还是道听途说等。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心理过程,是证人主动提供,还是经办案人员反复追问被迫提供,所证情况是否符合情理。以便判断证言的准确性。(4)审查是否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外在因素,包括证人与被害人、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品德如何,作证动机是什么等,以便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审查证人证言自身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包括审查单个证人证言自身能否自圆其说,几次作证的证言是否发生变化,对翻证是否有合理解释,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矛盾,对于矛盾之处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如何等。
6.对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从角度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当场制作还是事后形成,是否有误差。如果笔录系事后所作,则要注意审查具体制作笔录的时间与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的时间间隔大小,制作背景及条件,以便分析其准确性。(2)审查勘验、 检查中提取证据及相关手续情况,包括是否提取了物证、书证,是否已将提取证据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等。(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进行审查。(4)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是否受到破坏,现场是否伪造(如果被破坏或伪造,则要注重分析笔录的准确性),勘验笔录与现场图、现场照片是否吻合,勘验笔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被检查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伤情、生理状态有无变化,审查制作笔录所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等。如果有模棱两可的语言,要注意进一步查清现场勘查中的准确情况。(5)对勘验检查笔录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对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如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3)审查进行鉴定的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法定资格。(4)审查影响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相关因素。(5)审查鉴定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鉴定人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等。(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鉴定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错误。(6)审查鉴定结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7.对视听资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视听资料制作的主体及时间。(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即其内容与案件本身有无联系、是何种性质,能否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在制作过程中,有无非法行为,被录音、录象者是否在受到外界的干扰的情况下实行的等。(3)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即审查其是否通过剪辑、擦洗、仿音、移像或者篡改、伪造变造等情况,此项工作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进行甄别。(4)审查视听资料的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已扣押拍照或翻译入卷。(5)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各类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审查证据是法制承办人的基本功。只有全面、准确掌握已收集证据的情况,通过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才能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找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排除矛盾的工作意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必须分清哪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哪些是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哪些能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总之,只要对对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查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项工作通常是通过对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手续、监视居住手续的审查实现的。法制承办人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办案工作是否达到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证明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详见本书第十章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注意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并注意审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的情况以及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的情况。
(一)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就构成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情况时,要注意审查三个问题:(1)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被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之间是否衔接适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超过法定期限问题等。(2)注意审查各种报告书的呈报时间、领导的批示时间以及《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制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审批手续、法律文书和相应笔录材料的制作是否配套问题,等等。如,经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经逮捕被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其间应当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律手续;审核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5天,则要注意审核其间有无因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讲真实身份而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如果有,则要审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等。(3)审查呈报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时限规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处理,是否给法制部门留下了审卷、汇报以及办理法律手续的时间。如果上述事项中存在问题,则应当予以纠正,并予以执法监督检查登记。
(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强制措施决定、讯问以及告知权利的情况。
在案件审查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对其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是否在此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同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办案单位是否听取其辩解,对其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进行复核,是否存在不应当对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形,等等。
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法律手续时,应当通过审查不同阶段的讯问笔录,检查办案人员是否适时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告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有为自己辩解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等等。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将鉴定结论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要求,这是实际办案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也是法制承办人审查的重点问题。对于办案人员没有适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制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指出,以便及时补正,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审核采取或者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后是否依法通知其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以《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形式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留置盘问后也应当及时做上述通知。在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卷中有无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发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的记录。对于具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的,办案单位是否制作呈请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通知其家属或者其单位。在对侦查终结案件进行审核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将有关返回的家属通知书入卷。对于没有返回的办案人员是否注明情况。
六、审查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是指审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无关,但涉及应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案件的管辖、时效、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身体健康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也要审查侦查卷宗装订的是否规范。
(一)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
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问题,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就予以考虑。法制承办人要通过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查确定案件 的管辖权,着重解决三个问题:此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本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甄别主要犯罪案件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之间协商确定管辖,对于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制定管辖。法制承办人应当根据这个原则,提出有关管辖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二)审查所涉嫌犯罪的追究时效问题
治安案件与犯罪案件的时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追究时效也不同。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工作应当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犯罪时间以及危害后果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指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审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家庭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等等。如果涉及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有特殊规定的案件,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对特殊主体的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等。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1.审核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此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这涉及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属于阅卷的重点。要注意审查侦查员是否收集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微机户口底卡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所收集的证明是否有涂改或者伪造的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对于有关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矛盾,要注意用多种方式辨别真假。对于处于14周岁以下、14周岁至16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更要认真核实其作案时的真实年龄。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核实其身份,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制裁的伎俩。
2.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如果卷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就必须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全文审查,不能只看结论部分而不研究正文部分。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于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通过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动机、目的、行为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不正常嫌疑,是否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制承办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向领导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意见,为领导把好关。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负案在逃等,这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而对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等问题。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这些情况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人等),才统一由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法制承办人在审查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有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时,应当在《意见书》末页标明。在审查时要注意,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六)审查立卷规格问题
在课堂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一些教师习惯于高僧大德向广大信众传授经文的模式,自己坐在高处,台下是芸芸众生,学生不能对教师讲授的经典提出问题或者怀疑,只要用心倾听,做好笔记,学生们就会接受福音,得到点化。虽然教师授课时对法学知识进行了客观、全面、系统的阐述和介绍,但不带主观情感和价值判断,缺乏激情和对现实社会的担当,此种教学方式还被美其名曰理性和价值中立,其实质不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填鸭式教育的缩影。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使得目前对于法律人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有崇高的法治信仰!要有公正的法治理念!要有不屈的法治精神!要有纯熟的法律技艺!要有清醒的法律思维!要有理智的法律头脑!作为培养未来法律人的基地,法学课堂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不仅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践行者,更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开创者!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在诸多领域都没有涉及或者虽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需要强调批判的学习精神,落实到法学教育中,就是书本上白纸黑字写着的,不一定是对的,老师在课堂上慷慨激昂给大家讲述的,不一定是正确的,目前一些法律案件的判罚,不一样是完全公正的。这就需要学生学习过程中敢于思考,敢于批判,敢于本着内心的公平正义,去质疑任何不公之嫌。
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呢,运用法律教育的通用方法:以案说法,效果明显。2006年的“许霆案”足以担当重任。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上只被扣了1元钱,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许霆潜逃1年后被抓获。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案,重点在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此案例介绍时学生普遍反映一审判决太重,认为银行有错在先,多取几次钱就判无期不能接受。此时教师提醒学生记住自己的第一印象,而后进行法律分析。教师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还原广州市中院做出判决的依据。
定罪上,运用分割法,将许霆所取171笔分割为第1笔和后170笔,第一笔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仅发生返还问题。后170笔许霆有主观侵占银行财产故意,客观上有危害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案发时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量刑上,案发前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出台,当时的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以分析出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完全“依法办事”的结果。此时再让学生自己思考,为什么“依法办事”的结果却还是让人难以接受。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真的是“于法有据”吗,还是法条本身有缺陷呢。当学生面临这一困惑时,引出法律的运用问题。刑法第264条本身是没有缺陷的,之所以依据这一法条审理许霆案会得出大众普遍不能接受的判决,原因就在于广州中院的法官生搬硬套法律,司法技艺严重缺失。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刑罚追溯立法者本源应该是在犯罪行为人主动形成犯意,主动实施犯罪并产生所期望的后果时运用的,许霆案中,银行有错在先,许霆明显是“被引诱”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偏低。这个时候再生搬硬套刑法第264条无疑是不恰当的。分析到这里,学生普遍接受到了貌似公正的判决其实也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再强调“批判”的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学生对于“批判”精神就会印象深刻,并对以后的学习产生重要影响。最后,再引出二审判决加强这一印象。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由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下午3时,二审宣判,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追缴所有赃款17.5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
通过这一个案例的分析,目的在与让学生深刻的体会到目前我国法制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作为未来的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在目前的学生阶段,学生不应养成盲从、全盘接受这一学习态度,而是应该养成批判的学习精神,多去思考为什么,多去思考实质的公平该如何实现。在课堂上,敢于思考,敢于质疑,在思想不断碰撞的火花中去寻求中国法制进程的良好路径。
2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方法
当代大学生普遍接受能力较强,教师根据课本所教授的知识普遍学生都能够明白,但是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教授给学生一门门具体的知识,不如教会他们自我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里可以引入一个寓言故事:古时候有个青年,很虔诚,每天拜佛,终于感动了天上的一个菩萨,菩萨就下凡了,决定给这个青年一点回报,于是菩萨就用他的一个手指头朝一块石头一点,这块石头就变成了一块金子。递给这位青年,这位青年摇摇头,不要,菩萨有用手指头朝更大的石头一点,又递给青年,青年还是不要,菩萨怒了,问:你到底要什么?青年说,我要你点石成金的那根手指头。正如这一寓言故事所说,学习知识固然重要,但是学习到好的方法更为重要。
对于教师而言,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运用启发式教学,多问学生为什么,逐步引导学生抽丝剥茧分析法律问题,培养学生一步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比对照书本逐行讲解效果要好得多。对于学生而言,在听课时,一定要勤于思考,要多思考“为什么”,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除了得到这个“鱼”外,更重要的是得到这个“渔”。要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地追求。
2、FN+NumLk。这类电脑的键盘数字切换实现数字和字母的切换操作同样也需要组合按键才能实现,但是和前面介绍过的组合按键切换不同的是,这里的组合按键稍有不同,比如,前面的实现方法是shift和NumLK的组合键,但是这里是需要按下FN+和NumLK的组合按键。一般使用这个方式实现数字输入切换的电脑品牌是日立笔记本和DELl笔记本。
3、Fn+F11。NEC,IBM,东芝笔记本等笔记本会使用Fn和F11的组合键实现键盘上的数字字母切换,即同时按下Fn和F11按键就能够实现这类笔记本电脑的数字字母键盘输入切换。
4、Fn+PrtSc。还有的笔记本的切换模式会使用更加独特的组合按键进行实现,如它需要我们同时按下Fn和PrtSc按键才能够实现切换,而如大家所知,键盘上的PrtSc按键一般是用来实现截屏操作的。
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启蒙时期,在这一阶段注意给学生渗透研究数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便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小学阶段,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较弱,而研究数学的许多思想和方法都是逻辑性强、抽象度高,小学生不易理解。那么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如何对学生进行数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和方法的渗透呢?
一、在讲能被2、5、3整除的数时,第一节课先讲了能被2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个位上是0、2、4、6、8的数,都能被2整除。”能被5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个位上是0或5的数,都能被5整除。”
接下的第二节课要讲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一个数的各位上的数的和能被3整除,这个数就能被3整除。”
这两节课要讲的结论对于学生来说,在思维上存在着一段跳跃。因为第一节课学生们注意和观察的是一个数个位上的数学有什么特征,而第二节课则变成了观察一个数的各位上数的和有什么特征。如果教师按照教材上的顺序开始就例举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那么,在学生的头脑中就会产生一个疑虑:“一个数的个位上是0、3、6、9的数是否也能被3整除呢?”因此这节课的开始时,教师就应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并举出例子,得出结论,打消学生们头脑中的这个疑虑。
如:看下面个位是0、3、6、9的两组数。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结论:一个数个位上是0、3、6、9的数不一定能被3整除。
上述的结论,学生们会很自然接受的,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这个结论的获得是用了一个数学中很常用的重要证明方法――举反例的证明方法。这时,教师应该及时地把这种方法点拨给学生,指出:“要证明一个结论是不是成立时,只要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个结论不正确即可。”这种方法叫做举反例的证明方法。这样,举反例的证明方法就会在学生们的头脑中深深地留下了印象。
二、计算:1/2+1/4+1/8+1/16这道题从形式上看是一道分数连加法的计算题,计算过程如下:
1/2+1/4+1/8+1/16=8/16+4/16+2/16+1/16=(8+4+2+1)/16=15/16
然而,这道题的本意并不在此,其目的是要寻求一种简便的算法。如(图一),用一正方形表示单位“1”,这样,学生们通过观察图形再经过老师的讲解会得出:
1/2+1/4+1/8+1/16=1-1/16=15/16
至此,本题的目的已经达到,但学生们还没有得到此题的精髓,也就是题中所包含着什么样的规律,体现了怎样的数学思想,教师还应该给学生们渗透和点拨出来。
实质上,此题是求数列:
1/2,1/4,1/8……1/2[n]……的前几项和问题,其前几项的和是S[,n]=1-1/2[n]=(2[n]-1)/2[n]
由于学生没有极限的思想,不理解无穷的概念,因此,字母“n”的意义无法给他们讲解清楚。但教师可以借助图形的直观性,把上述极限思想渗透给学生。如在上题的基础上,让学生计算下列几题:
1.计算1/2+1/4+1/8+1/16+1/32
2.计算1/2+1/4+1/8+1/16+1/32+1/64
3.计算1/2+1/4+1/8+1/16+1/32+1/64+1/128
观察图形,使用前面例题的简便算法,学生们会很快算出结果。
1/2+1/4+1/8+1/16+1/32=1-1/32=31/32
1/2+1/4+1/8+1/16+1/32+1/64=1-1/64=63/64
1/2+1/4+1/8+1/16+1/32+1/64+1/128=1-1/128=127/128
关键词:边坡;自组织映射神经网络;BP神经网络;权值
中图分类号:TU753.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5-0157-03
1引言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神经网络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运用强大的神经网络功能,可以对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求解。BP网络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工程的各方面[1],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缺点,也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边坡工程,由于测量手段、仪器、人的主观性等原因,得出的数据不可避免的具有干扰性[2],即用于训练神经网络的学习数据存在很大的噪声,影响网络的推广及泛化能力[3]。
为了解决工程数据样本在进行网络计算时噪声较大的问题,本文阐述了一种新的方法,即:首先将边坡样本的数据归一化到[-1,1]区间,实现对样本的“奖优罚劣”;然后利用自组织映射(SOM)神经网络对各学习样本数据进行分类,优化BP网络的初始状态,从而有利于适度控制BP网络求解的误差范围。
2SOM网络过程的推导
自组织竞争的主要目的是将任意维数的输入信号模式转变为一维或二维的离散映射,并且以拓扑有序的方式自适应实现这个转变[4]。本文采用Kohonen模型推导适合用于工程样本分类的自组织竞争神经网络结构。
2.1 竞争过程
令m表示输入数据的维数。从输入空间中随机选择输入模式记为
(1)
网络中每个神经元的突触权值向量和输入空间的维数相同。神经元j的突触权值向量记为
(2)
其中是网络中神经元的总数。这里假定所有的神经元有相同的阈值;阈值是偏置取负。在通过选择具有最大内积WjTX的神经元,确定兴奋神经元的拓扑邻域中心的位置。
因为基于内积WjTX最大化的最优化匹配准则在数学上等价于向量X和Wj的Euclid距离的最小化。用标号i(x)表示最优匹配输入向量x的神经元,可以通过下列条件确定i(x):
(3)
2.2 合作过程
设hj,i表示以获胜神经元i为中心的拓扑邻域,设di,j表示在获胜神经元i和兴奋神经元j的侧向距离。它们必须满足的条件为:
1) 当di,j=0时,hj,i达到最大值;
2) hj,i随di,j绝对值的增加而单调递减;
3) di,j∞,hj,i= 0。
本文选取高斯函数满足以上条件,即:
由于对工程样本的划分采用一维模式即可,这里假定di,j是整数,而且有:di,j = | j - i |。
som算法中hj,i的宽度σ是随时间的推移而收缩的,这里设定一个指数函数来描述这一衰减过程:
其中σ0是σ的初值,τ1是时间常数。将式(4)代入式(5)中可得:
2.3 自适应过程
由Kohonen模型可知网络中神经元j的权值向量表示为:
式中:η是算法的学习率;g(yj)是响应yj的正的标量函数;wj是神经元j的突触权值向量。
这里将g(yj)设定成一个线性函数以简化计算:
将式(7)和式(8)代入式(9)可得:
由此可得更新权值向量wj(n+1)为:
为了得到更好的网络性能,可以将学习率函数η(n)设定成时变形式,这也是它用于随机逼近的要求。η(n)和hj,i一样,从初始值开始,然后随时间n增加而逐渐递减。因此将它设定为一个指数函数:
其中τ2是另外一个时间参数。
3自适应过程的排序和收敛
根据式(11),可以把网络权值的自适应分解为排序和收敛两个阶段。要求对上述公式中的参数进行合适的设定。
3.1排序阶段
3.1.1学习率函数η(n)初始值η0=0.1;然后递减,但应该大于0.01;并设定时间常数τ2=1000。
3.1.2邻域函数hj,i (n)的初始化应包括以获胜神经元i为中心的所有神经元,然后随时间慢慢收缩。这里通过设定时间常数τ1=1000/logσ0来实现。
3.2收敛阶段
3.2.1当学习率η0.01。
3.2.2邻域函数hj,i (x)应该仅包括获胜神经元的最近邻域,并最终减小到一个或零个邻域神经元。
4无量纲化方法的选用
边坡稳定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分析各影响因素时,由于各分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且类型不同,故指标间具有不可共度性,难以进行直接比较,因此在综合评价前必须把这些分指标按某种效用函数归一化到某一无量纲区间[5]。显然,构造不同的效用函数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评价结果,因此效用函数的构造十分重要。
设P={P1,P2,・・・,PM}是评估对象集,Z={Z1,Z2,・・・,ZM}是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n个分指标,评价指标矩阵X如下:
式中,Xij代表第i个评估对象的第j个分指标值。记第j个分指标Zj的平均值 ,
则将原始指标值按以下公式(3.7)转换到[-1,1]区间上的效用函数值Xij。
5实例及算法检验
将资料收集到的57个边坡样本[6~8]作为学习样本,数据从略,并将原始数据归一化到[-1,1]区间之后的边坡样本作为SOM网络的输入向量。
现在取目标边坡如表1所示:
将待求边坡样本归一化后与其它边坡样本一起输入到已经训练好的SOM网络进行分类,可以得到与这两组边坡样本相近的样本集合。
网络学习1000次后分类结果如图1所示,其中箭头所指的两个样本即为目标边坡在分类结果中所处的位置,它们的网络分类数值为57、81。对于56号样本,可以取分类数值为39~76之间的17个样本作为其学习样本;57号样本可以取分类数值为62~100之间的18个样本作为其学习样本。它们的学习样本集合见表2。
为了验证SOM网络对边坡样本的归类确实能够提高网络的性能,本文利用BP网络设计了两个试验:
试验(1):用SOM网络归类后的学习样本分别对两组目标边坡进行求解,然后观察其网络性能;
试验(2):用已得的全部55组边坡样本中的前20组样本作为BP网络的学习样本,对两组目标边坡求解,然后观察其网络性能。
因为此处仅用来验证SOM网络的归类结果,所以两组试验所用的BP网络模型用同一初始设置。初始网络权值为(-1,1)之间的随机值、学习速率0.1、隐含层个数为1,隐含层单元数12。
在试验1中,网络在对样本学习了4000次左右的时候,达到了收敛。网络性能可以在图2、图3、图4、图5中看到。
试验2,将55组边坡样本的前20组样本作为网络的学习样本。网络结果分析及误差分布如图6、图7所示:
从以上两个试验的结果可以看到,试验1的网络结果明显要好于试验2;试验1中两个网络的误差也均较试验2中的网络误差要小。这就证明经过SOM网络分类得到的目标样本确实能够提高网络的泛化、推广能力,而且分类之后BP网络的学习次数也较不分类时要少。
6结论
实际工程中,由于测量手段、仪器、人的主观性等原因,得出的数据不可避免的具有干扰性,造成以往的边坡样本数据对网络的学习形成很大的噪声。
6.1本文推导的自组织映射神经网络过程,可以自动对外界未知环境进行学习和仿真,适用于对边坡样本进行归类。
6.2本文所述的方法可以剔除一些隐含的网络干扰太大的样本,通过对学习样本的选择提高BP神经网络的计算精度。
6.3通过对55个边坡样本进行分析计算,相对于将不分类样本作为学习样本的同一BP神经网络,本文所述的方法能得到精度更高的近似解。
6.4由于神经网络方法的局限性,本文所述的方法不能反映边坡样本之间的实际区分界线,且计算中各参数的物理意义不明确。
参考文献:
[1] 周维垣等.岩石高边坡的稳定与治理.岩土工程的回顾与瞻[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15~24.
[2] 杨建刚.人工神经网络实用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41~58.
[3] 何翔,刘迎曦.岩土边坡稳定性预报的人工神经网络方法[J].岩土力学,2003.10:32~34.
[4] 罗四维.大规模人工神经网络理论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57~70.
[5] 李炳军,朱春阳,周杰.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处理对灰色关联序的影响[J].河南农业大学学报.2002.36(2):199~202.
[6] 吴建生,金龙.遗传算法BP神经网络的预报研究和应用[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5.1(1):12~15.
[7] 熊海丰.基于神经网络技术的边坡稳定性评价[D].武汉理工大学,2003.
关键词:身体基本活动动作;方法;投掷;学习标准
一、对“身体基本活动方法”的理解
“学习、提高和掌握身体基本活动方法”是“掌握运动技能和方法”的下位目标,并以递进的逻辑关系分布在小学三个水平段。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要分析和理解教学内容——身体基本活动方法。
《课标》中指出:身体的基本动作包括“走、跑、跳、投、抛、接、挥击、攀爬、滚动、支撑、钻”等。这里提出的“动作”,是身体的一种肢体活动行为方式,主要被视为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定下肢体、躯干的肌肉、骨骼、关节协同活动的模式[2]。身体动作的发展是儿童身上出现的最明显的顺序变化,各种基本动作以基本动作模式的形式被储存起来,用以在学习运动技能时频繁地再次做出这些动作[3]。
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问题或者达到目的所使用的途径或手段[4]。而“基本身体活动方法”是学生学习和掌握的基本的肢体动作操作方法。这里的“方法”有时候等同于技术,比如“掷远”,为了投得更远,我们需要让学生知道并掌握发力的顺序、鞭打技术等;有时候可理解为身体锻炼的“途径”,学生的基本动作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实现练习过程,如体育活动、体育游戏、运动项目等。因此这里的“技术”和“途径”均可作为“教学内容”。
“身体基本活动方法”作为水平一至水平三的学习内容之一,有层次性的提出了“基本身体活动动作、多种基本身体活动动作、有一定难度的身体活动动作”,那么其中“基本的、多种的、有一定难度的动作”该如何理解呢?
动作发展是从先天性发射动作、自主动作、工具性技能动作到高级复杂动作的过程[2],学生学习“基本的、多种的、有一定难度的动作”是基于动作发展上的动作学习过程,这不仅体现了学习目标的递进性,也体现了教学内容层次性。
哈罗和辛普森的“动作技能学习领域目标分类系统”将动作技能目标分为若干个层次。虽然没具体指出相应的阶段,但是从具体的表述上找到并能帮助我们理解“基本的、多种的、有一定难度动作”(表1)。
那么,为什么在小学阶段反复强调“身体基本活动方法”的学习?这些基本的身体活动对形成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有什么作用?
这其实就是我们要明确“为什么教”。对步入小学阶段7周岁左右的儿童来说,是学习和形成基本动作技能的最佳期[6]。形成动作技能必须通过基本动作的学习来完成,而基本身体活动动作不仅是基本生存活动的要素,也是今后形成运动技能的奠基石。儿童基本动作的良好发展,是以后熟练掌握几项高级的、专门的动作技术的基础[6]。我们必需认识到,在“规范”学生的运动技术之前,儿童必须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它是今后一切动作行为的基础,这个阶段是不可逾越的[7]。因此,学习“基本身体活动方法”,是为了帮助学生建立宽泛的运动基础经验,帮助学生打好坚实的“金字塔”运动技能发展基础[6]。
二、以“投”为例分析身体基本活动方法“教什么”
个体“投”的动作技能形成是个长期的动作经验的积累、方法习得的过程,是有序发展的过程。研究表明,投掷类动作技能的发展,主要关注的是“上肢、躯干、下肢”三个关键点,在投掷类动作技能中,这三者不是同步发展的,表现出了明显的阶段特征。以上肢动作发展为例,呈现出“砍切——上挥——高挥——鞭打”的阶段发展特征。这一研究比较清楚地表明了投掷类动作发展的阶段性,也给我们在实践教学中确定学生的基础和制定学习标准提供了依据。
《课程标准》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教学内容,只是指出了内容的选择范围。而在我们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还要弄清楚什么是“多种形式的走、跑、跳、投……”即每个基本活动动作还可以分解出哪些相应的基本动作,才能落实到每节课中去。以“投”为例,从个体在投掷动作模式的具体表现中,主要表现在单双手的择取、上肢的不同运动轨迹,具体的基本活动动作有“滚、抛、投掷、撇、扔、挥击、甩、推”等,并根据投掷动作的发展特征确定各水平段的学习内容(表2)。
三、关于“投”的教学实践思考
综上分析并根据“学习、提高、掌握”的目标递进关系,本人制定以下小学阶段投掷运动技能的学习内容和标准(表3),以抛砖之意,引大家之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董琦,陶沙.动作与心理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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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寿灿.方法论导论[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8).
[5]钟启泉,张华.课程与教学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11).
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启蒙时期,在这一阶段注意给学生渗透研究数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便显得尤为 重要。然而在小学阶段,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较弱,而研究数学的许多思想和方法都是逻辑性强、 抽象度高,小学生不易理解。那么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如何对学生进行数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和方法的渗透呢?
一、在讲能被2、5、3整除的数时,第一节课先讲了能被2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个位上是0、2、4 、6、8的数,都能被2整除。”能被5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个位上是0或5的数,都能被5整除。”
接下的第二节课要讲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一个数的各位上的数的和能被3整除,这个数就能被3 整除。”
这两节课要讲的结论对于学生来说,在思维上存在着一段跳跃。因为第一节课学生们注意和观察的是一个 数个位上的数学有什么特征,而第二节课则变成了观察一个数的各位上数的和有什么特征。如果教师按照教材 上的顺序开始就例举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那么,在学生的头脑中就会产生一个疑虑:“一个数的个位上是 0、3、6、9的数是否也能被3整除呢?”因此这节课的开始时,教师就应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并举出例子 ,得出结论,打消学生们头脑中的这个疑虑。
如:看下面个位是0、3、6、9的两组数。
(附图 {图})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结论:一个数个位上是0、3、6、9的数不一定能被3整除。
上述的结论,学生们会很自然接受的,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这个结论的获得是用了一个数学中很常用的重 要证明方法——举反例的证明方法。这时,教师应该及时地把这种方法点拨给学生,指出:“要证明一个结论 是不是成立时,只要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个结论不正确即可。”这种方法叫做举反例的证明方法。这样,举 反例的证明方法就会在学生们的头脑中深深地留下了印象。
二、计算:1/2+1/4+1/8+1/16这道题从形式上看是一道分数连加法的计算题,计算过程 如下:
1/2+1/4+1/8+1/16=8/16+4/16+2/16+1/16=(8+4+2+1) /16=15/16
然而,这道题的本意并不在此,其目的是要寻求一种简便的算法。如(图一),用一正方形表示单位“1 ”,这样,学生们通过观察图形再经过老师的讲解会得出:
1/2+1/4+1/8+1/16=1-1/16=15/16
至此,本题的目的已经达到,但学生们还没有得到此题的精髓,也就是题中所包含着什么样的规律,体现 了怎样的数学思想,教师还应该给学生们渗透和点拨出来。
实质上,此题是求数列:
1/2,1/4,1/8……1/2[n]……的前几项和问题,其前几项的和是S[,n]=1-1/ 2[n]=(2[n]-1)/2[n]
由于学生没有极限的思想,不理解无穷的概念,因此,字母“n”的意义无法给他们讲解清楚。但教师可 以借助图形的直观性,把上述极限思想渗透给学生。如在上题的基础上,让学生计算下列几题:
1.计算 1/2+1/4+1/8+1/16+1/32
2.计算 1/2+1/4+1/8+1/16+1/32+1/64
3.计算 1/2+1/4+1/8+1/16+1/32+1/64+1/128
观察图形,使用前面例题的简便算法,学生们会很快算出结果。
1/2+1/4+1/8+1/16+1/32=1-1/32=31/32
1/2+1/4+1/8+1/16+1/32+1/64=1-1/64=63/64
1/2+1/4+1/8+1/16+1/32+1/64+1/128=1-1/128=127/1 28
这时,教师再继续让学生计算1/2+1/4+1/8+1/16+……+1/512
如果学生能很快得出结果是:1-1/512=511/512这就说明了在学生的头脑中已经初步形成 了数列的概念。此时教师将前面的几道题进行比较归纳,得出结论:如果以分子是1,分母是前一个加数的分 母的2倍的规律,再继续加下去,不论再加什么数,结果总是得:1-最后一个加数。并且其结果总是不超过 1。
【关键词】模糊神经网络;建设工程;成本估算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增加,在社会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建设工程也要适应社会的需要加强建设管理部门的社会信息化建设。而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则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的成本估算的方法,大多依靠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主观经验,但是在社会信息化背景下,这种估算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精细化的需要,此时神经模糊网络系统结合了模糊理论和神经网络的优势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当今建设工程成本估算的主要应用方法。模糊神经网络可以有效的处理非线性、模糊性的问题,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模糊神经网络主要是由人工神经系统和模糊系统结合而成。人工神经网络主要是模仿人脑的思维而形成,具有强大的自主学习和联想的能力,但是却不能很好的利用已有经验,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模糊系统,可以很容易的利用已有经验,使问题推理的过程更加简捷。所以两者的结合,可以起到良好的优势互补的作用[1]。
一、模糊神经网络的基本状况
1.模糊神经网络的产生
模糊神经网络最早出现在日本,时间大致为上世纪80年代末。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欧美国家开始在此基础上加深了模糊神经网路在众领域的应用。目前模糊神经网络已经被应用到众多领域中,如工业控制领域、模式识别应用、软件估算领域等。而软件估算的应用就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应用方面。
2.模糊神经网络的特征
模糊神经网络实际上是模糊技术和人工神经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这两种技术方法可以有效的对信息进行智能化处理。但是分开来看两者之前存在明显的优势互补的作用。具体的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进行比较:(1)知识表达。模糊技术在知识的表达上具有表达清晰,便于理解的优势,而人工神经网络却存在知识表达不明确,不易理解的缺陷。(2)知识存储。模糊技术的知识存储特点是规则集中,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存储特点则为分布式存储。(3)知识运用。模糊技术在知识的运用上具有计算量小的特点,而人工神经技术却正好相反具有计算量较大的优势。(4)知识获取。模糊技术具有不能自动获取的缺陷,而人工神经系统却可以自主进行学习 [2]。
二、模糊神经网络的建模应用
(一)模糊神经网络的设计
模糊神经网络,通常是由n个输入组合而成,并具有一定的结构特征(如图一所示)。模糊神经网络结构的设计,主要由四个层次组成。
在函数式(1)和(2)中,W1和W2可以看做是输入层到规则层的网络权值矩阵;而W2和B矩阵则可以看做是模糊子集在函数中的具体参数。此时可以对W2和B进行调节(即调节模糊子集在函数中的形状),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更好的对模糊规则进行调整。
3.推理层
每一条If-Then规则在表达上可以将其表示成在模糊集空间上的一个相关的模糊蕴涵关系。实际上模糊蕴涵具有多样的预算模式,而每一种不同的运算模式都可以对不同的模糊算子进行选择,这样便会产生多样的模糊推理规则。比较经常用到的规则通常有“乘积规则”以及“最大和最小的规则”,而再此设计中我们主要对“乘积规则”进行具体利用。具体如下所示:我们设T为模糊的算子,此时经过模糊推理的应用,可以将此层的输出表示为:
(二)网络权值调整
对模糊逻辑的参数的具体网络权值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达到输入和输出的取值。通常情况下这种调节方法被称作网络的参数训练。而常用的训练方法则为遗传算法。这种算法的形式主要是对生物进行的过程进行随机抽取的通过交叉和变异以有效减少初始值的一种具有全局性特征的优化方法,主要的实施步骤分为编码、适配度、遗传操作三个过程。
三、在建设工程成本估算中的具体应用
例如我们可以基于组合模糊神经网络,来估算某一建筑工程的成本估算。首先要采集相关的样本数据,然后经过讨论,选择出对工程成本影响较大的因素(如建筑整体面积、建设层数、装饰墙材料应用、房间构成等),将其设为X,此时可以看出建筑面积和建设的层数为一个确定的向量,设为X1,而装饰墙材料应用。
结语:
当前,有效的简化工程成本编制工作,完善成本估算数据的精确度的首要方法就是先进的成本管理手段的运用。而模糊神经网络进行工程成本估算的方法,具有简捷、精确的特性,对于弥补我国建设工程成本管理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需要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使其更好的应用发展。
参考文献:
[1] 郝胜兰.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房产软件项目成本估算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