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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09-11 09:18:0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耕地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耕地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篇2

提高农业资源的使用效率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举措,因此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较为关键。当前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针对土地资源、农业生态以及法律法规建设等问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此本文针对农业资源的内涵及研究意义展开了论述,并对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现状进行了逐步地分析,最后针对我国农业资源利用上的不足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

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措施研究

一、农业资源内涵及其研究意义

(一)内涵

人们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时所运用到的各类资源统称为农业资源,其主要包含了农业自然资源以及社会上的各类资源。农业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原本就天然存在的,例如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物种资源等,这些资源对于农业生产和发展来说是最为基本的条件。而社会资源则是指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需要的资源,其主要包括了生产技术、生产设备以及投入资金等。

(二)研究意义

加强农业资源的合理应用对于实现现代化农业发展有着意义非凡的作用,为此针对如何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进行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离不开丰富的农业资源,而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和重中之重,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应作为日后开发的重点。但是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土地资源逐年下降、农业生态环境日益下滑、农业资源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和完善等。因此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现状

从大体上来看我国农业资源正朝着逐渐减少的形式发展,尤其是在耕地资源的总量上更是处于下降趋势。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也给我国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心。农业资源相关法律也需要逐步完善,法制的构建对于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耕地资源总量逐年下降

随着对土地资源的随意开采和使用,这些年耕地资源的总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从数据上来看以往人均耕地数量可以达到0.106公顷,但是随着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项目建设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现如今人均耕地数量已然下降到0.094公顷,并且耕地总量大约减少了850万公顷。加之从21世纪开始我国的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66%,高速增长的人口也给土地资源的占用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这些数据表明耕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迫在眉睫,因此提出科学利用耕地资源的举措是关键。

(二)农业生态问题日益严重

农业资源的浪费以及对自然资源的肆意开发,使得农业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现如今我国农业生产活动已经形成边使用、边改造的局面,而这种情形的形成也是因为我国缺少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数据上来看我国的水土流失总面积已经超过了350万公顷,每年平均新增水土流失面积超过了2万公顷,同时我国的土地荒漠化面积已经增加到262万公顷。这些数据裸地反映我国农业生态问题的严重化,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成为当务之急。

(三)农业资源相关法律不完善

不仅如此农业资源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工作还有待完善,这主要是因为异地开发、农用后备资源拍卖、掠夺式资源利用等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导致农业资源的大量浪费。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逐渐构建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资源流转和有偿使用等问题。

三、如何做好对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

加强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考虑,尤其是针对耕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恶化以及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针对这些尚存的农业资源利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有所启示。

(一)科学利用耕地资源

要想进一步做好对我国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必须要制定合理且科学的计划从而充分利用耕地资源。从具体的实施方法上来看,其可以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通过综合治理和耕地改造,建立起高效农作物生产基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耕地的高效利用,同时也会因此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应该积极建立耕地保护区,并积极种植树木从而减少土地荒漠化现象。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可以不断促进现代农业的进步和发展。

(二)积极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工作的开展对于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有着重要的帮助作用,为此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发展生态农业应充分保护农业资源,并以环境优化、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不断开展生态农业降低环境污染,逐步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在水资源的保护上,其可以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或者通过地下输水管道来实现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生态农业的建设是当前现代化农业的重点项目,必须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

交流合作工作的开展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同时技术上的交流也可以实现农业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在具体的研究中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对于解决和约束我国农业资源不合理现象有着极大的帮助作用,为此加快法律法规工作的落实十分关键。首先应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产权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其次要建立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制度,并且要保证农业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地位,切实地将法律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结束语

如何做好对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研究重点,为此本文提出了若干针对性的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构建现代化农业生产有所帮助。其中科学利用耕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等,这些都是提升我国农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因此在今后的农业发展进程中要不断探索和实践,并将最新的理论成果切实地落实于实践当中。

作者:熊苏雅 单位:西南大学重庆市北碚区

参考文献

篇3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篇4

为了组织开展好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在县国土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因远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镇实际,紧紧围绕“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这一宣传主题,在全镇内开展宣传活动。宣传重点是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重点宣传“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根据县国土局安排部署,于2009年6月26日早上在因远镇人民政府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会,会议由镇政府联系国土的领导周国兴副镇长主持,在家的党政领导及民政助理员、宣传干事,以及镇司法所长、9个村委会会主任、9名村级国土资源信息员、9名地质灾害监测员,并邀请因远、北泽、安定等三个村委会干部及部分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还有镍矿矿床涉及的周边两个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等共57人参与培训。会上认真学习宣传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由县国土局余建雄副局长就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发表重要讲话;由县法规股金福刚主讲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相关知识;由矿管股莫肇勇主讲矿产资源法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由耕保股苏继春主讲农村宅基地相关知识;由执法大队朱红江主讲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处理程序及有关规定;最后由周副镇长作《加强领导 狠抓落实 为因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讲话。会议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通过学习培训,使干部对土地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不减少。

二、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宣传标语。6月25 日分别到因远、北泽、安定等三个村委会联合各村委会领导一起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标语;及时发放4本《国土资源管理政策选编(四)》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联系国土副镇长每人各一本;宣传扑克40副;《××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手册》读本9本;6月26日在因远集贸市场加强宣传,主要宣传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XX年第2号公告等。设立临时法律咨询台由专人负责讲解法律知识,设台集中宣传后又有针对性的分发宣传单,使宣传效果更加明显有效。深入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9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摘要)》、××县人民政府XX年第2号公告《××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共计发放宣传材料420多份,粘贴大小标语76条,受教育人数达1951人次。

通过“6·25土地日”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效果。普遍增强了镇、村、组党员、领导、干部及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意识、为依法管理国土资源奠定了群众基础,使节约集约用地为荣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现弃耕撂荒、毁损耕地等现象和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生产经营,促进“三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情况

全镇农业人口2.9万人,耕地面积1.1万亩,人均耕地0.37亩。据不完全统计,全镇常年弃耕撂荒耕地面积将近1000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若加上改变用途和损毁耕地,面积更大、比例更高,对农业生产经营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耕地承包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镇范围内抛荒撂荒现象得到根本好转。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务:一是召开全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三是发放《致全镇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农村耕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对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要想法设法将政策送达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将宣传启动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农户和田间地头,对土地弃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座落、流转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于9月10日前将撂荒摸清的情况汇报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6

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其中就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综观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

我们注意到,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管是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条款,还是刑法中的罪责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专门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其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

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与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则会产生类似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效果,对此类行为会因没有制裁惩罚机制而使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同虚设;

第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是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具有同一性质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而针对后者,有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救济处罚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第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照“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对后来的此类行为并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将产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机可乘,不利于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认为,要弥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第一,鉴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均是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大的修改,只需在这些责任追究条款中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作出明示即可。

但这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考虑到实际中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行为纳入责任追究条款之中,真正做到对这一类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定罪有法可依。

篇7

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近14亿人口(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万人的速度增加)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是关系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重大战略问题,耕地资源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以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为保障。近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更为严重的是耕地的质量在总体上也有所下降。尽管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规定,在占用耕地的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新补充了一定数量的耕地,但是补充耕地的质量水平往往赶不上被占耕地的质量水平,建设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居民点用地的优质高产良田。补充的耕地多来自未利用地的开发,大部分为旱地。耕地数量的减少、质量的下降,已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后进入城镇寻求生存发展。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40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保障。其中大部分占用的土地又是耕地。

三、土地占用过多、过快还将影响中国未来经济的持续增长。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还会继续增大,人地矛盾将更加的突出,很可能在很多地方,在今后几年内,就将用完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全部耕地,面临无地可用的局面,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难以为续,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按照“保护中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原则,做到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保护好耕地,做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

一、增强耕地保护意识,耕地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必须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化为耕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无农不稳,无粮则乱,解决我国近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的首要任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第一个写进法律的基本国策。因此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的力度,大力宣传各地区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成就,组织好对乱占和破坏耕地的反面典型的报导活动,树立全民“土地意识”;第二要抓好耕地保护的意识教育,把耕地的危机与人口的猛增,粮食的不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让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起生态道德观念和耕地问题的危机感、紧迫感。

二、加大农用土地整理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上动态平衡

在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以保持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变。这就需要加大土地整理与复垦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地增加耕地的数量,并且通过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的产出量,通过对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来落实对耕地的保护。据权威人士估算,若对现有的18.37亿亩耕地实行土地整理措施,则应该可以增加上亿亩耕地。

三、控制大城市扩张规模,挖掘存量土地潜力,集约利用土地 ,城市建设用地要坚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挖掘城区存量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旧城改造,严格控制城市外延扩张;严格土地供应,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高档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依法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防止以各种开发区、大学城等名义占地圈地,浪费土地,在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增加的情况下要确保实现补充建设占用耕地, 做到平衡有余。例如许多地方通过城市内部拆迁改造和挖潜,为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提供了土地,减少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四、 对城市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开发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把遵循城市土地的自然规律和遵循土地的经济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城市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并以其为原则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改变过去那种任何用地主体随意占地,不讲用地功能,不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开发模式;改变那种单一的、分散性的开发模式;改变那种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偏重新区开发,忽视旧城土地再开发和改造的开发模式。

篇8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筑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1、落实班子成员领导责任。主管工业经济、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的班子成员和各片长是其主管范围内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主管工业经济的班子成员负责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域及镇招商引资落户项目用地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城镇建设的班子成员负责城镇规划区域(不含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新农村建设的班子成员负责城镇(含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域以外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片长负责分工片相关村(社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2、强化村(社区)直接责任。村(社区)干部是所在村(社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3、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置责任。国土资源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等数据库资料,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和用地行政许可服务,指导村(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违法用地监管措施并共同落实,会同村(社区)及城管执法中队对违法用地进行巡查处置。城管执法中队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村(社区)及其他部门发现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

二、扎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举措

1、规范用地标准。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相关政策规定标准。

2、规范用地程序。新落户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必须报经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合作(用地)协议,二三产业项目须办理联合预审查等报批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农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后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农民建房须按《关于加强村庄建设管理科学推进新型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新型集中居住区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

3、加强用地监管。主管工业经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班子领导负责结合分工工作实际,制订完善日常巡查、督查监管、查处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社区)通过排查、巡查发现、制止、上报违建的责任和城管执法中队对违建进行查处、控制并拆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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