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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8篇

时间:2023-09-11 09: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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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篇1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并尊重他国税收,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构、工商、海关、电信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增值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发票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发票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发票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分别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丁涛.电子商务征税——增值税机制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商贸,2010(10).

[2]王腾宇.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2(12) .

[3]梅新育.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J].商周刊,2013(6).

篇3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电子商务进入了我国经济市场并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6亿,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万人;2010年网络经济交易额高达104.5亿元,相比2010年上涨75.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从我国电商第一家“淘宝”企业来看,2013年“双十一”仅是淘宝公司宣传的一个活动,在“双十一”活动的三天内,淘宝交易额便达到了359个亿。这也证明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贸易在逐渐扩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属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在此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作出调整比较有利。税收征管政策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独有特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不明确

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中,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性,甚至违背了税收法律的原则。

2.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不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经济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需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下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是传统商务税收公平的原则。

3.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效率是指利用税收能够对社会的经济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来讲,税收效率是在税收工作中进行成本节约,减少额外支出的产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税收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在确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报告资料等。这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来说,让企业纳税人十分清楚纳税的时间与额度,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纳税单位不进行纸质记录,而是将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进行保存,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交易额,这对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影响,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5.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评估、审核、服务制度不完善

(1)对纳税评估、审核制度的影响

纳税评估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纳税过程中,纳税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上报财务报表中不完整或有遗漏等不符合纳税法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理。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纳税申请和财务报表都不符合纳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纳税评估和审核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假纳税和虚报纳税情况的一种管理方法,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交易情况,很难掌控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及资金运转方向。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建立信息反馈,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纳税评估很难掌握相关信息,做不到如实反馈,不能将税收和审核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相关环节,使纳税评估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对纳税服务的影响

纳税服务是指纳税机关在针对纳税对象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义务的一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纳税相关服务。纳税服务也包括纳税咨询、申报流程掌握和税后事项,相对个性化的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方便。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服务很难开展,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和纳税人对纳税意识不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往来不需要纳税,也对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

1.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体系

构建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需要以现行税收实体法为基础,进而补充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条款,对原有税收政策进行概念补充完善,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明确电子商务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如何具体缴税,包括纳税时间、地点等。

2.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

税务机关需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实际的经营水平相当,保证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2]。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有两方面:横向公平需要对经营利润相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纵向公平是相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

3.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需要将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海关、审计部门等进行联网,将传统商务模式在税务机关办税登记形式,转变到互联网中,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网上稽查、网上咨询等,并通过互联网与各大银行的相连,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4.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以及扣缴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机关应该积极建立起互联网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缴制度需要建立在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缴税登记的相关资料明确的基础之上,例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缴税人证件和相关信息进行申请缴税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制定的《申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报告书》中,十分明确的列出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信息的填写进行监督并审查,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对纳税人出示审核结果。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效率。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评估、审核及服务制度

电子商务下的评估制度需要以电子账薄和电子凭证为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应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在工作中认真做好电子账薄与电子凭证。

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1500亿元的税收成本。下文笔者将具体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受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纳税观念中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1.实施电子商务免税可保持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增强也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结合则可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

2.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商务概念,免税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为网络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机遇。

3.免税政策可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小额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对其也征税的话极有可能会出现征税成本过高的现象,与税收的效率性原则不符。

(二)税收立法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属于空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就会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纳税,进而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而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国电子商务在税收立法中还涉及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

(三)税收制度不明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主要与征税要素、税收管辖权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征税要素难以确定。较之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主体更为多样化、模糊化与边缘化,因为购买者与生产者均可隐藏身份或会住所,电子消费监管难度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传递,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单据和凭证将被省略,进而将导致瞌睡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税率等也较难确定。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这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辖权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纷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些商户或企业甚至会出现避税现象。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

传统税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术平台、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均是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企业是不适用的,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也难以认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这对税制要素的确定及交易信息的获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系统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系统覆盖不全面、信息收集与共享技术不完善、管理与技术结合不紧密等,因而无法在此技术水平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此外,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影响着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施。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行业人士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认识错误对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工作,改正电子商务征税的错误观念,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宣传时,税务部门需将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原则等内容逐一讲解给纳税人,并尽最大可能保证通俗易懂与深入人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制度方可为实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方可避免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相关部门需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在严格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还不适合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为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

(三)明确税收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网上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网上银行账号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通过纳税登记申请,并被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征管。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我国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四)构建征税技术平台

智能软件在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中的应用可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可将其发送至税务机。征税技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纳税义务人在网上就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宣传等相关税收征管功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工作,尽早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网络监控与稽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需聚焦物流和资金流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通过与物流部门、支付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网络体系共享找到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税收信息的突破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与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税务机关需定期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理论知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税收管理业务的学习与研究,并积极引进技术先进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结束语

无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改变,但其在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技术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技术与制度上作出反应,从各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问题 挑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50-01

一、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的挑战

近二十年来,电子商务取得长足的发展,2008年1月29日世界互联网媒体测评机构“尼尔森在线”公布的研究数据显示;全球在线购物的网民已经达到85%。截至2008年3月13日,按用户数量计算,中国已经超过美国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网络市场购物成交额达到590亿元。据淘宝网监测数据发现,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的网购人数超过5500万。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必将成为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但是,怎么样操作,还是一个难题。电子商务下税收面临以下挑战:

(一)征税对象界定问题。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劳务或商品买卖等,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随时购买、浏览或下载所需要的数字商品。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因而无法据以征税。

(二)纳税主体的判断问题。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比较容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铺及销售人员,即使是交易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支付手段(如支付宝)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要么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要么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下交易都是依托于各自的网站,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使得确定是地域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很难。

(四)税收征管体制问题。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传统的计征手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实行有效跟踪。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同时电子货币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中介环节,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五)税款流失风险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网上经营,其最直接的结果是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传统的税基受到侵蚀。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及中国大量低层次、素质低的征管人员造成大量征税征管盲区,从而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应对策略

(一)完善现行税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制条款。国家应该重视和研究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税收的流失,主要包括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在调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税种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逐步调整税制结构,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便于征税。

(二)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日常监管。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必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其一是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注销登记,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其二是电子商务业务单独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三是实现信息共享,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三)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新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中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盲区。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建议从三个地方着手: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广域网,并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以及网上商业用户相连,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只要从事网上交易,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限时不办理的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三是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

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培养适合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术,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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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下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研究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税收征管的探讨 在线网络商店的税收征管 家装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辽宁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新问题之研究 C2C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税收征管网络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建筑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 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度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研究 浅议我国当前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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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意义

目前在我国对像阿里巴巴集团、京东、一号店等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渗透进了我们的生活,然而随之而来的当然是网络技术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面对以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税法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和应不应该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成为了最近几年来争执不下的讨论问题。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增长速度比较快的领域并且使传统的实体交易方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就另一方面而言,以阿里巴巴集团之类的电子商务企业促进了中国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产生了新的税源。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对阿里巴巴集团电子状进行分析

阿里巴巴作为全球企业间(B2B)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和物流的快速发展让我们告别了传统的实体经济模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然而我国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征税模式和征税方法也是比较模糊和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的。由于B2B和B2C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的,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制,这些企业都必须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法及其相关要求进行纳税。但是,它又只是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实际上它还只是一种交易行为而已。另外B2C主要面临的是的是个人,而且目前它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发票和税务制度。问题的关键是借助互联网模式企业与个人减少了很多的复杂中间环节,但却使税收环境很有风险,一方面,容易造成税款漏征漏管,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另一方面,会造成征税成本高、并且税收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所以对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不是个例,是对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漏洞的整体探索。在这个以电子商务为主要经济交易方式的时代,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此对策的研究成为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对阿里巴巴集团电子商务行业如何确定纳税主体还对税务登记的冲击

由于电子商务行业是一个新兴商业,是一个新的事物,在我国各管理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并制定预制相应的税收政策。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个完整并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像阿里巴巴集团一样的电子商务的征税行为。首先,我们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电子商务于以往的企业的税务登记是不同的,由此对于电子商务而言课税对象的性质更难以确定。并且,在在淘宝网注册私人店铺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儿,注册门槛非常的低,个人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只需要在淘宝网站上注册店铺账号就可以开张营业了。可是这是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相冲突,使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面临着难以克服的挑战。因为网店店主只需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可以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往来,这种交易方式不一定会受到工商部门的严格监督,这些网络店主也不一定会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且以目前税务部门的工作手段很难对会税源进行强有力的监控,弱化了税收管理所带来的作用。

2、面对新生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应该如何征税

因为阿里巴巴集团给我们大多数的用户带来了更加快捷有效的交易方式还有更加便宜的交易环境,导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集团越来越受到跨国公司的亲昵。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因为税收体系的不够完善和来不及补充产生了对这一新行业的征税空缺,致使应征的税收没有征收到位,产生了变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国家财政经济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从道理上来说,由于电子商务产生的征税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税,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行业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的可以有效的避免和规避公民的纳税义务,大大的节约销售成本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面对复杂的形式,对新生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应该如何征税成了我国相关部门的新问题和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3、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电子商务行业对税收和相关行业的影响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在线进行网络零售交易,我国就有越来越多的实体零售商与之对立,而且矛盾和冲击只会越来越强。很多人觉得如果中国不堵上电子商务在线零售交易的税收漏洞,中国阿里巴巴企业之类的电子商务行业将可能会毁掉大部分的中国甚至国外的实际零售行业。所以说,对阿里巴巴之类的电子商务行业征税是有重要意义和相应的影响的。

4、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核的影响

在C2C的交易中,由于条件限制,在淘宝网络交易过程中很多商家没有具备开具发票的能力,并且不做账务登记,大部分网络交易明细和订单数是可以很轻易的由淘宝店主更改删除的,且不留下任何修改的痕迹。因此传统的实体店税收管理和稽查在网店上并不起作用,这使得税务征收工作变得十分困难和棘手5、电子商务对经济整体趋势的影响由于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日趋成为一种潮流,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开启网络店铺,消费者也更倾向于网络购物,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经济实惠与便捷。所以在这种潮流的愈演愈烈下,实体店受到巨大冲击,因为客源的流失和实体店的成本过大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店铺、商场关门倒闭。使得社会事业人员年年剧增,就业岗位的减少招收造成了很多就业问题,社会人心浮动。这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当然世界各国都有类似情况,这是全球迫在眉睫需要结局的经济问题。

三、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1)相关税务部门应该研究相应的征税管理对策,使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采用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电子商务纳税行为。让类似于阿里巴巴集团为例的电子商务企业逐渐形成自觉纳税维护国家利益的纳税义务。(2)我国应该采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原则;坚持税收的中性;还应该给出适当的优惠;还有就是因为电子商务行业的特殊性,应当坚持便于征收,缴纳的税收原则。制定合适的税率进行单独征收。电子商务虽然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零售交易的,但它并没有改变像实体经济交易的本质,依然具有商品交易应当存在的最基本的特征。所以说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和传统实体经济交易应该使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种。但是因为电子商务与实体交易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异,所以也不能一味地招办套用,也应该做出切实可行的修改,使之能让对电子商务行业征税更加其实可行和合理化。应当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补充对电子商务行业征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的开发功能完善税收管理系统并设置专门机构进行与之相对应的管理。(3)电子商务税收与国家的整体相结合,相互配合就可以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并且能充分的满足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需要最重要的是还能让财政收入与国民收入同步快速持续增长。(4)由于电子商务是存在于互联网上的一种新型商贸模式。它具有许多独特的技术特征所以和我国原来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都要做出不断地创新和完善才能与之相适应。在国外,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收制度采用了与一般行业完全不同的税收管理制度。由此,中国需要构建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适当的改变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征管体制,重新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再进一步的完善与其相关制度。(5)介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比较快,这给税收管理制度及税法的完善产生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我国应该实时注意它的发展动态,并对其实时监控。更重要的是加快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项目。对产生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中积累经验,与之共同进步并得到良好的推广。相关措施:一是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对策研究;二是加强对网络的控制正确引导网络贸易的发展;三是加强对网络第三方管理维护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监控的权利得以保障。

作者:肖楚涵 单位:西京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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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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