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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8篇

时间:2023-09-11 09:17:3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程伦理教育的意义

篇1

[关键词]建构主义 安全工程 专业课 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041-02

一、模式比较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在指定的主要参考书内容涵盖范围内,以课堂讲授为主,用期末考试学生得分的高低来评价教学效果的过程。建构主义教学模式以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为基本四要素,与传统教学模式比较,有如下特点。

(一) 地位不同

教学过程中学生由被动地接受知识的配角变成了主动建构知识的主角,实现了角色转换。

(二) 方法不同

建构主义的教学法主要有抛锚式教学、支架式教学、随机访问式教学等。以支架式教学为例,它是要求教师通过提供一套恰当的概念框架来帮助学习者理解特定知识、建构知识意义的教学方法。支架式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搭脚手架:确定要建构的知识,围绕学习主题,按“最近发展区”的理论要求建立概念框架。(2)进入支架:呈现一定的问题情境,由此将学生引入概念框架中的某个节点,为学生的建构活动提供基础。(3)独立探索:让学生在支架的帮助下自主寻求问题的答案。(4)协作学习:进行小组协商、讨论,应尽量使学生的理解达成一致,以完成对概念比较全面和正确的建构。(5)效果评价:进行学生个人的自我评价和学习小组对个人的学习评价。

(三) 学习效果不同

在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中通过学生自学、讨论、互助等方式能够使基础薄弱的学生获得知识的弥补,达到因材施教的效果。

(四) 评价方式不同

建构主义教学法的评价包括学生个人的自我评价和学习小组对个人的学习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小组协作学习所作出的贡献、是否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三方面。对学习过程时时监控,有助于对学生学习自主性的培养和提高。

二、实验研究

实验研究对象是石家庄铁道大学安全工程专业0902班(共35人)和0802班(共33人),分别作为实验班与对照班,实验课程是选修课《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这门课程是注册安全评价师的考试科目之一,课程内容也是保证土木工程施工安全必备的内容。整个实验周期为一个学期。通过一学期的实验,将实验结果与对照班对比。

实验之前的问卷调查显示,两班均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学习动力不足,缺乏学习积极性。究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呆板的“说教”模式,缺乏吸引力,课堂利用效率较低,当然还有部分学生学习热情不高或学习目的不明确等原因。(2)学习过程失控,缺少有效监督。高校的整体生源质量有所下降。部分学生自学能力较弱,加之自身不够努力,考试经常不及格。主要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评估和监控。(3)学习习惯定势,缺乏高效的学习策略。学生已养成课堂上被动接受的习惯,不愿主动思考。课外自主学习性差,很少有学生根据教学内容进行预习、复习、总结、归纳,不能多途径地学习,只把学习局限于课堂、课本,几乎不查阅专业相关文献进行知识补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少对学习方法的有效性进行反思和评估,对学习的评估检查内容也只限于对所学知识的检查。学生所关心的只是卷面成绩,很少反思学习的态度、表现和方法。

实验班主要采用建构主义教学法中的“抛锚式教学(anchored instruction)”。以《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第一章的“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为例说明“抛锚法”的实践过程。

(一)创设情境

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介绍、承包关系、施工过程及人员资质、火灾后果)通过视频和材料介绍给学生。

(二)提出问题

要求学生对这起事故进行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在这起事故中哪些人负有直接责任?哪些人负领导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该如何处理?

(三)自主学习

要求学生独立地应用所学知识,查阅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相关的规定进行分析后给出自己的答案。有的学生答案论述充分、依据准确、答案较完整,但有的学生概念模糊、依据不准确、答案模棱两可。

(四)协作学习

在合理搭配原则下组成学习小组,鼓励他们进行交流和讨论。讨论首先从个人发表意见开始,有的学生拿着以往的事故案例,有的翻阅参考书重温以前的知识,有的翻出相关法律、法规,有的通过笔记本电脑直接查阅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他们积极思考、言辞铿锵、气氛热烈。讨论中一些错误的观点得到纠正,一些模糊的知识得到明确,随着讨论的持续进行很多意见逐渐趋同,最后得出的结论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基本一致。

(五)效果评价

最后,对整个学习过程要进行自我评价、小组评价和老师评价。一方面,学生把自己的答案和正确的结论相比较,自我评价整个学习过程,找到所学知识的不足;另一方面,学习小组对成员个人自主学习能力和协作学习的表现进行评价,促进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构建。之后老师再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评价。最终的评价得分按一定的权重计入期末总成绩。

三、实验课

通过一学期的实验,发现实验班的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有很大变化。

(一)学生学习主动性得以提高

以支架为纲,基于问题学习。教师根据已建构支架教学要求,联系具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提出问题,为教学搭建互动平台。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个人、小组搜集材料、提取信息、处理信息、合作研究、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来主动建构能解决支架要求的知识体系。这种新颖的教学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学生间的知识差距得以弥补

教学过程是在师生互动、学生间合作交流的过程中完成的。在共同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那些基础差、底子薄的学生的相关知识得到补充,学习能力得到提高。

(三)自学能力、创新精神得到提高

在共同的学习任务面前,小组学生都为共同解决问题努力,他们充分利用网上资料、电子图书、杂志、其他论文等所有可能的教学资源;他们分工合作、互相探讨、积极思考,为学习中遇到的一个个难题的解决而雀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自学能力得到逐步培养,创新意识和合作精神得到提高。

(四)学习过程得到有效监控

在大学传统的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除了有少量的作业外,对学生掌握知识的效果是缺乏评估和监控的。建构主义教学法要求学生独立或通过小组合作主动建构知识解决问题,学生在小组完成学习任务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和新知识的掌握情况都能通过教师评价和小组成员互相评价得以体现,使整个学习过程得到动态监控,促进学生不断进步。

四、注意问题

建构主义教学模式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学习习惯的养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应把握好几个度。

1.要把握问题难易程度与学生已掌握知识的差距。差距过大,学生会感到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太难,产生畏惧心理,影响主动性,导致教学失败。

2.指导学习小组搭配要合理,在学习能力上要好、中、差搭配,男女搭配,以自动组合为主,并在学习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

3.教学过程中及时给予小组学生评价,发现学生进步要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坚持表扬引导为主、批评教育为辅。

五、结论与展望

经过实验研究,建构主义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已得到了证明,它所体现的种种优点也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应该看到建构主义教学模式要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更应该看到建构主义理论为21 世纪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能,也为教学改革增添了活力。笔者相信随着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教学整体改革的深入进行,建构主义理论必将为我国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作出更大的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 薛国凤,王亚晖.当今西方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评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3,(1).

[2] 赵蒙成.建构主义教学方法评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2,(9).

[3] L.S. Vygotsky. Mind in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Psychological Process[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sity Press, 1978.

篇2

Abstract: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is the China social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and the trend, it is not only one kind under the modern conditio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mutual benefit,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nd the common prosperity new city and countryside relations two-way job choice. I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s advancement, the peasant laborer is taking on the important role, its survival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is i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process development the most important.

关键词:农民工 生存伦理 城乡一体化 生存权益

Key word: Peasant laborer Survival ethics City and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Survival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农民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特殊农民

(一)城乡一体化的内质厘定

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人口、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以实现互补机制,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它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变革,其变革的历史性因素便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相一致(20世纪50年代),其发展结果使工业积聚于城市,农业集中在农村,形成“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城乡分工格局。

(二)传统农民在城乡一体化中身份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超越了地域的表面意义,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却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社会的流民”。然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一个过程,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彻底破除之日,就是农民工终结之时,更是实现亿万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使中国在完全意义上实现现代城市化的重要节点。

二、生存伦理:农民工在城乡一体化中的生存困境

(一)农民工在城乡一体化中的劳资冲突

在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农民工这一群体很难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对话,其更多地是围绕其权益保障为核心而展开争议,这也便是劳资冲突的集中体现,而目前这种权益保障突出表现为一种生存诉求。究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对于农民工,更涉及其劳资双方雇佣性质等方面的差异化。

(二)农民工在城乡一体化中的生存伦理解读

“生存伦理”首先在詹姆斯・斯科特那里得到最全面的解释:“生存伦理就是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因而,支配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原则是“安全第一”、“极力避免风险”,以及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和道德观念。

农民工更多的是诉诸生存取向而非利益取向,对其权益维护的底线便是民众普遍的生存意识及生存权利,然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使他们的“生存伦理”愈多地向“权益意识”转变。

三、理性反思: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益的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农民工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必须关注如何针对农村、针对农民工实现真正意义的权益保障,必须关注如何使城乡社会的各种制度二元分割状态逐渐消失,必须关注如何在中国法治建设及市场经济的洪流中实现城乡居民的双向互动。

(一)城乡一体化应坚持的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规划先行,适当超前,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城乡资源。

2.市场运作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开发资源、筹集资金、加快建设,保障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实施,强化政府宏观规划与组织协调职能。

3.双向互动原则。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双向联动,以城带乡、以乡促城。

4.机制创新原则。建立城乡一体的文、教、卫、医等社会保障体制,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城乡一体化的具体建议

1.完善立法、健全法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生存权益

首先,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完善劳动合同等制度规范;其次,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再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及雇主的法律意识。

2.积极筹建权益保障中心,实现城乡网络化管理

农民工权益保障必须有专门负责的机构处理即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心。国家专项财政拨款,对农民工进行减免费服务,办理登记对农民工社保等相关事项、法律援助等事项。

对于城乡网络化管理,主要指由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在该市就业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建立农民工社保电子档案,专门设立农民工个人社保账户,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农民工走到哪里,社保档案跟到哪里。

3.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彻底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差别

城乡之间只有形成资源等方面的一体互动,才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只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做到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同时,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建立更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于解决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当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和障碍,尤其是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逐步缩小差距。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 漂移的社会――张全收和他的农民工[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篇3

关键词:交易成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古典经济学基于“经济人’,和“完全信息’。假设条件,认为具有优势差异的、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主体在社会分工中实现了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导致了整个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和社会利益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两个假设条件进行了修改,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和“交易成本非零”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产权――交易成本研究范式。交易成本经济学(TCE)是新制度经济学当中唯一在实证检验方面成功的领域,最早是由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引入,然后由肯尼斯・阿罗、奥利弗・威廉姆森等人发展和完善。目前,交易成本理论已形成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领域和产业、组织与企业研究领域,但是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较少。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研究大多集中在实体成本上,由于建筑产品生命周期长、投资大,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交易成本较大,因此利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成本进行识别和管理,对节约造价。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一、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1937年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

交易成本是指在搜寻所需信息,谈判、签订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所耗用的资源。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成本分为事先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两类。交易成本的存在来源于人的两大天性:一是有限理性,即受人的见识、预见、技能、经验等所限,个体完全理性行动受到限制:二是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包括合同欺骗、反悔或者其他存在欺诈性质的行为,使得主体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持警惕。

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成本的识别

工程交易成本是指在工程交易中寻找交易对象、签订承发包交易合同、监督合同执行以及建立保障合同履行的机构和组织等,使合同顺利实施所需要的费用和付出的代价。

工程交易成本产生主要源于工程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得合同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来搜寻信息来确定最优合同对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花费额外费用监督合同内容,以确保自身利益。工程交易的不确定性包括社会经济条件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机会主义不确定性。

工程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得合同主体需要组建专门的组织进行监控和管理,需要对方缴纳各种保证金或者为了避免巨额损失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这些都构成了工程交易成本。

(一)社会经济条件不确定性产生的交易成本。社会经济条件的不确定性指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市场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等。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一般较长,在建设期内要面临建设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暴雨、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建材、利率、汇率等市场环境的不确定,还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规等政策环境的不确定,这些不确定难以预料,在合同中不可能做出详尽的处理方案,而只能在工程开始前组织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搜寻,或者在不确定性事件发生后组织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在信息的搜寻和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交易费用产生了,主要有项目前期论证费、专家咨询费、相关资料的核实和审查费、工程保险费以及事故发上后处理工程变更和合同索赔发生的费用等。

(二)合同双方信息不确定性产生的交易成本。合同双方信息的不确定性主要指合同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发包商来说,投标人的实际能力、经验、人才、信誉等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双方信息不确定性产生的交易成本分为签订合同的交易成本和履行合同的交易成本。

签订合同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方资格审查费、方案设计审查费等;履行合同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组建项目部、监理部所产生的费用。

(三)机会主义倾向产生的交易成本。机会主义倾向的不确定性指工程交易双方有意隐瞒、歪曲事实以获得额外利益,如投标单位有利用虚假信息投标以期获得中标机会的倾向,施工方有偷工减料以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等。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业主方一般会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旆,组建代表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交易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抽调业主方工作人员组成业主项目部和聘请监理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建管理机构的成本,包括组建费用和项目部人员工资等;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管理、协调、解决争端等所花费的费用。

三、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成本控制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加强市场竞争。在确定承包单位(设计、监理或者施工)时,竞争的激烈程度对交易成本有着直接影响。在市场较激烈时,各投标方为了中标,会尽可能详细真实地向发包方展示自身的实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费用的增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单位会好好把握机会,认真履行合同,以期获得后续项目,从而承包方的机会主义倾向得到遏制,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合理选择工程发包方式。目前,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施工总包(DBB),非型CM模式、多段分包(M-DB)、设计、采购和施工子那个承包(EPC)、分段总承包(M EPC)和交钥匙承包(TurnKey)等方式。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企业的出现是通过内部的组织来代替市场交易,由企业来分配资源、指挥生产,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因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监管等一体化运作的方式,则可以把各个阶段因为信息收集、合同签订、监督管理等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变成组织成本,将市场交易行为变为组织行政行为,从而减小合同数量和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三)合理选择交易合同类型。目前,建设工程交易合同有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调值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目标价格激励合同和限定最高价格合同等。不同交易合同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单价合同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由于需要协调和确认的工作较多,交易成本较高,总价合同的交易成本则相对较低。

(四)构建稳定的供应链体系。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主体构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供应链。建设项目的供应链将项目的成功与所有与之相关的企业的目标紧紧的联系起来,对链上所有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和统筹管理,使整体达到最优。构建稳定的工程项目供应链体系后,供应链上各企业是一种长期的、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合作关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双方信息不确定性,减小机会主义倾向,从而使交易成本得到降低。

篇4

关键词:工业分析化学;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结合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5-0244-02

工业分析研究领域广泛,在经济建设方面作用大[1、市场需求多,因此很多高校开设了工业分析这门课程。工业分析分为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两部分,其中实验课程是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加深,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要上好实验课程,关键问题是如何把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效结合。

一、工业分析实验课程与理论课程结合的现状与原因

目前工业分析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验课程与理论课程脱轨的现象很严重。很多学生理论课学得很好,但是实验能力差;有些学生动手能力很强,但对其中涉及的理论知识却知之甚少。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结合本校的情况,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课程安排不合理。一是工业分析实验开课时间较晚,如本校学生从大三下学期才开设。学生的心思主要放在找工作和考研上,对实验马虎了事。因实验课学分低,对学生评奖学金及毕业等都不影响,导致学生不重视实验课。二是负责授课老师不统一,理论课是一个老师,只负责理论知识的讲授,而负责实验课程的却是另一个老师,这必然导致理论与实验的脱节。如在乙醇中荧光染料的测定实验中,教师在课堂上了介绍物质产生荧光的原理、荧光测试方法以及仪器构造。在实验课程上教师只指导学生如何操作荧光分光光度计,没有很好地引导学生深入了解理论知识,如实验过程中出现峰值过高,仪器测不出具体数值,实验老师虽然知道通过调小狭缝值或不同的电压来测,但往往没有告诉学生这样操作的原因是什么,导致了学生不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验操作很好地联系到一起。

2.实验条件影响。学校经费投入不足,实验仪器不完善,学生做实验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预期实验教学效果不佳。例如我们第一届学生在做荧光染料测定实验时,因只有一台荧光光度计,加热板也不够,导致很多学生在实验时等待时间过长。实验仪器的匮乏给实验带来很大不便,也容易打断学生做实验的连贯性和学生对实验的思考,造成实验结果误差大。

3.实验准备工作不充分。大部分学生从来不提前进行实验预习,即使老师提到了也不认真执行,对本次的实验原理、步骤、仪器及注意事项一问三不知,进实验室时手忙脚乱。另外,有些教师在实验前没有做到充分准备,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见性不强,导致实验效果不佳。

二、实验课程与理论课程一体化教学的思考

我校注重学生在校期间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实验对工科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必须把实验课程和理论课程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动手和解决问题能力,满足企业对本专业毕业生实际能力的需求。以下是我们针对实验课与理论课出现脱轨的问题而提出的一些解决方法:

1.完善课程安排。实验课程应尽早开设,课程应在大一或大二开设,并与理论课程同步,负责理论课的老师也要参与负责实验室课。因工业分析属于分析化学领域,实验涉及的仪器都比较常见,如滴定实验中的滴定管,过滤实验中的抽滤仪器,含量测定实验中用到的紫外分光光度计等,这些仪器在本专业其他实验课程中都是最基本的实验仪器,只有熟练掌握这些仪器的操作和原理,才能顺利完成本专业的其他后续课程;积极组织一些跟工业分析有关的趣味实验活动,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对实验的兴趣及对理论知识的求知欲。因为实验现象需要理论知识来解释,通过活动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实施理论课程与实验课程一体化教学,在老师讲授理论课的同时,向学生展示仪器操作的图片,或者直接在课堂上操作一遍实验仪器。如在讲解误差时,可以在课堂上展示工业分析实验室用水这个实验,检验阳离子颜色的变化及检验氯离子时出现沉淀等,以明显的实验现象证明着实验用水对误差的影响,让学生更容易接受所讲解的内容;把实验课程学分提高,要求学生毕业前必须修够一定实验课学分,在奖学金及奖项评估计算成绩方面把实验学分当成单独的板块。

2.完善实验条件,加强师资建设。学校继续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完善实验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实验室师资的建设。尽量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充分的实验条件顺利完成每个实验过程。对于实验教师不足的情况,可以采用聘用研究生助理的办法,我们通过采取这种方法,既减少了师资不足的压力,同时研究生本身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获得双赢的良好效果。

3.实验准备工作的改进。布置实验预习任务,要求每个学生完成预习实验报告,并针对实验提出几个问题作为预习实验内容的一部分,调动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如上面提到的乙醇中荧光染料的测定实验,预习内容包括如下几个问题:绘制产生荧光原理图,在一个坐标轴里画出简易的激发光谱和发射光谱图。什么是标准曲线法?简短列出实验步骤和荧光分光光度计的使用步骤。提出实验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学生将会联系课堂讲授的知识及努力去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在实验过程中也会更加认真。教师实验前应把实验中涉及的理论知识深刻理解及灵活应用,同时有效预测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准备。如对铝及铝合金中铝的测定――氟化物置换-EDTA滴定法这个实验,教师除了把实验中涉及到的理论如F-置换EDTA原理,pH值对金属离子络合的影响因素,金属离子络合物颜色变化原因,滴定终点判断方法,使用混酸的原因等了解透彻,还要把整个实验步骤先做一遍,考虑实验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上述实验,如果照搬实验教材的方法来做,实验药品用量太大,我们通过设计方案,可以把实验药品量减少到1/4,同样也得到相同的实验现象。因此实验前的充分准备尤为重要,为实验与理论的结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业分析实验在我校材料学院已经开设两届,从第二届开始,学校在实验室的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学生的实验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调整理论课程与实验课程教师的统一,聘用研究生学生助理,重视实验准备工作,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教学效果明显改善,这对培养理论知识丰富、动手能力强和工作态度严谨的高综合素质人才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雪梅,胡乃梁.开设工业分析实验的思考[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1999,(3):18-19.

[2]许敖敖.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关系 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1,(6):1-3.

[3]王永刚,齐承刚,朱亚玲.大学基础化学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割裂与统一[J].高师理科学刊,2006,(2):11.

[4]余心亮,覃爱苗,廖雷,陈硕平,陈秀丽,张发爱.研究生教学助理在工业分析实验教学中的实践[J].桂林理工大学学报,2013:151-151.

篇5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各方学者纷纷献策,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如在江必新、邵长茂编写的《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就此问题的建议多达十几种。在这十多种建议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原机关一律作被告;一类是复议机关一律作被告;一类是当复议维持时,赋予原告选择权,复议改变时复议机关作被告;一类是复议维持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复议改变时,赋予原告选择权;一类是复议机关作被告仅限于复议前置且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或不予答复时;一类是依据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是定位于行政性还是司法性来决定复议机关是否作被告。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各方分歧很大。经立法机关综合权衡后,最终确定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恒为被告的制度,即无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复议机关都作被告,而这一制度的特色就在于确定了复议维持时的双被告。为何作出如此规定,其立法目的何在?大致归为以下几点,其一,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效力,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的救济,表现为复议保持高维持率、低纠错率。立法者为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复议职责,试图借助被告规则的改变,即由之前复议维持时原机关作被告改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共同被告,从而为复议机关形成一种诉讼压力;其二,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同时存在并发生效力,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只对其中一个行为作出评判难以解决全部问题。由此可见,复议机关恒作被告制度产生的重要动因在于实践上的迫切需要。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紧接着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司法解释》)。2015年《司法解释》一共只有27个条文,其中就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规定就有5个条文(第6条到第10条)。这进一步反应出新《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问题。如当复议维持时,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共同被告时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原行政行为还是复议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所形成的共同违法效果。另外,有学者还发现,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这一制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协调,如复议机关乏于应诉而耽误了本职工作、与相关的制度比如管辖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共同被告制度不能很好衔接等等,从而否定这一制度的创设。在现代语境下,评价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不应只关心该制度能否对现实问题作出回应,还应当看该制度是否具有理论上的自洽性。从上文的阐述可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那么该制度是否具有或符合诉讼法理要求呢?为此,我们有必要回到理论的层面来思考这一制度,实现其创设的证成,缓解因其创设而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阵痛感,肯定这一制度所应有的价值。

二、程序标的概述

在诉讼法上,标的一词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学理界通常称为诉讼标的、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标的;二是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学理界通常称为标的物、程序标的或非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标的。在行政诉讼中强调标的这两个层面的含义区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上标的含义的混淆

然而,我国理论界在讨论某个问题时常常将两者不加以区分。如有些学者所言,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支持者大多是从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责任心的角度来论证,而非从理论上进行论证。这乃是因为复议机关作被告在理论上面临着一个最大障碍即:诉讼标的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将被告确定为复议机关,则此时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只能就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而进行,即将复议决定作为诉讼标的。由于复议维持决定是基于原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因此判断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首先必须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原行政行为合法,则复议维持决定合法;如原行政决定违法,则复议维持决定违法。可见,对维持类案件,法院实际审理对象对原行政行为,即将原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从而出现了名义上的诉讼标的与实质上的诉讼标的两个事物,这种转变并不是在当事人的推动下进行,因而有违司法被动性原则。从张闯先生的论证可知,使其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混淆了行政诉讼法中标的的两层含义,即诉讼标的和程序标的内涵。当原告就维持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此时复议维持决定仅仅是原告在诉讼中所攻击的对象(程序标的),而非法院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经过复议的案件可存在数个可争执的程序标的,即原告在起诉时所针对的行为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后的原行政行为,并非仅仅是复议机关或原行政行为机关所作出的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为此,法院当然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又如赵大光、李广宇、龙菲著《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中也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视为德日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对象(程序标的),并试图通过借助于德国的统一性原则和台湾的原处分主义来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和2015年《司法解释》中关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法院的审查对象。正是因为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密切,此篇文章中对德国和台湾地区在讨论程序标的时所适用的理论借鉴明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但是,这种对于理论的误借,并没有为我国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提供正当理由。由此可见,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两者之间的混淆和误用导致在讨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时常常陷入困境。为此,在行政诉讼中,讨论程序标的的内涵以及与诉讼标的区分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程序标的在民事诉讼中因程序启动后较为明确,在实践中的问题并不突出,不具讨论的意义;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程序标是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介入的范围,涉及确定适格被告的问题等,在程序标的方面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从程序标的视角来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背后的理论,首先需对程序标的内涵有个清晰的把握。

(二)正解程序标的

行政诉讼程序标的是指何种事务属于可据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攻击的对象。蔡志方老师在《论行政诉讼之程序标的》一文中对行政诉讼程序标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就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而言,系指行政诉讼所欲纠正之对象或据以提供救济的原因基础,同时亦系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根本因素。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他将行政诉讼的过程比喻成射箭,而程序标的则相当于靶心,无的放矢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是不被允许的。

想要有个正确理解一个概念,除掌握其内涵外,关键还在于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如上述所述,我国理论界常常混淆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两个概念。陈清秀老师更是进一步揭示了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密切联系,认为涉及行政处分之诉讼中,行政处分作为程序标的乃是行政程序形成的基础,其不仅作为诉之要求的一部分,亦为诉讼标的的一部分。在一个诉状中可以包含数个可争执的行政处分,行政法院在从事事后审查时,不得脱离系争行政处分之拘束所表示的范围。倘若程序标的消失,原则上亦同时失去法律争讼之基础,即丧失诉讼标的。虽然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之间关系密切,但是,两个概念毕竟不同,前者作为诉讼程序之形成标的,后者乃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实体标的。马立群老师的博士论文,在借鉴台湾学者林隆志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将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程序标的属于诉讼对象,即原告起诉时所要针对或攻击的对象,诉讼标的为审判对象,即原告向法院请求裁判的具体内容;其次,程序标的受程序法定原则支配,即其受到立法规定的严格制约,而诉讼标的受处分原则支配,原告在诉讼中对于诉讼标的内容和范围享有自由处分权;最后,两者在诉讼中的功能不同,程序标的是受案范围的概念性工具,而诉讼标的则在于确定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从而区分此诉与彼诉,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通过对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两者之间经常发生混淆的原因,在于过多把握了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亦即,一味强调两者之间的依赖性而忽略两者之间的独立性。

三、域外程序标的之确定标准

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程序标的(诉讼对象)如何确定,在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原处分主义,一种是裁决主义。所谓原处分主义,系指原告对于行政处分不服者,应就行政处分提起撤销诉讼,不得就诉愿决定提起撤销诉讼;原处分的违法,仅可以在原处分之撤销诉讼中主张,不得于裁决之撤销诉讼中主张。所谓裁决主义,则不得就原处分提起诉讼,仅得就裁决提起诉讼。亦即在撤销诉讼,采用以原处分为诉讼对象之制度者,称为原处分主义;采用以裁决为诉讼对象之制度者,称为裁决主义。在赵大光、李广宇、龙菲著《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一文中所借鉴的德国的统一性原则和台湾的原处分主义,是源于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就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的确定问题产生争议之时,立法上如何作出选择,并非是用来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为了正确理解该理论的产生和适用,我们有必要对域外相关理论进行简单介绍。

(一)德国立法例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79条规定:1.撤诉诉讼的对象为:(1)经复议决定所形成之原行政处分。(2)产生第一次不利益之救济决定或复议决定。2.复议决定对于原行政处分增加独立之不利益者,该增加部分亦得单独为撤销诉讼之对象。复议决定违反重大之程序规定,视为增加之不利益。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在撤销诉讼中,德国行政法院原则上采用原处分主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原行政行为是具有复议决定形态的原行政行为,换言之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后的原行政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亦有以复议决定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的情况,从上述条文可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复议决定产生第一次不利益,所谓第一次不利益是指,当事人完全未因原处分而受到不利益,不利益后果是由复议决定所引起的;其二,复议决定增加独立之不利益,所谓增加独立之不利益是指因原处分中已含有不利益,因复议决定再增加另一独立之不利益。如复议决定是比原处分更不利的决定。本条第2款第2句话将复议决定违反重大程序规定视为增加独立之不利益,可将复议决定单独作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综上,在德国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则上以原处分为程序标的。

(二)日本立法例

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可以提起处分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对该处分的审查请求予以驳回的裁决撤销之诉,于裁决撤销之诉中,不得以处分违法为理由请求撤销。对于本条之规定,日本学界理解为是为了限制裁决撤销诉讼,即在裁决撤销诉讼中不得以原处分违法为请求撤销之理由,裁决撤销诉讼只能以裁决固有瑕疵(裁决主体、内容、程序及形式之违法事由)为理由。从而,对处分不服时,应提起处分撤销诉讼,不得提起裁决撤销诉讼,此即原处分主义。〔在处分撤销之诉中,以作出该处分的行政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为被告;在裁决撤销诉讼中,作出该裁决的行政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为被告。这一规定是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2004年为了减轻原告负担,将被告由行政机关修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但是这一修改依旧是通过程序标的来决定诉讼种类,再确定被告。

日本有些实体法在采用裁决主义时,看似属于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处分主义的例外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则无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0条第2项之适用。但是,有学者认为基于人民权利救济之时效性要求,避免反复争讼,原告提起裁决撤销诉讼,仅是呈现要求撤销裁决本身之诉讼的外观,实际上可谓是与裁决共同违法事由之原处分失其效力,而排除原处分所生违法状态,并求回复原状之诉讼。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在裁决撤销诉讼,得主张裁决固有之瑕疵,亦得主张原处分之瑕疵,裁决因违法而被撤销,原处分也应同时被撤销。

(三)台湾地区立法例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撤销诉讼之诉讼对象,均无明文规定,仅就被告机关予以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经诉愿程序之行政诉讼,其被告为左列机关:一、驳回诉愿时之原处分机关。二、撤销或变更原处时,为撤销或变更至机关。可见,台湾地区试图以被告机关之规定来达到限定诉讼对象之效果。就此规定可知,原处分经诉愿决定维持时,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依此推论,应以原处分为诉讼对象;在例外之情形,原处分经撤销或变更者,则以撤销原处分之诉愿机关为被告,应以诉愿决定为诉讼对象。由此可知,在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对象,原则上采用原处分主义,注意此处的原处分与德国一样也是经由诉愿决定而获得其形态的原处分。

从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程序标的确定都是以原处分主义为原则。同时,被告的确定与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有关,这也是讨论程序标的之意义所在,确定行政诉讼之适格的被告。亦即若以原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即应以原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若以复议决定为诉讼对象,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然而我国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这一制度表面上看起来并不符合域外的立法例和被告确定的法理。对于这一被誉为体现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解决现实问题的中药,我们该如何去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的特色?是独创还是域外借鉴下作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造?下文将具体分析。

四、我国立法例

我国行政行政诉讼法也无程序标的(诉讼对象)之规定,仅就被告机关予以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都对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被告问题作出了规定,两者所不同的是,2014年的被告规则改变了复议维持时复议机关不作被告的规定,从而确立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恒为被告的制度。毕洪海在《错置的焦点: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的修改检讨》中认为1989年和2014年被告规则陷入纠结的原因在于根据程序标的来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从德日的立法例来看,对于经过复议程序后被告的确定,均是以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来确定,并且都确立了以原处分主义为原则,以复议决定为例外的立法例。毕洪海先生认为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被告在理论上并无联系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两者不仅有联系而且联系密切。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是原告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或事项,是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要攻击的对象。凡有行政行为,则必有行为的实施者。按照现代行政诉讼发展,当事人规则越来越倾向于形式当事人即行为的作出者。根据程序标的来确定被告与形式当事人在理念上是一致的。而毕洪海先生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这一确定标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发展方向。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时该如何确定被告,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此时的程序标的,而不是否定程序标的与被告规则之间联系。

我国目前立法例相对于德国、日本所不同的是,德日立法例通过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来确定被告,即如果以原处分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则原处分机关为被告,如果以裁决决定为程序标的(诉讼对象),则裁决机关为被告。与台湾地区的被告规则所不同的是:是否通过被告规则来达到限制程序标的(诉讼对象)之目的。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被告规则,在文字上看似与台湾地区的被告规则一样。但是,我国1989年复议维持时的被告规则,没有看到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的独立性,简单的将复议维持决定视为对原行政行为的确定,将两者视为同一,则此时的程序标的仅为原行政行为,单独将某一个行为确定为程序标的,不利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然而台湾地区在复议维持时,也是原机关为被告,但是对于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同,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也看到了彼此的独立性。即在复议维持时,将两个行为视为统一的行政行为,则程序标的是因复议决定而获得其形态的原行政行为,以此作为程序标的,原告的诉讼声明就应是: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均撤销,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内容则是: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均被撤销。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个看似一样的规定,在台湾地区可以发挥效力,而在大陆地区却常常被诟病的理论原因之所在。但台湾地区试图通过被告规则达到限制程序标的(诉讼对象)的结果,并非长久之计,因为在这种规定下存在对权利救济不力的现象。为此,台湾有学者早已建言,确定像德日立法例中通过程序标的(诉讼对象)来确定被告的模式。

五、程序标合并

从上一部分可知,我国1989年被告规则之所以未到达立法预期目的,源于在确定程序标的之前提性问题上出现了理解偏差,即在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出现理解偏差。在此,有必要讨论一下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之前在讨论两者的关系时,无论是对于维持决定采用宣示说,还是对于改变决定采用吸收说,都只看到了两者的关联性,没有看到两者效力的不同之处。复议维持决定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对原行政行为的确定和依附,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还表现出对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否定;而复议改变决定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消灭,它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支持或部分支持。就内部效力而言,复议决定约束各相关机关而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可见,复议决定具有独立的规制内容,它是具有独立效力的行政决定。基于对复议决定效力的独立性分析,毕洪海先生认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就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其只看到复议决定相对于原行政行为的独立效力,却忽视了两者之间在效力上的联系,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是复议维持决定合法的必要不充分条件。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复议维持时,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之规定是对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二者关系的正确理解。既看到了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也承认了复议维持决定相对于原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独立规制效力。为此,很容易理解经过复议的案件而复议维持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既有对复议维持决定的不服,也有对原行政行为的不服,此时的程序标的有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正如蔡志方老师所言,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具有决定行政诉讼被告之机能,如将原行政处分或诉愿之先行程序之决定及(再)诉愿决定均列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其似乎应将原处分机关、(再)诉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依据程序标的确定被告之理论所得出的当然结论。然而,这一结论却与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4条所确定的被告规则相冲突。但是蔡志方老师仍言:此种做法(是指将原处分决定、诉愿之先行程序决定、诉愿决定均列为撤销诉讼的程序标的)虽与被告之确定稍显抵牾,然因将该等事项均列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似亦具有弥补行政诉讼法此一漏洞之功能。可见,蔡志方老师认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不合理。我国2014年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则是对这一理论的正面回应。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对复议维持决定不服时,其在行政诉讼中攻击防御的对象应是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而由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更能彻底解决纠纷。

而德国在立法例上对于程序标的所作的简化处理值得我们借鉴,即维持的原行政行为是由复议决定所获得之形态的原行政行为,或者说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的原行政行为。此乃程序标的之合并,即数个程序标的之间不可分割但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我国2015年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有助于理解这一问题,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处理结果,这一变化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判断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主要事实、定性依据、处理结果而言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即肯定了复议机关纠正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复议决定只要结果是予以维持,即使该复议决定是以其他理由或事实依据,都属复议维持,这就是德国立法例中所言的经过复议决定而获得其形态的原行政行为。这也就是说,我国在立法上一定程度承认了程序标的合并。

从上可知,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言,缺乏诉讼法理,是根据程序标的决定被告规则这一诉讼法理所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德国通过对程序标的的简化处理(程序标的合并),直接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而言,我国所确立的复议机关与原处分机关为共同被告是基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实施现实对于这一简化处理的还原处理。这样就可以实现程序标的、诉讼标的的统一,诉讼标的并未超出程序标的所标示的范围,这就实现理论上的自洽。而非像有些学者所言,肯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即名义上的诉讼标的与实质上的诉讼标的分离。另外,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相类似的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如《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对于经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时,可以将作出审批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此处的上级机关的批准行为虽是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但是已经产生了外化的效果,其类似于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这一规定至少为我国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篇6

内容提要: 文化冲突论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林最具代表性之学术贡献,而广州市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则为塞林文化冲突理论的分析与适用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样本。拓展眼光,坚持运用多种视角整合性观测评价犯罪原因,将有助于使犯罪学理论达致即深刻又全面的理想性综合发展形态。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各种文化同时并存且相互间在不断进行着交流与融合。但不同文化的对立甚至冲突也从未停息,且在特定时空中这种对立及冲突还处于主导地位,而文化冲突在城中村这个农村和城市文化直接碰撞独特场域中表现尤为突出。美国学者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将犯罪归结为文化冲突的产物,认为文化冲突的日益激烈,使得人们难以承受异质文化的冲击进而导致犯罪发生。近年来广州市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逐渐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借助文化冲突理论,沿用“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冲突一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一选择犯罪”分析路径可以对广州市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原因作出令人信服之解释。

一、文化及其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

(一)人类的文化解释命题

“文化”一词内涵极为丰富。古典进化论学派的代表人物、被称为人类学之父的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是学界第一个对“文化”的含义进行专门意义探讨的学者。他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或文明,从其广泛的人种史的意义上说,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法律、风俗以及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名成员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在内的一个复杂的整体”。[1]文化能够在刻画特定人群的精神气质,型塑其价值取向,铸造社会规范及国家制度等方面起着显著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文化来对社会现象及其原因做出合理的文化解读,文化解释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而文化解释用克利福德·格尔茨的话来说,就是“深描”(thick description)的过程,即把“文化”看作是“由可以解释的记号构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统”,一套风俗画面构成的生活景观,“在其中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者过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说,深的——描述”。[2]

文化解释命题的提出意义非常深远,其意味着人类对自身及其所寄身之社会的研究视野大为拓展;同时也说明人类的存在虽然不能脱离其动物性本质,但人类社会却是一种超越动物本能的文化社会,因此人作为不同于动物的存在物,其最大的本质就是文化的存在。美国人类学家R·本尼迪克曾说:“个体生活历史首先是适应他的社区代代相传下来的生活模式和标准。从他出生之时起,他生于其中的风俗就在塑造着他的经验与行为。到他能说话时,他就成了自己文化的大小的创造物,而当他长大成人并能参与这种文化的活动时,其文化的习惯就是他的习惯,其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其文化的不可能性亦就是他的不可能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讲,文化就是有关人类历史和现在全部信息的积累与沉淀,而相应地“对人类的真正研究将被证明不是关于人的研究,而是关于文化的研究。”[4]

(二)犯罪与文化冲突论

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形式而合理存在的正常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集中体现了不同群体或个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是社会矛盾在人类某个生活场域激烈升级的具体叙述与写真。犯罪也是一种选择,其必然包含犯罪人在特定时空及特定文化中所具有的情感、理性和独断,包含着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风尚和欲望,因此其与犯罪人的文化背景必然有着密切联系。

中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对犯罪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曾做过精彩的评述:“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它是根据集体的一般文化而出现的,它既不是一个离体的脓疮,也不是一个寄生的肿瘤。它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物,文化是有它独特性的事物,并只能由它本身来解释……据此,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5]

而在犯罪学领域,对文化与犯罪文化之间的关系作出系统化研究并将之形成规范性学术理论体系的则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1896—]994)。

塞林在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对文化冲突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塞林认为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社会变迁导致产生无数的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义,对社会关系也各有各的解释,而对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却全然无知或每有误解。根据塞林对文化冲突的分类,文化冲突可分为外部的文化冲突和内心的文化冲突,所谓外部的文化冲突,是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某种同质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向异质性转化时产生的副产品。当某种同质的文化价值体系变为不同质的若干文化和价值体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文化冲突,引起犯罪行为。但塞林认为,这种文化冲突引起的案件轰动一时,但是却不常见。所谓内心的文化冲突或心理冲突,是指个人从具有相互冲突的规范的不同群体中获取自己的行为规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冲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中,变成了一种心理现象。这种被人格化了的、互相冲突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具有最强的犯因作用。[6]因此,塞林得出了其文化冲突理论的基本论点,即现代犯罪产生于文化冲突。详而言之:“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犯刑法的犯罪行为。”[7]

塞林的文化冲突论是西方犯罪学所公认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学术论述,而其《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自出版伊始就被社会学界和犯罪学界视为经典读本而被广泛阅读。塞林将文化冲突原理引入到转型社会或变迁社会的犯罪问题研究中从而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由此开辟了犯罪文化学的理论空间。

二、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

城中村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它的出现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在广州市385平方公里规划发展区内(不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就有138个“城中村”。广州市城中村地理位置一般都相对优越,有的甚至居于城市的中心地带,如天河区石牌村、越秀区登峰街、白云区三元里、柯子岭等。“城中村”地区原村民宅基地私房相对集中而租金低廉、交通便捷且接近城市商业中心,自然成为外来农民:正首选居住场所。大量外来农民工的到来使得“城中村”演进成为以外来农民工为居民主体、以房屋租赁为主导的多元化居住区。

与此同时,90年代以来,日益严重的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也渐渐成为广州市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2000年第一季度,广州市白云区发生重大入屋抢劫案178宗,其中仅发生在城中村出租屋内就有134宗,占75%。而广州市公安机关近年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八成是在城中村的出租屋中藏匿被抓获的。[8]

综观当前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犯罪行为的“自我救济性”。农民工最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繁琐的程序、社会地位的低下及城市主流文化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难以选择以合法方式实现其正当利益。

与此相印证,农民工犯罪通常表现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型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罪种。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9]这一客观事实充分说明:大多数进城农民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攫取非法财富,这也显示他们企图通过盗窃、抢夺、抢劫和街头行骗等原始传统的犯罪方式来达到增加收入,摆脱生活窘境的强烈愿望。

以财产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广州市城中村农民工犯罪证明了农民工大多是出于摆脱物质生活的贫困及心理相对失衡状态,不得已才作出越轨失范行为,而这种犯罪特征也为下文运用塞林文化冲突理论解释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提供了具体思路和适用对象。

三、文化冲突理论对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的解释

塞林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以社会学方法系统研究了文化冲突在犯罪问题上扮演的角色。他采集和引用了大量关于移民犯罪的实证数据来说明的观点,如一个原籍西西里的黑人在美国新泽西居住的时候,把一个勾引他16岁女儿的男子杀死了,因而被警方逮捕,当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时感到震惊,因为在西西里这是一种保护家庭名誉的行为,是正义的。再如当前苏联的法律延伸到西伯利亚时,西伯利亚部落中的一些妇女遵守法律、摘掉面纱,但她们却因违反某一部落最为神圣的规则而被她们的亲属杀死。[10]

塞林因此得出结论,即当在某地区长期生活中的成员移居到另一地区时,其原先具有的文化准则往往与迁徙地新的文化价值观念往往相互抵牾,这一冲突的结果就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他认为:“移民犯罪常被认为系下列原因的结果:(1)新旧文化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2)从乡村迁移到城市;(3)从组织良好的同质社会迁移到无组织的异质社会。”[11]

塞林的文化冲突论被认为是最适合于解释下层阶级文化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更容易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的犯罪原因理论之一。该理论不仅适用于地理上分割的地区间的人口流动,也适用于城市周围毗邻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在人口流动迅速的今天,这一理论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当代的迅速流动性使这种当代所特有的理论变得很中肯”。[12]城中村是城中村原住民居住地及对外来农民工的出租地,每一个城中村都存在着外来农民工打工文化和原住民食利文化不同程度的冲突。而城中村农民工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外来移民的犯罪,因此适用塞林文化冲突理论能够对其原因作出相对合理之解释。因此本文认为,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基本上是沿着“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冲突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选择犯罪”之轨迹演变的,并将按此路径对文化冲突理论在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原因的具体解释而展开详细论证。

(一)广州市城中村农民工的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冲突

韦伯曾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常如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上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的行为。”[13]因此人的文化意识及其价值观念和利益本身就有着天然的联系,共同的利益推动共同文化意识的形成,因此特定的利益集团往往就有着共同的文化内涵。

原住民的收入大多来自村里分红和房屋出租,因此形成了新型的“租金食利阶层”。就以广州城中村原住民的生活为例,据相关报道,2001年珠江村村民通过分红和出租屋租金,村民平均年收入十万元左右:分红每股160元,三口之家每年可获益5万元以上;每套房租金以500元计,一年可收租金约5万元。[14]

而与此相对应,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大城市中,农民工的月工资普遍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15]而据相关资料,2000年广州市区84.81%的流动人口属于“商业服务业”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并且75%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水平,月平均收入仅500元左右。[16]

同时,由于外来农民工对其而言不仅是治安隐患的制造者,也是稳定的房租来源,城中村原住民对外来农民工往往持一种既歧视又接纳的矛盾心态。在城中村中,原住民往往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相互合作,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来面对外来农民工,如共同协商提高租金,共同处理由于房屋出租而和外来农民工所产生的种种纠纷。在这样的群体意识和规范中,村民们的自我身份认同很强烈也很深刻,原住民将外来农民:工作为不可或缺的异己分子看待。生存质量上的差异以及身份地位的歧视在无形中就造成了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冲突。

(二)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劳动力的转移,商业和旅游业——这种大规模移动的结果是巨大的。个人的平衡、社会生活和制度的稳定性以及传统价值都受到冲击,而这种冲击和变化都要求人们能够以空前规模的变化去适应。”[17]而事实上外来农民工很难融入城市生活而适应城市文化,但由于在城市中长期生活,其文化观念与乡村传统文化已有较大的断裂,因而就具备了介于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之间的“边缘人”的尴尬身份,进而具备一种普遍性文化焦虑。

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曾说,20世纪中叶以后,人类会造成了许多潜在的焦虑,但文化焦虑则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始终要面对的核心问题。“当人们在经济、政治等社会活动的表层下挖掘出支撑人之生存和社会运行,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提供标准的文化底座,但同时又发现我们数千年不知不觉、习以为常地赖以生存的文化模式已经受到威胁、陷入合法性危机、值得重新反思时,那种发自人之生存的焦虑和危机感的确是令人震撼的。这是一种在无边际的、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失去依托、丧失确定的标准和依据的茫然无措的焦虑和困惑,是一种在茫茫荒原上寻找生存之指路灯塔时,身心疲惫、长途跋涉的迷惘。”[18]普遍性文化焦虑的存在,使得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着精神忧郁、愤懑不满、焦虑困惑的感觉。其中会有一些人面对精神压抑可能会心态失衡,做出一些偏激的越轨行为。因此文化焦虑就为农民工可能的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

(三)犯罪:城中村农民工可能之选择

“如果权力、财富和声望之间高度相关,那么被排除在权力、财富、声望之外的人会变得忿忿不平并接受冲突手段。”[19]相应的,外来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之间在收入、地位方面的巨大差异本身就孕育了社会冲突的因素。而由文化冲突所导致的农民工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则对于其犯罪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塞林指出:“文化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奉行一个群体的规范,就有可能造成违反另一群体的规范的结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就有可能违反中产阶级的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实际上,他只不过是按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行动而已。由此可见,犯罪及其他越轨行为,都是遵守一套与主文化不同的下层阶级文化的产物。”[20]而对于农民工而言,文化冲突对其有着截然不同的双重意义。首先,文化冲突使得农民工产生了强烈的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但同时文化冲突又是其消解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的最佳手段。正如文化相对主义者所主张:“不存在统一全人类的历史,只有各个文化的历史;不同类型的文化各有其精神、象征、观念和命运,他们因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21]农民工有着对自己群体文化体系中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的独特理解和认识,在面对在文化冲突中,为了摆脱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他们会蔑视未能反映出来他们利益要求的主流社会的文化规范,而坚决捍卫自己所在群体的文化价值。对此有学者曾指出的:“在变革的年代里,人们突然感到无所适从,人们失去了原有的生活依托,今天的世界已变得不再可信了。这将导致一场非常严重的危机,并蕴育着巨大的危险。人类不像动物那样,他们缺乏对付危险状况的直觉应对本能,因此人类在危险来临的情况下,总是动用曾用于解决生存问题的文化工具。”[22]于是,在农民工发现用主流社会所倡导的行为方式并不能获得自己满意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主动构建包含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属于他们自己的文化规范体系。

依照塞林之理论,刑法是主流文化中的行为规范的反映,犯罪则是对这种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直接对抗。而广州城中村农民工通常实施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企图通过盗窃、抢夺、抢劫和街头行骗等原始传统的犯罪方式来达到增加收入,从而使其犯罪行为表现出“自我救济性”的犯罪特征。其遵从和坚持其“为生存而越轨”的文化信念就必然会导致和城市主流社会文化所认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农民工犯罪就是文化冲突的直接产物,其通过犯罪不仅能够满足其生存愿望的现实要求,而且创造了缓解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的宣泄出口。因此,文化冲突理论就得以对城中村农民工犯罪作出颇有信服力的解释。

四、文化冲突论多视角整合性研究范式分析

“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因而对于一个异质的现实需要从多重视角去加以解释。”[23]而视角则决定了理论的研究方法及其分析路径。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应该对其进行多视角的研究,在每一个视角中审视犯罪现象某一独特的侧面。而从犯罪学自身发展来看,其实质是借助不同视角与方法,整合人类学、文化学、行为科学、教育学、伦理学、生物学、生态学、心理学等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而形成综合性知识体系的有机组合,因此其本身就是一门整合的学科。因此,多视角研究固然必要,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打破视线限制,将目光在不同领域相互流转,促进多种视角相互交叉融合,形成犯罪学研究的某种综合性知识结构,才能促使其在大的方面对犯罪原因达致某种整体性把握。

文化冲突论从其本身来讲也是一种多视角的综合性的犯罪学解释方法论,因为其本身就具有知识的发散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文化冲突理论不是单纯的文化因素的运用,而是借助体现一定文化理念的经济、社会、制度等各方面的特征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层次综合性探究。其跨学科研究模式体现出一种开放而多维的理论进路和研究方法,从而打破了传统犯罪学单线条研究视阈和封闭的思维模式。传统犯罪学理论,仅从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生理或心理的某个方面论述犯罪的原因。这种封闭式的单线思维方式使犯罪学思维样式沦为僵死的教条,丧失了自我拓展的空间进而导致方法论上的陈旧与贫乏,因此不可能解释复杂多样的犯罪现象。在现代犯罪学理论中,除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之外,拉伦斯·雷·杰弗利的犯罪行为的科际整合理论、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以及罗伯特·金·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在严格意义上来讲都是属于多视角整合性犯罪学理论,其中都融入了众多的人文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成果,也都在特定语境中对特定犯罪现象之原因给出了极具说服力的解释。因此包括文化冲突论在内的各种整合理论,坚持犯罪学的多视角整合性研究方法,克服一元化思维模式,无疑是犯罪学学科范式的重大转向。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广州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并非仅有一种合理的解释理论,并且文化冲突理论并非可以解释人类古往今来的一切犯罪现象。而事实上,犯罪学的各种方法和理论都是局部性知识和局部性理论,因此任何犯罪学理论都不能异想天开地为自己设置一个不切实际的宏大理想,试图凭一己之力而提供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真理。尽管文化冲突理论作为一种多视角综合性的犯罪学理论,体现出了文化视角论研究的独特价值;但从更为宏大的开放性多维视野中来看,其仍然是犯罪学适用范围相对广阔的研究视角之一,不可能包罗万象,解释所有类型的犯罪现象,所以不能对文化冲突理论抱有过高的幻想。任何理论都有其射程,都有其有限性和相对性,而不能无限扩张。在特定场景中都能够发挥其无可代替的独特作用,但同时也一定要对自身的局限性抱有清醒认识。因此在特定范围内对特定犯罪现象发挥其特定的解释功能是对文化冲突理论最好的学术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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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1.交际能力的含义。早在1972年,美国社会语言学家Hymes就提出了“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这一概念。在语言学界,交际能力并不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交往能力。Hymes认为交际能力可以理解为对潜在语言知识和能力的运用,以及对语言知识的恰当使用。也就是说,仅仅学会一门外语的语音、语法规则和掌握一定量的词汇并不意味着就学会了这门外语并能顺利地进行交际。一个人运用语言或非语言手段来达到某一交际目的的能力,具体内容包括语言能力、语用能力和语篇能力。

2.我国高职院校英语教学现状。在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实际上是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这也是我国英语教学的最终目的。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现状却不乐观。在传统教学理念及方法的影响下,多数教师和学生仍旧停留在“纯语言能力”的教与学模式中,教师将教学重点放在词汇的讲解、句型结构的分析和篇章内容的理解上,忽视了对学生使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的培养。多数学生学习目的和动机依旧停留在过级考试上,学校存在应试教育方针导向,以等级考试成绩评定教学质量,导致学生根本无法根据实际语言环境,正确、恰当地使用语言以达到交际的目的。从课堂教学模式来看,大多数英语课堂仍然遵循“旧课复习――新课导入――内容讲解――复习巩固”的模式,内容单调,形式单一,课堂气氛沉闷。这不仅不能激发学生对语言学习的兴趣,更使得学生无法利用课堂时间练习所学内容,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

二、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德国著名教育学者Rauner提出的。Rauner认为工作过程是“在企业里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主张让学生通过参与完整的工作程序,了解其中具体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如何完成等,从而形成相应的职业能力。根据这一观点,职业教育中的教学内容也应由传统的理论和抽象的专业知识转为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从而达到培养学生“不仅要具有适应工作世界的能力,而且要具有从对经济、社会和生态负责的角度建构或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的目的。

本世纪以来,国内诸多学者开始了对这一教学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例如,全国教育规划 “十五”教育部重点课题《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思想研究》(由姜大源任组长)在2007年首次对德国职业教育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提出职业教育应以学生面向岗位(群)的实际工作过程为主线,将整个职业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贯穿起来,强调我们的教学目标应以能力为本位,突出学生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很多教育界的从业人员也将这一理论应用于课程设计、教学改革之中,并提出了各种实用的课程模式及课改措施等。

三、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与高职英语教学

2006年12月版的《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明确提出了“在加强英语语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重视培养学生实际使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要遵循“实用为主”的原则,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英语课程不仅应打好语言基础,更要注重培养使用语言的技能,特别是使用英语处理日常和涉外业务活动的能力。”由此可见,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使之成功地进行涉外交际活动,已经成为高职英语教学的首要任务。

基于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高职英语教学打破了按照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来组织教学的传统模式,将语言学习与工作过程和工作任务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英语环境中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练习并使用语言。与传统的英语教学相比,这一教学模式强调培养学生的实际语言运用能力,改变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语言知识讲解为中心的基本教学模式,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亲身实践为主的模式。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或模拟的工作场景中,力求使其学一点、会一点、用一点,确保教学内容与教学过程真正体现职业性与实用性。学生在完成各种工作任务和项目的过程中可以充分体会学习的成就感,对语言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将会大大提高。

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培养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途径

1.适应行业需求,重组教学内容。目前,多数高职院校的英语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大都照搬本科院校模式,以学科知识体系选取教学内容,甚至使用本科外语教材。这样的教学内容与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需求,以及语言能力偏低的实际偏离太远,无法达到学以致用、培养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的目的。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高职英语教学更应强调在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的学习材料中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采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应按照典型工作任务中需要的典型英语知识和技能为线索来组织和安排,尽可能设计真实的学习场景,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实际。在围绕着职业场景设计的课堂教学中,加大学生的语言输入及输出练习,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教学。

2.立足课堂,创造语言环境。就目前我国高校普遍教学环境和水准而言,课堂是培养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的主要阵地,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以及不同课型的教学需要,为学生创造较为真实的语言环境。例如,运用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课堂活动,将工作任务交由学生自主完成。教师充当帮手和监督员的角色,让学生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体会并掌握语言使用技巧,从而达到学习、思考、总结和提高交际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目的。

同时,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和手段也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教师可以利用图片、幻灯、音频、视频甚至互联网等多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创造良好的、更加真实的语言交际环境,增加课堂内容的形象性和生动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学生动起手、张开嘴,充分参与到课堂训练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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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工程测量》课程 理实一体化教学 教学改革

现代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土木工程建设的大型化、网络化、高等级向建筑工程测量学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测量》课程应密切关注测绘学科的发展及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不断探索教学新内容、新方法,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近年来,随着测绘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上对建筑工程程测量的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教学中的某些不适应及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这迫切要求我们重新认识和改革建筑工程测量的教学内容,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职业技术学校《建筑工程测量》课程是土木工程类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我校从2005年开始对《建筑工程测量》实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此我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测量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对教学思想、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提出一些见解。

一、职业学校学生的知识结构概况

我校的学生是来自全省各个地区的初中毕业生。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学生进入职业技术学

校学习的积极性高涨。但大部分学生在初中时学习成绩不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差别较大,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意识淡薄,这就给相关的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工程测量》课程对数学方面的知识应用最多。但是大部分学生的初中数学知识相对薄弱,理性和空间的想象力难以建立,知识系统性不高,对于三角形内容和函数的相关知识应用了解不够,所以在讲授专业课时难度很大。因此,学校的数学教学改革应结合测量学内容,多讲授三角和函数的知识,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数学兴趣,有利于加强专业学习的基础和数学学习气氛。

二、目前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材内容陈旧

现行教材内容陈旧,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仍然以讲述光仪器的测量方法为主。对于新仪器、新技术的知识一带而过,很难适应当今测绘形式发展的需要。

2.教学仪器设备落后

学校测量仪器设备落后且数量有限,在近年生源扩招的情况下,在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实现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学的情况下,很难满足实际需要。加上学生多且水平有限,不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导致测量仪器经常损坏。现在在工地上广泛应用的电子水准仪、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等先进的仪器,各校配备很少,有的甚至没有。虽然我校在近两年对测量仪器投入很大,购置了一些较为先进的仪器,如GPS、宾得全站仪等,但还是满足不了需求,导致在实训课上出现了一部分学生摸不到仪器、用不到新仪器的现象,长此以往会打击学生学习测量的热情。

3.测量实验场地随意简单

学校在做测量实训时没有固定的场地,都是教师在校园里随便指一个地方让学生做实验。校园里地形通常比较简单,没有明显的起伏变化,没有已知的控制点,因而教师在学生做完实训项目后,很难检核学生测量数据的正确性。另外,测量实验场地范围大,教师照看不过来,部分做实验习不认真的学生偷懒不做,或做错后不愿重做而刻意修改测量数据。

三、理实一体化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1.学生记忆力和毅力的培养

测量需要精确照准一个目标,需要精确对中、整平仪器,需要定心下来细心进行计算,需要专注地看、听、记、做,没有这些能力,就无法准确测量。在测量的过程中,一些主要的控制点的高程和坐标、角度和距离、建筑基线的测设要素和计算公式等都离不开记忆,为此教师一方面要严格要求学生做笔记和实习报告,将每天教师讲授的内容记录下来,如实做好实习报告,多加复习,另一方面在巡回指导时,应向学生提问,回顾今天的任务和理论内容。从每组组长开始要求,组长再要求组员,同时这样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在测量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明白,测量是很艰苦的工作,从事建筑施工工作要禁得住日晒雨淋,禁得住各种环境的考验,这需要有非凡的毅力。测量条件艰苦,都是野外作业,风吹日晒,环境恶劣,而且任务艰巨,各个方面都存在困难。因此,教师要培养学生形成吃苦耐劳、以苦为乐的乐观精神,学会把困难当作前进动力,通过测量实习的锻炼,收到锻炼意志、培养乐观精神的目的。

2.学生测量技能能力的培养

测量工作,既精细又需要耐心和毅力。职校学生大多对学习本来就不大有兴趣,怎样培养他们的测量技能呢?教师安排测量任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施工场地平面控制测量,即按要求在建筑施工场地选取有控制意义的控制点,通过精密的测角、量距、平差改正,得到规定要求的控制点坐标。在测量中需要步步校核检验,任何的偏差、粗心都会导致后续工作的进行障碍。在这种不断检查、纠错、总结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学生会逐步养成认真的工作态度,精益求精的职业素养,形成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二是高程控制测量,即在建筑场地建立可靠的水准点,形成与国家高程控制系统相联系的水准网。水准点的密度应尽可能满足安置一次仪器即可测出所需的高程点。场区水准网一搬布设成两级,首级网作为整个场在的高程基本控制,一般情况下按四等水准测量的方法确定水准点高程,并埋设永久性标志。若因设备安装或下水管道铺设等某些部位测量精度要求较高时,可在局部范围采用三等水准测量,设置三等水准点。加密水准网以首级水准网为基础,可根据不同的测设要求按四等水准或图根水准的要求进行布设。学生在看到自己经过不断努力完成的成果时,那种油然而起的成就感会使他们深受鼓舞并乐意投身到测量工作上来,投身到工程建设中来,达到这样的效果,测量实习的意义自然就会体现出来。

3.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大多数职业学校,实验实习教学一直充当辅助理论教学的作用和手段,教师一般是先把理论知识讲解完以后,再安排实验实习,而且都是由教师先把大致的思路和相关的要求讲解一遍,学生再按照统一的器材,按照书中统一的操作步骤、统一的方法和思路去做实验。这样做虽然对学生的动手能力有所提高,但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明显不够,而且学生往往会认为实验实习可有可无,无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人类社会处处地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测量实训是和学生近距离接触的过程,教师要充分利用时间和学生讨论,有的问题可以让学生自己去面对,而后独立思考分析,然后教师帮助引导,指出其问题的症结所在。教师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多给学生留出一些机会,让学生有机会去创新,而不是死搬教条。如可以问学生:你如果不用给定的器材,是否能用别的仪器来完成这次实习?不按书中的方法,是否有别的办法?为了学生今后的发展,为了培养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教师要让学生喜欢动手实习,但仅仅课堂时间远远不够。为此,教师必须开展一些实习活动,如利用课余开放实验室,让学生自己做实验。我校成立了测量协会,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活动,让学习较好的学生带动指导其他同学,相互学习讨论。这样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技能。

四、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的改进

测量理实一体化的教学,要利于学生巩固测量理论知识,利于学生形成测量技能、技巧,同时直接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利于学生今后直接从事一线的生产,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基础。在实习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耐心讲解、认真操作示范、细心指导操作训练,并抓好仪器使用安全,对任何环节、步骤上的错误都不放过,做到技术规范统一。

1.教学方法应该多样化

教师应结合所讲的内容,在上课时除传统的板书外,多采用一些多媒体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到测量仪器时,可以把测量仪器带到教室,或者做幻灯片、图片等,简单地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这样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各种先进的测量仪器,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保持对这门课学习的热情。再如,在讲到各种测量仪器的基本操作或水准测量、水平角观测等这些具体的、有严格规范要求的、实用性很强的教学内容时,教师可以准备一些视频资料,向学生演示各种仪器规范的操作方法和过程,还可以例举一些以往学生在做实训时犯错最多的操作方法,在课堂上给学生加以总结和强调。这样可以让学生记住重点,增强学生上课的兴趣。

2.教学内容上调整

课程内容的改革应本着“加强基本理论、技术的培养,注重实践操作技能训练,以学生为本,注重实用性”的基本原则,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

(1)在讲课方面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要让学生能更快地提高实践技能,教师的素质和经验有相当大的作用。学校应当经常派教师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积累实践经验,结合专业特点,了解测量在工程建设中主要都有哪些方面的应用,出现了哪些新工艺、新方法,然后对讲课内容进行调整。例如,对于高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应重点讲述民用建筑施工测量,可以略讲测量误差的基本知识、地形图的应用,删除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地形图测绘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能让学生在有限的课堂上掌握更实用的测量知识。

(2)在实训教学内容上要合理选择,突出实用性。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能力培养的关键,为了达到高职学院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要求,2005年我校测量课程教学由原来每周四节课改为集中在三周内学习,其中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达80%,主要是让学生动手做,从学中做,从做中学,以做为主。学习内容突出实用性,如建筑物的定位、放线、抄平是建筑工程测量中经常性的工作。因此,测设已知距离、角度、高程三个基本功学生一定要切实掌握,并力求熟练技能。我校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和总结,认为三周的课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有的学生不能很好地掌握,所以从2009年开始课时调整为四周。

4.2.3测量实训考核

测量实训用测量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操作技能解决建筑工程测量技术问题的实践过程,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阶段,为了提高实习质量,应增加测量实训操作技能的考试。我校对土木工程类的学生进行测绘技能水平考试,理论和操作要求人人过关,两项通过者发放江苏省测绘局技能考核四级合格证书,并规定没有这个证书不得毕业,这样可以防止学生因产生倦怠情绪而不亲自动手的情况发生。我校每年开展测量技能大赛,同时还积极参加联合学院、市、省、国家测量技能大赛,并在这些大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这些都是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补充,也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同时也为学生就业增加了法码。

五、结语

《建筑工程测量》课程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工作,我们要紧紧围绕测量大纲内容,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标,以安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循序渐进为原则,不断结合工程上出现的新技术,探索出更加合理、实用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建筑工程测量》课程的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符合工程建设需求的技术性人才。在目前的情况下,教师应及时纠正“重实习轻理论”和“重理论轻实习”的两种错误思想,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正确的指导思想,积极努力地投入到课程教学的改革中,从基础做起,从教学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做起,一步一步地将教学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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