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09:29: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数字货币研究分析,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数字货币是一种由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型货币形式,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在交易过程中能够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因此受到了人们的追捧。数字货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货币的认识,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支付方式,同时也克服了传统货币的诸多缺陷,比如高交易成本、国际流通受限制、不能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伪、易篡改等。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数字货币交易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根据区块链公司链塔智库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数字货币的种类有1200余种,其市场单日交易额约1600亿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数字货币种类达到2100多种,单日交易额超过3500多亿元。可见,数字货币市场整体发展迅猛,数字货币仍然受到诸多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目前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完善、广大民众对其认识不够清晰和全面,随着数字货币快速发展,其蕴含的诸多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比如数字货币被盗、敲诈、洗钱、偷税漏税、非法交易等。这些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诸多不稳定性因素。为了克服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促使数字货币市场更规范和健康发展,减少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各国政府实施了各种手段来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比如美国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英国则使用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监管;日本和韩国对交易机构通过数字货币获得的资本收益进行征税;俄罗斯禁止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国则出台规范文件来对数字货币风险进行监管;等等。但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无先例可循,这些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仍然处于初级和探索阶段,其是否能取得既定的效果仍然不确定。
因此,本研究拟在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和特点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数字货币发展现状,分析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各国政府针对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施的监管措施,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据这些缺陷提出相应的改善举措。本研究在一个整合的框架内对数字货币现状、风险问题、监管举措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希冀研究结论能够帮助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减少不确定性,促进其更健康和稳健地发展,进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为后续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相关研究提供借鉴,以及为监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尚未统一。盛松成和张璇从货币的来源视角出发,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数据表示的非真实的货币,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开发和发展的衍生物。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从货币的职能视角指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记账以及储存等;同样欧洲银行管理局也从该视角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是价值的数字化,可以进行支付、转移、储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货币。麻世珺从货币形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进行定义,认为数字货币是不同于实物货币,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货币形式。简而言之,本文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发行和流通,经过信息交换来发挥货币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账本记录和贮藏等。数字货币发展至今,其种类数以千计,主要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等,其中比特币是最为出名的一种数字货币类型。
数字货币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交易成本低且便捷、通缩性等特点。
(1)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点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交易是依托具有去中心化特点的区块链技术,这种去中心化特点可以让交易主体进行点对点交易、全球支付、无地域阻碍,也无需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同时,这种特点也能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于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传统交易,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匿名性: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保持完全匿名方式进行交易,这种方式增加了用户隐私的保护强度,减少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个体或者团体获取可以揭示数字货币用户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总账模式是数字货币交易的模式,这种交易模式是加密机制采用的算法,无法被破解,这使得任何人在交易过程中都无法伪造或者篡改货币,不可能存在数字假钞或者虚假交易。因此数字货币避免了传统货币容易出现假币的缺陷,从而使得数字货币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交易成本低且便捷:数字货币的生产成本较低,在其交易传输过程中费用低且便捷。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是非实物流通,其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快速有效地实现低成本且便捷的资金转移。相比于传统货币交易的需要通过银行机构辅助完成一系列复杂的跨境转汇手续,并且交易过程耗时长、需要支付手续费高,数字货币交易则具有明显的优势,跨境转汇只需要知道对方的账户地址,便可实现资金点对点转移,整个交易过程耗时短、手续费低。
(5)通缩性:数字货币总量设置不变,不会增发,其供应速度会随着时间逐渐减慢。与传统的法定货币相比,国家有权利增发货币,从而可能导致货币贬值,发生通货膨胀的危机,而数字货币永不增发使得其天然地具备了通缩性特点,不会发生通货膨胀。
二、数字货币发展现状
目前,全球数字货币增长趋势呈现出低增长趋势。从2013—2019年数据可知,全球数字货币总市值和日交易量波动较大。具体地,2013—2017年期间,全球数字货币的市值增长较小,保持在5亿美元左右。数字货币市值增长高峰期出现在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过了813亿美元,日交易量高达75亿美元。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数字货币市值表现出负增长态势,但2019年初,全球数字货币市值呈缓慢增长形势,其日交易量仍然较高,日前最高超过82亿美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数字货币的种类达到了2157种,其交易市场数有17414个,总市值超过180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54亿美元。其中,全球前十大数字货币的市值之和为149.27亿美元,约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82.6%。比特币的市值排名第一,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50.9%,以太币和瑞波币的市值与比特币相差甚远,占比分别为10.42%和8.15%。但是这些数字货币中,超过一半的数字货币价格变动为负。
三、数字货币发展存在的风险
(一)数字货币去中心点特点引发安全风险
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点引发较大的安全风险。虽然数字货币采用较严格的密码学系统,不容易被攻破或者篡改,能够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短,存在交易平台不严密、运营设施不完善或者技术漏洞等问题,交易网站很容易出现账户被盗等事件。消费者的数字货币被盗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两大数字货币交易所,曾遭受黑客攻击,导致其损失的数字货币近千亿日元。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还无法追回这种损失。因为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黑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盗取用户的数字货币,比如木马程序、操作系统或者交易平台漏洞等,这使得警方即使能够发现被盗数字货币的动向,但也无法锁定使用者,很难对其发起诉讼。而且判定这种诉讼也存在挑战,因为黑客已经拥有了私钥,原数字货币持有者很难对其所有权进行证实。这种案件如果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则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数字货币通缩特点引发投机风险
数字货币币值波动较大,容易引发投机行为。这种投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预期,二是投机分子操纵。前者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算法较严密,在具体时段产生的数字货币有限,在某个时刻数字货币供给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未来数字货币的价值会增加,就会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导致市场上用于交易的数字货币减少,价值则上升。随着数字货币价值上升,投资者更倾向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从而造成数字货币储藏的恶性循环,导致通缩,最后可能造成其退出市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比如,第一笔交易的比特币币值仅为0.0025美元,但是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币的价格为35094.38美元。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的价格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分子操纵。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原因来源于其发展时间短、法律界定模糊、认可度和透明度不高、应用范围有限,但是关注度高、参与者多。投机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对数字货币进行恶意炒作,人为干预操纵其价格。
(三)数字货币匿名性引发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数字货币的交易具有高保密性,交易方式是点对点交易,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数字货币的这种优势在给用户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吸引了犯罪分子。因为当犯罪分子进行洗钱、交易、赌博、逃税等犯罪活动时,交易匿名性能够助其逃过监管当局的监控。而且匿名性又使执法机构无法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追查,从而增加了执法机构追踪犯罪分子活动和行为的难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网站AlphaBay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在两年时间里,不法分子在这个网站上进行市值超过了10亿美元的、武器、黑客等数字货币交易。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动,美国和英国不得不联合关掉AlphaBay数字货币交易网站。
(四)数字货币无信用担保引发信用风险
数字货币缺少法定机构和国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现信用风险问题。传统的货币有固定机构和单位来进行货币发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货币价值具有稳定性。然而,数字货币的获得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行机构参与,因此数字货币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货币价值易波动。在整个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各主体只有依靠交易双方、第三方交易平台、技术的信用来完成数字货币交易,一旦交易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术不支持,交易则会受到阻碍。
(五)数字货币无国际限制引发世界货币风险
图1 数字货币现存的风险
数字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没有国际限制。在数字货币获取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电力,世界各国发展不均衡,发达国家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电力,可获得大量的数字货币,而发展中国家国力则相对较弱,获得的数字货币有限,因此大量财富聚集在少部分发达国家,它们可以控制全球数字货币的价值。如果发达国家发生影响数字货币价值的事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日本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Mt.Gox倒闭时,导致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货币贬值。除此之外,数字货币在全球流通,也加剧了犯罪分子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由数字货币本身特性引发的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投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世界货币风险(如图1所示),不仅给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的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各个国家增添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有观点指出ISIS会借助数字货币展开筹资活动。
四、数字货币现有的风险监管措施
针对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各国政府均纷纷实施监管举措,以期完善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总结归纳多个国家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货币
数字货币出现之后,引起各个国家的关注,各国央行也在考虑是否要把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货币。特别是美国,在将非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数字货币方面保持着积极的态度。虽然俄罗斯在2014年禁止在国内进行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并且将多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和社区关停,但是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其在国家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俄罗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积极地转变了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面对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我国政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早在2014年,我国就为论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后续针对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等课题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我国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战略目标,并就数字货币多场景应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2017年,为了探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运行框架、关键技术等问题,我国央行专门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同时也展开了对数字货币相关领域的研究。
(二)规避数字货币交易的投机行为
为了规避数字货币带来的投机行为,部分国家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采取禁用措施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2014年,俄罗斯央行发表声明,指出数字货币交易没有国家实体支持,是一种虚拟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在其监管范围内,任何人不得使用数字货币,禁止相关的金融活动和服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进行刑事处罚。2015年俄罗斯财政部指出对从事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和活动的人予以刑事处罚,因为数字货币相关交易被列为非法活动。2016年,俄罗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该国从事数字货币相关的交易和活动。2017年,我国首次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随后限制甚至要求完全停止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近期,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
(三)规范数值货币交易平台和机构
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开立相关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和韩国,监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向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颁布经营许可证,以及对通过数字货币获取的资本收益征收课税。日本主要是通过实行牌照式管理对数字货币的交易所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有16家数字货币交易所持有金融服务管理局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日本国家税务局裁定,交易所通过数字货币获得资本收益,需要进行课税,其税率在15%~55%之间。美国部分自治州,比如纽约州等,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在州内运营期间要申请经营许可证。美国的税务局也表示,数字货币属于一种资产,通过数字货币取得长期资本收益要进行课税。韩国政府也对交易所提供的账户服务进行监管,为了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和提高其透明度,韩国还要求数字货币实行实名制管理。此外,韩国也向交易所通过数字货币交易获得的资本收益征收24.2%的税费。
(四)明确和完善数字货币法律地位
各个国家逐渐对数字货币交易制定规则。比如美国国家税务局专门针对数字货币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将其视为一种特殊资产,需要向联邦政府缴纳联邦税。在2013年,美国将数字货币监管纳入《银行保密法》,重点打击和监管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监管金融机构的方式对提供数字货币服务进行监管,并在2014—2015年期间通过了《虚拟货币条例草案》和《虚拟货币监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实施了《资金结算法》,明确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别于法定货币,被视为一种资产。法国在2018年制定了数字货币监管的法律法规,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逃税、洗钱等犯罪活动,除此之外,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对数字货币及其衍生品进行监管。我国在201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等的民事权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规范数字货币交易。
(五)加强各国政府监管合作和协调
由于数字货币交易无国别限制,多个国家表示各个政府之间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克服数字货币监管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在2018年的G20峰会上,二十国集团表示,就数字货币风险问题,各个国家政府应该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全球统一的国家监管规则;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来管理数字货币,希望FATF制定审查标准。在FATF的呼吁下,提高全球各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意识,并在全球实施该标准。FATF也强调,在类似数字货币金融资产未来的发展中,要重点考虑如何促进各国采取更加一致措施来共同降低它们潜在的风险,减少犯罪活动,同时又能够支持和发展此类金融创新。
可见,针对数字货币交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各个国家纷纷采取监管措施,在监管对象和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数字货币本身属性出发,政府出台政策,尽量明确其法律地位,支持其发展为法定货币。二是从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出发,政府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对通过数字货币取得的收益征税。三是从实施监管者出发,各个国家加强合作协调,或者直接禁用数字货币,从而达到规避数字货币潜在风险的目的。但是这些数字货币监管举措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全面地克服数字货币潜在的风险和挑战。监管不是直接禁止民众使用数字货币来规避其风险,也不是让数字货币从市场上消失,而是要扬长避短。对于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政府更应该积极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并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相应的贡献。
五、完善数字货币现有风险监管的举措
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数字货币交易市场,降低其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减少盲目性和投机性行为,除了上述已经实施的监管举措之外,各国政府还需要从支撑数字货币发展技术、投资者以及政府和市场方面对现有的监管举措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提升对新技术利用和监管的能力
数字货币是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货币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区块链技术采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科技保障,这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根据时间秩序来公开数字货币所有交易清单,因此有效地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减少市场参与者、交易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实现交易信息共享,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做投资决策,使监管机构基于数据有效地减少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因此,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货币运行的区块提供稳健性平台,以及创造良好的条件来保障数字货币从发行到流通的过程尤为重要。和其他新兴技术结合也能最大限制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比如结合密码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共同加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帮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识别藏有欺骗性的交易,从而能够快速采取相应的行动。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有效地和传统的加密科技结合起来,借助彼此共同的技术特征来完成数字货币的发行、存储和流通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虽然部分国家出台了相关文件来规范数字货币市场,提醒投资者要注意防范数字货币交易中的风险和存在的骗局,但对大部分投资者,特别是盲目跟风的投资者来说,数字货币仍然是一个新概念。比如我国央行在2013—2017年先后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醒广大民众有关数字货币投资中的风险并要加强防范。政府除了出台这种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利用海报、宣传片、公众平台如微信、QQ、微博等进行广泛宣传,向广大投资者解释数字货币是什么、怎么产生的及其运作原理,提高投资者对数字货币的认知。同时,政府还应采用案例分析等方式告知在投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风险和存在什么样的骗局,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通过这些措施,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减少投机行为等,从而减少盲目跟风投资带来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DCEP;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数字经济;金融
1引言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产业信息化持续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采用数字货币是大势所趋。克服监管障碍后,加密货币终将取代现金,并成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我国人民银行早在2014年就已启动数字货币的专项研究,于2019年开始5个试点测试地区的内部试点工作……这绝不仅是一场货币形式的变革,更是一次大国间争夺构建数字金融体系主动权的博弈。2020年,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继续扩大,应用场景主要覆盖零售、餐饮服务、交通出行、工资发放等多个领域。数字人民币落地后毫无疑问将对现有行业造成严重冲击,首当其冲的便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目前的定位是不付息、仅替代M0,而第三方支付工具早已取代了大部分现金支付,这一现象更是加剧了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体验上的竞争。到底央行数字货币会不会取代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政府不干涉的情况下,有多少民众会放弃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选择采用DCEP进行交易?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基础、支付流程和存款流程三个方面对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进行比较。
2文献综述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脉络。姚前(2018)提出数字货币思想由来是因早期密码学家思索手里的现金能不能像加密和签名的邮件一样,从一端转移至另一端而产生的[1]。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数字货币应运而生,以比特币、狗狗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摆脱了有形货币的形态,但发展至今,它们更像是一种数字化的证券资产。吴金旺(2021)从辩证角度提出非数字货币火热的背后,既是民众对现有纸币和第三方支付的高期待,又含有对中心化形式带来垄断局面的担忧[2]。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与运行机制,从特征上来看,季晓南、陈珊(2021)指出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发行管理中心化与技术架构去中心化并存、可控性与匿名性有机结合、币值稳定等特性[3]。此外,刘川等(2021)也提出“以信用作为信用背书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天然性地兼具便捷高效与币值稳定两个特征”[4]。从运行机制上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体系是一国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5],理论上有两种架构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公众”的一元发行模式,公众直接在央行开立账户,央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并全权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二是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公众”的二元模式,中央银行面向商业银行进行货币发行和回笼,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6]。我国数字人民币采用的发行与流通机制便是二元模式,与传统的现钞发行流程基本一致,仍然保留了商业银行的基础设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商业银行现有体系的冲击。此外,巴曙松等人(2020)还提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架构,二是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监管,三是通过智能合约聚焦传统货币政策失灵[7]。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弥补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及两者存在的差异。张筱晨(2019)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目前互联网线上交易的完成涉及央行、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且各自都拥有独立的系统和数据库,一笔交易的背后涉及多层清算与结算,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基于点对点交易的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将中间环节省略[8]。穆杰(2020)认为,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使互联网交易渐渐脱离了传统金融,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银行存款货币并以1∶1的比例与法定货币兑换会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以及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可以满足人们对支付安全、便捷的需求,还能减少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9]。此外,郭艳等(2020)提出,法定数字货币作为货币履行交易媒介的功能区别于现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它具有无限法偿和支付全场景覆盖[10]。吴婷婷、王俊鹏(2020)通过比较央行DCEP与支付宝、财付通在法律效力、安全性、结算模式、隐私保护、离线支付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法定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支付业务、销售业务、征信业务[11]的结论。
3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比较分析
3.1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理论基础比较
法定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化,仅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具有无限法偿性,属于M0的范畴。而第三方支付则是一种由信誉佳、实力强的独立机构担任中介,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网络支付模式。公众因日常充值、提现、支付的需求而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被称为客户备付金,其本质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代付的货币资金,属于M1的范畴。随着第三方支付用户量和交易量的迅猛攀升,客户备付金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形成了一笔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为缓解大规模沉淀资金带来的压力与风险,余额宝、零钱通等货币基金应运而生,该资金属于M2的范畴。因此第三方支付的货币属性归属于M1和M2级别。
3.2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比较
支付是离现金最近的窗口。线下使用第三方支付时,用户间的交易只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完成资金的调拨,平台的清算系统和财务系统会实时处理每一笔支付业务。这正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平台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又在不断吸引新用户进入,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现象级产品的出现更是掀起了移动支付的浪潮。2020年8月,建设银行针对试点地区的普通用户短暂开放了法定数字货币DCEP账户。开通账户需要从建行App的“数字货币”界面进入,提供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成功后可以看见付款、收款、转账、扫码等基本功能。从中不难看出,数字人民币的支付业务与第三方支付存在重合,主要集中在零售端、小额度、高并发的应用场景,并且在安全性、便捷性、服务费用等方面较第三方支付存在比较优势。(1)非离线支付。在充当中介角色方面,法定数字货币侧重依赖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只负责二次校验、更改信息的兜底工作,这种有国家信用背书的二元支付体系更加安全、可靠。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个支付流程更依赖于自身的资金处理平台、财务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核算中心等。一方面,在这种平台模式下资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剧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信用中介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却忽视了企业信用本身就存在安全性风险。(2)离线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离线支付是非离线支付的演变,它要求收款方必须在线,同时还需要借助其他设备,如智能手表、刷脸支付自助贩卖机等,前者在非离线支付流程添加了一个提前绑定设备的步骤,后者则是把流程中的出示付款码换成了识别人脸。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对交易场景有所限制,而法定数字货币则很好地规避了此类问题。首先,它支持收付款双方都处在离线状态下完成支付,付款方凭借个人密钥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再通过NFC近场通信将加密信息传送给收款方,由于交易信息已经使用密钥签名,因此无需担心收款方虚报交易,只需等待收款方联网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对交易信息进行处理即可。其次,它不需要付款方提前准备并绑定离线支付时的额外设备或要求收款方更新收款方式,只需要交易双方的电子设备相互靠近即可完成交互。可见,法定数字货币丰富了支付场景,符合公众对支付安全、有效、匿名、便捷的期待。(3)双花预防。第三方支付作为唯一的中介机构会实时记录每一笔账款,并对数据进行中心化管理;法定数字货币在已公布的专利技术中并未说明解决方案,但很有可能会参考区块链的成熟技术,如UTXO模式(UnspentTransactionOutput)、时间戳等技术,或者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来有效规避恶意操作。(4)余额支付限额。第三方支付是基于用户日常支付金额和支付场景自动计算额度,年累计支付限额最高达20万元;法定数字货币则将数字钱包分为四类,用户开通账户后即可获得30万的年累计支付限额,可根据个人需要去柜台办理一类钱包,提高额度上限能更好地满足用户个性化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3.3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存款流程比较
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存款意味着提现,当支付指令发送给平台的清算系统后,平台会自动扣取提现金额的0.1%作为提现费用。提现费率一直以来都是公众争议的话题,为了缓和争议,支付宝和微信都推出了“支付换取积分,积分兑换免费提现额度”的活动。而数字人民币具有非盈利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央行会建立免费的数字人民币价值转移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向发行层收取兑换流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也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12]。在节约交易成本上,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从货币的最终去向来看,资金都流入了存款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从资金划拨的性质来看,第三方支付的提现是通过网联、银联等银行接入方式把滞留在平台的资金转移至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是两个商业主体间的转移;法定数字货币的提现是个人数字货币钱包余额存入数字货币存款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更类似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取款业务。从整体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存款不需要授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是直接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在交易流程中绕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个人信息和消费偏好等隐私被盗用和窃取的可能。
4比较分析的结果
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流程、存款流程等方面的比较,不难发现,法定数字货币在以下两个方面优于第三方支付:
4.1安全性
首先,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国家信用,第三方支付依靠平台的商业信用。其次,虽然由于高并发性是目前区块链技术难以克服的难题,但法定数字货币在密钥保密、防范双花等方面的设计上会采用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算法、UTXO、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用户数据信息仅由央行获取并不对外泄露。而第三方支付则依托于银行的账户体系,采取“账户紧耦合”和中央账本的模式,交易的匿名性差。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法律允许和用户授权下可以收集与使用用户数据,平台利用用户历史数据在其应用场景和“支付+行业生态圈”进行大数据杀熟的情形屡见不鲜。
4.2便捷性
从支付的应用场景来看,小额度、零售端、高并发的支付场景是移动支付的主要应用场景,涵盖了零售、餐饮、交通、医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是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竞争的主要战场。首先,“双离线支付”功能、本位币的法偿性和个人客户无服务费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在传统的线下交易场景中更具有优势。其次,第三方支付结算主要通过网联、银联等商业银行的接入方式进行,而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可以省略其中间环节,“支付即结算”,提高了支付效率。因此,基于上述结论可以预测:法定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会产生替代和挤出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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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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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数字货币 数字银行 货币发行
一、引言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金融系统会议上表态我国将争取早日推出数字货币。此语一出,数字货币以及以数字货币密切相关的区块链技术引起了学者、商家、媒体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比特币经过几轮热潮后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比特币底层技术运用的区块链技术更是引起了广大学者的研究兴趣,也引起了各大公司对科技发展商机的追逐。人民银行当局表示将积极吸收国内外数字货币研究的重要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战略目标,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力争早日推出数字货币。
二、货币综述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发展,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实物货币阶段、称量货币阶段、纸币阶段和电子货币阶段,现将进入数字货币发展的第五个阶段。在远古时期,贝壳、牛羊、粮食、布匹、毛皮、陶瓷、家畜等实物都曾经充当过货币。那时,为了交换方便临时约定一种物品为交换中的“等价物”。这种“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实物货币。实物有不便携带、质地不匀、难以分割、容易腐烂、不易储存等缺点,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出现了金属冶炼技术,由于金属具有价值稳定、易于分割、便于储藏等优点,实物货币被金融货币所替代,出现了金、银、铜、铁等金属货币,这属于称量货币,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铜贝的出现,这是我国古代货币由自然货币向人工货币演变的一次重大历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全国不同形状的货币进行了统一,这确定了国家发行货币的职权,结束货币发行的不统一问题,这是我国古代货币由杂乱形状向统一规范形状的一次重大演变。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北宋时期,造纸技术的出现,交子纸币的出现替代了金属货币,这是我国古代货币发展的又一次里程碑事件,金属货币向信用货币形式转化,货币由手工铸币向机制纸币演变,交子是当时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纸币是一种价值符号,它是由国家政权发行的一种有时限、有地域限制的货币。1952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率先发行银行信用卡,标志着一种新型商品交换中介的出现,1982年,美国组建了电子资金传输系统,随后,英国、德国也相继研发了类似的系统,以银行信用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迅速流行,成为当今的主流货币形式,电子货币是现代计算机及网络发展和金融创新的结果。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存在某一介质上或存于因特网上的预存付款机制,可以以卡介质作为载体,也可以是虚拟的,电子货币同纸币一样,都是信用货币。广义的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类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购物卡、电话卡等储值电子钱包,另一类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借记卡、信用卡等电子化货币凭证。数字货币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进步、经济活动的发展而演化来的,是存放在电脑终端软件和硬件之中的数字信息,它摆脱了货币实物载体的束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比特比,它与虚拟货币不相同,虚拟货币只能用真实货币购买,不能转化成真实货币,如Q币。目前,我国现钞的发行和回笼是由“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来完成的。据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介绍,我国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应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实施同样的原则管理,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由央行来发行。本文研究是基于数字货币的发行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来研究的。
三、数字货币对我国银行的影响
(一)对银行现金服务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现金业务仍然是各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服务项目,银行从事现金业务人员占到网点经营人员的一半以上,传统银行,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现金业务的人员比例比这还要更高。另一方面,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或与现金直接有关的业务人数也占到到银行办理业务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数字货币是包括用户身份、金额、密码、使用范围等内容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货币由有形变为无形,由称量货币变为一种不可称量的货币,货币的发行由机制纸币变为计算机的信息控制,是计算机的一种记账,货币发行可减少纸质材料,科技含量更高,成本更低,不需要携带,使用更方便,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中介服务作用,是计算机及现代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体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数字货币实施后,货币运送方式从物理运送变成网络传送,货币由运送变为传送,货币传送速度快、使用方式更便捷,货币传送减少了车辆运送、货币清点和人员押运等服务环节,货币传送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没有物理运送影响大,传送成本低,效率高。货币保存由央行发行库和银行机构业务库模式变成了云计算空间货币储存方式,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再需要大量设置现金保管库和现金管理岗位,数字货币保存更容易、成本更低。与传统纸币相比,数字货币不像纸币会磨损和损坏,不需要银行进行破币的清理、兑换和回收。由于数字货币是一种数据信息,交易过程是一种信息传递,不会像纸币一样容易出现假币,不需要银行进行假币收缴,而且数字货币的使用具有可追溯和可查询的特点,交易对象清楚,资金流向明确,有据可查,假币无法进行流通,银行对洗钱防范更容易掌握,洗钱将难以藏身。
(二)对银行支付的影响
1.支付渠道增多,银行支付作用被弱化。数字货币化后,科技信息比较发达,没有了现金业务,传统银行中介地位角色大大弱化,互连网企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支付渠道增多,移运支付成为主流,金融支付脱媒,客户绕开银行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会变得更普及。传统金融机构职能被分化甚至在未来消失。资金融通不再通过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来完成,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和交易。
2.客户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客户交易更便捷方便。传统的银行服务方式客户存现金需在营业时间到银行的物理网点才能办理,使用数字货币只要手持移动终端,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就可以支付,客户对传统银行依存度变小,自由选择性更大,客户交易更方便,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支付是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银行。实施数字货币后,存折、银行卡将进入历史博物馆,各种支付渠道增多而且更智能,网络信息化程度较高,客户消费不再随身带现金,完全通过转账就可完成了支付交易,银行存折完成了传统银行的历史使命,退出了市场,虚拟银行卡与虚拟账户结合将成为支付的主要方式,人们通过虚拟银行卡即可完成吃、穿、住、用、行各种生活支付,这种虚拟银行卡比实体银行卡更方便、更安全,它具有不随身携带的方便和不可复制的技术特点。
3.银行对客户账户的竞争更激烈。账户是银行的生存保障,没有账户,银行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二元体系下的实施数字货币,客户账户对银行来说显得更重要,即使通过各类支付渠道进行的资金汇划最终还得进入银行账户,有了资金来源银行才拥有资源,银行才能进行资源运用产生新的价值,实现收入。
4.闪付成为生活交易支付的主要方式。目前在大城市使用闪付进行支付的人已越来越来多,特别是年轻一代,只要有POS机的地方,用银行卡的电子钱包通过闪付即可快速完成支付。闪付可省去刷卡输密码的繁琐,如果支付金额相同,还可省去刷卡输金额手续,是完全意义上的闪付,如:目前在一些城市,乘公交车就可以进行闪付,客户在上车时只要把签存了电子钱包的银行卡贴近POS机即可完成乘车支付交易,乘车十分方便,可省去传统乘车付现或投零币的麻烦,也可减少公交公司在零钞清点上的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
(三)对银行网点建设的影响
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化后,客户不再到银行办理存现和取现业务,银行的现金柜台将退出历史舞台,隔窗办理业务也将成为历史,银行物理实体网点大大被弱化,为降低经营成本和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需要,银行将重新对网点进行设计和规化,传统银行营业网点面积将大大减少,银行服务人员及后勤人员也将减少,银行经营网点将会从现在的“高大上”向微型化、智能化、方便化转变,网点建设将会根据人们的生活需要、围绕社区服务需要而建,智能化、方便快捷、生活服务是未来银行网点建设的趋势。实施数字货币后,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现金业务设备减少,现金清分机、验钞机将退出历史舞台,银行网点现金库、保险柜也将退出银行,银行经营设施大大减少,网点经营安全设施要求大大降低。数字货币后,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网点将会由现在通行的临街一楼向高楼迁移,网点将会从现在的集中于商业街向居民生活区分流迁移。数字货币后,银行服务将发生根本性变化,银行服务将由现在的集中服务变为分散化服务,银行营业厅不再是为客户服务的主要地点,银行服务不再受时间、地域的影响和限制,服务方式更加分散化,银行服务将由线下服务逐步转移到以线上移动服务为主,线下服务为辅的一种全场景银行服务模式。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自助银行服务设备及功能也将发生改变,自助银行机的存款、取款设备消失,自助机生活消费功能将更丰富和便捷,自助银行机设备体积将会更小,甚至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自助银行网点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四)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影响
实施数据货币后,没有了现金业务,传统银行部分岗位将消失,银行经营不再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传统银行得面临减员的压力。
1.现金柜员消失。目前现金柜员还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人员,占银行从业人员比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纸币现金的退出,银行现金服务柜员也将不复存在。
2.现金出纳员消失。银行营业网点除一些偏远地区或中小金融机构柜台业务实行的还是比较传统的现金、记账复核制记账外,各大商业银行现金柜台服务采用的都是综合柜员制记账付现方法,柜面业务虽没有专门的现金出纳员,但是银行为了保障前台柜面现金服务,各银行后台都设有现金出纳员,实施数字货币后,现金出纳员也将“下岗”或转岗。
3.后勤人员大大减少。银行现金业务服务后台有一大群后勤人员为现金服务提供运行保障,这些人员主要包括现金管库人员、守库人员、运钞驾驶员、押钞人员、大厅安保人员。数字货币化后,没有纸币现金,这些人员也将转岗。数字货币后,银行服务将转型,转型后将产生一些新的银行岗位,理财服务、科技金融、生活服务等金融服务需求将增加,这方面的人员将得到加强。
(五)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银行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分布在营业网点,网点建设是实现银行规模经营的途径,资金利差是实现银行收入的主要方式,数字货币将导致银行经营方式产生根本性变化,实体网点不再是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途径,银行收入结构将发生非常大的变化,移动终端服务成为银行服务的重点,中间业务、网贷业务将成为银行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
2.银行服务方式发生改变。移动金融是实施数据货币后银行开展服务的主要方式,银行APP将成为服务客户的新手段,银行将具有共同生活背景、共同投资需求的用户组建一个金融社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如:通过银行的APP可进行水费、电费、电视费、物业费的缴纳,通过APP可进行小额贷款,通过APP可进行投资理财,通过APP可进行购机票、购电影票等。总之,未来围绕客户生活开展银行服务将成为银行新的服务重点。网络银行将成为银行新的信贷服务方式,客户与银行面对面的服务大大减少,客户的信贷需求将通过网络解决,银行也将通过网络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供应,银行会通过客户消费行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据调查,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仅占其经营收入的15%至20%,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总收入的60%,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低,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经营挑战大。实施数字货币,银行要生存发展必须加强与各界的合作,跨界合作是银行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开展银行服务的切入点。
3.对银行创新的影响。数字货币化后,不使用现金,银行最具优势的吸储职能被“革命”了,银行客户将被分流甚至是瓦解,如果不对传统银行进行服务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进,那银行必定无路可走,最后变成新世纪消失的“恐龙”。
4.对银行客户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年轻一代越来越习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消费,现金使用越来越少,这对传统银行经营服务影响较大,传统银行客户市场占有率逐步变小,年轻一代成为银行争夺的重点客户。
四、数字货币的展望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对金融业态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将向银行卡虚拟化、网点虚拟化方向发展,银行将是数字化银行,开展数字货币服务,随着人们对区块链研究的不断深入,数字货币的终极目标是颠覆现行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去中心化,交易实现点对点服务,独立的金融个体形成,每个用户都将会成为一个单独的银行,最终实现“人人皆是银行”的金融模式。
五、结语
顺势而生,逆势而亡,规律不能改变,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传统银行要充分利用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突破传统经营理念,开展科技创新,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获得新的客源,只有充分发挥科技水平,掌握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才能适应银行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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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银行的建议下,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的研究人员提出并开发了一个法定数字货币原型系统,即中央银行加密货币(Centrally Banked Cryptocurrencies)――RSCoin系统。
对于这一有一定典范性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构想,实有研究的必要。本文详细分析了RSCoin系统的核心功能、体系架构、关键实现技术和交易模型,对其功能扩展进行了展望,并且在此基础上对RSCoin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
RSCoin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模型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但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生产系统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RSCoin系统概述
RSCoin项目的研发者认为,比特币不适用于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这源于比特币内在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比特币网络的可扩展性差,无法承载大容量、高速率的货币交易,目前比特币网络中每秒最多进行7笔交易;二是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体系,导致中央银行无法对货币供应进行宏观调控,比特币本身的价格极度不稳定,不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大规模上的应用,尤其是不利于在货币上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RSCoin的设计目标是站在中央银行的视角,实现一种受中央银行控制的、可扩展的数字货币,为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提供一套发行流通的参考框架和系列准则。
RSCoin解决方案的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将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总账的维护分开,采用中心化的货币政策,货币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而交易账本分布式存Γ由多个可信的mintettes(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来记录维护,最后由中央银行进行统一对账和管理。简言之,系统总体设计采用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分层体系结构,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分层管理的分布式账本;
二是mintettes由中央银行授权接入系统,中央银行对mintettes的行为进行审查,故不需要采用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来达成共识;
三是RSCoin采用了一种称为两阶段提交(Two-Phase Commit:2PC)的共识机制来进行分布式记账,使得每秒可处理的交易能达到2000笔,通过提高mintettes的数量,每秒可处理的交易上限还能不断提高,从而实现了系统的可扩展性。 RSCoin系统实现技术
RSCoin系统中包含中央银行、mintettes和最终用户三类角色,其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中央银行完全控制货币的产生,并通过生成全局账本(higher-level block)向整个系统最终交易数据,全局账本是最终交易账本。中央银行对mintettes进行授权认证,并定期向整个系统授权的mintettes列表。
mintettes得到授权后,在某个时间周期内负责维护交易账本。mintettes收集、校验用户提交的交易信息,经验证的交易由mintettes打包生成低层账本(lower-level block)。mintettes定期将低层账本交易数据提交到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汇总生成全局账本,并对外确认的交易数据。
最终用户和央行之间不直接发生信息交互,而是通过mintettes这一中间层代为传递,汇总交易记录;央行更多是冲突调解者、最后确认人,以及全局账本这样一个角色。
RSCoin和比特币类似,采用的不是基于用户账号余额这样的系统设计,而是基于交易流水(UTXO),即系统只记录有效的转账凭证(可以拿支票做类比),只要用户能够证明其合法持有该转账凭证,就可以把该凭证转让给其他人。
RSCoin采用了分片的设计思想来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具体做法是把mintettes分为若干小组,每组mintettes只维护系统全局账本中的部分;然后把需要处理的交易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发给不同的mintettes小组进行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处理能力。这也是淘宝、微信这类高负载、海量数据的系统通常所使用的方法,而这类系统的难点是要解决数据一致性的问题,在RSCoin中,就是要解决“双花”的问题。
RSCoin系统的另一部分扩展性来源于,系统让最终用户承担了较多的任务,很多的信息同步和协调工作是由用户来完成。举个例子,可以通过让用户自行办理的办法实现跨行转账系统:银行之间不直接传递交易信息,而是由转出行给用户出具证明(由加密算法保证其不可纂改),用户再跑去转入行执行存款,最终实现跨行转账,减轻银行跨行信息系统的压力。
下面以用户发起一笔转账请求为例,描述RSCoin系统的交易模型(见图2):
(一)用户首先找到自己的转账凭证,然后根据该转账凭证上的编号,根据一个确定性的规则得到该转账凭证的所属mintettes组,类似于根据身份证号我们能推算出出生地。因为一个mintettes组只持有部分账本数据,所以正确找到保存该转账凭证的mintettes组是必须的。
(二)然后用户发送自己合法持有该凭证的证明(即用户签名)给一个mintettes组中的所有成员,该组成员各自核准并给用户出具证明(mintettes的签名)。
(三)用户收集到足够多的mintettes签名后,就可以把所有mintettes签名连同凭证和自己的签名一起发送给本次交易接受方的mintettes组中的一个,获得一个确认签名。
(四)对于用户而言,转账过程到此就完成了,最后得到的这个签名可以作为转账完成的证据。
对于接受交易的mintettes而言,还要负责把该笔交易数据写入到其所在mintettes组的低层账本中去,最后再统一汇总到央行的全局账本中。
RSCoin的论文中没有涉及在一个mintettes组中,各个mintettes如何互相同步保证数据一致性,也没有谈及mintettes的账本如何汇总到央行的账本,二者恰恰是最需要关注的部分。
如果忽略上述两个未被描述的细节,RSCoin还是能实现如下的安全标剩阂皇敲挥蟹⑸货币“双花”;二是不可否认记账:用户收到的来自交易输出所有者mintettes发送的确认信息后,交易一定会被加入到账本。若交易未加入到账本,该确认信息可用于投诉mintettes;三是定时的个人审计:用户有查看mintettes的低层账本的权利,以确保mintettes没有做出违法操作;四是普遍的审计:任何有查看权利的用户都能查看mintettes的低层账本,而mintettes不能进行篡改、遗漏、添加交易等行为;五是任何有查看权利的用户可以监察mintettes是否正确遵循协议,而这可以作为mintettes获得交易费多少的证明。 RSCoin系统功能扩展
根据中央银行需要,通过在基本RSCoin系统基础上设计运行机制、修改系统运行参数,可以实现一些扩展功能。
(一)激励机制。通过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mintettes会完成更多的工作,例如生成更多的低层账本,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可以要求mintettes在中央银行缴存交易准备金,并规定mintettes只能校验小于准备金大小的交易金额,mintettes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就会受到惩罚等。
(二)快速交易确认。中央银行定期包含该周期内所有交易的全局账本,在这个时间点交易会被正式记录到账本中。但mintettes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周期内就提供证明,证明用户的交易是有效的,并且对用户承诺交易会被记录到中央银行的账本中,用户可以在一个记账周期内进行多笔交易,而不像其他加密数字货币需要等待区块链生成几个数据块后才能确认交易,这样处理使得用户体验更好。
(三)多重银行与外汇。如果多个中央银行采用此框架部署自身的数字货币系统,全球用户就可以使用不同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这些货币之间保持独立性,中央银行不能跟踪其他中央银行范围内的交易。在第三方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外汇兑换交易。 RSCoin系统优缺点分析
RSCoin采用多项独特设计以区别于以往的加密数字货币:
(一)中心化货币发行。RSCoin模型框架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货币可控发行。在RSCoin模型设计中,中央银行使用密码技术控制数字货币的生成,货币生成后存放在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实施集中管控,并根据策略向mintettes或最终用户投放。这种可控发行机制的设计能满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
(二)分布式账本维护。RSCoin模型框架采用货币发行控制与账本维护相分离的设计,mintettes由中央银行授权进行交易账本的维护,采用分片策略为每个授权机构分配用户,以增加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交易容量可扩展。通过分析消息交互情况,在理论上可以得出交易处理容量会随着mintettes数量的增加而线性增长的结论。这意味着mintettes数量越多,系统交易容量就会越大。其原型系统在亚马逊云上的测试结果表明,在3个mintettes的情况下,系统交易的容量为每秒400笔左右。每增加一个mintettes,交易容量每秒增加66笔左右,部署30个mintettes,可提供2000笔/秒的交易容量及少于1秒的交易速度。
(四)交易账本可审计。RSCoin使用交叉日志机制保证账本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审计性。日志内容包括授权机构与用户交互、用户提交交易凭证等关键行为的签名记录,任何试图修改交易记录或攻击行为都会造成日志信息不一致,中央银行或审计机构就能及时发现问题。
但RSCoin也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一)RSCoin使用二层分布式账本,通过增加mintettes数量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但并没有减少总账本的数据量。而对于更为庞大和复杂的系统,总账本的数据量和系统的可靠性及效率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RSCoin对此仅做了简单的处理,并未深入探究;
(二)在二层分布式记账方法中,RSCoin将大量的对账工作交由中央银行来处理,中央银行可能成为系统的瓶颈,因此这一方案是否最优也有待商榷;
(三)RSCoin没有进一步对中央银行应该如何对账、中央银行对账结果如何反馈给底层mintettes进行描述,从协议角度看是不完备的;
(四)RSCoin照搬了比特币记录交易流水的记账模式,没有使用银行业应用的复式记账法,因此有观点认为银行业务人员是否习惯这种体系,有待观察;
(五)RSCoin只是一个概念原型系统,并未能实现现实世界中的众多支付、交易功能。
从业务角度出发,RScoin隐含了一个全局账本,即央行负责每笔交易最终的确认,这就存在着全社会统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对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有可能构成冲击。
另外由于采用的是DLT技术,而且是记录交易的UTXO方式,所以身份认证是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也会带来狭义银行的风险及另起炉灶的质疑。为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了数字货币钱包基于银行账户分层并用的思路,希望借此可将数字货币这一业界宠儿有机融入现存体系。
法定数字货币当然不会依赖于某一特定技术,包括区块链。但不管怎么说,RSCoin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模型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比如金融区块链联盟R3提出的Corda模型在架构上隐含了对其思想的参考。
根据Melanie Swan在其著作《区块链―新经济蓝图》一书中的划分,区块链的应用可从以下3个层次来分析:
区块链1.0是可编程货币,是与转账、汇款和数字化支付相关的密码学货币应用。
区块链2.0是可编程金融,是经济、市场和金融领域的区块链应用,例如股票、债券、期货、贷款、抵押、产权、智能财产和智能合约。
区块链3.0是可编程社会,是超越货币、金融和市场的应用,特别是在政府、健康、科学、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应用。
根据申万宏源的研究分析,目前,数字货币已经比较成熟,拥有较多用例。区块链2.0时代中,数字资产记录登记和金融领域的应用,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有较大概率成为后续最容易大范围落地的应用领域(如图1、图2所示)。
区块链1.0:可编程货币
通过这一层次的应用,区块链技术首先起到搅动金融市场的作用。大型金融机构诸如纽交所、高盛、芝交所、花旗、纳斯达克等都在过去的一年中进入了区块链领域。目前全球70多家机构已经加入了区块链联盟R3,其核心任务是进行区块链技术的概念验证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区块链在证券市场的潜力也引起了各大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在纳斯达克公布区块链平台Linq以后,欧洲证券市场的机构也纷纷跟进。
2015年11月1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法国兴业银行、瑞银集团(UBS),以及欧洲清算中心(Euroclear)等机构联合成立了区块链集团,探索区块链技术如何改变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方式。据世界经济论坛预测,到2027年世界GDP的10%将被存储在区块链网络上。
这一层次应用的另一个影响是构建新型货币体系。数字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当前,数字货币(digital money)尚没有统一定义,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存储的功能,但它并不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也没有政府当局为它提供担保,只能通过使用者间的协议来发挥上述功能。而电子货币是将法定货币数字化后以支撑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交易,因此二者并不等同。目前数字货币的主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体系可以解决传统货币体系的3大弊端。
第一,区块链体系由大家共同维护,不需专门消耗人力物力,去中心化结构使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数据的公开使得在其中做假账几乎不可能。
第二,区块链以数学算法为背书,其规则是建立在一个公开透明的数学算法之上,能够让不同政治文化背景的人群获得共识,实现跨区域互信。
第三,区块链系统中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会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具有极好的健壮性。
目前,区块链已被多家央行视为实现数字化货币的关键技术。英国央行2016年宣布将数字货币RSCoin代码并进行测试。这是一款完全基于央行的需求而设计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目前由伦敦大学学院(UCL)研发并进入了初步测试阶段。同时,荷兰央行正在致力于开发一种被称为“DNBCoin”的数字货币,韩国、俄罗斯央行也表示密切关注区块链技术。我国央行也在2016年年初表示将探索发行数字货币,并于12月15日完成基于区块链的数据交易平台测试工作。
区块链2.0:可编程金融
除了构建货币体系之外,区块链在泛金融领域也有众多应用机会。基于区块链可编程的特点,人们尝试将智能合约添加到区块链系统中,形成可编程金融,其中以智能合约为代表。
智能合约的核心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执行合同。这些合约需要自动化的资产、过程、系统的组合与相互协调。合约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要约、承诺、价值交换,并有效定义了新的应用形式,使得区块链从最初的货币体系拓展到金融的其他应用领域,包括在股权众筹、证券交易等领域开始逐渐有应用落地。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大力研究区块链技术,以期与传统金融应用相结合。
股权众筹
区块链技术在股权众筹领域具备两大优势:第一,更加公开透明和真实可信,信息对投融资各方更加对称,记录难以篡改、伪造、删除;第二,促进股权流通和资源共享,股权转让和登记更安全便捷,众筹平台之间投资人和项目可共享。
股权登记管理 区块链独特的身份账户体系,可以作为电子凭证。现有非上市股权管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人工处理纸质股权凭证、期权发放和可换票据。如果出现频繁的股权变更,股东名册的维护将变得烦琐,历史交易的维护和跟踪也变得困难。区块链技术将会对这一切进行数字化管理,使其变得更加高效和安全。区块链众筹股权登记,将充分利用区块链账本的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踪等特点,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
股权转让流通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传统的OTC场外股权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交易平台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股权的所有权登记在区块链中,股权交易必须要所有者的私钥签名才能验证通过;交易确认后,股权的变更也会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众筹合约
区块链可确保合约履行中不被篡改。在股权众筹发起初期,由发起人、众筹平台、领投人、保荐人等多方共同签署一份众筹合约,来约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份合约可以变成智能合约的形式存入区块链中,由区块链确保合约履行中不得被篡改。
证券交易与发行
基于区块链的证券交易将大幅节省交易费用。以证券的交易结算为例,使用区块链系统,买方和卖方能够直接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的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结算和清算。由于录入区块的数据不可撤销且能在短时间内被拷贝到每个节点中,录入到区块链上的信息实际上产生了公示的效果,因此交易的发生和所有权的确认不会有任何争议。而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传统模式下公司想要IPO,需要有专门的审核流程并由投行机构进行承销。而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这个过程,就不需要任何中央机构来运营和管理,交易过程完全公开透明,能够真正实现点对点的交易。
区块链3.0:可编程社会
相比于互联网,被称之为人类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区块链技术正逐渐渗透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应用场景。
区块链因作为数字货币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被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首先关注。有券商分析人士认为,数字化时代,区块链、认知计算和云计算这些技术,将会重塑金融业未来。
所谓区块链技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运用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的技术进行保证,保证数据不被篡改;不管是什么领域的数据,通过不断地添加和编辑可以了解历史数据信息。
在国内,我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领域早已跃跃欲试。中国邮储银行近日携手IBM,宣布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托管系统。系统上线以来大幅缩短业务环节60%以上。 埃森哲索菲研究院院长维亚勒。
浙商银行也正式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移动数字汇票产品。招商银行也在2016年加入r3银行区块链联盟。
深圳已成立首个fintech数字货币联盟,有望率先试点数字货币。联盟成员涵盖平安集团、招商银行、微众银行、大成基金等国内外40多家知名金融机构。
区块链当前的现实应用情景如何?究竟可能带来怎样的行业前景?近日,《财经》记者专访了埃森哲索非亚・安蒂波利斯研究院的院长艾曼纽・维亚勒,埃森哲在三年前开始探索区块链技术相关应用。
据艾曼纽・维亚勒介绍,埃森哲近期调研发现,全球最大的10家投资银行中,8家获益于区块链技术,降低基础设施成本的幅度达30%,每年节省80亿至120亿美元成本。
“最终,区块链技术并不是要取代现有的所有的东西。”艾曼纽・维亚勒说,“区块链只是会和现有的信息技术进行融合,成为整个IT框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之前对区块链的讨论和炒作,到如今的理性思考,艾曼纽・维亚勒表示,现实中区块链已进入到实际应用的具体部署阶段,银行、医疗保健、政府……各行业已经在探讨究竟该如何搭建本行业的区块链。
随着区块链应用的逐渐落地,艾曼纽・维亚勒认为,应当搭建一套规范的法律框架。但这种法律框架不是针对区块链技术立法,而是依照行业、场景应用而建立,防止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套利。 带给世界信任
《财经》:很多人将区块链与互联网相比,称其为人类的第二次科技革命。互联网现在已经为人熟知,而区块链对很多人来说仍然很陌生。作为这个领域最前沿的研究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艾曼纽・维亚勒:区块链是一种基础性的技术,为很多潜在的新系统或者新事物奠定基础。如果想要应用区块链还需要其他技术的配合,比如加密、分布式的技术、点对点的技术。这些技术是比较复杂的,但是人们也不需要特别了解。就像我们使用邮件,我们只需要知道邮件是需要网络的,不管是有线还是无线,或者是4G。但是你不需要知道支持这个邮件功能的底层协议是什么,只要能上网就行了。
同样我们只需要知道,区块链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价值是什么就可以了,不需要知道支撑区块链的复杂的底层技术。
《财经》:作为研究学者,您觉得区块链最大的意义是什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未来会产生什么样实质性的改变?
艾曼纽・维亚勒:对我来讲,在数字世界里,区块链技术是最有可能给没有信任的世界带来信任的技术,我认为它是信任的核心。在一些领域,如果不通过这样的技术,可能需要制定很多规则、监管政策来建立信任,而区块链技术本身就是可以带来信任的。
《财经》:这种信任什么时候才能普遍地实现?目前区块链在金融和医疗等领域有些应用,在其他领域还要等待多久?
艾曼纽・维亚勒:作为研究人员,我总是非常乐观的,有时可能过分乐观了。
技术本身进步是非常快的,只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可能进展较慢,尤其是大规模的应用。如果拿互联网来举例的话,从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互联网被有限的人群使用,一直到90年代至2000年左右,互联网才被大规模推广。所以我们也可以预见区块链在未来5年内在某个行业大规模的应用,然后10年-15年或者更长时间后,可在物联网等领域大规模应用。好消息是,目前区块链的技术成熟度要比互联网刚出现时要好得多。
《财经》:能否举例介绍一下区块链技术在现实中的运用带来了哪些变革?
艾曼纽・维亚勒:比如埃森哲推出的智能电表,可以测量电力的消耗,之后将所有数据通过区块链进行传输。双方可以签署智能合同,当家庭用电的数值达到一定的阈值,会自动地按照规定的价格从供电机构买电。所以当用电值低于阈值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地被触发,把钱转给供电机构。
这个产品是区块链技术在物联网的应用。物联网的数据不是通过人,而是通过传感器来采集的,而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安全地并且大批量地采集数据。这种通过传感器大规模地获取可信任的数据,可使市场概念更好地体现。也就是说,通过区块链所产生的信任,把个人和公司连接在一起。 推动数字货币
《财经》: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引发了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探讨,那么数字货币产生的实际意义是什么?潜在的风险又是什么?
艾曼纽・维亚勒:现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的央行都在关注数字货币。但这并不是要用数字货币来取代我们每天所用的纸币和硬币。而是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新系统供公司之间、公共部门之间使用,保证公司、商业银行、央行等之间的交易可以数字化地进行,这样更高效。
现在的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信息平台来进行,这也是数字货币讨论的初衷。就是要实现每个国家的支付系统的统一化。可是它跟我们所说的比特币是不一样的,它不会对个人产生影响。说到潜在的风险,也就是央行可以起到的作用,就是在促进数字货币或者比特币的合法化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潜在的洗钱、资金非法转移的问题,所以要非常谨慎。我认为各国都应该有一个规范数字货币使用的法律框架。
在今后十年的发展中,我们要注意平衡数字货币和纸币、硬币之间的关系。
《财经》:从国际经验来看,其他国家有没有成熟的法律框架值得中国借鉴?
艾曼纽・维亚勒:我们和法律专家、技术合作伙伴的建议是,不应该针对区块链的具体技术制定法律框架,而是要针对具体技术的行业、场景应用来制定规则。据我们了解,各国也在考虑制定相关的法律框架。
具体到法国来说,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都没有特定法律框架的约束,而是沿用了现用的法律框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框架来防止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套利。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国家内部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法律框架约束。 矛盾
《财经》: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在实际应用中,会不会与当前的货币和金融要求有所冲突?我们知道比特币引发的一个争议就是其对货币的挑战。
艾曼纽・维亚勒: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技术。可是如果我们讲到这个词,其本身就带有中央化的含义,所以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所以央行在这之间可以发挥作用,制定一些政策来平衡中央化和分布式之间的矛盾。
《财经》:您对于央行要实现这种平衡有没有可提供的建议?
艾曼纽・维亚勒:我认为,央行应该像护卫者一样,对整个系统进行监测,采取反洗钱、防止作假等措施。与此同时,央行也要保障分布式系统的运行。在过去几百年的历史里,人与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一直在现实中进行。而现在我们要探讨的是虚拟的数字世界。我们既要沿用之前多年来的交易习惯,也要通过法律框架来防止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去年初,我应邀到一个中部城市,参加一场关于大数据与区块链的研讨会。看到政府安排来接站的司机开着的是一辆私家车,于是我好奇地问他是属于哪一家机构:政府接待办、出租汽车公司还是汽车租赁公司?他的回答让我脑洞大开:我是跑软件的,不属于任何公司。彼时滴滴、优步、易到还各自发展着,那位司机的手机上运行着这三家共享出行公司的终端,可以交叉接三家公司的派单,他把这形象地称之为“跑软件”。他不是任何公司的雇员,他的车也不是这三家公司中任何一家的财产。他与这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只是靠一套运行在移动互联网上的软件来维系。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模式,推进了这个社会两方面的经济制度变革:一是企业组织,人不是企业的员工了;二是产权关系,车也不是企业的资产了。
“跑软件”的现象并不只是出现在公司与个人的商业关系上。我们每个人几乎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因为某种因缘际会,被邀请进入了同一个微信群。一旦意味相投,也许群中的两个未曾谋面的人就互加了好友,经年累月,也许两个微信好友就在线下碰面了。在线下碰面之前,其实你们早就是数字世界里的好朋友,只不过你们的朋友关系只是一种数字化生存方式。这是人际关系中的“跑软件”,大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任何组织,只是依靠一套软件系统在数字世界里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数字化社会关系。 从IPO到ICO
今年3月,一家核心开发者希望在继比特币区块链和以太坊区块链之后,集前两个区块链之所长,建设一个新一代公有区块链,以非营利基金会形式在新加坡注册,以全球区块链社区共识、共建、共享、共担方式运行的公有区块链组织――量子链(QTUM),以向区块链社区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Coin或token,以下称为token或代币)的方式,在五天时间里发行基于自身量子区块链上的量子币,从全球区块链社区里轻松换取到了价值1500万美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
量子链的这种做法被命名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售代币融资);ICO相对应的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_发行股票融资)。区块链社区为了在合规性和合法性上与IPO做个区分,也有把ICO叫作“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s”的,即首次公开发行加密数字代币融资,这个ICO的叫法确实更切合“ICO”的实质。
量子链(Qtum)ICO的主要规则为:1)以非营利基金会的形式注册,该基金会负责运营量子区块链及作为量子币的发行主体;2)量子区块链是开源软件系统,任何人无须许可都可使用该系统;3)该系统的开发、运行、应用采用去中心、分布式、自组织的社区制;4)基于量子区块链上的量子币是一种功能币,在使用量子链或量子链上的各种应用时,需要支付些微的量子币;5)只能发行代表量子链使用权的代币――量子币来融资以支持量子链的开发工程;6)量子链公布将发行总数1亿量子币,其中51%公开发行。另外的在四年时间里,29%将分配给社区的学术研究、教育推广和商业应用项目,20%分配给创始人和开发者;7)所有用量子币换取来的价值1500万美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都将全部存入多重签名的钱包,钱包地址可公开透明,由多人签名才可能被使用;8)量子币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9)量子币的公开发行,得到了基金会注册地监管机关的有条件“无异议函”,在“监管沙盒”机制下,获得了最低限度的合规性。
“ICO”是区块链与生俱来的特性。2009年1月上线的比特币区块链,就是“ICO”的创世之作。只不过,2017年的“ICO”与其还是有所不同:比特币的ICO采用的是持续发行的“挖矿”机制,而现在的ICO采用的是一次性发行和持续分配机制。ICO正在成为区块链上的主要融资渠道:据统计,2016年区块链方面的风险投资4.96亿美元,而ICO金额也达到2.36亿美元,接近风险投资金额的一半,截至2017年5月15日,今年以来区块链上的风险投资约为1.07亿美元,而ICO已经达到1.25亿美元了。ICO目前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区块链方面的风险投资,有可能成为区块链行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零边际成本社会
我一直认为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是一场堪比人类祖先走出非洲那样的大迁徙,只不过这是一场“数字化大迁徙”。如果说12世纪到13世纪欧洲的“大航海”时代是人类社会发现了一个物理上早就存在的“新大陆”;那么,正在进行的数字化迁徙时代就是人类社会的第二次“地理大发现”,只不过这次是建设了一个之前并不存在的、非物理结构的数字世界。
无论是共享出行司机的所谓“跑软件”现象,还是量子链(Qtum)的发行加密数字代币的“ICO”模式,本质上就是一种建立在数字世界里、用数字化方法来重构的、新型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科斯观察到的市场机制运行中的“交易成本”,而企业之所以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单位,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我们看到的数字化经济运行规则,和1937年科斯看到的工业化经济运行规则,有了巨大的新变化。一首歌曲要发送给一万个人,在工业化经济运行规则下,我们得灌成一万张唱片,原子结构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在数字化经济运行规则下,我们通过互联网发送,比特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别说一万个人,一千万个人来接受这首歌曲,边际成本也几乎为零。在数字化世界里,像“跑软件”和“ICO”那样的分布式商业模式,已经不同于1937年科斯眼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科斯,《企业的性质》)而设立的企业了。 共享经济模式
人们已经习惯于把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叫作共享经济模式。而我更愿意把它称之为“分布式商业模式”。相对于共享经济模式,分布式商业模式涵盖的范围更大:共享经济之外,还包括开源软件社区、非营利服务机构、分布式商业自治组织等。
分布式商业模式最大的几个特点是:1)基础技术架构体现为分布式网络结构,相关各参与方处于点对点对等关系,相互互不隶属;2)价值创造机制体现为数字化规则下的零边际成本;3)价值增长机制体现为“摩尔定律”,一旦越过拐点,立马实现指数级增长;4)组织机制体现为以社区自治、平台组织和生态系统作为运行架构;5)协作机制体现为依靠共识而不是指令;6)激励机制体现为羊毛出在猪身上的互联网思维;7)利益分配机制体现为共享、分享、他享。
分布式商业模式尽管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目前这样一个早期阶段,我们还没有穷尽的能力。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质:轻所有权,重使用权,甚至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比如开源软件社区,比如共享经济模式,比如非营利性机构,再比如分布式自治组织(在区块链上,人们把分布式自治组织称为“DAO”:系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的缩写),指的是无中心控制机制的、去第三方中介服务的,以点对点、端到端方式来运行的组织。类似比特币区块链、以太坊区块链那样的公有区块链,是一个最典型的分布式商业组织的案例:产品著作权完全开源免费、没有服务器没有运维人员没有组织、一套软件到网络上之后就完全依靠志愿者社区来开发维护、任何人无须许可就可以下载终端成为网络节点、非营利无权益人也无收益分配…… 资本与资产VS所有权与使用权
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所有权适合私有,否则无法很好地解决“公地悲剧”和“租金消散”的问题。而在分布式商业模式运行规律之下,我们发现:与所有权的私有不同,使用权适合“公有”!一辆汽车,在私有的状况下,使用率大概10%;而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使用率可以提高到50%;有研究机构甚至提出,在无人驾驶技术成熟之后,采用分时共享模式,一辆汽车的使用率可能提高到90%。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无论从内部效用还是外部效用来分析,使用权一旦“公有”,对各方面的效用都是最大化、最优化的。
张五常先生说到,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则就是产权规则,你改变了产权的规则,你就改变了整个系统。所有权的虚化、轻化或者幻化,催生出来一种新的金融服务体系,一块完全崭新的风景画展现开来:以所有权为基础,对应的是资本市场;而以使用权为基础,对应的是资产市场。技术的开源、产品的分享、组织的自治及商业目标的非营利使得分布式商业模式下,没有了资本的立足之地。在消费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眼里,代表所有权的资本失去了价值,作为提供消费和体验的产品或资产才具有价值。金融新疆域由此而开辟。
在移动互联网之前,手机叫功能手机,移动互联网之后,手机叫智能手机,中间的差别就在于功能手机不能24小时连网,手机一旦在线,就成为了智能手机;同样道理,IBM在其发表于2014年的物联网白皮书中,把能够24小时连网在线的机器设备也命名为智能设备;当区块链技术于2009年横空出世,业界把登记在区块链上的能够24小时在线的智能设备称作智能资产(在线与在链)。
资本与资产这一字之差,金融涵义却别有洞天。资本更适合证券化,不适合货币化;资本的基本形态是股权或债权,适合证券化为股票或债券。资产更适合币化,不适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形态是使用权或分享权,适合货币化为数字代币(Coin、Token)。证券化的资本,使得所有权可以拆分转让,因为流动性提高,融资也随之方便;货币化的资产,使得使用权可以拆分转让,因为是以数字货币的形态流通,7天24小时全球交易,税收结构最为简单,交易费用最为低廉,流动性更高,融资也更为方便。
我们相信,人类刚创造出房屋时,是没有产权、物权意识的,最初的房屋只有遮风避雨的功能意识。物权、产权意识的出现,导致房契、地契等权益凭证的产生,而这些权益凭证的产生,极大地提高了物权、产权等资本品的整体可转让性;证券化更使得房契、地契等权益凭证可以份额化,使得物权、产权的可转让性极大提升,其价值也大幅提升,财产性收入也成为人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区块链带来的资产数字化,是在物权、产权等资本品份额化之后,把使用权等资产也份额化了,资产数字化的金融表现形式就是资产的货币化。
资产货币化是一个实物资产“液化”的结果,一旦实物设备被数字化,数字的传输和水的流动一样高效多能了,实物资产一旦获得像“水”一样的流动性。一台设备或者一辆汽车,如果24小时与互联网连接,设备的身份登记在区块链上,我们就可以确保它的身份的唯一性、确认它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追踪设备的轨迹和状态、用它每分每秒传送过来的数据重塑一个数字化的它,以其作抵押物或以其使用价值作锚定物来发行数字货币融资。
基于所有权的金融体系有如下特点:1)是营利性商业机构;2)往往依据《公司法》采用公司法人体制;3)发行股权、债权及其衍生品等投资工具融资;4)投资者具有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财产追索权;5)除特殊结构,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6)需要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既约束股东,也约束经理人;7)负有在企业经营的不同环节缴纳各种税收的义务;8)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来增加透明度;9)外部监督机制:政府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
基于使用权的金融体系特点却不同:
1)主体经营活动追求非营利性;2)往往采用开源基金会的公共性组织结构,没有权益人;3)共建、共有、共担、共享、共治的分布式自治组织;4)社区治理机制取代了公司治理机制;5)外部监督机制除有限度的依靠政府外,不再依靠第三方中介机构,基本采用各种数学算法模型来作内部约束;6)发行数字货币(coin)或数字代币(token)等投资工具融资;7)投资者对发行机构不享有股权债权、收益分配权及财产追索权;8)发行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没有利息收入(这点类似黄金),只有数字货币价格变化的损益;9)只是在数字货币的交易环节才有税收产生;10)最重要的是:基于使用权的金融体系一定是建立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 业界动态
截至2017年5月19日,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总市值已经达到850亿美元左右。去年我曾经预计数字货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将在十年内达到1万亿美元的总市值,届时任何资产配置模型都不可以对数字货币忽略不见。以目前数字货币市值的增长速度和新数字货币的发行速度,我去年的预计看来是过于保守了。全球黄金的总市值大约8万亿美元,而数字货币被誉为“数字黄金”,因为数字货币和黄金一样都不能生息,它确实离货币更远而与黄金更近,万亿市值的数字货币并不是天方夜谭。目前市值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已经达到8只,编制数字货币指数的条件日臻成熟,也许六个月以内我们就可以看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数字货币ETF。据了解,还有其他几个海外证券交易所也正在积极探讨数字货币ETF挂牌的事宜,届时一些配置另类资产的投资工具,就可以合规地把基金资产配置在数字货币ETF上。
假以时日,我们甚至不排除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内的传统证券交易所,也会创立为ICO服务的平台。纳斯达克早已宣布与区块链创业公司Chain合作,利用区块链技术设立一个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并且这个区块链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已经开始试运行了。
在基金投资方面,目前已经有几家稍微激进的VC基金,开始投资在ICO上。Boots VC、Blockchain Capital和Polichain Capital等三家基金已经公开宣称会投资ICO代币,Blockchain Capital甚至计划用ICO的方式来筹集一笔专门投资ICO代币的基金。
一些区块链创业者已经为ICO创立了专门的服务平台,提供从合规性、信息披露到评价标准的服务,他们仿照美国私募证券144A规则的要求,提出了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未来代币简明协议)的ICO发行标准流程(比照资本市场已经实施的“未来证券简明协议”),整理了专门针对ICO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开始建立ICO价值和质量评估体系。一些国家的监管机关已经在关注ICO的相关活动,建立了金融科技“沙盒机制”的国家,如新加坡和英国等,把ICO纳入“沙盒”给予观察,同时要求ICO必须遵守简单的KYC规则,比如不能销售给不符合美国144A规则下的不合格投资者及不能宣传为股票、债券等等。美国证监会数字货币研究主管也公开提醒区块链业界,不管ICO的数字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者都负有投资者保护的责任。 ICO是金融深化的终局
ICO有巨大的创新性,几乎可以说是金融深化的终局。
第一,ICO使得共享经济模式、开源软件项目、非营利性机构及分布式自治组织得以享受到融资的便利;
第二,ICO让使用权公有化,解决了公地悲剧和租金消散的经济学难题,使得产品和商品的内部效用和外部效用都能够最大化,交易无摩擦;
第三,ICO使得数字代币的投资者与产品的使用者合为一体,使用者用得越多,投资者获得的价值越大;投资者价值越大,网络越健壮稳定,使用者也越受益;
第四,ICO的51%代币公开发售、募集获得的数字货币存放于地址公开的托管钱包并实行多重签名的方法,利用了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底层信息穿透、透明、共享的机制,创造性地为分布式商业模式建立了商业自治的技术可信性;
第五,ICO降低了区块链创业项目的融资门槛和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在这一点上与众筹异曲同工;
第六,ICO倡导融资民主化,还权于创业者,削弱了资本的力量,增强了创业者对项目的主导权,最大化了创业者的利益;
第七,ICO的代币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相比股权投资,拥有极高的流动性,方便了投Y者退出;
第八,ICO代币的交易跨越全球,7×24小时交易,实时清结算,全球投资者共同发现价值,辨识真伪,交换价值。
并不是任何资产都适合ICO。
首先,能够ICO的资产,一定是运行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资产,链下资产无法做到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模式。
其次,到目前为止,成功的ICO都是公有区块链或分布式自治商业模式上的项目。也就是说都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项目。反过来也说明,夹杂所有权的项目并不适合ICO。
其三,ICO是介于私募股权融资和众筹融资之间的,但更偏向于产品众筹模式的融资方式,ICO用使用权来融资。
其四,凡ICO的项目在区块链上创立时,都设计有原生数字货币,这种原生数字货币一方面是使用者使用该项目时的费用支付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是ICO时的融资工具。我们买来该ICO代币,可以是为了卖出获利,也可以是拿来付费使用该产品。
其五,ICO代币的价值高低决定于该项目的使用功能的好坏。使用前景广阔,深受使用者欢迎,代币价值就看涨。以太坊作为公有链,在其链上做应用开发的项目比在比特币区块链上的要多,因此我们可以预计以太币的价值有超过比特币的可能。
因此,ICO代币是使用权的众筹;持有代币不应该用于利润的共享;代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块链上的特定资产,不能通用于链外。
在这点上,代币类似赌场的筹码,仅限在本赌场使用。从合规性角度来说,ICO与IPO最大的区别在于:ICO只适合用于公有区块链、非营利机构、分布式自治组织、共享经济模式等没有所有权归属或者所有权不再重要的创业项目的加密数字货币化融资,而且这些项目必须建基于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之上。 风险隐患
任何金融创新在初始阶段往往都伴随着混乱和诈骗,ICO也不例外。要辨别一个ICO是否是骗局,先要看它的项目是否运行在区块链上,项目代币是否是原生加密数字货币,这个代币是否是项目运行时的某项必须功能,这个区块链项目的开发者们是否在区块链社区早有名气,筹集的数字货币是否存放在托管钱包,该托管钱包是否是地址透明的多重签名钱包,该代币是否在知名ICO平台上发售,是否有知名数字货币交易所同意帮助该代币进行交易,进行ICO的项目白皮书描述的项目是否靠谱,是否有项目开发的时间表和里程碑及打算如何公布开发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