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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8篇

时间:2023-09-08 09:29:0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

篇1

一、次贷危机对美国保险业的主要影响

1.多数保险公司由于严格控制次贷相关债券的投资而受到较小的直接冲击,少数大保险公司则蒙受巨额亏损

近年来,投资收益在保险公司的利润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投资活动对保险行业而言变得越发重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活动的频繁,保险公司对于各种层出不穷的衍生工具投资也多有涉猎。但是,受到本身业务性质和监管法规的限制,大多数美国保险公司仍然遵循了非常谨慎和保守的投资策略,将投资资产主要分布于高等级债券上,严格控制对高风险证券的投资比例。2006年,美国寿险公司平均53%的资产投资于最高等级的债券,19%投资于次高等级的债券,股票投资只占到净认可资产的4.6%;非寿险公司投资于最高、次高等级债券以及股票的比例分别为67%、4%和16%。尽管许多保险公司持有次贷相关资产,但由于比例很小,投资风险暴露处在可控范围内,因此受到此次次贷危机的直接冲击远远小于商业银行。正如美国保险信息协会(ISO)的副主席所评论的那样:“大多数美国保险公司受到此次危机的影响很小……要感谢保险公司保守的投资组合管理策略以及州保险条例的严格监管。”

另一方面,少数大的保险公司由于采取了相对激进的投资策略,在次贷支持类债券上进行了大量投资,从而蒙受了巨额亏损。例如,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在住宅抵押市场的投资额占公司全部投资资产的11%,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次级房贷违约率上升的情况下,形成了巨额的投资亏损。2008年初,AIG宣布对次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相关衍生品冲减111亿美元,从而使得2007年第四季度亏损高达52.9亿美元,创造了自1919年成立以来最大的季度亏损纪录。

2.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率预计将有显著上升,但迄今为止对市场的供给冲击有限

次贷危机使得许多牵涉其中的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从而引发了很多诉讼案件。例如,由于银行核销和冲减次贷损失使得盈利大幅减少,甚至一些按揭贷款机构为此破产,引起许多投资者集体上诉,控告企业管理层误导、错误披露或者其他失当行为。类似的诉讼案件还包括借款人诉讼房贷经纪公司、借款人诉投资银行、监管机构诉商业银行等。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7年,就发生了278起与次贷危机有关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许多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高管/董事责任险(D&O)和错误/遗漏责任险(E&O),在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人员受到行为失当的时负责诉讼案件的法律费用以及部分法律赔偿金的支付。诉讼案件的增多意味着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下的索赔数量将显著增加,从而影响责任险业务的盈利水平。有人预计相关的索赔费用将高达90亿美元。

尽管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肯定将随次贷诉讼案件的增加而有显著上升(许多财险公司的报表已有反映),但迄今为止,却并没有对责任险的市场供给产生大的冲击。根据最新的一份调查报告,截止到2008年2月,在美国投保高管/董事责任险和错误/遗漏责任险虽然审查更加严格,但仍然可以购买到,并且这两个险种的费率和保单条款也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这种看似较为反常的现象其实背后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在经历了石棉索赔、911危机、飓风等重大巨灾事故后,美国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机制普遍大为增强。例如丘博保险公司(Chubb)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高了对高管/董事责任险的承保条件,甚至对一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银行和次级贷款经纪公司停止销售此类保险,并相应调整再保险结构,从而将责任险的风险暴露限定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由此,次贷危机虽然使得责任险的赔付率有所升高,但由于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提高了保险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市场供给的冲击自然最大程度地得到了缓解。

3.债券保险市场受到全面冲击,并成为影响次贷危机蔓延的关键环节之一

次贷危机中受到最直接全面冲击的保险领域为债券保险市场。所谓债券保险(bondinsurance)是指保险公司承诺在发行人违约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现代意义的债券保险1971年首先出现在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上,主要为各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提供担保。其后,债券保险公司出于扩展业务的需要,将营业范围从市政债券扩张到了各类高风险的资产担保证券。目前,美国50%左右的市政债券在发行时都有保险担保,相当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也购买了债券保险。据估计,受债券保险机构担保的债券规模高达2.4万亿美元。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次贷违约率的上升增加了债券保险公司的亏损,并使得信用评级机构下调了对这些保险公司的评级。如全球最大债券保险商MBIA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出现公司历史上最严重的单季亏损,AMBAC、FGIC等债券保险公司也未能保住原有的信用评级,由“AAA”降至“AA”,并存在被进一步调低评级的可能。

债券保险是债券发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增加债券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债券本身的信用等级;二是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对于次贷支持债券这样高风险的债券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大大增加了其安全性,因此,债券保险的存在对债券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债券保险实际上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为依托,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决定着其所担保债券的评级,因此高评级构成债券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一旦债券保险公司的财务评级普遍下调,必然导致其承保的债券评级普遍下调,不仅将会使得持有这些债券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将出现更大的资产损失,也会拖累那些本来风险较低的市政债券估值减少,给处于次贷危机中的债券市场带来更大压力。目前市政债券的2/3是由美国个人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共同基金的方式持有,总量高达1.6万亿,多数都有保险担保。如果债券保险公司失去了3A评级,投资者持有的市政债券价格就会下跌,原以为低风险的投资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此外,危机减少了债券保险的供给,会增加市政债券的发行成本,从而进一步影响政府对学校、公共设施的投资(事实上,许多新发行的市政债券因为缺乏保险担保,利率提高了几倍,影响了融资的使用效率)。正因为债券保险的极端重要性,那些资本充足率下降并不断受到降级威胁的债券保险公司成为影响次贷危机蔓延的关键环节之一,引起了美国各界广泛的关注。

二、政府和监管机构采取的救助方案

随着次贷危机不断加重,美联储先后采取了降息、向金融机构注资等多种救助措施。在保险领域,由于无论是次贷相关投资的风险暴露还是职业责任险的赔付率上升都属于对市场的局部冲击,惟有债券保险不仅自身受到了全面冲击,还直接影响到了债券市场的安危,因此,救助方案主要针对债券保险市场进行。这些救助方案有的来自政府(主要是债券保险公司最集中的纽约州政府),有的来自保险监管机构,有的已经实施,有的仍处在评估中。

篇2

关键词:海南省;保险;保险诉讼;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发案量快速增长,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日益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险诉讼情况,更进一步做好保险工作,笔者对省内各保险公司2005-2008年的保险诉讼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海南省保险诉讼基本情况

最近几年,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2005~2008年三季度,共发生保险诉讼501件,其中财险公司476件,寿险公司25件,涉案金额9695.84万元。

财险公司发生的保险诉讼占了总量的绝大部分,这与其业务类型和性质有关。财险业务投保面广,保单数量多,且像车险等容易出险,易产生纠纷。从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看,财险公司发案最多的是机动车保险(含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与车贷险。2005-2008年三季度。财险公司共发生机动车保险案件296件,车贷险案件153件。此外,责任险、企财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意外险等均有少量案件发生。寿险公司发生的25件保险诉讼中,寿险7件,健康险7件,意外险11件。

从诉讼结果看,有相当比例的保险诉讼以调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撤诉方式结案。2005-2008年三季度结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裁定240件(不包括准许撤诉裁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件,法院调解74件,原告撤诉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决、裁定或裁决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驳回诉讼请求106件。从数据上看,保险公司的诉讼胜诉率并不低,但这并未反映实际情况。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属车贷险纠纷,因该部分案件数量较大,且判决结果带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较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诉讼结果。在涉及其他保险业务的案件上,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相当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险公司满足为前提。本调研报告的第三部分将对车贷险的法院审理情况进行分析。

二、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的主要焦点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各保险公司暂时采用原有三者险条款履行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强险条款出台。在此过渡期内,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险的客户在出险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按强制险的性质进行理赔,并在遭保险公司拒赔后至法院。此问题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各省法院对此也认识不一,认为该类三者险属商业保险者有之,认为屑强制险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的意见也不一致。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认为所请示的个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险)属商业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要求各省法院参照此执行。即便在该明传电报下发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认为2006年7月前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才能进行车辆登记、年检、上路,该险种实际上是强制保险,为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强制保险承担责任。海南省保险公司发生的该类机动车保险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审结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业保险审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强制险审理。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在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会追加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基本上都会提出抗辩,认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法官对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较为认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区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另外,视案件涉及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法官的判决会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及交强险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有6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涉及商业三者险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认定其有直接求偿权,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处理。

3 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部分法官在审理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损害赔偿诉讼时,为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突破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公司对此反映较多,意见比较大。此类判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文和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不在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属中国人保琼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车辆乘坐人,按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认为,将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违公平原则,为此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二是法官认为机动者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几起赔偿诉讼中,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实际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加害人与受害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权行为时,法官在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判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贷险

近几年法院审理的车贷险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发生的车贷险业务。从诉讼情况看,各年度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有所不同。

2005年度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银行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车辆)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该年度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没有冲突,银行放贷时要求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车行为购车人提供担保,且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购车人)累计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证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预赔申请,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赔付金额的100%预付。此类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明显冲突。

第一类车贷险业务法院基本上判决保险公司对银行处分抵押物或向保证人(车行)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基本上认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将车贷险合同认定为担保,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判决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车贷险合同性质的看法不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保险合同的,一般不考虑车辆抵押权对保险责任的影响,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担保合同的,则主张保障债权实现时物的担保先于保证。

2006年,情况有了一定改变,法院基本上将车贷险合同性质定位为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在车贷业务办理了车辆抵押的情况下,一般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进入2007年后,法院对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绝大部分的车贷险案件中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一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车贷险协议是担保合同,但对保证方式、保险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第19、26条),认为保险公司对贷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请求,即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车贷险案件按上述理由判决。二是因保险公司举报贷款人涉嫌诈骗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车贷险合同约定,贷款购买的车辆应办理抵押手续,因银行与贷款人未办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还有1起案件,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在贷款人不按期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据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诉讼中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争议很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提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些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处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倾向于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此类诉讼中基本上败诉。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二是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有关内容印在《投保书》及《客户权益确认书》上,但这些材料由业务员代客户签名,或由业务员代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最后由客户在材料上签名。这两种情况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三是保险公司接受某些单位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因此类业务为简易险。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作为名义投保人,相关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险人签名,虽然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已向名义投保人口头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但因名义投保人不愿意作证,被保险人出险后,法院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理赔责任。

(四)个别含义不明确的保险条款

在保险诉讼中,有多起案件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条款含义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据《保险法》第31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如某寿险公司健康险投保材料中询问客户:“过去一年中你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服用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某客户投保时回答“无”。在该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经单位组织到医院进行例行体检,并认为此类体检属门诊检查范围,据此拒赔。客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单位组织的体检系例行检查,门诊检查则是特定人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担忧而进行的检查,两者有很大区别。该案终审法院认同客户说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保险诉讼案件增长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诉讼的起因

保险诉讼发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宽,其发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从总体上看,保险诉讼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几年社会各界大力开展“3・15”等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得到普及,公众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消费者越来越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保险投诉、保险诉讼等也相应增多。2008年,保监会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13787件次,同比增长43%,其中投诉保险合同纠纷的有4204件,占37.83%;全国各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数量较2007年增长25.5%。

2 保险行业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尽科学。主要问题有:条款定义不严谨,有两种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条款相互矛盾;条款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开展业务不规范。主要问题有:因过于注重业务量增长,放松了业务管理,保险营销员欺诈误导,夸大保障范围或收益率,代客户签名或填写保单等,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免责条款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三是保险理赔服务未跟上,拖赔、惜赔甚至无理由拒赔现象较为突出。主要问题有:在投保时未向客户提供或说明理赔的有关限制规定,出险后才对客户言明;对客户在提供理赔材料等方面要求过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围。四是未能切实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还是以“宽进严出”为指导,对保险诉讼持消极放任态度,特别是在法律或合同条款规定较为模糊,可赔可不赔时,具

有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说,如法院支持客户请求再赔不迟。完全未考虑这些想法和做法对客户造成的不便,以及对公司和行业形象产生的不良影响。

3 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的客户投诉部门,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和相关信息,并制定了有关处理投诉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户投诉处理专家委员会”等疑难案件内部协商机构和工作机制,但受经营理念、人员素质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解纠纷作用;在保监局层面,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不属于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保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相应的维护;在行业调解方面,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虽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险纠纷,但因职权所限,很难发挥作用。在海南保监局的主导下,海南省保险业正在探索建立行业内的纠纷调解机制,但目前还未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4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赔偿诉讼时普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这导致海南省机动车保险诉讼案件剧增,占全部诉讼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决争议较大的原因

1 适用法律本身比较复杂。适用法律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受知识背景、理解能力、认知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问题可能理解不同,这是由事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比较典型的如对车贷险性质的认定,把车贷险性质认定为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将导致判决大为不同。审判标准不统一,不管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保险消费者,都极易引起争议。

2 法律政策环境变动较快,有些问题需要逐步取得共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在不断改革创新,相应的法制、政策变化比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些问题上,受认知条件限制,没有办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时间来慢慢取得共识。如上文所述,将2006年7月前销售的机动车三者险的性质确定为商业车险,也经历了一个时间较长的过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规定不明确,甚至互相冲突,也加剧了案件的争议。

3 部分法官对相关保险业务不熟悉。保险行业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具有一定特殊性。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对保险行业相关知识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险近因原则、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等问题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突破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导致判决欠妥。

4 少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不了解。部分保险消费者因掌握的保险知识较少,容易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特别是当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时,心理上更为抵触,对判决不理解、不认同。易对新闻媒体作过激的言论。如相关新闻记者也不了解保险,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报道,使争议扩大。

5 保险公司法务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有些公司负责人把工作重点放在拉业务上,对保险诉讼不重视,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务人员素质和能力未完全适应诉讼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险公司成立了独立的合规法律部门或法制岗。并配备了专门的法律人员。如发生诉讼,大部分公司由内部人员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遇上重大、疑问案件时才外聘律师。从人员素质看,大公司因诉讼量大,法律事务多,配备的法律人员相应素质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经营成本制约,法务人员由业务部门员工兼任,法律业务水平得不到保证。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认定问题上,有好几起案件保险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相关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却未提交最高院关于此答复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导致出现不利判决。再次是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不够。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单位阐明相关问题,取得理解。各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诉讼工作时,与法院等部门有一定的沟通交流,个别公司还曾就相关保险法律问题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研等,但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个案问题,缺乏与司法部门之间定期、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三)保险诉讼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保险诉讼对行业的发展既有负面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形象。保险诉讼案件多发、争议点较多、问题尖锐,经过媒体的曝光或不当报道,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容易损害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如果保险公司胜诉,有时反倒激起公众的厌恶情绪,认为保险产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骗人的”,保险公司最终是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合同都属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销售,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如有问题,只要某起案件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极易产生示范作用,风险迅速扩大,很可能醇成系统性风险。另外,诉讼量的增多,也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使经营成本大大增加。较为有利的方面,是保险诉讼将迫使保险公司正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保险公司正确应对保险诉讼的策略建议

(一)端正应对保险诉讼的态度

保险诉讼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这有其客观因素,我们应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一是不回避问题。对发生的保险诉讼,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众和媒体披露相关信息,甚而讳莫如深,违而不谈。应学会主动应对,可以将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典型教材,教育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二是正视问题。对保险诉讼中反映出来的各类问题,不要把重点放在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与当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着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看保险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不断加以改进。三是重视解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完善内控管理,规范客户投保、理赔等业务流程,注意加强对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机构、营销员吃单埋单、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合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保险条款。条款要科学严谨,避免产生歧义;简化保险条款,推进保险合同的通俗化;强调保险条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户的负担。二是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在客户投保时认真仔细、客观真实地解释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收益的不确定等涉及客户重大利益问题上进行详尽说明。三是把理赔工作切实抓好。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化,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强调理赔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户提供不必要、过多的理赔材料;多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理赔工作,减少保险公司单方面估损、指定修理厂等行为,避免争议。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坚决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法律工作机制

重视保险法律工作,设置独立的内部法制机构,充实法律人员配备;加强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由省公司集中处理保险诉讼,并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将诉讼案件报批或报备,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加强法律业务培训,不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专家讲座、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保险诉讼工作经验,加强法律部门与产品开发、业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保险条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搭建业内法律事务交流平台,如充分发挥海南省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作用,加强各公司间的沟通与交流。

(五)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争取法院等单位对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妥善处理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引导司法部门正确对待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避免因片面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破坏契约精神,助长保险诈骗、保险逆选择之风,影响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篇3

一、次贷危机对美国保险业的主要影响

(一)多数保险公司由于严格控制次贷相关债券的投资而受到较小的直接冲击,少数大保险公司则蒙受巨额亏损

近年来,投资收益在保险公司的利润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投资活动对保险行业而言变得越发重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活动的频繁,保险公司对于各种层出不穷的衍生工具投资也多有涉猎。但是,受到本身业务性质和监管法规的限制,大多数美国保险公司仍然遵循了非常谨慎和保守的投资策略,将投资资产主要分布于高等级债券上,严格控制对高风险证券的投资比例。2006年,美国寿险公司平均53%的资产投资于最高等级的债券,19%投资于次高等级的债券,股票投资只占到净认可资产的4.6%;非寿险公司投资于最高、次高等级债券以及股票的比例分别为67%、4%和16%。尽管许多保险公司持有次贷相关资产,但由于比例很小,投资风险处在可控范围内,因此受到此次次贷危机的直接冲击远远小于商业银行。

另一方面,少数大的保险公司由于采取了相对激进的投资策略,在次贷支持类债券上进行了大量投资,从而蒙受了巨额亏损。例如,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在住宅抵押市场的投资额占公司全部投资资产的11%,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次级房贷违约率上升的情况下,形成了巨额的投资亏损。2008年初,AIG宣布对次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相关衍生品冲减111亿美元,从而使得2007年第四季度亏损高达52.9亿美元,创造了自1919年成立以来最大的季度亏损纪录。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率预计将有显著上升,但迄今为止对市场的供给冲击有限

次贷危机使得许多牵涉其中的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从而引发了很多诉讼案件。例如,由于银行核销和冲减一次贷损失使得盈利大幅减少,甚至一些按揭贷款机构为此破产,引起许多投资者集体上诉,控告企业管理层误导、错误披露或者其他失当行为。类似的诉讼案件还包括借款人诉讼房贷经纪公司、借款人诉投资银行、监管机构诉商业银行等。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7年,就发生了278起与次贷危机有关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许多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高管――董事责任险(D&O)和错误――遗漏责任险(E&O),在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人员受到行为失当的时负责诉讼案件的法律费用以及部分法律赔偿金的支付。诉讼案件的增多意味着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下的索赔数量将显著增加,从而影响责任险业务的盈利水平。有人预计相关的索赔费用将高达90亿美元。

尽管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肯定将随次贷诉讼案件的增加而有显著上升(许多财险公司的报表已有反映),但迄今为止,却并没有对责任险的市场供给产生大的冲击。根据最新的一份调查报告,截至2008年2月,在美国投保高管/董事责任险和错误/遗漏责任险虽然审查更加严格,但仍然可以购实到,并且这两个险种的费率和保单条款也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这种看似较为反常的现象其实背后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在经历了石棉索赔、911危机、飓风等重大巨灾事故后,美国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机制普遍大为增强。例如丘博保险公司(Chubb)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高了对高管/董事责任险的承保条件,甚至对一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银行和次级贷款经纪公司停止销售此类保险,并相应调整再保险结构,从而将责任险的风险暴露限定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由此,次贷危机虽然使得责任险的赔付率有所升高,但由于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提高了保险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市场供给的冲击自然最大程度地得到了缓解。

(三)债券保险市场受到全面冲击,并成为影响次贷危机蔓延的关键环节之一

次贷危机中受到最直接全面冲击的保险领域为债券保险市场。所谓债券保险(bond insurance))是指保险公司承诺在发行人违约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现代意义的债券保险1971年首先出现在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上,主要为各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提供担保。其后,债券保险公司出于扩展业务的需要,将营业范围从市政债券扩张到了各类高风险的资产担保证券。目前,美国50%左右的市政债券在发行时都有保险担保,相当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也购买了债券保险。据估计,受债券保险机构担保的债券规模高达2.4万亿美元。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次贷违约率的上升增加了债券保险公司的亏损,并使得信用评级机构下调了对这些保险公司的评级。如全球最大债券保险商MBIA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出现公司历史上最严重的单季亏损,AMBAC、FGIC等债券保险公司也未能保住原有的信用评级,由“AAA”降至“AA”,并存在被进一步调低评级的可能。

债券保险是债券发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增加债券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债券本身的信用等级;二是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对于次贷支持债券这样高风险的债券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大大增加了其安全性,因此,债券保险的存在对债券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债券保险实际上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为依托,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决定着其所担保债券的评级,因此高评级构成债券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一旦债券保险公司的财务评级普遍下调,必然导致其承保的债券评级普遍下调,不仅将会使得持有这些债券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将出现更大的资产损失,也会拖累那些本来风险较低的市政债券估值减少,给处于次贷危机中的债券市场带来更大压力。目前市政债券的2/3是由美国个人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共同基金的方式持有,总量高达1.6万亿,多数都有保险担保。如果债券保险公司失去了3A评级,投资者持有的市政债券价格就会下跌,原以为低风险的投资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此外,危机减少了债券保险的供给,会增加市政债券的发行成本,从而进一步影响政府对学校、公共设施的投资(事实上,许多新发行的市政债券因为缺乏保险担保,利率提高了几倍,影响了融资的使用效率)。正因为债券保险的极端重要性,那些资本充足率下降并不断受到降级威胁的债券保险公司成为影响次贷危机蔓延的关键环节之一,引起了美国各界广泛的关注。

二、政府和监管机构采取的救助方案

随着次贷危机不断加重,美联储先后采取了降息、向金融机构注资等多种救助措施。在保险领域,由于无论是次贷相关投资的风险暴露还是职业责任险的赔付率上升都属于对市场的局部冲击,惟有债券保险不仅自身受到了

全面冲击,还直接影响到了债券市场的安危,因此,救助方案主要针对债券保险市场进行。这些救助方案有的来自政府(主要是债券保险公司最集中的纽约州政府),有的来自保险监管机构。

(一)帮助困难的公司补充资本,加快新公司的审批

补充资本有助于遭遇困难的债券保险公司稳定或者提高信用级别,而新设立的实力雄厚的债券保险公司有助于提高市场供给,确保债券发行的顺利。本着这一思想,一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积极与银行、私人股权基金以及一些亿万富翁接触,希望能对债券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快速批准MBIA公司的融资计划;另二方面,加快新公司的审批,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如快速批准巴菲特在纽约新成立一家债券保险公司,巴菲特已向最大3家债券保险商AMBAC、MBIA、FGIC提出愿为它们承保的市政债券提供再保险,但不包括其他复杂的高风险金融工具。

(二)拆分债券保险公司。将市政债券与高风险的资产支持证券隔离

政府救助债券保险市场的首要原则是要确保市政债券市场的安全。因为市政债券本身的偿债能力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只是受到次贷支持债券的拖累而造成了估值下降和新融资的困难。换句话说,债券保险公司评级的下降主要是因为其承保的高风险次贷支持债券,而不是因为其承保的市政债券。有鉴于此,无论政府、监管机构还是遭遇困境的保险公司本身,都在考虑将债券保险公司拆分成两部分,一个接管所有的市政债券保险业务,一个负责高风险的资产支持证券保险业务。将低风险与高风险业务有效隔离,有助于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修改债券保险的监管规则

以往,债券保险公司与其他普通的保险公司一样,由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监管手段也与普通保险公司类似。然而事实上,债券保险公司并不是普通的保险公司,它主要承担着信用风险的保险,需要特殊的、更加严格的监管。许多人将债券保险市场的风波归咎于现有保险监管的不够充分和不够严格是有一定道理的。为此,以纽约州为首,各州的保险监督协会正在积极酝酿修改债券保险的监管规则,以提高监管效率,并防止债券保险公司不恰当地承担风险。拟修改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1 重新定义债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2 提高债券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3 加强对债券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监管。此外,还有人建议将债券保险公司交由联邦监管,并且建立类似存款保险制度那样的债券保险担保制度。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始终坚持保险投资的稳健性原则

从保险的业务特点来说,投资的安全比投资的收益更为重要。大多数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例如对某一类资产设定具体的投资比例、对高风险投资施加很高的风险资本要求等。美国多数保险公司之所以免于受到次贷严重冲击,与坚持投资的安全原则密不可分。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日益拓宽的背景下,无论是保险公司制定自身投资策略还是监管机构制定相应投资法规,都应该以稳健投资为首要坚持原则,将投资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投资活动的可持续顺畅发展。

(二)强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随着保险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环境日趋复杂,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意义变得越来越重大。只有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才能顺利应对意外事件的冲击,减少行业发展不必要的波动。次贷危机之所以对美国职业责任险市场的冲击较小,充分说明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相反,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应该向美国学习,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深度,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强化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在制定各类监管法规和实施现场、非现场检查时,也应该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列为重点的要素。

(三)建立反应灵活、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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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健康保险 补偿原则 定额给付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起步较晚,结合实际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康保险实行补偿制和给付制相结合的原则,还是完全的定额给付制是这个问题的焦点,笔者认为,健康保险拟全部适用定额给付,将更有利于其又好又快地发展。

1. 健康保险现行条款在实践中引发的赔付争议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费用支出急剧地攀升,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增加。然而,就在健康保险迅速发展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一些不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因素逐渐地显露出来。一些健康保险诉讼案例,值得关注。

案例一: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可以兼得 盛全公司为本单位229名职工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2万元、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每人1万元的险种。保险期间内,员工陈大志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定为七级伤残。在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工伤医疗费7932.9元及伤残补助金。随后,陈大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赔。之后,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大志保险金12900元。

案例二:第三者的补偿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骑自行车过公路的周某与陈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周某受伤,此事故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在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周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赔案材料。保险公司不予受理,随后,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

类似上述案例还有很多。归根结底是现行法规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这些诉讼案件。这些冲突、争议严重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如果不能尽早尽快地解决这个问题,会影响健康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所以,我们需要研究健康保险的赔偿原则,即补偿制与给付制的关系 。

2. 在发展健康保险中实行定额给付更适应我国国情

2.1损失补偿与定额给付的关系

“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于财产保险理赔。一方面,必须以“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制度”和“物上代位权制度(委付制度)”为基础;另一方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为前提,这在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定额给付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给付。一方面,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实际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投保人通常依据其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其缴纳保费的经济能力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二者是适用两个领域的互不相干的原则。但是,健康保险恰适用这两项原则,并成为相辅相成的关系。

2.2在我国健康保险将补偿与给付原则结合使用,不便操作,难取信于民

根据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商业健康保险可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实践中,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健康保险产品主要有定额给付型、费用补偿型两类。定额给付型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从形式上看是人身保险,但其保险标的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而支出的费用支出即财产,因而属于财产保险性质。然而,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一经患有责任中约定的疾病,经过专科医生的诊断,不必治疗即可获得约定的保险赔付,因此,可以看到医疗保险既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又有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但是,在理赔实践中,保险人认为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和重复赔偿,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面对这种保险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导致对健康保险理赔的混乱和不统一。保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想法不赔付或少赔付,因此,难以取得被保险人的信任。

3. 实行全部的给付原则能促进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

3.1健康保险适用全部的定额给付原则是历史发展的要求

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92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定,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005年国内第一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开业。截止到2012年我国有5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巨大需求的吸引,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数目还在增加。

在这种多家经营的激烈竞争局势下,健康保险已经以独立的保险形式而存在。如果健康保险不调整赔付原则,那些享有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的人就会质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谁不会算账呢?人们都知道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医疗的损失不仅仅是住院医疗费,还有事业损失、学业损失、拖累亲人的损失等费用。享有社会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的人虽缴纳了与其他人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深感有失公平。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健康保险实行全部的定额给付原则,将有利于其业绩的增长。实行全部的定额给付原则是适应我国国情的有益选择。

3.2健康保险实行全部的定额给付原则的积极作用

3.2.1体现公平原则。商业健康保险体现“个人公平”原则。投保人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投保健康保险,缴纳保险费,多缴多保。体现着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调动投保人的积极性。

3.2.2控制医疗费用。我国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这种“买单式健康保险”,刺激医疗机构多提供服务,造成保险公司的风险难以控制。如果保险公司在对医疗机构做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后,可设计适应当地特色的平均定额给付方式。这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付费方式,有效地控制了医疗费用,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风险,控制经营成本和医疗费用。

3.2.3减少法律纠纷。保险法律对健康保险的赔付规范不明确,导致保险纠纷与争议时有发生,给法院判案带来很多麻烦。在笔者关注的案例中,法院均是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这些案件在法院受审后,均得到了令人满意的答复。本文列举案例适用法律恰当,这不仅对以后的判决意义十分重要而且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也为我们指明了经营的方略。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中国保险报.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OL].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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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工作总结,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1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的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的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2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3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 件。2010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 协助执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 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 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 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 。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5:现已终审。 本案明年重点申诉

D:四川力量案件,

1:证据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询档案

3:配合相关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执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执行

6 : 北京执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点 执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兴建筑总公司催款

2:对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经完毕

三:吴中华案件

1:判决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沧州、泊头 执行

3: 催款人员积极催讨。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执行

2 转回北京执行 现已经中止执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兴法院执行工作(多次配合沟通)

2;唐山查询发现证据。

3;现已经裁定施工方不许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过工作已经收款。

七:沈阳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并以开庭 现没有结果。

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诉讼 ,历经开庭 查封 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九:沈阳兴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历经开庭 ,查封 ,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大连市金州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历经 因为主体问题现已经撤诉。

十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七、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八、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飞速发展,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及法务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2)根据授权范围,加强对下级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和援助。凡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们将积极提供援助,进行案情分析、取证、公关等工作。

篇6

一个月前,石刚收到了商标评审委下发的证据再交换通知书,才得知撤销直通车商标的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 2328.HK),于2013年4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直通车案件的补充理由及证据。

石刚的律师、北京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若剑律师分析称,这说明很有可能是商标评审委对“直通车”商标撤销案有了初步的结论,因此申请人人保财险才再次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但被申请人石刚至今并未收到商标评审委的任何书面结论。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了人保财险的律师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伟,徐律师称,人保财险关于直通车商标案件由于涉及多个法律程序,目前距结果出来尚待时日,至于详细情况,徐律师称未经客户许可,不得泄露案件进展情况。

这起涉案数额超千亿元的商标争夺战已历时一年。和君创业资讯集团首席合伙人李肃曾表示,这起案件堪称是“IPAD侵权事件国内版”。

踏上维权之路

2011年,石刚发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使用“直通车”商标,石刚便对其提出要求:“‘直通车’早已被我注册为商标,请撤掉已被当作品牌宣传的‘直通车’文字。但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并未予以理会。”

随后,石刚经过调查发现:人保财险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以“直通车”为服务品牌的财产保险业务,甚至有一款商业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名称就叫“直通车”。

2012年2月28日,石刚向人保财险发律师函以期尽快得到协商解决。人保财险未予理会,3月15日,石刚请公证处人员在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做事实公证,3月19日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人保财险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2012年3月30日前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和“商标异议”;2012年3月至6月间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遭驳回,不服裁定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

2012年9月,石刚的诉讼最终还是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10月再次开庭,但至今悬而未决。

人保财险提出撤销“直通车”商标的理由源于商标局的规定,即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就可以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人保财险在收到诉讼之后,就提交了撤销的申请。一名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解释道,如果商标被撤掉了,人保财险也就不存在侵权了,这属于诉讼上的技巧。

记者从国家商标局备案信息中获悉,“直通车”商标注册号为4207334,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几乎包括保险所有业务范围。商标申请成功后,“直通车”商标在大连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在使用。石刚先后将“直通车”商标授权许可给大连合盟保险有限公司、大连亮点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九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等相关经营。

到底谁存在恶意

2013年4月1日,商标评审委向直通车撤销商标申请人人保财险发出了证据交换通知书。商标评审委称,申请人提出上述商标评审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通知。

4月23日,人保财险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直通车案件的补充理由及证据。人保财险称,根据《保险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被申请人石刚明显不具备从事保险行业的资格和许可,其于36类上注册“直通车”行为有恶意抢注的嫌疑。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及相关证据亦明显可以获知,其恶意抢注“直通车”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巨额赔偿。

石刚在质证答辩意见中辩称,他从事保险行业工作二十余年,不仅本身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两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至今有效,而且在2003年成立的由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大连兴泰保险有限公司具备有中国保监会核准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他具备保险行业的资格和许可,不存在恶意抢注和索赔的行为。

根据石刚提交的证据显示,人保财险公司所属部门在2007年5月18日将“人保财险直通车车险管家”以图形加文字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6057025,注册申请未被审核通过,在1年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被审核通过的申请号为6057025注册申请商标中去掉“直通车”三个字并略作改动后,于2008年11月12日在36大类、3601群组提交申请号为7052545\7052694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成功。

石刚认为,人保财险公司早在2008年11月12日前就已知晓保险条款特殊命名需商标注册,就已知晓在36大类3601群组中“直通车”商标已被注册,可是人保财险公司还以商标性质使用至今,这种无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

人保财险称,早在2004年前已经开始使用“直通车”商标并用于业务宣传上,石刚因当时与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应当知晓“直通车“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情况。同时,石刚无视2002年《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于2004年8月抢先以个人名义在保险业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直通车”商标是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现行保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因此该商标应被撤销。

人保财险认为,通过该诉讼案件可以明显看出,被申请人石刚的个人注册行为不是为了合法使用商标,而是为了获得巨额赔偿,其注册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

阻碍人保集团上市

人保财险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作为人保财险母公司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人保集团”01339.HK)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交易所整体上市。在此之前,石刚及九星公司借人保集团在香港上市聆讯之前的时机,通过召开新闻会方式恶意炒作诉讼案,是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其实质用意就是引起社会各界的非正常关注,进而达到恶意索赔的目的。

石刚的直通车商标侵权诉讼还曾被人保财险认为影响了人保集团在H股的上市进程,但“直通车”商标是否要撤销至今还没有结果,而石刚诉人保财险侵权的民事诉讼也未作出判决。2012年12月7日,人保集团已在香港H股上市。

人保财险认为,由于石刚及九星公司的和恶意炒作,香港联交所多次要求人保集团对此案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人保集团的上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会对人保集团下一步在上海交易所的上市造成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人保集团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全国下辖数以千计的分支机构,且该公司已经在香港上市。人保财险公司在其业务领域商标性地使用“直通车”注册商标,尤其是“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经中国保监会批复后,人保公司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量的宣传活动,并迅速占领了各地市场。

石刚对“直通车”注册商标的使用空间受到严重侵害或侵占,其拓展市场发展的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抑制,扼杀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其合法权益被粗暴践踏;因此,商标权人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的经济功能无法实现。

篇7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律顾问的努力下,判决我公司商业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仅这一个案子,就为公司挽回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嵊州照相馆失窃案,原告诉讼请求8万元。我上网查询了照相器材的价格,结合承保情况,在法官的支持下,迫使原告答应了3万余元的调解方案。

诸暨吕建云保险合同纠纷案,争议标的4万元左右,由于我公司承保时吕建云的车辆就已经过了年检时限,我公司尽管已尽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但是不能改变我们承保不可保风险的事实。本案仍在调解中,为了减少损失,我们将以5千到1万的金额争取调解。

温州胡荣会案,贵州人胡荣会在交通事故后重伤一级伤残。该案一审由公司法务人员参与,一审判决中包含了56万元的护理费和23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法律顾问了解到胡荣会死亡的事实后,要求温州公司上诉,但是因为法务人员超期没有缴纳上诉费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后来在温州公司的要求下,法律顾问亲赴贵州,取得了案件再审需要的关键性证据。本案面临执行,我们即将申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诉讼环境对保险公司并不有利。法官、仲裁员从弱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一般都会倾向于被害人或者被保险人。比如杭州营业部王琪人身保险争议案,争议焦点是非医保用药应不应该理赔的问题,我公司一审二审都遭遇了败诉。但是本法律顾问准备为公司免费打再审官司,希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讨个说法。

三、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建议书,指导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就环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该案法律顾问是人,因为争议起源于机构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统保协议,本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建议书,要求分公司严查类似协议。

(二)就湖州王梓勤劳动争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案由其他人处理的,到本法律顾问处已到赔偿判决生效阶段。该案与王梓勤截留保险费案件相关联。本法律顾问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湖州公司的配合下,得到了湖州法院的谅解,本案至今未被执行。

(三)就绍兴尉杏芳劳动争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还为公司人事部门草拟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通知等法律文书。

(四)妥善处理了杜亦东劳动争议案,劝说并迫使杜亦东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由于杜亦东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业务资源,于是经过多次协商,起草了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协助谈判,最终和杜签订了协议。

(五)从丰富的应诉经验出发,给公司承保部门提出约定争议处理途径的法律建议。由于浙江杭州地区的法院对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强险都不分项处理,而杭州仲裁委在处理时就会考虑这一点。于是建议杭州地区的争议处理约定仲裁。而由于仲裁委的整体管理不如法院规范,那么建议杭州以外的机构的保险单上,约定法院诉讼作为争议处理途径。

(六)积极联系中国青年报记者,为山东潍坊法院违法执行案件讨说法。温州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把侵权人和温州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审温州公司缺席被判决承担6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不服温州公司提出了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但是在等待上诉开庭阶段,却等来了一审法院的执行法官,不仅执行了6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而且执行走了16万元的罚金。在分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向本顾问反映了这情况后,我十分重视,多方联系了中国青年报的主任记者,请他们介入采访。目前中国青年报的采访审查流程已经走完,本顾问也在准备前往了解情况的阶段。相信通过努力,事情会有良好进展。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审核理赔单证,加强培训,提供咨询,继续出谋划策。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理赔服务工作,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发诉讼风险。在分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车险管理部的要求下,本法律顾问对公司理赔单证逐单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依法对其进行规范。

保险业务不仅具备经济属性,更具备法律属性。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应该在保险法的框架内进行。在新保险法实施后,本法律顾问及时向分公司提交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同时与分公司各有关专业讨论研究,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有关准备工作。

为了使公司适应新的保险法,让理赔人员知道并熟悉新保险法,在富阳本法律顾问分两次对分公司下属各机构的理赔负责人和理赔人员进行了法律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用法律知识规范从业行为。

在平时工作中,本顾问并不因案件是否委托而作不同对待。比如在一起损失扩大案件中,尽管没有委托,公司法务询问处理思路,我把应诉技巧和对策悉数向他作了讲解。平时各机构理赔管理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也都会咨询,比如使用临时号牌驶出了规定区域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比如和法官沟通出现困难的时候,比如财产险理赔的比例问题,比如诉讼案件程序问题等等,我向来是耐心解答,认真辅导,出谋划策。

四、审核业务员管理合同和保险业务合同,以杜绝不合规风险

(一)审核了《业务员管理规定》和《业务员劳动合同》,并就一部分营销人员的合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 审核了永安临海支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并提出了审核意见。

五、 坐班顾问,参与业务谈判,协助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一年来,每周至少一次在分公司坐班,处理法律咨询和顾问事宜,从未中断。而且只要各部门有需求,本顾问都会安排时间帮助解决。

篇8

    某年10月20日,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自行车保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B公司销售的所有自行车都由B公司出资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及宣传资料,并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知识的指导;B公司在向保险公司领取单证时,应一次性付清需保单的保险费,并在保单销后,及时将副本归还保险公司;手续费为保费的10%;自行车条款按照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在B公司销售自行车的过程中,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应负责挽回影响合损失。保单期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B公司分几次向保险公司付款并领取保险单,并在销完保单后将副本交还保险公司。期间,B公司在报刊上推出“买车送保险”广告。消费者购车之后,由B公司在保险公司保单上填写车牌号、钢印号、保险期限等。

    次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4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发文规定了保险兼业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B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保险公司级书面通知B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而B公司因消费者要求履行“买车送保险”的承诺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诉讼案件。

    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然后将保单赠送给购自行车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以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B公司实际上是投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自行车保险协议》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名称,还是从对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得由被保险人取消委托而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自行车保险协议》是一份委托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及B公司不具备兼业人资格的事实,认为《自行车保险协议》因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关系,由于B公司不具备兼业保险人的资格,《自行车保险协议》无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恢复原状,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复,故判决《自行车保险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是投保人而《自行车保险协议》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对《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片面理解。

    1.B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实际上是为真正的投保人-购车的消费者垫付保险费,而非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B公司承诺“买车送保险”是以垫付保险费的形式让利于消费者,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2.B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种自行车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已售出的自行车,而不是B公司库存的或待售的自行车;对于已售出的自行车,B公司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也无其他债权,即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中购车的消费者却具备了这一条件。

    3.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委托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从名称上看,该协议明确称为“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不具备《保险法》第19条对保险合同内容要求的规定,相反该协议规定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而且规定了保险公司对B公司应提供保险业务知识指导,以及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等,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内容均表明B公司符合《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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