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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对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价格评估是房地产事业中的中介行业,在房地产的交易、保险、抵押、税收等各个方面有这种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土地使用制度与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也需要转变自身管理模式,朝向房地产金融事业方面发展,并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就从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基本概念切入,着重探讨造成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原因,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希望能够对广大同行起到借鉴与参考的作用。
关键词:
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管理;交易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断提速,这意味着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覆盖的业务范畴进一步扩大,已经从传统的房地产交易、保险、抵押、税收扩展至房地产交换等。房地产评估作为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不仅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还需要有着足够的经验作为依托。因为大部分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是在理论范畴内并与评估人员的经验相契合的。在大量的经济行为内,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也会存在其相应的风险性。尤其是在现阶段房地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被转嫁的情况极为普遍,这无疑影响了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
1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
风险国外学者A•H•威雷特认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基于此可以看出,这种不确定性的损失就是风险的核心所在。抵押房地产价格风险评估,指在抵押房地产评估活动中,因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或者是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偏差,并且对于使用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进而对于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经济、剩余方面损失的客观可能性。因为外部因素影响,或者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自身问题导致评估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都会产生一系列的房地产评估风险。因此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而言,需要做好事前准备工作,以尽可能的规避潜在风险。保证在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诸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本条件完备与否、基本条件与评估独立性与客观性方面的影响程度等。
2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因素
2.1信息不对称
信息作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对于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如果有意委托人与人的信息不对成,会造成极大的房地产评估风险。作为信息优势方,与委托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委托人方在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方面存在巨大的风险。委托方聘请的人在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过从主观角度来看,委托人对于人的主观业务能力监控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果人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委托人也无法准确的判定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另外信息不对称之下的委托关系,对于委托人而言也存在极大的风险。
2.2交易费用影响
在交易的过程中,降低交易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了达到交易目标,需要从外部交易费用着手,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交易风险。另外在降低这部分费用支出的时候,需要重视交易动机的转变,必须将交易的临时性与随机性方面转向为长期性。如果客户对于抵押房地产评估的主要业务范畴与内容不甚了解,那么在其寻找评估机构的时候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诸如咨询费用、谈判费用等。在评估的过程中,客户能够通过提供抵押贷款方的银行中获得评估机构相关信息,诸如名单、资料、联系方式等,然后客户自身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不必要的外部交易费用支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固定的评估机构生成的报告产生交易行为,无法细致的对问题进行全面考察与审核。虽然降低了信息费用,但是信息不对成的情况却更为严重。
2.3评估机构的利己主义动机
对于评估行业而言,其特性是低投入背景下带来的高回报。那么基于此,评估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在此阶段评估机构对于业务而言大多都会接受。但是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对于部分虚假产权的文件骗贷情况较为普遍。
3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管理对策
3.1协调信息不对称
可以考虑通过识别信号的方式预防逆向选择。评估机构需要建立正确的风险意识,然后不断的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保证提交的评估报告质量可靠。这样才能够树立自身形象,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建立良性循环。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评估风险,评估机构也可以根据客户提供的财务状况等一系列数据信息真实度进行考量。这样便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评估风险问题。
3.2交易费用的控制
在控制交易费用方面,可以选择项目投保的方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风险。但是需要注意尽量选择范围较广的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评估风险。随之而来的费用增加也是必然的,做好合理的区分是关键。另外也可以通过与其它评估机构建立合作管理,分摊评估风险,不过这种方式影响费用的因素与时间、合作方式有关。
3.3改变评估收费方式
由于目前高估现象的频繁出现,改变评估方式对于降低评估风险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评估方式的改变需要从政府指导价着手,也可以考虑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不过需要注意的事必须保证在收费标准以上。为了杜绝因评估人员自身主观因素引起的不公正评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与激励体系,监督权由客户与机构领导部门保有,定期进行检查与分析。另外加强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制度的建立,对评估人员的利己行为进行惩处,才能够保证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可控性。
参考文献:
[1]肖艳.我国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及风险管理[D].重庆大学,2001.
[2]石薇.我国房地产抵押评估的风险管理[D].天津大学,2012.
[3]丁盼盼.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分析与防范[D].长安大学,2014.
针对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多少,首先要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是否有相关约定,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怎么计算,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现状;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但是2008年在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迎来了房地产整体行业的“寒冬”,使“中国房地产泡沫”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房地产市场现状
1、房价过高
近几年,房地产的需求一直处于旺盛状态。特别是有很多人把房产作为投资项目,进行投机买卖,房产价格一直处于相对高位,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和深圳,一百平米的高层住宅综合所有成本,约 15 万到 30 万人民币。二线城市约 13 万到22万。三线城市,约12万到18万。而国内工薪阶层购一套房的费用多是年工资的10-20倍。 像这样的情况,如果不给予调控,广大居民的住房困难就难以解决。
2、土地资源不足
土地资源不足,严重制约着房地产开发的步伐。近年来,城区周边的土地供应量越来越少,价格也越来越高,为此,房地产企业要求政府部门有计划地统一规划,连片征用和规模开发房地产建设所需的土地资源,以解决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城市规划滞后,从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来看,中心城市及县城区、 中心镇建设规划都滞后,给房地产开发带来一定的影响,私房乱建现象也影响着房地产小区规模建设。
3、土地的供应不规范
在过去20几年的房地产发展中,土地供应很不合理。 政府将土地以很低的价格划拨给房地产商,使得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所占成本极低,有些得到了大量的便宜土地,房地产商得以快速暴富。与此相反的是,有些没有路子和关系的房地产商,拿不到一手划拨地,就必须去买别人倒卖的二手地、 三手地,这就造成有些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所占成本过高,甚至超过国际上公认的土地价占房产价20%的比例。 这样既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易出现腐败行为。
4、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然而,正因为目前各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才使得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监管合力的缺失一方面造成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大量个体经营户难以纳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监管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未备案、超范围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难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清出市场。因而,针对这种多头管理难以拧成一股力的现状,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这样才能综合有效地监管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
5、法律监督主要方式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监管主要采取的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内部既有的管理规则,法律监管体制属于房地产业监管他律。相比之下,现阶段国内房地产市场监督较为有效的方式是他律形式的法律监管。而法律监管的主要方式是部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其中部门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为主体,宏观上规定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发展方向和原则,而直接发挥法律监管职能的是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种形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及时做出反应,其缺点在于法律监督的力度仍有不足,对于违反市场发展规律的行为缺少有力的制约措施,这些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六条”和2013年颁布的“国五条”等为主要代表。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措施分析
1、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消费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为营造基础,房地产交易行为只有法制化,才能规范化、秩序化。具体地说,一是要完善土地管理和开发制度,制止土地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刹住靠炒买炒卖土地谋取私利的歪风,防止地价猛涨波及住宅价格,同时为优惠、照顾普通住宅建设的土地政策制定法律依据。二是统一修订有关房地产税费的规定,明确各类房产从前期开发、建筑、验收到转让的税金和收费,杜绝巧立名目乱收税费的行为,减轻投资者负担。三是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合理控制房地产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是要严格制定住宅区和住房的质量标准和检验的制度,制止建设中的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建造者和购房者的利益。
2、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税制改革攻坚阶段,房地产评估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没有一只房地产税评估专业化队伍,所以,应该借鉴国外房地产评估的先进经验,建立起我国房地产评估体系,尽快制定我国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加快房地产评估专业化队伍建设,对评估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实行评估师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评估师的信誉档案,建立起房地产评估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同时,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计算机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评估工作中来,以增强房地产评估力量。
3、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
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到开发完成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仅凭开发商自身的资金流量显然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需求,他们需要从各个方面来筹措资金,其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就成为了最重要的手段。在房地产市场景气的时候,金融机构也乐于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这些贷款会成为金融机构的优质资源,但是一旦出现房价的下跌和市场的低迷,金融机构的大量贷款往往就会面临回收困难,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这一方面使金融机构面临极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开发商从金融机构贷款就会变得困难,造成建设项目无法保证按时完成,购房者无法按时收房,房地产供给出现问题,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开发商的还款计划和还款能力。这样一来,很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金融机构担心贷款安全不愿放贷,开发商又因为没有资金支持,项目无法完成从而难以按时还贷,最终的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和开发商都陷入困境。因为房地产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往往占金融机构贷款的很大比重,一旦房地产金融出现问题,就很难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4、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
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是指为了达到某种调控目标所使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调控目标确立之后,政府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政策手段的选择。因此,应该对市场进行区分,以发挥手段的配合运用的综合效果。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打击虚构价格、哄抬房价、炒作销售的行为。要建立房地产重点监控区,把房地产市场最容易涨价的地区设为重点监控区,加大对境内外炒房资金流动的监测。要完善房价统计体系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准确的房价统计信息,引导市场行为。要考虑取消费地产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
结语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是建立在一定的目标定位基础之上的,这些目标包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和维持合理的房价区间等。根据这些监管目标提出了房地产市场有效监管的建议,希望能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许经勇,当前房地产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1).
一、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拆迁规模过大,被拆迁项目集中,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上涨较快,而被拆迁居民大多数为收入较低的家庭,导致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需求猛增。与此比较,城市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明显不足,供需矛盾激化使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矛盾更加突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拆迁纠纷的焦点。
一是估价方法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考虑到部分城市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有些省份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基准价格+修正”的估价方法。但在实践中,基准价格并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二是估价机构缺乏独立性,正常估价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城市政府为了降低补偿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
三是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有的城市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做评估。
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在拆迁时按违章建筑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权属证书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事实上,无权属证书房屋并不等于违章房屋。
二是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住宅用房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城市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个人广开就业门路,大量临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各种税费。但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拆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的市场价相差甚远,被拆迁人意见很大。另外,一些被拆迁人在上访时反映,曾多次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主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无人受理。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
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由于《土地管理法》及《条例》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于不同的政策。现行的《条例》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土地征用条例。这就造成了同一项目或相近地块,由于土地级差和级别交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房屋有无证照等原因,适用于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群众所获补偿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方能相差数倍,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多年后,房屋拆迁仍执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现象。因此,集体土地房屋归纳起来就是“两种性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两个政策(征用、拆迁),两个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两个许可证(征用、拆迁)”的问题。
二、关于目前拆迁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
(一)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
1、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拆迁量大而集中的地区,政府应当适当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有条件的地区,拆迁可针对经济困难的拆迁户直接购买该区域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置换。
2、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争取做到高速公路拆迁房屋有备案、有预案。
3、加强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旧城拆迁改造的科学性。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稳定性。城市旧城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应当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根据城市经济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的时序,原则上经依法批准建设且竣工验收后未满10年的商品住宅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征得广大群众支持。另外,对新房拆迁,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规范拆迁评估,实现评估市场化
1、规范评估项目承接制度,实行投票制或抽签制,从源头上遏制拆迁人利用项目操纵估价。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必须由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指定或由拆迁人决定的,而应有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应设置障碍,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等。
2、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住宅房屋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对非住宅的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结合成本法与收益法,按照其性质与用途分类后,进行市场化评估。对于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的地区,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制定,要依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出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二是基准价格的制定要公开、透明,建议采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普通居民和土地、房屋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听证会方式;三是基准价格要定期修订,房价变化较快的地区可半年修订一次,一般地区应每年修订一次。
3、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与房地产评估市场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监控。如对经专家认定误评、错评报告数量达全年评估总量一定比例(如10%)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资质,规定此后不得从事评估业务;三是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撤销其注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证照不全房屋的补偿问题,应采取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针对被拆迁居民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无证照房屋中的特定情况,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从实施社会帮助,本着有利于解决特殊群体住房问题的角度考虑,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民事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给予认定。另外,为了在拆迁中做到准确界定违章建筑,将违章建筑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照房屋区分开,可以在拆迁程序中增加房屋鉴定环节,对有争议的房屋通过鉴定确认其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与违规。
2、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使用性质,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现实的精神制定具体细则,例如可参照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是否连续经营一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房屋使用性质。
事实上,解决“住改非”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提前把关,不能将问题留在房屋拆迁时进行。当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房屋使用性质已经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但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划部门应敦促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四)尽快出台国家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关键词 房地产;物业税
一、我国目前房产税制的缺陷
我国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92417 家。 房地产投资高速增长从1991年到2007年,房地产投资总量增长了75倍,年增长率达到31.1%,相当于同期GDP年增长率15.7%的2倍。住宅商品化程度大大提高。 而作为与房地产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我国房地产税制,与高速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相比,则显得缺陷重重:
1.税种繁杂,税种设计不合理,计税依据交叉重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现行税制涉及房地产的12个税种中,存在征税税基重复或同一税基设两个税种等情况。印花税和契税之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之间,都存在税基重叠、重复征税的问题。比如,建筑企业购进的材料、设备要缴增值税,但是在销售建筑物的时候又要缴营业税,缴营业税的时候购进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建筑企业、房地产商就要承担两道流转税,税负沉重;又如一项租金收入,既要征房产税,又要征营业税,如果是外资企业的话,18%的房产税加上5%的营业税,税率高达23%,这在全世界都是十分罕见的。重复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契税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完全一致。明显有重复征税之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明显过高,最高边际税率达60%,这不但抑制土地炒买行为,也阻碍了房地产的正常流通。房屋出租业的税收负担也明显偏重,税收负担率达7.3%-14.57%。
2.各阶段税负不均
从计税环节来看,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设置了主要的税种,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非常少,且免税范围极大。这种典型的窄税基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状况,也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势必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整个市场价格的上扬。另一方面,对土地的保有税负过低,使得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仍然近似无偿地被持有着,而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却要因其流转和交易而承受过高的税负,这阻碍了土地有偿使用市场的建立与健全。
3.课税范围不统一,且存在多种计税依据,造成了税负不公和形成课税盲区
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客观上造成了课税区和非课税区,既限制了土地税对土地使用的调节,又造成了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耕地占用税只对占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却没有向涉及其他农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漏征明显,这明显不符合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又如,房产税是依据房屋的原值计税,而国际上通用的则是评估值,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产的原值与评估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造成税收大量流失。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房产税存在着从价、从量、从租计征等多种计税依据,必然造成执行中“从低”计征与“从高”计征并存,很易造成税负不均。
4.内外税制的不统一
如,同是对房产保有和使用课税,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国人,而对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则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外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较内资企业明显偏低,如对内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涉外企业则仅开征城市房产税,对地产不征税;对内资房地产企业计征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而对外企不予征缴;同样对内资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而对外企不予以征收。
5.费大于税
据建设部调查在各个城市中涉及房地产的规费有80至200项不等,其中有合理的收费,但大部分属乱收费的范畴,并且营业税、印花税也是这部分费用的组成部分,这都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美国房地产收费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5%,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我国则费大于税。以北京为例,房地产收费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30%,房地产税收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美国收费只有20项,主要是规划费、建筑管理费和某些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国现在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想收就立个名目;外国收费都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许可不得收费。
为了使我国房地产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有必要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政府应该开设物业税来取代目前不合理的一些税费项目。
二、物业税的由来和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借鉴
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即对拥有房屋(不动产)的人在其持有期间按房屋的价值或带来的收益按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发达国家物业税是一个非常成熟的税种体系,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美国,房地产税制体系是对房地产的占有、处置、收益等环节征收的各类税种的总称。按照纳税环节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房地产取得税制、房地产转移税制和房地产保有税制三大部分。房地产取得税制是对取得房地产权属时签订的契约征收的税;房地产转移税制是指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移时,主要对房地产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或对房地产投资增值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继承或赠予等无偿转移行为时,一般要根据资产价值征收遗产税或赠予税;房地产保有税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合理调节房地产收益在政府和房屋或土地实际占有者之间的分配。
美国房地产税制相对简单,而且税收鼓励政策多,如为了刺激房地产业和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在税收上采取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目前,美国的住房达1.2亿套,三分之二的人拥有自己的住房。第二个特点是税基宽,税制简单且税率较低。美国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措施外,凡拥有或占有不动产者均要向政府缴纳房地产税,为房地产税收提供了稳定充足的物质基础。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为1%-3%。第三个特点是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设计的税种则相对较少,而且优惠措施较多,鼓励了个人购房。如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又如对各州发行的支持个人购房的抵押债券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较低利率发行,降低了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资金成本。另外美国政府重视对房地产保有阶段的征税,但是相应的优惠措施也较多,促进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活跃。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种类较多,但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可以减免州税、财产税等;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出租房屋的业主不仅可以从出租收入中扣除正常的开支、地方财产税和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而且还可在15年内对房屋加速提取折旧,抵消出租获得的收入,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出售自用住房收益的所得实行税收豁免。
三、我国房产税制改革的思路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应该调整现行房地产税,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房地产税种体系,在税负方面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真正降低住宅建设与经营中的税费负担 。但物业税的推行,由于牵涉的各方问题较多,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步实施。
1.清理收费
通过清理房地产业的乱收费现象,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严格取消;只保留一部分有偿的服务、经营性收费和少量必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益者付费”的原则征收;另外将属于地价的收费,将重归于地价中;此外,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将转化为税收,并将其征收环节向后推移,由目前的开发商在建设、交易环节承担改为由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保有的环节承担。
2.内外统一,实行内外房地产税制的并轨
将现行的城市房产税并入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及个人开征城建税、耕地占用税等,以实现房地产税制的内外统一,有效促进公平竞争。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对新、旧房屋考虑开征不同的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经营管理的企业和个人调整营业税和契税的税率;逐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评估机制。建立房地产专门的评税机构,确保评估价格的合理性;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统一、权威”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征管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借鉴国外做法,征收保有阶段的物业税
物业税的开征,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实施有所不同,目前有两种模式值得借鉴:一种是香港模式,香港的物业税是在每-个课税年度按照土地或楼宇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向在香港拥有土地或楼宇的、业主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和楼宇的业主。包括直接向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拥有人、终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有房地产的承押人,分期付款购买房产的人士,也包括管理业主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其物业税的纳税对象是非有限公司的土地、楼宇的租金。该租金为课税年度内业主实收的租金,包括承租人为使用有关土地或楼宇而交付给业主的代价。物业税目前的标准税率是15%。计税依据是楼宇的应征税值,即业主出租物业而实际收取的现金或报酬。而业主自用的房屋则可以获得豁免。另外一种是美国、加拿大模式,特点是物业税(不动产税)是地方税收,以房屋的平均值作为计税依据。如在加拿大多伦多,其纳税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所征不动产税税率分为自用和商用(如出租)两种,如是自用,则税率是3年内不动产平均值的0.5%。如:一套40万元的房子,按0.5%的税率计算,一年为2000元,平均到每个月不到200元。如是商用,则适用税率较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收入的需要,宜采用美加模式为宜。即对不动产的所有者征税,包括自用和商用,同时相应取消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也就是说,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6300975)。
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数额赔偿,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