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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6-0080-04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自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金融机构资不抵债退出市场的事件不断增加,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运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随意性。日益复杂、多样化的市场退出实际,呼唤有健全完善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相匹配,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法律化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问题金融机构就是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一个金融机构由健康状态向问题状态蜕变,是内因(金融机构自身的人成本和交易基础)和外因(市场失灵、金融监管失灵)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大量的市场资本,影响重大,问题金融机构安全有效退出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可或缺。
二、国外立法案例及其实践
(一)主要国家立法案例
1.美国。美国具有丰富的问题银行案例和长期的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美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制度。1933年以后,美国建立健全了《银行合并法》、《存款保险公司法》和《处置信托公司法》等多方面的法律,以保障金融机构的顺利退出,保护个人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008年9月,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正式签署《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这是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赋予FDIC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权力。1933年7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正式成立。FDIC是实现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核心机构,在全美境内为银行和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进一步强化了FDIC作为风险处置平台的作用。
2.欧盟国家。欧盟各成员国主要根据国内的金融法律和欧盟之相关规定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为。如在英国,北岩银行的倒闭以及次贷危机的蔓延,促使英国政府决定大力改革金融监管体系。2009年2月出台的《银行法案》其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处理机制(简称SRR),完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强化稳定金融目标。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部门的严重缺陷,欧盟委员积极推进G20多伦多峰会提倡的金融改革,正在致力于修改《资本要求指令》,计划于2010年完成并于2011年底前通过立法程序。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制定并建立一套规范、标准并能被各国所接受的有效银行监管原则和制度,其中就包括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内容。
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银行业监管资本的缺陷,BCBS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讨论,已经基本完成了以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巴塞尔Ⅲ),并于2010年11月公开了《BCBS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一提交G20的报告》。
(二)主要立法启示
1.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往往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各国金融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良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2.行政干预和金融机构主动性良性结合。由于金融市场的发达与完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往往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动性,恰如其分的考虑到启用金融市场的功能。同时,注重加强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通过制订完善详尽的法律,对金融监管机关在拯救问题金融机构和监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的权力、权力行使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规范。
3.建立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风险补偿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建立了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4.重视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与重组。当银行面临信用危机和倒闭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政府一般均选择先对问题机构加以救助,在救助无望的情况下才进入退出程序。即使在退出过程中,也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震荡。
(三)次贷危机中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措施及特点
次贷危机爆发导致全球大量机构破产倒闭,国际金融领域动荡,美国、欧洲、英国政府分别通过直接注资、购买股份、购买不良资产等方式救助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
1.从实施的目标和效果来看,应对金融危机时的机构接管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接管是政府对濒临破产或倒闭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缓兵之计,即不是要立即彻底拯救金融机构,也不让它即刻倒闭。(2)接管的直接和主要目标是对整个国家经济的救援,而并非对某个金融机构的救援。(3)接管能够迅速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危机和破产风险,并最大可能避免市场波动。
2.从并购重组的主导者来看,政府在金融危机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了重要作用,危机时却具有与正常市场不同的一些特点:(1)对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金等非直接方式对金融机构的救助。(2)并购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原有股东的利益。
3.从救助模式和实施目标来看,金融危机下的破产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是一种金融危机下的事先破产模式。(2)直接目标是最大化减少资产损失,最小化债权人的危机成本。(3)是金融危机下对资产规模较小、对金融体系影响有限的金融机构所采取维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三、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风险逐渐叠加,问题金融机构逐渐退出市场。近年来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逐步走入规范化,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商业银行法》第64
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证券法》第153条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规定。托管是近年来我国处理问题证券公司中最常用的手段,虽然2005年《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了对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进行托管的定义。但关于托管具体的法律性质、受托公司的条件,各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等,我国法律目前仍未有明晰的界定。另外,我国法律也针对停业整顿、重组、并购做出了相关规定,金融市场上中也存在着大量实践。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海南发展银行行政关闭后,撤销这种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走入了我国的金融市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证券法》第211条、第219条,《保险法》第86条都对撤销的适用条件、撤销主体及撤销后的清算做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的金融机构走市场化的破产之路,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立法还是十分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新《破产法》、《公司法》等也涉及了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但是其仍然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数量有限、内容单薄、可操作性也亟待完善。
(二)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缺陷
我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摸索,虽然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时低效率、高成本的现状也折射出我国现行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缺陷。
1.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协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和分散,相互抵触和法律真空的情形并存。主要表现在:
(1)现有立法规范特别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未能对撤销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存在较多的漏洞和空白点,法律适用性差。
(2)缺乏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项法律。《企业破产法》未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依然适用过去那些散布在不同部门、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3)同法律法规之间适用条件极不统一,冲突明显,导致适法困难。如银行破产原因方面,内外资银行的破产原因不统一,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破产原因不统一。
2.处置成本分摊机制不健全,援助资金单一且具有“准财政补贴”性质。
如何分摊被救助机构的损失,我国法律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目前,解决兑付储蓄存款等个人债权所需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来自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所提供的救助资金,另一方面来自地方政府从人民银行的借款。从金融实践看,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善等制度问题,客观上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央银行救再贷款是在国家财力有限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由中央银行独立承担了救助资金,具有“准财政补贴”性质。
3.行政干预过度,救助成本过高。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行政行为缺乏规制,金融市场主体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市场退出效率低下。
四、完善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
完善和发展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最根本的是要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目前需要迫切建立和完善有问题机构市场退出的配套法律法规。
(一)完善金融机构撤销法律制度
1.尽可能减少监管机构在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被撤销金融机构权益的保障措施。首先应当细化金融机构撤销的启动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保证撤销程序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其次应赋予金融机构明确的抗辩权,保障其市场地位不会受到随意侵害。此外,强化监管机构失职、等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相统一。
2.完善托管制度,更好实现撤销目的。首先应将托管定性定位为民事委托关系,二者关系的确立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应明确托管机构应享有具体权利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建立有偿托管机制,促进托管行为的合法有序开展。
3.明确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措施。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告清算的进展及资产处置状况,防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妨害清算以及清算组成员。
(二)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1.构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不管是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诸多特殊事项,还是银行监管部门的职权定位,都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鉴于法律立法程序的复杂以及我国建立金融业破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当前以行政法规形式建立相关制度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2.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目标。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其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其二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规范破产启动条件。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破产原因在立法体例上可采用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并举,甚至可以确立量化标准,方便实践操作;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一律适用同一破产原因,不要人为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最后,应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自身及债权人同时列为破产申请人。
4.科学规范个人债权清偿制度。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中对个人债权的保护应区别对待:一是对于存款类个人债权通过建立存款保险等保障制度来对个人债权实行保护;二是对于人寿类保险和证券委托及投资基金等有委托性质的,采用转移办法。
(三)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起金融恐慌,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稳定运行。各国的实践经验证明: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挤兑,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信心,使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1.遵循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2009年6月,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强调建立一个普适性强的存款保险框架,并特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具体设计,为各国推进存款保险改革提供了国际通行准则,我国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步伐,尽快建立一部明确的《存款保险条例》。
2.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存款保险模式,实现由隐性全额担保向显性限额担保平稳过渡。一是实行差别费率,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强制性普遍参与原则,避免逆向选择,防范道德风险;三是在存款保险功能作用方面,应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部分监管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中央银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3.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环境。我国应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环境。
(四)改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1.确立明确的救助规则。在我国制定一个明确的救助规则是必要的。其一,防止紧急贷款救助的滥用;其二,明确的规则可以减少贷款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其三,紧急救助的透明度维护公众信心。至于中央银行救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予以补救。
2.完善货币市场和公开市场操作,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手段的及时、灵活、有效的运用创造条件。同时建立和完善再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制度,保证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安全。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竞争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制度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措施,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某种意义上还处于“制度真空”的状态,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们应尽快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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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晓晶,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J].中国经济周刊,2005,(5).
关键词: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体制处在转轨的大环境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相关的个案实践在研究和探索中建立起最初的基本框架。但是在金融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非市场性因素会影响其正常的运行和发展,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对时展中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提出的新要求并没有清晰、深刻地认识和掌握,也就是说我国在对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问题上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对存款缺少相应的保障。在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尤其当市场退出时,需要我们认真去看待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无论是对存款人还是对公众的信心都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机构退出也没有任何相关的保护措施,如果发生金融恐慌,存款人难免会对金融机构产生疑虑,这样会影响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没有健全的处理金融机构危机的机制。相关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即危机机构的判断标准、对危机机构的处理方式以及对有问题机构等。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机构危机处理。因为如果要将危机机构关闭除了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成本以外,还会影响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的同时社会也需要承担相当大的成本和责任。也正是因为这样,各个国家的监管局都比较不赞成用这一方式解决问题。其中,面对金融机构危机时,美国选择的处理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三)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操作也并不规范。就当前的法律来说,虽然已经制定了一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题其法律规范依然并不全面。
(四)缺少懂得如何运作金融机构够市场退出问题的人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例如清理账务、法律事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十分需要懂得这方面问题的相关人才。就我国而言,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对其专业人才的需求都是十分大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基本原则
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是在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的政策下实施的,一方面是为了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更快速,使其对经济和金融制度所做的贡献提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一些金融机构因为出现不和谐的问题而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导致信用、经济甚至是社会危机,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以及经济的安全。总之,为了能够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顺利,最基本的原则是一定要遵守的。
(一)“适度”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可以提高金融制度所做出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它本身有着较大的社会经济成本。总的来看,就需要继续坚持并加强对金融的监管,而对于市场的退出,我们应该主张“尽量少破产”的原则,并且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对于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按照银行所属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方式使其退出。
(二)“适时”原则。对于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及时、恰当的处理,这样做可以尽可能地将风险的成本降低。已经看到了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却并没有及时地进行解决,这样难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更大的、意想不到的结果。对于一些不稳定的金融机构,如果坚持经营就需要采取风险更大一点的做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原来比较稳定的经营者的竞争力的同时可能会引发全系统的危机,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明显的问题完全显现出来时才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对想要保护相关人的利益来说已经不太可能。当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一定要及时、果断地进行处理和解决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市场发展的动态,选择正确的时机退出市场。
(三)自愿性原则。当遇到退出时,市场是为了进一步把已显现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某种程度的化解,并不是把风险留下或转嫁给留在市场中的参与者。当然,一旦出现发生退出时,那么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兼并或重组的事情,所以一定要遵循自愿性的原则,防止人为的对这些行为进行撮合或给予帮助,而当一定要进行相应的破产清算时,不要犹豫姑息,应该坚决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巩固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对抗风险的能力,让其能够平稳地发展,从而在根本上化解风险。
(四)审慎性原则。对于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时,管理机构要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设定好满足退出要求的标准,满足条件的一定要给予退出,能尽力挽救的要确保得到改善,谨慎处理好每一个退出案例,坚持公平效率和符合法律法规。如果金融业要退出市场,就一定要向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并在得到确切的回复之后进行有序退出,在退出的过程中要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而且它是和一般企业可以自行申请破产的相关行为及其规定有所不同。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由于恶意破产申请等行为而使银行的信誉受到负面的影响。
(五)风险最小化原则。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使其在市场退出时在选择上是比较困难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键所在就是将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化解,但是就其本身来说难免会影响一定范围或区域内的金融的发展。因此,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一定要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也就是说要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带来的相关的影响尽可能地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三、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相关的对策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后,我国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得到了一些健全和完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至少与当前不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中介机构等都有着一定的关系,那么要想确保金融更好更快地发展,一定要采取一定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相关的金融监督信息传递体系,能够确保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与金融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每一步都尽可能地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可以对国外的一些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中汲取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使其存款人的存款得到保障。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无从安排的人员可以把他们安排到再就业的工程体系当中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尽可能地帮助金融业下岗员工寻找在就业的机会,与此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以此来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满足再就业提出的需求。
(四)完善市场中介机构。为了尽可能地避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出现太多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地完善市场中介机构,从而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此来提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的工作效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许传华.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运行性法律机制研究[J]. 经济问题. 2005(07)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金融风险 金融法改革
金融危机引发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注
源发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的金融风暴在演变成为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情形下,大量的金融机构在危机中纷纷倒下,尤其是一些以往的大型和巨型金融机构。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倒闭还是业务转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了危机对整个金融业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同时表明长期以来金融业中存在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ll)的神话走向了终结。
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类的经营性风险。金融危机发生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陡增、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金融机构发生市场退出的可能性大增。考虑到金融业与金融机构显著的社会公众性,人们普遍认为金融机构不应也不能倒闭或退出市场,否则所引发的金融风波和经济动荡将导致社会动荡,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在此种观念作用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意识被淡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不断上升,问题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不断积累,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隐患。在金融危机时期,适时地实施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能够减小危机损害、切断金融市场风险扩散、保护金融消费。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质性分析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本质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应是金融业市场中自由与竞争的结果。无论市场退出的原因为何、采取何种的退出方式,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然而现实的金融业市场中,一些发生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尤其大型甚至巨型金融机构应当退出而不退出,即金融业内出现的“大而不倒”现象。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一方面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会刺激金融机构的冒险和投机行为,进而威胁到金融稳定。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业务退出和机构退出两种类型。业务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仍然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存在,但其停止了原本从事的部分金融业务,例如对于大型的金融集团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中部分金融业务的剥离,使其退出了某类金融业市场。机构退出则是与业务退出相比,原有的金融机构完全从金融业市场的退出,不再从事金融业务,如机构撤销、破产、兼并等。无论在此次危机中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当其难以从危机的泥沼中走出时,市场退出成为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最后的措施。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成因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究其原因,是金融机构陷入了经营风险而依靠机构自身的实力难以避免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即无法及时偿还金融产品购买人和投资人的债权。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债务风险也更高。随着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深化,银行、证券、保险及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相互融合经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同时经营着多类不同的金融服务产品并不断开发出涉及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在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单一类业务模式,更多地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投资、融资业务以及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金融机构的投资亏损、新型衍生品的发行和投资失败等造成金融机构的负债率远远大于单一业务模式下发生的债务比例。
除去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风险,金融机构的内控风险也是其市场退出的风险之一。内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管理程序、管理环节、管理效力和风险控制机制中出现纰漏给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和机构存续发展带来的风险。然而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转移、隐瞒已经出现的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内控风险在此情形下显得非常突出。对于金融机构内控风险,究其缘由最重要的是在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一个有效的内控机制,在其内部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不道德金融商业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决策和经营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容易发生内部关联交易、信息不公开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风险。
(三)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现代金融服务业中,金融机构是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经营者,相应地金融机构也成为了金融衍生品的各类风险的最主要承担者。回顾这次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过程,有许多人把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归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认为是金融衍生品及金融创新的无约束而滋生了危机。但客观分析,金融产品创新本身无可厚非,在金融业的发展进程中,金融产品创新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的手段。金融产品创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其发展的一个动力,也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持续推力。金融危机的发生确与金融产品创新有关,但不可因噎废食地否定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衍生品,关键是对这些创新性的产品如何来管理它的风险,即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问题。
金融危机加剧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情况发生,在金融危机中一些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金融机构面临着较之金融常态下更大的市场退出风险。金融危机的最大特点是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危机时期不断膨胀和爆发。系统性风险发生,金融机构难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克服困难和防范风险,金融机构也无法通过常态下其运用的各种投资渠道和金融产品来分散、对冲金融风险。危机期间金融机构会产生更严重的债务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象更加突出。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困境
(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孕育出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经营好的金融企业,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违规经营、亏损严重的机构,极大损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尝试,经过合并重组、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大幅锐减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此外,证券公司的经营危机也引起更多的关注。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大多数都采取了关闭、重组、接管、合并等市场退出模式,也就意味着更多利用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来化解金融风险,而很少采用破产的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动用外汇储备向国有商业银行注入大量资本金举措,虽然有效化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推动股改与上市,但由此导致的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政策性差异并不利于金融机构间平等竞争,对建立良性的金融市场秩序带来负面效果。
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界和金融监管界都在反思金融危机的教训和总结经验。中国的金融业在此次的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冲击并不强烈,但这并不说明中国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监管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恰恰相反的是,正因为金融业开放程度不大,国际化程度不高,致使中国的金融业未陷入危机的漩涡当中。
正如前面提到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最后选择,完善的金融业制度体系必然要考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对于金融危机后我国的金融法律改革,也应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为一个改革的重点。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建立健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处置和妥善安排问题金融机构,事关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不足
1.市场退出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低。由于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局限性,大量金融机构仍没有摆脱国家行政主导的色彩。外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较为成熟有效的并购、重组方式在我国却实施的并不理想。在我国以往实施的金融机构并购中,政府机关作为组织者,承担了媒介和撮合人的角色,但同时政府又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角色的重叠必然减弱了这种并购、重组的公平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仍然没有走出市场化道路。因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上要对利害关系人,特别是政府机关在其中的身份和角色进行准确的定位。
2.法律制度缺乏统一的体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各项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规则凌乱、分散,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操作细则。以市场退出中的破产方式为例,伴随我国金融业市场改革的日益深入,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保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最终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得到体现。新《破产法》在第134条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进行了总体规定,为金融机构破产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特殊性,又赋予国务院就该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力。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破产法》原则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适用企业破产程序,但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操作程序却没有具体规定的落实,例如破产申请主体、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债权与职工报酬债权的清偿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则。
作为金融机构而言,市场退出并不仅限于破产此单一方式,金融机构间的重组、并购和撤销等都是金融机构在应对经营风险、克服经营困境时可以选择的市场退出方式。而对于除破产之外的其他退出方式我国法律制度上并不系统,多以是类似《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行政性规章为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上的不系统,削弱了金融机构在进行市场退出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具体问题的处理。
3.缺乏补偿性和保护性的制度。金融业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牵系着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之所以难,很重要的原因是市场退出对广大社会成员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社会成员为了防范个人、家庭意外及生活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当前普通居民的投资渠道有限,民众的大部分财产都主要通过储蓄的方式交于金融机构,两者共同造就了中国这样一个储蓄大国。设想一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如若对普通储户的损害难以进行及时的补偿,将必定破坏社会安定,届时金融业的波动就将引发社会动荡。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相应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难以得到保障。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国家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定,防止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后的社会影响,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来为问题金融机构“埋单”。
4.金融风险监管制度不完善、责任制度不明确。“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市场退出中处于主导地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集中对金融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的监管,对于金融业特别是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缺乏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在金融监管机构内,对于金融业的风险警戒线、金融机构的风险指数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对何时应该对金融机构施以救助、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有效的救助都缺乏统一的决策和操作机制。
此外,对于面临市场退出风险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度不严格。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只是对破产、倒闭等机构的负责人日后在担当相关行业高层管理职务时的任职进行了限制,但对问题金融机构和市场退出的金融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的成本低,其容易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机构内控风险重要原因。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应对
金融危机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信心的崩盘。克服危机和消除危机影响的过程即是对金融业重拾信心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要靠金融业完成自我的救赎,更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市场的信心恢复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足够的支持。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别提到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要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选择适合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市场退出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市场退出过程的顺利进行。金融危机即是金融法律改革的契机,通过对我国金融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理念
我国主要的大型金融机构都是国有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我国经济转型,都改制为公司法人形式,但这类金融机构的独立责任制度还有欠缺。依仗国家的财力支持,此类机构似乎并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风险,经营出现的各类风险最后都可以通过国家买单的形式得以化解。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为了救助金融机构已经花费了至少5万亿的财政资金,这对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和独立市场主体身份都是不可更改的,出现经营风险,发生问题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我国金融法律的改革和完善而言,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使其成为真正的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是首要环节。我国金融法律针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风险,在监管上也应当将国有资金对问题金融机构的介入作为监管对象,要严格规范国家财政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如若放松国有资金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和介入的监管,那在我国这种经济转型期的特定环境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对金融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法律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
(二)健全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金融机构大体都已实现了公司法人化,都具备了现代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然而,由于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缘故,以现代公司法人为标准,我国金融机构法人主体的各项制度还存有欠缺。金融机构还应有完备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金融机构内部的权力制约与制衡。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不仅是要在机构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对建立的法人治理机构的运行和作用的发挥要落到实处。金融机构改革和公司法人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以往金融机构中公司治理机构虚设、权力监督失衡、机构运行效率低下的现象,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基础上真正发挥其功效。金融法改革首要的就是对金融机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以法律制度保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金融机构风险内部防范的第一道关。金融危机的教训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没有监督和约束的金融机构往往会无视金融风险或者冒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博取更大的利益,这正是金融机构内控风险产生的根源。我国的金融法改革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性的制度规定,形成金融机构内部的“三权分立”、“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模式,从金融机构自身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减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产生。
(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制度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补偿制度是保证市场退出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2010年美国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特别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服务业,即便有再为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如若没有了投资者、储蓄人和投保人等各类的金融消费者,金融业必将萎缩和倒退。根据金融业中证券、银行、保险三业经营状况,我国应该在制度上建立其三大保护基金,即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目前我国金融业中仅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已经收到了一定程度的成效,存款保险基金与投保者保护基金的建立也可按照这一思路来加快制度设计。三大风险保护性制度的建立,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对相关投资人的利益加以保障。对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其缴纳保证金或称保险金,对其经营中可能的风险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保险金后为其可能的危机情况预存相应的风险救济资金,防止退出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统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内容的法律较为分散,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这也加大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难度。正如我们分析金融危机的原因一样,危机的发生是由于对很多金融衍生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多是因为法律制度规定的不统一、监管权的分散而造成了监管的真空,为金融风险的发生留有了余地。我国的金融法律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度层面适应世界金融的混业经营大趋势。金融混业经营下的监管并不一定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可以在现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构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和出台实施协调监管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单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成本过高,但仍可以适时地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应对措施之一,及时、有效地规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问题。
此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个多部门法的统一体,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应该是一个科学统一的体系,而不仅仅是单一部门的法律法规。例如金融机构的破产就涉及了金融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关于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就可以结合刑事法律中的有关罪名和罪行等法律规定,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严厉追究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市场退出中的道德风险。
(五)深化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化合作
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增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也日益受到重视。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加快促进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步伐是促进我国金融法律改革的重要方面。金融监管不应只是事后监管,更应做好事前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扩大和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的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而金融监管体系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和其他国家之间在金融法律规则和制度上的相互交流,另一方面要将国际间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则有效地融入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间金融法律的合作更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开展业务,随之而来的对跨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来加以实施。在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的权利保护等各个方面的监管都需要深化国际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和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金融;非金融专业;教学内容
《国际金融》作为研究货币资本在国际间流通与运动规律的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课程,其内容丰富而深刻,既要沿袭传统的理论,又要根据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充实。然而,目前人们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仍放在金融专业方面,对非金融专业的探讨关注不够,这不适应当前所倡导的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本文通过比较我校国际金融课程在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不同,指出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应讲授的教学内容的重点。
一、国际金融课程在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所处地位的比较
金融专业与非金融专业由于在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为此,通过对我校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实际教学状况,对国际金融课程在这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课程所处的专业地位不同
在我校,《国际金融》在金融专业中属于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学时设置54学时。在非金融专业中,《国际金融》一般作为专业必修或选修课,学时多为32学时。显然,国际金融课程在非金融专业中所处的地位相对靠后,学时设置相对较少,因此教学内容的选择必然将有所不同。
(二)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不同
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来看,金融专业的特色相对偏重于理论方面,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而且要对专业课程内在联系有较好的把握,专业性较强,就业导向更趋向于金融领域,而非金融专业相对偏重基础知识和实务应用,就业面较宽,就业导向更趋向于广大企业。因此,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各自的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上必须有所侧重,不能照搬照套。
(三)前开课程和后续课程不同
在金融专业中,国际金融的前开课程一般有西方经济学、货币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金融学概论、计量经济学等,后续课程包括公司金融、金融市场学、金融工程学、财务报表分析、商业银行经营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等,金融课程体系完整,学时充足。而在非金融专业中,金融相关课程设置较少,主要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等,而且课时有限,不具备金融专业完整的金融课程体系。
通过上述比较来看,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都不能简单照搬金融专业的模式,应能体现非金融专业特点。
二、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
从知识结构上看,《国际金融》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国际收支方面的问题。例如国民收入账户、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三大账户及其编制;国际收支口径及探求改善国际收支的各种理论等。二是汇率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汇率相关概念、理论、管制及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向等内容。三是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资本流动问题。四是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问题。五是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从一门课程的研究体系和内容来看,对任何专业来说没有什么不同,但授课内容应有所侧重。对于非金融专业来讲,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如下:
(一)国际金融基础知识
对非金融专业来说,由于开设的金融相关课程较少,对金融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理解往往存在不足,因此,教学课时的1/3多应放在基础知识的讲授中。包括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外汇汇率、外汇交易、国际金融市场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这是整个国际金融课程的基础,在这部分教学中要注意把握基本概念的内涵。特别是对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汇率的基本概念要讲解清楚,对于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下买入与卖出汇率的表示要通过例题来分析,学会正确判断和运用。
(二)国际金融理论
国际金融理论包括国际收支的调节理论、汇率决定理论、开放经济的均衡和调控理论、国际储备理论、国际货币合作理论、债务危机和货币危机理论。由于课时的有限性,国际金融理论的重点放在国际收支调节理论和传统的汇率决定理论的学习上,并结合我国国际收支和汇率问题来理解。对于其他国际金融理论学习,通过现实中发生事件如欧盟货币领域的合作、英镑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引导学生去了解和把握。
(三)国际金融制度与政策
包括外汇管制和货币自由兑换、汇率制度的选择、外汇市场干预、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国际货币体系、区域国际货币一体化、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在这部分教学过程中,重点放在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的学习,对于其他的内容,一是引导学生关注我国的金融制度和政策,更好地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以利于对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二是为学生提供阅读资料,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四)国际金融市场
包括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等。由于本部分中的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在货币银行学课程中已经学习,所以重点放在欧洲货币市场的学习上。再者如今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伴随金融衍生产品的迅猛发展而急剧扩大,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从而导致了金融资产的极大损失。因此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产品也是学习的重点,让学生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双刃”作用。
(五)国际金融实务
包括外汇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由于非金融专业与金融专业在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非金融专业更偏重于实务应用,因此,国际金融实务是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重点。学习内容应突出各种外汇交易方式和各种外汇风险管理手段的应用,有条件的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外汇模拟交易,将使学生真正感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收益,并形成风险控制理念。
在上述内容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教学内容体系应与时俱进。国际金融课程教师应将国际金融的教学置身于与世界金融体系接轨的国际化教学之中,密切关注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充实最新资讯,力争最大限度地使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其次,加强国际金融课程的实用性,这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沈军.国际金融教学内容体系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02).
关键词:金融市场学;研究性教学;自学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302—02
一、研究性教学视角下金融学市场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金融工具呈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金融市场的复杂程度也与日俱增。金融市场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具有概念原理多、内容庞杂、覆盖面广的特点。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学所包含的理论和知识都在不断更新,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以往传统的、单一的传授理论知识的教学方法难以适应当今金融世界的这一变化节奏。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分析决策能力,笔者认为在金融市场学的课程教学中应引入研究性教学法。
研究性教学是在综合美国心理学者布鲁纳的“发现学习模式”和瑞士心理学者皮亚杰的“认知发展学说”基础上构建的教学模式,是一种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新途径。与传统的识记性教学模式不同,研究性教学要求在学生掌握一定学科基础知识和分析方法的基础上,教师运用多种创新性教学方法,鼓励学生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在探究过程中能动地获取知识、发展技能、培养能力,特别是培养研究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将科学研究的思想融入课堂教学中,鼓励和带领学生从课本固有知识框架中走出来,勇敢且智慧地去发现未知,帮助学生形成自己对某一事物的分析路径和独特观点。研究性教学理念在国内教育界并不陌生,国内高校实施已久的学习与科技兴趣小组活动,以及启发式、讨论式、发现法教学方式,可看作是研究性教学理念的扩展和具体体现。研究型教学模式的组织形式可以借鉴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和德国的习明纳教学模式。通过在金融市场学中引入研究性教学,可以更加有效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发展学生研究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研究性学习,实现人才培养由继承型向创新型的根本转变。
1.启发式教学。即在授课过程中注重从经济金融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入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通过问题引导学生对知识点进行思考并积极发言,之后对学生的回答及提问进行总结,再详细介绍课堂教学内容。例如在讲前言中的什么是金融的问题时候,我们首先,从金融的英文finance入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发现在英文中finance既可以指金融,也可以指财政,还可以指财务。通过这样的问题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热情。其次,引领学生透过事物的表象,从事物的本质来定义事物。逐步剖析金融是在不确定环境下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或者工具。最后,将我们在金融市场学中的定义和其他学科中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2.典型案例教学法。上课时,老师针对某一章节中的问题,提供金融专业案例作为教学剖析的对象与学生一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鼓励学员独立思考、引导学员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并重视双向交流。例如,在金融市场学中讲授金融危机一章时,结合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的事实,引入美国次贷危机以及对中国的影响这一案例和学生一起讨论。重点研究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的成因,分小组讨论,引导学生从多样的金融创新、宽松的货币政策、松懈的金融监管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以及金融全球化背景的视角进行讨论,并结合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典型事实,讨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般规律以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3.专题拓展教学方法。在金融市场学讲授金融结构一章内容时,引入金融结构的差异分析。为了能够细致深入说明金融结构的差异,我们从微观角度来探求不同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内在作用机理。引导学生学会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来揭示金融结构的主要差异,即金融结构在如何处理项目风险、监管方式、规则强度三方面。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不同金融结构在经济中的作用有所差异。最后,指导学生利用在课堂所分析的框架,对中国经济中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4.金融实验教学。金融市场学中有些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充分利用学校的金融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学生根据实验要求和问题安排实验,使学生在掌握金融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实际业务产生切身感受。例如,在金融市场学的证券投资、利率的决定以及外汇交易中安排金融实验课,既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更能增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性认识。
5.实践教学。在上课过程中,利用网络,结合授课内容,介绍、观看与上课内容相关的视频、图片、最新事件及评论等。例如,在绪论部分给学生介绍华尔街和公司的力量两部纪录片,让学生对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有直观的认识。在进行人民币升值的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引入“货币战争”系列。在讲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时,介绍学生在凤凰财经网上观看一些专题讲座视频,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去了解最新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教学,有助于教师及时、全面地了解最新的国际金融信息和国内外金融理论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也有助于学生对最新的热点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以上五种基本的研究性教学方法,其实质是以“问题研究”为中心开展的教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实现,可以更加有效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发展学生研究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以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研究性学习,从而实现人才培养由继承型向创新型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财经基础知识 实践教学 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财经基础知识》是经济学、财税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证券课程融为一体进行综合化改革的课程,可以有效克服各自课程内容的交叉性和重叠性,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往往侧重经济理论的教学而忽略其课程本身的实践性内涵。
1、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财经基础知识》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经济学部分,主要讲述需求与供给、效用论、生产论、市场失灵、国民收入核算;二是财政部分,主要讲述财政基础知识、财政收支、财政管理等;三是金融部分,主要讲述货币、信用、利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通货膨胀、国际金融、宏观调控等;四是证券部分,主要讲述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该课程涵盖的知识面广,内容繁杂,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抽象性,因而任课教师自觉不自觉地强调课堂理论教学,忽视了实际应用。
枯燥的理论讲授缺乏趣味性和互动性,会让授课“掉胃口”,特别是《财经基础知识》这样一门涉及众多课程的入门课,使得学生失去继续学习其他相应学科的兴趣。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
而《财经基础知识》实际上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如需求与供给关系、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施、股票分析等与现实联系非常紧密。目前《财经基础知识》实践性教学环节组织不够系统,未形成比较常态的实践教学内容。
2、实践教学的设计思想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环节。《财经基础知识》是一门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课程,如何培养学生捕捉经济热点的的敏感度,如何训练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如何构建学生跨专业思维、跨课程思维的能力是本课程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内容。
本课程教学内容应为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故在课堂授课的同时,注重将现实的经济现象、经济信息在课堂上与学生进行互动,使本课程的教学能教之有物、教有所用,使学生不仅能学习经济学、财税、金融和证券的理论知识,更能运用这些知识来解释身边的经济现象并能进行分析和评判,在实践性问题解决中掌握理论,培养学生运用经济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经济形势的判断能力。
并且,教材及时引入了我国最新的财政制度、金融市场的运行、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和实务等最新内容,使课程知识不仅具有前沿性,而且具有针对性。我们也在实践性教学领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基本完成了适合课程内容以及高职学生认知特征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3、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对策探讨
3.1、实践性教材的改革
根据高职培养目标,打破经济学、财政、税收、金融、证券学科间的界限,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对教材体系进行大胆的设计,针对现有教材侧重于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不足的问题,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宗旨,淡化纯理论内容的表述,强化了具备时效性和实用性的案例,大部分案例都来自于当前财政金融市场的热点问题,并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讨论,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案例分析水平,提高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能力和自觉性,使之具有现实性、应用性和政策性。在教材中力求反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知识、新技能,并且,教材要及时引入了我国最新的财政制度、金融市场的运行、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和实务等最新内容,使课程知识不仅具有前沿性,而且具有针对性。在实践性教学领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需要完成适合课程内容以及高职学生认知特征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3.2、实践性教学环境的创设
实践性教学是高职教学的重要环节,本课程通过配套实践性教学的证券、期货交易系统等软件使学生体验炒股炒期货的感觉,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校计算机室、电子阅览室、图书馆、阅览室来完成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向学生提供统计局、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链接网站,以便学生及时了解当前财政金融最新动态,开通BBS论坛,对财政与金融热点新闻点评,由老师带领学生进行共同参与讨论,营造学习氛围。
课程改革中需要开展实践性教学,注重社会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和才干,每年暑期考虑组织学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等调查,实现学有所用。
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进入证券公司实地参观和感受证券交易的过程,并定期举办炒股大赛,营造实践性操作的氛围,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能力,锻炼学生的团队精神。
学生可以随时上网上课,阅读教材,做习题,巩固知识。并把疑难问题用电子邮件发往任课教师。教学咨询辅导也实现了网络化,教师可以更及时更方便地回答学生的问题,帮助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3.3、扩充性实践资料的使用
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可以通过有效的扩充性资料,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学习要点、案例和阅读资料等。本课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增加扩充性资料:
引导学生编辑整理有关财政、金融的典型事件和相关报道、视频,形成案例库、专题库。
依据现代化网络教学设备,建立《财经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网站,把《财经基础知识》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课件、电子教案、教学改革、教学案例、课程习题、教学成果、教学前沿等相关教学资源展示在网站上。
教师开始讲授《财经基础知识》伊始,就将上述扩充资料及其使用方法向学生讲解,在课程进行中向学生推荐相关扩充资料,对使用扩充资料有收获的同学进行表扬,其经验加以推广。
通过《财经基础知识》扩充性资料的学习使用,在深度和广度上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和实践运用能力,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使学生能够接触教学科研的前沿知识,从而较好地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与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阮吟晖.高职“财政与金融”课程教学之浅见[J].科教文汇,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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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臧良运.高职经济学教材由学科向教学体系转化研究[J].价值工程,2011(2).
作者简介:
关键词:金融本科 环境 培养目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金融本科人才成为当今社会成为最重要也是最紧缺的人才之一,金融本科学生因其数量多在金融教育中受到格外的重视。因此,根据新时期金融本科教育面临的环境,在对其培养目标进行准确定位的前提下研究改进金融本科教育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时期金融本科教育面临的理论与市场环境
(一)面临的理论环境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以银行活动为核心的金融格局,逐渐向以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为核心转化,由此以财务决策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微观金融理论逐渐被大家重视起来。由托宾和马克维茨创建的现资组合理论和资产定价理论形成了现代西方金融学的主流学派。
伴随西方金融理论向微观转化的潮流,西方金融教学开始日益重视资产定价、衍生金融工具、货币时间价值等金融经济学的内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的金融本科教育也应该适应这一世界金融理论引领的金融教学方向的趋势,使金融本科教育与金融理论的发展保持一致。
(二)面临的市场环境
1. 国内市场环境
从1994年实行新的金融体制以来,我国的金融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发生了较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及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推进
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的“大一统”的金融模式解体,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除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1994年又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而且出现了大量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还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和合资银行大量涌入,可以预见:随着入世带来的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机构多元化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
伴随金融机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转变,中国的金融改革也在不断向前推进。除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做出界定、整顿同业拆借市场、规范货币市场外,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化和上市以及利率的市场化。这些新变化无一不对金融学本科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丰富,而且要求其要能够紧跟时代特征更新知识。
(2)金融市场趋于成熟
我国金融市场经过20多年的锤炼已经越来越趋于成熟:以银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为核心的货币市场和以股票债券为主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而货币资本市场规模的发展壮大,又带来了筹资方式由间接为主转为直接为主,筹资方式多元化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工具的不断更新及金融风险的不断加剧。
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仅使金融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要求以往金融本科教育中忽视金融市场理论和实务的传统金融教育教学必须进行改革,加入与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知识及技术,以使金融本科教育的内容有多元知识的结构。
2. 面临的国际市场环境
当前,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伴随这种经济发展潮流,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进程明显在加快,经济领域中对单一性金融人才的需求必将减少,从而增加复合性金融人才,即既懂管理又懂金融的人才和既通英语又懂金融的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高校的金融本科教育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不断培养出具有全球视野、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高素质金融人才。
二、新时期金融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在我国金融学专业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曾根据不同的时代特点对人才培养目标做过几次大的调整。20世纪50年代主要强调培养金融战线的领导干部,60-70年代主要培养又红又专的财经工作者,改革开放以后强调为金融系统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都设置了金融学专业,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普遍定位在“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这无疑对金融本科教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面临新时期金融本科的人才市场需求,这个目标定位显然要加以调整。通过对近几年金融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结合国内外金融业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当今金融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在“重点培养通才中的专才”较为合适。理由如下:
1. 以“通才”为主要的培养目标
过去我国的金融高等教育基本上属于“专才”教育,这种培养模式比较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当前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入世6年来金融业越来越开放,这就要求金融本科教育不能只注重某方面的知识传授,学生既要掌握银行的有关知识,也要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学生还必须掌握大量的国际金融知识,熟悉和了解国际金融的有关原理和规则。因此,金融本科教育必须以“通才”为主要的培养目标,打造宽厚的基础,强化综合素质的培养,锻炼学生全方位的能力。
2.市场需求状况要求必须强化“专才”教育
市场需求是我们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而当前各类企业的需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的金融本科教育在“通才”的基础上必须强化“专才”教育。一个专业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就业率及就业的满意程度。当前金融本科生的就业问题存在一种矛盾,一方面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金融本科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当然这与个别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各类企业的不同特点要求金融本科学生在具备丰富金融知识的同时,要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强化某方面的技能。金融专科生较薄弱的金融基础知识使其不能满足这种需求,而更高级别的研究生又因过于侧重理论知识也不适合做具体的金融工作,大量的企业需要的是既有广博的金融知识又在某方面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如金融市场决策,需要金融本科生在具备丰富的知识之后又把“专”的知识学会,在市场决策中专管某项业务,而且决策要正确。所以,我们的金融本科教育仅局限在“通才”培养上还不够,而应该是不论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都是“通才中的专才”。
三、新时期金融本科教育的思考
(一)改革并完善金融本科课程设置,以适应新的培养目标定位
无论是何种培养目标定位,都必须通过调整课程设置,强化或弱化某些教学环节来实现。“通才中的专才”这一金融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的课程设置,总体应以“淡化专业课,强化选修课”为思路。专业课可以保证学生掌握本科阶段必需的基础知识,满足本科阶段“通才”教育这一培养目标,选修课则可以保证学生根据自身需求满足“专才”这一目标定位。学生毕业后无非两大去向,一是就业,二是考研。基于这种实际,可在金融学专业上设定多个金融方向,并在各方向上设置不同的选修课群体,这样来保证所有本科学生在具备一定金融基础知识的“通才”基础上,既满足部分学生就业的“专才”需求,也满足部分考研学生的“专才”需求。
(二)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新的环境需要
1. 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多种教学方式
当前我国高校金融专业教学大都以课堂讲授为主,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学起来没有兴趣,学后知识又掌握得不牢固,导致“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弊端出现。因此,可尝试多种教学方式并用的形式教学,如采取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知识传授。金融学的许多课程如《国际金融市场》、《银行会计》、《证券投资学》等实际上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在传授课堂知识的同时,运用案例教学加深学生的印象和激发兴趣,运用模拟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加强校企联系,建立“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注重学历这一社会潮流下,各高校的教师队伍基本上由硕士或博士组成。他们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但自身的实践能力却不够丰富,具体到微观的业务操作可能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在教师传授理论知识之后加大学生校外实习的力度,让学生到实际的金融部门去实习,实现“走出去”的方式。这一方式的实现可通过教师与实际金融部门的课题研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联系,以方便本校学生的实习。同时,还要运用“请进来”的方式,定期聘请金融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以办讲座、座谈等方式,让学生掌握最新的金融发展状况和简单的实际业务操作。
(三)在适宜的课程中推广双语教学,以强化金融本科学生的外语能力
中国入世带来的金融开放程度的扩大及金融全球化趋势都要求现代的金融本科人才既要掌握大量金融基础知识,又要强化英语和通晓国际金融惯例,满足这一要求的最佳途径就是在适宜的课程中推广双语教学。目前双语教学在很多高校都已经受到重视,但总体上还处于摸索阶段。在这一探索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一定要根据课程本身的特点和课堂容量确定是否进行双语教学,一般来说,课程难易程度适中,学生人数较少的班级适宜推广双语教学;二是要注意加强双语授课教师本身的英语及金融理念的修养,某种程度上这是决定双语教学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三是要注意双语教学选择的教材应以最新的英文原版教材为主,这既有利于学生英语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跟踪金融理论的前沿,使学生掌握最新的金融理论知识。
(四)积极筹建金融实验室,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创造条件
为了达到“通才中的专才”这一目标,除了课程设置上在专业课之外加大选修课的份量来体现以外,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要有配套的金融实验室来体现。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培养方向建立相应的金融实验室,如模拟银行、模拟股市等。又如在模拟银行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学的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银行会计等理论知识,通过计算机谋求一个职位,模拟银行业务。在这种模拟环境中,学生通过进行业务模拟实践,可增强学习兴趣和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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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2006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1课程特色
传统的投资学教学模式由于教学方式单一、手段落后,长期停留在静态板书、口头讲解、课堂灌输上,缺乏模拟实践手段和实际操作流程的展示,学生无法获得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更多创新型、实用型人才,目前,大多院校都已建立起以多媒体和网络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学环境。(1)本课程主要面向本科生教学,在理论内容上力求全面、完整,理论体系严密,使学生系统接受本课程的理论教育。(2)本课程注重理论分析的力度和深度,重点讲授金融投资的基础理论、运行理论、决策理论和调控理论,涉及金融投资技术、技巧分析时,在理论上也侧重于理论方法的阐释,以期在理论层次上体现出“金融投资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特点和要求。(3)本课程注意与金融相关学科如金融经济学、金融工程学、风险管理等理论知识以及数理统计方法的交叉融合,使学生形成较合理的知识结构。(4)理论课程注意吸收学科最新成果,特别是关注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最新知识,及时补充到课程教学中,尽可能地将传统理论与现论进展有机结合起来。(5)精心设计与理论教学的配套案例,运用到教学中。
2.基于行业标准《金融投资学》教学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以及发展,金融行业对人才能力的要求向多元化发展,非常注重金融从业人员的应用能力,注重其对金融市场变化进行决断的胆识、气魄和把握机会的能力。金融市场的需求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导向和目标,因此,作为金融学专业的核心课程《金融投资学》,应该在研究金融行业对人才的真正需求后,增加对多教授理论内容的针对性和实际应用型,培养学生领悟、理解金融市场的能力,从而达到社会需求的目的。
2.1师生互动式教学模式
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为填鸭式教学,即老师在课堂上讲授,学生听,这种讲课模式对于《金融投资学》这样的应用型课程而言,不能达到增强学生应用能力的目的,而应该提倡能够调动学生积极参与的师生互动式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方法是对于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作为老师,应该能够做到对金融市场动态有深刻的关注和了解,试试关注社会经济新闻热点,在课堂中经常穿插与理论知识相关的市场动态,形成问题与学生进行探讨,引导学生思考事件发生的背景、原因,以及如何避免以及改进。对于《金融投资学》的教学案例,将学生进行分组,每组去寻找金融市场自己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形成PPT,在课堂的最后二十分钟,上台进行分析。这样不但锻炼了学生查阅资料,而且培养了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进行当前事件进行分析的能力,而且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调动了学生上课的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2.2进行案例教学
《金融投资学》理论体系比较复杂,且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强,运用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深入体会和掌握金融工具的基本知识和投资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对实际可得的金融案例进行精心选择,选择最有代表性、典型的教学案例,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加工和整理。在学生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获得关于案例的问题及讨论对问题的见解后,便可进入案例的分析讨论环节。可采用的方式有小组讨论,班级讨论等方式。讨论中,授课教师不仅要引导和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发表独到见解,还要把学生的各种想法进行联系,实现教学目标,进行及时的案例总结和评价。
2.3进行模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