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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借贷8篇

时间:2023-09-08 09:28:5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

篇1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和其它融资方式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融资相比,其存在着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较好的契合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在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一般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甚至引发,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融资优势,更好防范其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

一、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增强信用观念。

目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多是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单一,企业规模小,经营行为短期化,负债多,积累少,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场淘汰。同时,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化管理不规范,调查显示,有近80%的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会计报表,财务信息严重失实,因而其资信等级不高,银行对其缺乏足够的信心,导致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应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尽可能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企业管理,建立起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将企业的资金投向回报率、发展前景好的“朝阳”产业链;应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着力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

1、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加之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透明度差等缺点,造成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就显得犹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应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同时建立互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联合出资,发挥联保互保的作用,通过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监督的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2、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帮助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银行信贷融资始终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符合产业升级政策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应进一步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套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应把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预期、管理团队、科技优势作为评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标体现出来,再结合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评估企业的贷款条件,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3、合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允许企业间进行金融互助。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企业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进一步放宽企业间的合法的金融互助。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不但有利于发挥企业闲置资金的市场价值,而且能够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对其应宜“疏”不宜“堵”的原则,通过合法的金融创新,有效发挥其融资的优势。如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等融资方式(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这样,使得在较好的规避企业间非法拆借的同时,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企业间融资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

三、强化能动司法的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纠纷健康有序发展。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处理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注重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财产犯罪,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融资并重。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作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注重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其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在处理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经济转型要求的负债中、小企业,只要其具有挽救价值,就积极促使其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重生。

篇2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民间借贷 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自去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中小企业融资这个老问题再次被关注。据全国工商联调研报告认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90%规模以下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这一数据达95%。由于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较大,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的增加。目前,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摆在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这样的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把分散主体的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信贷方式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贷款。银行的信贷支持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困难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贷款需要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经常出现。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笔数多,每一笔贷款的额度小,所以贷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相对于大企业贷款风险高一些,因此从现行的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本身决定了它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体,长期以来一直以服务国有大企业为宗旨,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日益严格,信贷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增量贷款普遍要求投向AA级以上企业。中小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的约束,一般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国外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占70%,间接融资占30%,中国企业正好相反,直接融资只占2%,98%靠银行贷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股票发行额度和上市公司选择就受到规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这些硬性条件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达不到的,加上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制度和信息成本与主板市场存在不对称性,根本不可能到沪深两大主板市场融资。即使目前新设计的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全面开放,但其设置的门槛仍然较高,据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的支持,创投投资总量为42.5亿元,创投资本的平均回报15倍;创业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支持,投资总量超过17.5亿元,首日上市回报为11.5倍。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层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块,而创业板还在起步时期,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创业板。从推出至今,“三高”问题引来众多非议,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引来众多诟病。再加上近期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三)贷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即使可以获得银行贷款,伴随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还需直面贷款利率飙升的重负。目前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5%。据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20%~30%是较为普遍的情况,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这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如果有信用担保的话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但是虽然我国于1990年启动了信用担保制度,但是就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政府的财政资金毕竟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担保的幅度。第二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基础。2011,日本央行宣布,将新推出总额5000亿日元(约合62亿美元)的融资支持计划,以鼓励金融机构向拥有技术力量的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无需不动产抵押或他人担保的贷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作用,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来扶植中小企业。

1、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提供具有国家导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贷款,它们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补充和完善,包括三个独立的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三个机构的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期限也比较长,贷款业务由机构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扰。还有一些民间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国家预算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时,各县政府设立利息补助制度,对新事业、新技术振兴及地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利息补助。

2、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日本政府依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担保协会共同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协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增加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当信用担保协会批准了担保,且金融机构已经发放贷款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自动对该笔贷款进行保险(只要担保协会的担保满足保险要求),信用担保协会向保险公库支付保费(一般年保费率0.5%左右)。

3、特别贷款制度。一是设立中小企业经营支援贷款,帮助因经营业绩暂时恶化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应对金融环境变化贷款,向因往来金融机构惜贷或经营失败而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发放周转性资金贷款。三是设立支持创业的特别贷款,向新开业和准备通过增加雇员进一步发展事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美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四大举措。

1、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美国主要有两类中小企业专项基金,一类用于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如专项科研成果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一类用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如财政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

2、提供贷款担保。美国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主体是作为联邦政府独立工作机构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常见方式是7(a)贷款计划,即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风险由小企业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该类贷款上限为200万美元,贷款期限根据其用途确定,不动产和设备贷款的上限为25年,营运资金一般为7年。担保比例根据贷款规模确定,15万美元以下贷款可担保85%,15万美元以上贷款最多可担保75%。除此贷款计划外,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为出口生产企业提供90%的贷款担保,为国际贸易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减少污染计划担保等多种形式在内的贷款担保服务。

3、提供风险投资。美国小型成长型企业还可通过引入以风险投资方式获得融资。具体做法为,由经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认证的创业投资经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万美元私人资本作为风险投资初期资本,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杠杆放大3倍后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该项融资通常持续7到10年,中小企业成功后,上述创业投资经理人需向小企业管理局返还援助资金并支付适当投资收益。通过这种做法,小企业管理局成功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创立的良好的融资渠道。

4、通过政府采购给予支持。联邦政府采购也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应给予中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同时,政府机构要确定中小企业采购分额的年度目标,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该目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1、把银行融资仍作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变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大型商业银行要把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资本市场要降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除了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继续进行扩容之外,“新三板”的扩容也非常重要。对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新三板不仅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带动其他融资渠道。从开办之初新三板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试图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解决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之所以通过银行贷款困难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贷款的决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全国累计采集了215万户中小企业信息,提供查询941万次,其中商业银行查询691万次。其中26.4万户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的授信意向。15.6万户获得银行的贷款,贷款金额达2.9万亿元,累计获得贷款总额5.5万亿元。而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国率先试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为4.7万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为2.2万户。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融资难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不断拓展与深入,其作为缓解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有效途径的作用日益明显。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非常重视,而且经过努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构建系统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道路上,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切实解决其面临的融资困境。目前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不仅表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一直面临融资难瓶颈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讲,无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增大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2、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收取的少量担保费是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担保机构要承担担保失败风险,一旦担保失败的话,其资金的减少将会影响业务,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应当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这样的话从经济上支持了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进而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方式探讨。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融资的范畴。

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民间资本对中国CDP的贡献已超过60%,企业数量占全国70%以上,8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农村转移就业源于民营经济;中国技术创新的65%,专业的75%,新产品的80%也是由民营经济实现的。民间资本已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庞大的民间资本若找不到适合的投资出路、会像高悬的“堰塞湖”,一旦决堤,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将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产、炒矿、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再看现在的以温州、山西、内蒙古为首的民间借贷潮。国家可以鼓励这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把这些闲置资金聚集起来,投向有需求、能发展的中小企业。现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条“私募权益”融资(PPE)的路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一个例子。PPE介于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之间,由投资公司预先对某一特定投资项目进行预先评估,并就相关权益进行划分,然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的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

2、构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模式。

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往往需要担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三者的资源整合起来,给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额度的信贷支持。由于有担保公司、政府的双重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大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中小企业。比如像国开行提供的小企业成长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国开行通过该模式累计向浙江小企业发放贷款40275万元,单笔贷款金额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户均169.9万元,无一逾期。通过该体系与国开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分布于省内7地级市,已有237家小企业获得了支持。

3、组建中小企业创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起成立的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启动,这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设立的首家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创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发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创业引导基金),该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基础之上筹建,由中央财政投入1亿元,通过支持创投资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四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农业局)

参考文献:

[1]贝洪俊.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国际比较.生产力研究,2003,(01) .

篇3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民间借贷行为的博弈分析

收录日期:2011年10月30日

一、引言

2011年随着信贷持续紧缩,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政府和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加剧,资金饥渴催动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担心民间借贷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在资金面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更大,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更大。理解民间借贷的基本经济逻辑,合理进行疏导,避免由于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成为中国当前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方面。

二、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在信息对称、竞争完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完善市场条件下,信贷市场的价格――利率会自动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使得信贷市场实现瓦尔拉斯均衡,同时信贷市场均衡使得信贷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这种完美的假设在现实世界是很难具备的,现实中的普遍现象是不对称信息。如,在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公开财务信息,其公司经营状况都是“私人”信息,而银行放贷者一般只了解中小企业的整体情况,或者说只了解某行业借款者的平均风险和平均收益,对于风险高于平均风险水平的单个中小企业,银行无法判断其是高风险者还是低风险者。同时,银行还将面临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因此,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博弈中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给”就成为银行的理性选择,即只有少部分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系统获得信贷(stiglitz&Weiss,1981)。

逆向选择这一问题的现代经济理论是由Stiglitz和Weiss于1981年为解释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现象而引入信贷市场的。根据Stiglitz和Weiss的基本假设,银行与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理性的银行力图控制债务违约风险以使收益最大化。若提高贷款利率,虽然一方面使银行收益增加,但另一方面也使成功申请贷款的最低风险水平上升,这样就会使部分低风险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退出信贷市场,从而使申请贷款企业的整体风险上升,这将可能降低银行的预期收益,使银行处于两难选择境地。而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贷款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获得贷款后改变原承诺的投资项目以及赖账不还等等。因此,在信息不对称之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会使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受阻。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很多发达国家政府或其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这样有助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付俊文等(2004)通过数学建模论证了通过足额的担保品,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解决信贷配给问题。但是,当前中国缺乏广泛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完善,对担保机构没有统一有效的统筹管理机制(魏如清,2009)。而西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行等都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而且银行普遍接受这样的担保。此外,更没有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我国的银行与中小企业进行的业务大多停留在简单的储蓄、汇款等层面,而很少涉及到信用证汇兑、贴现等金融服务,而这样高层次的金融服务恰恰提供了一种信用累积机制,所以仅仅停留在基础业务层面使得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所以,抵押资产不足、担保不足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不利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一批商业化的民间融资机构,如典当行、个人放贷者、互助基金会等,这类机构从事的金融服务一般都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依靠低息借入、高息放出,以利差为生。(表1)

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信息不对称下的信贷配给问题都是只限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为借贷双方的,而忽视了普遍存在于民间的高息借贷机构。中小企业在借贷过程中涉及到民间金融机构向银行借贷和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借贷这两个独立的环节,这两个环节的博弈过程也不尽相同。本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第三方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到数学模型中来分析三者的博弈均衡,探讨民间金融活动如何对博弈结果产生影响并改善了中小企业缺乏资金的现状。另外,stiglitz和weiss的模型中讨论了银行利率与期望收益之间的关系,但是现实中银行利率是不能任意变动的,通常浮动的区间很有限,银行只能通过信用担保及抵押品来控制风险,而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却是相对自由浮动的,所以研究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与期望收益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更有现实意义。

三、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借贷关系博弈过程

民间金融机构一般是通过有资质向银行提供足额抵押品的公司或个人从银行贷出低息贷款取得资金,然后再贷给众多被银行拒绝的中小企业。根据调查显示,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生借贷关系必须首先通过熟人介绍,我们将这一流程视为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之一;另外,民间金融机构还需要对借款人所借资金将从事的项目进行考察,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物品的价值决定借贷利率。

假定企业有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项目都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时的收益为R>0,成功时的概率为P;失败时的收益为0,失败时的概率为1-P;假定申请贷款的民间金融机构所有投资项目具有相同的收益均值T,且为放款方所知,那么,若P(R)是给定项目成功的概率,则P(R)R=T,即成功时的收益R越高,失败的概率1-P就越低。假定每个投资项目需要的资金为1个单位,企业没有自有资金(若企业有自有资金并不影响推导过程和结果),担保贷款是企业唯一的资金来源;假定贷款利率为r。

(一)民间金融机构从银行借款。此时,民间金融机构为贷款方,银行为放款方,民间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品与本金之比为m。根据以上假定,在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期望利润函数为:

?仔=P×[R-(1+r)]-(1-P)×m (1)

公式表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润等于成功的概率乘以成功后所得的利润减去失败的概率乘以抵押品。如果民间金融机构不进行任何业务,期望利润为0,因此存在一个临界值R’,只有当R>R’时,民间金融机构才会从银行申请贷款投资。又因为P(R)R=T,这也就意味着存在一个临界成功概率P’,只有当P≤P’时,民间金融机构才会申请担保贷款,因此,(P’,R’)可由下列两式解出:

,即随着T值的下降,民间金融机构所设定的利息会上升,民间金融机构判断中小企业拟投资的项目风险越高,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付出的利率高出银行利率就越多。

b)若1+g-T<0,则意味着民间金融机构判断中小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平均收益高于连本付息的金额,满足民间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大于零的临界要求,即?籽>0。

上述两个条件均需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平均收益有准确的判断,也就意味着民间金融机构在从事放款活动前需充分掌握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而这正是银行难以做到的工作,也是民间金融机构能够生存、发展的关键能力。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活动,是由民间金融机构通过足额抵押品或其他资源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并转贷给广大中小企业,从而赚取利差的行为。一方面民间金融机构缓解了中小企业的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也引导了滞留在银行的大量存款,使其能够流通到实体经济运营中去,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以及风险的转移。使得“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转变成“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民间金融机构的介入大大降低了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项目考察和要求提供适当的抵押品实现了风险的控制。但逆向选择问题并没有完全消除,平均收益较差的项目更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甚至产生了部分高利贷现象,而民间金融机构恰恰可能为了追逐高利而降低风险控制能力,从而为民间借贷活动带来较大风险。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机构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却没有银行强,一旦出现违约时,缺乏法律的保护,导致通过非法手段索取本金利息;或者若贷款企业在资金链断裂后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前不久浙江的欠债老板外逃风波,都将带来金融秩序和社会的不稳定,严重破坏经济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行为确实是现有经济条件下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次优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因此,在了解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经济学逻辑的基础上,还应通过法律、道德等正规与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来疏导民间借贷行为,以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资源,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提高民间金融机构信息掌握能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掌握的信息包括借方的资金运用、生产经营情况。笔者了解到江苏某一金融中介机构在进行借款时,充分调查贷方企业的业务范围、营销状况,借款合同中规定做到资金运用专项监督,甚至连购买原料的发票都要留存,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避免资金流入楼市、股市等高风险的行业,否则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中介机构也会血本无归。而加强信息掌握也正好与上文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相符合。所以,政府部门应宣传和推广这种借方深入参与监督贷方资金运用情况的方式,帮助民间金融机构和广大中小企业控制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大量资金流入虚拟经济,冲击楼市、股市,带来经济波动、影响社会稳定。

(二)通过强化立法保护借贷双方。亚当・斯密说过:“若合同的执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会引致高利率的产生”。目前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让民间资本在阳光下规范运作,成为规制民间融资的当务之急。首先需要弥补法律制度缺失,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以“疏堵结合”引导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依法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将有助于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合法渠道。一旦出现拖欠贷款而发生诉讼案件,只要利息维持在合法的范围内,司法机关一定要积极审理,推行债务重组等措施,公正、公平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Stiglitz and 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71.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付俊文,李琪.信用担保与逆向选择: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3.

[4]魏如清.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渠道创新[J].企业管理,2010.1.

[5]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

[6]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

[7]顾海峰.信息经济学视角下我国货币市场信贷配给的成因与治理路径.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博士后论坛,2009.

篇4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策略研究

一、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变化与融资状况剖析

自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也从原来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加民间借贷,逐步向倚重银行贷款支持转变。据对台州市经济较发达某县近十年来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的追踪监测,该县目前工业企业总数近1万余家,其中规模上工业企业600余家,以企业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的2800余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25%左右。该县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有资金积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等三部分组成,三者的比例在监测初期为60:15:25,近年来为55:25:20,其中规模上企业与规模下企业在银行和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3和5:4。这些数据表明,小微企业自身积累在资金总量上的占比有所下降,在资金需求上出现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并重、两者升降互换的局面。加上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利率攀升;民间借贷活动乱象纷陈,并且筹资愈加困难等情况,使得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二、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

如上所述,当前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已与改革开放初期、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都大不相同,其融资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融资难的原由则更趋复杂。笔者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微企业向银行融资依然困难重重。一是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配给本身就不足。仍以上述某县为例,全县GDP与本外币贷款余额之比为1:0.96,大大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工业性银行贷款与工业总产值之比仅为1:7,占企业总数5%左右的规上企业实现工业产值和工业性银行贷款余额均达全县总额的50%,而占企业总数90%的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下企业,获得工业性银行贷款仅占总贷款额的20%左右,这表明该县的信贷总量与经济总量并不匹配,广大小微企业的贷款供给无疑更难求。二是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大多没有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信息不对称,致使银行望而却步。三是银行融资门槛较高。

2、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难。虽然我国正在着力构架、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创业板、新三板、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平台,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不具备上市融资以及进入新三板、股交中心的条件,难以依托股票、债券市场融资,也难以吸引风险投资。90%以上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近期无可奢望,立足长远也只是一种奢望。

3、民间借贷遭遇“寒冬”,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短腿”。通过对小微企业融资结构的分析,无论在当前还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始终离不开民间融资的正面支持。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已累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正常的借贷活动要么被高利借贷所替代,要么被频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所拖累,老百姓宁可将钱存入银行求安稳,也不愿或不敢冒风险,进而出现了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小微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4、相关的扶持政策还未真正落实到位。近年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倾注较大热情,国务院办公厅于上年8月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八项举措,并逐一落实了责任单位,表明了国务院已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问题,若干支持举措均颇具可操作性,并已涵盖了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但是,笔者总觉得这些能真正有助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的举措并未落实到位,这其别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与建议

1、借鉴国外可行经验,狠抓政策措施落实,着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小微企业融资难虽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但国外的一些可行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鉴于中小企业融资处于不利地位,专门制订了《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在我国,也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强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于已出台的诸多十分可行的政策措施,当地政府应紧锣密鼓地全面跟进,使小微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特别在当前,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解决,担保难如何突破等等,都需要地方政府搭建平台或出台扶持政策,如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信息互通;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鼓励辖内银行信贷投向向小微企业倾斜等。

2、确立金融监管导向,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的金融服务目标,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增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与优势出发,为广大小微企业创新、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降低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3、构建多层次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占绝对多数的小微企业难以在直接融资方式上获取资金,但务需未雨绸缪。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总要求,探索建立适合各个层次小微企业成长、发展需要的直接融资体系。一是通过政策激励和要素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培育改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省级股权交易平台融资。二是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推动小微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4.堵疏结合,促使民间借贷尽快回归理性。民间借贷的乱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切,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温州地区重点在规范民间借贷、重构社会信用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实践,近期又出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尽量撷取温州在民间借贷规范试点上的一些好的做法,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措并举,促使民间借贷尽早恢复其对实体经济有益支撑的功能,实现民间借贷回归理性。(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2013年4月)

篇5

关键词:民间融资;小微企业;互动发展;台州

中图分类号:F832.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台州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源地,是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密度高的地区,又是民间融资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间融资为台州的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因民间融资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浙江企业家“逃债潮”事件中,台州民间融资的诸多弊端也屡次被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故有必要对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应该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这两种观点逐渐融合趋同,即:认为尽管民间融资风险较大,有不完善之处,但民间融资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规范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的共识。

为了掌握台州市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数额、用途、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企业主对金融环境的期望值等方面进行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访谈。

此项调查由台州学院经贸管理学院50名大学生来实施的,10个调查小组分赴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等五个区(县、市)走访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4份。各区(县、市)收回样本问卷数量相对均衡,基本上能够客观地反映台州市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数据的信度、效度均在适宜分析的范围内,误差控制方案已通过统计部门认可,调查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获得的数据利用SPAS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一、调研数据分析

(一)小微企业获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

对264家已填列数据企业的问卷数据整理,结果显示(表1):2012年样本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是0的,有50户,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户,占比40.91%;在20-50%之间的,有76户,占比28.79%;在50-80%的之间,有25户,占比9.47%,且全部为民营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80%以上的,仅5户企业,占比为1.89%,且这5户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均不属于小微企业。由此可知:小微企业中从银行获取贷款占融资总额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从民营银行获取的贷款,没有一户是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笔者所调查的小微企业,其销售额分为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这4个区间,各区间内的企业数接近相等,其中,销售额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相对较多,占34.09%。笔者对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进行了统计(见图1)。

由图1可知,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由多到少依次为自有资金、民营银行、熟人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最后为地下钱庄等。

(三)小微企业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

样本小微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调查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万以下。分布在20万以下、21-50万、51-100万 、100-200万这4个区间的企业,分别有103户、36户、71户和44户,分别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样本企业总计264家,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6.21%。

(四)民间融资是否能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笔者就认为民间融资是否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发放了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的数据处理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72.8%企业认为目前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能够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表明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这一途径获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可见民间融资在台州市民营经济特别是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业认为民间融资不能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们将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的资金各种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种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每种途径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将从民间借贷获取的资金用于放款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的产业链延伸得很长,企业间资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的结果正好符合台州小微企业的现状。其次是将所获资金转而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这也是形成近几年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排位第三的为偿还其他贷款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资金比例最低,说明小微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六)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

笔者将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分为五个选项(十分期望、比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点不期望),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种融资环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图3。

图3显示,企业更希望民间借贷能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降低融资成本。对各类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满足融资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笔者将业主认为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为五个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别赋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个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图4。

这些企业认为,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跟不上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滞销;决策错误,投资失败;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经营管理不善等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二、调研结论

笔者对调查问卷和小微企业主的访谈录进行数据处理和归纳整理后认为:台州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发展的关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虽高,年利率在6-25%之间,但能保证小微企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并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助力器”,台州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民间融资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而台州发达的民营经济又是民间借贷的肥沃“土壤”,民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对资金需求的扩大,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民间的富余资金通过给小微企业资金支持也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增强了民间资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呈现“短、小、频、急”的特征

调研显示:从融资金额看,占比最大的是20万元以下,频数最高为88,其次是50-100万元之间,频数为63。从融资期限看,3-6个月占比最高,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这种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的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核的成本大,手续繁琐,放贷风险高,这些都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它们“惜贷”的根本原因。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地域范围小,放款人能够利用地缘、血缘、人缘、亲缘等优势,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而这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二)民间融资是助推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研显示:借款人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业主认为这个因素最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导致小微企业破产这一因素最不可能。这一结果证明民间融资必需正确引导、整顿和规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发展。

(三)转变发展方式是台州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调研显示:小微企业从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将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和偿还其他贷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比例却最低。这说明台州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因此,台州小微企业必须加速技术革新,跟上时代技术进步的步伐,走“小而专”、“小而精”集约型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诸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法制化、阳光化、秩序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机构

强化各级政府在引导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责,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机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组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依法将“合会”、“摇会”等地下钱庄改组成为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小额担保公司、小额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多样化的小微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政府参股、国有控股银行参股、政府与小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模式。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强化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防范

具体措施有:(1)选择融资对象的谨慎性原则;(2)融资对象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原则;(3)限定贷款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定性原则;(4)对融资规模的控制性原则。

(四)加速转变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方式

台州市政府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强日后台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与小微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间金融稳健成长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不存在国家信用的最终背景,万一发生问题,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对民间金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削弱了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大大改善它们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给整个民间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避免民众对整个民间金融系统的恐惧感和信用危机。

参考文献:

[1] 兰秀文.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制度设计研究[J].未来与发展, 2012,(01).

[2] 黎友焕.加强监控民间金融发展状况[J].中国金融, 2012,(03).

[3] 黄友松.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研究——社会资本的视角[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4] 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篇6

4月26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当天,一笔区区5万元的贷款就成了新闻焦点。然而,第二天却有人爆料此笔贷款只是内部员工所贷。

准确些说,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制造了个假新闻来吸引公众眼球,殊不知这让他们在新闻媒体中的地位翻了个跟头。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栽的这个跟头,正好说明了一个问题:正值“大旱”的民间借贷需要甘露,因此任何一次雷暴来袭,哪怕是不下雨都能给那些需要借贷的小微企业带来一丝希望。

但是,当下的民间借贷尚存两大难题。一是代表政府的金融机构在走向实质行动的道路上,总是因为抵押担保的问题而原地踏步。确切地说就是,那些需要借贷的小微企业如何吸引金融机构愿意贷款是个难题。代表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很难看上小微企业,相反,对于大额贷款倒是趋之若鹜。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的数据显示,过亿元担保机构2010年新增担保企业户数达13万户,占新增担保企业总户数的59%,新增担保业务额达7453亿元,占当年新增担保总额的76.09%,比2009年提高3.14个百分点。

非制造业企业拿什么做抵押,这又是另外一个难题。与此同时,就算是一些制造业企业,因为国有企业长期占据“天时地利”以至于让“民企不行”的思想在很多人中已经根深蒂固,一些高精尖技术就不能让民营企业来做的思想更是妨碍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难度。

小微企业贷款的第二个难题就是贷款利息高。阿里巴巴集团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今年初的一份《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查报告》显示,(浙江)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的已达年息48%至60%。也就是说,今天借你100万,明年的今天就得还你至少148万,最多还160万。俗话说,创业难。小微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处于一个艰难时期,一旦效益不好借贷了就得背负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要想健康发展谈何容易。

篇7

关键词:民间借贷;动态博弈;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51-03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篇8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中坚力量。作为实体经济最基本、最微小的细胞,小微企业能够提供大量就业,为创业创新注入活力,为企业家队伍成长搭建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处于基础性地位。[1]《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在全国1527.84万户企业中,小微企业有1169.87万户,占比达76.57%,而把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微企业占比达94.15%。[2]实体经济的强大不仅要有“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更要有“铺天盖地”的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昨天与前天,是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的基石。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以来,通过在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实体型小微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或者应急式短期贷款,进而背负高额融资成本,生存空间狭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务院多次开会研究小微企业,多次出台措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推出的降息、缩短融资链条、清理金融服务收费、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支持跨境融资等措施都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非常及时。本文认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

一、融资困境已成为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当前经济金融运行面临“钱多”和“钱紧、钱贵”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资金面总体宽松。201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3]另一方面,实体型企业依旧处境艰难,企业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呈“多轨并行”局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率在6%左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世界银行的各国贷款年利率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美国是3.25%,日本只有1.3%,我国贷款利率过高。实体经济经营收入与其融资成本之间出现严重倒挂。有研究表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已持续下降至6%,而实际利率已由2011年的负1.2%上涨至2014年3月的8.3%。[4]与此同时,“金融热、实体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2014中国企业500强发展报告》显示,260家制造业企业净利润为4623亿元,相比之下,17家银行净利润为1.23万亿元,260家制造业企业利润总和不足17家银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业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高达15%,且正规贷款可获得性低调研发现,工农中建等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20%~30%,民生银行“商贷通”上浮45%左右,华夏银行上浮40%,光大、浦发、兴业和招行均上浮30%。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承兑贴息、联保保证金、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时,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要求严格,门槛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小微企业用款讲究的是“短、小、频、急”,而银行信贷一般需要线下调查、交叉验证等复杂程序,贷款耗时过长、融资效率低。调研发现,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周期过长,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用款时机。一些小微企业的微薄利润不堪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的重压,背负沉重的还款压力,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三)大量小微企业转向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高达25%面对可获得性低的正规银行贷款,大量小微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推升企业融资成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取高昂手续费,并按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控制风险,造成企业的隐形融资成本高企。在大连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三方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有的月息达到23%到25%,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业为了“应急”,不得不转向利率高达40%以上的短期过桥民间高利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间,部分融资成本甚至超过50%。在河北唐山的调研显示,中小企业民间短期借贷月利率普遍为2.5%~3%,短期“过桥”资金月利率5%~6%。相对于高昂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实际利润微薄。大量小微企业处在传统“红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受近年来员工工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利润下降十分明显,调研显示样本企业利润与三年前比较下降约50%。小微企业的高融资成本挤占了其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不借即等死,借钱即找死”的两难境地。

(五)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拖欠下游小微企业账款形成的“三角债”使小微企业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加剧“钱紧”和“钱贵”强势大型企业与弱势小微企业形成“两级分化”。产业链上游往往都是大企业,对银根、地根、能源、路桥等资源形成高度垄断,占用下游的资金,能拖则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多,小微企业因大企业账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债”而不堪重负。调查显示,我国大量小微企业有超过其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该比例远高于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这使得企业本就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随时可能断裂,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匮乏。

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思考

振兴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别是要从供给端发力,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业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竞争力,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设立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鲶鱼”效应,构建竞争有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小微企业首先选择从银行获得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4%,而其中选择中小银行进行融资的占比又高于选择大型银行占比。当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单一,缺乏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并自主管理的民营中小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数量是美国的58%,但是单体规模较大,我国银行业机构平均资产规模为383.26亿元,美国为21.58亿美元,仅为我国的1/3;股权集中于国资,民间资本在银行股权中构成偏低,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除民生银行和台州的民营社区银行等外,95%的银行都是公有公营。为此,第一,要营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民营中小银行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完善银行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民营中小银行的透明程度,及时监测并控制经营风险。同步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管体制,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民营中小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银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放宽民营资本设立社区小银行的限制,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借鉴我国村镇银行和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由银监会进行总体规模控制,并把设立民营中小银行的审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接管等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方式,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优化银行业生态,提升银行业市场整体绩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竞争活力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现有银行体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银行对满足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着丰富的经验,深交所的研究报告称,城商行已经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要采用动态监管方式,在资产规模、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坚持做强、做精,通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对于优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支持其通过上市获得融资,进而使资本市场间接服务小微企业。要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要简化发行程序,扩大发行规模,并加大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增强金融债的流通性,降低发行成本。

(二)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贷款税收优惠、小微信贷差别化管理、抵押品创新等方式,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举足轻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境内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5.46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5]但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存在不可持续性,信贷风险上升进一步制约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力度尚且不足。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正金字塔型”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链,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资本市场具有集成要素、筛选发现、放大资金、培育企业、分散风险等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连续。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市场体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正金字塔型”结构无法匹配,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并构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扭转当前中国股市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进不同市场间转板机制建设,实现场内与场外市场积极互动,增加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流动性。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做市商扩容,并适时推出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管理。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的合法地位,发展券商柜台市场(“五板”),多措并举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权融资链,培育天使投资人,大力发展VC/PE。股权投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助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杠杆“撬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通过机构集聚发挥出规模效应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类金融投资企业的招商搭建平台、提供政策优惠。二要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环境,通过构建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降低创业者与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可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优秀本土企业家结合自身擅长领域,从事天使投资。四要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实行备案审批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众筹业务的商业模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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