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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8篇

时间:2023-09-08 09: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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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篇1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包含了监管无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运用到实际监管中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使得银行内部层层相扣,互相约束;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管的实际作用。让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败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败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败,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2]唐士亚.商业银行监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径探析———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协调实施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03:6-12.

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并购;法律规制

商业银行并购是指有关商业银行的兼并、收购等会产生企业控制权转让的产权交易行为的总称。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控制权转移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成长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购行为相关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国是世界商业银行并购最活跃的国家,也是法律监管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并购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的并购监管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范畴,因此银行并购的法律就包括了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的法律体系。联邦一级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包括:1960年《银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1933年《证券法》,《银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联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个并购指南,以及法院对银行并购案件的判决,如1963年美国法院对费城国际银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国《银行兼并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任何银行间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银行(包括所有的国民银行和大多数州银行),就必须事先获得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国民银行的兼并必须报货币管理局批准: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保险公司批准。同时,各类银行的兼并必须受司法部的监管,并向其做出报告和咨询。

2、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规定,有关的监管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30日内对上述收购银行申请提出建议。如果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认为该项申请不应该被批准,联邦理事会将为此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之后做出认可或否决的决定。一旦联储理事会批准了外国收购者的申请,还必须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购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根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收购提出异议。如果司法部认为应该禁止这项收购而提出诉讼,则此项交易必须经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

3、美国《证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无论是以收购股票、兼并还是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美国的一家银行,外国收购者都必须向联邦储备理事会提交申请表,申请成为银行持股公司。

4、美国《反垄断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并购,同时美国还有针对银行并购管制的专门立法。《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银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银行业并购的专门法律,分别用以控制银行连锁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区域的较大银行兼并。《里格一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许被存款保险银行监管机构在不论州法是否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在不同州设立的被存款保险银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银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权。同时银行业并购受到《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规制。并购交易得到相应的监管当局批准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国反垄断部门的,主要是来自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反对。除了以上几部法律外,《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银行并购作了新的规定,凡是在美国已经设有分行、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的外国收购者,只要他准备收购的某家美国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5%。即需事先获得联储理事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收购者选择兼并或者使用“虚拟银行”,购买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他必须同时向其他有关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及职能配置

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美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执行由司法部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美国的银行并购行为受联邦和州共同监管,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就是所谓的两级多元监管模式。两级就是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承担监管的职能,多元就是指在联邦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家监管机构。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担重要的反垄断审查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的合并由货币监理署负责审批: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如果合并双方不属于同一类型,如一方是国民银行,另一方是州立银行,或者一方是会员银行,另一方是非会员银行,则由分别负责管理它们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审查批准:同时,银行的并购还必须接受司法部的监管。另外,联邦法院拥有对并购活动的最后司法审查权。

三、并购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联邦的三家银行监管机构为银行并购活动制定了类似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交易双方签订收购意向书等相关文件,同时与监管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谈,获得初步意见:然后向监管者提交规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购理由、公司结构、主管人员和股东、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业务经营范围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文件。之后,监管机构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决定认可或否决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并购加以审议或提出异议。如果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同意并购,则银行可请求司法审查:如果监管机构同意,而司法部认为该项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则由司法部向联邦法院提讼,法院会进行最后的审查。

参考文献:

[1]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控制;巴塞尔委员会;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分界线,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新资本协议》时期,第二阶段是《新资本协议》时期。

(一)前《新资本协议》时期

这一时期有几个标志性的文件,分别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版)、《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1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1997年的《核心原则》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理念,共25条原则。操作风险监管被作为“其它风险”监管的一种,在原则13中予以体现,该原则强调监管者要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为实施有效操作风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进步还体现在:一是强调监管的全程化,从准入监管到审慎业务监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直至市场退出监管,贯穿银行监管全程;二是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强调合规监管,而这也是有效操作风险监管的前提:三是强调对银行业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持续监管,确保有能力对银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则》已经体现出《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监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则》成为对操作风险实施监管的基础。

2 《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是从检讨银行内部控制失效开始。《框架》对操作风险监管的贡献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内部控制失效的5个表现,包括银行内部缺少控制观念导致管理疏忽、缺少对表内外业务特定活动的风险评估、对组织架构和职责以及绩效考核缺乏关键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沟通不畅、审计程序和其它监管行为缺乏效率;二是划分了3类内控目标,分别是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三是提出了改进措施,即监管者应督促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转,一旦发现违规迹象,应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并建议充分利用审计信息,进行现场检查等以保证监管效率。

3 《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以下简称《稳健法》)。

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前期国际上监督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做法,将之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适当的操作风险监督管理环境,要求董事会了解操作风险作为一个独特的、可控制的风险种类的主要方面,要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二是建立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系统。三是发挥监管者的作用,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系统:四是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银行应当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二)《新资本协议》时期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互为补充,而操作风险监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银行监管资本计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将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是要求监管者要根据严格的标准确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同时监管其操作风险资本的配置过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够的监管政策来使银行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指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二是要求监管者对第一支柱中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自始至终符合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计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监管者根据辅文件《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三是要求银行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试图用市场原则中的公开披露机制来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关市场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许市场参与者参与金融机构资本、风险暴露、资本充足性、风险评估和管理实践等重要方面的评估。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质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质的披露要求银行提供资本结构描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缓释和对冲策略以及对银行使用的资本要求评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银行披露高层部门及主要子公司每种业务资本开支数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资本开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标、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描述以及对资本扣减的描述。

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萌芽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萌芽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于当时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人们更多的是在关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主要侧重于研究与银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陆续制定了许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段时期,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政策在我国仍然是一片空白。尽管操作风险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数学者已经开始探索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如郭立(2002)提出通过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再造防范操作风险,毛腊梅(2001)提出了操作风险防范和分析对策,强调要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发挥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应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开始着手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二)第二阶段:起步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起步阶段大约是从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有两个与操作风险监管相关的重要文件,分别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鉴了美国COSO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理论,强调风险管理之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别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将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处明确提到操作风险(其中有两处表述为“操作性风险”,也是操作风险的一类),且大量的内容体现的是操作风险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中强调统一授信和前后台职责分离,防止越权交易和欺诈行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手段。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开了国内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序幕,要求银行构筑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其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已若隐若现。

2005年3月,在当时国内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条”),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十三条”针对银行内部控制软肋和大要案集中高发环节,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账户管理三方面对银行如何防范操作风险提出十三条具体要求。其中机构管理涉及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人员管理涉及轮岗论调与强制休假、重要岗位人员监控、举报人员的奖励机制等方面;账户管理涉及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信息科技系统改进等方面。“十三条”是我国首个将操作风险作为主题词的监管文件,对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控制指引》还是“十三条”,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都只是从局部、从某些具体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标之举。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统、治标又治本的操作风险监管还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完善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先后出台了几个重要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包括《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7年2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国银行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其中也包括对操作风险的监管。《指导意见》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其中必须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及实施时间表(含过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同时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积累相应的数据,为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奠定基础。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银监会将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的进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从而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出台做好铺垫。

2007年5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这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全面地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文件,《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要求,推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接轨。《管理指引》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的进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给出操作风险的定义和操作风险事件的分类,该定义和分类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和分类一致,体现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组织和职能保证,包括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该部门应与其它部门保持独立,以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意义。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银行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2007年10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计量指引》),规定了中国必须和自愿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该采取的方法。《计量指引》整体上借鉴和沿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但是在细节上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一些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二是对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时总收入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制定了业务条线的归类原则;三是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包括重要性、及时性、统一性和谨慎性四项,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则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四是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主要内容,指出损失事件统计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现的时间及损失确认时间、业务条线名称、损失事件类型、涉及金额、损失金额、非财务影响、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关系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由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而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上还是职能履行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尚未建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二是操作风险数据和IT基础相对较薄弱。根据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要求,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损失,并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情况。由于操作风险的特有属性,使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工作具有较大难度,操作风险管理数据散落在各业务部门之中,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等数据

归集整理不够,数据质量不高,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跟踪操作风险数据面临挑战。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统一的操作风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实现全行范围的关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的全流程计算机管理,操作风险参数管理、用户管理、数据管理、报表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操作风险制度基础有待强化。操作风险的基础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规定、自我评估方法、报告制度、风险事件和损失事件统计标准、关键风险指标监测办法等。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制度方面普遍还不够完善,有的制度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四是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尚须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环境。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导致对操作风险的研究和认识还比较肤浅,被动式、防御性的操作风险控制仍占主导,主动式、预警性的操作风险识别、监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工作中,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重事后监督、轻制度先行,重规章建设、轻遵循执行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更是银行自身减少财务损失、防范声誉风险的必经之路。

二是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励等内容。

三是加强操作风险数据,IT建设。商业银行应逐步开展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操作风险数据的收集范围,明确分类、分级标准,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还应加快建设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形成较为完备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实现操作风险指标的系统、定期监测,以及操作风险自我评估流程的电子化管理等。

篇4

【摘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脱媒日益明显,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公司业务投行化是发展的大趋势,商业银行只有通过服务升级、业务转型等途径,才能谋取生存和发展之道。然而目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与投行化趋势不适应。本文对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的转型路径,以期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体制 银行公司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十三五”期间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考验银行业的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和跨境风险管控能力;二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既为商业银行产业信贷投向、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盘活存量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风险管控难度将加大;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迫使商业银行更加发力互联网金融;四是金融市场化的改革,既有利于商业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加快金融创新,同时也会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和风险管理能力带来不小的挑战。本文以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面对的客观环境为切入点,在客观分析投资银行业务现状,进而提出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市场环境倒逼公司业务投行化

(一)利率市场化导致利差收窄

投行思维可实现由传统竞争向解决方案竞争转变,从而降低利差依赖。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传统竞争手段包括价格竞争、关系竞争、担保方式竞争、额度竞争等。但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竞争主体增加,传统竞争模式受到了极大挑战。

各经济体利率市场化加速实现时,几乎都伴随着银行危机。美国因全面放开利率管制,大量中小银行破产倒闭;中国台湾银行业则在利率市场化之后整体亏损了三年。中国银行业在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时,普遍做法是由“信用中介”转型为“服务中介”,通过投行思维,调整收入结构,降低利差依赖度。

(二)金融脱媒加剧

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但大部分创新均围绕银行开展,商业银行仍可利用资金和渠道优势,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金融创新。从长远来看,金融脱媒是必然趋势,但信托、资产管理等“影子银行”的创新大部分仍围绕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客户和资金还是主要来自于银行。在此趋势下,银行不进则退,要么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甚至主导金融创新,要么逐步被边缘化。

(三)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型发展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我监管部门同时使用存贷比、授信集中度和信贷规模等多重指标约束传统信贷的扩张。投行思维下,银行可以利用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派生收益稳定的高效率发展。

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

在商业银行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改革,投行业务发展如火如茶,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投行业务经营理念有待完善

投行业务与传统公司业务在业务模式上的显著差异决定了经营理念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经营市场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创新化驱动,风控复杂化、管理更加扁平化。传统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依然保留着开展传统业务的惯性思维,产品多数还是习惯定制标准化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的金融需求,虽然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不断的涌现,但是从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趋同的多、模仿的多、形成品牌的少,在业务操作模式上效率上,无法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进行竞争,较大程度上影响新产品服务和占有市场的效率。另外这与我国政策对商业银行限制有关,银行相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相对严格。

(二)系统内外合作不足、投行业务信息化支撑不足

与内外部中介的合作存在临时性、个案化的特点,需与各类中介在各类业务上建立相对固化、运行顺畅的行司联动渠道,丰富业务种类,延伸合作半径,降低渠道成本。

互联网金融现已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投行日常管理、收益测算、数据分析、风险监控尚未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体系,仅为手工统计,既耗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更无法满足数据共享、数据挖掘等精细化管理需求。

(三)专业人才不足和创新机制匾乏

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众多专业知识,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要求有一支精通业务知识,并具备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业务的支撑。目前,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投行业务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造成影响。国际先进银行对投行业务多采用事业部模式,实行单独的业务拓展、绩效考核、资源配置、人才储备等政策,能充分发挥各层级的积极性。商业银行现有的人才结构与开展投行业务所要求的能力较不匹配。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投行业务人才培养机制。

(四)投资银行运作周期长,收益不稳定

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益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周期,客户资源也更需要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来获得,而且相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行业务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个性化较强。

三、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建议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并非仅是大力发展投行业务,而是秉承投行思维,以客户为中心,加强传统业务与创新投行产品的联动,综合运用银行、信托、租赁、资管等金融媒介,以及贷款、投资、理财等资金渠道,在合理缓释资本和信贷规模等约束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出以下方面发展建议:

(一)转变经营思维

一是形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思维,强化“资产管理中介”和“融资顾问中介”职能,以投行思维升级业务模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联动,将“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确立为新的竞争手段,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二是健全跨部门联动与协调机制,从全行利益出发,形成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三是建设高效、动态、契合市场的投行风险体系、运作流程、考核激励、机构团队等配套政策,为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交易模式创新

新的交易模式能大幅领跑市场,如能抓住有效时间窗口则回报较高。这要求商业银行的对监管政策要有深厚研究能力、对经济形势要有准确的预判,适用于大型银行。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采用银行――信托合作模式,现在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证券合作、银行――基金合作的模式渐渐增多,新模式下的产品线更丰富,更重要的是后加入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要求的渠道成本会更低。

(三)现有产品的精细化

面对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掘客户资源,对其进行细分,并通过投资策略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精细化,来满足其投融资需求。

一是对接Y本市场、积极为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股权投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应围绕资本市场运作加快创新投行产品,丰富投行服务手段,积极支持和参与政府和企业主导的股权投融资活动。二是以新型债券、银团、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与理财融资为创新重点,加强国家战略及市场热点研究,如“一路一带、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从投行业务层面积极寻找目标市场。

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自己的特色品牌。如区域内客户基础较好,可以做大银行承兑汇票等风险较低、技术要求不高的传统业务规模,并通过理财产品来消化规模,形成可观的流量收益。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资金运用规律,在授信方案制定时,预先安排多种授信产品。

(四)加快投行化信息系统建设

首先,通过投行化信息系统实现客户信息与经营数据的共享与大数据分析,满足精细化管理需要;其次,用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提升业务处理效率;最后,用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自动化,通过系统实现操作流程的固化和对风险因素的范围控制,使风险管理能从业务端介入,改变风险管理滞后的局面。

综上所述,投行业务在国外产生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已相对发展成熟,而在我国,投行业务目前还属于新兴产业,投行业务的开展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因此现阶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如何把握未来我国投行业务发展方向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顺应发展趋势,积极锐意进取,奋勇改革,通过转型求突破。同时,通过转型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士平.对中国国有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路径选择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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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 趋势 银企关系

近年来,现代商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占主导地位的零售商业为例,企业销售额已超过制造、金融服务、信息等类型企业成为世界第一。21 世纪世界商业的发展方向将注重发展跨国连锁经营,营销方式、商店功能将呈现多样化趋势,百货商店走细分化、个性化道路,各种商业业态互相补充;传统的百货商店占的市场份额将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连锁超市、大卖场等新兴业态。

我国商业发展也很快,各种商业业态也正日趋成熟,从混乱的过度竞争转向理性调整和规范管理,从目标市场和经营类别的定位选择雷同转向差别化。但是由于我国商业发展较晚,目前从业者众多但规模过小,最大50家的售货额还不到全国5%。没有任何一家的规模可以对国外零售业造成竞争压力。同时,我国商业偿债能力过低、债务成本过高,不得不依赖卖方信贷如短期交易融资等。中国销售前10名超市和中国连锁百强的毛利润率,分别是12.8%及11.95%,而国外平均是20.56%。净利润也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中国销售前10名的超市和中国连锁百强的净利润率,分别是1.77%及1.32%,而国外平均是2.22%。由于零售企业利润率过低,管理者无法通过企业运营归还本息,而且过高的负债也使取得融资实现管理人收购的可能性变小。因此,这种高负债低利润率的经营方式,对商业企业未来扩张造成了巨大阻碍。随着2004年12月11日取消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地域、股权和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抢占商业网点已成为很多外资连锁企业的重要战略选择,我国本土商业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资本与经营竞争压力。

因此,在培植本土商业、加快其经营模式转变、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创造一个公平良性的竞争和融资环境,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审视并重新构建商业企业的银企关系,即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以适应未来商业的发展,并促进我国商业,特别是零售商业的真正繁荣。

新型银企关系范畴的拓展

在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下,受传统资金调拨供给制的影响,现行的非信用契约银企关系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银行与企业的发展需要。此外,国有企业的巨额不良债务和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所形成的银企债务危机也阻碍着银企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在银企关系的重新构建上,需首先对银企关系的范畴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拓展。

银企关系的横向拓展

就目前商业运营模式的发展趋势看,资本经营将成为今后商业业态演变与发展的最活跃因素。目前,强强联合、强弱兼并及大范围连锁的商业业态重组趋势的迅速加强,对我国商业运行质量的改善、商业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将起极为重要的决定作用。2002年和2003年中国的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就发生多起企业购并和整合。2004年企业之间的购并、参资入股等一系列整合逐步向中小企业延伸。同时,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观念发生变化,冲击了原有银企关系。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增多,也打破了企业只由银行融资的格局,减弱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促使企业融资观念发生了变化。因此,未来的新型银企关系已不仅仅是传统的银行信贷支持,多样化的投融资渠道的建立与企业资本的运营要求,银企关系需要横向拓展到企业与投资银行、企业与创新形式的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与银行本身发展的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等直接的金融关系中。银企关系所涵盖的业务范围也将超出传统的信贷、结算业务,涉及企业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发债、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等企业投融资的发展需求。这些需求将会拉动金融企业的技术与工具的创新和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并进一步推动新型银企关系的发展,这也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与商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

银企关系的纵向拓展

从长远看,商业多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经营的发展趋势,需要银企关系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纵向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是极为普遍和重要的经济现象。发达国家由此而形成大的资本集团,已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与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虽然,有20世纪90年代日本、韩国的金融危机的教训,以及我国企业近期类似的失败尝试,但都不能否定产融结合对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重要贡献。只是在向产融结合的方向发展时,我们须清醒地认识其实现的条件,以及正确地把握其范围和尺度,也即银行和企业间关系的“度”。只有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完善的银行、金融体系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保证产融结合的健康发展。

构筑新型银企关系对银行、企业和政府的要求

对银行经营管理机制的要求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银行管理机制。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与公司化进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照“三会分开、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银企关系构建的重要方面。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推进业务流程重构。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尤其需要加强银企合作,发掘、培育自己的优质客户,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银行理念、产品与服务等方面的完善,提升银企关系。

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与决策体系。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软约束,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的五级分类工作,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表外业务风险以及重点客户的监测和考核;注重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的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信用信息系统,降低信用风险。

加快和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满足企业投融资需要。通过同业合作,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可以合力开发出业务交叉、捆绑销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提高资金监管和为企业服务的技术和能力,满足未来企业的发展需求。

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自身须确立企业市场主体意识,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提高经营业绩,增强核心竞争力,以良性循环的新形象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同。其次,提高企业的守信程度,改善社会的诚信基础。通过国家的有关立法及制度,促使企业遵守信用,不逃债、赖债、废债以及悬空银行债务。

对政府职责转变的要求

在银企关系的转变中,也需要政府树立服务意识,政府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协调、服务、优化市场环境,即在整顿和规范经济和金融秩序中,教育、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支持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此外,从法制上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配置资源的份额,扩大市场的配置比例,也将对新型银企关系的健康发展十分有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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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在总行的科技组织体系中成立了专门的研发部门,承担本行系统和产品的研发等工作。经过多年的摸索,研发部门也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研发管理体系,覆盖了从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程序开发、软件测试到投产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基本能够满足自身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需要。但也应该看到,商业银行的软件研发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效率不高、版本有缺陷甚至引发系统故障等问题,与业务需求和客户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软件研发的精细化管理。

1.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控制

研发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系统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是第一要务,控制好软件质量将从源头上确保系统上线后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因此,在按照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完整流程开展研发的基础上,需对每个阶段的管理进行细化,同时还要保证各环节之间做好无缝衔接,从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制定精细化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将可能由产品质量引发的风险控制在研发阶段,避免产品“带病上线”。

2.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

人们通常认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和提高效率存在一定的矛盾,精细化管理很可能会带来效率的降低,其实,在项目实际研发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因为项目管理流程过于粗放和各环节衔接不顺畅而导致软件研发过程中出现项目范围失控、进度延误、效率低下、预算超支、产品质量较差等问题;另外,由于缺少统一的工具平台,项目组成员之间缺少信息共享和沟通,也不利于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对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精抓细管项目流程各环节活动,提高工具自动化水平,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

3.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业务需求和贴近客户需要

对于科技研发部门而言,在确保软件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满足业务需求和客户要求是最终的目标,即当下被普遍提及和追求的极致客户体验。在“多”(任务多)、“快”(时效性强)、“好”(质量好)的背景下,研发部门往往容易犯“省”的错误,甚至省略了研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最终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软件研发过程中,为了达到业务需求目标,需要制定周密、详细的研发管理措施,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差异化的项目管理策略,促进开发与业务相融合,及时响应业务需求,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

二、软件研发精细化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软件研发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统筹考虑流程、制度、工具、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制定有效的精细化管理措施,才能够达到提升软件研发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1.细化项目级别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项目管理策略和流程

商业银行由于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和信息系统架构的复杂性,研发项目数量众多,导致管理难度日益增加,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策略越来越难以满足不同类型项目的实际需要。为更好地契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在原有软件研发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制定基于分级分类的组织级项目管理策略。根据项目规模、复杂度、关联系统、重要性等特性,可以将商业银行软件研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1)大型工程通常指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涉及多个业务领域或系统的大型工程,一般是多个项目的组合。其项目管理工作往往比较复杂,例如,需要由项目管理办公室(PMO)成立工程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优先保证工程中项目所需的各项资源;更加紧密地跟踪工程中各项目进度、风险和问题;严格管控工程中各项目的实施过程、代码及文档质量等。(2)重点项目通常指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战略规划或技术研发特点圈定的一些需要重点实施的项目。其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大型工程复杂,但需要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经验,保证项目所需的资源;紧密跟踪项目进度、风险和问题,严格管控代码及文档质量;项目实施过程可在组织级管理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裁剪。(3)一般项目指除上述大型工程和重点项目之外的其它研发项目,该类项目往往数量最多,而且由于银行业务种类繁多,项目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该类项目按照业务特性进一步细分,分别明确适合不同类型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文档管理、考核评价等要求。例如,互联网金融类项目往往需要采用迭代式开发模式,对于研发过程管理、文档要求有别于其他类型项目;数据分析类项目由于偏重数据的收集、分析、加工和统计,其文档模板与通用模板差别较大;对于含采购的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管理、文档要求、考核评价指标设计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特别定义。采用分级分类的项目管理策略可有效解决商业银行软件研发项目种类繁多、项目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研发效率,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软件研发工作实际需要。

2.建立分层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多措并举促进制度落地实施

目前,商业银行大多已建立了统一的软件研发管理制度,但在制度体系建设和制度落地实施效果上,各家银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是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实施,项目管理才具有真正的规范性和执行效力。在制度建设层面,首先是建立分层次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针对商业银行软件研发过程中涉及的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参与部门制定或补充管理细则、工作指南等,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为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和指导。其次是加强制度宣贯。软件研发的参与人员众多,仅就软件实施阶段而言,通常包括项目经理、技术经理、架构设计师、测试经理、应用支持经理、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要让制度规范深入人心,除了做好制度宣传解读,还需要对各级人员进行宣贯,针对不同角色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从而实现日常工作执行与制度规范要求相匹配。最后,随着实际工作的发展变化,需要对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及时更新,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新的管理细则、工作手册等。只有建立完善的精细化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才能使参与软件研发的所有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3.以自主研发为主,搭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统一协作工具平台

商业银行软件研发管理流程复杂,涉及人员和部门众多,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往往分散在各个工具之中,或通过邮件、公文等形式进行分别处理,这种方式导致项目管理流程碎片化,不利于掌握项目整体管理状态;同时,由于各家银行项目管理流程往往具有各自的管理特点,市场上很难有成熟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全满足行内需求。商业银行软件研发工作参与方往往涉及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含开发中心、测试中心、数据中心等),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业务需求研制和评审、项目计划及审批、项目任务分解、软件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测试管理、缺陷管理、变更管理、投产管理、结项管理等多个流程。通过自主研发工具,实现软件研发项目从立项到结项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为不同部门、不同角色的人员提供统一协作平台,即可实现对项目管理流程的统一监控和跟踪,以及项目管理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使用,从而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达到项目精细化管理目标。

4.健全项目经理培训体系和资质管理机制,形成项目经理培训、考核、聘用的闭环管理

项目经理作为研发项目团队的核心,其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商业银行应加强项目经理的培养,对项目经理实施精细化管理,一是建立系统化的项目经理培训体系。从培训内容上可以分为项目管理理论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案例讨论、优秀项目经理经验分享、外部交流等;从培训对象方面可以分为高、中、初级项目经理培训;从培训师资方面可以采用内部师资和外部师资,从而实现对项目经理的全面培养。二是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机制,综合考虑项目经理经验、项目考核情况、项目经理考试情况等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评定,同时将项目经理资质评定反过来作用于项目管理实际工作,例如不同级别、规模和复杂度的项目需要由不同资质的项目经理来承担。通过上述措施,实现对项目经理培训、资质评定和聘用的闭环管理,有效提高商业银行项目经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5.建立多层次的考核评价体系,综合提升项目量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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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

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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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global finance moves toward the integration gradually, our country financial system consummates unceasingly, because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middle trade development existence variety are few, income proportion low status limitation, serious influence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middle service norm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existence question, proposes its trade developmen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t points.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问题 对策

Key word: Commercial bank Middle service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作者简介:倪旭(1981―)女,安徽桐城人,汉族,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金融学。

商业银行主要经营业务分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基本业务之一,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侧重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类,这样的形势不利于中间业务的发展。本文主要就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关问展开探讨。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负债、表内资产,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为成了九类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类业务、银行卡业务、担保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承诺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类中间业务。

近年来,我国国内各大银行发展迅速,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两类主要业务,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小,严重影响了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为了拓展银行的发展空间,我国国内各大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曾经不受重视的中间业务。但由于起步晚,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下面将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作详细的分析。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有: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股份制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活跃,而在华外资银行最具竞争力;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中间业务的发展较快,中间业务依旧占据主导地位。这些特征就说明了,发展中间业务是必要的,既是经济发展迅速的重要反应,同样有利于带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问题主要有:品种十分少,创新严重不足,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且缺乏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人才。业务组织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整个中间业务组织结构对效率、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和控制都偏重于存贷款业务,对中间业务考虑明显不足。其二,现今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中间业务进行开发、协调和管理;我国从事中间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短缺。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都只是重视专业性的人才,忽略了综合性质,这不利于中间业务的拓展。

总体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中间业务的发展相比,依旧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过对比和总结,明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问题,从而为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注意要点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就必须正视上面的这些问题,才能确保中间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可以采用以下举措:

(一)重视中间业务,完善业务运行体系

主要举措有:其一,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引导和管理;其二,成立专门的高层中间业务协调组织,以及专门的中间业务日常主管机构,使中间业务的管理更加系统化。

(二)创新中间业务产品,使其走向多样化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特点,了解市场的动态,开发创新中间业务产品,满足社会的各种需要。具体的创新举措有:其一,加快经营战略的转变,充分认识发展中间业务的意义所在,确定利益增长的重点。其二,加快产品的创新步伐,在传统的业务上增加新的业务类型,实现业务多样化。其三,明确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努力改变和完善中间业务的发展计划。

(三)培养中间业务人才,壮大服务团队

人才是中间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首先重视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其次,还要分层次、分步骤地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强化人才培育。另外,可以委托高校进行培训,严格考核选拔人才。还有就是完善激励机制,促使管理人员自己去重视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

(四)维护中间业务的运行秩序,抵御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应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收费指导、业务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并作出具体的说明,让各商业银行有可以遵循的详细操作依据。另外,中间业务发展要进行详细的分工,集中管理,这样才能明确责任和义务,提高工作积极性何工作效率。

四、结语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存在许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只要重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从多方面努力,一定会促进中间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卿.朱东洋.杨晓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09.(12)

[2]金晔.新形式下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对策[J].北京交通大学.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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