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09:19:1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有限,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
多数分包商企业规模都不大,这就需要在签订分包合理时要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但在当前部分电力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审核不严及私人交易的现象,这就导致部分分包商在没有满足施工项目具体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施工能力、人员和技术都无法满足施工的实际要求,从而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对工程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2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达标
部分分包商在承接到工程项目之后,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在材料上下功夫,利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一旦施工过程中监管不力,则会导致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受到较大的影响。
3一些分包商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施工过程是质量管理的最关键阶段,一旦管理不力,则会导致各种违规操作存在,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不利于施工的安全。部分分包商在管理工作中,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缺乏制约的机制,再加之分包商自身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这就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往往独立进行管理,对工程的整体性较为忽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不能与总承包商的总体规划进行主动配合,从而不利于电力工程总体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电力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1增强分包合同管理
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要在承包合同中对于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要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择优选择,然后签订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分包性质、施工范围与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明确,合同的金额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另外,在签订了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以后,分包单位才可以进场施工。
2加大对二次分包的管理力度
(1)对于二次分包管理责任的落实
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对于二次分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要有充分认识,统一思想,强化管理,对于分包管理的责任进行全面落实,建立起二次分包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工程的安全建设。同时,各单位对于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要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禁止单位以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分包与转包的现象。另外,施工单位还要更好的完善二次分包的管理机制。
(2)对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与业主单位进行招标时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相近。对于特殊高难度工程,要求分包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或者更高的资质。对于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必须要具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的企业资质,或具有送变电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二级或者更高资质。
(3)对于二次分包加强现场管理
在项目分包管理中,需要加强对二次分包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需要全面掌握分包现场人员、进出时间及出勤等具体情况,在作业前,需要对分包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于变电工程的施工现场则需要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施工企业还需要对二次分包现场人员进行优化配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
3协管分包
在项目分包管理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做好科学合理的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的分工,从而在分包作业中各部门能够协调管理,强化分包管理的安全机制,明确工程本部和施工项目部门之间的流程和分包管理界面,确保在分包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能够更好的实现管理的协调和完善。
三结束语
关键词:分包合同 管理
一、分包概念及分类
分包是我国在尝试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参照国外相关法律及实务管理经验探索出来的一种分工模式。分包能够充分利用分包单位的专业优势、劳务优势,在合作分工的基础上能够总体提升社会建设效率,迅速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建设分包,是总包单位或勘察、设计、总施工单位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在发包人同意下将其承揽工程的若干非关键、非核心工作发包给有一定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行为。分包又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
专业分包,又称作专业工程分包,是发包商同意下,总施工单位把所承揽工程的非主体分部分项工程或总包商把工程的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委托给资质条件能承担本工程其他法律主体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勘察、设计专业分包可以由总包把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给一个或若干个专业单位,但施工专业分包的工作仅限于建设主体的次要工作或专业性强的其他工作,但是工程主体必须由总包亲自完成。比如某建筑单项工程中,有桩基资质的分包商可以分包该单位工程的所有桩基分项工程,但其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揽其他分部分项工程。而作为单项工程主体的承重墙却是不允许专业分包的部分。
劳务分包特指施工总包单位或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把其所承揽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交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企业主要特色就是提供劳务为主,是近年来国家规范“包工头”现象的结果。勘察、设计单位无劳务分包的问题,因其工作性质是以脑力劳动为主,而非密集劳务集成的结果。
二、分包合同的管理
(一)认真确定分包项目
一般而言,分包项目应该是总项目中非主体工程或者非关键工作,同时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得到业务单位的同意。因此,施工项目在结合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各种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在项目开始之前,确定分包项目。在确定分包项目后,需要上报公司申请立项,在公司审批之后进行分包招标。
(二)严格选择分包商
在确定分包项目之后,总施工单位面临着选择分包商的问题。在选择分包商时,总施工单位要坚持一定的原则,确保选择的分包商有利于帮助总施工单位保质保量的完成全部工程。一般来说,总施工单位需要坚持三方面的原则。
互惠互利的选择原则。总施工单位之后选择分包商,是为了让分包商帮助自身更好的完成工程。承包方与分包方具有共同的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承包方与分包方必须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才有利于推动双方合作的效率。具体说来,总施工单位在确定分包价格时,不能为了节约成本,而过分压低分包价格。否则,分包商在低价格承包合同之后,为了确保自身的利润,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从而导致分工工程的质量缺乏保障,对总体工程的质量也会造成消极的影响。总施工单位在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在确保分包商在认真执行分包合同仍有一定盈利空间的同时,可以对分包商制定一定的奖励条款。比如分包商如果能够在保障分包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能够对材料的使用量做到较好的控制。承包方可以给予分包方一定金额的奖励。这样能达到双赢的效果。承包方虽然支付了一定金额的奖金给分包商,但依然减少了总体工程的成本。分包商在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减少了工程材料的损耗,也获得了额外的奖励。
优势互补原则。承包方在选择分包商不能仅仅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而是要选择那些具备良好信誉,也具备较强实力的分包商。选择优势互补的分包商。有利总承包方更好的控制整个施工项目的成本和进度。有利于承包方按时高效的完成整个施工项目。
竞争性原则。承包方在选择分包商时,通常都会采用公开招标的竞争性方式。这种充满竞争性原则的竞争方式,有利于选择出于承包商最需要的分包商。承包商引入竞争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出价最低的分包商会中标,总包单位对分包商的选择要从多方面因素展开,例如分包商的资质、报价、信用等因素。
(三)加强对分包商资质、资信水平的审核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应该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达标,是否持有承包工程所需的有效证件,同时分包商需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约能力。如果承包方对分包方的资质和资信水平缺乏严格的把关,导致分包的工程被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分包商承包了相应的工程,导致最后的工程质量缺乏保障。一旦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出现问题,承包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如此,承包方还要注意核对分包商的真实身份,避免分包商诈骗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分包合同的签订流程
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需要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流程,有利于提升合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体而言,在拟定项目分包合同时,先由项目部预算员起草拟定,然后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核推敲,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在初步拟定项目分包合同之后,承包方需要召集相应的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共同讨论,对合同中潜在的风险进行会审,对合同存在的不合理的条款,提出改正的建议。通过会议讨论之后的分包合同,应当避免各种常见的合同风险。除此之外,承包方要对合同的审查执行会签制度,项目部和公司都应该意识到合同行文规范的重要性,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核,同时公司各项目部及各部门对最终的合同进行会审、签字,完成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分包合同一旦签订,承包方和分包方具有密切的关系,分包方如果能够及时高效的完成分包合同,有利于承包方更好的完成全部项目。分包方如果不能及时履行分包合同,将会影响到最终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会对承包方的信誉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承包方要注重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充分意识到分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丁晓欣,宿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加强 分包单位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a)-0185-02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在这期间,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随着时间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看,工程分包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分包是指在中标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在法律和其他相关方的允许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目前,国内外大多数建筑企业多是采取这种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虽然能够降低建设成本,但是在建筑生产安全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隐患。特别是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作为建筑企业的管理体制,专业、劳务工作大部分都采用外包的方式,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就显得更加重要,如何加强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有效的规避安全风险,是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单位必须面临的问题。
1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巨增。据报道,建筑业从业人数从1952年的100万人,到2012年达到了4000万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达3200万人,占行业职工总数的80%,而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从业人员不足100万人,占总从业人数的2.5%左右。多数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因为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对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方法掌握不到位,再加上有些建筑单位对农村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这不仅耽误了工程的建设,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管理是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
2 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分包模式非常盛行,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阶段建筑市场不规范,加之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利润逐渐降低,投标模式以低价中标为主,利润空间狭窄,总包单位如果按投标要求配置人员、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利润会非常低,甚至亏本,还不如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划算,这就给了分包单位机会,而也埋下了安全隐患。
2.1 分包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重视不足
在施工管理中,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足,认为安全工作是总包单位的事,安全工作是表面工夫,只要和安全监督部门搞好关系就可以了,从而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本质,这就注定在安全投入上的严重不足,其中包括人力投入的不足和财力投入的不足。在现阶段,绝大多数的分包单位是不管安全工作的,往往由一两个总包单位的人员来管理,甚至出现身兼数职的情况。所以,这就造成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一种误解,特别是当进度与安全相矛盾时,进度容易超越安全,这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安全管理方式无形中增加了分包工程作业过程的不安全性。
2.2 分包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技术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
分包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很多单位在招收劳务用工时,只强调身体素质,能吃苦耐劳,而对文化素质要求较低,加之用工单位没有对这些人员进行正规安全培训,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经常发生习惯性违章作业。
2.3 分包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投入甚少
安全管理是一门系统的工程,需要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而分包单位往往连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都没有设置,即使有也要么是人员配置不足,要么是身兼数职,根本不可能科学而实际的制定符合自己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列出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加之对施工现场缺乏了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失控。甚至都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在安全技术交底上都是由安全员进行,而不是技术员或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都是由一人包办代替现象;再是一些分包单位不肯花钱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一些老化、损坏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不合格的电气工器具仍在继续使用,甚至缺乏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电气工器具。
2.4 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不具备上岗的资质和素质
分包单位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规定设置专职安监人员。有的虽然设了专职安全员,但形同虚设,只顾忙其它事情,事故隐患无人发现,习惯性违章无人制止;另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安全监督经验,没有上岗证,不具备上岗资格,也没有上岗的工作能力。
2.5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善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履行,认为安全只是安全员的事;是分包单位的事,与总包单位无关。所以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和岗位责任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处于盲从和无序状态;再是分包单位对作业场地的客观因素和作业面的多面性认识不足,造成一些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3 对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措施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而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3.1 对分包单位要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组建的项目部要从思想上和组织上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到项目部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之中,使分包单位进场的管理人员与员工都要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教育,并由总包方质安部门制定统一完整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分包单位要将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并在和总包单位沟通后制定适合本项目施工的相关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明确各层安全管理考核目标,严格要求员工不能只凭主观感觉估计是否有危险,一切行为必须照章办事,养成尊章守纪的良好的劳动习惯。
【关键词】合同管理 设计院EPC 分包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近几年我国逐渐出现设计院EPC总承包模式,这种以设计为主的总承包方式,因其特殊性有效的保证了建筑项目的质量,节省施工中的费用以及减少施工的周期等有利之处,逐渐的发展成为当前重要的总承包方式之一。
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当已经明确确定之后,首先,设计院需要对该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以达到减少总承包项目最终完成时的成本的目的[1]。其次,设计院需要找相关的建筑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并且与这些单位或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对于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成为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分包的一大重点。现对其管理的流程进行具体的分析。
1 编制科学合理的分包计划
设计EPC总承包项目在确定之后,总承包单位通常会将该项目按照项目的内容或者类型分包给多个单位,让这些单位去完成相应的分包任务,而为了在施工的过程中更好的进行管理,需要在合同之中对分包单位加以约束。因此,设计院EPC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分包之前,为方便今后的管理工作,需要对分包进行科学合理的计划,其中包括每个分包单位的分包价格、分包单位的实施能力等,同时设计院EPC总承包单位还应当综合考虑对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
2 选择分包商
选择分包商是设计EPC总承包商分包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分包商选择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最终工程的质量。因此在对分包商进行选择的时候,在保证分包总价的情况下也要注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经济实力等进行考察,最终做出综合性对比,找出最有利的施工单位。
2.1 加强设计的管理工作
设计在EPC总承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设计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一个大致的预算,可以对业主提出的一些建设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控制施工的成本,最终达到业主想要的效果[2]。在这个过程中所做的所有设计工作都是为项目合同的签订打下基础,为项目合同签订建立强有力的依据。
2.2 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当前将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在选取分包商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方式:招标。在招标之后,按照严格的审查制度,选取出中标单位,然后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取较为有利的合同类型。在当前的合同类型中,主要有:总价包干、固定综合单价以及成本加酬金三种合同类型。在这三种类型中,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指的是在施工总成本上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酬金模式,这种合同类型将施工中的风险都添加到发包人一方,承包商不需要承担建设施工中的风险,对于发包人来说在投资控制上极为不利,发包人一般都不会选择该种类型的合同方式。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形式[3],施工总价会随着施工量的增加而增加,为有效的控制施工成本,设计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统计,将会给设计单位带来很大的麻烦,浪费较多的精力,而且在工程造价上也不是很好控制,因此该种合同方式使用得也较少。除此之外,总价包干合同是当前工程项目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合同形式,此种合同形式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发包人就可以基本上确定工程的造价,有助于工程总体成本的核算,将施工中存在着的风险全部让承包商来承担,对于发包人较为有利。
3 分包合同的执行
分包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需要对施工中的一些项目进行明确,以方便施工的具体实施,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合同执行也会对项目的进展产生影响,需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3.1 对分包单位的约束控制
分包合同实质上起着对分包单位的约束控制作用,在合同之中通过对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可以非常有效的保证施工的质量[4]。但是发包人在合同中对承包人也不要约束得过多,如果约束过多往往会使得其失去本应当具有的作用,甚至达到相反的效果。在合同中对分包单位约束最主要的是以此来提高分包单位的质量意识,通过文字说明的形式加以限制,实际上很多情况还是需要双方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基础。
3.2 工程款的支付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工程的付款方式,通常都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每期的款项,通过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纠纷。通过这样的方式,也可以使得工程施工人员能够顺利的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同时对于发包人和分包人来说,在法律保障下,对于工程款项收支更加具有保障。
3.3 索赔、反索赔和违约现象的处理
在当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工程上的问题,在与签订合同产生很大出入的情况下,就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索赔。在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分包中涉及到的索赔问题主要有: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形式。造成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出现问题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5],才可能顺利的找到原因,正确合理的进行索赔。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动态控制,尽量减少索赔的产生,这才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最有效方式。
4 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建筑工程之中,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将会变得越来越规范,使合同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水琴.浅析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分包合同管理[J].科技资讯,2012,18:164.
[2]陈映.水泥行业设计院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合同管理[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7,05:119-121.
[3]孙威.以设计院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合作及其实现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14.
关键词: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及措施
“十二五”期间,新疆电网将建成750千伏电压等级的环网,哈密-郑州、准东-重庆多条特高压直流工程也将建成,电网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安全管理的难度、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尤其是本人作为从事过施工和业主的工程建设者,感受到工程分包安全管理一直是电网安全管理的薄弱点,下面本人就电网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控制措施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回顾2010年国网部分单位发生的基建人身及电网事故,暴露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基础薄弱、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主要原因是:
1、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虽然多,但可操作性不强;制度执行力不到位,许多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2、工程分包安全管理不分对象,对分包队伍这一群体的特性没有仔细分析、研究,管理粗放,各类培训、考试不分层次、不分阶段、不注重现场实际,管理效益低。
3、施工企业管理模式与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大量使用分包队伍承担电力建设任务,特别是输电工程主要依靠分包队伍完成,基础施工采用专业分包,主体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现象比较多,在劳务分包中现场监管人员素质偏低,不能发挥指导、督查和保障作用,现场安全没有做到能控、可控、在控。
4、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牵涉范围广,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都有相应的安全责任,但是各方责任制的落实没有建立考核机制,在责任制落实上还缺乏刚性。
二、抓好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要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通过加强工程分包过程控制,实现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可控、能控、在控。
(一)高强势、高态势营造加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氛围
1、 制定落实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目标。各单位要把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布局,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时,要同步细化、明确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把工程分包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落实在本单位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落实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工程建设单位是工程分包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是工程分包安全的监管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工程分包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分包工程安全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安监部门是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各单位工程、技术、技经等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主体。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 工程分包单位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程分包单位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具有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项目业主和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4、强化对分包单位工器具的管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装备,要在合同中明确予以强制性淘汰,在入场时和实施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清退。
5、 充分发挥监理在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监理代表业主行使职权,一定要保证监理资源的有效投入,加强责任心,坚持原则,发挥监理作用,促进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严格工程分包队伍的安全准入
1、 严格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分包商提供的本工程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认真审核其取证情况,并进行入场验证,发现人、证不符的应及时限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严格执行分包单位“三禁止”制度:即严禁录用未经资质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超分包商的资质范围进行工程分包;严禁施工项目部越权自行招用分包队伍。
2、 开展对分包队伍安全施工能力的评估。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发、分包招标时,必须对承、分包队伍的施工承载力进行分析,确保选择配置合格、人员优秀、技术能力强的施工队伍。工程发包单位在分包队伍进场时,必须对分包队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
3、 建立完善分包队伍资信评价体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分包队伍A、B、C三级资信评价体系,工程发、分包招标时实行资信评价高者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
A级资信分包队伍必须资质审查合格、施工技术能力强,工程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强,上年度无施工安全质量事故,无公司查处的违章现场;B级资信分包队伍必须资质审查合格、施工技术能力较强,有独立的工程安全、质量保障能力,上年度无施工安全质量事故,无公司查处的严重违章现场;C级资信分包队伍必须资质审查合格、有独立的施工技术能力,上年度无施工安全质量事故。
4、 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各单位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分包队伍及项目负责人“黑名单”制度,严禁录用列入黑名单的分包队伍和人员,违者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由省公司基建部每年初及时将合格分包商及需列入黑名单的分包队伍和人员挂网通报。
(三)严格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1、 严格区别对待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不同管理要求。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选择分包方式,并严格依法签订好相关合同和安全协议。原则上能进行专业分包的要选择专业分包的方式;采取劳务分包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专业分包不得“以管代包”、劳务分包不得“以包代管”。专业分包要重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劳务分包要重在对分包人员在作业现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无论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包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活动。
2、 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分包核准、审批,加强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分包安全监理制度,承担分包管理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好入场验证关。
3、 强化对分包单位的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专业分包商要开展对新进分包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身体健康检查,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自带的工机具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自身的技术、安全、应急救援、风险预控等组织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等;劳务分包商应按照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依法组织劳务人员的身体检查,向发包商选派在册的体检合格的人员等。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工程分包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察部门对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监督若干重点要求》,以强有力措施查处资质不合格分包队伍、安全监管不到位的监理人员以及资质审查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发包单位。
2、 严格监督分包队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发包单位应严格加强对分包队伍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监管力度,对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好的分包队伍,应及时依法清退。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应依法依规严肃考核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 强化分包工程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对工程每个分包队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工程分包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时要对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包队伍资信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更加严格的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工程分包管理目标考核。对各单位工程分包中发生的事故,列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严格考核,对在工程分包管理中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部门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在工程分包管理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省公司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三、结论
笔者从实际出发,针对目前输变电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的探讨,对从事电网工程的业主、监理、施工及分包方加强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依法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而本文探讨的“分包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因为市场原因或工期太紧,或施工单位的资质限制,往往需要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因为是总包工程的一部分,一旦质量、进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对总承包单位的总体质量、进度和信誉带来很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控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队伍
对分包队伍的选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施工资质应满足分包工程的要求;2)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关的工作经历或经验;3)分包队伍的以往业绩和社会信誉较好;4)与本单位以往合作的情况良好。
根据以上要求选择2至3家单位进行比较后确定分包单位;然后,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不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而且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2.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总包单位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分包单位若因故不能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则作为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详细审查,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楚的或相互矛盾的地方,列出问题清单,并与总包单位达成共识,由总包单位在参加由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时,将本单位审查图纸发现的问题和分包单位审查图纸提出的问题一同在会审会议上提出,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甲方人员) 给予明确答复或落实。
3.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4.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部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5.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分包工程开工后,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监督检查: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选用不当,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质量事故。所以,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选择信誉良好可靠的供应商,选用有产品合格证、社会信誉好的产品,对国家有要求复检的,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3)对施工进度管理: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4)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6)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6.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1)实物质量验收: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2)竣工资料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和分包工程所在地档案馆要求的内容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档案,并移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应对其进行审查、核对,若发现技术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补充齐全或按真实情况填写。
(3)工程保修书: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付工程产品时应附《工程保修书》。《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期限和分包单位的保修承诺。
只有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均通过了验收、工程保修书内容符合要求,总包单位才能接收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现代的建筑企业不会是大而全,而是精而强。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更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将更多专业项目分包出去,是未来企业发展的趋势。因此,对分包工程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点。
参考文献
[1] 邓学才.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实施[M].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4).
关键词:合同管理;成本控制;要约;风险分割
1合同分类
作为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总包合同管理及分包合同管理。总包合同即与建设单位抑或代建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对外承担承包合同要约约定的全部风险及责任,全面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承担总承包合同要约约定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部分工程需要分包,并由此产生与协作单位即分包商之间分包合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分包合同形式分为三种,①专业分包、包工包料;②专业分包、主要材料甲供;③劳务分包;清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加消耗性材料、小型机具的。就该公司目前管理模式,对大部分公路工程采取的主要分包模式为,为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施工机械的方式,并在分包条款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损耗系数,并约定甲供材料超过约定损耗系数。乙方超出约定损耗,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分包合同主要构架为主要材料及大型机械由总承包方承担,零星材料及小型机具由分包商承担。
2总承包合同管理
2.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
现行总承包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担材料涨价风险。作为施工单位,因为全球经济环境变化抑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在风险承担上过大,有时候导致工程直接大额度亏损。且材料费占整个工程投资的近75%,材料价格一旦全线大幅涨价,将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以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06月份中标某工程为例,该工程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建筑材料市场全线涨价引起的亏损。表中材料预算单价为改工程投标时市场单价,材料实际单价为工程实际采购平均单价。从该表中可看出,由于主材全线大幅涨价,仅材料一项就构成工程近2000万元亏损,亏损金额巨大。所以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应务必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对于业主对材料涨价风险过分转移予以协商,必要时提供地方政府在该方面的文件作为依据。如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天津市就了关于建设工程投资单位给予施工单位材料涨价补偿的文件。约定施工方承担风险单位,超出该约定涨价率,材料涨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2.2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下达标后预算,标后预算应从材料消耗、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给出具体指标,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同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考核,并在工程成本控制上予以指导性意见。预算部门应对施工、材料、机务、财务等相关部门予以承包合同交底,对相应部门予以侧重交底。比如对材料部门,应明确甲供材供应范围及方式,合同条款中对材料涨价风险如何分担等条款;对财务部门,对承包合同中资金管理条例等予以侧重说明。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应留下相关文字材料及交底会签记录,作为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落实之文字依据。
2.3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与业主往来相关书面文字、地方性指导文件均用妥善保管,并做好各项文件收集整理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洽商理赔等工作做好基础。
3分包合同管理
3.1分包合同管理流程
以下就分包各流程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利弊进行几点总结:3.1.1分包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分包商选择采用分包招标方式,可以吸引更多分包商进行投标报价,增加竞争,引进实力强且价格合理分包单位,并有利于施工工程管理与质量控制,降低施工成本,利于工程成本控制。分包招投标按正规招标程序严格执行,明确分包单位应对全面考虑分包文件中所示相关事宜,综合报价,并对报价负责。由分包单位自己投标报价时考虑因素不全,导致报价过低而不愿意签订分包合同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总包方保留对其追究的权利。同时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成本予以科学测算,全面考虑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税金等因素,不能盲目相信低价。对大幅度低于实际成本报价予以删除,选择合理报价单位。如在我公司某项目部分包招标过程中,预算部门在事先进行分包成本测算过程中,得出分包成本单价钢筋在450元/吨左右,预制小箱梁混凝土成本单价在260元/立方米左右,对在投标报价中预制小箱梁混凝土报价分别为364元/立方米的、报价为383元/立方米两家单位予以淘汰。3.1.2分包合同修订分包合同大部分由预算部门起草并上报公司予以审批,但在分包合同修订过程中,应引起各相关部门重视,尤其施工、质量、安全及材料各部门。施工部门由于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对现场管理、工序衔接、零星材料供应、小型机具及大型机械配合、设施料配置及配件消耗等问题较为熟知。在新工程分包合同起草过程中,施工部门应对分包合同认真审核并提出注意事项及建议。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对分包合同根据部门职责提出意见。以确保分包合同条款明确清晰全面,利于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
3.2分包进度款结算
分包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编制结算单进行支付并建立台账。月完成工程量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及生产经理签字确认,发生的材料款、奖罚款等须经相关部门标明,交予预算部门,在月度进度款结算中予以扣除。由于进度款结算毕竟不是竣工结算,有可能发生工程量调整及变化,故台账及结算件只盖项目部公章,结算件亦只为工程所属项目部保存,避免因过程结算引起经济纠纷。以上进度款结算方式可以对分包扣款及时体现,确保工程款不超付;同时对分包队伍材料消耗进行按月实时监控,对超出正常损耗给予提示,做好工程施工过程控制。
3.3分包竣工结算
根据以往经手工程,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3.3.1注意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签订收集因为工程期一般较长,人员调动就相对较大。人员调动引起分包竣工资料签字不齐全,这是一个很大问题。过程中做好签字资料收集,会减少竣工结算难度。3.3.2注意扣除分包扣款税金由于现行单价大部分为含税单价,分包扣款同时应扣除相应原本由分包单位承担的税金。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2011〕265号文件,税金已进行调整。在分包扣款税金扣除中,应注意相关税率变化。
3.4分包合同中对成本控制所采取的措施
3.4.1采取较为适合工程的分包方式、明确条款约定目前采取的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机具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材料损耗,在控制难度比较大的小型机具消耗、电费及零星材料方面实现责任转移,提高分包商成本控制意识,使其在施工过程中主动积极的采取有效方式,减少材料浪费,从施工操作第一线操作人员控制材料消耗,从源头控制材料消耗。3.4.2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长期合作分包队伍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过程评价,分季度在分包进度款结算同时,由预算组织包括施工、质量、测量、实验及安全各部门,分别对分包单位进行从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测量及实试验配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过程评价,并在月底进行通报,制定详细的奖罚细则。对评比中相对较差的施工退伍予以通报甚至清退。施工过程总,做好基础资料收集、保管,为以后工程施工队伍筛选工作做基础。3.4.3在分包单价中,设定分包机动单价一项目前在某工程小箱梁预制合同中,增加一项分包机动单价价格,每月由施工、质量、实验、测量、实验各部门进行打分评比;分包商各项生产组织活动符合各部门要求,进行此分项分部工程计量;达不到各部门要求,即此项机动单价不予计量。机动单价一项,通过单价调节一项,可以积极有效从材料消耗、质量控制、服从管理等各方面控制施工队伍,从而到达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3.4.4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有效降低分包报价如在桥梁施工中,以往类似工程钢模板有的稍加改动就可以利用,有的几乎不需要改动,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可以节省很大费用。减少分包商提供物资,可有效降低报价,有利于工程成本控制。3.4.5对部分工程采取包工包机械包主材分包方式如在某工程路基部分采取包工包机械包材料方式分包,此种分包类型可以转嫁一部分材料涨价风险,使工程利润率有一定保证。3.4.6加强项目清工签证控制分包合同条款中,明确现场施工签证范围,明确分包综合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尤其明确分包合同单价包含日常文明施工用工。根本以往工程,在文明施工用工及迎接各级检察用工方面,每个工程都会发生相当多清工,产生不可控制的成本消耗。摒弃以往工程中因为合同条款对清工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对清工签证产生分歧、不利于成本控制的地方。综上所述,在分包商成本控制上面,结合工程实际及项目部自身资源情况,对实际工程实体采用较为适合本工程的分包方式,在分包方式、条款约定、责任分担、风险转移等方面明确约定,从而达到从分包方面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4目前采取的分包模式的缺点
4.1工程工序交叉时分包单位较多,管理难度较大
采取多家分包单位,如小箱梁预制、小箱梁吊装与现浇中横梁分别由三家分包单位承担施工,工序交叉较多,工作内容衔接时要求分包队伍积极配合,管理难度较大。
4.2缺少工程分包规划
分包前期未制定严格分包计划,对工序衔接考虑不充分,同时因为分包单位较多,每个分包商为确保自身经济利益,不平衡分包单价几乎不存在,从而导致综合费用支出较大。
5分包合同管理的构想及建议
5.1严格制定工程分包计划,全面考虑分包成本
在工程分包前期,严格制定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单位数量及分包模式,同时全面考虑施工成本。由于目前分包基本为清包,模板及各种设施料为项目部提供,单纯从分包单价上考虑,有可能存在优势。但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型机械、施工用电及各种协调费用,都应该在分包模式确定时予以考虑,确保分包模式得以优化,并最终有利于成本控制。
5.2减少工序交叉衔接
分包施工队伍只见工序交叉衔接越多,不仅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同时容易因为分包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影响工程进度。分包前期充分考虑这一点,有利于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成本控制。
5.3广泛考虑机动单价一项,提供分包队伍积极性
根据已实施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分包机动单价一项,有利于分包施工管理,提高分包队伍积极性。当然是以加上机动单价后,分包单价为合理单价为前提。
6结束语
在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尽量争取减小材料涨价风险,对于业主过度风险转移条款予以充分沟通协商,降低总承包合同风险;分包合同中,力争条款严谨,减少分歧,便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执行力。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应予以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苗保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3).
[2]张云颜.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3).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