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09:30: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公共治安管理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坚持以普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建设各环节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求发展”的工作中心,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扎实推进“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城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崇尚遵守宪法、贯彻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宣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宣传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4、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与平安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维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围绕“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继续推进“回归社会”工程,充实健全“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形成教育转化工作的合力,切实提高巩固工作质量。
三、“法律六进”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我镇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作,深入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农民普法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3、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4、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要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5、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社区形成崇文明、反对的浓厚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远离,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具体要求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要注意把握重点工作,抓出亮点,同时要全面兼顾,整体推进,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时期每年都有新的发展和亮点。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知识培训,提高和增强他们的识别、防范和抵制各类的能力。
3、全面加强专职、兼职、志愿者三支普法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普法宣讲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和积极分子的作用,努力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加强网上法制宣传,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和特定日期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深化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
5、适时组织普法队伍业务培训,积极培养典型,研究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当前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档案丢失、损毁。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或是由于单位归属变化、单位搬家、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等原因,职工档案没有及时妥善处置,造成职工档案的丢失、损毁。
2 档案信息失真。由于部分单位具体工作人员或本人没有严肃、负责地填写好每一份档案材料,致使有的档案错漏百出,档案年龄前后不一致、出现多个参加工作时间、个人经历前后记录不完整等,造成个人档案信息失真、可信度差。
3 自动“弃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些职工频繁“跳槽”,几经调动后,个人档案已不知去向-还有些职工在单位不同意调动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自动“弃档”,对个人档案弃置不顾。
4 强行“扣档”。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在留人不成的情况下,强行扣留职工档案,还有一些单位以员工离开单位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为理由扣留职工档案不放;更有个别单位为达到控制职工的目的,强行扣押档案不给,使职工办不成调转手续、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等。
5 自行“建档”。针对“扣档”现象,一些单位提出可以不要档案,而在用人单位重建档案以达到人才引进的目的。重新建档的内容主要有恢复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等。
6 职工档案转递问题。有些单位由于经济不景气,管理松懈,对职工档案的转递制度执行不严,放任职工自带档案直接去就业;还有个别职工图方便,干脆把档案放在自己手里。
7 不建立职工档案。有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和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企业,用工不规范,与企业职工不签用工合同,不建立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 收集鉴定工作不到位,内容缺乏实用性和真实性。一些基层单位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不能做到及时补充新材料,导致部分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能跟上个人经历的变化。另外,是鉴定工作问题。近几年来,年龄、工龄、学历等造假现象严重影响了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给有关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这些问题中,无论是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篡改档案,还是填写过程中的失误和管理的差错,归根到底还是职工档案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及鉴定工作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收集和鉴定工作的不到位,直接导致职工档案的作用被削弱,严肃性降低。
2 职工档案管理“分散多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管分散。职工档案有的保存在当前用人单位,有的保存在过去的单位,还有的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甚至保存在私人手中,使得一个单位的职工档案处于一种“分散”的管理状态。二是隶属混乱。现行的职工档案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参与管理职工档案的有组织、人事、劳动、企业主管等部门,甚至一些无权保存和管理人事档案的部门、单位、中介机构也保存和管理职工档案。职工档案出现“多头”管理状态,常常导致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各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职工档案的“分散多头”管理,使得职工档案成为许多单位控制人才流动的一种重要工具。
3 职工档案管理费用过高。按照现行的职工档案管理政策,职工档案保存在用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保存在用人单位的,可以不需要交纳档案保管费用。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需要交纳一定的档案保管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大约在每人每月10~20元之间,但从人才交流中心或职工介绍中心调出职工档案时,尤其是流动人员的档案,有些地方需要一次纳4000~6000元不等档案管理费。这样的标准对于还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还不能挣取生活费用的人来说,是一种严重负担,结果导致不少人员被迫或主动“弃档”。
4 档案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执行性差。涉及职工档案和专门针对职工档案的法律法规有不少,宽泛的有《档案法》,专门的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条例》等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管理调节范围却难以涵盖到所有职工档案工作情况,或有涉及却难以真正执行,与现实中的问题存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行性。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的根本措施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和要求,抓紧对《档案法》的修改,将职工档案的管理规范纳入档案管理体系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改《档案法》增加职工档案管理内容要体现以下几点原则:
1 “救济”的原则。救济的思路,是指为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它是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时,法律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属于“矫正的正义”范畴。从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角度来看,建立人事档案救济制度不失为当前的一种有效措施,《档案法》的修改也应从救济的角度考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江苏南通市分别通过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值得借鉴。《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南通市在实践上先行了一步,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障档案合法、有效利用,切实保护公民的有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台了《南通市人事档案救济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人事档案救济是指公民因人事档案缺损、丢失等原因影响有关待遇的正常享受,由公民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启动的行政救济制度,并从启动、救济、效力等几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驶职权。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管理、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制学习教育累计不少于40小时。
(四)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五)执法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
(七)查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八)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
(九)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严禁粗暴执法。
(十)严格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二、执法队伍建设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执法人员职责明确。
(二)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各类规章制度。
(三)队员执勤时举止端正,着装规范整洁。
(四)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执法装备管理良好。
(五)执法装备标识规范统一。
(六)全年开展集中军事化训练不少于1次。
(七)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建立督察考核机制。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和便民服务活动,群众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一)管理范围
以运河路为界,运河路以北属严管区,严格按照管理标准执行;运河路以南属商贸区,可根据管理标准适当放宽。
(二)管理标准
1.门店橱窗及门前管理。①沿街两侧门店橱窗、大门及两侧墙面整洁、明亮;②无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现象;③门店台阶及门前干净卫生;④无店外经营、马路加工制作,无乱堆放物料和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⑤门店须配备垃圾容器。
2.占道经营摊点管理。①除规定地点外,沿街两侧无占道经营摊点;②除规定地点外,沿街两侧无占道早夜市;③沿街两侧禁止露天冒烟烧烤现象;④经营摊点须配备垃圾容器。
3.便道广告牌设置和管理。①沿街便道上只准设置交通标识牌,无乱栽乱挂乱摆灯箱牌子;②除重大活动外,行道树间、交通护栏、人行道护栏、灯杆、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准乱扯乱挂条幅,吊旗和跨街横幅。
4.庆典、促销活动管理。①沿街两侧大型商场、超市庆典不准随意设置拱门和立柱,确需设置的,要办理审批手续;②搭建帐篷、舞台,设置吊旗,悬挂条幅、立幅及楼梯巨幅,搞店外促销活动要审批的,不经审批的一律取消。
5.棚、房、亭管理。①沿街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无私搭乱建棚、房、亭;②书报亭等外观干净整洁美观,无亭外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现象。
6.早夜市管理。①早夜市经营应严格区域划分,经营者在指定的地点设摊经营;②早夜市经营者应按规定时间开闭市,早市(6点—8点半),夜市(18点—24点);③早夜市经营者,不符合管理服务规范的,要予以制止纠正;④。夜市经营场所积极提倡电烤、气烤,或对烧烤炉具进行除尘改造,杜绝露天冒烟烧烤。⑤经营商户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早夜市闭市后,经营者负责在30分钟内打扫场地卫生。
7.建筑施工噪声管理。①建筑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如打桩、打夯、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居民区、医院、宾馆周围,除抢险等应急任务外,不准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②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须持有夜间作业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8.社会生活噪声管理。①在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必须使用时,应经审批后使用。②货物装卸站、场,指挥作业必须使用喇叭时,噪声影响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③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使用营业性喇叭招徕顾客。固定的宣传性喇叭须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其噪声影响须控制在80分贝以内。流动性喇叭噪声影响应控制在85分贝以内。④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⑤居民个人以及旅馆、招待所等使用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活动发出的噪声不得超过周围地区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三)处置时限
1.报刊亭破损问题。督导责任单位解决,不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
2.违法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取证,15个工作日内依法查处。
3.违法涂写、张贴小广告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擅自张贴悬挂经营性标语、条幅、气球、直幅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确需实施拆除的,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
5.违法设置的广告牌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确需实施拆除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
6.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问题,在3个小时内解决。
7.流动摊贩(点)问题,在3个小时内解决。
8.占用公共场所、道路堆放收购物品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
9.店外摆放物品问题,在3个小时内解决。
10.擅自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问题,在3个小时内解决。
11.乱吊乱挂横幅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
12.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气模、拱门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
13.烧烤要使用电烧烤或其他带有除烟尘的装置,对冒烟的碳烧烤,执法人员发现后,摊主应立即整改,发现3次以上冒烟烧烤的,取缔夜市经营资格。
14.施工噪音扰民,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
15.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取高噪音的方式招徕顾客,影响居民生活的,在1个工作日时内解决。
四、建筑施工管理标准
1.顶管挖沟管理。在城区穿越道路、人行道、绿化带进行顶管挖沟作业的,必须提前审批,提交申请书、保证金及恢复方案,经办人员要到现场进行踏勘,对原貌进行拍照。施工中应设围挡的需按要求设置围挡,施工完毕,经办人员对照原貌照片进行核验。
2.建筑垃圾管理。①《准运证》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审批完结后,发放《准运证》。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将《准运证》放在左挡风玻璃后,便于执法人员查看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及倾倒地点等。②行车路线管理。车辆应该按照《准运证》规定的路线行驶、规定的地倾倒。最大限度避开主干道,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良好,运行正常,无人为破坏。
3.漏洒管理。①撒漏污染管理。车辆使出工地时按照规定冲洗轮胎,严禁带泥上路,严禁抛、冒、洒、漏。②车辆容貌管理。运输车必须外观整洁无破损,喷漆无斑痕,门徽、自编号和放大号按规定位置喷涂,符合要求。③密闭装置管理。密闭式加盖装置必须密封严实,完好有效(厢体必须密封严实,车厢盖中间缝隙不得超过5cm),后挡板闭锁装置固定牢靠,安全有效。
4.施工管理。①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封闭围挡标准:主干道围挡高度为4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为3米,其他街路围挡高度为2.5米;围挡必须使用硬质材料,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②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应当并及时清运处理,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③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5.商砼车运输监管:①城区范围内商砼运输车辆做到车体保洁、定期清洗;②车辆配置防撒漏斗(兜);③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④发现有保障措施不到位车辆,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
6.处置时限
(1)施工车辆污染路面问题,在4个小时内解决。
(2)车辆抛洒滴漏污染城区道路问题,在4个小时内解决,确需采取其它辅助措施的,5个工作日内解决。
(3)施工无围护、物料乱堆的,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1引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建筑业恒久的主题,是百年大计的大事情,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建筑工程一般都具有周期长,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多等特征,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有许多不可控的影响因素,这一切都为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生产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施工生产的进度控制与质量成本控制,是建筑企业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因而,建筑企业必须抓好施工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下面分别就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方法进行探讨。
2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与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木。
2.1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熟悉和掌握监控的范围及重点,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预控状态,在一般情况下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为:
2.1.1学习及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监测的首要环节
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设计意图,因为一个不符合设计的产品是没有什么质量可言的。然而,我们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要把学习与会审结合起来。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查图纸差错,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施工。在某些场合,虽然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但由于施工难度大,为保证施工质量,需对设计一进行适当的深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
2.1.2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监控是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监控。不仅要检查进场实物,还要检查质保书,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等还要根据规定做二次检测。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等环节亦要进行监控。
2.1.3抓好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程施工是质量监控的首要环节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因而质量监控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子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监控目标。
2.1.4重要的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监控的重点环节
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如果框架结构中的梁、柱是关键部位,混合结构中的砌体和预制楼板安装是个关键部位,在装饰工程中,如大面积水磨石地坪,外墙大面积贴面砖,或内墙大面积贴墙纸等都可作为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有二种含义:①新技术、新工艺,因是第一次施工,质量无把握,因此要重点控制;②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如轴线位移、钢筋位移、梁柱不垂直、混凝土施工缝位置不正确且有灰碴、砌体粘灰面差、预制板轧缝,以及渗、漏、砂、壳、堵等质量通病。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重点控制,只要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现场施工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措施
质量监控对施工现场来说一般有事前监控、施工中监控和分项完成的监控。如对设计图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监控,应在有关分项施工前进行,这样能更好地实现事先控制。对于在施工中容易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重点加强过程中的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纠正,真正做到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分项工程虽然已经完成,但离整体交工尚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对产品若不注意保护,则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实行监控,直到交工为止,如地面面层、油漆、裱糊等等,这些属于分项完成后的监控。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随着科学的发展必须会越来越完善,逐步走向系统化、科学化。然而当前我们应充分发挥传统的和现有技术、质量管理方法,把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达到监控目的。在实践中应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技术复核:重点应放在定位、引测标高、轴线、各层标高、成品、半成品的选用等方面。
(2)隐蔽工程验收:是监控的主要手段,凡属隐蔽项目,必须进行全数监控,如地基验槽、桩基、钢筋、地下混凝土、地下砖墙、防水层、平顶吊筋、保温层、暗理、管线、电缆、下水道等。隐蔽工程验收应按有关规程进行。
(3)材料试验: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除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外,尚须按规定抽样检验。一般材料均需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等。
(4)抽检:随机检查,它灵活,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容易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早,整改方便,抽检频率也不受限制,是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5)试水、通球检验:此项检验直接关系到使用功能,必须认真按规程操作严格把关。
(6)班组自检:班组自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只有每个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认真自检,认真把关,质量才算有了扎实基础,因此要牢牢抓住,不应忽视。
(7)设置质量管理控制点:质量管理点可用于多种环节,如推广新技术、质量难点、薄弱环节,要求达到高质量的分项等等,在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上设置质量管理控制点,采取事前控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看来是个薄弱环节,但由于事前采取了措施,设置了质量管理控制点,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设置质量管理控制点是质量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是在传统管理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应用现代科学知识与工程技术去研究、分析在生产系统和作业中各个环节固有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安全性及可靠性评价,进而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控制,以消除隐患,有效地对系统进行安全预测、预报和预防,以获得最佳安全生产效果。现代安全管理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现代安全管理示意图
3.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
建筑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种因素相互交错,管理难度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其目的是减少事故,促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技术上的,有管理上的;有直接原因,有间接原因;有人的不安全状态,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因为,这些原因又在不断变化。 所以,施工安全管理是个整体的动态的概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3.1.1安全管理系统要素
形成安全管理的三大要素是人、机、环境,因而将安全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这三者之间既有相关性,又各自独立,只有这三个子系统互相协调才能达到整体功能的最优。
3.1.2安全管理系统模式
安全施工系统模式如图2所示。工作指令、操作规程是法令、规章制度对人的约束;安全技术水平是社会实践的体现;环境干扰是周围因素对人的作用,而心理行为是来自人自身的影响。
3.1.3安生管理系统的内容
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分析、评价及安全事故控制技术。
(1)安全分析。
这是预测和防止事故的前提,是对安全系统的基本要素及其功能、操作、环境、可靠
图2施工安全系统模式图
以及系统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和测定。分析是评价的基础,只有分析正确,才能得到准确的评价。分析要从人员、环境、技术和设备几方面着手:
①在施工作业中人是起关键作用的主体,各种指令由人发出、接收、执行,所以,做好人员的管理是实现安全管理的中心环节。人员的安全管理,要依据人员的个体心理、年龄、教育程度、社会经济背景、安全意识、疲劳程度等缘故进行。
②环境分析主要针对的是工作环境。工作环境不良,容易造成分心、烦恼、紧张、反应能力差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因素主要有通风不良、噪音过大、物料储放不当等儿方面。
③至于机械与设备,其设计与安全装置对于施工安全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评价。
可以从数量上说明解析对象的安全程度,使人们得出可供比较的概念。它能够正确地提示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对危险进行大致的分类,并针对系统的缺陷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评价的主要指标有:人的生物节律、人的精力、人的条件失误率、人的意识状态可靠系统、设备故障率,以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等。
(3)安全事故控制技术。
这是经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来协定的,当找出或预测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后,要依据对象和条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针对性的局部控制方法。事故控制方法大致有:消除法、保护法、控制法、隔离法、保留法和转移法等6类。总之,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对每一项工序,都需要进行危险性研究。①对整项工序的过程作充分了解。②利用鱼刺图、事故树等科学分析方法,分析潜在的危险因素,让施工人员明白其所从事工作的内在危险实质和危险因素,使其在工作中提高警惕,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③对危险因素的发生概率进行估计。④根据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操作程序,使安全事故频率和强度降至最低。
关键词:水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在现代水工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过程中,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安全和质量,这就需要现代水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对水工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落实,达到建筑工程全面化、合理化、科学化的管理,从而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最佳的状态,所以若要提升对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力度,就需要制定规范化,全面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正常开展。
1 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1.1 安全工作是每个项目工程不可缺少和不可无视的内容,它是企业各项事业的基础,安全和质量是任何建筑施工时都离不开的两个因素,水工建筑也不例外,安全工作是整个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整个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在建筑工程中,安全性是一个永远不过时的话题,建筑工程企业安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指建筑工程中工作人员的安全;二是指建筑工程中建筑物的安全,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建筑物的安全是指建筑物竣工的质量问题。
1.3 在施工中做到两手抓的准备,一手抓安全,一手抓质量,事前抓安全,一步一个脚印,施工中的安全也能得到保障,另一种是发生安全事故后,手忙脚乱的做事后的处理,很显然,这两种方法大相径庭,有条不紊好过手忙脚乱,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会有预兆,我们要做到的就是不能遗漏掉任何威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蛛丝马迹,发现苗头及时修正,学会在事前抓安全,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整个建筑的建造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执行
经过调查取证,我国存在大量不按照建设工程图纸进行不良施工的情况,在进行施工前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实地的调查,施工地质、水文情况、周边环境都没有准确的参考数据,使得工程没有进行有效的科学探讨就拍案定钉,同时在施工时缺乏系统的施工方案,会出现私自改动设计图纸的情况,在竣工时草草了事,必定会给建筑工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2.2 建筑工程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
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施工过程,其在露天施工的时间较长,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自然天气恶劣的情况,并受到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施工时遇到潮湿、暴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会使已经建造好的部分建筑物受外界的刺激而出现损坏甚至无法使用的情况,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是十分必要的。
2.3 工作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行业,施工条件比较艰苦,工资不高,导致本土建筑工作人员紧缺,由于建筑行业的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村务工者投入到建筑行业中,成为城市建筑行业的新兴力量,但是他们自身的技术水平较低和职业素养也存在问题,造成了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技术违规的现象和操作不良的情况,对于施工的安全隐患无法掌握,就给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带来潜在的威胁,也给建筑工程带来发展上的局限。
2.4 建筑企业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不断地发展壮大,遇到的工程量也在不断增加,所以出现建筑工人吃紧和工期问题紧张的情况,很多企业为了快速的抢占市场,开始对建筑人员东拼西凑,使得劳动力的质量无法保证,加剧了工程质量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执行力度不够,施工和监理单位对现场检查不够及时,使得施工现场混乱不堪,没有明确的企业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就无法保证。
3 提升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方法
3.1 加强国家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力度
国家应对大型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涉及工程的安全操作和管理规范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在工程例会中讨论工程安全状况,并根据具体要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规划,将采集好的安全管理资料,结合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现状,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才能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力度的提升,杜绝各种监管不严、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另外,还要严惩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3.2 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水平
不仅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来说,还是对企业自身的形象而言,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永远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把质量安全贯彻落实到施工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稳步发展,由于工程质量涉及到多个方面,是由全方位、多层次、多因素组合而成的,因此必须协调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控制手段,从而保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
3.3 强化工程参建人员的从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水工建筑工程的专业技能是十分重要的,要比一般的房屋建筑对技能要求严格,只有具备高素质和过硬专业技能的团队才能在水工建筑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因为,各企业的负责人要做好带头的作用,加强技能方面的进修和学习,更好的掌握水工建筑方面的知识,加强组织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对工作人员实行“以人为本”的怀柔政策的管理模式,最终达到参建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起到加强企业凝聚力的作用。
3.4 强化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的执行力度
如果要提升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力度,就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安全投资的费用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出投入建设的具体条款,这样才能确保施工单位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能力,同时,对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监管标准也要做出明确的标注,并在工程施工中落实,除此之外,工程质量和进度方面的管理,也要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去规范管理。
3.5 建筑企业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章条例
对建筑工程企业来讲,安全问题始终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水工建筑,安全质量的管理力度更是重中之重,又因为安全问题直接威胁着参建员工的生命健康,想要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必须加强水工建筑内在的安全制度,详细来讲,建筑工程应该明确安全责任制,把安全质量的监管具体落实在每个人的身上,一旦建筑工程发现问题,就会很快的找出相关负责人,不会发生事故后找不到相关的负责人的现象,还有建筑工程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对建筑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排查,以确保安全隐患的消除,从而保证安全质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管理中,我国的相关管理制度还不是十分的完善,所以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4 结束语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工作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尤其是水工建筑施工这一方面,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的管理工作,就必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力度,清楚的掌握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力度,把安全和质量放在同一高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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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从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制股,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及时结案的,按有关规定批延。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非煤矿山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非煤矿山每家企业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
3、因重点项目建设、道路建设等需要,对临时给予开采的碎石场,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停业整改。
4、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矿一档案。
5、协助省、市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和延期换证工作。
6、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7、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市安监局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8、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9、督促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10、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1、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对全县工业企业(建筑行业、商贸、运输和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企业不属于工矿股安全监管范围)的安全监管,采用以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为主,县安监局工矿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抽查指导面每年不少于20家。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生产企业,要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经营(甲证)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经营(乙证)企业由乡镇安监站监督检查。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单位一档案。
4、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甲、乙证)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5、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6、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8、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