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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关工作。刚才,县国土资源局利鹏同志对制订我县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及其考核办法作了详细说明,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对照责任书和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做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坚决严格执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决心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确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区委书记、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参加了会议。市委陈建华书记就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刘小华市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题报告。
陈建华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发展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在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过程中,必须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多引进用地少、税收多的项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为未来留足发展空间。同时,要扎实做好新一轮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刘小华市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贯彻落实省委张德江书记“三句硬话”和黄华华省长“六个一律不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发〔*〕11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征地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县区近期要对准备和正在征用的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征地手续不完备和与农民分歧未解决的,一律暂停征用。同时在会上,刘小华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为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会议还明确要求,从现在起至明年5月,对全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
二、认清形势,从严要求,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县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是确保当前我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势头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制度,重点要做到“三个强化”:
(一)强化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全县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从*年的9408元上升到*年的13786.21元,增长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国土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最突出、最严峻问题之一。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严重滞后。按照《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中确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标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增量为10440亩,现在实际用地达34158.9亩,突破23718.9亩,如果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跟不上,不仅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县发展空间将会受到严重限制。三是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全县没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亩。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年我县单位用地GDP产出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达29.62万元,对比差距巨大。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创新思路,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按照市下达计划,今年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3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超过2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4公顷,其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2公顷,独立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公顷;补充耕地数量不少于94.25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1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顷。执行这个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必须做到“五个坚决”。
一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去年,我县制订出台了《紫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镇要按照考核办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至*年底,我县耕地保有量达42.5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44万亩,其中各镇划定的保护区面积38.90万亩,代深圳、中山两市代保面积1.54万亩。可以说现在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95%左右,保护任务重。为此,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要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要坚决执行“六个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禁止性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同时,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公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决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六个一律不批”是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纪律,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镇、工业园区引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一律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审程序把好预审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给予预审上报。二是征地实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记;严格执行省批转我县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保护价:县城2.2万元/亩,古竹、龙窝、蓝塘1.86万元/亩,其它镇1.66万元/亩。三是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一律进入县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我县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
三要坚决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优化土地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镇要根据本镇规划要求,调整好今后20年经济发展所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七大”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转入县、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使修编后的县、镇规划更加适应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为今后20年我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以县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各镇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县20个镇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保有压,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布局和各镇发展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集中土地保重点、保发展,确保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
四要坚决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破解我县土地资源瓶颈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举措。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促进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的办法和措施,坚定不移地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路子。坚持成本体现补偿、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利益冲动,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过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拓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要求,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土地任由投资者圈占”的现象。要提供项目“入园”的条件,多引进占用土地少、内销比例大、创造税收多、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动土地利用率实现重大突破。着力挖掘潜力,盘活消化存量土地。通过拆迁改造、整体搬迁、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旧村庄,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快处置抵债土地,显化土地价值,盘活闲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研究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办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要坚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切实加强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予配合和监督,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取得实效。刚才,县政府与各镇分别签订了耕地保护与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责任书,定下了军令状。大家务必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这不是图形式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是郑重严肃的承诺。同时,县根据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台考核办法,年终统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将给予奖励,凡是违法违规的,将严肃查处。
(三)强化发展意识,消除土地管理认识误区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必须正确处理好土地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两种主要关系,切实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和加强土地管理的关系。当前,部分干部群众认为严格土地管理,就是要少上项目,少搞招商引资,消极地理解土地管理工作。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们发展,而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特别是要求我们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尊重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正确处理加快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农民的利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纠纷。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过程,
就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严格按照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统一补偿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中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多渠道筹集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从而实现加快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相统一。
三、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于*年8月至*年7月底,对全县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同时,从*年8月起至*年12月,对*年1月1日起至*年7月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行为,规范建房报建审批程序,增强全县人民对土地管理的法制观念。要做好这两项工作,做到“六个必须”。
(一)必须统一思想
统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县土地利用总体水平较低,利用方式较为粗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偏低,大部分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业项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积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费现象较严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县仍有在册登记的闲置土地384宗,面积531.6亩。在当前我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经成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决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问题一次解决”,确保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必须摸清底数
这次清理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彻底清理全县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准确摸清全县范围内已依法征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审批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出现闲置,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况,决不能因为工作马虎而出现“漏网之鱼”。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户,要逐宗(块、户)定性,做到一宗(块、户)一档,为依法处置提供依据。
(三)必须依法办事
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紫金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紫府〔*〕79号)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因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凡发现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标准处罚。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决定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清理工作中,不管涉及到哪一个单位,不管事关什么背景的人,都要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决不搞法外施恩,不搞人情标准,不搞标准外的标准。党员干部要带头配合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主动登记,主动接受处置。对在这次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态度不认真,马虎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
(四)必须强化宣传
加强宣传,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动期间,县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对各镇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进行跟踪报道;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负面典型要进行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成精干的工作队伍,深入做好相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坚持讲规矩、讲道理、讲发展,使有关清理对象的思想从抵触转向配合,从误解转向支持,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必须讲究方法
在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给群众讲清楚,把疏导措施落到实处,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要在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的基础上,处处注重以人为本,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既达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设法解决企业、群众的实际困难,从而赢得广大群众对清理行动的支持与配合。
(六)必须加强协作
上下联动,部门合作,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内在要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县政府分别成立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本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清理行动中,要做到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成员要始终坚持在第一线,指挥每一次大小行动,深入做好“难通户”思想工作;要对照工作计划,及时掌握清理进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指导服务,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进;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组织申报,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可靠。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目标任务已定,关键在于抓落实。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把规范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责任落实要到位
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今天,县政府与各镇签订责任书,镇长是第一责任人,镇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执行责任书的具体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各镇主要负责人要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着力抓,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职责、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督促检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查处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耕地保护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领导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严肃处理。在清理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队伍建设要到位
要切实抓好国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县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发挥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特别要增强主动把关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属重大问题,务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真正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岗,守住我县耕地“红线”。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已决定自*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用两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部署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开展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土地调查社会关注度高、牵涉面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和每一个用地单位,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影响,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虑,使用地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你司地法发〔1991〕8号《关于请求对地质勘探交纳用地费用中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鉴于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的特点,在实践中,可视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补偿费用,损失一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一季;损失二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二季;损失全年农作物产值的,补偿全年产值。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或付给一定费用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恢复实施。
二、进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给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等)造成损失,应酌情给予补偿。该补偿费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
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地质勘探,如给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补偿。
四、来函第五条所反映问题,实质是荒山、荒地的概念如何界定问题。按照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土地的分类,荒山、荒地一般指未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碟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其具体含义,该规程都有明确规定。
五、关于地质勘探计划是否提前报送当地政府问题。我们认为,地质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持地质部门工作,依法保证地质勘探用地需要,同时,地质部门也需要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保持必要的工作联系,在不违反地质勘探要求情况下,尽可能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勘探计划和需要临时用地的情况,以便为勘探单位作好服务工作。
六、地质勘测需要永久用地的,需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支付征地费用。
附: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司关于请求对地质勘探等交纳用地费用中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
(1991年1月31日)
地质勘探工作的特点是分散流动、并具有探索性,地质勘探的手段主要是钻探、坑探、槽探、井探等,施工用地均属临时用地。具体施工是根据以往探求的或前一施工工作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布置的。因此,施工计划是针对某一区域,某一工作区的,不可能在年初就确定全部施工的场地。
我国的地质勘探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地勘费相当紧,物价及原、材料又不断地上涨,地质勘探工作已步履维艰,再交纳大量的施工占地费用,地质勘探工作就更难于维持。对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个尺度难于掌握,与地方的分歧也很大,因此,请国家土地管理局理解地质勘探的困难,并给予支持。同时我们有几个具体问题,请你局予以答复。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理解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只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即可,而不需要办理临时征地手续。这种理解对不对?
二、钻探施工周期长短不一,长的一两个月,短的三五天就施工完毕,类似情况是否也要交纳土地补偿费?如交怎样计算补偿费?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还是按月或年计算?
三、青苗、树木赔偿费与土地补偿费是何关系?地质勘探单位施工临时用地,按规定或协议如实交纳青苗、树木赔偿费后,是否还需要交纳土地征用费?
四、青苗、树木赔偿费交予土地占有或使用者,征地费用向谁交纳?对于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地质勘探,土地是国家所有,地勘费是国家拨给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费用,是否还需要交纳征地费用?交给谁?
经部领导审定,现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二、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二、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二、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近年来,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动了全州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从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国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况看,有的县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现象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政策,不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擅自减收免缴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款;违法办理土地登记;制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批地、管地、用地行为,进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县要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实配强人员,改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土地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各县要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条款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问责办法》(15号令),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领导层,教育广大干部模范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搞好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选择地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形成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
各县要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五个并重,五个为主”的原则,即: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监察并重,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土地监察为主;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查处责任人并重,以查处责任人为主;查处和预防并重,以预防为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以内部监督为主;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矿山、重点项目建设区)巡查并重,以重点区域为主。各县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违法土地登记;弄虚作假,核发土地证书;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不依法查处的,州国土资源局将实行下查一级,处罚上收一级,土地收益和罚没收入全部解缴州级财政。要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监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市辖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义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察职权
第八条 土地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八)监督检查土地开发利用和复垦情况;
(九)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依法应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纠正,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相应的土地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土地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监察工作。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时,须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并可进入土地违法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法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监察队可以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土地监察职权。
土地监察队负责人需要任免、调动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八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案件:
(一)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乡、镇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应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五)在追责时效内。
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抄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承办。
案件承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
(三)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
(四)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定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撤销案件。
监察、司法机关对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并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遇到干扰、阻挠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保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或查处不力的,应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使用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文书。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写出结案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结案。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附复议决定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对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应予以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严格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批准出让或擅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出让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土地监察人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因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实施查封措施,给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或者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和超标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