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09:30:2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结算审计的依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它是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过程,它对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步骤
(一)首先要收集项目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设计批复、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备采购等合同、施工图纸、结算资料、竣工资料、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签证单等,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提供资料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全面,且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这都需要我们仔细核查。收集相关的资料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还必须将收集的资料进化分类、归集和分析,对资料要有全面详细的了解。
(二)根据结算编制说明,了解工程结算包括的范围、内容及结算方式,确定审计方案(如通过通信工程结算编制说明了解结算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费用一次包死价格还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即按实结算)。
(三)全面熟悉竣工图纸,竣工图是审计的重要依据,通过图纸统计工程量。当然要使工程量客观、准确还得进行现场查勘,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四)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类别,运用适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然后综合运用工程量,计算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核对。
(五)依据计算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重点:
为进一步搞好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合理确认工程价款,归纳出施工结算审计应注意以下的重点。
(一)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审核是结算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通信工程结算中,通过抽查法核算工程量时,每项项目都需抽查,如通信工程中新建杆路、新建直埋、利旧附挂、墙壁订挂、管道敷设都需按比例勘验,同时需要注意选取工程量大,在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分层抽查审核。
(二)结算单价的审核
由于通信工程中各地区项目价格和主材价格各不相同,在结算书中报送价格也各不相同,在结算中应该注意各项目其类型报价是否合理,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在某通信项目结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对利旧附挂和利旧加挂定义模糊,其报送价格也不合理
(三)取费标准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严格执行,审计过程中要取费注意文件的时效性、费率的正确性、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问题。例如在通信工程结算中,光缆价格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集采文件为依据。
三、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心得
(一)注意合同履行。审计人员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必须研究透彻,以确定审计方案。如合同中若规定“此工程一次性包死且工程造价不做改变”,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去一项一项核工程量,这无疑是画蛇添足。
(二)注意工程量计算。审计人员必须以工程竣工图及施工现场为依据,严格按照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进行核对,看有无多算、重算、错算现象。审计人员应把竣工图的“死数据”与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的“活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挤出工程量中的“水份”,确保竣工决算造价的真实性。
(三)注意定额套用。工程预算定额是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审计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就应注意定额子目的适用范围及一些常用数据,应防止高套定额,造成重复计算。除了熟悉预算定额外,还应熟悉竣工图内容及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才能把好定额套用审计关。
(四)注意材料费用。针对市场材料供应价格变化大的特点,审核材料单价时应以施工当时的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执行国家统一的材料消耗定额及有关运杂费率、采保费率等规定。
(五)注意取费标准。注意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按照不同施工地区、不同工程类别计取相关的地区税率及工程费率,确保取费标准的合理性,才能为加强工程造价控制把好最后一个关口。
(六)注意前期准备。在收到审计委托后,应尽快将此次审计需要的资料(如工程概预算批复文件、工程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施工合同、材料费用资料)清单递交建设单位,请他们在短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除以上注意事项,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及时发现问题,无论是面对建设单位或是施工单位,都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去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有时很灵活,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不能死搬硬套,要运用正确的方法;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秉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依法审计为原则;最后在审计中发现不懂的问题时,需及时向别人请教,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增加自身业务能力。(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峰.工程结算审计的工作探索[J].科技风,2013(4):232.
两者依据不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其审计内容为:(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入;(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两者标的不同。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探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合规负责。
两者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两者的目的不同。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根据项目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的本质区别,其一为监督;一为实施各自的职能已十分清楚,职责十分明确。
当然工程结算是工程决算的基础性工作,一个项目的决算是否准确取决于工程结算的精确度。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尊重科学,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从各方面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决算的良性循环。
环城公司因建设环城公路公开招标,路通公司中标第19标段。2002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700万元。承包人路通公司按约施工并完工。
2008年10月21日,双方就19标段及追加工程量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0500万元,环城公司已付工程款6800万元。因该工程属于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局审计结果为7900万元。
由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的3700万元及利息。发包人则认为该工程价款结算数额应以审计局的审计价款为准,其还仅仅下欠1100万元。请问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1.审计部门审计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对建设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审计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2.审计行为是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审计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监督建设单位的行政手段,但行政监督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审计部门据此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因此审计行为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和正常履行。
3.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审计价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当事人合同约定为准。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审计价款均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工程项目;查证;多结算
近年来,在我国实施铁路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战略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增收节支,不断发展壮大,经济效益也大幅度的增长。与之同时,铁路运输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愈发复杂,经营风险增多。这就对内部审计在改进风险管理以及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需求也日趋强烈。下面笔者就从铁路运输企业在工程项目结算等业务中容易忽视的关键控制点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运输站段作为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部门和成本中心,承担了较多的集团公司批复下达的大修和更改项目,还有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承接外委工程而相应发生的委外支出。大修、更改项目和外委工程支出的共同点是多数为劳务外包或整体外包,费用归集按件名计列,站段对项目结算舞弊可操作性强、不易发现等特点。因此,在站段的经营业绩审计中成为我们审计关注的重点。近几年,发现了较多多结算的问题,为集团公司挽回了损失,发挥了审计促管理提效益的作用。我在总结近年经营业绩审计发现多结算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心得,在如何查证工程项目中的多结算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一、大修更改工程的概算编制基础和站段工程发包和结算的现状
目前,集团公司大修概算以2010年计统处修订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设备大修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广计发〔2010〕56号)和《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56号)进行编制审定,Ⅰ类至Ⅲ类工综合工费标准为43元至50元/工日,如将施工措施费和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加计,京广线上的轨道工约为80元/工日。各工务段结合实际情况,基本上均制定本段的工程结算单价和办法。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的委外工程结算基本遵照执行。
更新改造概算以2008年计统处制定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广计发〔2008〕180号)进行编制审定,大部分单位直接以集团公司批复的概算进行发包,个别单位以自己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进行概算编制后发包。
房屋建筑物大修和更新改造原则上执行所在地(省、市)的预算编制办法。
二、了解单位工程发包和结算情况,有的放矢地挑选工程项目。
首先,审计人员应找相关经办人员了解单位工程的发包情况,获取施工单位入围名录和施工单位资质,并查阅工程发包决策资料,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工程发包有个总体的了解和是否规范的判断。其次,需熟悉了解工程结算审批流程和结算依据,对于制定了工程结算办法的单位,应了解该办法制定的依据、特点和单价,如未制定,应了解工程概算是否经集团公司审定,是否直接以集团公司批复概算发包等。由于站段工程项目较多,要全部逐一核实,难度较大,所以审计人员需依据大修和更改工程清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筛选,挑选的大体原则是有疑点、异常的,金额较大的,超预算的,施工单位无资质的,易于现场核实的,还要做到各个工程类型均有所涉及,如工务设备大修有成段更换新钢轨、整修轨、成组更换道岔、更换混凝土轨枕、大修换碴等,尽量做到每类大修工程均有抽查项目。
三、如何查证工程多结算问题
审计人员在挑选完工程项目外,应获取一套所挑选项目的完整的工程资料,如集团公司批复概算,段发包概算,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营业线施工的还需要施工调度计划等资料,对工程进行深入的剖析,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互的对照,以便迅速快捷地发现问题所在。具体方法如下:
1.检查工程结算中套用的定额和单价是否准确,有无多结算行为
审计人员应分析工程结算内容,与集团公司批复的概算(重点查看单项概算表)、工程结算办法和工程套用定额等进行对照,检查有无高套定额和单价造成多结算的问题。如某段电缆沟土质为普通土,埋深不超过80厘米,而按硬土,埋深1米办理了工程结算,高套定额标准造成多结算。又如2012年,某工务段实施更换某线整修轨大修项目,结算工费时使用了维修单价即每公里34500元,而该段年度制订的大修换轨单价为24659元,单价相差近万元,由此造成多结算工费8万多元。
2.检查是否按照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工程结算办法办理工费结算
审计人员在熟悉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的基础上,应将抽查项目的工程结算、施工日志和施工调度计划等资料,与结算办法进行对照,重点检查有无施工单位当天既进行了施工作业但又结算了停工费,有无将包含在结算单价中的工作量以计时工的形式重复结算给施工单位,还可以从工程实施情理上进行推断。如某段在外委换轨工程结算民工工费时,对10月11日和10月12日当日实施换轨的工作既按工作量办理结算,又按停工结算停工费61元/天,造成多结算民工工费42700元。某工务段在成组更换道岔大修中,将包含在道岔预铺单价中10个工以内的场地清理工费计15860元,重复结算给施工单位。
3.通过实地勘查核对工作量发现多结算问题
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最快捷有效的方法便是实地勘查。审计人员在去现场之前,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查阅施工图纸,询问相关经办人,全面掌握工程的实施地点、施工内容、设计工作量和设计标准,如运距、挡墙的高度和长度、步行板和防护网的数量,地面硬化的面积和厚度等,列明需核实的工程数量,对于隐蔽工程,还需要调阅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然后与工程项目的主管经办人员一起,拿着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和皮尺到施工地点,现场测量核实工程量和施工标准,就不难发现多结算的问题。如某工务段2013年实施某线某工点左右侧路基下沉处理大修工程,经审计人员实地丈量并核对合同、概算、结算资料,该工程右下挡墙项目结算工作量为470立方米,实际工作量为232.3立方米,多结算237.7立方米计106965元;左下挡墙项目,结算工作量为515立方米,实际工作量为432立方米,多结算83立方米计37350元。
4.分析项目材料消耗数量、材质标准、单价和来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⑴从项目材料消耗数量方面分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部分线路大修工程如线路道碴清筛、人工换碴,抽换混凝土枕,抽换曲磨轨等线上工程,施工作业后待审计查证时,完成的工作量基本已无迹可寻,或施工地点非常分散,无法逐一核实。这个时候,审计人员就需要运用“发散性思维”,通过分析项目材料消耗数量来推断有无多结算工费的行为。如人工换碴项目就需要掌握石碴到达车数,抽换混凝土枕需要掌握轨道车运送的混凝土枕根数,抽换磨耗轨需要掌握钢轨消耗数量等。如审计人员在查证某工务段道岔大修补碴项目时,通过获取道碴到达台账、调度部门的施工兑现率和机车牵引记录,经过分析对比,准确掌握道碴的到达车数和车型。经查,该段实际只到达18个高边车,其他均为风动车,但结算卸高边车63个,多结算卸高边车费用45个计44055元。又如审计人员在查证某工务段抽换混凝土枕的工程项目时,获取了施工期间的轨道车运送记录,统计出混凝土枕的消耗数量,得出实际抽换混凝土枕897根,实际结算1497根,多结算600根计工费27000元。
⑵从项目材料规格型号和单价方面分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对工程项目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审计人员需核实供应商或施工单位供应的材料,其规格型号与设计图的标准是否一致,单价较段公布的材料价格或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偏高的现象。如在某工务段防护栅栏加高加密更改工程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主材供应商无网片生产能力,只是作为中间商,通过向生产商采购后加价转售工务段。经对比该供应商采购与供应合同,发现防护栅栏加高网片中矩形管的厚度存在差异,发现了疑点。经现场测量,三处防护栅栏加高项目矩形管的厚度均未达到设计标准,供应商通过减少矩形管厚度多结算278204.63元。还有单价偏高造成多结算的问题,如2012年,某供电段将承揽的沪昆线三改四引起回流线改造外委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材料单价,发现该段通过提高工程用绝缘套管、镀锌角钢等材料决算单价的方式,多结算给施工单位材料款20220元。
⑶从项目材料来源方面分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部分施工单位为劳务公司或民工队,纯粹只是输出劳务,施工所需材料为站段提供。但个别站段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未扣回施工单位领用的材料价值,造成多结算问题的发生。故审计人员应关注工程结算中材料的来源,尤其是线上料。如2012年某工务段将平改立工程委托给某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该施工队从工务段领用旧钢轨12吨计31800元、材料20870.54元。但该段仍将上述材料费52670.54元结算给施工队,未在工程结算中抵减,造成多结算。
5.快捷获取最原始的工作量资料进行对照发现多结算问题
对于一些计时工工费的结算,或事后审计无法查看实物的工程项目,最快捷的办法就是绕过站段科室,深入车间、班组,直接找工班带队人员获取第一手的工作量记录资料。如审计人员在查证某工务段轨道车车上作业民工工费时,直接到该段综合机修车间,找车间主任了解生产流程,找工班长获取轨道车日作业台账,发现实际使用计时工944个,但该段却按1144个计时工办理了工费结算,造成多结算工费24400元。又如在查证某工务段螺栓改锚项目时,审计人员深入班组,获取工区日作业维修台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施工单位全年完成改锚371,794个,实际按378,462个结算工费,造成多结算工费38013.64元。
6.关注工程实施中产生的旧料回收处理是否规范,有无多结算行为
部分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废旧料,如供电段架空贯通线大修,接触网承力索更换工程,通信段更换电缆,工务段抽换钢轨等。审计人员需根据实施工作量测算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量,检查实物是否回收,款项是否入账,如无,就有可能存在收益流失或“以料抵工”等不规范行为。如2013年,审计人员在对某供电段某线纯铜承力索更换工程的审计中,发现废旧料纯铜承力索由施工单位处置,回收收入未入账,直接以该回收收入抵拨工程款的问题。
7.关注工程实施中有无利旧项目,是否存在多结算行为
部分工程实施中利用了原有的基础和既有的设备,但站段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未进行扣除,造成了多结算。审计人员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分析,并现场观察,判断是否进行了利旧。如2012某供电段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郴北开闭所等四处27.5KV隔离开关、白石渡变电所等两处110KV电流互感器大修项目。经审计人员现场察看,发现其决算表上的组立等径φ300*4500L电杆42根项目并未实施,而是利用原电杆,多结算给施工单位费用共计65355元。
8.检查预备费的结算依据是否充分,有无多结算行为
依据概算编制办法,大修更改工程的预备费按概算章节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列,由集团公司计统处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统筹掌握使用(具体参见概算编制办法。运营单位在管辖区域实施大修工程,概算无预备费;专业大修单位在非管辖区域实施大修工程,预备费按第一章至第十一章费用总额的2%计列。更改工程预备费以第一章至第十一章费用总额为基数,初步设计概算按5%计列,施工图预算按3%计列)。目前,大部分站段均将工程的预备费结算给施工单位,故审计人员要关注预备费的结算依据是否充分,结算工作量是否进行记录、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现场是否有对应的工作量,是否为设计概算未包含的内容。如某车务段将天桥改造、教育基地宿舍改造和站台消防改造等3个更新改造工程预算中的基本预备费56795元,全额结算给项目施工单位。经查,上述结算的基本预备费未列明施工内容和工作量,无设计、监理单位的签认,属无依据结算。
9.检查监理费的结算是否规范,有无多结算行为
更改工程监理费是以第二章至第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为基数,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2%的费率计列。从历年审计经验来看,个别单位存在直接将概算中的监理费结算给施工单位的问题。故审计人员需关注站段监理费的结算是否规范,有无直接将监理费结算给施工单位,或在监理单位未尽职履行监理责任的情况下,仍将监理费全部结算给监理单位的问题。如2013年某房建公寓段将楠木塘工区生产房新建项目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实施,并与某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但在办理末次验工时,审计人员发现,该段将变更增加的监理费4735元全部结算给了施工单位。
10.检查费率的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多结算行为
工程概算中计费类项目有施工措施费、行车干扰增加费、企业管理费和税金等,具体费率标准参照后附的概算编制办法。审计人员需依据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对,检查有无将不属于计费基数的工程内容纳入计费基数,或私自提高费率标准造成多结算工费的行为。如2012年某客运段将某车队办公室整修项目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金额146380元。经查,该段将非管理费计费基数项目三楼屋面搭建仓库等独立费项目纳入管理费计费基数,造成多结算施工单位工程款7056.4元。
以上为本人粗浅归纳的一些查证方法,纯属抛砖引玉,请大家批评指正,欢迎交流探讨,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设备大修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试行)》2010.3.
关键词: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在工作中多次遇到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都要求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再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一程序,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无法按期收回,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故意以工程造价审核应通过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用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借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来压缩工程造价,给施工单位造成利益损失,严重侵害了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对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有的称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否可以代替(或包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正确解决此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解读《答复意见》不难发现,《答复意见》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得出的,产生“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依据”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适用法律、实施部门不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即审计结论)是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机关,属行政监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法规依据是《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规,业务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属工程造价咨询。
从《审计法》与《合同法》性质看,《审计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部门,行政法与民法虽然都属于调整性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和调整方法则不同,行政法调整已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强调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服从,行政法强调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唯一根据;而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反对一方强迫另一方成立民事关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因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时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的。
在《审计法》中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审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22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条文,其表述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职权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守承包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有关规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进行工程造价核定,均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应当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确定,对于结算值是否合理,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来确定鉴定人,则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就鉴定人不能够达成合意,那么可以考虑有法院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至多可以将审计决定作为自己的技术性认识和证据使用,而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重新同施工单位争议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以行使民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通过《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是否还要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这一程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其中第8章第55条明确规定:同一工程的竣工决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又为施工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虽然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审计活动中不履行义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法人(即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时,往往需要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配合,为此《审计法》第33条直接赋予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权利,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第39条则从审计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对应地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方式,即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这是施工单位应该注意和要积极配合。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签证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施工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部分,由招标人出售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的每项工程量进行报价最后总得到总报价。以总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参加投标。这种招标模式称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这种招标模式可以有标底,也可以没有标底,但通常情况下会设置一个报价上限。这种招标模式对投标人而言,投标人可以不必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不必花精力打听标底,但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异义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如果不接受投标人的意见或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无异义,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意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修改,投标人应再根据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办理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职称论文。
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会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编制一份关于建设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文件即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一般按施工承包合同以内工作内容与施工承包合同以外工作内容分别编制,便于审计。施工承包合同以内工作内容的竣工结算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施工承包合同以内工作内容主要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报价等编制。竣工结算编制完成应及时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后的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后作为双方办理建设工程经济结算的主要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以内施工内容竣工结算的审计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全部按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施工,没有减少施工承包合同的工作内容或没有出现施工承包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就是竣工结算价,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对施工承包合同以内施工内容的竣工结算审计,应主要审计竣工结算中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数量、清单项目的材料规格和种类、清单项目的人工和材料及机械价格等。
1.1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审计在施工招标阶段,投标人从招标人购买到包括招标书、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内的招标文件。其中,招标书主要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拟定施工承包合同、确定清单报价提供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投标书中技术标、确定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工程量清单。一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含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数量等内容。其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确定,项目特征、项目工作内容描述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它对清单项目的计价非常重要。项目特征的描述主要用于计价人员能准确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或准确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项目工作内容的描述主要便于计价人员能准确在确定套用定额子目的个数。不同的项目特征和项目工作内容,其清单项目的单价是不同的。
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先仔细阅读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熟悉和掌握每项清单项目的特征及工作内容。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每项清单项目的特征及工作内容,并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特征及工作内容比较。若二者没有变化,则清单项目的结算价就是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若二者不同,则应对招标书中清单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例某轻钢结构的单层工业厂房,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对屋架的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型钢现场制作安装、三遍红丹防锈漆、二遍灰色调和漆、汽车起重机安装。施工单位确定的清单报价为7382元/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屋架的油漆为一遍红丹防锈漆、一遍灰色调和漆。但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中屋架的单价仍采用7382元/吨。经审计后屋架的单价调整为6989元/吨。
1.2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数量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也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没有偏差或偏差在规定的幅度(±10%)范围内,则竣工结算价可采用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若偏差超出规定的范围时,对招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应相应的调整。一般情况下,工程量增加的幅度超过规定的幅度,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应降低,工程量减少的幅度超过规定的幅度,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应提高。投标书中清单项目报价的降低或提高数量应在中介咨询机构的主持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审计人员审计竣工结算中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数量时应采用依据施工图纸计算、现场计量的方法。
1.3清单项目的材料种类及规格不同材料的种类及规格,其单价是不同的,对清单项目的报价影响非常大,这点在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表现优为明显。为了能保证施工单位能准确报价,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对材料的种类及规格有详细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严格督促施工单位采用规定的材料种类及规格。若施工单位经过批准采用了规定以外的材料种类及规格,监理人员应做详细的记录。审计人员根据监理人员的现场记录对竣工结算的清单项目报价进行调整。如某办公楼的外墙装饰采用干挂大理石,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对大理石的描述为1000mm×1000mm,厚度100mm,施工单位的清单报价为1280元/m2。实际施工时,经业主和设计人员批准,施工单位采用的大理石为800mm×1000mm,厚度80mm,监理人员做了详细的现场记录。审计人员根据监理人员的现场记录对竣工结算中的清单项目单价调整为960元/m2。
1.4清单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风险分摊”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风险,施工单价承但价格上涨或降低的风险。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期内,如果出现了政策性的价格调整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价格波动,审计人员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时要建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作适当补偿,调整投标报价中的清单项目单价。如湖南省规定综合人工工资单价从2010年1月1日起由50元/工日调整为58元/工日,调增幅度16%,这是一个政策性调整。在2010年1月1日后开始施工的清单项目的单价应做相应调整。又如在2006年底到2008年底,钢筋的价格由3300元/吨涨到6300元/吨,上涨的幅度达到91%,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价格波动,它使施工单位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建议建设单位适当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对投标书中的清单项目单价做相应调整。
2施工承包合同以外施工内容竣工结算的审计
施工承合同的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即施工图纸的内容为施工承包合同以内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难以避免不出现施工图纸以外的施工内容。对这部分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内容会提出一个相应的竣工结算。审计人员在审计这部分竣工结算时要做到熟悉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审计现场签证,加强现场核查与计量,审计清单项目的单价组成等。
2.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定和招标文件签证的规定双方在项目建设期间责、权、利的法律文件,它也是办理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它的内容条款中应包括如何办理竣工结算的相应条款,内容包括办理竣工结算的方法、价格的确定、费率的大小、纠纷的处理等。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应认真研读这些条款。如果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与施工承包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应对竣工结算作相应调整。
2.2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合同以外的施工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各种零星工程等往往采用现场签证的方法确定其工程量的大小、工作内容的多少。一份完整的现场签证应包括施工的依据、施工的部位、施工的内容、工程量的大小、施工的时期、批准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名等。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签证时应注重审计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合法性、一致性、规范性、真实性”。现场签证的“时效性”指出现了施工承包合同以外的施工内容应及时进行现场签证,防止事后补签,造成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差异。现场签证的“合法性”指现场签证的施工内容没有包括在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同时也确到各方的确认。现场签证的“一致性”指现场签证的内容与竣工结算中清单项目的施工内容保持一致。现场签证的“规范性”指现场签证的内容、程序及各方的签字确认规范、完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指现场签证的内容是施工现场的真实体现。审计人员加强对现场签证的审计,防止现场签证的重复签证、多余签证、无效签证、虚假签证等。
某办公楼的外墙装修采用干挂大理石,招标文件对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为水泥砂浆底层、轻钢骨架、大理石规格为1000mm×1000mm×100mm(高×宽×厚),大理石之间缝隙用防水胶填塞。施工单位的清单报价为1280元/m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进行了轻钢骨架的现场签证。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对这份签证提出质疑,施工单位解释其投标报价中清单项单价没有包括轻钢骨架的工作内容。审计人员经审计发现施工单位的清单报价中包括了轻钢骨架的施工内容,确认此份现场签证对办理竣工结算而言是无效签证。
2.3现场核查与计量现场核查与计量是竣工结算审计不可缺少的环节和工作方法。施工承包合同以外的施工内容由于没有施工图纸,其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的大小主要采用现场签证。现场核查与计量非常重要。审计人员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定要到施工现场对现场签证的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与计量,挤出现场签证内的“水分”,确保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4清单项目的单价组成在竣工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依据清单项目的施工内容确定清单项目单价的组成。在审计清单项目单价组成时要注重审计与清单项目对应的消耗量定额子目套用是否正确,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采用是否合理,各种费用的费率大小及计算程序是否正确。在确定清单项目单价时,审计人员应做到施工承包合同以外施工内容竣工结算与施工承包合同以内的工作内容竣工结算的一致性。
3结束语
“实事求是”是审计人员在竣工结算审计时的基本原则。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修养是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在深入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础上,审计人员一定能圆满完成竣工结算的审计。
参考文献:
[1]宋甲武.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审计时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J].新西部.2007.6.
[2]李战雄,文挂萍.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年10月.
[3]姚巍.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竣工结算[J].中国建设信息.2009年6月.
一、政府审计的性质及内容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据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六条明确细化了审计的内容,其中第六条第九款的内容为“工程造价情况”。因而,建设工程造价,也就是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审计机关的主要审计内容之一。
二、政府审计结果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审计法自1994年颁布,在审计法实施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有无影响,并无明确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院的该意见以后,各地对于政府审计结论的效力争议有了统一的司法依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4期)刊登了一则典型案例,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确认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三、当前审计模式对承包人的影响
从政府审计的性质和工作方式上看,将政府审计结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依据,在事实上将造成对承包人的不公平。
一是承包人无法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之间的行政行为,其参与人是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承包人无法有效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承包人不是被审计的对象,审计法并没有赋予承包人在审计活动中举证和辩论的权利。
二是当前政府审计“审减”要求,对承包商不公平。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规定来看,审计机关的目的在于“审减”不“审加”,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审计机关将“审减率”作为考核指标。这种机制下,审计结论容易偏离实际,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是审计法没有赋予承包人对审计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由于审计活动是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发生,因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针对不同的情形,仅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却没有同等赋予承包人与被审计单位同等的权利救济方式。
四、承包人对政府审计结果不服的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当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是承包人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承包人不服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时,同样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第一,审计报告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具有强制适用性;审计对于相对人,也就是承包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直接、明确的影响。第二,审计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因审计结果包含有具体的金额,故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同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争议。提起的角度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五、承包人风险防控
一要做好合同签约管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一是准确把握招标文件的要求,谨慎投标。承包人投标时应当看清招标文件中的审计要求和风险条款,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忌漏项或做出无法实现的让利。二是强化合同签约管理。承包人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谈判阶段,尤其是在BOT、PPP等形式的合同中,要尽力排除适用审计结果的不利条款,使得结算条款尽可能地合理、明确,特别对结算时限、结算依据等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二要做好合同的履约管理,加强风险的过程管理。一是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要准确、细致、及时地将合同的各项要求,向承包人的项目每位管理团队进行交底,将合同作为全体管理团队的行动指南。二是要做好签证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签证及索赔,要及时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办理签证及索赔工作。三是谨慎对待变更增加项,涉及重大变更、索赔等问题,最好请审计机关确认后再实施,尽可能提前与建设单位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三要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建立合同后评估机制。一是强化结算资料管理,注意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完整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二是要加强与审计单位尤其是跟踪审计单位的工作沟通,对过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三是要熟悉政府审计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归纳总结常见的审减项,并向承包人的全体员工加以宣贯,以便后期有针对性的规避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合同履行质量。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建设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搞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施工企业损失,提高施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现在应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分析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形式,并着重介绍了结算审计工作的要点。可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一.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
2.审核工程量及计价
(1)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计。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
(2)审核材料用量及价差。材料用量审核,主要是审核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数量、实际价格、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
(4)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预算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等问题。
(5)审核工程类别。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类别进行审核,是保证工程取费合理的前提,确定工程类别,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认真核对。
(6)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在审查时,应审查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
(7)审查附属工程。在审核竣工结算时,对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与室外配套的附属工程,应分别审核,防止施工费用的混淆、重复计算。
(8)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等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项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
二、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不断改进,不断开拓创新,必须贯穿于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一,应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备是对一个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对工程结算审计实施能否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结算审计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关,善于严格收集和清晰完整记录审计证据。具体包括:一是要重视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二是在核实工程数量、鉴别定额项目选择是否准确、检查价格取定是否合规真实、认定取费基数和费率是否恰当等具体业务工作中,要规范运用检查法、观察法、计算法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三是要注意收集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电子数据资料等多种形式的审计证据。编制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即既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又要保证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还要明确反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相关的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结论、索引号、附件等信息。
第三,还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关,正确表达审计意见。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阶段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成果,对工程结算项目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正式评价的一个过程,也是形成书面形式审计报告的过程。
三.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防范
1.分清工程属性, 确定审计方向,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在接到审计项目时, 内审人员应首先确定项目的类型和所属工程范围, 然后再套用相应的定额和取费标准 (同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取费证书等) 加以审核, 避免所套用的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与项目工程 “风马牛不相及” 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2.提高内审人员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途径。许多造价审计风险就是由审计资料的不实、 不真、 不准造成的。为此, 内审人员要把对资料真实性、 合法性的审核作为核心问题来对待,不断总结经验, 提高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审计过程中, 应首先审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 对所有隐蔽签证资料进行对比, 并加以分析。
四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不断飞速发展,建筑企业不断尝试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这就给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审计部门不断提高审计水平,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审计能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程峰.浅谈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J].安徽建筑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