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09:30:2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一)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复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环境较为复杂,所在施工区域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各异,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种类比较多,涉及专业领域广,所应用的施工技术也不同于普通工程建设。而且水利工程施工的工序比较繁杂,涉及到多种工程。例如爆破工程、模板工程、涵洞工程等。在所涵盖的工程中存在具有危险性的工程,而且所有工程的施工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
(二)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单薄。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比较薄弱,水利工程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庞杂,大部分工程施工人员不了解有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和法律,缺乏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未能有效地规范自己的施工行为,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利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比较小,施工方更重视水利工程的生产效益和施工进度,却忽视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没有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水利施工人员的技术和素质并不相同,存在差异性,在对施工安全的理解上也有所不同,部分施工人员缺乏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了解,不利于其开展有效的安全施工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既耗费时间,又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因而所谓的安全教育也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四)水利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够。水利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资金的支持,资金投入不充足,水利工程单位不能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工具以及现场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有限的安全生产资金往往被挪作它用,所使用的安全设备较为落后,难以实施有效的安全保护作用。
二、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水利工程施工保障体系。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保障体系,以使得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据可循。在制定水利工程施工保障体系的时候,应当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状况来制定相应的目标计划,健全施工生产责任制度,将水利工程的施工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身上,以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感,使其能够自觉地规范自己的施工行为,从而保障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要设立完善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由专门的部门来对施工工作进行有效的控制。严格按照有关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工作,以提高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性。
(二)完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奖罚制度。要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机制,以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为提高水利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则必须制定健全的奖罚制度。对于能够遵循安全施工生产要求的员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不遵守水利施工安全守则的施工人员予以批评和惩罚,以促使水利施工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实施安全施工生产工作。
(三)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水利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让其充分学习与水利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施工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安全施工是自身利益的保证,能够自觉地遵守安全施工要求,主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定期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向施工人员讲解施工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规范施工人员的技术操作和设备操作,创新水利工程施工技术,使其更具安全性。重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从思想层次上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以确保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使施工人员的操作符合要求。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方向,可为生产经营单位带来更多的安全生产效益,为水利施工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在规章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施工人员的生产行为,要实施全面的施工责任制,采用“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以保障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可实行性。
三、结语
【关键词】 水利工程 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效益的发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当今水利人的共识。近年来,灵寿县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但如今,随着水利工程建设任务日渐繁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是每一位水利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平稳,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但这不能说明安全管理方面就没有问题,实际管理中其实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认识不足。二是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三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不够深入。在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中,有些基层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隐患整改不到位。四是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有待进一步完善。预案是一旦发生事故时执行处理程序的工作方案。虽然我县每年都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是,实际情况总是会发生变化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wWW.133229.Com
2 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浅见
2.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各级主管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抓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保证每个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分管领导严格抓落实,积极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全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2 遵纪守规,安全管理规范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的要求,完善并落实施工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
2.3 坚持预防为主,力求防患于未然
以“预防早、措施实、落实快、效果好”的原则来统筹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白“确保他人的安全是我的职责, 确保自己的安全是我的义务”, 从根本上消除习惯性违章, 减少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二是要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从源头上消除现场的危险源,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可行性, 并要得到切实的落实。 三是要加强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和检验, 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 四是要加强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与检查, 及时辨识现场的危险源, 并对危险源进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2.4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科学道理,灌输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产科学态度,强化全社会、全民族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建立在广大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使广大职工熟悉掌握正常安全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牢固树立照章办事、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的工作理念。在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中,根据生产管理实际,还要十分注重不断总结、完善、改进,使各项制度更趋科学、合理,更细化、更规范。
2.5 明确管理责任, 形成全员齐抓共管
安全职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从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直至项目班组、操作岗位, 都要明确安全职责, 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避免上紧下松, 层层衰减, 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切实感受到安全生产的压力, 从而更加关注自己身边的安全,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安全管理, 人人参与”。
2.6 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全方位管理
一、加强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我们按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抓好安排部署,把落实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入各施工单位,广泛宣传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从而提高了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坚持跟踪落实到位,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确保工程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为切实履行好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三、齐抓共管,参建各方认真履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首先有了安全,工程才会产生效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参建各方分别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设方代表业主,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责,设计方负有设计安全职责,监理方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直接实施者,负有行使与落实的直接责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有参建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在建水利工程自开工至今,参建各方均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能,为工程实施创造了一个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项目法人单位。为切实履行好我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局和小
(一)型水库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在建的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我县在建的8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设均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技施设计中有7件由楚雄欣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件(独田水库)由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任务。在几个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是在隧洞的设计中,配备了钢支撑和竖井的锁口,有效的减少了安全隐患,并且使安全设施有了资金来源。
工程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局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就将安全生产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了工程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局就严格按照三合同制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按照水利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个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没有无证上岗情况。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按照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正常。并且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四、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我县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共9件,包括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和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于10月21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5105万元;小平地水库于3月开工,已于8月完工;高桥、独田、木马河和夜起莲四件水库于10月开工建设,于10月完工;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于2月开工,目前正在组织施工。各工程的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开工至今未出现过工程安全事故。
由于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工程于2月份才开工,目前维的水库正在组织防洪堤基础及大坝坝坡基础开挖,幸福及大血厂水库由于技施设计尚未到位,主体工程仅进行控制测量及复核,因此,对照此次文件精神,小(一)型工程局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均已经制定且较完善,对组织施工的维的水库基础开挖和大血厂水库进库公路等附属工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要求大血厂水库施工单位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防火保证金,提前预防和防范。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管理方法
新时期,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开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来说,采取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难以适应新生产形式,安全管理水平需要提高。基于此,深度分析此课题,提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策略,有着重要的意义。
1建设安全管理的意义
目前来说,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环境和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增加了生产安全管理难度。受到人员因素、设备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的影响,安全生产风险较大。实施安全管理,结合生产现场的特点,围绕安全因素,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对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够有效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当前的生产形势下,安全管理要求高,加之生产建设中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新设备等被积极应用,促使生产作业发生变化,安全风险类型也随之改变,积极创新安全管理方法,适应当前的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2.1责任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对于生产安全的有效把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管理实际来说,安全生产管理覆盖不全面,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比如未做好安全施工检查等,使得人员因素和设备因素等未得到强有力控制,进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工程损失。对于此类问题要高度重视,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效益。
2.2安全风险评估不到位
预防是规避安全事故的有力措施,而预防措施的制定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目前来说,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虽然结合以往的工程经验进行安全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但是安全风险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若没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做好全面评估,影响着后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需要高度重视。
2.3安全管理存在着薄弱点
时代不断发展变化,水利工程生产也呈现出新时代特点,比如机械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和新理念,在不断地探索中打造管理模式,但是部分工程依旧固步自封不注重创新,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水利行业的发展变化,这需要进行理念的更新,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构建新的管理体系,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持续化发展。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策略总结
3.1转变安全管理理念
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效益,因此要注重管理创新,积极转变安全管理理念,重视推动安全管理不断创新完善。作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不断进步的意识,结合机械化作业和高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等实际需求、要求,借鉴以往安全管理经验的同时,认真分析自身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前往生产现场做好全面调查,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提供完善的方案。
3.2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部分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虽然相对完善,但应用于当前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已经不再适用,需进行制度的优化。通过对原有制度进行分析,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明确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内容,提出安全管理方法和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1]。
3.3做好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管理工作的难点在于风险不确定和类型较多,因此要做好全面的风险评估,尽量做到细化风险项目,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实现对生产安全性的控制。例如,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环境、人员以及设备。结合各类风险因素,可采取以下控制措施:①做好作业人员的选拔,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参与高处作业。②配置监护人员,没有监护人员不可以登高。③落实安全帽防护制度,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并且系安全带等,做好安全防护。④选择适宜的天气作业,杜绝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下作业。⑤落实设备安全检查等。根据安全风险因素的特点,采取全面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2]。
3.4创新安全管理方法
目前来说,先进技术逐渐被应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设计和建设以及管理等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发挥着实际效用。例如,BIM技术。通过构建地形模型和建筑物模型,实现对施工现场的三维可视化模拟,清晰展现整个生产现场地形发生的变化,便于安全设施的部署和安全检查的开展等,提高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BIM技术的应用,为水利工程生产作业安全动态化管理提供了保障。比如,构建坝体动态实体模型,设施动态化管理。基于构建的三维模型,将坝体划分成为几个浇筑块,确定浇筑时间和作业量等,推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减少了现场混乱情况的发生,实现对安全风险因素的有效防范。总的来说,基于BIM技术的安全管理,主要应用了以下技术:①三维动态模拟技术。开展施工作业前,借助搭建的三维模型,开展动态化演示作业并且进行技术交底,实现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把控,提高了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利用基于BIM软件功能制定的现场巡航动画,获得管理工作信息,能够实现对生产的动态化控制[3]。②仿真信息可视化查询。搭建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引入相应的仿真信息,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全面实时的数据资料,促使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很多管理者缺少探索意识和创新意识,对BIM技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不抱有信心,从其在工程建设实践的应用效果来说,相比传统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更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的动态化水平,管理人员要注重创新和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3]。
3.5加大安全管理资源投入
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不完善,同安全管理投入不足有着很大关系。此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很多资源的支持,比如资金和人力这些基本的资源。从管理实际分析,很大一部分工程都存在着安全管理投入不足问题,需要加大资源投入[4]。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要结合安全防护和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基本需求,优化资源的配置,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得以落实。除此之外,要结合安全管理工作需求,按照现行的安全管理标准,配置充足的管理人力资源,力求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
3.6加大现场巡查力度
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点为施工现场,因此安全管理工作要围绕现场开展。实际工作中要做好现场巡查,从安全环境的构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等入手,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构建安全系数较高的生产环境,为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对使用的设备和相关物资,要做好相应的检查,减少此类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要做好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范性检查,实现对安全风险的全面控制[5]。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生产管理
1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家逐渐提高,水利工程在我国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安全生产管理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联着水利工程建成之后的使用,还与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一些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因素,导致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无法落实,进而为日后的安全事故带来隐患。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2.1人的因素
人的的因素主要是指管理人员、操作工人与事故现场的在场工作人员等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引导因素,通常涉及忽略安全、忽略警告危险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采用手工替代工具进行作业或是违章作业等。
2.2物质因素
物质因素通常指设备、工具、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情况下,人的不安全行为与恶劣的环境条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而管理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同时,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基础,是危险的生产与危险源,当条件满足一定需求时,可转换为偶然。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原料部门应当构建健全的检验与抽样检验方式,主要是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材料强度不足、零部件磨损、老化的工具等。
2.3环境因素
不安全的环境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常涉及生产环境的异常情况,即为温度、湿度、通风等,以及自然环境的波动,例如土壤、气象等的恶劣变化。此外,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水利工程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并且极容易受到极端气象变化的影响,进而增加工程安全的不确定性。
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权责的划分不明确
我国一些水利工程施工中还没有明确的划分领导的责任与权力,或是没有进行书面的划分,在此种管理模式下,极容易引发问题。同时还存在施工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不严格仔细的问题,主要是指没有真正落实人员的培训工作,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人员因素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施工进度往往由人控制,但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大多数水利工程施工还未高度关注人力资源管理,并且也没有真正落实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得工程施工人员的素质、安全知识、技术能力、权责意识普遍较低,严重阻碍了水利工程的良好发展。
3.2缺乏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规模通常较大,极容易出现监管不及时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的主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监管单位属于同一个部门,必定会出现地方性保护矛盾。此外,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严格的建设程序,也会对工程管理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
3.3缺乏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中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的缺乏是当前最为突出的一项问题,水利工程通常远离城市,部分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仅设置一名安全监理人员,无法满足一个工程一名专职安全员的要求,有时甚至还无法常驻施工现场,导致在建工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使得施工人员无法获得及时的安全生产教育,最终导致施工与监管、工程与监管、人员与监管严重脱节现象的发生。此情况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各种检查记录、监管记录也只是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甚至还存在假记录、假资料、假数据现象的存在。此外,为了追赶工期,往往会忽视水利工程安全性,进而引发重大事故,最终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4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1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①明确水利工程项目部门各成员安全行为责任,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与工程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态度直接决定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效果的发挥,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如果在施工中出现了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可依据事故严重程度罚款或是扣除工地补助等。如果没有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落实相应的奖励措施,以激发项目管理层至项目执行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自觉性。②针对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民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的现象,应当在其进入建设场地之前,应做好作业场所防护、个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工作,以真正提升民工对安全的警惕性。
4.2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完善的法律法规通常需要健全的机构与人员实施,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并且还要增强各级监管机构建设,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图1)。同时,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企业安全部门人员还应在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定期的培训,以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此外,执法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且还要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活动进行严厉的监督,落实检查与处罚,不断规范建设市场执法行为,为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3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①做好水利工程施工之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针对施工场地的地形、地物、地貌等进行详细的勘察与记录,及时发现并排除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且还要根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还要做好现场的安全警示工作。②做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事后总结工作,并且还要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事后总结工作纳入系统,以便企业全体人员了解项目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与缺陷,提升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理念,确保水利工程施工安全。③在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准备阶段,管理层应当依据施工项目特征与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工作,落实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制订并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制订的依据需要满足安全法律与行业规定,制订的内容需满足通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要求。在完成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之后,从企业法人、项目经理至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教育。
4.5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在进行水利工程投标时,需要撰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涉及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还要针对工程的施工特征、交通情况等预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故隐患与可能会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采取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技术防护措施,提前预防或是减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有效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社会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关键,所以,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当详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断总结与学习经验,并且还要增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或是减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廖锦慧.关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30):40~41.
[2]张宇,侯翔,杨鹏.浅谈安全生产管理在黄河水利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J].科技信息,2011(24):1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