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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影响8篇

时间:2023-09-05 0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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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体系;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004-02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金融体系被称为“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的方式被称为“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这是金融体系的两种融资方式。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可以说历史悠久,时至今日,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出现,挑战了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方式,银行体系的一些保守性限制让企业无法实现融资的快速便利性,融资额度有限。随着“金融脱媒”现象的频繁,金融交易越来越趋于非中介化,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也开始向市场主导加速转变。银行将其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证券化,以此方式来转移风险或增加流动性,这样就将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来实现隐藏,传统银行功能逐渐消失。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中,银行的融资渠道也通过证券化实现。

2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体系稳定性

2.1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积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以其特有的身份存在。它的存在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很重要的促动作用。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体系稳定的促动作用是不容质疑的。首先,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风险转移。不同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这样就实现了风险转移,使得风险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也在间接上实现了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其次,资产证券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很多利益主体的参与,包括中介机构、评级机构、贷款机构以及投资者都会参与调查研究最初的信贷活动。这样一来,从客观上实现了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消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不能说是绝对好的,它也存在一些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2.1 资产证券化因为自身的属性导致了复杂的运作机制,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进而带来对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影响。

(1)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有基础资产。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种多样,错综复杂,不同的基础资产有着不同的特性,这就会导致在预期收益和风险评估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增加了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

(2)信息披露有一定限制。资产证券化中,参与交易的利益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想获得利益,这就会限制信息披露,不管是信息披露还是信息分析,这都需要大量的成本。而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运作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如果这项功能受到限制,必将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的复杂性让科学的市场预期难度加大,进而在资产证券化价格发生波动后,投资者难以对以后资产证券化进行科学,合理,客观的评级,对其价值走势预测也就变得扑朔迷离。这难以避免证券投资者一些跟风式的非理产生,进而让金融市场稳定性受到影响。

(4)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让一些委托行为和专职大量涌现,这让本就复杂的利益主体变得更加复杂,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为了更多方的关系,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金融脆弱性不断提高,埋下了金融不稳定性爆发的火种。那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交易过程。

2.2.2 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合理利用。事实上,在对资产实行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是维护金融体系的运转,优化资源在社会中的配置。先来看一下风险转移问题,将风险转移给有能力承受、愿意承受的投资者,进而实现对金融体系内部风险管控能力的促进,同时提升对金融体系风险抵御能力的提升,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初衷目的。在次贷危机中我们发现,这个风险转移没有转移给合适的投资者,相反却被释放到不受监管的市场之中,这样就让整个过程的透明度降低,导致非常严重的系统风险存在可能。另外一方面,逐利是各个利益主体的本性,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是独特的发起——销售模式,这一模式让交易链条极为复杂,缺乏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高回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忽视的却是背后隐藏的“高风险。”

3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运行的启示

从宏观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会形成积极影响也会导致消极影响。为此,在客观考虑资产证券化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何使用它的各项功能。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应该有那些意识和相应策略,总结出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要改变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顾念,注重二者之间的协调,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但因为其是新生事物,这也就有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样道理。为此,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提前控制非常必要,如果一味的肯定创新的好处忽视风险,长期积累下,必然会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冲击。

其次,构建合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监督规则、机制、机构非常重要。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何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权限进行明确,强化信息的披露,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协调能力,全面客观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关系。信用评级方面,一方面要让信用评级机构监督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实现对邢勇评级机构的监督,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跟踪体系,对利益上建立规避机制,让信用评级客观透明公信力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依据也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此外,还要通过技术革新与技术积累实现信用评级机构在技术层面上更少缺陷,评级垄断、评级模型及标准的差异以及债券发行后评级机构跟踪标准不同等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从识别到预警再到对策要建立完备体系。

最后,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需要构建。我们知道,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只是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没有宏观的整体观念和风险预防。这样就导致系统性风险无法有效解决。为此,宏观性的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审慎监管模式缺乏大局思路,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是非常不利的,强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事前监管和对其预期功能进行有效监管,改变机构监管模式,变为功能监管模式。也就是不管金融机构的类属,只是对其具有同类型业务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不能监管到位的盲区,同时也提升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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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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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J].财经问题研究,2001,(4).

[7] 孙奉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思考与路径选择

篇2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实体企业 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资产证券化提供的流动性进入实体经济一定有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么?一切还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方可。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实体企业(非房类)尤其是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对我国GDP贡献率超过60%,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机会,创造了一半以上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实体中、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资源主要向大中型国有企业积聚、向房地产企业积聚,广大中、小实体企业在金融资源分配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每年有大量中、小实体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

三、资产证券化对实体企业(非房类)融资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扩张将有利于为金融市场,尤其是银行业提供更多的流动性,盘活现有资产存量,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融资支持,理论上讲存在这种可能性,但如果深层次分析,此阶段政府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以及真正实施资产证券化后盘活的存量资产与补充的市场流动性是否真正能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非房地产类实体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打一个问号。

(一)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背景。

经济发展滞缓,以往靠投资拉动的爆发性增长无以为继。银行等金融机构杠杆化比例居高不下,工业部门企业负债经营,财务成本居高不下,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去杠杆化、盘活存量风险资产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此时,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是将银行业的风险分散给大众投资者而确保其不会发生大的系统性风险。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并非完全是金融业通过创新之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所主动推进的。

(二)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风险分散而非消灭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风险分散而非消灭风险,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寄居在资本市场的风险未得到消除,而是从一个部门转到了另一个部门。且社会资金会新一轮的进入市场。进而可能会推高资产价格,而不会在本质上改变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

(三)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标准和导向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实施证券化后资产流动性增加,资本压力得到缓解。但银行贷款的要求和导向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会重复历史,将资金更多的投入到虚拟经济或是泡沫已经十分严重的房地产领域。要彻底解决该问题需要的不是更多的流动性,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改变自身业务结构标准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在技术上设计出更科学的服务产品,打通实体经济融资难得核心症结。

实体企业在未真正学会如何创新、如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自身业务之前,过多的资金供给对于他们来讲未必是件好事。

即便银行或监管机构将腾出的资金引入到实体经济也无法保证其结果也一定是正面的。在过去的快速发展若干年中,我国实体经济已经积聚了大量的低水平的产能,产能过剩已然是当下实体经济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如果单纯在资金流动性供给方面进行人为扩张则无异于第二个四万亿,整个实体经济部门将再次利用高的债务杠杆得到短暂而不可持续的增长。增加的流动性都无法得到较好的利用和释放,最终风险将再次积聚到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从这个角度讲,资产证券化对于实体经济来讲可能又将是一场灾难。如此一来,资产证券化只是解决了短期的银行业流动问题,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面临的各类风险。

四、结束语

任何一种政策都有两面性,任何一种金融工具都有优劣势。有人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增加了就会流入实体经济,流入非房地产实体领域。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金融机构首先是盈利性机构,输给企业血液的时候是想着将来吸回来更多的血,而实体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自身造血功能,或整体宏观经济市场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发展,过多的流动性自然又回流到虚拟经济。所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金融工具本身是没有好与坏的属性的,一切要决定于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乃至整体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否则最终受累的还是实体经济。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4-0037-03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通过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并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被誉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之一”(Leon T.Kendall)。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证券化在我国已从单纯的理论研究开始走向实践阶段。截至2006年10月末,我国证券化市场规模约为405亿元,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跨国资产证券化以及准证券化信托产品。2006年11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拉开了帷幕。尽管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但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

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的广泛开展必将对金融市场微观主体、金融市场结构以及宏观经济产生深刻影响。

本文将就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初步探讨,这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变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它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完整的货币政策体系由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内容组成。其中,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实现货币政策效力的基础,它是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于中介变量,进而引起实际经济变量变化的途径。

尽管理论界对于货币政策究竟是通过何种渠道进行传导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认为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有两个基本渠道――信贷渠道和货币渠道,前者包括银行信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渠道,后者则包括利率、汇率、资产价格等渠道。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信贷渠道和利率渠道。

(一)对银行信贷渠道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按照发起人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二者从不同的方面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都将导致货币政策效力的减弱。

首先,从企业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信贷的影响表现在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降低了融资成本,拓宽了融资渠道,对银行信贷产生了替代效应,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信贷的相对重要性。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证券化结构设计和信用增级等手段,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而一部分企业会减少银行贷款,通过证券化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二是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不再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为基础,而是以特定资产的信用为基础,即是以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应用会使一些在传统方式下难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企业获得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途径,从而拓宽了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范围。

总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创新体制,会改变原有的金融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银行贷款规模相对下降,加剧金融市场的“脱媒”现象,这一过程将导致银行信贷渠道作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力减弱。

其次,从银行角度看,证券化对银行的意义更为重大。

作为沟通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的间接融资中介,银行协调了资金供求双方不同的流动性偏好,但导致的结果就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不匹配风险全部由银行直接承担。而资产证券化带给银行的根本性影响就是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转移风险、改善流动性的渠道。银行可以利用证券化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可以将其持有风险资产的部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优化资产的风险结构,从而“释放”部分资本。

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可以通过证券化将贷款出售,从而为银行提供了新的获得流动性的方式,银行自身的融资能力和放贷能力得到提升,会促使银行有更大的动力增加贷款。这样增加了银行信贷的弹性,使得央行对信贷流量的控制力减弱,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通过信贷渠道传导的实际效力。

Kuttner(2000)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比较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贷款的相对增长率,研究得出了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贷款的此消彼长干扰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的结论。

(二)对利率渠道的影响

美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证券化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联邦政府国债、公司债和市政债券。其中住房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的规模最大,占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70%以上,西方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渠道影响的研究也主要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数据展开。

由于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目前利率渠道并非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途径,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面临改革,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从以数量调控为主转向价格调节为主,因此国外发达金融市场这方面的研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拓宽了抵押贷款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了贷款成本,反过来又促进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化的增长,抵押贷款市场利率呈现下降趋势。以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为例,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通过证券化银行的流动性得到了改善,效益得到提高,降低了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的成本,银行倾向于发放更多的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市场的利率下降。

Kolari,Fraser,Anari(1998)的研究发现抵押贷款利率随着抵押贷款市场证券化的增长而下降,并得出结论认为住房抵

押贷款证券化在降低住房抵押贷款的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Heuson,Passmore,Sparks(2000)的研究则认为虽然抵押贷款利率和证券化增长之间存在反向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可能是双向的。

美联储从20世纪80年代后一直以联邦基金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通过改变准备金供给量来影响联邦基金利率,进而对其他短期利率以及长期利率形成影响。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一传导机制变得更加复杂,证券化的发展深化了债券市场并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这会使中央银行对利率的影响更为困难,例如当中央银行试图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收缩市场的流动性时,资产证券化为市场提供的流动性会抵消一部分货币政策的效力,而使得市场受外部力量干预的影响减弱。

Estrelle(2001)依据简单的动态IS曲线构造了一个结构模型,研究估计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证券化对产出的利率弹性的影响,结果表明随着证券化程度的加深,实际产出的利率弹性变小了。

二、资产证券化对货币中介目标的影响

货币政策并不是直接作用于最终目标,从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到最终目标的实现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中央银行借助于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对一系列中间变量的设定、调节和影响间接作用于最终目标。因此,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作用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也是判断货币政策力度和效果的重要指示变量。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是两个最重要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但是二者之间往往难以兼顾,因此货币政策当局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我国从1996年开始正式以货币供给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将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量的控制难度加大,可能加速我国货币政策从以数量调控为主向以价格调节为主转型。

首先,资产证券化会对货币乘数产生影响。

如果我们以货币供给M的乘数m为例说明,其中是π活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π是定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e是银行超额准备金率,c是流通中现金与活期存款的比率,t是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率1。中央银行能够直接控制的只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式中的e和π两项,其他三项则要受银行和非银行公众行为的影响。如果这三项因素能够保持足够的稳定,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来准确控制货币乘数,加上它对基础货币的控制从而能够实现对货币供给的控制。

但事实上,如果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广泛开展的话,通过将回收期较长、流动性不高的资产在短时间内转换成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将得到大幅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增强。这一方面降低了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补充了银行获得流动性的渠道,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银行愿意持有的超额准备金率将降低。

此外,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一般是优质资产,而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因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并且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与组合,资产证券化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与报酬特性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偏好,尤其在资产证券化发展比较发达的国家,资产支持证券拥有流动性较高的二级市场。这些因素使得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尤其是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因此投资者会将部分的银行定期存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这将降低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率。综合这两方面的影响,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和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率t的下降会增大货币乘数,从而使货币供给量增加,并且减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力。

其次,资产证券化还将导致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

资产证券化能够将回收期较长、流动性不高的资产在短时间内转换成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发起人进而可以将证券化收回的资金投资于收益更高的新项目,提高资本收益率。如果发起人连续不断地进行证券化,其流动性的改善效应将被不断放大,会出现类似于货币乘数效应的“流动性乘数”效应。因此,流动性改善提高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货币的流通速度。

随着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货币乘数稳定性下降,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加大了货币计量的难度,原有的货币供应量与经济活动之间的稳定关系受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继续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将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究竟是以货币供应量还是以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经历了从“利率――货币供应量――利率”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金融管制放松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使得对货币计量的难度增加。由于M与经济活动之间的稳定性关系的破裂,美联储在1987年2月宣布不再以M。为设定目标,而是转向更为宽泛的M,但是很快到90年代初期,M与经济的稳定关系也宣告破裂。最终,美联储认为货币供应量已经丧失了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必要,转而以实际联邦基金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我国目前依然是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货币乘数将越来越缺乏稳定性,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难度将不断加大,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可能有必要面临由货币供应量向利率转变,那么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以适应将来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

篇4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SPV;银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65-03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银行风险控制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变迁,利用金融创新来进行风险控制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共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重大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它具有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比率、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近年来在许多国家获得迅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然才刚刚起步,但其作用已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获准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年12月15日,建行、国开行同日发行了首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中,建行发行总额约30亿元,国开行发行总额为41亿余元。因此,加强对贷款证券化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LBS:Loan-backed 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银行信贷资产进行重组建立资产池(Asset Spool),以资产池内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对于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对于一组贷款而言,尽管整个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合中每一贷款现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受国际石油危机、拉美债务危机、《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即资本充足率)规定等因数的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存量普遍下降,国际资本供求严重失衡。不少拥有风险权数较大的信贷资产的银行将贷款出售给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信贷资产风险权数较小的银行,以减少贷款风险、规避法律管制。与此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始涉足证券投资业务,希望通过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来盘活资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贷款证券化日渐兴旺起来。美国是世界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的国家,在美国,贷款证券化发展十分迅速,从20世纪70年代末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到现在不仅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机器设备贷款、消费贷款等),而且证券化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到2005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亚洲证券化市场也呈现快速发展势头,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其中,香港是整个亚洲证券化市场的中心。

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在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不同的新型融资方法,与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1.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负债融资也不属于股权融资,其实质上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这是因为,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进行的融资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也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2.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收入导向型融资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在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情况。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资产抵押贷款时,投资者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并且关注的也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本质上是对资金需求者资信能力的一种补充。

3.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和融资成本较低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支付诸如担保费、评级费、托管费、服务费、承销费等众多费用,但其总的融资成本低于其他融资方式。这是因为:第一,资产以真实出售方式进行交易,实现了破产隔离,一旦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也不列入清算范围,所发行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得到保证,降低了风险补偿收益的期望值;第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发行的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第三,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多,但各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却很低。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中收取的总费用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50个基本点。

4.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范围广泛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发起人目前已有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还款来源是该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但所获资金可作其他用途,即可用于其他项目贷款或投资,而不受被证券化的资产项目限制,此外凡是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性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这更为证券化广泛的推广和运用创造了条件。

五、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信贷资产证券化(LBS:Loan-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通资金的市场创新业务。其程序一般是首先由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予以组合,形成若干资产池(Asset Spool)并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由特设机构向投资者发行以该贷款组合为担保的证券,这种证券通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发行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作为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构造证券化资产、创设特设机构并真实出售(True Sale)资产、设计交易结构并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施资产管理等基本步骤。其交易结构严密,而且法律关系复杂。

六、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化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商业银行的负债以中短期存款为主;而资产,尤其是贷款资产则出现长期化倾向。对此,我国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同时,普通贷款项目也出现长期化的趋势。这使得商业银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长期合约所框定。这就使得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同时,针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需要,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并销售出去,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因此,资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过程。

2.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达到40%~50%,有的甚至超过70%。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大约只有6%~17%,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的收益仍严重依赖利差收入。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来源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人,另外,还可以通过为其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等而获得收入。通过该项业务,银行的赢利能力大大提升,由此对抵抗风险的能力也能迅速提高。

3.资产证券化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为促使其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全面增强信贷业务管理约束,建立健全较好的产品定价和信贷管理基本机制,将信贷资产标准化、规范化,锁定风险、简化信息含量,增强证券化资产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为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所花费的成本,同时增强投资者对证券真实价值的认可程度,进而降低商业银行融资代价、提高基础资产的销售价格。

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促使其主动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的过程。

4.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如某一揽子贷款或部分应收款,组合成资产池,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同时,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于是,商业银行可以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随之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的期限也趋合理。

同时,贷款的风险权重常常高于债券的风险权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银行可以通过对其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其资本充足率的大小。这对我国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的商业银行而言,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5.有利于增加消费热点、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扩大内需的信贷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具体措施有发展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耐用品消费信贷等多种消费信贷办法。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各种贷款科目进行组合和分散,有利于银行风险控制。

证券化还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中小企业由于信誉和资金的约束,往往难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同样,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很少将之作为主要的贷款对象。通过进行资产证券化,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使之间接地进入证券市场,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然后将这些分散的小额的贷款组合打包,并据之发行证券,从而发挥了纽带作用,提供了让若干企业共同融资的途径。

6.贷款证券化与不良资产的化解

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中国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并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商业银行存在较高的不良资产,会直接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降低和清偿债务能力下降,影响银行的赢利能力和水平,同时侵蚀资本充足率,进而阻碍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程。中国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s),开始大规模处置近1.4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截至2005年5月底,中国已累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7 008亿元(不包含政策性债转股),其中近70亿美元(约600亿元)的不良资产为国际投资者所购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总额达1.8万亿元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需要在未来几年里处置。而且据专家估计,未来三年中国还有约1320~3520亿元新增的银行不良资产将逐渐显现出来。如此庞大的不良资产如果没有规范的可延续性的方式来化解,将会给中国银行业留下巨大隐患。

各国的经验与教训表明,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在美国对于储贷机构不良资产,美国清产信托公司采取直接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在日本也有把坏账贷款销售给合作银行信贷购买公司的做法。1998年7月日本设立过渡银行以化解高达100万亿日元的不良贷款,因此对于贷款证券化的研究或许会给我们以启示。

7.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积极进行改革,工行、中行、建行已经成功在A股或H股上市。笔者认为,上市只能说是商业银行改革成功的市场表现,而银行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才应是商业银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可以很好地改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控制信贷风险。

从以上几方面看,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应对我国金融领域全面开放后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和全球性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并已有初步尝试。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都还十分欠缺,在社会环境、制度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加以注意。

1.评级成本问题

我国国内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评级并不高,而较低的信用评级也就意味着较高的融资成本,同时,为评级而聘请国际专家所需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从商业角度考虑,我国现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不适宜广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实施。但随着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走出国门是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应加快信用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及其资产信用等级,并加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应对全球化后银行业的激烈竞争。

2.会计、税收、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些方面涉及证券资产的合法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与各方参与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并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因此,我国应加快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关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应用。

3.风险问题

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因此,我国在积极研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其中有关潜在风险的化解对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当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应加快相关问题的研究,积极完善各方面条件,边摸索边实践,正确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法律背景,省略.

[2] 李志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篇5

关键词:“营改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 税务负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由于金融业的业务结构类型较为多样化、部分交易相对复杂,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的涉税事项无据可依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是其中一例。虽然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6年12月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通知”),并于2017年1月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通知”),试图对资管产品(含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特定目的信托)的纳税事项加以明确,但根据最新的通知内容,实践中仍存在纳税不明的情况。

“营改增”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些涉税事项有待明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1这一业务涉及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收益的取得、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支付、其他参与主体费用的支付等过程,涉税种类在“营改增”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在“营改增”后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本次税制改革对所得税和印花税影响较小,主要的影响是改征增值税后一些涉税事项变得不明确。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均有涉及。

(一)受托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受托机构营业税的纳税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有关规定,受托机构应就其管理的信贷资产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有关条例及细则,受托机构应就其受托管理取得的报酬缴纳营业税。在既往实践中,就受托管理所获报酬缴纳营业税的方式相对比较明确,而就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受托机构以自身名义就相应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是由贷款服务机构(发起机构)就相应利息收入进行扣缴后再转付至受托机构。秉承“税收中性”原则,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在不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均有一定合理性,亦均有明确、成熟的操作模式。

“营改增”之后,由于36号文并未明确对5号文的废止,因此在有关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事项上出现了较大分歧。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在140号通知中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并在其后的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3,随后在2号通知中设定了2017年7月1日的新老划断线,免除了该时点之前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并表示后续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从现行有效的政策制度来看,受托机构是否需就所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发起机构是否按照5号文的思路可以免除“贷款服务”项下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仍是待解之题。笔者对“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受托机构纳税义务的税务意见4进行了总结,发现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由发起机构缴纳

德勤华永与毕马威华振从票据流、资金流、业务流一致的角度出发,支持由发起机构缴纳有关税收。毕马威华振在建鑫二期和企富二期项目、德勤华永在金信一期项目中均从信托不是合格纳税主体的角度分析受托C构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由受托机构缴纳

毕马威华振在捷赢一期及和萃三期项目、信永中和在恒金二期项目、立信会计在金鹿一期项目、江苏苏亚金诚在紫鑫一期项目、安永华明在中誉项目中的有关税务意见显示,受托机构应比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仍不明确

安永华明在唯盈一期、永生二期、唯盈二期、庆春一期、苏福一期等项目中出具了“仍待确认”的税务意见,信永中和在恒金一期项目、天健在莞盈项目中均未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

4.回避缴纳主体,仅判断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普华永道在华驭、鑫浦、睿程、福元、丰耀项目以及德勤在建鑫一期项目中均回避了纳税主体的判断。

考虑到上述项目的资产支持证券生效日均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生效后,税务意见中不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应为专业机构认为无法出具确定意见。同一机构出具不同口径的税务意见,也从侧面反映了可能存在专业意见的分歧或认识不清。

(二)发起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发起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针对转让基础信贷资产行为本身产生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一般在平价转让基础资产时不涉及,溢价转让时按照信贷资产转让的原则缴纳营业税;二是就基础信贷资产中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三是就贷款服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第三部分的纳税责任较为明确,第二部分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在上文讨论过,此处不做赘述,第一部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笔者前述查阅的税务意见中均表示“未见有关规定”或直接未提及该事项,因为可以合理推断相关税务顾问仍认为此项纳税义务不明确或仍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机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投资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就收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营业税;二是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过程中,就差价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对于就第二部分价差收入缴纳增值税的认识较为统一,即投资机构买入价及卖出价存在差异时,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亏损,则可以进行抵扣。但对于第一部分持有期内投资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存在较大分歧。笔者总结了“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该纳税事项的税务意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待确认;二是无需缴纳;三是可能存在缴纳义务。

综上所述,“营改增”之后,目前对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及投资机构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和纳税方式仍存在不明确之处,主要集中在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缴纳环节,市场机构对此存在较大分歧,综合税务主管部门前后的几份通知及政策解读,仍无法得到准确的结论。考虑到税收系法定义务,不应存在税收缴纳方式和责任层面的差异,故上述涉税事项的明确系税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营改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税务负担上升

下面本文根据“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缴纳的一般操作情况及之后增值税缴纳的保守操作情况,纵向比较“营改增”前后涉税事项变化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设定信贷资产收益率X为基数作简单测算,假设将基础资产收益的80%支付给最终投资者,10%作为贷款服务费,2%作为受托管理费。为简化测算,再假设投资者均持有至到期,暂不考虑发起机构自持部分收入可能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不考虑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在同等报价水平下包含增值税在内导致的报价上升,以上假设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营改增”后成本的上升幅度,具体测算见表1。

根据表1的测算结果,在尽可能简化以降低税务成本的情况下,将目前尚不明确的征税部分均按征收处理,“营改增”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务成本上升的幅度为基础信贷资产收益率的10.606844%(16.206844%-5.6%)。

若考虑基础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仅在一个环节产生,因此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重复履行,按发起机构缴纳测算,即扣除受托机构缴纳的(1-5.66%)×X×5.66%部分,则税务负担上升幅度为基础资产收益率的5.2672%[10.606844%-(1-5.66%)×5.66%]。

即便在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仅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缴纳一次增值税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免除投资机构就取得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即在前述估算基础上进一步扣除投资机构缴纳的80%×X×5.66%部分,则税务负担上升幅度仍为基础资产收益率的0.7392%[5.2672%-80%×5.66%]。

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收益率为6%估算,参考上文估算的成本上升幅度,前述各情形下,税务负担在四舍五入后分别上升64BP、32BP、4BP。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的存量规模已逾9500亿元,税制改革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在几十亿元。考虑到近年来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越来越大,“营改增”带来的税负成本上升幅度会更大。上升的成本表面上看是由参与交易的各金融机构承担,但实际上最终仍将传导至市场资金价格的上升,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

政策建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直接融资、降低市场资金价格、拉直融资链条的主要手段,在“营改增”之后,其涉税事项应避免过度复杂化,避免重复纳税,避免因税务负担上升而降低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

笔者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值税纳税事项需厘清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纳税与否;二是谁来缴纳。

关于纳税与否的问题,应当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及税基计算出发考虑。在应税范围方面,36号文对此规定十分清晰,纳入应税范围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信贷资产应属贷款服务范畴,故而基础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毫无疑问应当缴纳增值税;在税基计算方面,相应贷款服务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金额,因此相关缴纳计算方式也较为明确。

关于谁来缴纳的问题,具体纳税责任简要分析如下:综合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部流程,占用货币资金从而产生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的资金增值环节可能出现在三处,一是基础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增值;二是基础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三是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利息收入。

其中转让过程增值所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36号文中约定明确,应由发起机构承担增值部分的增值税缴纳义务;对于基础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及投资者所取得证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则未有明确规定。为此构建银行、储户、借款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四部门模型,在证券化前后类比分析如下。

在未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银行吸收储户存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在上述^程中,银行应就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应就借款人向其支付的贷款利息开具发票或息单,储户无需就收到的存款利息向银行开具凭证。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银行吸收储户存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A,无时滞地将贷款A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人,将收回的资金重新发放贷款B。此时,借款人A归还的贷款本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资金来源,将通过银行过手至受托机构并最终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支付。在这一过程里,借款人A归还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主体不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收益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仍不明确,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缴纳增值税的居多。由此来看,这里面存在就同一个资金增值过程重复征税的情况,税基同是来自于初始贷款A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部分。

笔者认为,证券化交易过程只是使收取现金的权利发生了从银行到SPV、从储户到投资人的平行移动,不应该由此致使税负上升、推升业务成本。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在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机构任何一端征收增值税,还是针对三者同时征收增值税,都存在无法保持“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一致”的困境,同时,多重征税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

综上所述,考虑税收征收成本、与现有制度的相容性、降税负的目标及操作的可行性等多个因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及其后投资人持有至到期所收到利息的增值税纳税问题上,笔者建议应当采用一次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并避免就同一利息收入反复由不同主体缴纳增值税。若沿用5号文、140号通知及2号通知中由受托机构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思路,则应明确免除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对基础资产收取利息及获取证券投资收益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需对该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加以明确,以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客户的入账和抵扣需求。

注:1.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2.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点。

3.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二条。

篇6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

1.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总体情况

1.1发行规模稳步上升,产品多样化趋势明显

2016年1至6月,国内共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43只,发行规模达1345.85亿元,较2015年上半年(发行规模1152亿元)增长了16.83%。产品多样化趋势明显。1.2 CLO占比下降,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发展迅速

2016年上半年,国内发行的43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有17单为CLO,金额占比34.62%,2015年该类型产品金额占比为76.75%。在非CLO类产品中,发行规模占比增幅最大的是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从2015年的1.72%上升至2016年上半年的25.79%。

2.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不足

2.1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发展缓慢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信贷资产中比较优良的信贷资产,也是银行信贷资产中放贷时间最长,最需要盘活的资产。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6月末,国内个人购房贷款余额16.55亿万元,同比增长30.9%。而根据中债资信相关报告数据显示,至2016年6月末,国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399.27亿元,仅占个人购房贷款余额的0.25%。

2.2“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尚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的“三农”贷款多为政策扶持贷款或小额贷款。“三农”的信贷资产质量相对偏低,违约风险高于其他信贷资产。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经济受气候条件等客观环境影响较大,经营风险较高;二是农村地区低收入人群聚集,农户收入不稳定,农户融资渠道欠缺。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发展。

2.3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发展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2016年5月份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国内共发放1.11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2014年增长68.10%。截至2015末,国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29万亿元。2015年有69.6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了证券化,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0.22%。可见,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业务发展空间巨大。

3.不动产登记新规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

3.1有助于推痈鋈俗》康盅捍款证券化发展

首先是有助于优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质量。随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去库存压力猛增,房地产业的风险越来越大,房地产商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购房者无法收房断供已经成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解决了同一不动产不同阶段同时抵押的问题,可有效预防开发商携款潜逃,也确保了购房者对房子所有权和购房抵押的唯一性,提升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

其次是有助于建立健全抵押贷款电子记录系统。《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这将促进我国在短时期内建立健全抵押贷款电子记录系统,使抵押权人追踪抵押贷款及其附随权利的转移情况变得更加方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质量的提高和信息追踪的便利性都有助于推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其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3.2有助于推动“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

一是《条例》第二条明晰了不动产的概念,在第五条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登记的要求条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为有效盘活农村不动产资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以及依据。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相关定着物的确权,还有抵押权登记的实施,使得与“三农”经济相关的不动产抵押更为的简单和明确。有利于“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会给投资者提供一种全新的投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流动资金支持我国的“三农”经济。

3.3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其融资难问题

首先,明确了不动产的抵押原则,杜绝多头抵押,明确不动产唯一性。《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一并抵押,不可以分开抵押。该条例的实施让金融机构在今后处置不动产抵押品的时候不再遇到房屋、土地分属多个不同抵押权人等情形,避免抵押权混乱和抵押权人实施权益冲突造成的处置难度。

其次,《条例》完善了抵押品处置程序,确保抵押权人基本权益。条例的实施很好的解决了抵押物处置困难,甚至长期搁置没法处置的问题,确保了抵押权人的最基本的权益,也降低了抵押贷款的风险。

4.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4.1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尽早实现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电子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要加快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统一系统,整合各部门掌握的不动产信息,完善电子登记系统,使其能够完整呈现不动产信息。将有以利于抵押权人更详细和全面了解抵押物,准确的判断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推定不动产抵押交易市场化建设。

4.2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拥有百年的历史,其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两项法律。为了法律的严密性,日本曾对全国土地情况进行了长达近30年的调查勘测,绘制成土地图册,作为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落实。

4.3加强不动产登记新规的宣传推广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意义及进行不动产登记所能享有的法律权利的宣传。向社会告知只有在登记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并获得认可后,其拥有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交易、担保、抵押等行为。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果进行上述交易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让公民清楚明白积极进行不动产登记所能享受到权利,使其能够主动去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确保自己的法律权利。

篇7

【关键词】 企业 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

一、前言

企业的融资渠道通常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自身积累,将利润和公积金等转增资本,为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外源性融资是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贷款是一种传统的外源性融资渠道,但是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很多银行的贷款出现风险,为控制自身风险,大多数银行选择“惜贷”,导致贷款这一融资渠道不畅,很多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实际。在此种情况下,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应该创新融资渠道,进行资产证券化。文章拟从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意义出发,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进行分析,提出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之间实施的较早,也引起了足够重视,但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实施。

根据企业所持有资产的形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即使企业所拥有的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把企业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企业已有的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限制,我国企业大都以贷款这一外源性融资为主要渠道。负债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比重最大。贷款的发放有很多限制条件,一旦有一家企业违约,便会引起银行对整个行业的关注,贷款的额度便会大大降低。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条件下,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贷款。再者,贷款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占的比重过大,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企业经营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盘活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周转率。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不但活跃了金融市场,还增强了企业自身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传统融资渠道之外的获取资金方式,企业能够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还可以进行投资,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3、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获得低成本融资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筹资,其筹资成本要比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的要低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此企业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较低,从而起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传统的贷款融资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4、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不但可以获得低成本融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负债等传统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风险资产,加重企业的负担。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剔除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资产,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

四、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现状

1、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整体状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进入新世纪逐渐为金融机构采用,如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没有得到广泛应用。2005年8月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这可以看成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标志性事件。

2、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狭窄。我国金融业目前采用分业经营的模式,银行和证券的业务必须严格分开。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被认为分割,交易市场和规则都不同,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只能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是,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单一,而且数量非常有限,加上审批制度、法律保障制度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狭窄,发展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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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功能 环境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该金融衍生品为许多国家相继采用并予以了发展完善,目前已成为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潮流。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成为我国第一份资产证券化产品;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

文献综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问世以来,学界就对该产品展开广泛的讨论研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Gardener(1991)将资产证券化分解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仅指二级证券化。

陈昀(2007)通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荐过程的分析,总结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和国外的发展状,认为目前在我国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台,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选择,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要能够实现真实销售,对基础资产有一定的要求。张韶华(2007)通过对中外资产证券化市场法律地环境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应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实践中我国所走的是一条制度和试点并举、交替进行、互为促进的渐进式的立法道路;列举了我国未来单行立法中所应包括的框架内容。何韵(2009)认为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滥用的结果,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错,错误的是它被不恰当的利用。周茂清(2010)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入分析,结果显示虽然次贷危机给美国和全世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不能否定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技术的可行性。我们要认真分析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的真实原因,深刻反思其中的教训,并据此提出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目前,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介绍、问题剖析、法律环境对比以及相应政策建议方面,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研究比较少,从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两个方面来看当前全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经济走势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的研究较少。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分析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发展走势情况。

理论分析

李佳,王晓(2009)将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划分为风险转移和增大流动性两个最基本的功能。其中风险转移功能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通过一定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机制,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隔离出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由此实现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隔离和转移;增大流动是指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并把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由此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笼。

纵观中美两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作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两个主要功能在不同的资本市场条件和不同的货币政策条件下发挥的主导性有所差异。为了应对网络泡沫的破灭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从2001年开始,美联储连续13次将利率由6.5%下调至1%。宽松的信贷条件刺激了民众的投资热情,收入并不稳定的居民也较容易取得房贷。当时的美国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将该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用以规避风险,同时融通资金。

如图1所示,近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一度达到历史最高。在我国,资本市场本来就不够完善,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再加上银根缩紧,增加了企业对于资金渠道的渴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放开资产证券化后,企业必然首先将他视为一种融资渠道,让资产流动起来,获得现金。

比较两个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功能可以发现: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宽松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风险规避为主导;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紧缩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动性为主导,结果如图2所示。由此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是对资本市场中银行信贷规模或者渠道的补充;而风险规避功能是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散与规避。总体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充。

环境分析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国际环境分析

1.国际经济环境分析。目前各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质疑主要源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早期用于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将原本属于银行借贷系统内的风险在整个社会内分散后系统化,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以上情况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目前各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非常谨慎,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未来一定时期内,资产证券化的脚步可能会缓慢一些。2009年12月8日全球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宣布将希腊信用评级由“A-”降为“BBB+”,以此为代表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还未从金融危机中苏醒过来的全球经济再次陷入低谷,欧债的负面消息使得以债券证券化为主流产品的西方资产证券化产品再次面临挑战。对于我国而言,在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银监会严禁做“捆绑”贷款,严禁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无收益房屋信托。2009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暂时停滞”,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冬天。

图3中,世界经济三大主体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在金融危机后产出均出现了显著的负增长,最低值出现在2009年第一季度,离金融危机爆发差不多一年左右,符合经济学中的滞后效应。随后在各国的救市政策下提高到正常水平后,在2010年左右又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开始下滑。经济产出的下滑导致社会对于债券的安全性信任降低,对于货币流动性的需求也下降,在两个因素的作用下,目前国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对处于疲软状态。

2.国际政治环境分析。2010年底突尼斯爆发茉莉花革命,由此引发埃及、阿尔及利亚、约旦、苏丹、阿曼、毛里塔尼亚、摩洛哥、也门、北非和利比亚相继出现动荡,甚至政治动乱。一个国家政治稳定情况决定了该国的经济走向,从而影响到全球经济。我国在利比亚等发生动乱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的项目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了我国的对外投资情况。另外一个方面,出于对中国经济的压制和对本国经济的保护,美国和欧盟纷纷对华展开反倾销策略,部分商品征收高达400%的反倾销税,直接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以佛山陶瓷为例,2011年9月16日,欧盟对产于中国的瓷砖做出反倾销终裁,执行时间从2011年9月15日0时起至2016年9月14日24时止,惩罚性关税高达69.7%。对从中国进口的瓷砖征收为期五年的正式反倾销税,让我国的陶瓷业雪上加霜。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国内环境分析

1.国内经济环境分析。我们从三个维度来对国内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分别为2005-2011年我国GDP环比增长率,基建完成额增长率和M2增长率。一个国家M2的供应以满足GDP的增长,其中在我国,我们通过前面的理论以及实际情况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标为基础建设或者公共设施,我们就又引入了基建完成情况这个指标,作为GDP指标的进一步阐释。从2008年进入危机以来,多种因素导致我国的GDP增长率有所下滑,到2009年达到最低值。2009年3月开始,我国实施4万亿救市计划,到2010年底有显著效果,并保持到2011年;受救市计划影响,2008年以来,我国的基建情况保持高位状态,到2009年底达到最高峰,2010年回归后,又再2011年开始上扬;同样,在金融危机发生,或作为救市计划的一部分,我国M2增发明显上升,但是到2009年以后,为了保持物价稳定,保持房价合理回归,我国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M2明显下降。这种情况下,GDP开始回升,2012年GDP保持7.5%的增长,在GDP和基建保持相对高位,但是M2偏低的情况下,对于银行借贷业务的互补产品——资产证券化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利好的一个消息。所以说,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

2.国内政治环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一直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2005年1 2月1日银监会所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随后国家也加大对于各项环境的建设。在这种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的国度中,对于金融衍生品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在党的十报告中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国内政治体制改革也可能将要迎来一个更加积极的未来。对于已经步入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协调接轨必将带来更多的机会。

结论

文章通过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分析,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经济主体为参考对象和研究对象,分国内外两个层次,政治和经济两个维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宽松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风险规避为主导;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紧缩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动性为主导。第二,受到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和国际政治格局变化的影响,全球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信用危机和经济走低的消极作用,我们需要理性面对,认真分析我国所处状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应引导政策。第三,国内需求和投资开始回暖,但是货币供给仍然处于低位,作为借贷业务补充产品的资产证券化将原来需求上的春天,但是我们需要防微杜渐,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向美国金融危机一样的飓风。

参考文献:

1.Kendall, Leon T. & Fishman, Michael J., 1996, A Primer on Securitization [M],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2.陈昀.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进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M].西南财经大学,2007

3.张绍华.中外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2007

4.何韵.中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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