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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建设成本基本概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明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因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及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还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规定集团公司竣工决算的费用构成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支出: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编制年价差);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竣工编报时间从最后一台机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分类填列;“工程进度”栏中“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填列;概算中所列“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在概算价值栏中"其他费用"栏填列其概算数,实际价值栏不填(在实际价值中的有关工程项目、费用中己包括了经批准动用的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二、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核
(一)明确审核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要求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审核报告出具要求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三)重点项目审计策略 (1)甲供材超(欠)供的审计策略。如某项目审核中发现公司35kV电力电缆等甲供物资计174,228.01元超供,公司已补办退库手续;线路保护2台、监测报警系统1台,上述资产现场盘点未见实物,单位反映资产待安装。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苏电审[2011]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报审管理的通知》明确甲供材料超、欠供的核对和审定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报审时必须提供“工程项目甲供材料明细表”(纸质和电子),该表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审;各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物资、财务等部门及施工单位填列和核对甲供材料明细表,确定材料实际领用数量,同时应分析材料填列差异的原因。报审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初稿必须按要求填制完整,应包括编制说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项目投资分析说明和设备差异分析等。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审核过程中须履行甲供材建设单位物资、财务、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计等四方数量核对程序,现场勘察盘点时关注甲供材超(欠)供数量核实;对钢材、电缆等不便实物盘点资产,可采取现场估算,结合设计概算、工程结算审计确认施工单位安装费时确认的甲供材结算数量与账面领料数量核对。甲供材核对审核要点详见表1:
对于不便盘点且工程结算不反映的甲供材数量核实,如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供电公司负责提出居住区规划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供电公司向开发单位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如槽形母线、铁附件、电缆保护管等,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取得开发单位盖章的居配项目甲供材交接单等相关证明手续。审核中应侧重对上述资料的搜集及核对。
(2)甲供材涉税审核。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甲供材取得普通发票入账,需关注甲供材部分是否缴纳建安税费。
(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核实。政处费用不允许主业下属多经公司代收代支,更不允许项目实施单位人员代领;审核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需审核政处费用补偿标准、口径是否一致;审核中要关注政处费是否存在A项目支出在B项目列支情况;对青苗补偿费等审核中关注原始凭证是否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可采取现场勘察、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
(4)借款利息审核。根据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工程竣工后的利息费用不应资本化,审核应予以关注。
(5)决算分析列报口径一致性审核。审核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时发现甲供材进项税额未纳入工程决算,但设计概算含进项税额,掩盖项目明节约实超支的实质,类似待摊投资设计费、工程审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影响项目投资超支或节约分析。
三、基建工程财务预算审计实务问题分析
(一)基建项目投资的合法性、合规性 (1)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某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审批时要求项目实施主体补充资本金,投资方补充汇入200万元,但项目单位账面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且对上述款项计提利息计入专项应付款。显然,被审计单位的上述处理与立项审批文件有出入。
(2)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某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价71万元,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95万,单位反映增加绿化品种由原中标公司实施,审核价超出合同价175%,关注招投标手续履行是否合规;审核中发现某项目土地平整工程部分由个人实施,施工主体缺少施工资质。
(3)建安投资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同一项目出现两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审[2010]第225号审核结果为893.39万元;××审[2011]第012号审核结果为920.25万元,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工程决算审核金额;某项目内墙砖、配电箱、消火栓箱等为甲供材料,无需工程结算审计,关注是否存在多结算工程审计费现象。
(4)设备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应单列,而非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基建项目中央空调14.58万元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欠妥,应记入设备投资支出;如某项目从业务单位购进设备所附票据不完整,缺少发票金额合计75.32万元;补记施工用料45.96万元,未附详细清单和说明。基本建设财务列支省委在地方召开会议费用,如设备投资中列支会议用音响器材18万元、购电毯2万元。
(5)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分配的准确性。如基本建设财务列支购19座面包车支出列“待摊投资――固定资产购置费”,购帕萨特汽车入账列“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原列支施工现场人员津贴,其中含非工程人员津贴4万元。
(6)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核。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如某建筑工程公司付款30万元记入建安投资,会计凭证未见发票,应调整转入往来;某装饰工程11.84万元开票账记建安投资7.50万元,余款4.34万元未挂往来;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待摊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的设计费、规费、监理费等属于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计入“待摊投资”(注:“待摊投资”非“待摊费用”)。分项工程划分有误:某学校南校区总投资额中包含北校区零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场地清理费14.03万元决算列入塔基占用补偿费;某教学楼零星工程6.74万元账面均记入“建安投资―深井”;建安投资――铸铁栏杆期末余额35.51万元关注是否为围墙的组成部分;建安投资――食堂前平房发生成本只有金属门0.88万元,关注可否并项。入账手续不完善:内墙瓷片付款审批表无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手续;支财税所土地款200万为复印件入账;付土方工程款工程审核报告单监理单位未盖章;某工程发票收款方为甲公司,收款方签章为乙公司,收款单位不一致等等。
(7)项目超概原因及分析。某项目开竣工延期的原因为项目预算批复迟于规划设计文本明确的开工时间;项目区拆迁面积广、难度大影响了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后季节和天气,亦影响了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某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较概算超支462.68万元,占总投资估算的19.61%。超概原因分析:原投资估算土地为政府免费划拨,在实际征地时共付农民补偿等费用348.40万元;原投资估算一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但实际施工时为方便以后施工将部分二期、三期基础设施建设提前进行,因此实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25万元。
(8)建设单位管理费截止期。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则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满三个月后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另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非项目经费的问题。
(9)其他。如:出借资金:某基本建设项目对借款单位借出资金,借款单位承诺一周内归还300万元,实际未按时归还,且未计算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审计发现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审计项目竣工暂未实际投入运营,建设单位将部分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移作他用;截止审计报告日建设工程决算报表反映项目尚有应付款项1324.00万元未支付;截止审计报告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中含项目建设租赁场地租赁费5万元、工程款1874.18万元尚未取得发票;由于项目租赁场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截止审计报告日工程审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二)项目资金来源与支出不平衡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09]4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幅度为140-230元/平方米。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可根据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在对已竣工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审核中发现个别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存在个别供配电工程收取开发商的费用小于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合理现象,希引起有关方注意。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关键词:市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对策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inal accounts reflect actual cost and investment benefit, is used for the delivery of newly increased fixed assets. The article elabor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final accounting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proposed in the final process of coping strategies.
Key words: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inal accounts;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共同完成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资料,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乎续的依据。因此,如何解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正确核增固定资产,己经成为领导及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难办的原因
l、市政建设工程连带安置房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对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中一定会迁涉到拆迁安置问题,由于征地、确定安置房的设计方案、落实安置房的地块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审批手续关卡多,程序繁锁,这样就拖延了工程决算时间。再则,在实际工作中,道路建设工程本身特点就是工期短、建设速度快,而安置房建设需要较长的工程期限,如果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项目建设施工,必定会造成工程决算的延迟或推迟。
2、由于工程决算超出工程预算,致使工程决算无法办理
有些工程项目,工程立项时投资测算为某一定数额,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按时开工建设,随着物价的上涨,当时测定的预算数已远远满足不了本年的决算数额,并且近年财政资金又不能弥补这些工程的缺口资金,致使工程不能及时办理决算。以某单位为例:2005年承建的某工程,当时的预算额为500万元,由于当时没按时开工建设,到2007年底才开始施工,此时由于材料设备上涨,工程造价超出了预算价,而财政资金又无法弥补缺口额,因而至今也无法办理决算;再者,概算编制中漏项较多或任意压低,导致实际发生额超出概算数,最后概算调整与计划安排相脱节。
3、由于工程建设人员调动频繁缺乏终生责任制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是一个是非之地,有大批能人将士不计辛劳造福于民,也有人在不该拿的时候他“伸手”拿了,栽进去就的换人,造成人员调动频繁,也有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因人事等各种原因频繁调动,前任同后来的末及时交接,造成遗留问题难以解决。以某单位为例:从2008年至2011年,在这短短的4年里,主管领导一连换了3任,由于新任主管领导对前任期间的工作不了解,也就不能及时地办理工程决算。
4、施工单位人员素质及工程分包拖延决算时间
某些施工企业从表面上看作为工程项目总包,但在实际中建设单位肢解分包工程普遍存在,如打桩工程、水电工程,由于建设施工单位自行分包,但工程竣工结算均纳入总包单位,肢解了工程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最终导致了施工企业竣工结算无法及时办理。并且,一些施工单位人员素质差,不具备施工条件,其工程预算、决算均要他人代为办理,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工程决算难以及时办理。
5、审价周期过长
结算审价没有法定时间约束,建设单位审核或者委托审价单位审核没有法定期限约束,审价或者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既审价又审计,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审价。由于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时间、程序、效力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些工程竣工结算先经过审价部门审价,再经审计部门审计,造成的后果还是无限期的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二、解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难的具体对策
不难看出,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办理结算的比比皆是,其原因是有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建筑市场机制薄弱等原因造成的。为了改变目前这种状态,我们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完善和健全建筑市场体系,要规范建筑市场,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资质审查,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
1、道路工程建设同安置房建设要分开立项
拆迁安置滞后问题已严重地影响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了市政府在人民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规定,应在工程项目立项时确定安置房地块,使安置房建设同工程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且要简化不必要的重复的审批手续,要根据道路建设和安置房建设的特点,实行分项实施,以避免安置房建设周期长而拖延道路建设工程的财务决算。
2、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申报备案工作
对于已申请立项的工程项目,要按时开工建设,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工建设,对于确定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开工建设的,要按规定上报,申请暂缓报停施工,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待重新开工时再申请建设资金,否则的话,建设工期延长,很有可能会导致工程决算价超出预算价的必然性。
3、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款支付要按工程进度支出,要提高工程尾款额度,除留足5%的工程款外,还需要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确保工程质量,变被动为主动。除此之外还要避免通过人情关系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质量。当前国家税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例如:建设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完工后要及时开具完工发票,按时缴纳税款,均衡国家税收。
4、加强施工单位人员素质,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建设单位以及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将工程项目肢解分包。确因需要将工程项目分包的要另立协议由分包单位各自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建设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以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5、规范合同主体间平等关系,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
在施工合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须遵循合同立体之间的相互平等,现场的各种联系单的签订也该如此。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严密,条款解释只有唯一性,不留活口;联系单签订必须规范,手续上应由两人以上签订,单价组成须列计算过程;现场人员须做好施工日记,以便顺利办理工程结算。
6、建设市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按工程阶段款结算或工程终造价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计算其工程量,只对计算过程进行复核,签证单不必再另行审查,以从根本上加强和提高结算效率。
三、结语
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采取措施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禁“三边”工程,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规范建筑市场,坚持工程报建制度,强化资质管理,建立责任人制度,加强和提高施工队伍人员素质,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而且要加强和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工程技术和财务人员等综合能力素质,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向.工程项日竣工决算审计问题及对策[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7,02
关键词:中小学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问题及对策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因此,做好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是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部分中小学校在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重进度,轻决算”的现象,导致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仍未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造成国有资产账实不符,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本文从中小学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中小学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难的对策。
一、中小学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
(一)编制范围
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均需要进行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二)提交的基建档案资料
从项目开始报建、立项到竣工投入使用所包涵的各个环节的材料。
一是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批文、初步设计批文、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评审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预公告,拆迁公告及实施方案,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单。
二是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变动补充协议、设计、施工以及勘察单位等各种资质证明材料。
三是竣工图,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的合同、审定报告和建安工程、迁改工程审结书、设备验收证明、竣工预验收鉴定书及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报告、项目停、缓建,增、减建设内容及计划外项目,其他主要变更事项的报批文件,项目账簿、凭证。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承诺书、各类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是对项目概况、财务管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资金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含封面在内的报表共七张,分别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审表,报表封面,项目概况表,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明细表,工程相关费用审核情况表。
建设单位的单位领导需对报审材料的真实和完整性签署承诺书。
二、中小学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不及时,导致资产账实不符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然而,部分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资产直接投入使用,有的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资产也没有暂估入账,而是等财务决算批复后据以入账,造成资产账实不符。或者资产按暂估价值入账,因没有完成财务决算审计,估算的价值不准确,往往也会导致资产账实不符。
(二)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由于基建业务不经常发生,有的学校没有健全的基建内部管理制度,或建立了制度没有细化,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部分项目预算不够科学或设计不够合理,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等,而财务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在项目没有按规定向职能部门申请调整总概算的情况下,累计付款数超过总概算数也予以支付,造成工程竣工时,项目造价超过总概算5%,审计部门不接收报审材料,影响决算工作的开展。
(三)学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不够重视
由于“高考制度”的存在,中小学校的领导普通认为“升学率”才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此存在 “重教学质量、轻内部管理”的现象,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认为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对决算工作抱无所谓的态度。
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立项、规划报建、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较为重视,但对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视不够,认为项目能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就达到预期的目标了,财务决算这些收尾工作就交给财务人员来完成。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职责不明确,财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之间产生相互推诿现象,以致财务竣工决算难以开展。
(四)基建档案资料缺失,缺乏报审依据
编制基建竣工财务决算需提供的资料很多,而中小学校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员配备等原因,往往没有设专人收集和保管这些基建档案,项目负责人经常是总务处主任或抽调的老师来担任,对基建知识了解不够,不重视这些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导致这些资料时有散失,从而影响决算工作的及时编制。
(五)财务人员缺乏基建知识,影响决算的编制
中小学校一般规模较小,财务人员编制有限,一般只设会计1至2人,所以,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基建财务人员大多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而财务人员只负责一般的财务处理,没有参与到基本建设的全过程中去,对项目的立项到竣工验收等环节不了解,基建与财务工作衔接不够,对哪个环节所对应的基建档案资料不清楚,导致后期由财务人员做决算时,不知所措,困难重重,不得已将决算工作搁置下来。
三、加强中小学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督促及时编制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和资产登记管理,督促完成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计划部门应关注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已竣工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填报各种经济数据,及时编制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学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机制,督促学校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编制。
(二)加强基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跨越项目的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时间长,工作复杂,涉及到基建、总务、财务部门,且不是日常的学校业务活动,所以,中小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成员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各部门、各成员之间相互配合、积极沟通,保证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督考核机制
1.提高领导层的管理理念
领导的重视程度,是推进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关健。因而,中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利用会议、通知公告等形式,对领导层宣讲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重要性的感知。
2.加大对项目终身负责制的执行力度
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的规定,做到凡事有始有终,避免后来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前面的工作不了解产生推拖现象,影响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及时编制。
3.加强内外部监督考核机制
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学校绩效总额、个人绩效和升迁考核中,进一步推动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主动性。同时,加大对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督促学校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四)加强基建档案的监管
指定专人归集和保管基建项目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明确基建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将基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常规业务检查中,确保基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加强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
1.提高参与度
鼓励基建财务人员参与到项目的立项到验收等环节中,使其充分了解基建业务方面的知识,提升编制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的能力。
2.加大培训范围
一是加强对基建相关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的培训,让基建财务人员熟悉从项目的报建到完成所经过的每个环节所涉及的基建档案,避免在准备后期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时,不知所措。
二是组织基建财务人员学习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列和决算报告的编写,让其熟悉报表中每一个指标的含义,口径和资料来源,保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全面、完整。
三是培训基建财务知识,使其掌握基建业务账务处理的要求,准确规范核算基建各项支出,为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准备。
四、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方法和步骤
在编制报表及报告前,要对项目的档案资料、财产物资以及账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主要分为三大步骤:
(一)归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对缺漏的资料及时联系有关单位提供,核实消防是否通过验收、竣工验收是否已到建设部门备案,最后,将归集好的资料按项目进展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二)全面清点财产物资
对各种材料、设备等财产物资逐项清点核实,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需要处理的,其变价收入如实入账,严禁私分各种物资和变价收入。
(三)清理账目
1.清理项目总成本。项目总成本包含建安工程审结价、各项前期费用总支出之和。一是勘察、设计、监理等要按规定送审计机构审定,以审定价为报审金额。二是清理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否已按审结价的2%到建设部门进行结算。由于缺乏对工程知识的了解,很多中小学校只于工程开始时按中标价的2%预缴劳动保险费,建安工程审结后,没有按审结价结算。三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新型墙体改革专项基金是否已按规定核退。四是各项前期费用是否已按合同、有关规定结算并取得相关确认依据。
2.将清理后的项目总成本与批复的总概算对比,超过总概算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投资总概算,获批后方能报送决算材料。
3.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收回应由施工单位负担的电费、水费等各项应收款。偿还各项应付款,并做好账务处理。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决算前收回或偿还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与对方单位取得书面确认函。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规定处理,该上交的及时上交,不得转移、隐匿。
4.清理项目的资金来源。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性资金,部分学校有少数的捐赠款项等。对账目中的基建拨款科目进行核实后,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并取得书面确认函证。
5.加强与施工、勘察、监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编制峻工财务决算过程中需要这些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沟通解决,保证决算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
最后,根据清理后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总成本以及各项开支情况填报整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决算报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Z],2002.
[2]李军.浅谈高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J].现代商业,2009,18:214-215.
[关键词] 内控制度;财务决算;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长期以来,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比较重视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如何正确核定建成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对建设成果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行探讨。
一、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1.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人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是否制定了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和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等。
2.审查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性
(1)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
(2)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来支付,且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1)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性。
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审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严格概(预)算管理,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对已采购的设备审查是否符合概算范围,检查有无采购概算之外的设备。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与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核对,审查是否属于概算范围,有无建设概算外项目,检查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建设完成,有无自行减少建设内容。②审查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3.建设成本审计
(1)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高额索赔费用等。
(2)审查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对财务列支的设备、材料成本要和工程相对应的成本项目进行相互核对检查,防止重复计算和漏项的发生;对建设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要审查合同设备清单及结算发票,还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安装费、调试费及附件、配件等;要从财务的角度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直接承担或支付了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程费用,明确哪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承担。
(3)审查合同付款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最好以列表的方式,按照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将各单位的付款情况详细地加以统计,并与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定案数对照。审查基建财务部门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备料款是否已从施工方的应付款中扣除。审查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履行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惩,奖惩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同时,审查有无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修金,以免事后出现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4)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待摊投资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审查其列支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占总投资的比率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支付标准有无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
抽取部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资产划分不清、互相混淆的情况。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验证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检查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材等问题;审查交付无形资产;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5.结余资金审计
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此类债权处理得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
三、评价投资效果
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实施审查之后,还要对项目的投资效果做一个总体评价。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来评价。工期方面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定额工期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原因,以及对投资效益的影响;质量方面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来对照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方面主要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或超支原因。
四、审计的具体做法
(1)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流程。要对工程竣工决算过程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工程管理流程进行初步的评价,对内控制度的关键点和薄弱点做到心中有数。
(2)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适时了解政策的变化。
一、竣工财务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因为现阶段具备不一致的建设企业概算项目和会计制度科目,财务人员应该在符合国家基本概算、会计制度、财务决算编制需求的基础上实施会计账套。设计二级会计核算科目的时候,需要尽可能衔接项目概算明细,以便于满足实际要求,降低工作量。正式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之前,检查项目费用中是否出现和内容无关支出、不完整会计签章手续、超出概算标准的支出、不完整会计凭证填制等问题。对于财务、资产物资、债务、债权等进行及时清理。对于应收应付资金进行清理核对,尤其是需要注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以及施工企业之间的往来,应该及时列出相关清单。此外,还应该由施工企业来负担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退款手续,例如,散装水泥、电费和水费的结算、存放的物质等,并且还需要及时处理剩余材料。逐项清点和检查保管器具、工具、设备、材料等财务资产,例如,竣工结余资金和建设收入,需要依据财务管理相关规范来实施合理分配。在概算总投资5%范围内合理控制未完工项目费用。资料整理印刷费用、竣工决算设计费用、验收会议费等,依据此能够保证具备符合实际情况的财证、账表等[1]。实际编制财务决算的时候需要切实整理和积累材料,并且适当保存相关资料,依据实际规定来存放资料。
二、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费用的确定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过程中需要对竣工验收费用和未完成工程进行预计。依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编制规程》的实际要求,验收竣工项目之前可以允许出现少量竣工验收费用和未完成工程,能够出现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小型项目限额需要在5%以内进行控制,大型项目限额需要在总概算3%之内控制。依据有关部门规定,依据项目总投资概算5%来对项目收尾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的过程中,竣工验收委员会需要及时确定项目竣工验收费用实际情况以及未完成工程情况。依据项目概算复批投资规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图样、施工过程等,建设单位合理预算未完成工程项目支出,并且需要及时列出工程单价和工程量清单,提交给监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确认。此外,建设单位需要合理、科学的预算验收竣工项目中的费用,并且归入到竣工财务决算中。竣工验收费用实际上属于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支出限额减去竣工决算编制管理费用限额之内控制限额[2]。
三、待摊投资分摊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待摊投资分摊的计算方法
建设企业项目工程概算中会出现待摊投资支出,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对资产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分摊计入交付使用中。建设企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编制的时候,需要对待摊投资支出进行正确分摊,分摊基本原则就是,对资产负担费用进行确定,对投资成本直接计入。对于那些不能确定对象的需要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分部计入到资产成本方式,需要保证既不缩小,也不断扩大分摊资产投资范围,确保能够准确交付未来资产价值[3]。依据实际施工支出数比例或者概算比例分摊的方式来合理分摊待摊投资,基本计算公式为:
第一,依据概算数比例进行待摊投资分摊:
预定分配率=扣除可直接计入部分的概算待摊费用合计项目数/概算中安装设备投资、建筑工程安装投资以及项目附带待摊费用×100%
资产实际待摊费用=预定分配率×资产负担待摊费用实际价值。
第二,依据实际数比例进行待摊投资分摊:
实际分配率=扣除可直接计入部分的累计发生各项待摊费用合计数/累计发生的建筑安装设备投资、建筑工程安装投资以及项目附带待摊费用×100%
资产实际待摊费用=实际分配率×资产负担待摊费用实际价值。
(二)土地使用费分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主要包括两部分,土地征用和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和补偿费。土地复垦和迁移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和取土占用耕地面积出现的费用,完成工程以后恢复所占用土地自己补偿土地损失的补偿性。上述费用需要分摊或者直接计入项目工程中。土地征用和迁移补偿费实际上就是依据划拨形式来支付永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以及征收管理费用。依据出让方式,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得到征地使用权,并且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办理使用权证,完成交付工程项目以后,就成为无形资产[4]。上述费用不仅能够被当做分摊待摊费用,还能够在建设土地中投入大量物力、财力,需要相应的管理费用,并且依据分摊原则来管理相关分摊费用,以便于能够准确体现无形资产成本[5]。
(三)临时设施费分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临时建设费实际上就是给施工企业拨付的临时包干费,建设企业自行施工形成临时支出,其中有临时房屋建筑支出、临时交通支出以及其它临时支出。一般依据分标段按进度支付和合同包干控制等方式来给施工企业拨付临时设施费用。一个施工段仅仅包括一种单项工程,项目工程资产价值中直接计入临时设施费用。如果施工标段出现很多项目工程,在单项工程价值中分别计入,此外,主体工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费加上主体工程支出就是建设单位设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监理费用[6]。
(四)其他方面建设项目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时候,不但需要注意以上准备工作,还需要项目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和要求来组织验收竣工工程项目是否合格,并且利用具备一定资质的审计机关或者中介结构来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并且及时修改中介结构或者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审计和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确保能够为以后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依据和保障。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完后以后需要及时进行竣工就算,出具相关决算报表。
【关键词】非基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
所为基本建设项目通俗的讲系“一个可研报告、一个设计概算下,建设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
建设项目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土建项目施工、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试运转、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财务报表、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疆各地区加大了基本建设投资,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石油公司在内的非基本建设单位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激增,为合理、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我们从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下面我就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已完工的项目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影响了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的上报时间。
2、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有的项目超概算达20%以上。设计概算很粗略,项目实际建设很难参照,发生很多概算外实际需要建设的单项工程或实际需要的设备。造成竣工决算编制、对比投资偏差困难。
3、工程项目没有单独核算,造成编制竣工决算时各项财务数据取数困难。
4、未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因此对每项工程支出的情况不能准确反映,不能对上级部门及相关监督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容易造成工程款支付没有按照形象进度进行。
5、未按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单位及施工单位分项目设置往来明细账,未能准确掌握应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挂账情况。造成各级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掌握本项目相应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6、财务部门与发展部门未能及时核对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因此财务记录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发展处合同台账记录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存在差异,造成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时反复核对不清的现象。
二、如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规范管理
非基本建设单位应在基本建设方面加大投入,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表,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为实现准确快捷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本人认为在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注重资料搜集整理、规范资金按计划使用、规范各部门职责、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互通有无,对准确、及时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尤为重要。
(一)对存在的已完工的项目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问题,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文件专门就财务决算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指导我们及时、准确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具有重要意义。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3)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4)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5)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等。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
(1)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2)组织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3)编报内容要求
A.主要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B.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C.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D.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E.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F.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步骤
(1)收集、整理、分析原始资料。从建设工程开始就按编制依据的要求,收集、清点、整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如:设计文件、施工记录、上级批文、预(决)算文件;
(2)对照、核实工程变动情况,重新核实各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造价。将竣工资料与原设计图纸进行查对、核实,必要时可实地测量,确认实际变更情况;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概(预)算进行增减调整,重新核定工程造价;
(3)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力求内容全面、简明扼要、文字流畅、说明问题。
4、填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6、清理、装订好竣工图;
7、按国家规定上报、审批、存档。
(二)对存在的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有的项目超概算达20%以上,设计概算很粗略,项目实际建设很难参照,发生很多概算外实际需要建设的单项工程或实际需要增加的设备。造成对比投资偏差分析困难的问题,建议今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概算进行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项目筹建单位应根据可研报告审批意见委托或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做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存在的工程项目没有单独核算,造成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时各项财务数据取数困难;未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项目设置明细账;未按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单位及施工单位分项目设置往来明细账,未能准确掌握应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挂账情况;财务部门与发展部门未能及时核对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因此财务记录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发展处合同台账记录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存在差异,造成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时反复核对不清的问题,建议今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程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另加强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配合与合作是准确核算工程支出,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基础。
首先,基建部门:基建部门贯穿基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关于基建项目的文件应该是最全的,具体包括:立项、可研、设计概算及相关的批复,勘察合同、拆迁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各类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开完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各类签证单、各类施工图纸,工程结算报告等等。这些资料基建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管。
第二,计划部门:每年的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都出自计划部门。决算编制时形成项目资金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各项投资的付款审核,包括付款的各项审批单是否签字完整、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相关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按资金计划使用项目资金等等。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当与基建部门合作,对本项目基建合同及已付款、应付款进行清理,形成应付款明细表及合同执行情况明细表。
第四,生产部门: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基建部门应当与生产部门完成各类资产的交接手续,包括移交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备品备件等),需要对各类资产盘点,并形成固定资产移交表,作为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
第五,物资采购部门:各类工程物资的采购、保管,基建完成后剩余基建物资的盘点、退库均由物资部门与基建部门协作完成。形成剩余物资盘点表,作为转出投资的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与各部门有关,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也与各部门相关,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应当由基建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成立由财务、基建、计划、物资、生产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决算编制小组,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在竣工决算工作未完成前,工作小组不得更换人员,不得解散小组,总之作好这项工作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绍香.对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