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09:29: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读者》栏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一名忠实的读者
2014年10月
律师解答
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读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等特点。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链接
链接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8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优化方法
1前言
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工作期间,定期通过单位上交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再经由单位上交到特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对该部分费用没有使用权,而只有经营管理的职能,当员工需要相应的需求时,可以调用公积金对其进行帮助。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国家主持设立的一个项目,具有较强的保障性,能够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为其提供经济支持,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保障职工的利益。
2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在住房公积金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我国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理念,以此来帮助职工管理购房资金,在职工需要购买住房时为职工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然而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为住房公积金制定的法律法规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整体运营方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但是在细节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工作人员钻法律漏洞对住房公积金进行随意的调取使用,另外,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职工在调用住房公积金时,可能会与贷款发生冲突,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调用金额,从而无法有效解决职工购买住房的资金问题。
2.2管理住房公积金时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较为繁琐,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容易产生一定的经济风险,或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造成影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较多的环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再由财务部门进行统计记录,然后将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上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不受政府管理,而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日常管理。在当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另一项较为重要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方是管理体制中较为重大的漏洞,需要尽快解决。
2.3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较小,使用率较低
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进住房公积金的普及使用,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该项政策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在一些乡镇地区,由于消费水平较低,资金流动较为缓慢,人们的收入大多也较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工作由于难以吸收到足够的资金而无法投入运行。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便没有这类问题,人们的观念也比较先进,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为日后的购房提供一重保障。但是,在城市中,依旧存在问题,部分外来人员要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手续时,要比本地人员提供更多的手续,因此城市中大部分外来人员很难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当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也较低,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办理较多的手续,需要较多的证明,而且只有申请办理的职工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的援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在办理购房贷款后或者自身退休离职以及在死亡销户后,才能将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因此在部分职工缴纳完住房公积金之后,需要将钱用于购房之外的事情,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而购房是一件较为长远的事情,因此会出现大量住房公积金无法提取使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3优化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3.1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为我国人民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首要工作,只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职工才能更加信任和依靠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投入成本支持住房公积金。要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就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工作的方式,避免出现由一人做决定的现象,可以通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对所有工作进行规划,由各业务部门推选出代表加入到这个规划部门中,共同商议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然后将规划下发到每个人员的手中,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有意见可以当场提出,及时进行调整。其次,还要严格监管工作,对各个工作环节都配备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避免出现由于内部人员的工作作风影响到职工个人的利益的问题。
3.2推动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我国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存在,在偏远地区,由于经济等客观因素,实行起来较为困难。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些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推广。现在的网络几乎可以覆盖全国,可以构建一个网络住房公积金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人们可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在平台上,可以直接注册,如果地区较为偏远或者单位没有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合作,职工个人可以通过平台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自己以后的购房提供保障。此外,还需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程度,人们对其了解越深,越能知其优点,这样才能更加主动地使用住房公积金。
3.3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提高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存在较多的使用限制,导致部分职工有住房公积金却难以有效的使用,直接影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效率。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的,应减少对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如果能够减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便能吸引更多的人将资金投入到住房公积金中,在需要的时候能及时取出,同时还能为日后的购房需求提供保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已引起城镇居民的普遍关注。但是它在我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显现了一些缺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局限,部分企业单位存在私自截留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歪风邪气,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势在必行。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理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连同在岗职工必须每月依据个人的工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存储住房公积金。首先,这项制度可以保证在岗职工合法享有所在单位及个人按月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购买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单位里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趋势,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依据国务院《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资性,职工所在单位会额外为职工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倘若企业破产或单位解散等事件发生,其未分发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需要作为拖欠职工个人的工资优先偿还,在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全额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和分析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后,作为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利,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如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针对特定的住房公积金事项,通过特定的方式影响其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一个分支,在施行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现有关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违法行为如私自非法挪用公积金时,应及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程度,执行相应的行政执法内容,以切实地保障和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立法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对策分析
(一)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和认识不全面的现象,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会为企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影响股东的既得利益,引起股东的不满,甚至有人盲目跟风,在见到其它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也对该项制度视而不见。在单位职工方面,有些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受目前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厚的形势影响,企业单位使用劳动力的主动权主要在上级,因此职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虑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不敢发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对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善于利用大众媒体向公民传达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在报道某些企业单位不缴存、逾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警示大众方面发挥最大作用。
(二)现存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权利,但并没有出台切实具体的法律细则,且《条例》强制性不足,缺乏严厉的执法手段和监督审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对违反这一条例的行为难以实施具体的处罚;其次,《条例》中没有明确地为职工指出维权方式,在处理公积金纠纷上缺乏针对性。一些贫困的事业单位因为经济状况存在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稳定大局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考虑,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最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权威性不足,原因是国家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设定使其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执法问题力不从心。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公众缺乏一定的影响力,源于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常常是一个部门在跟进,因此力度不够。
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国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如下:赋予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检查权,使其能够独立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财政情况;赋予职工独立讨要公积金的权利,在出现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职工可以随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细则,为管理中心实际的执法过程提供法律依据;充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队伍,通过扩大招收懂法守法和掌握住房公积金性质和相关知识的人才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建立该制度的单位,进行查处和立案调查;加强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并提高各级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
三、结语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相应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存在着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的不专业、企业单位负责人及职工的法律意识薄弱、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措施,希望对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效益并推动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欧阳淑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它的安全性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能否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关系到民生大事和社会稳定。而财务监督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财务监督是否健全、有效非常重要。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在工作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监督有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理论上比较健全,但是执行力度远远不够。如湖南郴州市原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调度资金,贪污挪用达1.2亿元;北京原个贷员梁山违规审批,渎职受贿;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职工伪造资料、私自支取其他职工公积金,吞噬公积金达300万元等。这些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权力不同,身份有别,但都利用管理漏洞进行了违法违纪的行为,充分说明财务监督工作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人员监督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财务人员的财务活动往往局限于机械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而没有意识到财务核算工作只是基础,财务监督才是重点。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跟着做没事;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打小算盘,搞些违规操作;当领导交办的任务与财务规定有违背原则性的,因为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视法规法纪于不顾。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存在对一般工作人员控制制约多,对管理层控制制约少;对会计人员操作环节制约多,对业务决策部门的管理和相互制约少;制度建立多,具体执行、真正落实少等问题。
(三)外部监督效能不高
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不得力,决策流于形式等问题;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各种监督类型在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监督上不统一,落实上没力度。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运作原则,加强财务监督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和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首先要围绕这一基本原则进行。
1.充分发挥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代表了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年度预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都由其统一决策,因此决不能形同虚设。要进一步健全管委会工作机构,建立管委会决策公示制度、管委会成员任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委会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
一是加强财务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升人员素质。财务人员必须及时主动的进行知识更新,在搞好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拓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密切的经济、金融、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的知识。实践证明,只有让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日趋合理,方能使财务会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行使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二是完善内控。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对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稽核,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和离任离岗审计。三是加快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宗旨意识教育,树立财务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3.明确银行会计监督责任,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住房公积金执行银行专户存储制度,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每一笔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银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签订受托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银行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坚决拒付,不予办理。如受托银行放任违规支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加强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的实质是政府监督,主要通过审计、财政、建设、监察以及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实现。其中审计监督是实施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必须坚持好这个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提高监督效果。
(二)完善财务会计法制体系,强化法制监管
一是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90年代初期建立至今,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开发新的贷款品种,试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的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法律法规,做到应对新情况,有法可依。
二是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究其原因是权力与责任相脱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这就在提示我们,既要健全完善财务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更要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加大对典型案件惩戒力度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
(三)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效果
一是要求管理中心和监管部门及时落实信息披露、公示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缴存职工通过查询政策规定、核定资金数额、办理存取使用手续等形式参与社会监督;三是畅通各级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举报处理制度,为社会监督提供沟通平台。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2002.
[2] 颜梦香.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J].商业现代化,2005(1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房建设;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保障性住房其实是和商品住房相对的概念,它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为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限定价格或者租金以及限定标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政策性租赁房。在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控制房价、落实房价调控政策、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虽然经过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建设中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就是一个主要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国家采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所以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研究。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方面存在的风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我国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对公贷款来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是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缺乏工作经验,运作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比如说出现挪用、假账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贷款,也就是现在的对私贷款。在试点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对象并不是公积金的缴纳者,而建设好的保障性住房也并不全部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在享受,所以它的用途其实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这样如果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缴纳者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利益损失。
(二)抵押物方面存在的风险。虽然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中明确的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利用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项目进行抵押,但是因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抵押物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项目进行抵押,就可能会存在抵押登记风险以及抵押不实或者不足的估价风险;而如果采用空地作为抵押,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时开发,就会被征收土地闲置税甚至被国家收回,这样也就加大了抵押的风险。
(三)贷款违约的风险。在房地产开发商选定了项目以及项目正式实施之后,很多开发商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出现一些欺骗的行为,这样也就可能会对项目贷款的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就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以及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风险的应对办法
(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比较大,而且涉及到的面也比较广,如果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引起比较严重的后果。虽然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开始了试点实施,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是很完善,这样资金安全就会存在比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现在很多住房保障制度都是规范化的文件,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却没有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样约束力就比较欠缺。所以就需要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下来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政策风险就能够得到降低。
(二)对贷款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执行,选择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进行项目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介入到房地产开发贷款过程中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来执行贷款程序,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房地产开发商,同时在申请贷款时相关的资料要准备完善,要严格和仔细的进行贷前审查。
(三)对贷款资金的回收应该要加快速度,让资金流动性风险得到有效降低。首先在建设项目实施前相关部门应该对建设单位和建立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让施工建设的质量得到保证。其次在选择项目地址时要考虑到住房选址的问题,避免出现因为环境不好而影响住房销售和出租,从而降低项目贷款的回收风险。最后在签订项目贷款协议的时候可以对不同情况下偿还贷款的比率做出相应的要求,让贷款资金的回收速度得到加快。
(四)对担保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盈利有限、受到政策的影响比较大,投资的回收期也很长,所以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转移制度。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中可以采用第三方贷款的担保机制,这样能够让项目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一些不足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另外在采用了第三方贷款的担保机制后,能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进行风险转移,因为在贷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担保机构就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由担保机构来对违约人进行追缴的工作。这样不仅能够让违约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同时还能够让贷款资金的清偿时间缩短,让资金的回流速度得到有效提高。
三、结束语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有效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也导致了很多风险的存在,对这些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出应对的办法,这样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才能够顺利和正常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秋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3.
[2]栾世红,马妍,王正勇.我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2012,12:33-35.
[3]王书.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及其防范[D].辽宁大学,2012.
【主题词】:经济社会转型 住房公积金制度 价值属性 发展导向
一、相关背景
客观地讲,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以来,发展蒸蒸日上,制度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以上海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3.58万个,缴存职工487.58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3548亿元,向全市167.5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008.67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52亿平方米,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30.3亿元。仅2012年一年即发放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41.10亿元,发放户数1.63万户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保障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
尽管如此,当前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负面意见的人却不在少数: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富人俱乐部”,有“劫贫济富”之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应该改组成国家住房金融机构或合作制住房储蓄银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体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管理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维化趋势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回应当前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观理性地审视这些问题与挑战?
二、几个理论性命题
(一)转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属性出现异化?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很多属性,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强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属性。当代社会,转型意味着两种内涵:一是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由计划统管向释放市场力量转型;二是人们工作生活状态由相对静态固化的状态向流动多变的状态转型②。两种转型相互作用,成为形塑中国社会转型特征与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种转型导致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财富出现快速分化,后一种转型则意味着中国人口大迁徙、人才大流动的历史潮流已经来临。转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镇房改的责任重构,房屋供给呈现出“去福利化、趋市场化”趋势。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历史,住房消费已基本属于个人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开始对政府强制职工参与长期住房储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仅凭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条例”中的规定似乎难以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甚至有学者提出有公有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之嫌③。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阶层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显著差别。在高房价的推动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良好的资信和经济实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中低收入者则往往因买不起房而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积金“劫富济贫”、“嫌贫爱富”,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价值属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④。
(二)是否存在机构主体性质失当导致的功能错位与责权失衡?根据《条例》精神,住房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法人实体,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看,它管理着庞大的长期住房储金,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存款缴存、贷款发放、贷款呆账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没有自有资本金,又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才,与其管理的庞大资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风险监控机制,没有规范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⑤。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性与职责功能客观上存在错位,责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⑥。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的建议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由事业单位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国家住房银行;有人建议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来代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议以住房津贴计划取而代之;有人建议并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体系;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机构与养老、医疗、失业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体系;有人甚至建议彻底取消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制度⑦。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应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条例》和《若干规定》对单位的责任、职工的权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结合实际情况对缴存、贷款、提取等流程编制了操作细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内,不少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制度就是开展住房公积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据。只要法律法规制度有规定,归集、提取、投资、贷款,甚至执法工作按照规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据、无可厚非。但作为顾客方的单位或职工却从自身的需求角度对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提出意见和诘怨,并从为适应不同时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中指出前后规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质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从政策制定和机构管理者角度看,是选择主动顺应民众需求努力寻找制度改革的平衡点,还是选择在饱受诟病中被动地对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选择完全不顾民众的意见而在我行我素中坚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成为我们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瓶颈制约问题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
三、对上述几个理论性命题的浅论
(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价值属性异化理论的回应。学界和业界有人喊出的“劫贫济富”、“嫌贫爱富”、“富人俱乐部”问题从本质而言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畴问题,而是公平性范畴问题。从保障的客观属性而言,保障不分对象、不分穷人富人,帮助“穷人”购房是保障,帮助“富人”购房同样是保障。历史和现实均已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住房消费和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况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让符合条件的人(所谓的“富人”)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曲线路径”对“穷人”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不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毋庸置疑,而且也在功能上也体现了制度的相对公平性,不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即使存在有人所说的公平性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制度完善来加以解决。从需求倒逼机制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项价值属性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三项价值属性实为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条件,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从价值圈层来看,保障性应居于最核心圈层,互居于中间圈层,强制性居于外部圈层。因而,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偏离其应有的保障性价值属性,体现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应得以保持,以保障通过互构建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二)对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理解。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意图和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企图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金融机构性质;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到其他体系当中;三是用其他机构取而代之或者彻底取消。对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国家的还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看似是一种新鲜的设想,实际上无非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对于将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商业银行体系,只不过起到给商业银行增资的作用,或扩大国家保障的范围。然而,不管是改变机构性质还是合并,或者将机构彻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谁来管理这笔庞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核心实质不在于机构和责权本身,而在于如何来有效管理这笔资金。从这个角度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机构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或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包括专业人才的引进、监管体制的健全、资金的规范运作等等。
(三)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导向理论的反思。从政策供给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质上应源自于适应社会需求的需要。因为从因果关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给是果,需求是供给的原生动力。尽管从现实的眼光看,制度执行当然要遵守制度的规定。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动力最终应遵循需求导向而非政策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经过二十一年,经历了支持单位集资建房、支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四个历史阶段。不管是哪个历史阶段,住房公积金发挥的制度功能都与其所处的时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线路和发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处时代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包括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在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级制度确立都应综合考量各方面的社会需求,包括当前或长远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个体或整体的需求。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①参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2年度运行分析报告》,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13年2月1日。
②参见王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
③参见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3期。
④参见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经济参考报》,2013 年1 月17 日第008 版《思想·观察》。
⑤曾筱清、翟彦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管理模式研究》,《金融研究》, 2006.8.,154- 164页。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90年代初期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时间,我国房价已经连续涨过了多个年头,房价也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从政府的角度看,怎样才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执政理念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的重要的任务。在1991年我国政府引入了新加坡已经较为成熟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也是我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尝试,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目前来看公积金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取得了成绩的同时也随之而来有着一系列的问题存在。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积金的管理主体的性质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导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主体,本身可以承办金融业务但是又不是金融机构,这样的属性就给具体的公积金的贷款的业务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比如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对于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众的监督问题,对于每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来进行解决的问题,长期的拖下去也会带来其他的新问题。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我们需要从制度和立法的双重的角度上来给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确立,明确这个管理机构的身份属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
2.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并不健全
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者这么庞大的资金,但是并不接受有关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只是接受银行的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本身作为职工缴纳的个人财产,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缴纳而并没有相应的监督的权利,更是没有实行监督权利的途径。这样的管理机制的弊端也都早有案件发生,利用监管上的漏洞来为个人获取巨额的回报,这种案件在全国屡见不鲜,相关的损失非常重大。这一切的情况都是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中主要的群体就是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完全的忽视了农民工群体,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所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农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们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买房落户时却遇到了困难,就是并没有住房公积金。虽然目前有的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筹所以也为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为农民工向城市迁徙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的建议
1.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
住房公积金本身由于数额非常巨大,从对资金的管理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看的话,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话对其相应的监管也都会存在一定的难题。也有相关的研究分析认为应该积极地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成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这样的提议作者本身认为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转变完成之后不仅仅是对于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有着积极地作用,并且对于保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的利益方面以及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有的功能上都有着巨大的促进的作用。
2.加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的力度
公积金领域近些年来数额越来越大,以挪用住房公积金或以住房公积金为抵押从而骗取贷款的案件屡屡发生,涉及的金额也很大,这种情况使得对于公积金的监管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大事。公积金的管理条例中本身就有相关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对于公积金的相关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通过一些利益相关的单位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但是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视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数量也都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大多数工作人员是秉公办事的,在这里也避免不了有少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出现疏忽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使公积金陷入风险之中等无视法律的行为。所以作者认为在现有的监督之外还需要给予大众以监督的权利,可以把相关的信息在公积金网上进行公布,方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这样的方式通过大力的发展全民的力量就可以很好地减少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内部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2003年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条例逐渐完善和发展,但是当前的公积金中所存在的诸多的不尽人意之处,很大的归因就是因为目前的体制和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让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须要相应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升到立法层面,通过这种形式来加以保障其权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公积金可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这也是对于公积金的缴纳主体的权益的保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的步伐,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新的住房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公积金对于大多数人在购房上的经济方面的帮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所以增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加强内部监管和抵制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问题等显得更加的重要。
参考文献:
[1]郑小晴,胡章林.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的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柳鹏.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综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