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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09-04 0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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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

篇1

【摘要】针对医疗损害监管法律依据不健全、缺乏有效工作机制等现实问题,分析医疗损害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目前行政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等对策。

关键词 医疗损害;行政监管;问题;对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鉴定意见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数量有所减少。据上海市医学会统计显示,2013年全市申请医疗损害鉴定607起,鉴定结果阳性(结论为医疗损害)率为47.7%,同期医疗事故鉴定168起,鉴定结果阳性(结论为医疗事故)率为46.1%。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均对医疗质量与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如何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管,对保障医疗安全与提高医疗质量意义重大,同时对卫生行政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从民法角度明确提出“医疗损害”概念。其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医疗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或隐私权、未提供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服务、诊疗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的规定、未妥善处置病历资料、使用有缺陷的医疗相关用品等。从概念界定范围看,医疗损害范畴大于医疗事故范畴。

1.2内涵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医疗损害作出界定,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过错责任需具备4个条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及确定性;(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1]。 《侵权责任法》对行为人应当尽到的义务、发生损害之后如何救济,满足哪些要件主张损害赔偿及赔偿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而对有过错的行为人如何实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医疗损害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现方式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施加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2]。对医疗损害的行政监管属于行政法范畴,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和相关组织机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监管对象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损害的预防和救济制度等。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更倾向于通过医疗损害鉴定途径获得经济赔偿,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应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依据、制度价值、责任确定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就行政责任承担而言,其法律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制度价值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和惩戒加害人,行政责任的确定与否不允许和受害当事人协商。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责任大小主要取决于主要加害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3]。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不能因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了赔偿的民事责任,就免去对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追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有效行政处罚,可以对医疗不良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积极的警示、预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缺位的现状已影响到了医疗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医疗损害同医疗事故一样,存在造成人身损害的过错或过失诊疗行为,这些行为若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即行政处罚。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既不同于补偿受害人物质和精神损失为主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以惩罚为主的刑事责任,而是着眼于整肃公共秩序、补救公共利益和损失,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重点在于预防新的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发生[3]。

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理,以达到警示与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绝和防范卫生行政监管的缺位和不当,更好地发挥医疗安全监管效能,并减少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同时有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

3存在问题

3.1医疗损害的发现渠道不畅

当前,医疗监管制度中缺乏明确的医疗损害报告制度,致使卫生监管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医疗损害发生情况。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的相关规定:各级医学会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4]。各级医学会承担了全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绝大部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因此,与各级医学会建立长效信息沟通制度有益于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医疗损害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对医疗损害是否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则无法律法规规定。

近年来,上海市的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以患方起诉,由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为主,医疗机构没有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损害的法定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损害案件资料的途径有投诉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医学会报送、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等。卫生行政部门正因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医疗损害发生情况而陷入对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的尴尬境况。

3.2医疗损害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

我国现有卫生法律法规中,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均无明确对医疗损害案件是否应予以立案处罚、如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认定医疗损害后果和情节等进行规定。

实际工作中,医疗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医务人员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适用《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以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则无法律法规作为适用依据。卫生监管部门在医疗损害违法行为情节认定时,主要以法院审查确认或生效判决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医疗损害鉴定书则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即出现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定级定责,而对医疗损害却无法按照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处理。

2013年,为探索创新医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部分区县开展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试点工作,对25起医疗损害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理,案源主要是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卫生监管部门对23起医疗损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对16起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涉事医务人员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16起案件均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包括漏诊误诊、治疗与抢救不及时、病情观察不仔细等。对8家涉事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现有法律适用条款无法全面涵盖医疗损害鉴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处理。

3.3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不完整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2)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3)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行政处罚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一旦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则推定其有故意或过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5]。

在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以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中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为主,辅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判定依据。鉴定书主要以过失责任认定为主,往往没有指出具体过失环节。由于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医学专业背景,对于难以确定医疗损害具体过失环节、具体违法行为实施人的情况,一般需通过专家咨询程序。咨询专家的专业类别、资质要求,以及咨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规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4建议

4.1制订医疗损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已经自成体系[3],医疗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小。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被高度重视,而行政责任被迫“搁置”,出现对医疗损害的处理“一赔了之”的趋势[4]。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卫生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如何作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制订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事件的上报要求及惩戒机制,建立与各级医学会的信息沟通报送制度,使卫生监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医疗损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确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认定程序和方法、处罚依据与标准、裁量标准等,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义务,以及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使行政监管发挥最大效能,杜绝行政职能的缺位或作为不当,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卫生监管部门内部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市、区(县)各级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医疗损害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启动程序、行政责任认定方式方法、行政处罚裁量、处罚后续监管等给予保障。可以对医疗损害在防范、处置和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实现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确保违法行为受到惩戒,又要使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卫生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管理,使卫生行政监管发挥作用。

只有完善现有医疗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医疗损害行政处理环节,并不断加以实践和完善,增强行政执行效率,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才能顺应现状。

4.3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实践中,曾有投诉举报人提供非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要求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相关意见,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均可以接受法院、医患双方的委托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的鉴定书是行政处罚证据的重要内容,其对诊疗过失环节的描述和确认直接影响到行政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过失环节、违法嫌疑人的确定。因此,有必要协调多方出台相关法规或政策,不仅要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而且要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要求、鉴定程序等,并明确其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杨胜.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定及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2,22(8):56-57.

[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3-105.

[3]刘宇,尹绍尤,陈倩.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定义[J].中国卫生法制, 2012,20(2):55-57.

[4]刘志勤.医疗损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对医疗安全管理的影响[J].医院院长论坛,2013,7(4):53-56.

[5]江伟波,王晓雁,苏刚.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违法行为[N].中国工商报,2017-1-16(3).

通信作者:

杨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

E-mail:acumen09@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8-22

篇2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本辖区内共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家,三级专科医院2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各1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家,二级专业站、所4家;一级医院10家;民营医院6家。对上述28家医疗机构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和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两个时间段中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上访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1.2方法

按各级医疗机构,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再分别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按性质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年门急诊量、出院量以及医疗保险份额基本持平。在2004年7、8月,对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内容包括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对经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或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的定为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向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分析和评述。

1.3统计分析

采用SAS 9.1.3统计软件,按普松分布原理进行u检验。

2结果

通过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后,各级医院中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都有所下降,除一级医院外,组内比较大多数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各对照组内的数据变化无统计学意义,而讲评后的组间比较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有所下降,组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对照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的变化,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合计研究组和合计对照组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3讨论

由于医学科学并不是“1+1=2”的精密科学,而是在实践中尚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有高技术性、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的一门科学[1],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加之长期以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晋升制度,使得医务人员重视业务知识而轻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加强[2],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并呈现上升势头[3~5],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本研究显示,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以后,研究组发生的医疗纠纷数有所下降。根据普松分布原理进行数据处理,除一级医疗机构以外,组内比较的差异大多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组间比较则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总研究组的组内以及总研究组和总对照组的组间比较,也具有统计学意义。一级医院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的原因,可能与业务量有关,也可能与平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风险较低的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有关。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是现阶段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规避行业风险,提高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

4参考文献

[1]宋咏堂,项红兵,罗五金.医疗风险的认识与对策[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0,10(7):103,106.

[2]张淳海.从自身做起

防范医疗纠纷[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3):189.

[3]常子奎,管健.社会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9):519-520.

[4]冯国俊,才万,王静.谈新时期医疗安全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1):48-49.

篇3

二ΟΟ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从同年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两个法规性文件的颁发,加之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近两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亦有同感,这一现象表明:过去医疗纠纷处理难,热门而又沉重的话题,经有关人士、部门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形成了新的基点,无疑《条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医疗纠纷鉴定和医疗纠纷审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现就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讨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医受聘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并参加鉴定组进行鉴定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组。以上两项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法医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这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方面是一个新的举措,明确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克服了过去在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单纯由医疗专家和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老子鉴定儿子”的不良社会反映;增强了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条例》中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促进和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质量;有利于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执行《条例》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160例医疗事故鉴定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的鉴定70余例,占医疗事故鉴定的40%,对死亡病例一般都随机抽取两名法医参加,并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及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作法,保证了法医在鉴定工作中与临床医学专家同等的权力和地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请进入专家库的法医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担心,在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中,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的比例一般在2.5―4:1,临床医学专家人数比法医人数多,即使法医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是“保留意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规条款及医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问题以及提出不同意见,比较容易被鉴定组其他成员接受或赞同。

二、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工作不断完善,在目前医疗纠纷制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条例》就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性文件,按照《条例》规定被聘任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法医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秉公办案,亦为应有之义。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加之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的特色,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既要处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又要考虑到医疗行为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风险性,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必须本着以《条例》为准则,遵循《刑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性规定,及有关医院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要求的同时,严格按照医学科学的推理及论证来审定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对医疗活动中医学科学理论推断,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员一般会有深刻准确的判定,而法医对每个专业性的理论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认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法医应注意的问题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法医,是党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规赋予的鉴定权利,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把自己掌握的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医疗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较好地运用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实践中去,用正确的理论和条款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办案、秉公执法,尽管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组成人员,采取微机随机由医患双方抽号的方法组成的,在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无法知道鉴定组成人员的,显得比较公平,但大家毕竟在一个城市生活,一旦在鉴定会上见面后,难免有熟人关系之类,这就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对法医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种考验。

3、坚持实事求是,克服照顾面子和随大流的思想。在病历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在认真听取其他鉴定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在表决过程中,不能有顾面子随大流的思想,敢于发表自己不同的观念和看法,准确运用科学理论和事实与鉴定组成员共同讨论,据理力争、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识,必要时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要怕“保留意见”。

4、准备充分、以理服人。在参加鉴定会以前,要针对鉴定病例的特点和质疑的问题,翻阅资料,查找理论依据,对医患双方的陈述,质疑和答辩做到胸中有数。对专业水平较强的、科技水平较高的疑难或质疑问题,可以咨询请教本专业较权威的专家。

篇4

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要头脑冷静,谨言慎行,勿采取过激行为;当被时,可进行法律咨询,聘请律师,有查阅记录的权利,同时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常分析:定每月第4周的周五为不良事件分析会,把各科室上报的不良事件及发生的护理纠纷做成多媒体课件,让大家畅所欲言,探讨发生机制及如何防范。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严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院在三甲检查的契机下重新修改岗位责任制,增加了为患者做心理护理的内容和要求。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

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

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

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

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

培训后大、中专组试卷及格(80分及格)情况比较本科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毕业年限毕业的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有明显差异,但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各层护理教育中,本科及大专教育明显优于中专,说明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医疗文件或大众媒体,而普遍缺少在职教育。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因此造成护理人员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够。我院地处县级中心,辐射周边几个县镇农村人口,但距北京较近,造成就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强,对就医环境要求较高,对医疗水平期望值大,易于引起医疗纠纷。但新近招聘的护士年轻化,经验缺乏,90后护士占多数,不擅于与患者沟通且护士来源纷杂,流动性强,往往是刚培训成熟手就跳槽到别家医院。针对上述原因,将以前我院在职继续教育中关于法律法规的课一年只一次(为岗前培训,面对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占全院护士的比率<10%),改成常学习,常活动,常分析,严规范,严处罚的方法进行系统培训。

篇5

【关键词】新增护士 岗前培训 护理纠纷 医疗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2-284-02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及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日趋增加。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工作改革对护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岗前培训,是新到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从理论到实践,从护理专业知识学习到护理治疗工作转化的重要阶段,而新参加临床护理工作护士常因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护理差错引起护理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护理部在对近3年来新增护士的岗前培训中,加强护理安全教育,确定“患者第一,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医疗护理技术服务为目标,培养了护士良好的职业素质。现将方法和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对2008年-2010年来我院应聘的护士162名,男3名,女159名,年龄19-25岁,平均年龄22.6岁。学历:本科3名,专科96名,中专63名。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141名,待考证21名(培训后在工作期间考得护士执业资格证18名)。

1.2 培训方法

1.2.1 培训方式和时间:采取统一培训计划和岗前培训制度,统一规划和集中训练的方法,培训时间;备为录用护士进入临床工作前2周,培训方式有多媒体讲课,操作演示,模拟操作,案例分析等。

1.2.2.1 职业道德教育:讲解护理职业道德的概念,现代护士应具备的职业素质要求,组织学习医德规范,护理道德行为规范,使他们对自己必须遵循的职业行为标准有一定的理性认识。

1.2.2.2 医疗安全和法律法规教育:组织学习与医疗卫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以及护理专业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在岗前培训中我们特别强调护士的法律法规责权个体。使其明白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角色的位置,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万一发生问题怎样处理,怎样报告。

1.2.2.3 各种护理规章制度的学习:组织学习护理工作制度,如查对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分级管理制度,执行医嘱制度,护理文件书写制度,护士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及各种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以实例讲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规章制度培训过程中,我们把查对制度列为培训的重点内容。要求参培护士必须熟记“三查八对”的内容,实行背诵验证过关。

1.2.2.4 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我院备为录用的护士来自不同学校的护理专业毕业生,学历亦不完全相同,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着较大差异,由于在校以理论学习为主,实际操作机会较少,其操作熟练程度较低,要适应繁忙的临床护理工作,难度较大的这一特殊性,我们实行统一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培训,以《以国家执业医师、护士“三基”训练丛书护理学分册》基本技能篇为标准。严格按程序进行训练,要求人人过关,并进行严格考核。不达标者,要求其反复训练直到达标为止。

1.2.2.5 护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组织学习《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措施》,《用药安全管理措施》,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种报告制度和程序。要求护士将护理安全制度落实到每一项护理工作和护理操作中,有效防范身边存在和潜在的护理安全隐患。

1.2.2.6 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在培训中,结合我院医疗服务人群的风土人情及风俗习惯,制定了一套医患沟通技巧方式方法,将其摆在护患沟通的重要位置,要求护士应用良好的语言修养和适应技巧,对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护患交谈中用适当的提问技巧使患者感到关怀感,恰当的反应技巧得到患者信任感,实在的科学技巧取得患者的合作等,要求在护理操作前有“问候,解释声” ,操作失误有“道歉声”,操作结束有“关心,致谢声“。并在考试考核中把护患沟通技巧列为重点记分。

1.3 考试考核方法。

每期培训结束,均对参陪护士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理论考试≥60分为合格,技术操作考核≥90分为合格,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要求再次学习及训练,直到考试考核达标后方为录用对象。

2 结果

对3年来每期岗前培训结束后,均对参培护士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为,理论考试平均合格率为92.5%,技能操作考核平均合格率为87.3%。追踪临床护理工作期间其护理差错发生4起,无护理过失而发生护理纠纷和医疗事故。

3 讨论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医患纠纷的日趋增加,对新增护士进行岗前培训,是防范医患纠纷及医疗事故,整合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在患方自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患纠纷日趋增多,医患纠纷处理难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对新增护士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对新增护士的护理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岗前培训,既能提高增护士的安全防范意识,又能提高新增护士的整体护理服务素质。我院对每期备为录用新增护士通过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合格率为92.5%,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为87.3%,临床工作追踪6个月―3年,护理差错发生率为4起,无因护理过失而发生护理纠纷及医疗事故。我们在对新增护士的岗前培训中,采用如下措施加强了她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一、岗前培训是新增护士从护理学校走入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桥梁,亦是理论上升为实践的初步形成期,。我们在岗前培训中,注重她们的护理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护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提高科学专业思想意识和医疗服务意识,使其具备一个良好的从事护理工作基础条件。二、通过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安全的意识教育,以填补刚走出学校对相关知识的匮乏,从而懂得守法、遵规、医疗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能在护理工作中,注意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依法对事,依规办事,随时注意医疗安全的思维方法和行为习惯,有效避免护患纠纷发生,从而提高临床医疗服务质量。三、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是防范医疗安全的根本保证,过硬的技术操作是架起患者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理解与信任的桥梁。通过岗前培训,强化理论学习,训练过硬的技术操作技能,全面撑握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在岗不履行职责,不严格遵守制度,无熟练的技术操作技术,是直接导致护患纠纷发生的根源;遵章守纪,科学办事,规范操作,尽职尽责是护理质量的根本保证,亦是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四、经过岗前培训使他们知道护理是服务于社会特殊人群的专业,协调和处理好护理工作中护患之间的人际关系,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 技能之一,对从课堂走到病床旁的护士来讲,面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风俗生活习惯,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经济环境的患者,不知该如何沟通和交流,常因语言过简或不当而引起护患冲突,或因不知道该说什么而无言寡语,而使护患者关系淡漠,从而导致护患沟通障碍。和谐的护理环境,和蔼的护患关系可以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率。通过岗前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护患沟通能力,就能在工作中协调和处理好各层面的人际关系。

4 小结

岗前培训对新增护士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学习阶段,也是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的开始,新增护士常因缺乏足够医疗安全防范意识,医疗法律法规常识,操作技能熟练技术,护患沟通技巧学识,会导致护理差错而引起护患纠纷甚致医疗事故。我们通过对新增护士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护理安全意识,护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短期岗前培训,认识到对新增护士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是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质量的保证。也是防止护理差错,减少护患纠纷,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关键。

参考文献

篇6

1.1曾有一位产妇说:“我在分娩时,自己很痛苦害怕,可两位助产实习护士说说笑笑,聊个没完,我怕她们不专心,误了我的事,说了她们几句,她们也很生气”。

1.2约12.5%的实习护士因为语言使用不当,惯用专业术语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产生交流障碍,甚至误解,影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护士与病患的纠纷埋下隐患。

1.3由于现今我国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实习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健全,为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

2护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三个材料,反映出当今实习护士护理工作面临了许多的问题,也了解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的不足。

2.1自身整体素质

2.1.1缺乏同情心,态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际沟通的基础,也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医院,实习护士良好的同情心对护患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1.2需要交流的相关信息量过少

患者及家属首先接触的是护士,患者及家属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疗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病情、用药、治疗措施、预后、责任医生及责任护士的姓名、业务水平等。

2.1.3缺乏过硬的专业技术

由于实习护士刚从学校出来,所以很少面对面的接触病患。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护理工作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我们态度和蔼,但对患者的疑问由于解释得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响护患关系。

2.2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2.2.1护理文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初次使用护理文书时,还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医护记录不一,护理字迹潦草,陈述不详细,护理记录内容不准确,重点不突出以及延续性差。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一致,随意涂改,代签名,回顾性记录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这种现象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造成无力举证而败诉。

2.2.2渎职的法律问题渎职

实习护士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给药途径不当,错换漏输液体。不执行巡视制度,氧气导管不通,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2.2.3侵权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工作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水平低或工作不负责,忽视患者权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同时,患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疗及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擅自进行医疗操作及某种检查,将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假如广大医护人员对此还不引起警觉,其危害将大大增加。

3改进措施

3.1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培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可以帮助她们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引导新护士热爱护理专业,并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护理实践,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临床护理。

3.2提高护理服务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实习护士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不断加深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内涵的理解[4]。

3.3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办讲座,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护理行为,对已出现的护理差错进行分析,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4加强学习,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护理人员应从执法的高度,提高对护理记录的认识,对护理文件书写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护理记录。

3.5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6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力,也是护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篇7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篇8

    根据《民诉法》、《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形式审查 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几个方面

    1.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按《条例》第25条规定审查。

    2.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查。

    3.专家鉴定组的成员是否存在收受财物,虚假鉴定的。

    4.专家鉴定组是否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查。

    (二)实体审查

    1. 鉴定所依据的临床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遗漏并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临床上允许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志进行修改,但按照三级查房规定,修改的时间最长也应在一周之内,一页之内修改之处不许超过三处,并且需用红笔修改,并在下级医生签名的前面签名。实践中有些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医疗机构伪造的或经过涂改的,如一例鉴定就是依据医院自己后补的病志作出的,对于这样的鉴定,因其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因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2.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常规是否客观,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选择及错误,依据应该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为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等权威书、行业规范及临床约定俗成的成规习惯。如一个十二岁的患者股骨骨折经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治疗后成角达20度,鉴定专家认为成角15-20度是正常范围,从而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医学权威书大学教材《外科学》明确指出,骨股骨折治疗后达到功能复位时成角成人应<10度,儿童<15度。因此该类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3.鉴定结论是否全面,是否对医疗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予以了鉴定。前面已经对临床过程所分阶段作了说明,鉴定中有些只对治疗的某个阶段进行,并且常常具有选择性,对无过错的方面详细论述,而对存在过错的方面不予鉴定说明或简单的一笔带过,或者对某一阶段中的正确方面进行鉴定,而对有错误的方面有意回避。例如在一例鉴定中,患者因肺癌行肺叶切除后出现了胸腔感染并发症,该鉴定只对治疗后出现胸腔感染这一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的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鉴定,而对于患者在住院期间临床上有迹象表明已经出现了胸腔感染并发症而医院未予发现、诊断及治疗这一事实不予说明,从而得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及差错的结论,使患者因胸腔感染这一并发症未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遭受了不应遭受的损害及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又如针对当事人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有意回避问题。如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的亲属在输注青霉素的过程中出现急性左心衰,导致最后死亡,当事人由于医疗知识的缺乏,误认为是青霉素过敏致死而要求赔偿,请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只对青霉素过敏一事进行论述,而对于真正的致死原因急性左心衰,医院在对急性左心衰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字不提。从而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4.鉴定论证说明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得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一个论证过程,需要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论理详尽。目前鉴定最多的论述是:“诊断正确,治疗正确,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对诊断正确,治疗正确的依据及相关问题论述的很少,逻辑不严密,得出的鉴定结论可采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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