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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治理8篇

时间:2023-09-04 09:28:5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全球贸易治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全球贸易治理

篇1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分工;行业贸易利益;人力资本

0.引言及文献综述

全球价值链分工作为国际分工与合作的新浪潮,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投身其中。从全局上看,全球价值链分工是一种“竞合”关系,有利于我们把全球贸易做大做强。但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全球价值链分工并不一定使每一个参与国都能从中受益。正如唐海燕、张会清(2009)所指出的,参与国际分工并不一定意味着所处的价值链环节和分工地位的必然提升,或者说价值链提升的效率可能并不理想。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他们大多处在价值链分工的低端环节,过度依赖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外包产业而忽视对国内竞争优势产业的培育,则可能面临出口结构不断恶化及贸易利益相对下滑的风险。从中国现实情况出发,一方面,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带动了我国加工贸易的蓬勃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规模化增长。但另一方面,过度依赖劳动力密集型环节的生产导致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贸易附加值低下,“芭比娃娃”的类似案例层出不穷。鉴于此,我们不仅要反思: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是否有利于中国贸易利益的提升?本文将从价值链区位配置差异的角度出发,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提升贸易利益的内在机制进行考察。

1.计量模型与数据说明

1.1计量模型

1.2.2价值链分工变量(Division)。本文直接利用各行业进口中间产品的投人数据占行业总产值的比重反映各行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程度。

1.2.3控制变量(Contr01)。物质资本(Capital),本文参考Ortega etal(2011)的永续盘存法;外商投资资本(FDI),本文FDI的数值指的是外商投资指标为各行业外国和港澳台工业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占该行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人力资本(Human),本文在人力资本变量的选取设定Humanl、Human2这两个二级变量,其中,Humanl的数据为各行业大学生人数占总员工的比重,Human2的数据选用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占总行业就业总人数的比重。相关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2.回归结果及分析

利用系统GMM估计的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方程1显示Division的估计系数为正的0.057142,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有利于中国工业行业贸易利益的提升。随着方程2、方程3及方程4逐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Division的回归系数值一直为正值,且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在控制相关变量的情况下,Division对中国工业行业贸易利益的提升效应为正,这与唐海燕等(2009)、刘庆林等(2010)等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似。

物质资本Capital的估计系数在方程1到方程5中的回归中均显著为正,得出了与杨汝岱,姚洋(2008)相似的结论:物质资本的积累有利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攀升,进而提升贸易利益的相对水平。

在人力Y本层面上,方程3中Humanl的回归系数为0.091390,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方程4中Human2的回归系数为0.078131,但没能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从最初的变量设定来看,Human2变量选用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占总员工的比重,应该比Humanl更能够解释人力资本的增长,但实证检验的结果并非如此。这种不一致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一是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工业企业引进的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其比重远远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在专业技术人员比重过小的情况下,即使引入大量的大学生员工,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创新能力和吸收能力也不会显著增强。二是人力资本对企业生产率产生作用依赖于专业技术的进步。企业引进大量的大学生员工,如果不能很好的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将昔日的大学生转化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仅不会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实质性贡献,还会造成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本的浪费。

方程5中FDI的回归系数为0.061807,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中国引入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有利于中国工业行业分工地位的攀升及行业相对贸易利益的增长。这主要是因为外商直接投资不仅能够对国内工业行业形成“资本补充效应”,还能通过“技术外溢效应”促进国内工业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进而提高中国工业行业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与水平。

3.政策建议

篇2

2008年以后,全球经济形成了“三驾马车”的市场格局,即美国市场、欧洲市场、中国市场。这三大市场经济总量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60% ,对全球经济走势起到决定性作用。2015年全球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32 480亿美元,其中,中国为39 569亿美元,占比11.90%;美国为38 128. 6亿美元,占比11.47%;欧盟27国为35 295亿欧元(约38 824. 5亿美元),占比11.68%0 2015年全球商业服务(不包括政府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93 657. 1亿美元,其中,美国为11 591. 71亿美元,占比12. 38%;欧盟为37 151. 76亿美元,占比39. 67% ;中国为7518. 06亿美元,占比8. 03 %。从全球区域经济影响力来看,虽然日本、韩国、东盟、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部分拉美与非洲国家的经济活跃或者衰退,都会在国际市场形成一定的波澜,但不可能是颠覆性的,未来全球经济的实际走势依然取决于三大经济体的态势。

未来世界经济大格局会相对稳定,美国、欧盟、中国“三驾马车”的市场格局将维持相当长一段时期,但彼此相互关联机制会发生一定变化。美国经济依然处于定海神针地位,总体趋势是稳定上行并会继续巩固高端服务业(金融、会计、评估、咨询、教育等)、高端技术行业(IT、航空、军工、尖端材料等)、全球金融中心和消费中心地位。强势美元和金融监管话语权将成为重要政策选项,财政政策也会继续发挥更积极作用,并由此对世界经济、国际市场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经济虽然面临一系列脱欧的不确定性,但不会是颠覆性的风险,在趋势向稳的大背景下,将会继续保持高端消费品制造优势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优势,仍然是中高端消费品和大宗商品集散地;贸易保护主义会有所抬头,但欧洲经济已经离不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更不可能离开美国市场;可以预期欧盟经济改革的重点将是着力解决“集中的货币政策与分散的财政政策”的协调问题。中国经济地位仍有上升空间,但增长动力将由外转内、由投资拉动转向消费驱动,产出结构也将由中低端转向中高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形成错位竟争;由于转型升级将持续5至10年,仍然是全球大宗商品最主要的需求方。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经济增速将会保持在6%-8%区间内横向运行,总体上货币政策将处于守成状态,财政政策将继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维系“三驾马车”格局,以协商合作共赢代替市场分割、对抗甚至相互制裁,无论是对于中国最终跻身高收人国家行列,还是借助国际合作、尽可能延长国际和平发展周期,都是至关重要的。三大市场主体的相关国家怎样处理好小摩擦以避免大对抗,增加沟通合作,事关未来世界经济大局,考验着政治家的智慧。

篇3

关键词:全球失衡;全球治理;贸易保护;博弈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14-03

2011年1月12日,世界经济论坛(WEF)的《2011年全球风险报告》明确警示到,全球经济失衡以及全球治理失灵是未来至少十年内的两大核心风险。为保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各国对于全球治理的呼声越来越强,应尽快建立起跨越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治理平台。

一、全球经济失衡治理背景

1.全球经济失衡历史回顾。全球失衡远非一个经济新现象,有许多可供追溯的历史数据加以佐证。

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向我们提供了全球经济失衡的演变历史。文章借鉴Blanchard 和 Milesi Ferretti (2009)的说法,将现代全球失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1年,美国的外部赤字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结果。同时后科技时代又推动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并为美国吸引了大量的股权和直接投资流入。第二阶段,从2001年的网络泡沫破灭时期持续到2005年。尽管全球又损失了0.40世界总产量,但并没有造成美国经常账户的严重失衡,相反,外国政府资本取代了私人净资本流入,对于美国资产的需求增多。第三阶段,从2005—2008年,中国经常账户盈余大幅激增,占比世界总产量从0.29%上涨至0.67%。与此同时还有石油生产国的巨额盈余。在美国国内,这一时期对应着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阶段。

当前新一轮全球失衡适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2010年美国经常账户赤字稳定在417亿美元,约合世界GDP的-0.75%(见下页表1)。

2.全球治理发展动向。相较于全球经济失衡,全球治理的起步很晚且发展缓慢。迄今为止能够被世界广泛承认的全球治理中心机构只有二十国集团,即便如此,该集团峰会的成效尚未通过实践经验的证实。

二十国集团峰会成立于1999年,2007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最终引发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危机,客观上促使了二十国集团迅速上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救市措施及经济刺激方案,不仅维护了本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全球治理的目的,但最大的不利面在于其中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盛行于15—18世纪的欧洲重商主义。如今对于全球治理的迫切需求使得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有机可乘,这也是长期以来全球治理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由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于1710年提出。经济博弈论是指将博弈论用于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通过构建相应数学模型来阐述经济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达到谋求问题最优解的目的。

在全球治理推进过程中,一些调整代价较大的逆差国国家藉由全球治理之便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试图反作用或架空国际性协调政策。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博弈。本文的研究因此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1.博弈模型假设如下:全球治理博弈的主体包括受世界各国委托实施全球治理的者(以下简称者)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完全利己型逐利者(以下简称逐利者)。一般情况下,参与主体皆为理性经济人,符合“经济人假设”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征。在决策选择时不单考虑自身行为后果,同时兼顾对方对其行为可能做出的各种反应,最终做出使其自身目标最优的决策。

(1)对于者,有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两种策略选择,假定者认真治理,逐利者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这取决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者进行治理的概率为p,治理的有效概率为r;(2)若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者治理不力未发现其贸易保护行为时被委托人(世界各国)查出,则者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3)对于逐利者,有不实行贸易保护(即配合进行经济调整)和实行贸易保护两种策略选择。逐利者进行贸易保护,其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若贸易保护实行成功未被发现,获得超额收益,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4)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并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 、m-y ;(5)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但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s、m ;(6)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不进行治理而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s、m ;(7)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认真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0;(8)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不进行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0 。

其中:f:者认真治理的劳动成本;w:者认真治理时获得的报酬;y: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v:者治理不力时获得的收益;m: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委托人先发现而给者造成的损失。

以上参数设定均大于零。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设之下,者和逐利者概率与收益两方博弈模型如下:

3.模型分析。

(1)当给定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时,者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的与其收益分别为:

U1=q[r(w-f)+(1-r)(w-f-s)]+(1-q)[r(w-f)+(1-r)(w-f)]

U2=qv+(1-q)w

当者进行治理和不进行治理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最优概率。

令U1=U2,得:q=(v-w+f)/rs。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小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干预治理而由国家自主进行经济调整;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大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治理;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等于q=(v-w+f)/rs,者随机地选择进行治理或不进行干预治理。

(2)当给定者治理的概率为p时,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3=p[r(m-y)+(1-r)m]+(1-p)m

U4=0

当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者进行治理的最优概率。

令U3=U4,得:p=m/ry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小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大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等于m/ry时,逐利者随机地选择实行贸易保护或不实行贸易保护。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q=(v-w+f)/rs;p=m/ry

这个结论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的假设有关,如果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必定将投入更多资源以寻求更好的逃避治理办法,从而使贸易保护行为更难以被发现,该结论就不一定成立。此外,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就越有激励去贿赂治理机构的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结论也难以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极差博弈模型只考虑了部分经济因素,其他如实行贸易保护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尚未添加在内,因为这些成本消耗不能形成者的收益。这是为简化模型的代价所致,也是该模型的局限性所在。

三、全球治理亟待规范化、合理化

上文对全球失衡治理的博弈理论分析证明了全球治理进程推进缓慢与治理措施在一些国家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深刻联系。因此理应考虑为其治理措施前行方向适度转舵,以便强化未来全球治理在世界各国的实施力度。

1.充分发挥G20协调全球治理的积极面。G20必须尽量发挥其全球治理协调的积极一面,避免不利的一面。当发现通过面对面直接对话的方式实则复杂化了解决手段时,可以考虑减少软性约定以硬性规定取代,例如免除反复权衡协调石油输出国大量顺差问题、德国在欧元区内的外部贸易失衡等等。因为各国就全球治理问题分歧较多,能够实际达成的政策共识相当有限,在相互妥协仍旧未果的情况下政策协调基本成零状态。

2.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目前所提出的治理方案几乎都偏向于结构层面与长期层面,但世界各国更加倾向于国内目标,国际整体性目标往往顺次排在第二位。而全球失衡治理的现有措施很难满足这些成员国的国别差异需求。因此,在制定全球失衡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应当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恰如其分地照顾到成员国希望在中短期内解决本国经济危机的迫切心态,以弱化全球失衡治理的阻力。

参考文献:

[1] Jacobson,H.K.and Oksenberg,M.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IFM,the World Bank,and GATT:Toward a global economic order[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0.

[2] Jee-Hyeong,P.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between countries of asymmetric siz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I Economics,2000.

[3] Sprinz,D.F and Wolinsky-Nahmias.Models,numbers,and Case,Methods for study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Ann Arbor,2004.

[4] Whitman,j..The limits of global governance Routledge[M].2005.

[5] 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8.

[6] 华民.世界经济失衡:概念、成因与中国的选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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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曲博.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与全球经济治理[J].外交评论,2010,(6).

[10] 孙伊然.全球经济治理的观念变迁:重建内嵌的自由主义[J].外交评论,2011,(3).

[11] 王国兴,成靖.G20机制化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J].国际展望,2010,(3).

[12] 周宇.全球经济治理与中国的参与战略[J].世界经济研究,2011,(11).

[13]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Theory Analysis of Global Governance

SHEN Lei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200020,China)

篇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因此,全球要面对以工业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要特征的第一代环境问题和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复杂的局面。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治理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早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不过,如何有效协调各国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系以实现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却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和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分析了国际贸易机制对一国环境及全球环境的不同影响,通过对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模型分析了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存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现实状况以及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的基础上,对于如何调整我国外贸政策以及相关国内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成本;内部化

序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金融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对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政策及相关国内政策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及环境成本内部化现状的基础上,在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成为趋势的背景下,应积极发展以环境标准为支撑的绿色贸易战略,并对相关国内政策进行调整,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篇5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因此,全球要面对以 工业 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要特征的第一代环境问题和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复杂的局面。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治理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早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不过,如何有效协调各国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系以实现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却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和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开放 经济 条件下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分析了国际贸易机制对一国环境及全球环境的不同影响,通过对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模型分析了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存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现实状况以及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的基础上,对于如何调整我国外贸政策以及相关国内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成本;内部化

序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 发展 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硕士 论文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 金融 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 历史 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对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政策及相关国内政策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及环境成本内部化现状的基础上,在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成为趋势的背景下,应积极 发展 以环境标准为支撑的绿色贸易战略,并对相关国内政策进行调整,以实现 经济 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篇6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 WTO法治 体制困境 实现路径

国际社会在经历国家利益压倒一切,主要通过国际会议确立规则和建立框架的国家治理和以国际组织为中心形成原始、初步国际机制的国际治理后,逐步进入关注全人类共同利益,运用国际法管理全球公共事务的全球治理阶段,国际法全面渗透进全球治理的现实肌体,成为当代国际秩序的实践特征和主导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全球治理语境下WTO自成体系的国际法治模式

居于全球化舞台中央,理性指引和约束全球化并对全球治理制度构建进行实践和提供决策正当性根源的WTO,是世界上第一个以规则、组织和决策层面上的外交取向和以争端解决层面上的规则取向为基础的多边经济合作体制。它的全球贸易治理至今不过17年,却从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决策机制、规则体系、争端解决及对成员国内贸易法治的深度要求等各方面形成了多层次梯级结构自给自足的法治模式。这种模式成功构建了一个国际法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秩序,创设新的法律主体并建立具有有限权能的治理等级结构,通过规则界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动态的制度自洽和自我调整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合作各种需求做出有效回应,在世界贸易领域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从而拥有当代国际贸易法体系主流话语地位,成为国际组织“宪法化”的典范。

但WTO法治也并非无可挑剔,17年来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从未间断。“华盛顿共识”的泛滥引发了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国际金融与全球经济危机,危机不仅于细微处改变近30年来的贸易自由化趋势,催生众多国际组织合作新模式,也从实质上引致世界经济格局的重新洗牌。在此背景下,WTO历史上涉及范围最广、议题最复杂、参与成员最多、时间最长的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全面展开,它以全球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中心,旨在推动多边贸易法治的自我完善和全球经济治理运行模式的多元化。但正是由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实质性改变带给多哈回合众多体制困境,其在进一步推进传统市场准入上步履维艰,更在涉及新领域的“新加坡议题”上毫无斩获,在经历的10多年的冗长角力之后仍处在艰难博弈之中。

二、面临的挑战:WTO法治进程中的体制困境

1.立法:WTO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张与成员方经济的冲突。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主要反映美欧政治经历利益和治理观,是美欧自由主义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内嵌。因此,发达成员同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失衡和不平等基础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固有矛盾。但在新世纪,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融入WTO体制,多边贸易体制内在力量的对比正在发生微妙变化,从本质上改变着WTO法治的权力基础。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借助WTO平台改变自身分享自由化利益、争取特殊区别待遇和贸易援助、改善贸易增长不平衡和法治能力低下的不利局面成为可能。发展中成员发展问题,以及它们在实施现行WTO贸易协定中的现实困难就成为WTO法治关注的核心问题。

当WTO在适应全球经济治理需要而将其权力范围不断向诸如投资、环境、金融、人权等非贸易价值目标扩展的过程中,国家所固有的内部权威、边界控制、政策自治和不干涉等内核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经受挑战,WTO所倡导的自由化理念同发展中国家经长期斗争所确立起的经济原则不可避免的发生着激烈冲突。WTO需要通过令人信服的国际法实践对国家原则进行重新解读和界定,对其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的决策空间和市场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的选择权予以应有的尊重,考察以多边方式对其他非贸易议题实行“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在多边贸易体制强制管辖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与成员权力的保留间做出审慎和恰当的平衡。

2.司法和执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1)WTO法律规则基础的缺失。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具强制执行效力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治理赖以存在的“安全阀”和实现WTO法治最有效的手段。但其“输入合法性”的缺失并未被贸易自由化的进展弥补,仍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并非建立在充分知悉和表达意见基础上的民主立法,不符合公开、透明、明确的形式价值,并缺乏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法律监督,构成对司法机构权威和司法程序公正效率的障碍,使得GATT/WTO体制未能摆脱成为强国维护自身利益和推行国内政策的工具。如引致多哈发展回合僵持不下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资助及出口补贴等现行规则以及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身份的否认,并通过入世协议强加于中国的“超WTO义务”,都是欠缺法治基础的“恶法”,而欠缺“良法”的前提,“国际善治”也就无从谈起。(2)DSB准司法解决程序的弊端。首先,DSB在个案处理中不断创新法律解释规则,在含混、模糊的框架协议预留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里“司法造法”,改变或更新成员方根据WTO承诺的条约义务,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对其裁决与WTO协定的相符性及是否存在权力滥用进行监督,降低WTO规则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其次,DSB执行效能不高,特别是在关键产业的敏感问题上对霸权国家行为的约束乏力、迟缓,确保DSB裁决得到严格遵守的能力不足,令其执行措施的有效性频受质疑。再次,DSB在落实发展中成员对特殊和区别待遇的关切和需要上不够“给力”,发展中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障碍加剧,报复机制在实践中的不充分和不适应性,打击中小经济体启动WTO解决争端的信心。

3.与其他法律秩序的碰撞:区域贸易协定的繁盛对非歧视原则的蚕食。不同国际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问题因相对强大的WTO而被无限放大,这不仅考验WTO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能力,而且更深层次的触及国际法碎片化的痼疾。WTO意图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权衡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不平衡,由其司法机构的法官在个案审理中考量和确定其贸易规范同其他法律秩序规范间的平衡点,似乎存在以小博大的投机心理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

自1947年GATT第24条首次为区域贸易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特殊法律地位以来,两种秩序间的相互关系和司法包容对国际贸易体制走向的影响始终都是WTO法治协调跨WTO体制各种法律秩序的重要参考依据。伴随着多边贸易谈判的持续僵持,区域贸易协定增长趋势强劲,国际贸易领域呈现以民族国家单边为基础,区域合作机制漠视WTO纪律和多边自由化机制对其规制疲软的发展动向。被称为“意大利面碗”的各种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多元、自治及歧视性优惠贸易安排剧烈膨胀,首先是对全球市场的局部分割,在促进内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损害集团外成员利益,导致产生国际贸易规则形成的复杂网络,反过来又加深了WTO相关议题的谈判难度;其次,不同区域贸易协定大都包含保障自身规则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并无序纳入更多非贸易目标,造成全球范围内高昂的管理冲突成本。这不仅损害国际贸易关系的透明度,引发体现在贸易协定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刚性排他和争端解决的管辖权冲突;同时这也与经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反复确认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背道而驰,取消其适用空间,进而将作为WTO制度基石的非歧视原则变为例外,构成对多边层面市场开放的障碍和使WTO规范的一致性及体制完整性受到减损。

三、僵局的突破:国际经济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法治意味着一个治理原则:所有的社会行为体,包括国家本身,都应对公开的法律负责,而这些法律是多元、包容度强、可平等适用和独立裁判的共进国际法。以和谐世界为意蕴,不断协调体制冲突、自我升级的WTO法治将为国际关系的良性发展设定规范和指引。

篇7

作者:陶明

格致出版社

2010年8月

美国的贸易政策体制为保护主义的上升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美国贸易政策制定者认为,对于经济战略必须考虑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国际贸易的各项成本往往会集中反映在某些行业,它们尤其会影响到那些国内市场受外国竞争削弱的企业和工人。贸易政策必须同时兼顾他们的利益,即最低限度保护由于市场力量而不可避免产生的失败者,至少使他们相信美国的贸易制度是公平的,否则美国经济所赖以存在的国内政治基础将岌岌可危。

国内政治基础主要体现为美国普通百姓对政府贸易政策的态度。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公众对自由贸易存在许多疑虑,这种状况恶化随着美国经济霸权的逐步削弱可能持续下去。

首先,美国权力阶层的精英一直主张自由竞争的贸易体制是最好的发展模式,更有利于增加国家福利,不愿意国家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结果是美国中下层人群特别是受教育水平不高的低技能工人感到不安全。

如果说美国在扩大贸易方面的总体收益是巨大的,年收益在1万亿美元左右,那么安置因贸易而下岗的工人的成本则是微不足道的,实际上,美国政府完全可以花费很少就能够帮助那些弱势群体度过适应全球化的难关。根据美国专门研究这一损失的项目估计,为抵消全球化的不利影响而付出的调整成本每年仅为500亿美元,即使这样,美国政府也不愿意付出这一费用。美国现在每年仅花费10亿―20亿美元来补偿适应全球化而产生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弱势群体诉诸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足为怪了。

公众将贸易失衡推定为其失业与贫困的首要原因,中美贸易不断创纪录的失衡数字以及中国商品的随处可见,使中国成为美国公众转移怒气的对象,最后,美国公众将他们对现有贸易政策的不满通过自己手里的选票传达给美国议员,而对于争取当选的美国政客来说,迎合选民支持自然成为他们通往权力殿堂的最佳政治策略,我们看到,某些政客甘当贸易保护主义的代言人。对此,摩根士丹利全球首席经济学家史蒂芬•罗奇指出:全球化理论要求我们要有耐心,政客可没有这样的耐心,他们关注下一届的选举并且有自己的时间表,所以他们没有耐心去等待演变的力量逐渐打造成全新的世界。

(本文摘自《美国对华贸易保护:国内体制、动力机制与案例分析》第102―103页)

《美国公司治理机制晚近发展》

作者:朱园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9月

荐读理由:本书以美国公司治理机制如何解决"效率"与"责任"或者"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冲突而不断进行变革和创新为主线,梳理和归纳了美国公司治理晚近发展的基本脉络,从法学的视角介绍美国在不同时期的主流公司理论,对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反收购的法律规制、股东诉讼制度、美国公司法处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间关系的法律制度、强化经营者责任作出重点研究,对我国借鉴美国公司治理法制的可能性及需要注意的地方作出详细分析。

《战略机遇期金融创新的重大挑战:中国政策性金融向何处去》

作者: 贾康 等

中国经济出版社

篇8

关键词:国际法;公共健康;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8-02

1 传统的国际法治理公共健康实践概述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 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 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 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运行方式有区别。根据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国家制定规则约束政府行为。GPGH则不仅允许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也允许非政府行为体参与治理活动。公私合作模式就是这种运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认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中的国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国家利益的实质内容。前者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胁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联合起来抗御这种威胁的理念。于是,国家利益关系就有两种关系,即独立国家之间的平行利益关系和有非政府行为体及国际组织参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 1998),pp.28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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