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09: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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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SIDE;去个性化;匿名性;社会认同;社会分类
分类号:B849:C91
1.引言
去个性化理论(Deindividuation Theory)是社会心理学者描述群体中个体心理与行为的理论,它起源于一个多世纪前的欧洲社会学理论。以往的研究认为,去个性化是个人在群体中感到个体性的丧失,降低了对行为的觉察和控制,从而产生个人单独活动时不会出现的行为,即以非典型的、反规则的方式行动(Postmes,2005)。尽管去个性化理论引发了大量研究,但支持该理论的证据很少。Reicher,Spears和Postmes(1995)从社会认同和社会分类的观点出发,指出在去个性化状态下个体并非丧失自我,而是因为人们的自我从个人认同水平转移到社会认同水平,从而表现出更多地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以此为主线,Reicher等人提出“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Deindividuation Effects,SIDE)。这一模型不仅合理解释了传统去个性化理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而且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拓展和应用。
2.去个性化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2.1理论渊源
去个性化理论起源于1895年法国社会学家Gustave Le Bon对群众的研究。他在著作《乌合之众》中详细描述了个体浸入到群体之后的转变。LeBon认为,在个人组成的集合体里,所有人的思想、情感沿着同一方向发展,使个体的个性消失,集体心理得以形成。这种集体心理具有本能的性质,受到群体心理一致性规律的支配。这样,该集合体便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化的群众,Le Bon称之为“心理上的群众”(psychological crowd)。心理上的群众具有独立个体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的产生由三个原因决定:匿名性(anonymity)、情绪和行为的感染性及易受暗示性。因此,群体中的个体表现出了种种主要特点,如个体有意识的人格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主导地位;通过暗示与感染,个体的观念和情感在同一方向上发生转变;同时,个体倾向于将他人暗示的观点转变为行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已不再是他自己,而成为一部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机器(引自周晓虹,2007)。
2.2去个性化理论的发展
1952年,Festinger,Pepitone和Newcomb借鉴Le Bon的核心观点,第一次将“去个性化”概念引入心理学。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当群体中的人们没有以个体形式被注意时,去个性化现象就会发生。个体在群体中的这种匿名性减少了行为的内部限制,增加了抑制解除行为(disinhibited behavior),即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社会规范、个人评价等因素的约束而受到抑制的行为,如反规则、等行为的表现(Festinger et al.,1952)。和Le Bon一样,Festinger等人强调了去个性化是个体浸入到群体之后丧失了个体性,但是他们并不认为丧失的个体性被群体心理所替代,也否认由这种群体心理继而导致非理性的群体行为。相反,他们认为丧失个体性才是行为失控的原因,使个体从内在的道德束缚中释放出来。
Festinger关于去个性化的阐述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比如产生去个性化状态的前置变量是什么,去个性化又将导致何种行为等。为此,Zimbardo(1969)进一步研究了导致去个性化及相关行为的前置变量,其中最重要的变量包括:匿名性,个体责任丧失,唤醒,感觉超负荷,新的或无组织情境,行为卷入以及服用改变意识的物质。去个性化的本质是,个体在这些条件下减少了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从而导致行为控制力的减弱。Zimbardo认为,从社会角度来说,去个性化行为是对已建立的合理社会规则的违背;从行为者的角度来说,去个性化行为是情绪化、冲动、不理智和退化的。去个性化行为一旦发生。就能无视情境,并且自我增强,因此很难终止。
Zimbardo的观点引发了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是支持和反对的证据都有(Donnerstein et al.,1972;Diener,1976)。Diener指出这些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是研究者忽视了去个性化的内部心理过程,于是他借鉴Duval和Wicklund的“客观自我觉察”(objective self-awareness)这一概念,对去个性化理论进行了重构(Diener,1977;Diener,1979;Diener et al.,1980)。高客观自我觉察的状态下,个体的注意力指向内部,对行为进行积极监控和自我调节;低客观自我觉察的状态下,个体注意力指向外部,行为的监控和自我调节几乎终止,行为受外部因素控制。许多因素能够降低客观自我觉察的水平,如浸入到群体,认知能力超负荷,注意的外部聚焦等。因此,Diener将去个性化定义为:群体成员对自身个体性的觉察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监控受到阻碍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变成了刺激,反应的有机体,而降低了有意识的自我监控和调节。
Diener等人用经典实验范式考察了去个性化的条件及自我觉察的调节作用,典型的是关于“万圣节儿童偷窃行为”的研究(Beaman et al.。1979)。但这类研究受到了其他人的质疑,主要原因是减弱的自我觉察和反规则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Prentice-Duma和Rogers(1982)拓展了Diener的观点,提出“分化的自我觉察理论”(differential self-awarenesstheory),区分了公众的自我觉察(public self-awareness)和个人的自我觉察(private self-awareness)。前者指个体关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后者与Diener提出的概念相同,是指个体关注和调控自身行为。某些特定的线索将影响这两种自我觉察:“责任性线索”(accountability cues),如匿名和责任分散,能降低个体的公众自我觉察水平,使个体忽视他人和社会评价,做出抑制解除行为;而“注意性线索”(attentional cues)。如群体凝聚力和生理唤醒,能够转移个体对自身的注意,从而降低个体
对内部标准的依赖,增加对外部线索的反应。Prentice-Durm等认为,公众的自我觉察水平的降低并不是去个性化,因为个体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清晰的觉察自己的行为。相反,个人的自我觉察水平的降低才是去个性化,此时个体不会觉察到自己的思想、情绪和其他内部过程,其行为受外部线索调节。这就细化了Diener有关自我觉察的论述。
2.3对去个性化理论的质疑
Reicher、Postmes和Spears(1995)对去个性化理论进行了总体评价,认为它们都包含一些共同的核心因素。首先,概念中都包含“自我丧失或分隔”之义,即一个人失去自我调控:其次,都认为群体是去个性化的前置变量之一,群体颠覆了自我、理智和行为控制。再次,认为去个性化将导致抑制解除行为。然而,许多研究都不支持这一理论甚至报告了相反的结果(Poslanes&Spears,1998)。Postmes和spears(1998)对有关去个性化的60项研究进行了元分析,结果发现:(1)匿名、群体规模、责任分散等去个性化操作对反规则行为的影响较小。(2)作为去个性化操作与反规则行为之间的中介变量,自我觉察的效果不显著。即不能证明去个性化操作是通过自我觉察的降低而导致抑制解除行为。(3)去个性化操作和情境规则(situational norm)之间的相关最显著,即在去个性化条件下,被试更多地表现出与情境规则相一致的行为,而不是违反规则的行为。这与去个性化理论相矛盾。(4)对比于个体条件,在群体条件下去个性化操作与反规则行为的相关程度更高;群体规模越大,反规则行为越强烈。这一结果支持去个性化理论,表明去个性化是一种群体现象。总之,元分析结果显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去个性化理论的主要观点。匿名性、群体规模和自我觉察等去个性化操作几乎不影响那些违背一般社会规则的行为(如行为),反而增加了个体对情境性规则的遵守。
3.SIDE的基本观点及维度
3.1SIDE的基本观点
Reicher等认为,众多去个性化研究结果的不一致,其可能的原因在于,以往的理论是基于两个假设:(1)一个人的自我(self)是所有理的基础;(2)群体阻碍了自我对个人的控制,因而群体行为总是非理性的(Reicher等人,1995)。许多心理学家都反对这种个体性的、反群体性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是社会认同理论(SocialIdentityTheory)和自我分类理论(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Brown,2000)。它们从个体的社会本质以及个体与群体行为的关系出发,为解释去个性化提供了新的视角。
基于此,Reicher、Postmes、Spears等提出了“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SIDE),重新解释去个性化现象。它的基本观点是:一方面,去个性化不是自我的丧失,而是自我从个人认同转化为社会认同,结果表现为对群体规则的遵守;另一方面,去个性化操作对群体成员策略性的表达认同行为有影响。特别是面对外群体的反对时,去个性化操作将为群内成员表达认同行为提供“力量”(power)。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SIDE的认知维度和策略维度。
3.2SIDE的认知维度
SIDE的认知维度直接发展了社会认同和社会分类理论的主要观点。Tajfel在20世纪70年代研究群际关系时提出社会认同理论,指出自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与个人特质有关的个体认同和与所属群体有关的社会认同这两个子系统(张莹瑞,佐斌,2006)。Turner的自我分类理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拓展,指出自我在三种水平上进行分类,即低水平(如我、你)、中间水平(如我们、你们)和高水平(如人类)(李春,宫秀丽,2006)。个体在群体之中并没有失去全部的自我,而是从较低水平的认同转移到较高水平的认同。这种认同的转移增加了社会认同的显著性(salience of social identity),从而使群体成员的行为受社会标准调节。
根据上述理论,SIDE认为,当个体在群体中、或缺乏个体线索时,去个性化操作会促进自我从个人认同转变为社会认同,从而在认知上增加认同的显著性,最终使个体表现符合群体规则的行为。SIDE区分了一般社会规则和具体情境(或群体)规则,强调去个性化状态下的个体遵守情境(或群体)规则,但有可能违背一般的社会规则。如实验情境下攻击他人是情境规则的要求,但攻击他人不被社会规则所允许。Reicher通过实验研究验证其理论假设(Reicheret al.,1995)。他分别向理工科和社科专业学生呈现各自的群体规则,将被试分成群体-匿名、群体-可见、个体-匿名和个体-可见四个组,测量他们的态度行为的一致性。其中。通过指导语实现群体或个体条件的分配,给被试戴上面具并穿着统一的服装实现匿名性操作。结果发现,群体中的成员比单独的个体更遵守群体规则;与个体认同显著的条件相比,匿名性在群体认同显著的条件下对被试遵守群体规则产生更大的影响。这表明,浸入到群体中的个体,其行为受群体规则控制,而且去个性化操作(匿名性)的效应与个人的自我分类及认同显著性有关。
传统的去个性化理论与SIDE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认为去个性化操作减弱了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导致反规则行为;后者认为去个性化操作并非减弱自我意识,而是增加了个体对情境规则的遵守。Naoki Kugihara(2001)通过控制群体规则和规模,研究紧急情况下群体成员的逃脱行为,以此检验去个性化理论和SIDE的合理性。结果发现,不论群体成员接受的是攻击性规则还是互规则,群体规模越大,群体成员的行为与所属群体的规则越一致;在群体规则形成过程中,群体成员并非无意识的接受即时可得的规则线索,而是有意识的对规则线索进行组织,最终表现出与规则一致的行为。研究结果为SIDE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3.3SIDE的策略维度
SIDE的认知维度表明,去个性化操作通过显著的社会认同来增强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但是要表达符合群体规则的行为,仅有明显的社会认同是不够的,尤其是当群体成员面对强大的外群体,并且群体规则被外群成员所反对时,群体规则行为的表达就有可能受到阻碍。因此群体成员就需要某种“力量”促进群体规则行为的表达,去个性化操作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供这种“力量”。也就是说,当个体有明显的社会认同时,去个性化操作将影响认同行为的表达,这就是SIDE的策略维度。据此可以推测:对外群体成员可见时,人们将减少与群内规则一致却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相反,对内群体成员可见时,人们将增加与群内规则一致却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
Reicher等人的系列实验研究以外群体为参考,考察了群体认同显著性和对外群体匿名性这两个变
量的效应。结果发现,对外群体成员可见的个体会避免做出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这验证了策略维度的假设(Reicher et al.,1995)。最近的研究表明,对群内成员可见的个体也会有策略性的认同行为表现。如Barrcto和Ellemers(2000)发现,与对群内成员匿名的条件相比,群体中的低认同者在对群内成员可见的条件下更遵守群体规则。这说明对群内成员可见会增加个体(特别是群体中的低认同者)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
总的来说,SIDE包括认知和策略两个维度,分别与自我分类和自我表达有关;SIDE分析了促进或阻碍这两方面的条件,尤其以匿名性条件的研究最为广泛。SIDE不仅合理的解释了传统去个性化理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而且它通过分析具体条件下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理解群体心理和行为,从而能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中得到验证和应用。
4.SIDE的拓展与应用
SIDE在不同领域内得到了拓展和应用。最主要的有两支,其一是利用现代技术,如计算机媒介沟通(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CMC),探索个体在去个性化条件下(匿名性)的社会认同和行为表现。其二是延续过去群众心理学思想,结合公开或匿名条件,探究在群内和群际条件下认同行为的表达,拓展SIDE的策略维度(Levine,2000)。
4.1CMC中的去个性化
CMC是指凭借计算机等科技媒体进行的沟通。相对于面对面交流,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匿名性。过去人们认为,CMC的匿名性一方面将个体从面对面的社会交流的束缚中释放出来,使个体不受社会规则的控制;另一方面又让人们彼此疏远,使人与人之间产生隔阂(Christopherson,2007)。SIDE反对这种观点(Spears et al.,2002)。Spears等人的早期研究发现,当个体有高社会认同或者低个人认同时,CMC的匿名性将增强个体对社会规则的遵守(Spears et al.,1990)。Postmes等人采用启动范式形成群体规则,发现CMC中匿名的群体成员在任务解决中表现更多与启动规则一致的行为(Postmes etal.,2001)。近期研究还发现,在CMC中,匿名和个体性的减弱使交流从个体水平转变为群体水平,而这种群际交流将增加刻板印象和偏见,产生内群体吸引和外群体拒绝,从而强化了群际边界(Lea etal.,2001)。这些结果表明,CMC中的匿名性并没有将个体与群体分离,反而加强了群体对个体的影响,产生了群体规则遵守、群体吸引,刻板印象和群际差异等效果,验证和拓展了SIDE认知维度的观点。
近年来,SIDE的策略维度也开始在CMC中得到关注,即个体如何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做出相应的行为。Spears(2002)等人发现,劣势群体成员利用CMC的匿名性抵制强大的优势群体,但这种行为要在符合劣势群体规则的条件下才会发生。Flannigan(2002)发现在CMC交流环境中,男性倾向于减少匿名性,而女性倾向于保持匿名性。因为在电脑技术的使用中,男性是更为强势的群体,所以女性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维持与男性地位平等。Coffey和Woolworth(2004)比较了在匿名的网上论坛和公开集会条件下,个体对罪犯的态度表达上的差异。他们发现,在匿名的网络论坛中,个体对罪犯表达了更多的偏见、憎恨和报复,然而在公开集会中,这些陈述显著减少。SIDE可以解释这种差异,因为网络论坛的规则支持个体表达憎恨、报复的态度,而网络中的匿名性又加强了人们对这一规则的遵守;。但是在公开集会的条件下,人们遵守的是保守的社会规则,因此对罪犯的评价趋于缓和。这也说明,即使是行为,只要它符合群体规则,匿名性等去个性化操作将会促进群体成员表达这种行为。
4.2认同行为表达
SIDE的策略维度关注的是去个性化操作(主要是匿名性)对群体成员行为的影响。Klein(2007)等人在最近的研究中拓展了SIDE策略维度的内容。他们不仅考虑了有无观众在场时个体认同行为的表达,也探讨了个体如何通过有策略的认同表现(identityperformance)来影响观众,反哺社会认同。所谓认同表现,是个体故意表现或抑制与规则相关的行为,而这种行为通常与明显的社会认同有关。认同表现有两个功能:认同巩固(identityconsolidation)和认同动员(identity mobilization)。前者是指证明、遵守或加强个体或群体认同,后者是指劝说、指导或鼓动群体成员采取具体的行动,实现群体目标。Klein等人还分别在群内和群际水平上,探究了匿名性对认同巩固和认同动员这两个功能的影响。通过这两个功能,认同表现在解释和协调社会行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可以在合适的条件下用于建立社会认同。Klein等人从认同行为的概念、功能、发生条件上充实了SIDE策略维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他们构建了社会情境、社会认同以及认同表现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解SIDE各维度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5.小结与展望
5.1小结
SIDE为理解去个性化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它与传统去个性化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去个性化发生的条件或去个性化操作。去个性化理论探究了许多外部条件,而SIDE主要关注视觉上的匿名性;其二是去个性化发生的机制。在去个性化理论中,去个性化发生的机制是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力等自我功能的丧失,而在SIDE中是个体的社会认同及其显著性;其三是去个性化行为。去个性化理论关注的是反规则、行为,而SIDE认为这种行为是对情境(或群体)规则的遵守,并且这种行为的表现具有策略性。总体来看,去个性化理论侧重于从个体心理的角度研究去个性化现象,群体是个体的影响因素;而SIDE从个体与群体或群际之间的关系解释这一现象,更能揭示去个性化的社会心理实质。同时,SIDE将去个性化行为看作是群体规则的表现,而不是具有本能性质的被抑制行为的释放,这就使人们能够在更广阔的领域内研究去个性化现象。
SIDE也发展了自我分类理论。首先,SIDE可以看作是自我分类理论的具体应用。SIDE的研究证明,与群体中的个体相比,单独的个体在去个性化条件下能同样地甚至更多地遵守规则。因为个体的自我中融合了个性和社会性,去个性化条件不仅实现了个性向社会性的转化,而且使之得到进一步加强。其次,SIDE拓展了自我分类理论。后者过于认知化,主要关注社会情境中什么样的自我得到表达以及这些行为背后的动机,并未考虑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认同的积极应用和表现方式。SIDE从自我分类的认知显著性和认同表现的策略性分析群体成员的行为,视角更全面。
5.2展望
关键词:品德;社会教学;小学教学;人格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7-044-02
小学品德和社会教育是一门培养小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学科,该学科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小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习惯。经过品德和社会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爱社会的美好感情和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帮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一、对小学生进行品德和社会教学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的社会,时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在幼年时期人格培养和心理教学缺失导致的。由于这些人在幼年时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也没有形成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导致其在成年之后心理调适能力不足以应对外界环境的刺激,进而会产生心理失衡,做出惊人之举。还有很多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新鲜人”,在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暴露出种种不良的习惯,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他人的利益,不遵守社会行为规则,以至于受到其他同事的排斥,这也是由于这些人在小学时缺失思想和社会教育导致其没有养成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
由此可见,在小学阶段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对培养学生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和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小学思想和社会教育的培养途径
小学品德和社会是培养学生心理和行为的一门课,更多的是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和行为规范的教学,由于其教学目标的特殊性和课程的特殊性,使其与其他科目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小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相对较弱,而模仿能力和服从性较强,所以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育时,就必须要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学,以实现教学目标。
1、以小事为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规则
在教学实践中,我根据小学生的这些心理发展特点,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时,注重从实际出发,通过借鉴现实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我认为借鉴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比用一些空泛而不具体的“大道理”对学生进行教育要更为实际也更加的有效。
由于小学生的年龄较小,是非观念并不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很难理解成年人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些“大道理”。教师如果用日常生活中具体而实际的小事来教育学生,更便于学生设身处地的进行换位思考,实现教学目标也就更加容易。
例如我在给学生讲授《平安回家》这一节课上,开始的时候对学生进行交通规则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性的教育,这些道理在成年人看来是很简单的,但是经过教学我发现,单纯的通过教师进行口头教育是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尊重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的。而在这个时候给学生直接观看违反交通规则的车祸录像对低年级的小学生是不适合的,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倒有可能给这些孩子留下心理阴影。
因此在班级放学的时候,我带着学生排队出校门,让学生在校门口观察路面,由于这个时候前来接学生的家长很多,路上人流密集。这时候我问学生:大家想想看,我们能不能在过马路的时候闯红灯?学生看着眼前人来人往的车流,都异口同声的回答不能。
我再接着问:大家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有人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学生看着马路,毫不犹豫的回答:会被车子撞到。还有学生回答:会出现很多危险。由于有了这次在现场进行借助实例进行教学,所以学生都能很清楚的意识到闯红灯的严重后果。
这说明,在学生年龄小的时候,由于其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主的,教师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的时候,应该以具体直观的方式来进行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帮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
2、从亲人开始,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美好情感
爱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如何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思想是很多老师都感兴趣的话题,因为培养出一个具有“爱”这个美好情感的学生是每个教师的目标。我在和其他教师进行交流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很多教师称赞某个班级的学生具有爱心,彼此间会进行互帮互助,班级气氛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之后,我发现这些班级的思想和社会教师在教育学生学会“爱”的过程中,往往是先交会学生“爱”亲人开始,然后再将“爱”的范围扩大到认识的人,最后扩展到所有人。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一开始爱的是自己的长辈,所以比较容易感受到什么是“爱”,也更容易将“爱”的范围扩大,从狭义的爱变为广义的“爱”。
在实际教学中,我发现多数学生都是在爷爷奶奶的抚养下长大的,和爷爷奶奶的感情都十分亲密。因此在《学会爱他人》这节课上,我给学生布置了一个任务,回家给爷爷奶奶一个惊喜,让爷爷奶奶感受到来自孩子们的爱。
学生在第二天回来之后都变得十分兴奋,原来学生们昨晚回家之后,都积极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向爷爷奶奶表达自己的感情。有的学生比较擅长唱歌,就专门为爷爷奶奶唱歌表达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有的学生学习过舞蹈,就给爷爷奶奶跳舞表示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还有一些学生学习过书法,用自己还稍显稚嫩的笔锋给爷爷奶奶写了健康长寿之类的祝福语。结果这些学生们都发现,自己只是小小的表达一下,就让爷爷奶奶高兴的合不拢嘴。这一幕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次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对长辈表达“爱”,会让长辈惊喜万分,也进一步让学生明白,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对别人表达出自己的“爱”也会让别人以相同的情感回馈自己。
三、总结
在小学思想和社会教学中,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的东西。但是我认为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遵守社会规则和学会爱他人、爱社会。
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无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动着进步,是人类进化的源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诚信对社会和国家的意义?(1)国无信则衰,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能够增进增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2)能够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积累社会资本(3)能够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国家的文化实力。
〔关键词〕儿童;情绪表达规则;家庭情绪表达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2)13-0004-04
一、引言
情绪表达规则(emotional display rules)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进程中获得的、用以指导特定社会情境下的情绪表达,以符合社会期望、促进社会交往的规则系统。在社会交往中,儿童会根据不同的在场者来调整情绪表达,如儿童与老师、同学相处时,比和父母相处更倾向于掩饰真实情绪。由于社会化过程的不同,情绪表达规则可能存在性别差异,女孩可能比男孩有更好的表达规则知识。
情绪表达规则的发展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个体的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预测作用。在社会交往中,能更好地使用表达规则的儿童消极情绪更少,社会能力更强,得到教师更多的积极评价;拥有更好的同伴关系;表现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而表达规则掌握较差会导致心理或社会问题,例如,表达规则知识的欠缺与不良的同伴关系、攻击行为相关,并且容易导致社交焦虑和学习不良等问题。
家庭是儿童理解和获得情绪表达规则的重要场所,在儿童情绪社会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家庭情绪表达是家庭成员情绪表达频率的风格,对于家庭成员的情绪表达、社交能力和模式等都有深远影响。情绪表达丰富的家庭,儿童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如何应对各种情绪问题,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情绪认知和心理功能。已有研究发现,积极的家庭环境有助于儿童获得更多的情绪知识,以及运用更多社会适应的方式来处理压力和消极情绪诱发事件,对儿童的情绪调控能力和情绪健康有重要影响。
以往家庭情绪表达对情绪表达规则影响的研究中,家庭都是作为一个整体,但实际上,父母通过不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方式,鼓励儿童去接受和理解社会规范,对儿童的情绪社会化会产生不一致的影响[12]。对于儿童情绪表达规则的发展,究竟是受妈妈情绪表达的影响更多,还是爸爸呢?现有研究对此并未作出解释。
本研究尝试探讨儿童情绪表达规则的发展情况,家庭情绪表达与儿童情绪表达规则发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爸爸和妈妈的情绪表达对儿童情绪表达规则发展影响的差异,以期为儿童的家庭情绪教育提供参考意见。
二、研究方法
(一)被试
随机选取北京市小学高年级118名学生,女生72名,男生48名,平均年龄11.47岁,标准差0.70岁。排除家长长期不在身边以及单亲家庭的儿童。
(一)研究材料
1. 情绪表达规则(Display Rules)问卷
Zeman编制,研究者对问卷的内容及表述进行了适当修订。问卷包括4个失望情境(聚会、运动、玩耍、收礼物),发生在4种人际关系类型(父亲、母亲、同伴和单独)中,每个情境可引发3种消极情绪(生气、疼痛、伤心)。要求儿童报告自己在遇到这些情境时的情绪表达,包括表达可能性(4点计分:从肯定不会到肯定会)、表达接受性(4点计分:从非常不好到非常好)、表达理解性(4点计分:从非常不能理解到非常理解)、表达理由(7个类别:人际-好自我、人际-坏自我、人际-坏他人、工具性-积极、工具性-消极、情绪-非控制、情感最小化)、表达方式(7个类别:面部表情、言语表达、行为-攻击性、行为-活动、被动退缩、主动退缩、表达情感)。因单独时无他人在场,故不考察表达的接受性及理解性。
2. 家庭情绪表达量表(Self-Expressiveness in the Family Questionnaire)
Cassidy等编制,分为两个维度,积极情绪表达(23个条目,包括感谢家人为自己所做的事、自己做错了事会向家人表示歉意等)和消极情绪表达(17个条目,包括直接表达出对家人的不满、因为失误而相互指责等),5点计分。本研究中,父亲积极/消极情绪表达内部一致性α系数分别为0.88、0.72,母亲积极/消极情绪表达的内部一致性α系数分别为0.87、0.78。
3. 研究过程
研究在学期开学前三周进行。情绪表达规则问卷在儿童熟悉的教室里集体施测。家庭情绪表达问卷装在信封里由儿童带回去,让其父母分别独立填写后封装回收。
三、研究结果
(一)儿童情绪表达规则的特点分析
1. 表达可能性的特点分析
表1 表达可能性的描述统计
表2 表达接受性的描述统计
对表达可能性进行2(性别:男、女)×3(情绪类型:生气、疼痛、伤心)×4(在场者类型:母亲、父亲、同伴、单独)的方差分析,见表1。结果发现,情绪与在场者的交互作用显著:生气时,母亲在场时儿童表达最多,p<0.05;同伴在场时儿童表达最少,p<0.001。伤心时,同伴在场时儿童表达最多,p<0.05;母亲在场时儿童表达最少,p<0.05。母亲在场时,儿童对生气的表达显著多于疼痛,p<0.05;对伤心的表达最少,p<0.001。父亲在场时,儿童对生气的表达显著多于伤心,p<0.05。同伴在场时,儿童对生气的表达最少,p<0.001。情绪与性别的交互作用显著:男生对生气的表达显著多于伤心,p<0.05。女生对伤心的表达最少,p<0.01。
关键词:区域活动;规则;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2
区域活动是幼儿一种重要的自主游戏活动形式,它是以快乐和满足为目的,以操作、摆弄为途径的自主性学习活动,是孩子们非常喜欢的一种活动。教师根据教育的目标和幼儿发展的水平,为幼儿提供合适的活动环境,投放活动材料,让幼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以操作为主的方式进行个别化的自主学习的活动,提高了幼儿探究知识的兴趣,发挥了学习的自主性,体现着自由、合作、意愿、尊重、创造的精神,它是幼儿园一日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教学活动的延伸,也是孩子实践、游戏的主要阵地。区域活动对于丰富幼儿实践经验、发展幼儿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规则不成方圆”,通常认为,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人与人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彼此的约定。遵守规则是个体的人要立足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国际交往中保证平等、诚信、交往成功的基础。幼儿的规则教育和执行规则的能力是幼儿社会性适应的基本内涵,“播下行为,收获习惯,播下习惯,收获性格”,区域活动涵盖了幼儿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生活中规则无处不在,幼儿规则教育在区域活动中尤为重要。
一、创造交往和实践的机会,并给孩子留有一些自由的空间,让幼儿参与规则的制定,学习自律。
在区域活动中,我们通常会看到每个区域门口会有醒目的标识,比如进区人数、时间的规定、一些活动的要求等等,这些是教师事先制定张贴,而幼儿参与较少,如果从环境的设置、规则的制定上面有幼儿参与探讨,幼儿在活动中更会自觉遵守,主动体验。我们经常会看到孩子与小伙伴为了一个玩具、一个游戏中的角色争吵起来,这时教师不要马上出面制止,因为有了交往和实践、有了碰撞、冲突协商、交换、合作之后,才会出现规则;教师可以引导孩子之间自己想出解决的办法,学习自定合理的规则,并遵守规则。
二、在区域活动中简单明了提出规则。
好多孩子往往不是有意违反规则,因为他们事先并不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有些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要求幼儿在活动中务必要遵守的,我们只有把要求提在活动前,孩子才有可能在活动中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例如,建构区的玩沙,是幼儿最爱玩的一个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对于年幼的幼儿来说,玩的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景:有的把沙撒了别人一头一身,有的踩踏了别人的“佳作”还有的不小心沙子进了眼睛……也许幼儿玩得很尽兴,但却会有孩子因此受伤害,这就要求我们在活动前就要向幼儿说明活动要求:运沙时要绕过别人的身体,低一点,不泼沙,爱护自己的和别人的成果等活动规则。
三、适时表扬,发挥的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引导孩子了解真实的社会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如带着孩子过马路走斑马线等,让幼儿理解遵守规则给自己,给他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建立初步的社会角色意识。
四、规则要求一致、持之以恒。幼儿的行为习惯养成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在区域活动长抓不懈,才能日积月累,使规则意识得到巩固。
关键词: 批判主义法学;法治国家建设;现代法治理论;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12
一、问题导入:批判主义法学与现代法治理论的关系
西方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律学术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它是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并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抨击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其理论研究是从后现代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面对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向现代自由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发出挑战。[1]59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家们将自由主义及其所信奉的法治作为他们批判的主要靶子,声称法治是一个神话,同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辩护充斥着不一致,[2]128对现代法治的理性、法律制度的确定和统一的理论思想采取一种怀疑、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尖锐地指出了现代法学中的矛盾与问题。
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3]15换言之,我国法治中国目标指引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就是实现法治的现代化。然而,现代化的法治理论与制度也正是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所竭力抨击和反对的。鉴于此,有必要以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经验和警示为指标来考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土资源、历史传统及制度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推动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二、理论探究:批判主义法学之法治批判理论的展开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抨击和批判,根据其抨击的不同角度,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分支:第一个分支主张以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的社会环境缺乏法治存在的土壤,第二个分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中充满了矛盾,第三个分支坚持法律的约束力剥夺了人的能力的观点。[4]10-14概言之,这三个理论分支可以分别称之为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和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一)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
批判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具有不同利益冲突的众多团体之间协调和妥协的结果,否认自由主义法学所坚持的法律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社会法律制度是客观的逻辑系统。[5]364批判主义法学对于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主要体现在法的独立性、法的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结果的唯一正确性三个方面:
1.关于法的独立性。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体系,无论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还是法律制度的解释都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以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为根据。[4]66-67批判主义法学则不同意法律具有独立性的特点,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必然会受到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牵制,“法律从制定到适用不可能脱离宗教教义和政治意识形态”[4]25。
2.关于法的确定性。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法的内容不存在不确定性,“正确的法律结果是由既定法律中的最为健全理论的原则来决定的”[4]39;另一位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也同样认为法律具有确定性,虽然哈特认为“法律的权威最终仅仅以规约为依据,但仍然可能正确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相当大程度的不确定性”[4]44,换言之,诚然法律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必然会出现不确定之概念须加具体化,但是对法律之解释不能超文义之“预测的可能性”[6]130。批判主义法学则断然否认了法律的确定性,认为在道德、信仰和政治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们必然会受到政治立场、经济实力、文化归属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个人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的影响,从而会产生对法律文本根本含义的不同理解。
3.关于法律推理。自由主义法学强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进行法律推理必须“按照判决应当最大限度地符合既定法律这一规约展开”[11]57,即司法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律和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进行。批判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由人来表达、制定和适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并不唯一,为没有唯一的正解。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法始终面临人类认识错误与滥用的危险”。[7]2-3
(二)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
批判主义法学不仅认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本身具有不独立、不确定和推理结果不一致等性质,而且还提出了构成自由主义国家法律的一系列规则和原理之间充满矛盾的三个基本命题,即拼凑命题(patchwork thesis)、鸭子―兔子命题(duck-rabbit thesis)和剪裁命题(truncation thesis)。
1.拼凑命题,即法律理论是那些来自于明显互不相容的伦理观的诸多规范的一个毫无原则的大杂烩。[4]127毋庸置疑,在现实社会中影响法律原理的互不相容的伦理观念确实存在着。例如,被称为批判主义法学教皇的邓肯・肯尼迪所提出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冲突”[8]1-2。进言之,在诸多互不相容的伦理原则的影响下,法律原理在重构过程中将表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而这与自由主义法学的法律确定性主张背道而驰。
2.鸭子―兔子命题,即法律理论的结构可以以极端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这取决于人们在两种完全不相容的伦理观点中采取哪一个。[4]127-128以邓肯・肯尼迪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观点为例,个人主义者一定会以某一种特定的伦理原则来制定符合其本旨的法律制度或是对已有的法律制度作出适应其需求的解释,而利他主义者必然会构建与之相反的法律规则或产生与之不同的法律理解。换言之,人们在互不相容的伦理原则面前并不会按照拼凑命题的模式行事,而会依据其主观意志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6]226,在鸭子和兔子之间选择其一。鸭子―兔子命题中对不同伦理观念形成的法律原则的主观选择也正是对自由主义法学所倡导的法律性质的有力批驳。
3.剪裁命题,即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不是一致性地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尽管它们宣称对这些案件具有道德权威,而是被剪裁后适用于部分它们声称具有权威的案件。[4]128剪裁命题和拼凑命题、鸭子―兔子命题不同,它主张作为制定和解释法律原则和规则理论依据的伦理观念并没有一如既往地坚持,而是受到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多元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政治权力的制约,法学者的工作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近当时规范制定者和权力所有者所设定的目的,[7]3因而对于处于基础地位的伦理观念多采用一种工具主义的做法,即对伦理原则进行剪裁进而实现一定的制度需求,而非完全依据理性主义建构法律。
(三)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关于法律规则的实际适用,自由主义法学坚持“社会规则概念”(rule conception)的观点,即社会现实基本上被认为由社会规则构成,而且社会行为应根据这些规则来解释。[4]184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坚信法律作为根本的社会规则具有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民众私权利的能力。与此相对应,批判主义法学则提出了“规则怀疑主义”的观点,即在当今社会规则大多被视为含糊其辞的、可变通的、矛盾的和不一致的,只是作为人们随意操控的工具而存在。批判主义法学者昂格尔的自由主义与超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人是背景依赖(Context-dependent)和背景超越(Context-transcendent)的生物。[4]198具体而言,人们总是要稳定下来,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规则的体系之中,而任何一种社会规则都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又总是要去打破既有规则的束缚。法律规则作为众多社会规则的一种,也同样有其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不能采取实质的自由主义观点,完全依赖法律来保护民众免受不宽容和压迫,而应以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为原则,即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互为补充,共同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民众私权利。
三、现实应用:批判主义法学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研究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认识资本主义,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也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认识社会主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9]119具体而言,对待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我们既不能全盘否认,也不能盲目崇拜,应以批判主义法学的视角、以一种质疑的态度来辩证地看待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我们不仅应该借鉴自由主义法学的经验,而且应该注重批判主义法学的警示,尤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是制度建构,而不是解构,因而恰恰是现代法学更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与时展的潮流相一致,而不是后现代的批判主义法学。[10]88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完全无视批判主义法学,而应该是在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法学理性价值在法治中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注重批判主义法学中非理性因素的补充、平衡和协调作用。[11]183
自党的十以来,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指明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新路径;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建设新方针;规定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法治中国建设新方法。[12]我们为推进法治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制定的这些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就是建构自由主义思想主导的现代法治模式的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然而,在批判主义法学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严厉地批判和抨击的背景下,我们构建自由主义法治,不能对自由主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加思索地照搬,而应该参考批判主义法治观点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有质疑、有批判、有修正地吸收和移植。下面我们从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来具体考察与衡量。
(一)批判主义法学视角下的科学立法:立法之本土化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实现法律治理的基础条件,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好坏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的善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3]依据批判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不仅仅反映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也会受到国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我们在移植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法治的同时,必须兼顾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的发展程度和特殊性质。任何的移植都会很自然地生出寻找本土土壤适应性的过程,以及吸收本土滋养、自我成长的过程,[14]法治也不例外。忽视本土资源,一味盲目地吸收和借鉴自由主义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必然会导致消化不良和排异反映,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借鉴批判主义法学的论断,充分考虑法治的多因素制约性,从本土特性出发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批判主义法学视野下的严格执法:执法之人本化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关键。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治,要想实现法治还要有优秀的执法者严格依法行事和依法办事。反言之,执法者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适用法律也是对法律的违反。而批判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永远适用于任何具体情况,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立场、人生观、价值观等对其理解法律会产生影响。因此,严格执法不能僵硬地执行法律,尤其是在法律概念模棱两可的时候,我们不能以执法者个人的观点来理解法律,而应该以立法目的为依据、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适当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在此基础上,执法还应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执法者“充分运用好法律的弹性和限度,通过合理、合法的技巧,将教育、疏导、保护等人文关怀融入其中,就能产生积极影响,取得最佳执法效果”[15]12。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解释和适用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规范文本层面的完整性,落实为社会生活中鲜活存在并真正有效的完整法网。[16]14
(三)批判主义法学视阈下的公正司法:司法之民主化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保障。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权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即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17]1具体而言,法院行使独立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干预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不受其他法官干涉。根据批判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推理结论多元性的观点,司法独立未必就意味着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很多时候,过于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往往会导致普遍性价值与个体化价值的冲突,引发司法民主的缺失。因此,我们在强调自由主义法治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批判主义法学的理论,提高司法过程的民主性质。一味地推崇司法独立,赋予法院及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滋生主观擅断的问题,进而导致司法裁判依赖于法律裁判者的个人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只有保证司法裁判的相对民主之特性,才能使独立的司法程序更加合理、更加有序地进行,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四)批判主义法学视界下的全民守法:守法之平等化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基础。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全民守法,要求公民以积极的国家主人翁态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18]。然而,在法治理论指导下的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等不平等现象,也正如批判主义法学所抨击的那样,现代自由主义法治并非十全十美,无可挑剔。受到历史传统、地理位置、政治制度、文化伦理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形式平等原则只是在表面上宣布的平等,而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营造法治氛围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实现全民的实质平等为要务,对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不同人群在法治框架下公平对待,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切实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对建设良好法治国家的期待,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热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19]从而真正实现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信法、依法、用法、守法。
结语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理论为我国法治中国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想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而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在复杂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应当与其他治理方式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可以借鉴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来完善国家治理模式,从多元共治、和谐善治和文明法治三个维度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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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现代竞技武术套路运动在我国武术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其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尤其是在竞技体育思想影响和武术竞赛规则的导向作用下,逐渐形成了当下盛行的、有其运动体系和运动规律的竞技武术套路运动。通过查阅各个时期的武术竞赛规则,对其演变历程进行回顾和总结,从武术规则变迁这个视角来剖析各个时期规则演变特点和主要内容,进行了阶段划分,竞赛规则进一步量化,制定出着眼未来,涵盖古今的战略规则,同时对现代武术套路的发展和传播、以及其影响因素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使得我国的传统武术和竞技武术和谐发展,达到促进现代武术套路健康发展的目的,为后武术竞赛规则的制定、武术赛程的安排、武术传播和教育等有关方面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2.文献综述
2.1 武术规则的背景研究。
2.1.1 武术规则的演变历程的研究。国家体委195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竞赛制度暂行规定(草案)》,把武术列为表演项目,定期举行。1957年武术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使武术作为体育竞赛项目。1958年9月成立了中国武术协会。1959年版《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是我国武术竞赛规则发展的基础。60年版《规则》在59年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套路比赛的条目。1973年版的规则鼓励运动员增加难度动作,对套路进行创新。针对73年规则出现的问题,79年修订的《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该规定一直持续至今。1984年国家体委出版了新审定的《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这些规定都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武术套路的观赏性,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武术套路的发展。1991年,国家体委审定出版了《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2.1.2 新武术竞赛规则的成熟和现状研究(1996-2012年)。1996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正式实施后, 在1997 年举行的全国第八届全运会预、决赛上进一步验证了其实效性和科学性。现最新一版《武术竞赛规则》是由国家体委于2012年出版的,为适应竞技武术规范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的实际需要,2012年首次将规则与裁判法进行分离,出版了《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这本武术规则与02年及之前的几本武术规则相比,其竞赛机制更加健全,进行了科学量化,更加公平准确,大大的提高了运动员们武术套路的竞技水平。
2.2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的影响研究
2.2.1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难度动作的影响。武术套路自选项目难度动作分为三类:即平衡类、扫转类、跳跃类。规则的变迁和实行,使难度动作日趋成为竞技武术套路比赛中决定成绩和名次的关键所在,因此教练员和运动员转换了训练策略,改变了训练重点,加强了对难度动作的训练。新规则改革将动作质量和演练水平分减少,新增了难度动作的评定,使评分更加量化,拉大了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同时新增难度动作分值保证了难度数量和质量,激励运动员创造出更好的成绩。
2.2.2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演练水平的影响。随着竞赛规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运动员体能、身体素质、弹跳的高度、难度动作的完成率的提升,运动员在编排自己的武术套路中,不再拘泥于指定动作,自己搭配难度,演练套路的节奏感明显增强,技术动作的连贯性和速度明显加快,套路中出现了很多新颖的动作组合,较高的难度动作也在套路中频繁出现,运动员柔韧性也得到了明显加强。
2.2.3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运动套路编排的影响。 重视成套动作编排,提高成套编排的审美效果是提高武术项目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的重要途径。让运动员更好的完成动作,一套完美的武术套路要求内容充实,角度大,质量高,同时编排要新颖起到力与美的高度结合。教练员是美感动作的设计者,运动员是美感动作的表演者,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是制胜的关键因素。
3.结论与分析
3.1 以往传统训练模式已不适应新规则要求下武术技术水平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与武术新规则相匹配、相辅相成的民族武术特色 ,使之既体现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完善了旧的技术体系,开拓了新的技术领域,提高了竞技武术套路的动作难度和观赏性。
3.2 武术套路新规则的出台调整了动作质量分与演练水平分,增加了对难度动作的评定,符合竞技体育的本质规律。通过旧规则与试用新规则的对比分析、难度动作列为三大块评分内容之一。新规则简化了评分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新规则借鉴了奥运会难美类评分项目的方法,评判方式更加透明化。
3.3 从《武术竞赛规则》发展的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武术运动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发展的。而武术运动要走向奥运体坛,就必须适应奥运会的比赛规则,增设"指定动作"和"创新难度",并且需要结合奥运会规则的一般特点,把难度动作像体操、跳水等项目一样设定难度系数,运动员可结合自己的特点进行选择。这样,武术与奥运会接上了轨,从而不断推动竞技武术向着"高、能、新、美"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亲子游戏 外来务工子女 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3)02(b)-0202-01
1 外来务工子女规则意识现状
家庭是幼儿园的重要合作伙伴,家庭状况与教育直接影响幼儿成长。父母的言行举止,孩子都会去模仿,子女是家长的影子。在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的规则意识直接影响到孩子。幼儿家庭教育中,亲子教育的地位无法代替。外来务工家长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好孩子,任由孩子自由散漫,这样在孩子的成长中就缺乏了规则意识的教育。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只是片面地强调智力开发,对于情感的互动严重忽视。只顾自己的生意和工作赚钱,不顾及与孩子的情感交流,把幼儿放在幼儿园就为孩子多认识了些文字,学会简单算术,没有时间考虑过和幼儿的游戏。外来务工家庭来自不同的地域、文化环境决定他们的教育意识不强,现代科学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可见,幼儿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家庭,外来幼儿家庭教育的滞后,突出表现在规则意识差,造成了外来幼儿在园中严重的缺乏规则意识。
福禄贝尔说:“游戏是儿童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游戏是幼儿的最爱,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工作”。富有情趣的游戏对幼儿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家庭内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可以进行的游戏活动,即亲子游戏。亲子游戏不仅有益于亲子之间的感情交流,密切亲子关系,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同时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外来务工家长应尽量抽出时间来陪孩子玩游戏,通过亲子游戏来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2 在亲子游戏中培养外来务工子女的规则意识
2.1 在胜败中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家长在和孩子玩游戏前,一定要讲好游戏的规则。如玩“五子棋”前,家长要告诉孩子游戏是有规则:输就是输,赢就是赢,可不许耍赖,更不许哭鼻子。然后进行游戏活动,当孩子发现输了,说“这局不算,重新玩。”家长要明确地告诉孩子,“那不行,事先咱们已经讲好了规则,必须算数。这次你得承认是我赢了,不然,下次妈妈可不会再和你玩了,因为你不遵守规则。”孩子会为了以后还有得玩儿去遵守规则,这样就让孩子明白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久而久之,在这种软硬措施中,很好地强化了幼儿的规则意识。
2.2 冷处理不迁就孩子,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外来务工子女在幼儿园的活动中,规则意识差,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常不由自主地游离活动。因此,外来务工的家长要多陪孩子进行多种的游戏。在游戏中不迁就孩子,如果孩子出现又哭又喊的现象,就要冷处理。如,家长和孩子一起搭积木,在游戏结束后,各自的积木要自己装进袋子里,然后可以吃小甜点。如果孩子就为了吃甜点不收拾干净,不给就哭闹。家长要强调规则,不收拾整齐是不能给吃的,不能迁就孩子,对哭闹现象冷处理。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2.3 根据兴趣吸引孩子,进行规则意识教育
孩子都喜欢到爸爸妈妈的房间玩,并且像寻宝一样翻抽屉。如孩子在翻家长东西,涉及到重要的东西,家长要郑重的告诉孩子:进入爸爸妈妈的房间需要敲门,而且不能随便翻里面的东西,这是对别人的尊重,如果再随意翻东西,爸爸妈妈将会惩罚你----不许看喜欢的动画片。刚开始可能记不住。那么家长不要说,只是到了动画片时间,关上了电视就够了。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父母常常因为心软、心疼孩子而无法坚守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会导致孩子规则意识的缺失,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一个不讲规则的孩子,将来一定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孩子们都喜欢当小司机,针对这一兴趣,选择“我当小司机”的游戏。游戏前,家长和孩子进行亲子游戏的模拟遵守交通规则、具体指导孩子遵守“红灯停、绿灯行”。准备一张小椅子,让孩子当司机,家长当乘客。见到红灯家长提醒“停”。让孩子熟悉游戏规则。家长告诉孩子要去哪里,然后让宝宝开车,在游戏中时快时慢的车速,提起宝宝的游戏兴趣,重复相同的交通规则,有效地增加孩子对一些社会规则的认识,培养自我控制能力和规则意识。
总之,家长经常与孩子一起活动游戏,加强亲子之间的交流,增强与孩子的身体、情感上的交流。抓住孩子的兴趣爱好,因势利导,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家长要学会冷处理,不要事事都迁就孩子,做错了家长就要进行批评教育。在亲子游戏中,正确处理孩子受挫的心理,给孩子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游戏规则。规则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地坚持不懈。亲子游戏、家园合作共同培养孩子成为一个守规则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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