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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8篇

时间:2023-09-04 0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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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篇1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2][4][5]戚祥浩.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08-12.

篇2

关键词:民间;融资;福建沿海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3.政府或民间组织可训练一批有专业水平,有很强能力的人员,对民间数额巨大的融资,对融资者的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提高资金安全性,工资费用、抽成让被融资者提供,或借贷方共出。

篇3

关键词:民间融资;中小企业;民营银行;监管

1民间融资概述

1.1民间融资定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行为。它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以资金筹措为主,以获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利息为目的。

1.2主要形式

1.2.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广义的民间借贷则是指除狭义的民间借贷外的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借贷行为。它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互助型的民间借贷,另一种是高利借贷。

1.2.2 有价证券融资

最近几年民间融资出现了新的形式,如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这些有价证券主要被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以取得借款,有些民间融资借贷双方还会约定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和手续费。这些有价证券融资方式在民间融资中较为流行。

1.2.3 票据贴现融资

由于银行汇票风险较低,加上银行办理汇票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所以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小型银行不予办理小面额票据的贴现。为了获得生产经营中急需的资金,小面额票据持有人常常会到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增值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手续简单,融资速度快。其利率一般通过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受金融机构利率的直接影响。

1.2.4 企业内部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可抵押资产少、信用等级低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筹集资金。为了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得以进行下去,企业不得不向其职工进行筹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义向职工筹资,这种资金筹集方式的利率一般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3民间融资的特点

1.3.1 手续灵活、简单。

借贷双方一般为亲朋好友或者本地方的人,当资金需求者需要资金的时候,自己或者通过中介者向资金富余者说明借款意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相关事项,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借贷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即使有手续也只是简单地记载一些事项。民间融资中大部分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款者来说,手续灵活简单。

1.3.2 利率弹性大。

总体来说,民间融资中,中小企业借款利率高而个人借款的利率则较低,前者的年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后者一般在10-20%之间,前者融资金额较大,后者融资金额较小。因此在民间融资中不同借款者利率弹性大。

1.3.3 融资规模大、主体多元化。

金融危机之后虽然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刺激经济运行,但对于个人以及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而言,要想从中获得融资上的便利还是很困难的。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民间融资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优越性逐渐显现出来,中小企业对其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在需求规模增加的同时,需求主体也逐渐多样化,不仅有个人与中小企业,还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组织。

1.3.4 区域性明显。

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中小企业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一些金融生态发展较好的大城市,民间融资相对较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量也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如浙江、广东等地区民间融资活跃。

1.3.5 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民间融资的便利性已在生产生活中充分体现出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民间融资逐渐从“地下”转向“地上”,特别是商业银行一些业务的推出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实行使中小企业融资更加紧张。种种因素促使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逐渐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1.4民间融资产生的合理性

1.4.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都是普遍现象。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此时民间融资却能解决它们的燃眉之急。无论初始投资还是后续追加资本,由于民间融资的低门槛性,中小企业均能从获得所需资金。民间融资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的进一步优化。

1.4.2 优化资源配置。

由于借贷双方比较亲密,借款人可较方便的对贷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评价,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贷款项目进行实时监督,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民间融资中的信息优势可以使借款者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发展前景及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做出最佳决策,提高了资金的安全度。所以在缺乏相关监管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配置提供了条件,即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1.4.3 促进金融制度的创新。

民间融资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个人日常生活的紧急开支和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要。我国资本充足,但存在的状况却是,一方面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本,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却难以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的融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民间融资的发展正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匹配不平衡问题,它使资金最小障碍地进入所需领域,因此民间融资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制度的创新。

1.4.4 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民间融资的诞生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格局,带来了竞争性的融资环境。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发展,正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正规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必然会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民间融资形式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风险。

1.5民间融资与高利贷的区别

1.5.1 合法性不同

民间融资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融资的本金以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超过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但高利贷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1.5.2 存在基础、借贷目的不同

民间融资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而高利贷存在的基础却是小生产占优势的旧生产方式。民间融资主要用于生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则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没有密切关系。

1.5.3 对经济的作用不同

民间融资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节约交易成本,保证社会大生产的顺利进行。高利贷的借贷对象主要是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的小生产者,它具有资本剥削的性质,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小。

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2.1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分析

2.1.1 治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产权制度,多为家族式经营,公司行为不规范,经营机制落后,企业集权化严重,内部沟通不畅,组织僵化,效益低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创业初期很难引入风险投资。

2.1.2 忽视财务管理。

由于多为家族式经营,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常将企业的财务工作交给自己的亲信去打理,缺少内控机制,增加了财务风险。同时这些财务人员往往缺乏专业性,导致成本失控、报表失实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使得资本的安全度大打折扣。即使有了好的项目,也没有一支精干的队伍去经营,导致技术创新的效率低下,融资能力缺乏,融资成本和风险较高。

2.1.3 规模小、实力弱。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会受到资金和能力的限制,使得企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缺乏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在技术和规模上的劣势使得企业在规模和成本上缺乏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和成本领先战略,企业抗风险能力差。

2.1.4 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阶段对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公司法》规定的硬性条件相差甚远,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以及过高的市场准入条件致使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愿望落空。能不能安全地将资本从中小企业撤出,也是风险投资家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由于其较高的退出壁垒限制了较多资本的介入。

2.2商业银行原因分析

由于利益导向机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主要是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提供贷款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提高信贷资金收益率。大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较健全,给商业银行的贷前审查、贷中跟踪检查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商业银行能够时刻根据掌握的资料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这一方面节约了银行的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贷款的安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的贷前审查中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将资金投向贷款条款以外的业务,致使商业银行遭受道德风险。

2.3金融环境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还很不健全,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发行股票和债券,可现行的《公司法》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要求很高,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不满足发行的条件,即使部分企业能够发行也因其前景不被投资者看好,很难吸引投资者。中小企业的股票很难达到上市的要求,一方面上市的成本太高,企业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上市评估,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即使其股票能够上市,也因其不被投资者看好而带给企业负面影响。从发行债券的角度来说,我国债券发行采取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资信度不高的企业是不能进入债券市场的,因此从整个金融大环境来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很大的困难。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3.1非法集资的行为屡禁不止

中小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着正常融资需要的集资活动,集资者由于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资金或者由于认为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成本太高而选择非法集资的方式;另一种是无融资需求的集资活动,集资者利用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企图以非法集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

3.2高利贷充斥民间市场

银根的紧缩使得银行不得不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挤掉,而投向优质客户。大量中小企业涌向民间融资市场,需求量的激增使民间融资的利率“水涨船高”。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民间融资成了压榨中小企业利润的最强力量。中小企业支付高额利息获得了经营所需资金,虽然解决了燃眉之急,却肩负着重大的财务压力,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中小企业不得不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生产,但很多情况下,由于高利贷对经济的巨大伤害性最终使得中小企业归于破产。

3.3引起社会问题

民间融资的法律界限比较模糊,借款手续不规范,对资金链的各个环节都很敏感,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民间融资还易导致诈骗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民间融资是双方当事人自发的行为,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没有法律保障,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可能采取非法律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容易影响社会治安。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方式获得资金,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虽然民间融资门槛低、效率高、手续简单,但这些也是它的缺点。借贷双方迅速达成交易,不确定因素很多,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3.4法制化的具体实施办法不明确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到民间融资的有两处:一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使闲散的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这为民间融资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另一个规定是支持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这也为民间融资找到了另一条渠道。这些规定虽然为民间融资指明了方向,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允许民间资本转变为银行资本只是来源上的转变,却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4规范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措施

4.1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出《民间融资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民间融资适用的原则,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民间融资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内部职工集资等方式融通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契约化。

4.2引导成熟组织演化为规范的中小商业银行

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定程度上由于银行业垄断造成的,过分地追逐利益,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甚少。因此应积极引导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转化为规范运作、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改造现存的成熟的金融组织,或通过合并整合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或通过吸收民营资本改造我国现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使之为中小企业服务。

4.3完善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规律性,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一种方式是建立金融监测反馈系统,颁布监管指引,充分发挥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作用,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银监会还应积极与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他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使用状况,并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公布,让市场公开透明化,增强市场效率。另一种方式是建立民间融资安全的运行环境,充分发挥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联合力量,加强对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组织的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组织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要形成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

4.4完善民营银行的进出机制

民营银行的建立将会使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行为更加正式,通过民营银行的进入和退出使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更为规范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监管部门要根据民营银行的特点制定系统的经营法规完善民营银行的进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信誉标准,对其建立详细的档案并定期审查;二是禁止股东高分红行为,严禁恶意抽逃资本的行为;三是将资本金进行分类,并为每类资本金设置风险系数,时刻关注资本金的安全情况,限制民营银行资本金进入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四是进一步完善民营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能力,规范对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避免出现虚增利润或者故意增加亏损的不法行为。

4.5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4.5.1 信用互助社

这种组织主要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互助式信用组织,其资金来源以及借贷对象都只限于该组织内部的成员,基本上不与外界进行资金融通。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基于中小企业协会的信用互助社,相互之间筹集资金然后借给急需资金的组织成员。

4.5.2 行业协会

为了给民间融资的双方提供咨询与指导,可以尝试设立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加强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管理和制度管理,在全行业形成相互监督、互帮互助的融资氛围。该协会应该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指导,规范其民间融资行为。

4.6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融资对信用担保要求不高,即使是这样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仍然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民间融资。为完善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的担保体系,首先必须完善我国企业的征信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财务和业务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做到信息透明化,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应使担保机构的所有形式多样化,不仅要有政府的参与还应有民间联合经营;最后还应发展再担保结构,由政府部门主导该机构,充分分摊风险,降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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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调查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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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 现状 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资本运行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为确实了解民间资本运行状况,我们对吕梁市文水县民间资本投融资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当前民间资本运行的现状及形式

截止2010年9月底,吕梁市文水县全县金融机构的信贷总量为26.43亿元,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0.095亿元,占比为0.436%。据估算,文水县的民间借贷总量约为8亿元,占比为30.3%。借贷用途分别为:生产(生意)周转71%、建房、购置大件电器17%、生活消费7%、其他5%。融资资本自有资金占85%,另有15%通过银行贷款和其它渠道流入。民间融资呈现新的走势,对多年来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借贷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不是此消彼长相互竞争或替代的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二、民间资本运行的新特点

(一)民间资本融资规模逐渐扩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进行融资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尤其国家各种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后,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投资兴办企业的人数急剧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在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融资难的情况下,民间直接融资无疑是最佳选择。据调查,中小企业、工商户融资额度基本在10-50万元之间。

(二)融资主体呈现多元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在个人之间,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民间融资方式分为几种形式:一种是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在民间融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二种是民间票据融资,主要是企业与客户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时,将客户给予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转手给别的与此业务无关但手中有大量闲置资金可供借用的借贷者,以此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三是向客户融资,这是企业通过本企业良好的信誉度,要求客户预交定金购买产品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借贷款项用途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销商。

(三)融资方式逐渐走向正规化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受到法律保护,民间资本运行逐渐走向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民营资本运行的有效载体,办理手续 “短平快”。另外其他民间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有口头协商的、有中间人担保的、还有实物抵押的,大都用借条方式融资,避免出现法律纠纷。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大部分为3个月到半年,这是为了降低利息负担和规避风险。

(四)融资利率水平较高

从调查情况看,民间资本借贷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主要有以下几种水平。一是一浮到顶的模式。如吕梁文水海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采取了一浮到顶的利率水平,目前执行利率为21.24%,是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二是略高于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水平。主要为生产经营类融资,这部分融资的主体为一些民间组织(例如由几户富有人家筹集资金,由一人或二人出面发放),融资的对象绝大多数为购买基本农资、开办商店、企业、公司等;融资利率为月息2-3分,以3分为多;个别融资利率有超过月息3%的;期限大部分以短期3个月为主,最长不超过1年,按月结息。三是零利率水平。主要是生活急需类融资,大部分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临时借款,如婚丧嫁娶、求医问药、盖房购屋、求学外出等,这部分基本上为0利率,被视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共度难关,一般没有利息,这部分借贷所占比例很小。

三、民间资本的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方式,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故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农村信用社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资本的有效运行发展提供了空间。为此,应从各方面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正确引导,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一)不断完善民间金融制度

要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合理规范运行。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要适度开放,拓宽民资投资渠道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明晰的民间资本准入标准和准入时限,放宽民间资本股权比例限制,适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重点行业项目建设。如适当扩大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区域,允许民间资本适度参股贷款公司,对于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创新性投资应进一步消除进入壁垒,进行政策性支持。

(三)要搭建平台,促进民资转型升级

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构建民间资本与当地企业的合作融资平台,以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实业发展与民间资本的良性循环,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民间资本发展壮大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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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公路;融资效率评价;融资方式;综合效率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2-0138-03

理论上分析,农村公路建设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受融资成本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但在融资实践中,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一个综合的能直观评价优劣的综合指标作为实际融资选择的依据。融资效率是一个能包涵一系列单因子影响的综合指标,本文尝试利用模糊集中意见决策方法对国家投资、地方财政支持、国债资金投放、银行贷款筹资等融资方式的效率进行评价,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体制效率分析框架进行评析。

一、农村公路融资方式选择影响因子分析

农村公路融资方式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在我国正规金融体制下,权益性融资具体包括国家投资、地方财政支持,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等。农村公路融资方式选择受一系列因子影响。

1.融资期限。权益性融资一般无固定偿还日期,它们构成持续终身的投资,能满足农村公路建设长期资金需求,投资者主体一般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财政税收。债务性融资通常有期限限制,其中农村公路建设银行信贷融资期限一般低于一年,债券融资期限则较长。

2.融资成本。不同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差别比较悬殊。使用国家投资表面上看并不发生费用的实际支付,但由于国家存在其他投资选择,一般投资数目是有限。因而需要有当地政府的支持,包括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由于农村公路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般带有公益性,投资回报率低,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机会,但国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还是可以实施。

3.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在筹资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资本预算偏离优化资本结构目标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融资风险按其形成的原因,一般可以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经营风险(Bussiness Risk)是由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来经营收益或息税前收益(EBIT)的不确定性。财务风险是指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企业的支付能力不足以偿付债务的本金和利息,面临债权人索偿的压力,这种由于负债经营而可能对普通股股东收益产生的影响,称之为财务风险。农村公路在利用BOT和贷款筹资时,就存在筹资风险问题。特别是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县乡公路建设时,不但面临着支付利息和本金的风险,还面临着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债务性融资风险一般高于权益性融资风险。

4.资金使用的自由度。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大局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投入的资金取得应有的社会效益。农村公路建设对以不同方式融入的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是不同的,这就是资金使用的自由度。在自由度上资金的使用上看,上述的几种融资方式大体相当。与权益性融资相比,债务融资还要受到还款期限的限制。

5.资金到位率。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的是“三自”政策,国家只给予一定的补助,所以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需要是靠当地政府自行筹资建设。但是由县农村公路主要是地处边远山区,本来经济就很落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根本就没有多少钱来修建县乡公路,所以使得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到位率很低。在所有的融资方式相比较中,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拨款是到位率最高的。银行信贷资金中,长期分期投入的信贷资金到位率一般不高。

6.融资主体的自由度。由于农村公路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使人们认为农村公路应该由国家投资,但是根据《公路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原则为“三自”方针,即“自建、自养、自管”。这一政策与建国以来农村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都是建立在向城市倾斜的分配格局基础上的。在这一背景下,就出现了城里人走路,不需掏自己腰包,而农民走路却得留下买路钱的现象。“三自”政策强烈依赖地域的特点,造成了农村公路建设上的“马太效应”:经济发达地区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充足,道路建设速度快,反过来促进经济更加繁荣;地处偏远的落后地区没有资金修路,结果是没钱修路,道路条件不好,经济更加落后。所以我国现行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这就造成了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融资主体的自由度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而银行贷款等其他方式显得不是那么可取。

农村公路建设不同融资方式单因素效果比较了民间资本的一种融资方式可用表1大致描述:

表1 各种融资方式选择因子排序

二、农村公路融资效率的的模糊综合评价

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融资过程中,对融资效率的需要制定科学评价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应的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基于这一问题,对其融资效率的评价,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方式抉择上具有重要的实用意义和经济意义。显然,各种融资方式各有优缺点,这使得农村公路的建设方对各种融资方式很难取舍,当然本身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融资就相对困难。

农村公路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应该是基于对各种影响因子权衡基础上的综合比较,融资效率是这样一个综合指标。效益及效率的评价都是不确定的,具有模糊性,客观上不能通过精确的数学方法对此进行评价。在上述分析的初步判断基础上,我们用模糊数学中Borda数作为衡量融资效率的综合指标,虽然计算出的是具体数字,但仍然只能定性说明效率的高低。

设论域U={u1,u2,u3,u4},其中u代表以上分析的中小企业四种融资方式,u1代表国家投资,u2代表地方政府的支持,u3代表银行贷款,u4代表国债资金的投入。根据表1的分析结果,可以对这四种融资方式在不同范畴的融资效率进行单因素效果排序,结果如表2:

表2融资效果排序

根据表2,可分别计算出u的Borda数。B1(u1)=3,B2(u1)=3,B3(u1)=3,B4(u1)=3,B5(u1)=3,B6(u1)=3,所以B(u1)=18;类似地,B(u2)=8,B(u3)=6,B(u4)=4。由计算结果,有B(u1)>B(u2)

>B(u3)>B(u4)。按Borda数集中后的综合效率排序为:u1,u2,u3,u4,即先是国家投资、地方财政支持、银行贷款筹资、最后是国债资金投放。

三、民间资本的筹集

囿于正规融资渠道的限制,特别是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民间投资是指由集体经济单位、民营经济单位和个人作为投资主体的三大类投资的总和,有别于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和以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情况充分说明,民间投资对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民间投资是改革开放以来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作为总需求中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投资增加扩大了内需,直接带动经济增长,也扩大社会生产能力,统计数据显示:1978~2000年新增GDP中民间资金的贡献率达到了66.6%,远远高于其他各部分投资贡献的总和,可以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柱;同时即便是国家投资,也需要民间投资跟进配套,发挥乘数效益。其次,民间投资的蓬勃发展能加速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但是目前,由于社会总需求不足,导致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和收益比例不合理由于我国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和国企的“皇亲国戚”待遇,造成了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实质上形成了对民间资本的歧视,挫伤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由于管理不规范和高税费的征收使民营企业的正常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造成了民间投资启而不动,结构不合理的结果。

从农村公路民间融资的事实和比例,根据上述效率的思路,很容易导出民间融资高效率的结论。实际上,如果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所有的融资方式置于同一平台上,仅从融资结果来看,是可以反推民间融资这种非正规融资方式的高效率的。融资主体的自由度、资金使用的自由度、资金到位率都仅次于国家财政投资。将民间筹资纳入上述效率分析框架,结果见表3。

在论域U中加入民间借贷,用u5表示,对这五种融资方式在不同范畴的融资效率进行单因素效果排序,分析结果如表3:

表3融资效果排序

根据表3,可分别计算出u的Borda数。B(u1)=24;类似地,B(u2)=10,B(u3)=8,B(u4)=6,B(u5)=12。由计算结果,有B(u1)>B(u5)>B(u2)>B(u3)>B(u4)。按Borda数的综合效率排序为:u1,u5,u2,u3,u4。即民间借贷对农村公路筹集建设资金而言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

四、结语

在所有的融资方式中,自我积累的融资效率最高,民间资本其次。但是,农村公路从其经济属性看,属于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其社会效益特征明显而经济效益相对匮乏。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论,农村公路的商品性指数为1,商品性在所有公路中最低,近乎于纯公共物品。因此,经济效益的缺乏导致了资本市场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中的作用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故加快农村公路的融资效率在农村公路筹集资金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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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伟成.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探讨[J].交通财会,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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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规模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占样本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不断上升。2006、2007、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企业资金融入民间资金额分别为9.31、12.71、13.46和10.31亿元,分别占其资金来源总额的21.37%、22.88%、26.05%和27.01%。

(二)融资期限短于全部民间融资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152、183、186和198天;而同期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122、126、147和156天,分别比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平均期限短30、57、39和42天。

(三)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利率状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流入日照市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资本的利率水平低于整体民间融资利率,但呈逐渐上升趋势。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全市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17.68%、18.36%、19.13%和19.28%,分别低于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0.93、0.89、1.23和1.28个百分点。

(四)融资方式多以现金为主,且多签有书面合同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房地产业以现金方式流入的民间资金分别有1241、1011、1264和1130笔,占比均达到99%以上。同期,全市房地产业融入民间资金签订合同的分别为1215、986、1248和1124笔,分别占97.20%、97.33%、98.50%和99.38%。

(五)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主要形式

一是保值存款型民间资本流入。据调查,房地产开发商为解决临时性资金缺口进行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主要形式之一。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资金回报率在10%―20%之间,以项目建成预售或获得银行贷款为还款保证。据调查,全市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融资中约有60%以上采取了这一形式。

二是预先预售型民间资本流入。在项目开工取得预售资格条件下,以公开的形式,收取部分购房户定金,承诺在同期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并在楼层、户型上有优先选择权。据对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显示,60%的购房者愿意主动选择这种购房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对其价格优惠一般在5%―10%之间。

三是赊购链条型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工后,采取赊购建材的方式占用民间资金,以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这也是当前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的途径之一。从调查的全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来看,多数企业的建筑安装材料中约有30%―40%是以赊购方式购入的。

二、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 充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2008年上半年,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各家金融机构普遍压缩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规模;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部分房地产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银行贷款跟进受阻的形势下,民间资本的流入对保持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充实和拓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房地产业开发投资带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

(二)负面效应

1. 增加民事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具有“无序”特征,存在市场不规范、法律无法保障等缺陷,容易引发各种融资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引发银行信贷风险。流入房地产业的民间资本一部分来源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是部分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将获得的贷款以个人资金投向房地产。此外,部分房地产项目开发商自有资金少,依靠民间资本前期投入,后期由银行贷款陆续跟进,容易出现民间融资风险捆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风险转嫁为银行贷款风险的现象。

3. 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一般是在土地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阶段,这一阶段的成本投入对商品房价格决定起关键作用。一方面民间资本对开发商高价参与土地招标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开发商借入的民间资本成本较高,两者对土地交易价和商品房成交价的不断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8年,在金融危机肆虐、全国房地产行业整体陷入低迷的背景下,日照市商品房价格仍然逆势上行,全年商品房成交均价为每平米3354元,同比增加187元,增长5.9%。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约束,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

民间融资一般都在私下进行,金融监管难以涉及,这使得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期限、利率水平、争议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轨道。同时,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以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利率、投向、规模等变化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提高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其严格执行住房贷款相关货币政策规定,确保在房屋封顶后发放按揭贷款。一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购房者的影响,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自有资金少、应收账款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限制对其发放贷款。要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和调控重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所属产业链企业的风险监测,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防止房地产行业风险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转移。

(三)构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分散房地产融资风险,防止房地产泡沫

过度的投机性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极易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诱发形成房地产泡沫。因此,国家应积极进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避免其为了投机而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助推房地产市场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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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近年来,银行信贷规模控制较紧,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二选择。

浙江作为全国经济增长最快、发展态势最好的省份之一,主要得益于浙江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力,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持续影响以及欧债危机的背景下,融资效率低下对其发展的制约变得日益突出,民间融资一直是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2011年10月前后,由于长期的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而又无法从正规的渠道得到融资,只能依靠高利息的民间借贷。不少中小企业最终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资本成本而倒闭。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政府也开始出台新的政策进行应对。如今,对于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研究变得更为迫切。了解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及问题

(一)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1、浙江中小企业高民间借贷比例。

阿里巴巴与北大于2011年6月至7月对浙江省的宁波、温州、台州、金华、嘉兴、湖州和绍兴7个城市的94家小企业、4家专业市场和12家当地银行进行走访,并通过网络问卷形式对浙江各地2313家小企业进行了网上调研。调研发现,浙江小企业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而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的份额却达到50%,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的占7%。传统银行对小企业定义标准高,小企业从银行融资的成本高,宏观调控下银行普遍提高了申请贷款的要求,小企业可融入资金减少,贷款利率相对上浮等因素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2、屡现资金链断裂。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缓解了企业资金矛盾,促进了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强化了信用意识,提高了企业的诚信观念;能够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增强民间资金配置效率。但是,也正是由于浙江民间融资的不健康发展将浙江许多中小企业推向了破产的境地。从2011年4月份 温州,义乌、台州等地相继发生企业主出逃事件开始,到底有多少小企业倒闭、企业主出逃案件,已无法统计。

(二)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产生的问题。

1、民间金融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大多数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这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原本就实力不大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每逢加息,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也会水涨船高。2011年上半年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曾达到月息30%。这样非理性的上涨,对于借贷企业来说,无疑是饮鸩止渴,资金流一旦发生细微偏差,企业就有可能面对资金的断流和还贷压力,最终只能更快的将企业推向破产,出现“跑路潮”和“倒闭潮”的现象。

2、民间金融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担保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基本都是从民间借款来的,假如有一个担保公司老板跑路后,由于民间融资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并没有充分的物品进行抵押,所以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成百上千个普通家庭面对的就是借款的血本无归,这样势必会影响一个社会的安定。

三、浙江民间融资现状原因分析

(一)浙江民间融资热的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组织融资一般出于三方面的原因:

1、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

从正规金融渠道看,近年来,国有金融机构在给企业贷款时普遍存在喜大厌小问题,贷款投向倾向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极少。 特别是2011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CPI)保持连续上涨,信贷政策偏紧,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变得更为困难。由于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成为浙江中小企业普遍性选择。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在我国,直接融资仍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上市、股权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实现融资。

3、民间融资自身优势。

其一,民间融资灵活而便捷,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分布广泛,能及时提供贷款且还款期限和结息方式多样,利率调整灵活的优势恰恰迎合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少”、“频”等特点。其二,民间融资不需要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贷款门槛低。其三,民间资本规模不断壮大,能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浙江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积累,加上近年来存款利率较低,投资产品有限,急需寻找投资出路的私人资本刚好能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

2009年以来,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年均增幅达60%以上。截至今年10月末,全省登记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由2009年年初的42家增加到2011年底的171家,注册资本从65亿元扩大到340亿元,覆盖了全省88个县区与5个开发区,可见,发达的民间融资是浙江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选择。

(二)浙江民间融资链断裂的原因分析。

1、“高利率”迫使中小企业“跑路”。

2011年下半年,在由于没有合理规制的“高利率”的重压以及不断上升的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的情况下,浙江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企业主纷纷“跑路”或宣布破产,民间融资机构面临无处追债的尴尬,旧的贷款追不到,新的贷款也是无从谈起。民间融资机构的资金链也发生了断裂。

2、制度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款可贷。

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那么它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只可以得到一些融资,但是它的融资规模不能大于注册资本的50%。在这种情况下,它没有那么多的钱可以贷,所以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截至2011年10月,浙江全省171家小额贷款公司,账面可贷资金仅为24亿元。这意味着可贷资金平均到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只有1400万元。

四、关于民间融资制度建设的一些建议

破除民间借贷乱象的根本就在于制度的改革。我们可以在吸取他国对于民间融资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策。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具体来说,对于民间融资制度的改革,我们可以从民间融资担保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制度这三方面展开。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担保制度。

1、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实践证明,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是难以进行损失补偿的。像在2011年下半年,在企业法人“跑路”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况下,担保机构的保费是不足以进行补偿的。因此,通过地方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

2、完善风险定价体系。

从2010、2011年的情况看,民间金融几乎完全陷入高利贷泥潭。目前高利贷泛滥,表面原因是资金紧张,导致资金溢价过高。但资金溢价的本质是中国金融业没有风险定价体系,一味青睐大企业、大项目,对于中小企业的潜在风险,只能以提高借贷利率的方式控制风险。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定价体系,对风险溢价有一个准确的衡量以此来保证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立法建立法律制度。

1、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

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让民间资本在阳光下规范运作,首先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问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以“疏堵结合” 引导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依法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

2、将民间金融契约化。

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民间环境,将民间金融这种在融资关系上以人格化交换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转变为契约性关系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避免发生纠纷、事实难辨等情况,将民间金融契约化,使民间金融变得更为正规化、阳光化。

3、借鉴国外成功有效方式建立国内民间融资机构监管。

借鉴目前美国、南非及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特殊管理模式,对民间金融加以监督,使集资活动由暗变明,阳光操作,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法律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三)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补充金融制度。

1、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基于地方性中小民间金融机构与地方性中小民营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在浙江地区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让其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导力量。

2、改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规模的制度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长三角地区最先实行民间融资合法化的一种新尝试。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故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在之前的贷款还未收回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对后续的公司进行贷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进行融资,但它的融资规模不能大于注册资本的50%,其实,我们可以尝试着对一些经营的时间长,坏账低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升融资规模,这样可以增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但他们也必须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此外,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规范民间资本运作.还应探索如何依法对诸如地下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监管和引导。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对于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如今,对于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研究变得更为迫切。了解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硕士,专业:统计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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