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房屋设计基础知识8篇

时间:2023-09-03 15:18: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房屋设计基础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屋设计基础知识

篇1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项目管理;控制体系

1 现代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的要点

1.1 混凝土拌制、运输技术混凝土的拌制、运输必须满足连续浇筑施工以及尽量降低混凝土出罐温度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注意事项:

首先,当炎热季节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混凝土搅拌场、站宜对砂、石骨料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其次,当采用自备搅拌站时,搅拌站应尽量靠近混凝土浇筑地点,以缩短水平运输距离;再次,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时,混凝土的运输宜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1.2 混凝土浇筑技术

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混凝土表面泌水现象普遍存在,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要及时清除混凝土表面泌水。在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按温控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保温养护,保温养护过程中,应保持混凝土表面的湿润。降低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块体的降温速度,充分利用混疑土的抗拉强度,以提高混凝土块体承受温度应力时的抗裂能力。混凝土浇筑后4至6小时内可能在表面上出现塑性裂缝,可采取二次压光或二次浇灌层处理。

1.3 施工工艺技术

(1)基层和保温板施工技术当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下时,宜采用黏贴式固定保温板法。当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上,小于100m之间,且当不足20m高的旧房外墙表面黏贴强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和房屋的外凸檐口、装饰腰线、外门窗洞口四周边等特殊部位时,应采用黏贴结合法固定保温板。其黏结面积不得小于保温板面积的40%。黏结胶应随拌随用,必须在24h内用完,保温板竖向缝应错列拼接,且在墙角处交错互锁。黏贴保温板在5℃以下、大雨以及四级以上大风时禁止施工。保温板拼缝宽度超过2m m时,应采用同类保温材料或发泡聚氨酯填充密实。当基层平整度偏差超过6mm时,应采用1:3水泥砂浆进行基层找平后,方可黏贴外墙外保温板。

(2)砖砌体施工技术

砖砌体主要控制垂直度和砂浆饱满度要求。此外还应注意拉结筋的设置,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超过4m,脚手眼的设置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2 现代房屋建筑现场施工

2.1 各类材料技术指标的控制

(1)混凝土技术指标的控制施工时带外掺用10%UEA-H的小膨胀混凝土,浇筑到加强带时掺入12%UEA-H的大膨胀混凝土,其强度等级比两侧高0.5等级。施工缝的构造:底板、墙体、顶板加强带的施工缝采用平直缝,板墙主筋通过不切断带的两侧铺设孔径小于5mm的铁丝网,防止混凝土流入加强带,用小于12mm立筋做肋加固,间距150~300mm,小于12mm立筋点焊在板墙主筋上,铁丝网绑扎在小于12mm的钢筋肋上。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在C20至C40的范围内选用。

(2)沙石、水泥技术指标的控制

对进入现场的水泥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或实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与原证明书和试验报告不符时,应重新取样复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水泥。水泥出厂后还应注意存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砂石材料应注意其含泥量和颗粒级配等,组织基建及招标小组的同志和工程监理、承建方技术人员一起,对产品材质、生产工艺、外观及价格等方面进行考察,选定厂家。

2.2 钢筋笼制作、安装、施工技术的控制

(1)钢筋笼制作方法的控制为防止钢筋笼在吊装过程中变形,在制作时可采取下述措施:

1)在设计时宜采用闭口螺旋箍筋,绑扎时,主筋与箍筋接点梅花形错开用铁丝固定后,其余采用点焊连接。

2)每隔一定的间距(一般是2m或更密)布置架立筋,并与主筋点焊或绑扎牢固,以此提高钢筋笼的刚度。

3)在钢筋笼内侧暂安设支撑梁,以此进行补强加固。将钢筋笼插入桩孔时,再卸掉该支撑梁。

4)在钢筋笼外侧或内侧的轴线方向安设支柱,为了确保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一般都在主筋一侧安设钢筋定位器。

(2)钢筋笼吊装沉放与安装的控制

通常都是利用吊车进行吊装沉放的,如使用旋转式机械吊装时,要使钢筋骨架中心与桩孔对中后,才能沉入桩孔中。一般在距离桩位10m左右设置约2m高的吊线坠,至少从两个方向观测控制钢筋笼的垂直度。

(3)钢筋笼施工技术措施

为防止钢筋笼在插入桩孔时主筋插到桩尖处的地基土中,一般将箍筋与架立筋预先牢固地焊接到骨架的端部。钢筋笼沉放到位后,宜用大钢筋、钢管或型钢承托固定。如测量钢筋笼顶标高与设计有误差时,不可采取敲打或用力压钢筋骨架的方法,宜用吊车轻轻起吊,并卸掉承托待调整到位后重新固定的方法。为预防浇灌桩芯混凝土时钢筋笼上浮,钢筋笼与承托件、桩护筒宜焊接固定。

2.3 质量检验与验收的控制

保温层与基层以及保温层与抗裂砂浆层的粘结强度应按现场拉拔试验结果确定,均在保温层内区域破坏,才能符合规范要求。成套外保温体系应做大型耐候试验,即热/雨50℃至70℃周期试验不少于80次,冷/热50℃,-20℃至5℃,5℃周期试验不少于5次,且不得出现表面裂缝、气泡或脱皮等缺陷,即为合格。也可通过抗冲击能力试验,尤其是勒脚以上2.4m区域的首层。至少达到10J即高抗冲击型,其他部位不小于3J抗冲击型。最后在工程竣工一年后应按JCJ132-2001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规定现场抽验传热系数。

3 现代房屋建筑现场施工技术质量的管理

3.1 监理单位质量的行为管理

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质量管理者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责任方。它是具有专业水平的队伍,但是从现行建筑市场上监理单位的技术状况分析,存在诸多问题。虽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较高,监理人员资格、监理人数都参差不齐。所以,质检人员、用户、施工人员要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质量检查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向用户提供高质量满意的建筑产品。

3.2 原材料质量的管理

首先要优选采保人员,并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材料质量鉴别水平。采购员应挑选那些诚实守信,事业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其次,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通过广泛调查,全面掌握质

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最后,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良莠混杂情况,

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3.3 加强工程过程的管理

加强工程过程的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过程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认真实施技术交底制度;其次,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艺均要求制订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设置质量控制点,从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多方面实施连续的监控;再次,贯彻执行样板制度。

篇2

关键词:市政工程 财务控制 融资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相关利益者。从规划设计的前瞻性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从项目的具体实施到项目完工结束,从设施的启用到日常经营与维护管理等,都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投入很大的人、财、物等力量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并伴随着财务风险的规避与防控。针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财务风险来源、特征及其成因,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财务风险度量,从各个方面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以求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最低的成本,使项目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是各利益相关者所追求的目标。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成因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财务风险,是指在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各种事件及其不利后果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可能性,导致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及其影响,但在了解和认识财务风险的基础上,能够适宜的规避与控制风险,将项目损失降至最低,从而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的利益。项目的财务风险大致来源以下几方面:

1.1 融资性财务风险

随着投融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除了财政补贴部分资金外,大部分资金要向市场融资。项目融资多是采用政府信用贷款、城市建设债券等。这种融资方式具有融资量大、获得容易的优势。但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相对资金收益率低、偿债能力差,会带来沉重的利息负担和还款压力。且随着融资量的增加,融资能力呈递减趋势。

1.2 结构性财务风险

结构性财务风险主要是指负债结构带来的财务风险。负债结构即负债总额的大小或负债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的高低。项目负债规模越大,固定的财务利息负担越重,导致现金流出量增加,由于收益降低而使项目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增大,项目投资者收益变化的幅度也随之增加,财务风险也越大。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适应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逐渐增大的需要,不断加大投资规模,在财政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大量举债。因其属公共产品的特性,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者是由政府直接担保、间接支持。高负债一方面使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到了偿债高峰期又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

1.3 经营性财务风险

我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普遍经营效益不佳,企业亏损比较严重;二是重建设轻维护,例如地下供水管网老化,自来水漏失率高;三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国有比重过大,垄断经营程度过高,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四是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过高,劳动力使用效率低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成本补偿不到位,成本补偿是城市基础设施简单再生产的补偿,是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的需要,是现代人类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然而,大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还具有自然垄断性,初始固定成本较高,少部分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现金流入期限较长,成本得到补偿速度慢,从而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企业所产生的现金流入不能满足流出,自然要陷入严重的资金危机之中。

1.4 行政性财务风险

项目高层领导视风险管理是一件既耗时又耗成本的工作,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不予以重视。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无论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项目建设还是项目完工方面,都有政府的背景,运用管理者的权威、命令、规定、指示等手段,干预项目资金运作会带来诸多的不稳定性。投资者过于信任政府的承诺,对项目的回报有过高的期望。项目的投资决策不基于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和回报率的预测,而是片面基于政府回报率的保证。在政府缺钱、投资者缺项目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往往由信用风险引发财务风险。

1.5 利率、汇率变化风险

利率、汇率变化会导致筹资成本增加;资金来源中断或者资金供应不足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甚至被迫停工,从而会使项目的偿付能力下降;同时,利率对股东收益的变动幅度也有较大影响,在息税前利润一定的条件下,即使负债规模固定,负债的利息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股东收益影响的程度也越大,财务风险就越大。

2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控制

2.1 树立项目财务风险意识

对于财务风险的估计和防控需要经营者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判断,树立风险意识和对风险的灵敏嗅觉,及时发现和估计潜在风险并善于分散风险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财务风险机制是指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功能体系,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财务风险进行事前控制;二是财务运营过程中事中控制;三是对财务风险进行始终控制。因此,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使项目具备风险自动预警功能,形成一套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追踪环境和自身变化,对项目实施及时监控,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直至建设项目最终结束。

2.2 进行项目财务风险识别与度量

进行市政公用项目的防范与控制,非常重要的是掌握风险的程度。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发生地点,风险的暴露及发生损失的程度是有差别的。相应地在如何准确度量财务风险程度与差别成为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的关键性因素。通过财务风险度量可以为今后财务风险决策、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等提供准确依据。财务风险的度量方法主要是概率分析法、杠杆分析法、数理统计法和资本定价模型法。

2.3 加强项目贷款总规模的控制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多,项目在选择融资模式时按项目区分理论,项目性质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适当。确定适度的贷款规模,控制总额度,防止超能力举债。对准经营性项目,如煤气厂、自来水厂等,政府适当补贴、吸纳社会投资;对纯经营性项目,如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桥梁等,由全社会投资;对于非经营 性项目,如敞开式城市道路、公共绿化等,以政府投资为主。具体操作时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根据项目本身有无收益,确定融资方式,预算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其次,在项目自身偿债能力基础上,根据该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定位,综合分析其整体偿债能力,确定贷款规模,控制项目融资性财务风险。另外,贷款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地下管网设施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确保工程投资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必须与环境和谐一致。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应充足可靠,对有收益的项目加强市场分析,结合项目特点对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2.4 项目财务风险合理分配

任何工程项目都需要有资金的投入,有机会成本的发生,财务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通过合理的分配项目财务风险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以及风险管理成本。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公共部门更有能力控制行政性财务风险,如政治风险、法律变更风险、国有化风险等风险因素引发的财务危机;私人投资者,拥有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更有利于控制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如控制预算执行、控制自由现金流量。风险分配遵循“承担的风险与所得到回报相匹配”的原则,能达到最优、最合理的公平风险分配,将项目财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5 项目财务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工程项目风险面临者为了规避风险,避免承担全部工程项目风险成本,有意识的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一定的财务安排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方法。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企业可以通过事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意外损失的补偿,这样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非保险转移,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即主要依赖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投资者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购买有关保险,或者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灾害事故引起的材料损失或规定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 结论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失控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管理不善和手段落后等,更主要的是对影响和制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估计不足,导致在项目建设中由风险引起大量的损失,因此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务风险加以控制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本论文在分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财务风险产生的常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王珍.企业融资结构决策方法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2]孟锦.我国公共工程的投融资方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

篇3

【关键词】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首次由法国与德国的核安全当局的技术支持单位IPSN和GRS在1997年联合起草的《IPSN-GRS 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1]提出,其主张“实际消除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随后也接受此概念,在1999年出版的INSAG-12[2]中提出:“对未来核电厂的另一个目标是能够导致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的事故序列被实际地消除,而使用现实假设和最佳估算评价,导致安全壳晚期失效的严重事故只需要在区域和时间上有限的保护措施”,在2004年出版的安全导则文件NS-G-1.10[3]中对“实际消除”给出了具体定义:“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2011年福岛事故后,核工业界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关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国先后出版核电厂安全要求或规范等均涉及“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2012年IAEA修订了SSR1/2[4],提出“核电厂的设计采用安全原则,必须采取实际措施来缓解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后果或辐射事故。必须实际消除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对于发生频率高的事件序列不得存在潜在的放射后果或只能存在轻微的放射后果。”2013年西欧核能监管机构(WENRA)的《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5]和2013年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NSC)REGDOC-2.5.2[6]进一步提出需要对“实际消除”给出一个量化的判断依据,但判断“实际消除”不能只根据截断概率,对发生概率很小的事故序列,依然需要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

福岛事故后,我国核安全监管当局在2012年了《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7],文中提出将“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作为2020年的远景目标之一。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已经被核工业界广泛认同,各国的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新建核电厂都对此提出了期望或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此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与认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两个关键概念出发给出理解,为此概念在新建压水堆核电厂上的合理应用提供参考。

1 “实际消除”的理解

1.1 “实际消除”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的对象与定义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4-6],其对象为“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定义为“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生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实际消除”不能完全等同于“绝对不发生”,而应该是发生的概率极低。“实际消除”对于发生概率极低的工况要求高置信度,因此由于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当“实际消除”理解为发生的概率极低以后,可以发现“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释放”不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与早期的导则或法规中对于核电厂的技术安全目标的阐述是一致的。IAEA在1999年的INSAG-12[2]和我国2004的HAF102[8]《核动力设计安全规定》中对于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为“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另外在HAF102的2.1.5节中还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原则进行了阐述“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适用以下原则: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状态的发生概率极低;具有大的发生概率的核动力厂状态只有较小或者没有潜在的放射性后果。”

“实际消除”是对“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实际消除”应该理解为安全目标。“实际消除”作为安全目标应该具备明确指标判断依据,因其内涵为概率论的概念,可以考虑给出一个量化的评估概率。“实际消除”的对象为核电厂的事件序列,因此其量化的评估概率也是针对单个事件序列,是单个“点”的评估,与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LRF)有所区别,“LRF”表征的是核电厂发生大量放射性释放事件的概率积分值,是一个总体的概率安全目标。“实际消除”的安全目标应该是与LRF安全目标处于相同地位,其体现个体与整体目标的有机结合,因此对于“实际消除”的量化目标建议与LRF值处于同一量级。另外,从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角度,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需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要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做到合理可行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1.2 “实际消除”量化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如何去量化“概率极低”也是“实际消除”一直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对于概率安全目标的确定本文认为需要从概率安全目标的合理依据和实践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概率安全目标。

1.2.1 概率安全目标的依据

美国核电的概率安全目标的制定是根据两个“千分之一”的安全目标。两个“千分之一”为:核电厂附近个人因反应堆事故造成即时死亡的风险,不应超过美国公众成员因其他事故造成“即时死亡风险之和”的千分之一;核电厂附近公众群体因核电厂运行可能导致癌症死亡风险,不应该超过所有其他起因致癌症的死亡风险的千分之一。其它国家的概率安全目标值也多是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安全目标的结论。

1.2.2 实践可行性

在提高概率安全目标时应该考虑工程实践中的可行性,如果目标值太高,工程实践中实现的代价非常大,则会降低核电的经济性,不利于核电的发展;如果目标值较低,如果当前电厂设计就已经满足,则达不到对新建电厂进一步提高安全要求的目标。因此,新建核电厂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是在当前目标基础上,考虑了工程实践中合理可行的措施后能够达到的目标。

美国EPRI在1999年的URD[9]和NRC在2012年的 SRP

19.0[10]中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LRF)安全目标为小于10-6/堆年;2012年欧洲的EUR[11]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安全目标为低于10-6/堆年,若考虑“陡边效应”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小于10-7/堆年;加拿大CNSC核安全监管当局2014年的REGDOC-2.5.2[6]中明确导致大量释放的频率小于10-6/堆年。

从“实际消除”的概念和定量化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实际消除”的设计安全目标,是对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与补充。“实际消除”的概率安全目标值的确定需根据合理依据与实践的可行性,将其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相结合。在设计上考虑预防缓解措施,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2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理解可知“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其实是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其安全目标与LRF的安全目标是处于相同地位,因此对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应该与LRF中的理解是一致的。

IAEA在SSG-4[12]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推荐了四种判断方式:放射性核素的绝对量值、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厂外人员受辐照的特定剂量、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的放射性释放。

――大量放射性核素释放的某个绝对值(以Bq的形式表示)

根据放射性核素释放进行大量的定义主要有两个类型,一类是以EUR为代表的“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另一类是以IAEA为代表的核事件分级与放射性释放量对应表的形式。

2.1 EUR

针对设计扩展工况(DECs)提出的释放量限制要求以“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给出,用以评价电厂在DECs中的设计可接受性,也作为二级PSA(Probability Safety Analysis)的成功准则。

这些CLI可以保证如下设计目标的实现:(1)反应堆800m外无需紧急防护行动(如撤离);(2)反应堆3km外无需采取迁延的防护行动(如避迁);(3)反应堆800m外无需采取长期的防护行动(如再安置)和(4)电厂外仅有有限的经济影响。这些目标的实现将十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核电厂与社会经济及环境的相容性,表1给出了典型性核素131I和137Cs的释放量限值。

表1 EUR中的有限地域和时间上的防护行动对应的CLI

2.2 IAEA

IAEA根据国际事故等级[13],对各等级的事故后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限制,其选择等效于核素131I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的核素,因为131I是核电厂释放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之一,易于表征放射性物质释放水平,按照放射学辐射剂量效果,可以将释放到环境中所有核素的放射性活度的数量等效至131I。当释放的放射性当量水平超过1014Bq剂量的事故被定为五级及以上事故,五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有限释放而四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没有明显厂外风险,一般不需要场外保护性行动,如表2所示。表3给出了一些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及其放射性后果。

*三哩岛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较少,按照堆芯损伤状态定义为五级,其余事故按照放射性物质水平划分等级。

――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

NUREG/CR-6595[14]中分析认为,挥发性/半挥发性裂变产物(碘、铯、碲)的释放份额超过2.5-3%,或者碘的释放份额超过10%都可以认为是大量释放。

――厂外暴露人员所受的某个特定的剂量

NRC和EPRI在核电厂安全目标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出了一种定义,即厂址边界处全身剂量大于0.25Sv。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更多是一种工程的定性判断,在二级PSA的LRF分析中认为导致安全壳失效的事故即可认为此事故后果将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核电厂的放射性最终的包容边界丧失可视为“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定性判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定性判断,便于工程设计上对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进行判断和考虑相应的缓解措施。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判断建议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性的方式便于工程判断,定量判断可以对定性判断进行补充,弥补遗漏。

表2 事故等级与放射性准则

表3 典型核事故放射性物质水平及事故等级表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研究,形成初步的结论与建议:

(1)“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沿续与补充,此概念在核电厂的设计中应该作为一个设计安全目标。

(2)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3)“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一个概率安全目标,其对象为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或状态,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是个体与总体的关系,建议其概率安全的量化目标与LRF处于同一个量级。

(4)核电厂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考虑单个事故序列发生的概率和核电厂的LRF值,进一步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

(5)“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建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考虑,但是具体的量化值有待进一步研究。

(6)设计上考虑“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而是合理可行的考虑预防缓解措施,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参考文献】

[1]IPSN-GRS,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 [R].1997.

[2]IAEA,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INSAG-12, Vienna, 1999.

[3]IAEA, Design of reactor containment system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NS-G-1.10, Vienna, 2004.

[4]IAEA,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R].SSR-2/1, Vienna, 2012.

[5]WENRA, 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R].2013.

[6]CNSC, Design of Reactor Facilities: Nuclear Power Plants[R].REGDOC-2.5.2, Canada, 2014.

[7]核安全局,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R].中国,2012.

[8]核安全局,核动力设计安全规定[R].中国,2004.

[9]EPRI,Advanced light water reactor utility requirements document[R].USA,1999.

[10]NRC, probabilistic risk assessment and severe accident evaluation for new reactors[R].REV.7, USA, 2012.

[11]European utility requirements for LWR nuclear power plants[R].2012.

[12]IAEA,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level 2 probabilistic safety assessment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SSG-4,Vienna, 2010.

篇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78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篇5

“以人为本”,是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实践原则。这个实践原则内在地包含着我们一切实践活动都要以人作为其内在根据和本质基础。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来说,要求卫生服务人员在提供卫生服务时运用“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

1 关注居民生活世界。提供知情化服务

医院的服务对象是病人,但社区卫生服务的对象是社区、家庭和居民,而不论其是否有病,它既治已病又治未病,而且重点在于治未病。因此,以居民生活世界为基础,关注居民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做到胸中有数。构成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1.1 深入社区 卫生服务人员要深入社区和家庭,熟悉各个家庭和居民的基本情况,做到胸中有数。熟悉基本情况是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的基础。一是要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获取有关情况;二是时常观察社区、家庭和居民的情况变化;三是要建立健全各家庭和居民的健康档案,且健康档案随本人居住地的改变而转变,随信息系统的建立而联网。

1.2 熟悉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社区环境、各家庭情况和各居民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一是要熟悉整体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二是要熟悉各家庭的经济条件、家居环境、家庭卫生等群体性情况;三是要熟悉各居民的衣、食、住、行情况,如衣著变化、作息规律、饮食习惯、行为习性、等等。

1.3 根据社区家庭居民的情况提供知情化服务 一是根据气候变化提醒居民注意衣著,如冬天注意保暖、夏天当心中暑等。二是指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安排饮食,提供科学套餐。三是劝戒不良行为习性。四是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安排转诊,或约请专家会诊,减少中间环节,及时救治。简言之,卫生服务人员要长期密切接触居民,与居民建立密切的关系,对生命健康需求了如指掌,将大多数问题解决在社区。守护着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门。

2 聚焦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服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的活的灵魂,也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根本思维方法。希波克拉底曾说过,了解什么人患了病比了解一个人患了什么病更重要。因此,尊重居民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服务,应成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焦点。

2.1 人具有个体差异 个体差异包括个性差异、独立人格、能力差异、家庭差异等等。个体差异与个体的生命健康密切关联,不同年龄、性别及文化程度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不同。如身体与心理素质不同,耐药性也就不同;患同种疾病的两个人,心态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局。

2.2 各家庭成员对待患者的态度不同 每个家庭有着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社会关系、心性习惯,从而表现出对待家庭成员中的患者的不同心态。如有的为了患者康复,会想尽一切办法,为患者治病,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使患者充满安全感和幸福感;而有的家庭对患者冷漠,不理不睬,使患者产生厌世感与恐惧感。

2.3 居民的个体差异要求卫生服务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实际上,个体差异的丰富性要求卫生服务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体质、方便、高效服务。一是对于不同的人就要用不同的服务方式,如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电话咨询、生活指导、心理访谈、健康宣教等等。“不同的服务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并适用于不同的范围和条件。”二是卫生服务人员在与居民交往时,要尊重居民的个体差异性,不管是言语方式、生活习惯还是行为方式,都要学会宽容。只有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前提下才能让个性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得以共存,并最终走向卫生服务人员与居民的和谐共处。三是应做好病人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家庭处理好人际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了解个体的处境比了解病人某种病理或生理上的差异要困难得多。四是要树立生命价值平等理念。

3 关心内在感受,提供知心化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对象是活生生的、有感受、有感情、有意志、有思维的人,他不仅需要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技术的帮助,更需要卫生服务人员的情感共鸣和人文关怀。

3.1 做好心理工作 周国平认为,“病人不是病而是人,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和尊严,是活生生的个体。实际上一个人在生病的时候往往是他最脆弱的时候。他的尊严感最敏感但也是最容易受伤。所以在这个时候,医生如何对待他,对他就有巨大影响,可是医生自己往往感觉不到,因为看到的病人太多了;但对于病人来说,他对医生如何对待他的感觉是非常敏锐的,他会非常敏感的,而且他会记住好多天。”因之,与居民交流的语气、语调、措辞、表情、衣著等等都构成了卫生服务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

3.2 建立平等关系 居民来社区,不仅希望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指导和技术帮助,更渴望能够和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支撑。因此,卫生服务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重视居民体验。重视居民体验是以人为本的视角,它能够为了解居民的特殊情形提供可贵的见解;而忽视居民对疾病体验的描述就是忽视疾病本身。二是要尊重、关心、体贴居民,善于与居民进行心理交流,从而增加居民对卫生服务人员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主动配合和参与服务人员的工作。三是要关心居民的生理和心理,尽量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理解生理与社会给居民的心理压力,理解家庭琐事为居民带来的烦恼,以开放心态和宽阔胸怀宽容居民不适当的言行。四是要帮助居民恢复自信心和建立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帮助居民恢复个体生命的整体性。治疗有时并不意味着治愈某种疾病,而是意味着照料患者、减轻痛苦。长期如此,则居民眼里的卫生服务人员是一个有责任心、同情心、可信赖的人,而二者的人际关系就生成一种信用伙伴关系。

4 尊重生命价值,提供知生化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生命为对象的,它与生命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因此,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最为本质的是对人的尊重、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4.1 敬畏生命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是最可宝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条生命,只有一次机会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因之,社区卫生服务“以人为本”的首要理念就是对生命的敬畏,因为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就没有对人的尊重;只有敬畏生命,才能视生命高于一切;只有敬畏生命才能把守卫居民生命健康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4.2 生命教育 社区卫生服务应该把生命教育作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培养居民生命尊严的观点,善待自己的生命,并且推己及人,善待他人的生命,引导居民正确认识人的生命、人的价值、理解生活的真正意义,捍卫生命的尊严,实现生命的价值,通过教育和公约等各种形式寻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权利。

篇6

关键词:水利工程;结构设计;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 TV3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1.021

在开展水利工程设计工作之前,应当就建筑材料的选取与应用予以周到、细致的考量。水利工程建筑牵涉多项专业工程领域的学科知识,对于水利工程师的专业技能与设计经验均有着极高的标准要求。尽管目前我国在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定技术性缺陷问题,为了提升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需要就水利工程建筑物开展合理化的结构设计工作,从而促使建筑物结构的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1 水利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的重要性

开展水利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工作最终的目的是为水利工程制定出相应的建设与预算方案,所设计出的方案水平将会直接影响最终的工程建设质量,并将与有关各方所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均密切相关。因而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制定出一整套完备且确切的设计方案。最终设计方案将会对工程建筑的使用年限与运行安全产生直接性的影响,因此这一方面的工作内容也愈发为人们所重视。

2水利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

2.1 标准等级不明确

水利工程级别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规模与资金投入程度,但是若对水利工程标准等级不能作出明确判断,便会引发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若标准过于严苛便会造成建设材料的无端浪费,若标准严重低于实际需求便会使得预算资金不足,难以达到建设质量要求。因而就水利工程建筑物作出明确的标准等级划分至关重要,具体可采取效益、规模、水文资料等多方面信息斫行等级划定。

2.2 项目资料不全面

在具体施工前,必须要准备足够的基础施工材料,材料准备是否充足将是对工程设计质量产生影响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这主要是由于在设计方案的选取、计算公式的采用以及设计参数的明确等内容均需要通过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气象等多方面因素来予以确定。若资料不准确便会出现重大的设计失误,就算是一个很微小的失误,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

2.3 出现偷工减料行为

水利工程的建设范围广、资金投入大,设计人员无法将整体工程量及工程费用在施工前完全算出,还需要依据实际施工建设过程来将所存在的设计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正,因而就导致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利用这一机会偷工减料。此种做法所产生的后果影响是极为严重的,不但会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还会使建筑物在建成后面临着重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3 改进水利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的措施

3.1 加强招投标设计

采取招投标制度,引入设计竞争机制,以促使有关的设计单位能够形成良性竞争,促使设计单位更加用心设计,对自身的设计方案不断进行优化。应督促有关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尽最大努力来提升设计的质量标准,采取分阶段招投标,具体操作为将可行性研究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作为一个阶段,将招标设计与施工图纸详细设计作为一个阶段。

3.2 保障基础资料可靠性

依据目前的各类水文计算规范之中的规定要求,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当中,先要就水文资料予以审核处理。但因工程设计会受到数据资料、计算处理、施工环境、人为性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在设计成果的评估上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出入。对此,便需要针对工程设计所选用的有关基础资料采取认真的核查与分析工作,最大程度的保障设计成果的真实性,确保设计中所选用的各项数据信息均为确切、详实的数据资料。

3.3 严格实施设计监理制度

构建起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工程建设监理机制,由资金、进度与质量三方面来实施控制。通过对设计监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可就设计全过程采取相应的控制及监督管理,由此也能够促使设计方提升其设计质量,这对于实现最终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大有裨益。

4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也取得了发展与进步,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也愈发趋向于规范化、专业化与社会化,然而在此过程之中仍需继续完善。因而,就水利工程开展设计工作必须要严格依据有关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技术与人员职责的明确要求,只有实现对人、物两方面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才能够确保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与处理取得较好的质量水准。

参考文献

[1] 龚勇.关于水利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相关问题的探讨[J].大科技,2014,(24).

[2] 宋迪.试论水利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的技术创新与实际应用[J].四川水泥,2016,(10).

篇7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件。

篇8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理顺住宅成本构成,切实降低住宅价格。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积压房地产数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建房地产项目,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全国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采取追索债务,拍卖抵债房地产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贷资金,盘活金融资产,改善金融资产质量。

四、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海南省实施《试点方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做好全国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

五、《试点方案》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海南省专项补助和“换地权益书”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等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海南省。

「名称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

「题注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章名全文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对现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总体部署,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一)追索债务,明确产权。

1.债务由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追索企业拖欠的房地产贷款,企业可以用积压房地产(按现值)和其他资产抵债。对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对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其他企业,其房地产不足以还贷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申请破产清偿;有的由欠债企业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立抵押权。

2.明确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的权属关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

1.业务剥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与其正常信贷业务资金剥离,分别设帐,单独管理。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定,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2.损失处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自办企业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资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其损失计入损益,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贷款呆坏帐损失,从1999年起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回收的房地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按清偿的市场价格记帐,逐年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计入银行损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类处置积压房地产。

1.积压商品房的处置。确权后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经评估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其他积压商品房,采取积极措施促销。

2.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其他闲置土地,向占地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换地权益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按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签发,不与原来的地块相联系。对未交足土地出让全部费用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土地,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用于银行抵押和偿债,可在政府出让土地时在全省范围内换回等值的土地。“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

国土资源部对“换地权益书”的签发和回收进行备案管理。“换地权益书”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征得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经追债、确权后,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分别按积压商品房或闲置土地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也可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开房地产项目。对收回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一批劣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市场。

3.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5.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货币化分配步伐,尽快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

7.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8.商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并区别情况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时,相应收回等值“换地权益书”的,免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海南省、国土资源部制定。

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5.人民银行对单位、个人在海南省购房,可在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抵押贷款政策。

四、实施计划

(一)追债、确权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点处置、销售积压普通住宅。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