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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经验8篇

时间:2023-09-01 0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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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经验

篇1

(一)狠抓阵地建设

1、配齐配强场管队伍。今年2月中旬,镇党委、政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治理工作实际决定对场管队伍进行调整,由一名副镇长任场管办主任,两名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任副主任和抽调了两名机关干部组成的场管工作队伍,新组建一支8人组成的城管巡查队,直接由场管办管理。

2、增加清扫保洁人员。针对场镇人口流动量大,场镇战线长,街面破损严重,保洁难度大,居民卫生意识差的实际,镇党委、政府下决心彻底改变保洁难的问题,配备场镇保洁员11名,其中新增4人,实行定员定段定责任,白天不间断保洁,晚上8—11点进行清扫,新增保洁经费2万元,政府支付保洁队伍的经费××到5万元。新增农村保洁员46人,确保每村每条硬化路上有保洁员,厂矿、单位保洁人员41人,使全镇各类保洁人员××到100人。

3、落实镇级联动。一是建立和完善镇、村、单位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保洁机构。二是加强对口联系,镇级领导、村(社区)领导,单位部门对口联系一个村(社区)、一条街的机制,进一步落实镇级领导挂包联系制度,实行目标任务分片包干,长期监管。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测评、考评、共建、共管的协调机制。

4、加强硬件设施建设。①环卫所重新购置8台手推车,配置环卫雨衣和环卫工作服装。②新增垃圾池135口。③维修公厕2口。④维修垃圾场下水管网70m。⑤设置车辆禁放警示牌5个,治理责任区域牌6个,市场划分标识牌3个。⑥设置临时停车点3个。⑦投资2万余元,重新打造场管办的上墙资料,对外展板及两台锁车器,7把两轮车锁车器。⑧新建临时停车场1000平方米。⑨投资1万余元购置城管队伍春、夏服装共计24套。⑩投资2.5万余元,疏通500m河道,1800m下水道,清理淤泥13200余立方,铲除牛皮癣1453处,清洗门面1685间。

(二)落实宣教机制

1、党政高度重视。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单项考核,做到与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先后召开治理专题会12次,现场会7次,现场解决问题12件。

2、加大宣教力度。组织召开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千人大会,制定了全镇的整治宣传方案,通过印发《重拳出击,整治城乡环境行动方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公告》、《告全镇人民书》、《场镇公约》、《温馨提示》等宣传资料7000余份,书写标语156幅,固定标语30幅,办专栏8期,出动宣传车28台次,发放镇治理办工作人员联系卡1000余张,设置宣传展板10个,大型钢架宣传展板一个,便民广告栏3处。组织千名学生到场镇进行文明劝导及百名镇、村(社区)干部和单位干部深入到场镇和农村逐家逐户进行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落实门前四包。建立健全了镇与社区、单位、部门、厂矿负责人的责任机制,社区与住户、门市业主签订了门前“四包”责任书,明确“四包”范围,落实“四包”责任,镇治理办与镇爱卫办每月进行考评,评出“清洁”与“不清洁”,每季度镇纪委、镇目督办、治理办对辖区单位、企业、村(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分别授予“流动红旗”与“黄牌警告”,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与单项考核。到目前,已有一家中心级单位被授予“黄牌警告”,其单位负责人已被诫免谈话。

4、组建信息平台。通过镇党委、政府的社会调查,决定组建一支由老领导,各级代表,热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老同志作为城乡环境治理宣讲员,场镇管理信息员和监督员,让他们对城乡环境治理进行宣传、教育、监督,组建一支文明劝导员队伍,进社区入农村进行文明礼貌,卫生意识劝导,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对环境治理做出每个学生应尽的贡献。

5、加强文明素质培训。镇治理办在村(社区)、单位、部门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的意义、新风倡导工程、八荣八耻等为主要内容的居民文明素质培训,参训人数××1万余人次,表彰文明单位6个,卫生单位8个,文明家庭15个,文明新风好居民26人,见义勇为好公民3人。

(三)加大五大秩序整治力度

1、强力整治市场秩序。场镇共有大小街道12条,商家1500余家,治理前乱摆摊、乱占道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农贸市场两通道占道十分严重,百姓怨声载道,加之撑杆搭蓬、固定蓬甚多,导致行人拥挤,小偷频繁,治理办通过宣传发动,批评教育,划行归市,归点,强力整治的原则,纠正违规占道经营150余家,现场处罚一家,拆除场镇各类蓬架250余个,临街灶台15个。场镇所有固定摊位一律在门市内经营,流动摊一律在指定地点或农贸市场内经营。水果、粮食、竹市场一律在规划区域内交易。通过强力整治骑门摊,占道经营在一周内彻底治理完毕,目前场镇市场规范有序,获得百姓一致称赞和好评。

2、严管交通秩序。全镇共有过境班线车35辆,农客车9辆,三轮车27辆,两轮车300余辆,平均每天车辆流动在100台以上,车辆在场镇乱停、乱放、乱掉头现象十分突出,治理办通过宣传,现场锁车、处罚,规范停车点,合理设置临时停放点,加大巡查力度,使交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到规范。整个上半年共纠正各类违章车辆160余台次,批评教育220余人次,现场处罚80余次,对故意顶风作浪,目无法纪、损坏锁车器的3人分别移交派出所。配合相关部门强力整治非法客运的三轮车,已割蓬12辆,自行切割11辆。目前,我镇车辆停放有序,非法客运三轮车基本杜绝。

3、整治卫生秩序。针对场镇基础设施差,保洁难度大,镇治理办一是增加保洁人员;二是提高保洁人员待遇;三是落实保洁人员责任,实行定员定时定地段;四是落实单位治理卫生死角责任;五是增添基础设施,新建垃圾池,更换手推车;六是组建文明劝导员,社会监督员队伍进行劝导、监督;七是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4、整治治安秩序。落实治理办、派出所、法庭、司法、综治办五家单位的联系协调机制,及时对辖区治安秩序进行摸排、专项治理。组建了场镇治安巡逻队和各村的治安巡逻队,确保了全镇平安,震摄一批蠢蠢欲动的人。

5、治理建筑秩序。为确保建筑工地不乱堆、乱码,镇治理办采取一是打围作业;二是及时清运;三是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四是主动缴纳占道费,尽量不占或少占公共区域。

二、存在的问题

1、重视力度不够,治理决心不大,由于只顾及场镇,未对农村和城郊结合部位重视,导致连续通报批评。

2、治理办监督力度不够,城管队伍责任意识不强,自我约束力差,环卫队伍保洁效果不够理想,农村保洁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保洁效果差。

3、各村治理成效不够明显,领导重视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4、场镇战线长,缺乏交通工具,导致工作相当被动。

5、场镇基础设施差,群众意见相当大。

6、环卫车已坏,无法清运垃圾。

三、2009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对治理成果进行巩固,确保不反弹。

2、进一步组织两支队伍加强学习,逐步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3、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设备。

4、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场镇基础改建工作。

篇2

一、工作重点

(一)重点查处非法营运车辆。严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其他车辆,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异地经营的出租车、串线营运的客运班线车、客货两用车以及其他非法经营的车辆。

(二)重点治理主要区域。重点整治丹十线、六两路、六均路及其他线路,整治城区车站路、汽车客运站周边地段非法营运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2年1月12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12日至1月20日)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和违法客运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是做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黑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明确工作重点,为实施阶段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21日至12月25日)

一是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

二是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黑车”,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非法经营车辆实行曝光。在整治过程中,对依法处理的“黑车”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曝光,以压缩“黑车”生存空间。

四是由公安、运管组成工作专班,在安乐河签证点设点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

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长效机制及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打击“黑车”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整治工作专班分别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抽调,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四、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非法参营“黑车”的清理登记、调查取证工作,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严处;会同公安交警严厉打击车站周围乱停乱靠非法营运的“黑的”;制止不依法运行客运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按照《省出租客运管理办法》加强对出租车及经营者的管理,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净化客运经营环境,理顺客运市场秩序。

公安部门职责:交警大队及所属各中队要全力配合交通部门打击非法营运的“黑的”;整治不按规定运行、停靠的机动车。配合交通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的非法营运者和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对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快速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广大乘客认识到乘坐“黑车”的危害,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压缩“黑车”生存空间。要通过打击非法经营车辆,净化客运市场环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篇3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宁可事前挨人骂,不可事后千人指”的理念,牢固树立“保安全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有效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确保我市经济“保稳促调”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大型工程建设、电力等工矿行业和领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各有关单位在抓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具体分工如下: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工矿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工程运输车、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工程建设、临水临崖路段、交通运输

企业、出租车、水上交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市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宾馆饭店、商贸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水利工程建设、山塘、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利水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山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3月20日前)。在总结去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各隐患排查治理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各牵头单位)要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广

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短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继续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严厉查处。期间,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和整改隐患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予以通报。

(三)督查验收阶段(**年11月份)。各乡镇(街道)和各牵头单位要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整改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1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销案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末向当地乡镇(街道)和牵头单位报送本季度书面统计分析表(附件1),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各乡镇(街道)及各牵头单位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本地区、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汇总(附件2、3)加盖公章与文字说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对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原则上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与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数要相一致);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及事故追究的重点内容和依据,动员全体员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培训教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应做到边查边改,重大隐患,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该停产停业整治的必须停产停业;要确保隐患排查整改资金落实到位,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首先要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发生人员死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告诫和强制培训,对发生较大事故或因隐患排查疏漏或隐患整治不力而发生事故的,采取责任倒查,严厉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大力度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矿山、危化、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工程运输等行业(领域)要以开展非事故违法行为查处为重点,加大力度,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针对隧道、桥梁等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结构工程众多、工程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特点,把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大型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科学严密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日巡查制度,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处置,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工点,一律停工整顿,形成“督查一项、整治一项、规范一项”的专项督查机制,全面落实应急保障,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确保各类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和各牵头单位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治理重点,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销案,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效率。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都要实施停产或局部停产整治,确实难以停产整治的,整改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作出书面安全承诺,严格落实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重大隐患的按期整改率要达到100%,确保重大隐患不演变为事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负责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向市安委办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摘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要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

(五)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举报奖励制、重点单位联系制、信息报送制、定期通报制、挂牌督办制等

篇4

为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今年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是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文件要求,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理念,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市经济“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渔船捕捞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体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宗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

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打击“三非”、“三违”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当地镇乡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性“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防止“三合一”现象“回潮”,积极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要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组织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请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三)大力宣传,强化监督。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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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今年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是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文件要求,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理念,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市经济“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渔船捕捞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体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宗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

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打击“三非”、“三违”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当地镇乡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性“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防止“三合一”现象“回潮”,积极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要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组织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请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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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结合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等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推进”的原则,加大对市场违章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对无证市场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区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区商贸旅游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城管执法局、区安监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治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治理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等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二)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对象为3家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市场。

(三)整治内容:市场违章搭建和无证经营行为、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以及商户非法经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问题。

(四)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集中行动,拆除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督促市场经营者及时停止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无证经营的市场和商户,规范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群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等措施;按照市政府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3家重点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全面提升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建立健全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到2009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

召开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区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对市政府确定的3家专项治理重点市场,相关镇、街道要逐家制定整改方案,于5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09年5-8月)

1、自查自改。各镇、街道要在目前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市场基本情况进行再次排查摸底,查漏补缺,建立花名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遗漏,同时组织各市场业主单位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各市场业主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于6月5日前完成自查自改,并认真填写《市场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对照整改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2、集中排查。由*消防大队、区商贸旅游局牵头,各镇、街道及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认真履职,加强联动,对市场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和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建筑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的每个市场均要认真填写《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登记造册建档,于6月18日前完成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内容包括:

(1)违章搭建中将几个独立市场建筑连在一起;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违反规定在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等问题;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等问题。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

3、隐患整治。6月20日开始对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整治期间,对存在无证经营的市场,立即责令其停业。对3家重点市场应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到限期整改。督促单位逐项逐条整改落实,确保隐患得到真正消除。对各类拒不整改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开展集中治理专项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区拆违办牵头,各镇、街道,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配合实施强拆。

4、推进落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隐患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9年9月)

区政府对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帮助,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措施。

五、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或在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区商贸旅游局:负责参与制订市场消防安全治理方案;配合工商*分局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协调浙江食品市场的搬迁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区拆违办):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巡查,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及撤村建居区域内的市场存在违法建筑、违章搭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有关规定实施。

区安监局:配合做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市场或商户无证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行为实施打击。

工商*分局:负责规范各类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在接到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对不具备营业条件的市场依法不予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停办场内经营户一切证照。

规划*分局: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用地情况;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移交,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供电局:负责对市场的电器线路安装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电气线路整改,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协助开展联合执法。

*消防大队: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市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场依法责令停业处罚;负责对市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研究;负责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消防设施的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订实施;指导辖区市场特别是浙江旧货交易市场、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做好消防隐患整改和市场提升改造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的属地管理工作。

六、加强信息反馈

整治期间,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信息联络员,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和典型执法案例。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6月8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花名册》(附件2)、《市场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对照整改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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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富平安为目标,全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对悬挂外省、区牌照,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市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市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市缴纳的

(三)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料理外省牌照的市居民或企业在本市境内购买车辆时。

(五)车辆在市平安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料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市营运的车辆。

(七)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

(八)车辆在省收费站料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操持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未按规定料理调驻登记手续的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

三、部门职责

加强协调,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效果。

(一)交通部门

1.在市交通局领导下。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外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稽查征费所要认真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89号)规定。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年月日前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方法,并给予适当优惠;年月日后对稽查到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规范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置。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关于印发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

1对在市从事营运挂外省牌照的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2对被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又拒不纠正的外挂车辆。

3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省缴纳运管费的自年月日起一律按我省规范征收运管费。

4积极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运管部门于年月日前。并在每月末向征费所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4.市公路管理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配合搞好外挂车辆的治理。

5.各通行费收费站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要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为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提供工作支持,并给予积极配合。

(二)公安部门

1.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

2.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于年月日前报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依法严厉打击在市境内为外挂车辆料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

(三)地税部门

1.要认真开展运输业务经营状况的调查。确保应征不漏。

2.要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应按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

3.要加强与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料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认真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

四、实施方法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

1.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尽快提出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二)治理阶段。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的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巩固治理效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惩办阶段。

惩办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同时布置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专项治理经费列入年的公路养路费基金预算。同时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辆活动的顺利开展。调动参与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费所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费所按补收费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六、措施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参加的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费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解决治理外挂车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对全市外挂车辆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原则、措施、方法等做出总体部署;根据全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和决定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治理工作呈现的重大问题;对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进行总结。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稽查征费所。

负责治理外挂车辆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相关信息,办公室职责: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编写全市治理外挂车辆情况简报,并及时向市政府演讲工作情况;加强与全省各地的协调、联络,及时解释、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置好人民群众举报、投拆等事件;负责承办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根据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并做好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全市开展治理外挂车辆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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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彭山区,地处眉山市北大门,辖区分布有岷江、锦江、毛河、通济堰、王店河、湄州河等,水域治理工作案例相对丰富。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长效推进基层河长制工作,特总结辖区河长制工作经验做法,深挖特色案例,形成此调研报告以供上级部门参考。

二、基层河长工作中主要问题

1.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未全部建成,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覆盖率不高。同时,居民环保意识欠缺,生活污水直排河中,加剧水体污染恶化。

2、生活垃圾乱扔现象频发。尽管街道方面不断强化水面垃圾清理,但是此项工作却难起到明显的效果,难以摆脱“重复做功”的困境。卖柚子的将坏了的柚子直接丢进河沟、行人商贩将包装扔入河中,水体污染严重。

3、跨行政区域河道水污染治理联防共治机制不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配合仍需加强。

三、河长制工作的举措

(一)全民共治。

积极落实上级对河长制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河长制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一要加强引导群众,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治河治水责任意识。通过宣传,让群众做到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放污水,并积极监督举报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招募民间河(库)长,聘请社会监督员,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因河制宜、因河施策,向河道整治的广度和深度延伸。三是成立专职巡河队,将巡河日常化、常态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二)水岸共治。

河长办坚持标本兼治、水岸共治的总体原则,将水体修复与沿岸整治两手抓,彻底拔除水体污染源“病灶”。1.加快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乡镇生活污水、居民聚集区、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2.做好河道清淤、清障、堤岸修复、生态湿地打造、岸线垃圾清理和河道漂浮垃圾打捞工作。3.针对“散乱污”、畜禽养殖污染等严防严查,杜绝反弹。

(三)联防共治。

落实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区域环境质量保护联防联治做法,明确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和内容、合作机制、推广毛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道治理行动配合、情报互通、信息共享、同防共治经验,推进各流域(河段)、湖(库)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联防共治。

(四)坚持水质标准一票否决。

河长制工作的实效,综合体现在水质标准提高上。各流域各河段国控断面,不同行政区域交接口断面的水质监测指标变化,就是检验河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环境监测部门应在各交接口设置水质监测点,定期检测水质,分析原因,在年终考核水质不达标则一票否决。

四、河长制工作的思考

河长制工作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的艰巨工程,需要认真谋划、综合施策、兼顾长远,才能真正实现还水以清,还景于民,还绿水青山于子孙后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生态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一)责任落实是前提

上级部门应明确“河长”为“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区上下一盘棋,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各河长认真履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生态执法局综合执法,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保障整河治理推进到位。

(二)及时处置是关键

“河长制”的实施要充分发动辖区的前沿力量,充分利用乡镇、村级河长、经常下基层、贴近一线、能在第一时间制止污染行为的特点,有效解决了巡查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赢得了工作的主动权。并且积极借鉴他地成功经验,深入研究黑臭水体特点,破解其治理难点,引入以溶解氧为核心指标的评价体系。阻断“外源”流入,通过建设和改造水体沿岸的污水管道,将污水截流纳入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做好“内源”控制,采取清淤疏浚等技术,逐步改善水质。

(三)严格执法是重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现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属辖区内的在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的同时可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属辖区外或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打击;如涉及多个部门、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区河长办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可以成立一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统筹管理的巡河督查队协助基层河长处理巡河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社会参与是主体

“河长制”的实施激发了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把公众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治理的参与者、监督者,形成了“人人关心河道、珍惜河道、保护河道、美化河道”的强大合力,提高了河道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借力全国大力整治黑臭水体东风,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经费、技术、人员等方面支持,积极探索黑臭水体整治方法和途径,确保整到位,不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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