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09:18:2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收征管漏洞,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由于三者之间机构及人员职责上相对独立、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配合运行机制不全而带来了税源管理工作环节运行不畅、管理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但在过去一定时期内。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局于年出台了加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工作指导意见,并制订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方法》意在完善征管措施,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却发现,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实践中。要真正落实好这一良性互动管理方法,稽查部门的职责不能只是定位于通过立案稽查堵塞偷税漏洞,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而要着眼加强税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通过分析涉税案件的特点及作案手段,发现税收征管单薄环节及漏洞,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提出预防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即实行稽查建议制度,促进稽查效果的转化利用,这样才干真正达到管查互动,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实上自年至今,从我局探索和推行这一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及规范财务核算发挥了长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更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设。自年起,明确稽查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市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方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过不时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议制度,使稽查工作效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单薄环节和征管漏洞,所谓稽查建议制度我认为就是指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送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依照固定的顺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时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稽查工作制度,为使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从四方面明确稽查建议制度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建议形式为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和多案一建议三种。要求稽查小组每检查一户企业,或者在某项专项稽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传送工作中发现关于征管部门管理漏洞和纳税人方面有关涉税违章违纪的问题。二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的实施主体,为稽查局稽查和审理两个部门。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向审理股传递;审理股根据审理和建议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建议书》向征管部门或纳税人反馈。三是明确稽查建议事项。税务稽查建议事项分对外建议和对内建议。对外建议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各税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内建议主要是对系统内各征管单位在政策法规执行、税收征管、纳税核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四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书和反馈意见演讲文档格式和形成时限,以及送达和存档备案管理流程措施。通过明确上述内容,使税务稽查制度日趋幼稚与完善,发挥出了这一制度在促进管查互动中应有的作用。
强化制度落实。实行稽查建议制度,推行责任考核机制。对税务稽查人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稽查人员在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和注重时效的原则;其次是要求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要透彻,要明确指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便为征管部门和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决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建议的形成与落实的工作过程中,负有较重大的责任。
局推出了稽查建议责任追究与工作考评机制。一方面我局结合议案、评案和集体审理等工作制度,为能强化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采取查评结合方式,不时完善稽查建议制度。稽查局要求定期组织检查人员对个案的查处情况进行集中汇报,集中讨论案件检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审理后,稽查局更组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审理,除审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议也作为讨论的内容,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集体讨论的要点,撰写稽查建议书,且严格要求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及时、准确地相应提出的稽查建议书要求内容明确,用语准确,所提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然后再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阅后,再由稽查局的名义制发,以严保稽查建议质量关。
局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规范稽查建议的责任追究和工作考评机制,确保了稽查建议的质量关的同时。以此保证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一是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纳入稽查、审理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稽查人员、审理人员提出《税务稽查建议书》操作规程,对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应当提出稽查建议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责,轻率提交不负责任的建议书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将稽查建议工作列入工作考核与评价,局要求检查人员对检查有问题的案件,必需要有稽查建议,并在结案前完成,坚持将稽查建议的提交情况作为稽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发挥制度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推进管查良性互动。目前我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局工作实际的比较系统规范的一套税务稽查建议工作制度。几年来,局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和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税违法犯罪新动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经结案,都经过认真讨论分析,查找原因对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制发稽查建议书43份,仅年就制发了20份,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起到很好的加强税收管理,预防同类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再现的效果。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国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始终以坚持组织收入为中心,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狠抓落实措施,强化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增强工作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促进税收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1至8月份税收征管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㈠分税种入库情况
㈡收入结构状况
㈢主要增减收因素分析
㈣县工业园区企业税收收入情况
二、我局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措施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努力提
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下达的2008年度税收任务,综合分析县局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及行业状况等特点,科学分解税收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和岗位酬金挂钩,把严征管、堵漏洞、清欠税、促增收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税源控管。认真落实“四位一体”建设,积极深入企业开展税源调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每月召开一次由中层干部参加的税收形势分析通报会,定期抽取相关税收分析数据,零负申报、停歇业、个体达点面等数据通报,指导督促各税源管理单位开展税源管理。
(三)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将个体税收计划单列下达考核,
将计划落实到乡镇,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结合实际下达个体达点率指标,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个体达点率指标规定按时完成个体征管目标,总体税负上升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个体税收岗责考核,对完不成指标的按规定扣款。认真推行个体定额核定系统,力求个体核定定额公平公正。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的管理,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1-8月份个体税收入库485万元,占上年同期346万元的140.17%,同比增收139万元,平均月增长17.4万元。
(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在我局管理的税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抬大头,其中增值税约占总收入的80%,所得税约占13%,抓好这两税是我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为此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努力。
增值税方面。
所得税管理方面。
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盈利征税。从近几年企业申报来看,亏损企业多,盈利企业少,一般集中在盐矿、石膏矿、化肥等十几个企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根据全省的统一布置,制定各行业保本经营的行业利润率,对长亏不倒,或者成本费用核算不够规范的企业分三类进行管理,a类查帐征收,b类按行业利润率征收,c类核定征收。分类管理取得了成效显著,2008年1-8月征收企业所得税10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931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㈠全面加强税源监控。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将收入预测的准确性与税
收管理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实施对一般税源同步监控,对异常税源跟踪监控,对重点税源时时监控,实现监控的全面覆盖。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征漏管户,减少跑冒滴漏,向管理要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加税收,缩短收入差距。
㈡加大考核力度,提高管理质效。一是继续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作业标准,严格工作考核,强化管理监督,突出责任追究,做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定期开展下户巡查,不断推进税收管理效能;二是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以纳税评估为手段,测算行业税负,分行业制订完善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堵塞征管中存在的漏洞,规范税收征管;三是建立以税源管理为主体的征管质量考评体系,在加强征管“六率”考核的同时,将漏征漏管率、企业税负率、零负申报率等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稽查户数,稽查查补税额、稽查整改、稽查复查等作为稽查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四是继续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房地产、农副产品收购、图书销售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行业管理,公平行业税负,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管理,严把进项税抵扣关,健全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超定额开具的发票,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
㈢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依法治税,有效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收优惠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积极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申报审核,提高申报质量,有效地堵塞报税不申报、骗购发票的管理漏洞,防止瞒报少报、偷逃税款等现象的发生。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着力建立岗责明确、权责对应、规范具体的税收执法体系,实现对执法环节的全过程监控,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今天我们在*区酒仙桥街道召开全市地税系统出租房屋经验推广会,*地税局、丰台地税局、通州地税局这三个局的同志和酒仙桥街道的领导进行了交流发言。这三个局的发言各有特点,其经验值得大家很好地借鉴、研究。刚才戴区长也介绍了*的情况,*区也表示了对我们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今天这个会,没有发言的单位也都有不错的成绩。另外,征管处刚才也通报了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情况,同时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我同意他们的意见,各个区县局会后要严格按照成功经验模式去推广,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想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为什么要召开这次现场会
在讲这个题目之前,我还是要强调一下,税收是维系政府运转的保证。没有税收,政府就不能运转,这是第一个观点。第二,政府要建立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这个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主要靠税收支持。税收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最主要的职责,税收不单是经济,也是政治,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保证。谁决定了税收?经济决定税收,没有经济的发展税收就没有来源;服务决定税收,我们征收机关能不能提供最好的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方法也决定了税收的增长;信息化水平决定税收,没有信息化工作水平上不去;税收标准决定税收。今天之前已经在*开过一次会,*和通州已经介绍过经验了。这次为什么还要开,就是要让大家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这个工作其实是对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政能力的考验,当然首先是对税务机关征收能力的考验。
年初市局提出转变税收增长方式,加强11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全面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11个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课题,从总局到各省市都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借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学习。可以说,这又是一项具有很强挑战性的创新工作,是展示*地税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展示每个区县局创新能力的一项工作。我不止一次地强调过,事业要发展,创新是关键。我们的纳税服务、发票改革、信息化建设、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等,之所以在全国税务系统叫得响,就是因为我们敢为人先,我们所走过的路,一定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自从我们提出要加强11个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后,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都了新闻,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年工作已近半,各单位“堵漏”工作开展的怎么样?取得了哪些成绩和突破?存在哪些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的问题。鉴于此,市局党组决定近期要开几个现场会,对各单位加强11个重点行业税收征管上的做法进行一下总结和交流,下一步要研究一下家装市场。我们就是要通过现场会的形式,交流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税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的经验。通过现场会、通过个别区县局的好的做法来推动工作,在推动工作过程中,看市局应该提供哪些服务,今天召开的个人出租房屋管理交流推广会是第一个现场会,意义重大。
二、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就是要以方便纳税人为中心,依靠各级政府,联合各部门的力量,以委托代征为主,自征为辅,提高税收征收力,使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从单纯的税务部门管理和服务行为上升到各级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行为。各区县局要因地制宜,广开渠道,如与公安、外管办、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它们掌握的有关私房出租的信息资料;委托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物业公司等部门代扣代缴私房出租税收,构筑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三、要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一是在征管主体上,必须坚持税务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原则。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工作,除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涉税票证只能由税务机关提供,委托单位代征税款的,不得将税款与其他收费项目混开,代征税款必须日结月清,及时解缴入库。二是在征收依据上,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我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税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依法征收。尤其要注意区分个人出租房屋和公房出租的政策区别,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征收税款。
四、要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复杂,税源分散,除了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征收力度,完善征收手段外,更需要广大纳税人提高纳税的意识,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我们要不断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提高纳税人纳税荣誉感;不只宣传交多少税,还要宣传交税的方法和途径。同时,要适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让纳税人知法、懂法、遵法。
五、加强研究,完善个人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市局处室,一定要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征管处要不断总结区县局好的经验做法。虽然我们在个人出租房屋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距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的力度,边治边改,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新办企业登记环节提供的租房协议,加强对私房出租人的管理,对于税务管理中发现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形成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税收筹划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下列基本特点:
1.税收筹划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1)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合法筹划、避税筹划和逃税筹划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并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负举证责任。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税务征管;协同发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三)税收征管信息沟通不畅。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务机关正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但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三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对税收征管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京津冀三地税务征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现象仍较为突出。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权限约束,京津冀三地税务局之间的互动十分有限,三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征管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涉及到他方的税收管理案件往往仅采取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有限的互动。对于一些要案也只能在国税总局的推动下才会有程度较高的互动协作。三地税务局更多时候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自扫门前雪”的状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车辆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征收情况看,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部门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辆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对加强部门间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车辆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税收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交通运输业形成公平税负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有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发动宣传,切实增强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税务部门和各协税单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税收纳税人的特点,采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车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深入人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车辆税收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地税、*交警、财政、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车辆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翔实资料。
四、建立车辆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加强车辆税收征管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决定建立车辆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车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具体分工如下:
国税局:国税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单位,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国税局在做好车辆购置税收工作的同时,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地税局是车辆使用税的征收单位,要定期反馈车辆使用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要审核其缴纳的税收与实际吨位是否相符,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要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要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局: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要凭地税局开具证明进行年审,并定期(按季)反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农机局:按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注册挂牌登记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开展有关农用运输车辆税收政策的宣传,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审核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局:及时提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变更等信息,协调车船税征收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82号)及有关法律、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黟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房地产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税收的增长对黟县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并主动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要以契税征管为抓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实现房地产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财税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得擅自越权制定出台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房地产税收,不得随意越权批准缓税、欠税。
三、建立房地产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
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县政府决定建立房地产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县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土地审批用地与拟审批情况、房地产交易办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对房地产税收的有效监控。具体分工如下:
发改委:定期按季反馈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选址等信息。
建设局:定期按季反馈城市拆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证发放等信息。
国土局:定期按季反馈《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情况及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工期、土地出让或转让金收取情况,同时在办理土地交易、产权变更时,负有检验是否完税(包括营业税、契税等)的职责,对未完税的土地不得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税务、财政部门。
规划局:定期按季反馈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等。
房管局:在办理产权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办法,新房登记凭销售不动产发票,“二手房”过户凭地税开具的应税或免税审核表,并定期按季反馈房产登记或房产过户信息,着重审核过户时完税情况、过户时交易价格是否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
地税局:地税局是房产税的征收单位,定期反馈房产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国税局:是新办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单位,及时整理汇总各新办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财政局:负责全县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定期按季反馈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信息。
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严厉地打击了偷税漏税活动,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积累了
一些在新形势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为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创新稽查思路不断完善稽查体制
在“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下,我们从完善体制入手,充分发挥稽查
促进征管的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稽查有效手段。积极推行“动态稽查”:20*年机构改革后,我局从完善体制入手,按照稽查工作
的要求,应用现代统计学和日常管理经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结合的动态选案方法,改变了过去稽查选案中的盲目性
、随意性,大大提高了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有效地提高了稽查选案的准确率。积极试行“公示稽查”:我们在稽查工作中,对企
业实施查前公示,督促企业自查自纠。上半年,我们先后对227户企业实施了查前公示,企业共自查出税款486万元,达到了以查促管的
目的,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积极推行效益稽查:20*年,我们针对目前房地产、集贸市场、加油站、网吧、装饰装潢业、房
屋出租业管理不规范、税收漏洞大的情况,日常稽查要加大对这些行业的稽查。并以查假票、查假帐、查假申报为主要内容,狠抓税务
稽查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质量和效率,规定稽查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要分别达到60%,80%
,10%,100%,案件审理科将考核指标纳入了目标考核中,并将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并将指标与奖金、待遇挂钩,有效促进了稽查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实行涉税举报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对涉税举报案件按照案件来源、举报偷税性质、举报内容
翔实程度等实行A、B、C等级管理,使举报案件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实行等级稽查员制度:*年我们在稽查系列中推出了
等级稽查员制度,对稽查人员经过业务考试、综合评定等办法,确定稽查员等级。规定只有二级以上稽查员才能担任主查,并享受稽查
津贴和相应的待遇。这一制度实施后,不仅进一步完善稽查体制,也增强了干部学业务、创业绩、保持量、争先进的思想意识,现在全
局100%的干部通过了三级稽查员评定,10名干部被评为二级稽查员,3名干部评为一级稽查员。
二、实施稽查新办法发挥稽查的监
督管理职能围绕省局开展的“依法治税年”活动,我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以查办大要案为中心,以专项检查为主线,以复检为保
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实现了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初步转变,实现了稽查促进征管的作用。
1、开展重点户检查
,促使税源大户在依法纳税方面做出表率。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在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了
财政收入。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每年都把把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列为必查对象,实施年年检查,以期通过检查,使重点企业、重点税
源户在法制的轨道上年年有新的进步,在依法纳税方面做出表率,带动全区纳税单位和个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2、开展热点检查
,解决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富拉尔基的城市建设步伐也不断加快,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日益增多,但由于在房地产开
发、审批项目上税务部门与计委、城建、房产、规划等单位之间没有健全的信息交换机制,在税收上导致对建筑安装的单位及个人缺乏
有效监控和管理,对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该项税收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及时地开展了税务
检查。通过对20户建安企业的检查,查补税款190万元,并初步摸清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情况归类、汇总,积极反馈,为领导
提供决策的信息。为促进全区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3.开展行业检查,解决共性问题。20*年开始,我
们开展了对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四个行业的税收检查。运用解剖麻雀的办法,基本解决了这四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并将这些问题以《税务简报》形式在全局传送,为指导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稽查促进征管的作用。
4.依据全区实际,开展针对性
检查。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区汇聚了一大批施工企业和外来建筑安装队伍,这其中不乏有一批企业既无外出
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又不办理登记、纳税申报,从而逃漏了应交纳的税款。为此,针对性地开展了对外来驻富施工单位的税收检查,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仅就建筑、道路施工等就查补税款133万元。这不仅堵塞了税收漏洞,促进了收入而且也使企业能在税负公平的条件
下平等竞争。
5.开展回访检查,检验检查效果。所谓回访检查,就是对曾被检查过的企业进行复查,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前次检查
的纠正情况。通过对部分企业回访检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根据被查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但也
有部分单位我行我素,屡查屡犯,纠错仅仅停留在口头,并没有真正引起重视,将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对这类企业查而再犯的税收问题
,我们依据政策,从严处理。回访检查,查出了问题,也检验了检查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有效地堵塞了
偷漏税的漏洞。
6.加强部门协作,打击偷抗税。税务检查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尤其是查处重大的偷抗税案件,更
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而,加强部门协作,对稽查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几年来,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局经侦科
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后盾作用。对偷抗税事件,在调查处理中,不搞孤军作战,而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共同调查取证,实行紧密的协作,使案件处理做到了及时、正确。
三、采取稽查新措施,发挥稽查的收入职能
税务稽查在堵塞漏洞,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水平,组织税收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由于多种经济成
分、多种经营方式的经济格局,使得纳税主体多样化,纳税人经营分散、地域广阔,在银行多头开户,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加上管理上
没有到位,使得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困难,对纳税人收入、经营情况难于掌握。同时有些人没有纳税意识,对缴税、摆正国家和企业的利
益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少缴税就少缴;有些人死猪不怕开水烫,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有的态度,税务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还有些
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匮乏,一时难以缴清。我局每年税费收入任务超过一亿元,但每年的任务缺口都在3000万元以上,一部分靠清理欠
税,一部分就要靠稽查的查补税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积极采取措施,从克服征管中存在的查补税款入库难问题,实现稽查在组织收入
的作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后,我局提出了“执行不到位,稽查无作为”的口号,要求提高稽查执法强度,发挥稽查的震慑力。我们
首先开展送税法进企业活动,尤其是金融保险企业,向他们宣传新征管法关于有关协助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规定,使他们积极协助税务
机关扣缴税款。其次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先后查封、扣押11家单位部分商品和财产,并于去年举行了抵税物品专场拍卖会,成交额60万
元,有了地打击乐偷逃税行为,为国家挽回大量损失,并有效地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促使其
他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组织收入奠定了基础。同时积极实行了地域户籍管理制度,有效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控制和掌握税源出发
,实行了全员参与的地域管理,使分局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达到了四准:开业停业准、申报情况准、经营状况准,税源状况准,为稽查
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基础数据。*年、20*年每年的查补入库额都在500万以上,占税收计划的5%。
四、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由于随机选案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为确保收入和稽查面使稽查工作多停留在就帐论帐上,不能够全面,客观的针对企业的经营,向广度和深度延伸。有些稽查户存在着查不全、查不透、出现“鱼过千层网,网网都有鱼”的怪现象。
2、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资本渗透到社会的各行业。征纳双方关系,越来越变的对利和尖锐。纳税人的偷税手段
越来越隐蔽,工具越来越先进。而我们的传统和方法,传统取证工具,以不能适应。加之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和部门配合,稽查工作很
难发挥,快捷多变的打击偷、逃税的作用。
3、由于稽查工作担负着组织收入的任务,使稽查工作经常将有限的人力投向重点税源大户
,而税源大户重点企业往往又是我们“双评“工作的评议单位,税收任务和”双评“工作的相互交叉,服务与执法的相互矛盾,使我们
在稽查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还造成稽查工作不能及时有效的针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达不到“解剖麻雀
“打击一个,震摄一片”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管上的“两极分化”达不到以查处管的功效,影响税收征管的水平。
4、税
收的整体性,决定了税务稽查只能是手段,不能是目的,所以税收稽查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要同公民、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建
设水平相适应。税收稽查的法制化可以领先于社会,但不能相互脱离。税收稽查的各项管理指标、指令只能是稽查工作的动态反应和参
考,决不能成为税收稽查工作的最终目的。税收稽查工作归根到底要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服务。市场经济下,指标应是指导性的而不
能是指令性的。指标要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征管质量、征管基础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充份的发挥税收稽查在税收工作中“轻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