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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某某监察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把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一旦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一、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确保监管到位
《**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所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煤监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纪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保证监管到位。
**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是:一是负责**市乙级资质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检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市甲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二是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负责**市三级资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审批、检查、考核,授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所辖区域的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审批、检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市一级、二级资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四是负责对煤矿救护队资质认证、煤矿救护队员上岗培训和复训等监督管理工作。
我局制定的《暂行办法》,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中介机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中介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中介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中介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不准接受或变相接受中介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介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不准在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以专家或其他名义从事有偿安全生产中介活动。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处理办法。确保各中介机构合理、合法、高质量地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中介服务工作。
在资质管理工作上,要求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有效的资质证书,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有关中介活动。同时,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活动时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
在有偿服务方面,要求煤矿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并出具委托书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煤矿安全中介活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标准、社团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标准或者参照上述标准双方协商收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服务质量方面,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职业准则,遵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并为其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要确保对中介服务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并对中介技术结果(论)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的改革根据时间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在这三个不同的时期,各有相应的指导政策颁布出台。第一个时期是从2004年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员会,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开始算起,这是国家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第一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问题加以重视,并提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在这项政策的文件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出行了初步的规定,文件中规定应该按照吨煤标准计提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还应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第二个时期是在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在这项通知中,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改进,作为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需要单独列出,明确表示,对于其他的费用记录方式等也有了新的规定。第三个时期,是在2009年,财政部再次下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规定,煤矿产业,作为一项高危行业,除了需要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以外,还需要计入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从专项资金中扣除。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变革,现在,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了相应的改善,各个煤矿内部的安全防范设备逐渐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各个煤矿也逐渐应用起来,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了煤矿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减少了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煤矿生产的安全系数,是由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随着各种相关政策的颁布,不断的改革,还处于改革中期,没有形成完整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系统给企业在财务管理、财政收支、缴税纳税等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改革、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如记录方法的混乱会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不符,严重危害到企业的管理和行驶相应的决策,在税收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体系还比较混乱,没有一个清晰的流程,这就给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麻烦,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危险。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为了能够更有效的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计算问题,采取如下建议可能会有成效: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现行的一些政策只是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核算,而对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分类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计算安全生产费用时,一些相对模糊的项目,如维修费、煤矿生产后期处理费用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是否应该计算在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应为应该,而有的人则觉得不应该,这些都不应该有某一个人说了算,应该颁布相应的政策,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应该将需要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先上税,后扣除,因为这部分费用不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先上税后扣除,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出于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考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关于这个问题除了在2009年国税局的领导给过相关的解答后,没有明确的表示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应该颁布新的政策,明确指出如何进行处理不同情况的扣除问题。还有,应该完善计提折旧的计算方法,应该对折旧的项目进行单独记录,最会进行统计,以便会计对公司财务进行结算时有明确的账目可查,而不是像以往的政策中要求的那样,一次性折旧,以后便不再提及。
三、总结
1.1缺少专业的技术人才
由于煤矿生产中缺少专业的技术人才,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作业,同时对图纸没有进行定期的交换,不能全方位的了解井下的实际情况,再加上煤矿工作中技术环节比较薄弱等。另外,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各项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这样就给煤矿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
1.2不能按照煤矿监控《AQ》行业标准进行作业
在近几年来,由于一些煤矿生产企业受到眼前利益的诱惑,不按照瓦斯监控《AQ》行业标准进行作业,系统安装及维护存在缺陷,不能按照行业标准安装各类传感器及无法实现“三大闭锁”。另外,有些矿井的通风系统没有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有的还经常使用多头掘进的方法,这样就会给正常的矿井通风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1.3操作方法不熟练
对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操作不熟练,在对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修和检验的过程中,操作方法单一,不能定期对感敏元件进行校验,导致监控系统时常出现故障引起无法正常监测矿井各区域气体数值并时常出现上传中断现象及各类模拟量传感器灵敏度下降不能真实反映作业现场环境状况,不能将监控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1.4智能化、自动化监控水平低
由于一些煤矿监控系统的长期使用,致使系统工作缓慢,系统出现老化的现象,甚至会出现煤矿安全生产中没有安装监控系统的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1.5煤矿安全生产预测技术差
无论是在资金的投入上还是人才的管理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都存在着缺口,例如,没有对煤矿火灾隐患、瓦斯突出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不能及时预测煤矿生产安全环境,因此也就很难预防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
2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煤矿监测系统的应用开始趋向于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在最大限度上防止煤矿危险事故的发生。在信息化时代,我国的很多学者将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中,其中包括对煤矿安全环境进行科学的预测,将各种传感器安置于矿井中,然后收集信息,通过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及时预测,从而避免煤矿生产事故发生。以下是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2.1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主要是对井下安全生产进行动态监测、实时监测各区域气体含量分布情况及对各风机房主扇局扇等数据进行及时采集,并将采集的数据输送到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负责对采集数据进行筛选,如果期间发现有异常现象,那么就应该马上报警,并根据各种数据的不同之处,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此外,运用模拟量传感器技术,比较已经检测过的瓦斯气体分数值和标准值,通过比较之后,如果比标准的分数值要高,那么就必须采用声光报警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将现场人员进行撤离,并做好矿井的通风工作,同时还要求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作业,以免危险发生。因此,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煤矿瓦斯报警系统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2.2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监测
建立以灾害预防、事故救助、电子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目的的信息化、智能化矿井,煤矿矿井人员定位跟踪系统被广泛应用于煤矿的井下作业过程中。这种系统采取井下环网传输平台进行信号传输且携带方式是比较简单的,可以放在仪器上,然后通过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其所处的位置、工作状态进行信息收录。根据煤矿井下作业实际情况,例如,如果操作方法不当,可能出现爆炸和冒顶等事故需要救援,井下作业人员只需按下救援按钮便可通知调度室安排实时救援。这样就可以在有危险发生时能够通过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矿井人员位置进行识别,然后对井下情况进行判断,这样可以提高采取应急措施的速度,从而保障人员安全。该系统可以自动完成入井人员精确定位、运行轨迹、双向呼叫、险情报警等功能,并将井下人员动态信息及时、准确的反映到我公司地面计算机控制中心,为矿井实施井下人员安全监控、跟踪定位和预防安全问题发生起到积极作用。运用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完整性和灵活性,对井下的情况进行监控,来实现煤矿矿井的信息化管理,以提高煤矿生产安全。
2.3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对斜井运输的监测
在近几年来,由于在煤矿矿井斜井运输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严重的困扰和危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些事故的发生多数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在斜井运输的过程中能够按照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那么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但是如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斜井巷道中行走,很可能会发生危险。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很多煤矿企业的解决办法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煤矿安全系统进行监控,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利用视觉传感器,通过对斜井巷道进行检测和分析,当有危险因素侵袭时,报警系统就会发出警告,这样就可以预防事故发生。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3.1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
1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是管理人员的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成败。因此,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同时还要起带头作用,要努力将工作做到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线,让一线以及煤矿企业的所有人都能充分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进行指导,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的更新,无论是日常的生活还是生产实践,引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例如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应用,应用于我国煤矿生产企业中,可以对煤矿生产状况进行监控,可以预防危险发生,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大作用。
3.2加强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创新
加强综合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创新,是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也是现代化煤矿安全生产更高的要求,及时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问题,推进煤矿企业向信息化管理方向迈进,同时还要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对信息处理方法进行更新,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效率。
3.3采用先进的、科学的信息化监控系统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加大资金投入,这样可以购买比较先进的、科学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只有不断提高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才能强化煤矿生产管理,才能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的落实到位。
4总结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处理; 变革
一、引言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是我国境内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专项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专项资金储备。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之一。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6年财政部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和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等政策性文件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煤矿企业自2004年开始执行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以来,重点煤矿安全欠账问题逐步缓解,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煤矿企业基本建立了“一通三防”的瓦斯抽放监测系统,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好转。但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的近五年时间里,由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变革,带来了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混乱,给煤炭企业会计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变化中的焦点问题,结合煤炭企业生产实际,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对建立煤矿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促进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作为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具体处理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金额时,应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2006年财政部又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第二阶段
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第三阶段
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三、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争议焦点
从上述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来看,表面上争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还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二是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作为负债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列示。但实际上焦点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还是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负债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列示问题也就解决了。
笔者认为直接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在一定程度能产生所得税优惠好处,在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多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支出以丰补歉的作用。但直接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至少会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成本中安全提取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的方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精神不符,会带来煤炭成本不实,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企业科学决策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及其影响期间为基础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在权责发生制的条件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应先对象化为资产,然后再转作费用与收入进行配比,这对于正确计量不同期间的经营成果是十分重要的。从成本中提取安全支出储备的方法会形成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费用不配比,尤其是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保底,不封顶,在煤炭企业形势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有些企业提取标准过高,留存结余较大,某种程度上安全生产费用成了调节利润的手段,人为造成成本失真,不利于煤矿企业科学决策与可持续发展。
(二)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方法带来资本化资产后续计量困难,会导致煤矿企业大量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从成本中计提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冲减相应挂账金额,从财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在用,造成账实不符,给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带来不便。以一个年产煤5 000万吨的煤矿企业为例,吨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30元,每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高达15亿元,每年会产生价值15亿元的账外固定资产。从成本中计提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形成的大量账外固定资产,不利于煤矿企业资产管理。特别是近几年,煤炭企业扩张、整合、重组的力度较大,如遇资产评估事项,会出现大量资产盘盈的状况。
(三)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不利于准则国际趋同和企业海外筹资
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虑,现阶段我国为解决煤炭企业安全投入资金来源问题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其他国家都不存在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问题。税前提取储备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企业按不同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股东权益存在显著差别,违背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对比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两家煤炭公司按照不同准则编制的两套报表不难发现,煤炭企业按国内准则计算出的利润明显低于国际准则下的利润。这进一步导致煤炭股的定价不仅低于国外同类公司的定价,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处于折价状态,直接影响到国内煤炭企业的海外筹资能力。
(四)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不利于落实煤炭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生产的高危性,使得煤矿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生产社会责任,根据“企业主体理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应由煤矿企业股东承担,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嫌疑,会造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无法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难以形成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不利于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税收并未获得实质上优惠,无法落实国务院对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的一个出发点是把税前列支作为对安全投入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考虑到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后不能在税前列支折旧,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对安全资本性投入来说实质上是推迟交纳所得税问题,只有所得税交纳时间上优惠,没有数量上优惠,并没有真正落实安全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利于形成安全投入长效保障机制。
四、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取消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
鉴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考虑煤炭开采安全问题突出、煤炭生产安全投入现状和新会计准则要求,从长期看,笔者认为应取消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这样,第一,可以解决煤炭企业采掘过程中安全防治的资金不足问题;第二,可以限制煤炭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水平,有利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加快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煤炭企业;第三,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精髓,有利于解决煤炭企业成本不实的问题,有利于煤炭企业科学决策;第四,有利于煤矿企业资产后续计量。
(二)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具体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支出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支出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此后该项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将安全支出专项储备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与之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今后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刚才,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煤炭产业在我市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安置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煤炭行业也是事故多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开展地方煤矿基础管理推进年活动,加大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同时从队伍建设、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投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但是,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年初以来,我市地方煤矿发生两起较大事故,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特别是煤矿东部井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3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巨大损失,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给我们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固然有地方煤矿多、管理难度大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在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一是部分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还不够,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部分监管人员失职,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二是一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投入不足,管理薄弱。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煤矿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必须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吸取血的教训,摒弃麻痹、侥幸和放松的思想,时刻保持清醒,时刻高度警惕,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管理标准,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切实做到不达到标准不生产。要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运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主体责任。近年来,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事实也说明,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负责同志要有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雨绸缪,严密防范,身体力行,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煤矿地面和井下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煤矿检查力度。煤矿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煤矿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好督促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县区要确定重点煤矿、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要对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系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
四是加大对煤矿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允许姑息迁就。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依法处以罚金的同时,煤矿要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对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要按照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处理。
五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县区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四落实”。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以及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加大投入,强化管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增加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要完善安全生产的设施,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保障企业安全运转。要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常需要。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保持运转的,不得生产。
二是加强煤炭企业技术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坚持班前警示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招用新上岗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要利用各种方式强化宣传,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
四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定期向县区煤矿监管部门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是关键,督查考核、责任追究是保障。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问责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督查工作。市煤管局要组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上报、通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及市煤矿管理部门提出的制度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是加大考核力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或部门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市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县区各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不好、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二)严格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镇安监所做到每1个月书面报告辖区各煤矿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煤矿 安全 生产责任 重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煤矿行业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是国家基础产业之一,其生产质量和数量情况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与以往煤炭生产水平相比,我国近年来的煤矿产量逐年提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很多企业将眼光集中在了经济效益上,随之而来的是煤矿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如何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明确生产责任就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责任能够为煤矿开采者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提升煤矿生产的数量和质量。
一、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构建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构建科学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对煤矿开采者实施的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的构建,能够为煤矿开采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依据,规范他们的生产行为,保证开采作业在科学的范围内实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 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工作行为
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仅包括煤矿生产的具体行为,还包括开发人员在开采中所要明确的具体行为以及企业的活动内容。具体而言,其中规范了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所要购买的安全设备、施工行为、开采条件以及开采者的具体行为。这些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帮助开采者进行有效工作,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三) 有助于帮助煤矿企业节约资金,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众所周知,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较高的破坏性,会给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帮助煤矿开采者规范开采行为,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更好的节约资金,使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对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能够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生产的质量,减少人员伤亡。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生产企业一定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煤矿开采水平。
(一)理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完善监管监察组织
针对目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形情况,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扩充国家监察员队伍。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体制,地方监管工作大多由多家机构承担、职能互相交叉。对此,建议各地生产企业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章,明确能够独立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数量。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重点产煤县(区)、乡(镇)两级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二)细化监察、监管及企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79号文明确规定的国家监察的5项职责及地方监管的6项职责,各地方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分解、细化等方式,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
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对象、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根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性质,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避免监管监察职责重复。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责任制,做好监督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环节。
(三)建立相应制度,保证责任体系运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构建也是如此。为保证责任体系的有效运行,还需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对监察、监管工作的考核主体,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对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进行惩处,进而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四)健全法规、提升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执法依据,是保证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石,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订可操作的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对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能够有法可依;提升现行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强化技术标准的权威,进而强化监察、监管人员以及煤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煤炭用量在逐年提升,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能够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产量和质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对煤矿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企业要完善安全体系,加强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并提升开采技术,提升开采工艺,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开采措施,依靠科技进步,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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