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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8篇

时间:2023-08-31 09:20:5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竞争的契机。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模式,积极创新,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银行,形成竞争力。同时,传统银行业可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而发生竞争格局的改变。

2、拓展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自身战略结合,一方面挖掘、吸引新客户;另一方面增加客户粘合度,拉近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商业银行传统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市场青睐。

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地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信用等级,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在信贷审核时,投资者将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作为参考和分析指标。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4、价格发现功能,推动了利率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方式。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应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走势,判断特定客户群的利率水平。

篇2

据介绍,自2015年正式推出全新E农管家“三农”电商金融平台以来,农行湖北分行打造了E农管家“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在线融资”的全功能服务平台。实现了针对零散批发商、农批市场、企业经销商、县域商贸物流园的四类客户服务模式,产生了较好的集群带动效应。此次该行围绕“三个圈层”,进一步深化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是农行互联网金融与“三农”业务有机结合的新尝试。

据了解,农行湖北分行先后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白沙洲市场、潜江廿佳物流园合作,形成了“三个圈层”金融服务模式。一是信贷融资服务圈层。为市场投资运营方提供融资服务,为市场上游种养殖户、新型农业主体和下游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二是电商金融服务圈层。农行E农管家电商平台具有整合客户资源、推动形成产业链和发掘产业链价值的功能,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客户串联起来,通过POS、MIS、现金管理平台等电子银行产品和结算类产品,为市场连接的各环节提供安全、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三是延伸综合金融服务圈层。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客户及需求进行分类,开展精准营销,提供包括代收付、理财融资、私人银行、农民进城购房等在内的其他综合金融服务。

专业市场三个圈层金融服务模式是农行互联网金融与“三农”业务有机结合的新尝试,实现了专业市场服务对象的立体化,产品营销的多元化和价值创造的综合化,既适用于农产品市场,又适用于副食、日用、建材、服装、家具、纺织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具有很好的推广、复制价值。

活动当天,农行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在“互联网+三农”的大背景下,农行与中农公司依托E农管家电商平台,在客户拓展、营销创新、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创新了E农管家农商友项目,今年1月在武汉白沙洲市场上线后,不到5个月,交易额已突破10亿元。

实践证明,E农管家农商友项目体现了创新驱动理念,是农行电子化业务与“三农”金融服务有机结合的新亮点,通过交易系统、物流系统、线上线下支付结算对接,实现了农产品交易资金、订单、物流信息的一一对应,实现了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三流合一,有力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未来农行将与中农公司联手,全面推广E农管家农商友项目,带动商品流通市场的线上交易,整合农产品上游的全程供应链资源,利用O2O线上线下一体化无缝衔接模式,实现信息互享,资源共用,抢占“三农”电商的制高点。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影响 对策

我国四大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务融合的初级阶段,随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丰富、范围也不断扩大,尤其是2013年淘宝网创立的余额宝加速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从网络支付服务,全面介入到支付、融集资金、小额信贷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对传统商业银行也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商业银行只有调整经营模式,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大配套支撑,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一般是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以下三种业务形式存在:互联网支付模式、P2P模式以及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的众筹模式。

1.1 互联网支付模式

互联网支付主要有传统金融在线化和第三方支付模式两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迁移到互联网中,通过互联网实现传统业务的网络化,方便客户,提升服务水平。目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模式是以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帐户模式,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等。互联网支付模式本质就是货币的虚拟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

1.2 P2P模式

P2P模式主要有担保机构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以及综合交易模式所构成。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网络交易模式,它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进行交易,首先出借人需要将资金充值到虚拟的账户中,随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实现交易;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将P2P引入了保险公司的担保;“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1.3 众筹模式

众筹就是大众筹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或特定的公众筹集项目资金的新兴融资方式,其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只要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模式获得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众筹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便于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法规以及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

①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其产品的创新性、发展的草根性、同时本身具有的环境复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其合法性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结果出现了一些没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金融业务,而且他们的融资行为都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②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与个人信用而建立的,比如网络融资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资金的募集者承担信用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关部门很难对网络金融服务者进行信用控制。③互联网系统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依托于安全的互联网系统而存在的,一旦互联网系统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个人利益就没办法得到保护。我国现在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互联网盗窃用户资产的事件,如杭州“跑酷金融”上线6天就遭到黑客攻击,被迫关闭;“余额宝”先后出现账户盗刷、用户资料泄露等事件。

3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1 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地位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带来了巨大的弱化风险: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作为金融中介角色的银行服务需求也必然会降低,因为不同需求客户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直接交易。二是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对等性越来越高,而银行的中介职能是依托信息的不对等而建立的,一旦信息出现对等交流后,银行的中介角色必然就会弱化。其次互联网冲击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地位。第三方支付模式的运行改变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导致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弱化。

3.2 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革

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银行的垄断支付地位被打破,银行支付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开展,银行的垄断支付业务被打破了,银行的中坚业务受到严重的威胁,比如传统的水、电、气等缴费,已经绕开银行而独立进行资产转移;二是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格局也被改变。目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信贷业务模式非常多,信贷用户不再依托银行渠道而实现自己的融资需要,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贷手续,而且网络信贷业务的手续更加便捷,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因此基于互联网信贷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形势发展积极变革业务经营模式。

3.3 促使商业银行进入多元融合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界的边线界定,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向证券、保险租赁等领域发展。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的合作范畴与深度也越来越广泛,形成了金融与金融的业务融合。同时银行也在积极拓展线上与线下的业务融合,尽可能提供增值延伸服务。通过银行的多元融合,促进银行的良性发展,提高银行的发展质量。

4 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

4.1 转变经营理念,挖掘传统优势

首先,商业银行管理者要清楚的认识互联网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影响,站在战略高度正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银行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银行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其对银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并且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认清银行传统业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有效的改进;其次商业银行要充分挖掘传统优势。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部门要借助传统银行的安全系数高、风险可控性强、信用体系完善等优势,提高传统业务的服务质量,增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4.2 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发展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融资为突破口,积极推广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是积极发展网上支付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只有掌握网络市场,才能取得利润的新增长点,因此银行要积极拓展线上支付方式的创新,在现有的线上支付方式基础上向以实现线上收单、电子账单支付、跨行资金归集为一体的支付结算体系发展。

二是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功能的不断完善,需要银行积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智慧银行,智慧银行是以满足客需求为前提而进行的业务流程的重塑,以此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4.3 加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配套支撑

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高对互联网系统的监管力度,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避免受到网络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次要积极培养互联网金融业务文化重塑机制,积极开展有利于金融业务拓展的思想大讨论,通过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对互联网市场的敏感度,进而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最后要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需要大量的具备综合素质人才,只有具备了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当然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除了上述的几种之外,还包括: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注重道德风险、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竞争市场环境等等。

5 结束语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必须要转变观念,以互联网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各种冲击与影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运用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快实施互联网金融发展计划、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建立“智慧型”网络银行等策略,以促进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发展,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关正标.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

[2]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篇4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变革 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划时代的金融变革

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最早出现,是由于阿里巴巴网推出的余额宝,人们渐渐认识了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来说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与金融活动。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给传统金融业务沉痛的打击,很多业务依靠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成为当代的热门业务得到人们的追捧。

二、互联网金融业态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主要内容之一,简单来说第三方支付就是指买方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而第三方则负责通知卖方将货物尽快发出,当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后告知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才会将货款转给卖方,从而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结算,其中其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无偿使用客户留存的备付金,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这笔预付金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运转,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将十分有利。

(二)P2P互联网借贷

我国P2P互联网借贷模式仍处于起步期,对于P2P的评论也是褒奖不一。一些人认为P2P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其在运作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P2P是一种新的借贷方式,为个人直接筹集款项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国在P2P模式的开发上也出现了两类情况,一类是较为乐观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由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借贷大受欢迎,这些企业具有大数据客户来帮助其信用评级,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风险问题的处理上也解决的很好;而另一类则是单纯开展P2P业务的小型企业,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处理不当,导致违约现象以及公司破产问题的屡见不鲜。

(三)众筹

众筹指的就是面向社会大众的一种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较好,而在我国仍出现起步阶段,因此加大对众筹的研究是互联网金融问题研究的一大重点。从全球的层面来看众筹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团购加预购的模式,因而这种模式更多来说是一种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第二类是股权投资,这种筹资模式是投资者购买筹资者的股权;第三类指的是债权投资,在模式上其与P2P最为接近。但是其是分散的投资者向单一的筹资企业进行投资,这是与P2P不同的一点。

(四)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P2P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另一个主要内容,互联网理财的出现给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效益,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则是一个较大的威胁。目前我国的很多金融机构都为理财工具的出售搭建了互联网平台,因此互联网理财的运用相当广泛。举例来说互联网理财中最受欢迎的就是余额宝,这种理财方式大大超越了银行传统存款业务的功能,人们将资金放入余额宝中不仅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正常使用,同时也可以获得与银行定期存款甚至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现在分散在不同行业和机构的理财产品,是互联网理财的下一个目标,将其进行科学的整合,将会实现更好的收益和成功。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来说,其在很多层面所造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我们不能预测未来互联网金融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是就现状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一)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说是一场时代性的金融变革,这场变革产生了许多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互联网金融充分运用的互联网技术以及先进的智能设备,对成就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正朝着快捷、便利、安全的方向发展,不仅如此大数据的出现和发展,更加促进了高效率的资金配置。更为重要的一个突破点是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出现,使得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交易,在程序上大大简化。

(二)影响传统金融业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传统业务来说则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原本的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传统业务的作用在一点点的削弱,尤其是在业务和资金量上传统金融业也大不如从前。但是也有一种观点持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成为传统金融业务的绊脚石,也可以促进传统金融业务的更新,两者可以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三)促进金融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的市场化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产生商业银行资金分流的现象,而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存款,利率管制就会提高银行的存款利率从而提高银行存款的吸纳;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其不会再受到地域的限制;三是分业管理体制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被打破,而逐渐占用主导地位的是混业管理。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四)促进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下有所改革,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依靠的是互联网,如果互联网系统出现问题则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转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金融监管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需求,加大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十分重要。其次互联网针对的是消费者,因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也成为了金融监管的重点。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以及安全性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但是安全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金融监管的改革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起安全与便捷两者的协调。

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一个重要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并不是十分成熟,因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能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充分发挥其便捷性、灵活性等特点,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也就是指依托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推出的金融业务产品,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并且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形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而言并没有脱离传统金融业务的范畴,但是在网络平台的应用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变,目前在国际上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中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出行的时间并不长,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较高的风向。[1]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也出现了一些较为成功的业务产品。例如,支付宝等。在互联网金融中,较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最大的不同便是依靠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同时更多的民营企业也进入了金融业领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的金融垄断。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互联网金融在灵活性、便捷性等方面所体现出的优势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而互联网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业中的不足之处,而且在发展中也形成了几种较为成熟的模式。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互联网融资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等等,基本实现了金融的功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1)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较为成熟的一种,在我国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例如,支付宝有着庞大的用户基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功能便是在网络中构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桥梁,使得用户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网络支付。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在淘宝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购物的网络支付、在网络上缴纳话费、水电费等业务。支付宝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其用户基础庞大,模式也较为成熟,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被用户广泛的接受。而且随着支付宝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支付业务也开始支持支付宝支付,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支付宝的适用性,给用户带来了更好的使用体验。[2]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的业务领域来自于小额支付,在大额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没有发挥出作用。因而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虽然在我国已经发展较为成熟,但是依旧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大额支付方面依然无法同传统银行金融业务相抗衡。同时,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呈现出一家独大的态势,这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

(2)互联网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网络融资平台体现出了金融的基本功能,我国互联网融资模式中的种类有很多。例如,P2P信贷业务、小额信贷业务等等,不同的互联荣融资产品也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位。融资是金融中的一个重要功能,而互联网融资功能较传统金融的融资模式也有所不同,互联网融资大多数是建立在一个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由互联网融资平台承担中介和担保人的角色。例如,开展P2P信贷业务的人人贷,在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无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安全性方面都有着一定的保障。而小额信贷业务则以阿里巴巴为代表,阿里巴巴为其平台上的商家提供小额信贷,淘宝也推出了相应的业务,这种互联网融资模式,其出资人为平台企业,因而其针对的对象也主要是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并且对于商家的信誉度和经营情况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就我国互联融资的发展而言,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融资额度方面,很难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但是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出现,也对我国传统融资渠道过窄的问题形成了一定的弥补,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而言,降低了企业对于银行的依赖程度,也降低了融资成本。

(3)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也就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相关金融理财产品,既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也有银行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一经推出就收到了极大的欢迎,其低门槛、高收益、使用便捷等特点较传统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有着很大的优势。在当前,余额宝已经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基金,虽然当前收益率有所下降,但是其综合优势依然较为明显,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市场认可度。[3]应当指出,余额宝的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银行金融理财产品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且近年来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出现,为了应对余额宝带来的冲击,各大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由此可见,互联网理财这一模式已经成为金融理财产品发展的重要趋势,互联网理财产品所具有的优势,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也越来越明显,但是从互联网理财的盈利模式来看,还是传统的盈利模式,缺乏有效的创新。而且随着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互联网理财市场的竞争程度也在不断加剧,当前余额宝收益率的持续下降也与这一现象不无关系。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1)传统银行积极推出互联网金融业务。首先,对于银行来说,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然来临,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是银行在当前金融形势下能否获得较大发展的关键,传统银行应当正视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影响,积极推出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民营资本和互联网企业的进入,但是依然无法替代银行的地位,银行积极推出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在银行推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创新,结合国内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论是在网络支付还是在融资、理财方面,银行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在信贷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便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在融资规模上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银行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创新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中,银行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也是民营资本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取代的,而要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一方面需要银行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当做好充足的人才保障,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来说,人才的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

(2)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不断涌现,但是也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因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整合也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首先能够提高竞争力,形成品牌优势,提高金融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可程度。其次,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有利于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例如,整合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的业务。在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无论是对于银行来说,还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都应当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去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相互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害。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也需要进行更加有效的创新,无论是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之间的整合,还是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之间的整合,在创新策略中都应当打破惯性思维,创造出更加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应当注重打造相应的品牌,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品牌对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着重要作用。

(3)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中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当受到重视,纵然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并且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依然存在较高的风险,如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控制,便是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监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严格、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并且评估和检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整体风险,实时调整相应对策。[4]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也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对于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保障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的基础。良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也能够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一些潜在风险进行重点防范,能够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创新成功率。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模式,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则能够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利用更加先进、完善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竞争优势。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中,也应当对于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机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等等来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唐诗闻,吕智秀.金融创新:势不可挡的互联网金融[J].中国外资,2014(04):47-48+50.

[2] 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01):80-87.

篇6

中图分类号:TR3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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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尘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数理金融,法律 。

篇7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以外,近年来,蓬勃兴起、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主要是那些由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金融业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互联网支付――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支付服务;人人贷(Peer-to-Peer lending,P2P lending)――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借贷活动;众筹融资(Crowdfunding)――通过互联网平台项目、向众多参与者筹集资金;等等。近年来,以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人人贷、众筹融资方兴未艾,成为风靡全球的新兴金融业务。受制于信息可得性、交易成本的苛刻约束,这些新兴的金融业务在传统的技术条件下往往很难开展,而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普及,才使得这些新兴金融业务的开展成为可能。这类基于网络空间的金融创新主要是由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依托其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社交网络,向金融业跨界扩张而产生。更重要的是,这些只能基于互联网业务平台开展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互联网基因”,是名副其实的“新金融”。在网络空间条件下,经过互联网平台升级、拓展、再造的“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多地表现为一场传统金融机构静悄悄的自我革命,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欧美发达国家传统融资体系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冲击并不大。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中国,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不仅自身轰轰烈烈、风生水起,而且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冲击,正在成为倒逼发展中国家传统金融部门转型、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经济;网络外部性;普惠性;生态圈

一、引言

在网络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共同推动下,互联网已从信息单向传播的1.0时代,双向社交互动的2.0时代,逐步进入到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引领,与传统产业紧密结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3.0时代[1]。在这一时期,互联网作为生产工具,将在传统经济领域形成新型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产业发展路径,甚至导致竞争格局的嬗变[2]。具体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则是,自阿里巴巴2003年设立支付宝,引爆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后,互联网金融已扩展至理财、借贷、保险、众筹、消费金融等领域;全面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并通过金融科技的应用,逐步形成“互联网+科技+金融”的新金融形态,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营模式;而在销售端,则逐步向信用评级、金融产品定价、风险控制、欺诈识别、投资决策、客户服务等金融业务的纵深渗透,全面推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同时,业界已认识到,随着经济活动及新一代富裕群体不断向网络空间迁移,金融活动互联网化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互联网银行、保险、支付、消费金融等主要金融牌照,并率先进行产业布局。而以中国平安、工商银行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将互联网金融作为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通过自建平台、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从技术、商业、市场等多个方面,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互联网空间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战场。传统金融机构正确认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关系,并在复杂的经营和技术环境下,将传统经济中的优势向网络经济迁移,成功完成互联网化转型,是建立面向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全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研究

(一)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及传统金融机构,将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思维开展服务,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便利性、普惠性和收益性等方面为用户带来切实的利益[3]。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认为,它虽然没有改变金融及金融体系的本质功能,但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和市场结构,提升了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在我国金融业的利率市场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金融业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4-5]。同时,它也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展业渠道、存贷体系、理财市场、支付方式等带来不小的冲击[6]。从长期来看,由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新环境下经济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先进思维和技术的代表,将日益挤压传统金融业务的空间。因此,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当前传统金融机构应加速互联网化[7-8]。

(二)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在交易架构上,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在增信、风控和合规性方面,着重建设互联网业务的交易架构,这是全面转型的重要条件[9]。二是在业务互联网化方面,可首先通过发展线上网点、成熟的金融业务,进而发展网络借贷和电子商务业务,逐步实现向互联网金融转型[8]。三是在提升经营效率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并借力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成果,将其合理应用到客户拓展、服务效率与质量提升及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实现降本增效[10]。总体来看,产业界和学术界均已认可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层面具有更高的效率,更广泛的覆盖范围,更优质的用户体验,更适应新经济的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及传统金融的转型路径,现有的研究更多是从金融功能、机构和业务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的认识,主要聚焦在工具层面,较少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属性。仅仅简单地将互联网视为资源、生产工具或信息传输通道,将互联网与传统业务相结合,理解成原有信息系统的扩展,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只会停留在互联网对生产效率、营销效率提升的层面,难以有效解释竞争格局的嬗变,导致对传统业务互联网转型的必要性和难度认识不够,不利于拓展传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具体路径[2]。因此,本文引入网络经济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的发展策略。

三、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

1.用户规模具有自我增强性

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网络效应,它表现为当某种商品或服务使用的用户增加时,其他用户获得的效用将增加。或者说某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效用依赖于该平台的用户规模。进一步研究发现,用户规模越大,网络效应就越明显;当用户数超过一定临界值时,网络效应会像地心引力一样,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用户规模将呈指数级增长[11]。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边际成本较低,使用户规模的扩张具有经济可行性。因此,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具有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市场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形成寡头垄断和进入壁垒。目前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这一特点已表现得非常明显,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合计市场份额已超过9成,其他支付企业难以形成市场机会。所以,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转型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一旦在相关领域形成独角兽企业,互联网业务就将难以实现市场突破;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用户体验和用户规模的扩张。

2.市场具有普惠性

自2004年安德森提出长尾理论以来,人们愈加认识到:网络经济环境下,“长尾”市场的规模可以与传统头部市场相比拟,且能够实现较高的收益,打破了传统经营上的二八定律。同时,新信用理论认为相比于财务和资产信息,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交易行为信息更能体现其信用状况。即利用用户在网络中的行为轨迹、社交情况、交易行为等所产生的大数据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评价其履约状况和信用水平[12],这极大地拓展信用信息来源,进而有效地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推进金融服务向深度与广度拓展,使金融服务大众化、普惠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在“长尾理论”和“新信用理论”框架下,能够在更大用户空间中、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多的风险定价手段,提供金融服务,使金融业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小额业务无人问津的问题,使全社会分享到金融发展带来的便利,也为新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迅速发展壮大的机会。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业务件均价值较低。如截至2017年6月底,余额宝资产规模达到1.43万亿元,用户数突破3亿,人均持有规模不到5千元,远低于传统银行5万元的理财门槛,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这就要求经营者具有较低的业务边际成本,建立以用户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

3.业务体系具有综合化、生态化特征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平台在业务协同、客户迁徙、交叉销售等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金融业务之间、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以综合金融和产融结合为代表的生态系统。一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将相关产品与服务的标准贯穿于这一生态系统中,并确定相应的“交易秩序”,实现“生态系统内部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风险并提升主体间可协调性,使产品与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并降低交易成本[1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扩大产品与服务范围,使生态系统的规模日益扩大,利润来源多样化,形成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多种盈利模式,并能够有效降低获客成本,提高用户黏性,深挖用户价值。这种发展方式,使传统的产业边界日益模糊,传统的制度红利空间面临挤压。

4.数据资源与业务能力之间具有往复增强性

网络经济环境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帮助互联网金融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和推动技术革新。有学者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大数据金融。一方面,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无论是信用管理、网络借贷信息匹配、保险防欺诈检验、还是用户行为预判等,本质上均是大数据建模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领域数据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对数据的分析能力,直接决定了产品竞争力;同样,产品竞争能力的提升,将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和规模,在数据资源与产品竞争力之间形成往复增强型。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技术,均具有以数据为基础的自我学习性,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数据规模越大,技术应用的效果便越好[13]。同时,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将成为下一轮科技创新的重要生产资料,在数据资源与技术创新之间也具有往复的增强性。因此,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良好数据分析能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在产品创新和技术演进中占有重要优势,并对后进入者或者数据缺乏者,构成数据和技术壁垒,有效巩固其市场地位。总之,在自我增强和往复增强性、普惠性及综合性等网络经济特征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初步形成了以用户为中心,以普惠金融为方向,以数据为核心资产,积极开展生态圈经营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和商业模式,并依托网络效应形成了新的竞争工具和关键成功因素。

(二)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模式的区别及影响

1.在用户发展方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多注重的是效益因素,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大额金融需求,用户发展更多依靠客户经理的推荐及线下的口碑传播。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为了充分借力网络效应所带来的用户规模的自我增强性,在发展之初,优先解决的往往是用户规模问题,而并不是首先考虑用户价值、用户贡献等效益因素。因此,实践中,部分具有互联网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争抢客户资源,往往通过股东资源、交叉补贴等方式,促使大量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向互联网平台迁移。传统的用户发展方式,用户规模的增长速度远不及网络效应所带来的指数级增长,在竞争中难以占据优势,用户维持成本也将大幅提高,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用户流失不可避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2.在业务和产品创新方面

传统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利用金融技术和法律工具,设计具有新的现金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创造新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往往依托于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将金融和非金融要素结合在一起、与具体消费或生活场景联系在一起,由被动式的“需求服务型创新”过渡到主动式的“业务创新”,使金融产品向简单实用和自适应性方向发展[15]。

3.在技术发展路径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加注重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和业务数字化水平,侧重于对业务流程的技术改造;而互联网金融更侧重于金融产品层面的技术升级,以数据分析为手段,信息技术与金融产品的深度融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风险定价水平,目标是使企业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高的效率服务于更大范围的用户。同时,以往金融机构对信息技术更多的是采取“拿来主义”策略,通过购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问题。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数据资源的核心地位及新技术所具有的自学习性,使传统金融机构难以直接获得技术优势,而需要在一定数据资源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的“检验-修改”过程,才能最终消化吸收新技术,形成优势。

4.在盈利模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这三差,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综合化、生态化的发展,延伸了产业链、服务链,从更多的维度,场景化服务于客户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连接了金融产品与非金融的产品及服务,利润来源多样化,在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价格回旋余地。总之,传统金融机构应意识到,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用户发展、业务和产品创新、技术获取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已发生变革,以往发展中所倚重的资本优势、专业优势、网点优势及政策优势,已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业务发展。

四、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发展策略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摆脱路径依赖,遵循网络经济的运营规律,从用户拓展、数据资源与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圈建设等互联网金融的关键成功要素入手,才能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树立网络时代的企业价值观和品牌形象

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满足用户需求,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而不能为转型而转型。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时代企业价值观,在满足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一切从用户出发,在制度、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适应用户网络活动的需要。其次,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应注重打造标识性强的品牌效应,避免用户提及传统金融机构时,与保守、职业、高门槛等让客户有距离感的形象产生联想。当然这也需要传统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使品牌真正的名实相符。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传统金融机构的人才优势主要集中于专业的金融业务领域,缺乏互联网运营、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的人才,更加缺乏既有金融专业知识,又懂互联网运营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专注研究网络市场中的用户需求和竞争动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二)重视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迁移和引流

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就是用户,平台之间、机构之间竞争的焦点就是用户资源的争夺。而传统金融机构本身拥有雄厚的客户基础。所以,首先应以现有业务痛点为抓手,通过改进服务、创新产品等多种手段,将存量用户向自身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迁移。其次,应加大资金支持,以股权投资或者战略合作的形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用户入口的布局,提高主动获客能力。从存量和增量两个角度,解决用户发展的种子资源问题,避免用户的单向流失,借力网络效应,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入正轨,在用户竞争中占据优势。

(三)以数据为中心,打造金融科技创新体系

传统金融机构,虽然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结算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完整,对用户自身的行为偏好、交易周期、交易对手的信息掌握不够,并不能形成足够立体的用户画像,也不足以支持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金融科技的发展。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在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对客户信息、网络行为、社交网络等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并加强对数据的研究和挖掘,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同时,要积极拥抱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以科技为先导的金融业务创新体系和评价标准。一方面,顺应技术进步的趋势,围绕信息技术对金融功能的重构,优化升级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另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与用户,技术与金融业务之间的融合,打造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的用户管理、风险控制模型,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以用户为中心,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多元化经营是互联网业务发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优势和成功运营的关键。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不断拓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业链整合能力,提升对上下游的掌控能力,避免被其他互联网平台“再中介化”;其次,依托多元化的产业链合作模式,如战略联盟、兼并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打造内容丰富、秩序规范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优势;第三,维护生态系统的交易秩序,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经营,确保生态系统的经营和发展更好的服务金融主业。总之,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囿于金融业务来研究发展互联网金融,而是要从网络经济的运行规律出发,从企业发展的价值目标、品牌形象、用户和数据资源拓展、生态圈建设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探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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