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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8篇

时间:2023-08-30 09:17: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德风险的概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道德风险的概念

篇1

关键词:核电;安全;管理;道德风险;防范

核电作为一种清洁、经济的能源,具有巨大的价值,但由于核燃料的放射性,因而核电安全问题一直深受国际社会关注。事实上,核电主要安全隐患,大多来自于核电企业管理中经理人和普通员工的道德因素。故在此引入道德风险概念,分析和思考核电安全管理中蕴含的道德性问题。

一、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概念的引入

伴随着核电技术的发展和核电设施安全性能的提高,从技术角度而言,核电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在目前,核电安全运营来中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人因问题。在相关机构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到,人因事件超过核电站事件总数50%,人因失误成为核电站事故最主要的诱因之一。在这里,应当考虑到核电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企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因素为两个方面,即企业外部面临的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引发的道德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故意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转嫁责任和经营风险、逃避债务、不守信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和来自顾客方面的道德风险;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普通员工的道德风险两个层面。

二、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我们论及的核电企业道德风险仅限于企业内部来谈,其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经理人和普通员工之中。

(一)由核电企业经理人引发的道德风险

核电企业的经理人管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管理层管理、企业中层管理和基层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每一层次管理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都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进而对企业安全造成危害。

首先,最高管理层在核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优先考虑到的是核电企业发展中安全因素。核电企业因其自身存在的特殊地位,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已经不能成为企业运作的首要目的。当遇到安全和生产之间出现矛盾时,如果最高管理层对安全管理缺少足够的责任感时,核电安全风险就产生了。最高层管理者支持安全的行为需要在员工中充分表现出来,他们的示范作用可以带动整个核电企业安全工作的发展。如果其安全责任观念不强,则其他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意无意地效仿,最终影响核电安全。

其次,企业最高层和中层在用人和对人的态度方面,将对核电企业的安全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管理者在选拔人员过程中,为个人非正当私欲的满足,而采取非公正的提拔方式任用人员,就会在整个核电企业内部造成员工的不满和消极情绪,进而将情绪带入工作,使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机率增加。而在对人的态度方面,如果最高层和中层管理者在制定和执行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以“人性是自私的”为假设前提,认为员工都是不遵守纪律的,采用严厉控制,高压监视的方式来管理企业,就会使员工在精神上没有归属感,从而在操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使人因事故的发生机率大大增加。

再次,基层管理员更须有严谨的工作方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基层管理人员,是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运作的中坚,他们的职责是:明确责任分工,安排和管理核电生产,审查和监督操作人员工作。如果他们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在事故发生前,不认真检查督促工人的工作,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做好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隐瞒和推卸责任,势必会将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提高的不可想象的位置。

(二)由核电企业的普通员工引发的道德风险

大量的人因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是导致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而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员工对于企业安全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大多核电企业都有工作前会议制度,它是工作进行前,员工了解下一步工作的目的、要求和潜在风险及其预防措施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如果员工不能做到认真参与,可能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和错漏,而每一项小的操作错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核电设备运行的不正常,导致安全风险的提升。

其次,员工操作运行的不保守。核电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工程操作,需要采取保守原则。在不确定设备是否能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一定要停止操作,上报检查后才能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和完成任务指标,员工可能违反既定的操作程序,采用一种较为冒险的方式进行生产,这样对于核电企业来说是极具风险的。

再次,员工情绪因素导致的风险转嫁。各种压力都会影响到员工的情绪,如果员工个人不能很好地调节,将消极的情绪带入工作,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增加失误的机率,情绪的把握是体现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核电企业员工必须将情绪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关经验表明,道德风险发生虽然无法完全避免,但通过进一步加强核电企业的职业化管理,可以实现核电企业道德风险的控制防范。对于加强核电企业的职业化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员工自律意识的加强和安全文化的深人开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实现。

(一)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监督管理制度的加强是完善核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化管理最为基础的方面。核电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体现核电企业自身的独特性,即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企业管理程序的设置、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的进一步加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的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类程序,事故应急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的基础上,核电企业还需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道德激励制度的建设。道德激励制度是指:允许核电企业人员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获得自身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使企业的整体安全价值取向一致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努力使企业的整体道德风险转化为员工的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方面对于道德风险的研究表明:道德风险与个体行为成本存在某种正比例函数关系―道德风险越高,败德行为者越多,个体行为成本也就越高。

核电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所涉及的个体行为成本不光包括财产,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生态环境的因素。因此,员工承担个体道德风险是合理的,相应的道德激励制度就是通过对遵守安全道德义务的给予合理的支持和鼓励,违背道德义务的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处罚,这种明确的调节手段使企业真正形成公正合理的安全道德机制,使核电企业勇于承担个体道德风险,从而降低核电企业道德风险总体发生的机率,进而为核电安全提供科学稳定的内部道德环境。

科学合理的道德激励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道德观的有效建构,而这一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健全,实质是针对核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从“利”入手,通过合理的利益引导,向核电安全价值观这一“义”不断渗透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核电安全价值理念,真正提高核电企业人员对于安全方面道德下滑的自我约束能力。

(二)员工自律意识的加强

1981年,日本敦贺核电站的现场操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的安全事件。使日本核电株式会社被迫停业,并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在此次事件中虽然企业的管理层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主要责任在于进行具体操作的普通员工责任心不强,自律意识淡薄。

自律在伦理学上讲,是指个人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本质上说,自律是对法律无法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对违反道德准则的做法或行为进行自我监管,以处理政府或组织无“法”处理的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则精神的行为。核电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虽然能够有效使监管者对于一些员工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但作为刚性的管理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管理的全部问题,过分严格的管理,会使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限制,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互补信任的不良后果,因此,对于员工安全操作过程中,除了有效的制度约束,也需要员工的自身道德来支持和维系。

企业自律意识的培养,可通过在借鉴其他成功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于安全工作的相关教育来实现。如在安全工作回忆中,强调克服员工在工作中随意性,加强职业自律,树立良好行为习惯表现。出现操作疑问时,及时同其他相关人员沟通,养成科学的工作规范和行为习惯,企业在强化安全意识过程中,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靠日积月累的强化和激励,以期最终将自觉安全生产渗透的企业员工的工作中。

(三)核电企业安全文化的深入

现代企业职业化管理经验表明,只有企业真正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才能使相关的科学管理制度得到更好的维系,对于核电企业的安全职业化管理而言,安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事实上只是最基础的方面,因为在制度性规范的压力下,企业某些人员或许是被动的接受企业关于安全方面的道德要求。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在人为或其他因素干预安全制度的正常实施时,企业人员也可能从制度层面逃逸出来,违背核电企业本身良好的道德理念,形成个人或群体性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培养核电企业人员自我约束能力,使被动的制度限定,变为主动的自我遵从,将核电安全的道德需求真正的深入到企业人员的内心,才可以将道德风险在核电企业内部控制在最低的程度。这个方面的形成就需要通过构建起核电企业的安全文化来实现。

安全文化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核工业领域,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最后一次审议会上,国际原子能机构首次引入了“安全文化”的术语,旨在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核电的安全运行水平。而其基本的内涵就是指一切从事于核电厂安全有关活动的人员的特征以及高度责任心。这种特征和高度责任心表现在:核安全的一切问题都应因其重要程度而获得优先考虑。所谓“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即是安全文化所倡导的安全原则的浓缩。安全文化的实质是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培养全体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在整个核电厂内营造人人自觉关注安全的范围。

真正形成核电企业良好的安全文化需要从精神文化领域里发掘,重点是提升道德意识,统一安全价值观念,激发员工安全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让核电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自觉自愿的为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而奋斗,形成企业的道德凝聚力,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不竭的推动力。这首先需要给予核电企业每一位员工以人性化的关怀,尊重人员,关心和爱护人员,使其对企业产生归属感。之后,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引导人员实现对安全生产的道德自觉性,增强人员的荣誉感和道德进步需求。从而把整个核电企业的人员塑造成安全道德观念的自觉维护者和践行者。只有当安全道德观真正渗透到每个核电企业人员的精神层面,核电企业安全方面的职业化管理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力,赵明.WANO人因事件统计及分析[J].核动力工程,2005(3).

2、(英)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3卷)[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3、李建华,易珉.企业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经济学的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4、王森.核电企业的灵魂[M].原子能出版社,2005.

篇2

摘要:本文拟从道德风险的性质和风险源的视觉,阐述企业道德风险与企业管理行为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在分析现有激励机制存在缺陷的同时,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导致企业道德风险的非伦理管理行为的原因,以此为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道德风险治理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企业道德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12505

篇3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自从1998年开始我国就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了医疗保险体系的框架,改善了我国医疗保险体制,但至今为止仍存在医疗保险过度上涨和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制定有效的保险制度和保险措施,导致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缺乏机动性,备受外界因素的制约。现代化社会民生工程中逐步推广了医疗费用的使用人群,对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也正在积极深入研究,目前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增加的原因一共有两个,一是道德风险,二是实际医疗费用增加,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还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道德风险引起的不良现象,进一步明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才有利于解决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引起导致的不合理价格增长,将医疗价格维持在稳定范围内。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理想状况下医疗保险不应该随着发生概率和医疗费用变化而改变,保险人的行为不影响事件发生概率以及增加医疗费用,但实际生活中医疗费用不完全由个体决定,还取决于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所提供的保险服务,依据临床实验证实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是医疗机构所面临的重要风险,医疗保险一方面为患者医疗服务提供医保动机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过度供给提供条件,因而引发出“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需要得到有效抑制,才能提高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阻滞医疗卫生资源的过渡消耗,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费用控制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概念被应用到各个经济领域中,道德风险指的是一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下所导致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医疗卫生体制存在较多的影响,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具有较大影响力,做好道德风险的防范和约束,是控制好医疗费用的关键。费用控制既要顺从价格的合理增长,又要规避不合理医疗费用消耗,防范好道德风险是控制费用的主要途径,对于保险体系而言,道德风险和费用控制是两大研究主题。市场经济存在则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市场经济效应和作用中必定会出现不作为行为,保险本身也是经济制度之一,也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投保后人们对健康和医疗费用支出控制明显减少,所以道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疾病的不确定。疾病不确定则治疗也会不确定,诊断界限模糊,为医疗服务者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依据,为增加治疗的确定性,减少医疗技术事故,医生会采用“高、精、尖”医疗设备,患者出于安全考虑也会同意,也因此从就诊开始增加了费用支出。二是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不合理。目前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越来越高,加之目前的医疗保险覆盖问题频繁出现,人们为减少费用支出,就会用身边人的处方,导致参保人在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同时,还会出现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导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三是医疗服务需求不受重视。目前医疗资源以及医疗费用都是直接由医疗服务供给方确定,服务需求方则不受重视,健康问题参保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则会放松对自身健康安全的要求,对于一些自己可以防范的问题不采取预防,慢性病的诊断也比较滞后,缺乏疾病的风险意识,需求方不珍惜国家的医疗保健事业优惠,也会导致医疗资源浪费,难以将资源运用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使用别人那份保险利益且浪费了自身的保险利益,进而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费用控制策略

道德风险的防范要从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存在形式和实际情况入手,基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采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措施,尽快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积极提升医疗保险资源和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和提高医疗保险队伍综合素质和费用审核机制,保障医疗费用支出处于合理范围之内,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第一,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将合理的竞争机制应用到医疗机构中,进一步完善依靠保障制度,构建符合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医疗服务开放系统,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审核,并对医疗结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审核报告,并对价值信息质量和药品使用规范性进行公布,保证医疗服务能让更多地了解和使用,患者在就诊和医疗服务选择中,也具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医疗常规知识。第二,要依据患者需求建立医疗机构评价机制,基于患者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及行为的评价,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考评,提高群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医疗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降低医疗机构对患者消费蒙骗,进一步实现医疗机构服务和价格的规范化。第三,要从基本药物目录入手,针对以药养医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审批,对各种医疗处方药以及费用建立完善的文件审批机制,保证医疗机构派药都是在监督下进行。医疗保险队伍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加强对人员的监管和培训,保证医疗人员处于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之下,能得到有效的培训和锻炼,达到优良治理和全面监管的目的。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学习活动,组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训,以提高医疗保险队伍的专业水平,并借助风险教育活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敬业精神。保证医疗保险队伍人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将全民医疗保险监管事情办好,激励保险人员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积极应对时代带来的风险问题和保险事业挑战,承担起医疗保险资源合理配置的职责,全身心地投入到全民医疗保险治理中,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大卫生概念,依托社区实现医疗保险和卫生服务的宣传。为提高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文明的文化环境,做好医疗服务的规划布局,深入结合医疗改革逐步推广健康教育,做好健康预防工作。基于群众的逐利动机和医疗消费趋高心理,需要针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展开教育,从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增长案例和动机展开教育,对群众做好合理就业的指引与宣传,抑制参保患者逐利动机,减少参保人员的消费趋高心理,宣传教育中需格外强调健康和经济两方面的内容,从健康角度端正患者就医态度,从经济不合理消费提高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机制的行为管理和风险控制两大功能,激励参保患者小病、常见病不出社区,实现合理就医。

四、结语

篇4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

1部分文献综述

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局面在不断变好,但是相关的运行机制还不够成熟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受到许多因素限制。现在商业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很难限制医疗服务行为,进而无法控制医疗费用过高的增加,阻碍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1.1关于道德风险理论

亚当斯密(1776)在他写的《国富论》一书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道德风险这一概念,但文中的内容写到了这一风险的存在。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的经济学家提出了道德风险这一概念,意思是在经济活动中一方竭尽的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这种行为同时对别人不利,这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对于道德风险问题一开始是ArrowK.J(1953)在《具有不确定性的医疗保健经济学》写到,他从道德风险出发,对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为了保险赔偿金而做的欺诈事件进行了探究。他探究完以后写道道德风险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倾向行为模式,由于保险保障的存在而发生了变化。Dionne(1954)在之后的一年更深一步探究,因为保险事故除了当事被保险人自己最清楚真像外,旁人的勘探很难得知事故的真实原因,所以众多保险人的调查只有从被保险人的口供来判断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他最后总结道保险人的部分保险是最优均衡结果。LaffontMar-timort(1956)在道德风险疑问探究出现的第三年后于《激励理论:委托模型》中做出了随机保险收益模型,有竞争性市场下的,也有垄断性市场下的,最后总结出道德风险存在于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里面可能就有道德风险的影响。时洪洋、郑先平、周杨(2014)提到说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被保险人因为疾病而在医疗机构花费的费用,其中部分是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的,具体怎么报销也是按照此前双方签订的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的内容来参照视情况而定。由于商业医疗保险里报销的相关规则,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安全性,以便支付更少的保费,他们会试图隐瞒他们的病史或为他们投保疾病,或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不注意他们的健康问题,所以,投保人这种疾病的发病率高却又隐瞒了保险公司,这是非常规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这种行为通常来说就是叫做事前道德风险。当投保人自己心里清楚又故意隐瞒的疾病发病时,一是为了治疗自己的疾病,二是知道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医疗保险合可以去报销支出的医疗费用,三是常人对疾病的畏惧心理因素,想要自己痊愈重新获得健康的身体状态,这些原因会使得投保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会产生很强烈的医疗需求,要求尽可能高的医疗服务水平,投保人这种放大了自己医疗费用的行为,通常来说叫做事后道德风险。

1.2关于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研究

1.2.1定性研究。关于我国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陆越(2016)提到,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事前道德风险,一种是事后道德风险以及事后道德风险中的需求一方的风险。商业医疗保险前期道德风险观点通常来说,就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医疗保险合同后,主观上就有对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的依赖心理,还有对自身疾病不一定会出现的侥幸心理。正因为如此,他们对于自身健康状况维持的投入变少,对疾病的预防减弱,疾病的出现概率也就随之上升,这样一来去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支出也自然而然的变多,最后就成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增加。由于医疗保险的标的是医疗服务的成本,其实质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正常来说一个人要是理性的话是不会让自己的身体健康去成为筹码的。在对商业医疗保险较长的实证研究过后,结果显示事前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的发生率没有显著影响。投保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与使用是事后道德风险的表现,到医疗机构可能小病大治,即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消费支出过高,还可能有医疗资源的提供方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过度供应。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占主要的是事后道德风险,医疗费用成本上升的根本原因也是由于事后道德风险的存在。所以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问题的探究更主要的就是事后道德风险。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医疗保险合同后过度医疗消费和欺诈是其出现事后道德风险的比较主要的表现形式。关于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危害,时洪洋,郑先平,周杨(2014)提到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危害就是医疗服务过度需求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支出提高,如此一来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费/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有的时候,部分医疗机构可能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会把前来看病的患者导向花费更多的治疗手段,脱离了实在两个字,这也是网上经常看见的现象,看病贵,出现一些莫名其妙花费的医疗流水单。以上两种情况很容易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阻碍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许多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不会考虑自己的病情是否需要去大医院诊治,都会因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存在去大医院诊治,投保人的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医院的就诊率和医疗服务需求,还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率和浪费医疗资源。既然道德风险对商业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影响,那么自然需要一些防范措施去有效削弱影响,辛桂华(2015)对商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后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保险公司与医疗供给方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保险公司的专业经营能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增强道德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信息共享,建立对投保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周浩翔、魏东海、古彦珏、冯欣贤、曹晓雯(2018)在研究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防范的机制中写道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包括学科较广,所以受信息不对称影响较大,就容易出现过度医疗等一些道德风险问题。消费者导向本就是医疗保险市场的中心,道德风险的形成与价格和需求关联紧密。美国兰德医疗保险实验此前进行过一项研究,得知医疗保险拥有的人越多、保险公司支付水平的上升、医疗保险覆盖的地域范围扩大,这些都会使得医疗费用支出不断提高,总结到医疗保险合同中每提高百分之十的支付比例那么投保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也会提高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这个结论也就是说商业医疗保险会使得投保人医疗费用增加,反映出商业医疗保险中有着道德风险存在的问题。国外的学者为了分析验证兰德医疗保险实验的结论,在该医疗保险实验的后30年里总结数据,最后证实是对的。这些进行验证的学者认为在医疗保险市场里,这条实验的结果对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有参考借鉴的作用。1.2.2定量研究。在定性研究中有提到过商业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一种表现形式就有投保人产生过度的消费行为。Zweifel与Man-ning(2000)提到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心理上知道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后自己实际支出比较少,这会显著增加医疗费用和医疗需求。医疗机构供给的过度同样是商业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Emons(1997)利用瑞士某个州一些医生给病患一些手术做的安排的数据,观察了组成患者人员比例,他发现医生给一般患者安排的手术等一些医疗服务要比医生家属或者熟人多出来近百分之三十三。袁正、孙月梅、陈禛(2014)拟运用CHNS,实证检验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其所用数据来自CHNS(ChinaHealthandNutritionSurvey),想验证商业医疗保险购买决策受影响的一些状况。个人在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只有两种选择,利用二元因变量Logit模型进行估计,购买时yi=1,不购买时yi=0,该模型最初由McFadden(1973)指出。假定商业医疗保险购买决策服从Logistic分布,回归结果显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年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到本世纪二十年代初的两个结果很相似,说明道德风险这个问题影响到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文提到过,兰德这个公司通过政府的扶持,研究医疗保险市场,在不同的医疗计划里采用随机分配的方式分配一些参与研究的人,主要是通过不一样的付费比例。他们的结果有着充足的资金支持,有着足够多的不同参保人员来得到作比较的数据,可信度高。黄枫、甘犁(2012)通过CHNS的数据,比较两种不同的保险制度,自付比例对劳动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下社会成员医疗支出和健康状况的影响。结果表明,劳动保险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2问题

现在肉眼可见的城市发展速度,购买力的提高和奢侈品普及度提高,人们对于文化需求的以及医疗健康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医疗费用的增加以及医疗资源的不平均以及浪费问题变得更多。现如今医疗费用的提高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说人口的老龄化加重、自然环境的恶化导致疾病发生率增加、大城市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工作环境给人的精神压力的变大、还有医疗技术成本的问题等因素。从别的角度来看,医疗费用逐步提高也是受医疗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一般来说,投保人是不会抱着故意的心态去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去非道义的获取赔偿保险金,但有时候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合同后,相对来说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价格发生波动,投保人所需支出的医疗费用比以前是变少了,按照正常情况来说投保人自然而然的就会增加自己享受的医疗服务水平。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很难做到真正全面的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部分投保人选择看更多的医生和开出更多的药。医疗费用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支付,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内的一些医务人员知晓有医疗保险的存在,知道患者的医疗支付水平因医疗保险的存在得到提高,有可能为了提高医疗收入以及收取回扣,给患者很小的问题要进行复杂治疗,多次检查,高价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的扩大导致了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部分医疗资源使用过度,最后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保险公司也多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3建议

3.1调整起付线

在商业医疗保险合同设计中,建立合理的起付线可以加强对事后道德风险的控制。在合同中合理的起付线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投保人过高的医疗服务需求,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在商业医疗保险里不必要的赔偿金损失和相关的管理成本。

3.2加强核保力度

在核保环节中,更仔细的掌握被保险人的状况,避免过多的信息不对称,更加合理的评估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被保险人曾经去过的医院的病例多加记录,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重视健康资料以及财务资料,提高对投保人风险控制识别的能力。

篇5

关键词: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规避

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一种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必然产物。近年来随着医保费用支出的持续高涨,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

1社会保险体系下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道德风险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的经济哲学概念,是经济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已经成为道德风险高发区,风险发生频率高,风险分布广泛,因道德风险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也最为严重。在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中,基本医疗制度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较多,各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复杂,医疗服务产品表现出的异质性、不可逆性和专业性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从时间角度来分析,道德风险包括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保险对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事前道德风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发生概率产生影响,会导致被保险人将更多的支出用于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从而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在被保险人患病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往往是不固定的,患者面临多种医疗方案的选择。而患者对医疗方案选择的盲目性可能会造成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这种情况下的道德风险就是事后道德风险。相对而言,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显得更加重要。从微观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又可以分为患者过度消费而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引起的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在投保以后,患病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医疗服务需求将会产生影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容易造成患者在选择医疗方案时超出实际的医疗需求,产生医疗卫生资源过度利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医疗服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存在利用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问题,这从本质上是由于医疗服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

篇6

1.1融资决策之中的道德风险

我国股市虽然只有15年的历史,但发展很快,已成为世界第股市。截止2006年10月,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达到1391家,总市值为5.3万亿人民币。许多上市公司没有融资成本的概念,只是想从流通股东那里大肆圈钱,或者透支上市公司的信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信用从银行大量借贷。股权融资成本大大低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将直接导致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和圈钱冲动,因为外部投资者处于从属性股东,股东权益无法在融资成本上表现出来。在极端的情形下,当公司控制者和决策者仅仅把对货币现金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价值作为其唯一的行为目标的时候,股权融资对他们来说就是零成本的融资渠道。这正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圈钱运动的原始动力。这里按照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将其分成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和人的道德风险:

(1)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是:“一股独大”,国有上市公司如此,民营上市公司也克隆这一形态,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了公司的大多数董事,能够决定公司各项决议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股权高度集中的直接后果是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内部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经理层中担任实际职务的执行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数的比例,达到100%的上市公司约占20%,该比例大于50%的上市公司几乎占到了80%。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占27.9%)和国有法人股(占45.5%)的背景,即董事会中控股大股东成员占了七成三的比例。这些数据表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为借助上市公司进行恶意融资提供了可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不断攫取上市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2)人道德风险

人的道德风险是指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人首先要服从于实际委托人的意愿(通常为第一大股东),因为只有大股东才能对他们的任免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就人自身来说,他们也有内在的融资扩张冲动。一般而言,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越多,可供人支配的资源也就越多。如果人的任免权仅仅控制在大股东手中,而业绩并不是大股东所关注的首要目标,人的灰色收入和在职消费的规模倾向于扩大。由于人基本没有利润压力,股权融资也就成为其融资方式的首选。

1.2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近年则达到了,任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上市公司迅速增加,同时变更投向的资金规模也在迅速上升。据统计,2000年来,已有2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其中近90家上市公司是再融资公司。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年底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2001年上半年有122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募资投向,其中变更新发,配股的公司比例分别为63%,36%。有数据表明,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业绩一般要下滑,84家样本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降低20%的有5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20%的有11家,净资产收益率下降10%以内的有35家。总共有51家上市公司(65%)2000年比1999年净资产率有下降,说明募集资金变更后的使用效果较差。

部分公司在募集资金成功后急忙改变投向,显然是有利用原有项目包装招股说明书以达到尽快将资金顺利募集到手的目的。实际上,大部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会对募集资金投向做一番描绘,包括前景,回报率等等,当中就出现一些单纯为了得到发行或获取配股资格而进行包装的现象。由于客观上对项目的了解并不深刻,或者主观上另有企图,就会造成一旦资金到手,再谋划新的投向,或出现了目前资金闲置,委托投资及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现象。

1.3控制权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控制权的交易上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国有人往往越权转让国有控制权,而市场投机者对控制权进行争夺,一旦有了控制权即按照惯例去侵犯和掠夺中小股民,然后再通过夸张的甚至虚假的资产重组实现再融资,进一步借助证券市场的泡沫实现对财富的再掠夺。

收购方看重的是控制权而非剩余控制权,直接掠夺显然比享有剩余索取权要有利的。因为直接掠夺是真实的财富获得,风险很低,而剩余索取权则还有赖于剩余本身和分享比例,充满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行使剩余控制权,需要付出很高的行使成本。此外,通过直接掠夺来获取财富在数量上和速度上也要远大于和远快于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来取得正常回报以获得财富。因此,有理性的新东家不会也无需期盼对企业剩余的分享,剩余索取权亦不再重要。若企业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才得以上市的,原本“体质”就虚,大股东就更有动力去进行直接掠夺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识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重组题材或管理层的收购等产权争夺中,财务不透明,会计作假,监管缺位,使道德风险加大。

2上市公司人道德风险治理

弗里德曼曾经说过:任何人,花别人的钱都不会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仔细,那样负责任。医治道德风险不能靠良心发现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在花别人钱的时候,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来制衡。公司治理机制就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聘用另一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完善企业家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一套能把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传导到融资成本上的动力机制,改变融资软约束和投资软约束,是防范上市公司控制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关键措施。道德风险是一个事后的概念,但要防范道德风险,却必须要从事前和事中入手。

2.1企业家的界定

“企业家”是一个与时间状态相依存的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投资者市场,企业家的最基本特征是:既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同时拥有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国有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大多数不是企业家,也非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精神至关重要,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2.2企业家的选择

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目标政治化,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有股股东的代表往往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往往形成总经理自己选自己的情况。这样一来,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后监督也就落空了。进一步而言,由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然由国家任命,上市公司这种内部人控制状况事实上是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筛选和事后监督交给了国家及其代表机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是高级管理层,都没有受到有效市场监督的约束。股权的过度集中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极有可能使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解决国有股的所有者问题,选择的路径之一是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从股权上切断国有资产代表对经理层的话语通道,逐步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让真正的委托人来选择企业家或职业经理。

2.3企业家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采取事中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有两种:①内部监督,即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关联方,运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股份制公司制度来制衡上市公司内部机构,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异议而予以反对,或通过“用脚投票”,法律诉讼行为来限制其行为;②外部监管,即证券监督机构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媒体等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予以监督。

在我国,股东大会虽然是最高权利机构,然而,小股东却很少通过股东大会的机制实施监督。股东对企业家的监督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任何人都有“搭便车”或不劳而获的倾向。在股东大会中对“搭便车”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实施累积投票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表决权制度,构建网上投票表决系统,建立股东诉讼赔偿制度等。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外部监督最有效的还是来自媒体的监督。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开放证券媒体市场,形成竞争性的财经信息市场,从而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业绩和企业家综合素质的社会评价体系。但是这种信息披露机制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机构来监督,更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诚实公正的报道来达到。

由于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因此除了依赖公共执法和到媒体上曝光以外,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还应享有民事权。由于上市公司组织活动的复杂性,上市公司侵权行为的诉讼成本很高,多数情况下,单个投资者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愿意。建立一套“搭便车”的集团诉讼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一旦民事赔偿机制建立,欺诈者就不得不反复权衡道德风险的成本了,从而有利于约束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

结论

篇7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照规定的费率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该专门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储户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小额存款者的利益,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补充,是构成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项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但是该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会影响其运行成效,减弱其基本作用。所以应认真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从而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办法,进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制度和道德风险

1.存款保险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该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在金融体制中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

该制度规定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存款保险机构对其投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其财务状况限定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国银行法就明文规定在联邦层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旨在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储户利益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

我国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中曾对此作了阐述并肯定了其积极意义。该报告将存款保险制度定义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并缴纳保费,当某个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或破产时,由管理保费的存款类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保护功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护小额储户的利益,在银行破产时免遭损失或减少损失。其次是稳定功能。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在某一银行破产倒闭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不仅对该银行丧失信心而且还会对其他银行也产生疑虑,进而容易出现挤兑,导致危机蔓延。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储户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断了危机的传导。再次是救助功能。当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投保银行提供支持,帮助投保行度过危机。另外是监管功能。存款保险机构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和安全,对银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明显,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道德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概念源自保险学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医疗保险问题是提出的。他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是在保险关系中,人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被人的行为。

简单的来理解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当的激励机制。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体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提供保护和救助时,改变了存款者、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甚至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在没有存款制度的情况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证,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选择银行同时积极的对银行的风险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甚至还会对银行进行适当的监督。但当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在银行无法支付时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存款人的存款,这就导致存款人的监督责任放松,存款人则不在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只是关注哪家银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倒闭时存款人可能获得来自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这样就解除了银行的顾虑,放松自我风险控制,增大了其经营的风险。

第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宗旨是维护中小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它的非营利性质也可能会存在管理上不尽责的情况。比如对投保银行的监督审查不到位,形成失误没最后动用保险基金来赔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可能使得监管机构对该制度过度依赖,放松自身监管职责,为银行危机的产生埋下隐患。

综合上面四个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下相关各方都会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控制其中的道德风险显得尤为必要。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都采取了相关措施和办法来防范控制道德风险。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它们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和思考。

(一)美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控制

1.关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当今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当数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确立了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道德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险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是道德风险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确定建立该制度的目标。FDIC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切身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从而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第二,监管有针对性。FDIC是美国银行业的忠言监管者,它监管所有被保险的银行。在对参保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在第一时间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规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来以及后来实施的改革,这一过程都有法律法规提供强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FDIC的职能和组织结构做了详尽的规定;到了1950年,《联邦存款保险法案》更是赋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权力;为了加强应付倒闭银行的权力,1982年通过了《加恩-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来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控制

1.关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构成,以后者为主,其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那时最初出现了一些地区性的存款保险组织。1974年,当时德国最大的私人商业银行赫斯塔特银行由于清偿力不足而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于是其他德国银行集团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体系从而形成了现行的自愿存款保险制度体系。

2.德国对于道德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环境尤为精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特点尤为鲜明,表现如下:

首先,反破产法和所有权结构形成的法律环境。在德国企业破产被认为是经营者个人的失败,甚至还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产法与存款保险结合起来能防止金融机构冒险,因而降低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其次,银行部门的所有权结构在降低道德风险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国因为很多银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东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权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这就降低了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风险公示制度。根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让客户了解该机构加入了何种存款保险机制,以供存户了解存款风险。

最后,金融安全网中各监管部门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国对道德风险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国建立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若我国将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必然也面临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德国和美国等先进的国家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笔者认为这些经验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要求合理的设计存款保险体系,同时还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险制度高效运行的外部环境。只有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所处的大环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建立有效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

第二,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将其改造成经营目标明确、运行机制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对防范道德风险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银行风险评级制度。我国也可以成立一家国家级信用评级机构,评估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保银行依据风险监测的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财务问题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以降低整个金融系统风险。

第四,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加强金融安全网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强化银行审慎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银行监管,更不能代替银行监管。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及金融安全网的协调配合,会使得监管更加有效,也就会使存款保险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效,同时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实质上也就维护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释:

构成金融安全网三项制度的另外两项分别是银行监管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第八章.

李贤.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篇8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作为保险行业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是造成近些年我国保险行业形象整体欠佳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户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各类纠纷不断,这对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危害极大。

二、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来说一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这种信息不对称可分为两种情况: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1、道德风险。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为时间,区分了两种不同的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行动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前,这是“事前的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行动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则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在对事前的道德风险进行了研究之后有一个研究结论是:如果保险人无法控制被保险人的行为,那么购买保险将减少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动机。

那么,如何减弱道德风险的影响呢?如果保险人通过将被保险人的行为表现与所收取的费率水平联系起来,那么就可以使被保险人有动机去关心保险标的,从而消除道德风险问题。但一般来说,这一结果并不适合于有限期间的情况。此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分享潜在客户的信息,因此被保险人可以转到另外的保险公司投保,这使得保险公司很难在实际经营中对行为表现不好的客户实行惩罚性费率。

在事后道德风险的情况下,由于无法观察到保险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保险人只能依赖于被保险人的报告或者是进行成本较高的调查。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的正确对策就是进行随机的审计抽查。

道德风险使有效的市场均衡无法达到,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不完全的保险保障也只能导致次有效均衡。这是因为“道德风险涉及到两个存在对立关系的目标之间的平衡。这两个目标分别是有效的风险分摊和有效的激励,有效的风险分摊目标要求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效的激励目标则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决策会产生某种后果,那么,做出决策的人应当对此种后果承担责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并不一定会提高社会福利,结果如何取决于政府是否在掌握信息方面比保险人更占优势。

道德风险在经济学中已经是一个得到广泛讨论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道德风险在保险业中的存在使得经济运行机制不能达到最优状态,而且还因为道德风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道德风险可以被定义为一个组织的集体利益与组织中的个体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当委托人的最终收益不确定或者部分依赖于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不能完全被观察到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市场为道德风险提供了最生动的说明实例,但实际上,道德风险也存在于劳动关系、金融合同等其他领域。总体来看,在道德风险的研究方面,保险经济学的发展与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

2、逆向选择。在逆向选择的研究方面,被保险的人群可分为两类:“好风险”的被保险人与“坏风险”的被保险人。区分这两类人的唯一标准就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不同。在逆向选择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不会达到均衡。有效均衡状态下保险的供给应当是歧视性的:对“坏风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一个高价格的足额保险,对“好风险”的被保险人则提供一个低价格的“部分保险”。该模型的政策含义是:保险市场存在失灵,而垄断的保险市场(在政府的监管下)可能是一个次优选择。

在去掉了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假定,并假定保险人能够控制个人对保险的购买,或者是各个保险人之间能够做到客户信息共享,在这样的情况下,分离均衡将总是存在的。其后,一些学者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去表现确定费率并将风险分类作为歧视性合同的替代或是补充。在保险人完全信守承诺的条件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去表现确定费率将达到怎样的福利效果。

如果对风险类别的划分无需成本,那么风险分类将会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如果统计信息的获取是有成本的话,风险分类的效果就不易判断了。鉴于对使用可观察的个人信息(如性别、种族、病史、基因等)进行保险定价存在道德方面的激烈争论,这一结果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

如同道德风险一样(只不过程度稍低一些),逆向选择也是一个超出保险领域的重要问题。保险经济学对逆向选择的研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其他领域,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模型里,人都会进行能揭示其质量信息的信号传递,从而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然而,在实际的保险市场上,信号传递并不存在,被保险人通常不会参与能够揭示他们是否为“好风险”的特殊活动。

3、道德风险与逆选择。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问题在实际保险市场中常常是纠缠在一起的,这也使得保险经济学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实证研究和经验调查受到很大限制。总体来看,保险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放到一起考虑的研究成果还不太多。

三、解决对策

通过上述对信息不对称的分析,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避:

1、保险人对付道德风险的策略选择。规避道德风险的策略有三类,即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挽救。其中,事前预防是主要的手段,其具体的策略很多。具体到保险人而言,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条款,即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条款应尽量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在保险实务中,要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主要方法是在设计保险契约时,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免赔额条款规定保险人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共保条款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而为被保险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另外一种规避道德风险的方法是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的方法,即对那些采取防损措施的被保险人进行奖励。实际中,保险人应选择哪一种措施来应付道德风险,这要依据保险人所面对的是哪一种类型的道德风险。如果保险人面对的道德风险极有可能加大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当使用免赔额条款。这是因为使用免赔额条款不仅有利于鼓励被保险人采取有力度的防损措施,而且在处理小额索赔时还能够减少成本支出。然而,如果保险人面对道德风险会使自己的开支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选择共保条款。原因在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越大,共同的支付也就越大,这样被保险人就有了进一步减少损失的动机。另外,保险人还可以通过对保险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或采取针对性的核赔查勘策略来规避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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