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1:56:3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贷款展期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
(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八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政府油脂调控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以储备粮油为调控手段所对应的贷款,执行农发行关于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政府调控粮油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贷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金额及用途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贷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收。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三、贷款的偿还
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的展期申请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六、其他条款
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本息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申请书
金融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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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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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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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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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起止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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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定期存单
张
总额(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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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单账号│币别│存款金额│存人日│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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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 ├─────┼───┼────┼──┼────┼───┼───┤
│ 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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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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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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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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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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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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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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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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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及地址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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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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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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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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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如是代办人,应在备注栏写明“委托代办”,并抄写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及地址。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
兹收到抵押人_______的储蓄定期存单一张作为申请贷款_______元、期限________月的抵押品,还清贷款时凭此收据取回被抵押存单。本收据不得作为担保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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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单账号│币别│存款金额│存人日│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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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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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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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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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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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通知单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编号:农储贷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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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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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贷款数(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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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贷款数(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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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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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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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率
│(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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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单账号│币别│存款金额│存人日│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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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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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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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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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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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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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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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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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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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注:说明栏注明归还日期。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展期申请书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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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 │贷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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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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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合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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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利率(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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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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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 批│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贷│
│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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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资金额(大写)│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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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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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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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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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请│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款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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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
注:备注栏简要说明原因。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扣收通知单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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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 │贷款账号│
│展期贷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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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合同号码:
│原批准贷款通知单号码:
│
│
农储贷 字第
号
│
农储贷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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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贷款合同号码:
│原展期贷款通知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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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储贷 字第
号
│
农储贷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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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
│原批准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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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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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 │
│批准展期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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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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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金额(大写):
│现欠款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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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储蓄所接到此通知单后,从抵押定期存单账号(
)
│
│中扣收(大写)
元归还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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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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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表一式三份,储户、营业所、储蓄所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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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所(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储户_________在我所的下列存单已被止付。
编号:_________
开证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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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姓名│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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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日期│
│存 期 │
到 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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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金额│
│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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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止付│thd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经办人│
│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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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止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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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付银行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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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编号:
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贷款方)
(以下简称借款方)
(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方的担保提供 贷款。
第二条 借款期限:此项借款使用期为 年 个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条 借款用途:为 。
第四条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 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
第六条 借款偿还:借款方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款计划以为资金来源偿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 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承担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担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银行借款担保协议书范本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签章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万元—*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人的企业,给予**万元担保贷款;超过***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或*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和*%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南部山区九县按*︰*配资。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定,若处理抵押物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二、远期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需报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总行直属分行一律以行发文上报总行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二)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成套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条(六)、(七)规定的情况外,远期信用证报批需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成套设备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规范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3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 期 发 生 |期末未付款余额|
| 项 目 |-------------|-------|
| |笔数|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笔 数|金 额|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报告期分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时间相应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4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期发生 | 期末余额 |
| 项 目 |-------|-------|
| |笔 数|金 额|笔 数|金 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 | | |
|---------------|---|---|---|---|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垫款|------------|---|---|---|---|
| |180(含)~360天 | | | | |
|时间|------------|---|---|---|---|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转入贷款”指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已转入银行信贷。
2.对于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超过两年的要逐笔列出发生
在哪家分行。
第一条为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包括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县级储备粮贷款。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各项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
(二)财政补贴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
(三)封闭管理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当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五条贷款用途。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先购后销”轮换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
(二)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
(三)持有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地方储备粮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四)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
(五)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
第七条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地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骨干企业;
(二)按农发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其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应当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对正常粮食库存占用贷款、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对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贷款,可以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贷款、当地政府已取消地方储备粮计划尚未归还的贷款、陈化粮食库存占用贷款、超过规定期限的销售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以及损失损耗占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的地方储备粮贷款,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对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当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价格或规定的价格幅度,确定贷款额度;对不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从严掌握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同时,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和保证贷款安全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计划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依据及相关资料;
(三)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
(四)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五)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还应对企业的贷款资格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经二级分行审查后,报省级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范围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规定。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开展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拟购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实际下达的储备计划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三)地方财政部门对已存储地方储备粮各项补贴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已承借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
(五)实行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有效性。
调查人应当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负责人负责。贷款审查人应当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人对审查情况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明确提出是否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地方储备粮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开户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还应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采取一次性审批,一次或分批次发放。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地方储备粮销售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并归还地方储备粮贷款。销售货款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开户行要从财政价差补贴款和企业其它资金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十九条资金支取监督。借款人应当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专款专用,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条粮食购进监督。贷款使用实行报帐制度,开户行应当认真核对粮食收购(调入)凭证,掌握购进粮食的实际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粮食的购入进度,监督贷款使用。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调整。在地方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当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对地方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发放贷款超过核定成本的,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实际发放贷款小于核定成本的,由开户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充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监督。
(一)实行仓单管理。开户行要按照仓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逐仓填制仓单。
(二)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开户行要落实库存核查制度。定期对借款人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地方储备粮专人、专仓、专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银企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粮食销售监督。地方储备粮销售应当根据销售计划进行。
(一)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借款人发生地方储备粮销售时,要如实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
(二)落实销售价差亏损补贴。对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销售计划,所形成的销售价差亏损,应当落实弥补来源。对划转为商品周转粮的,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明确落实价差亏损弥补和利息补贴来源,限期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
(三)货款结算监督。地方储备粮货款结算应当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属于农发行开户企业之间粮食销售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帐结算。开户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管理,督促销售货款及时归行。
第二十四条坚持台帐登记制度。开户行应当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地方储备粮的购进、存储、销售、货款回笼等活动,在台帐中如实登记和反映。
第二十五条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派驻管户信贷员进行信贷监管。派驻信贷员要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粮食库存变化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六章轮换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含品种串换,下同)的贷款管理应当坚持具有轮换计划(对企业实行自主轮换的,需提供地方政府明确由企业自主轮换的文件)、明确轮换方式、落实价差亏损弥补来源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自身轮换地方储备粮的贷款管理。
(一)轮换前后库存成本不变的贷款管理。对采取先销后购方式的,轮出时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对采取先购后销方式的,轮入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轮出时全额收回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轮换结束后,轮出、轮入粮食数量应保持一致。对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形成的亏库,由借款人及时补库或归还亏库占用的贷款。
(二)轮换前后库存成本发生变化的贷款管理。轮出时,应当全额收回占用的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时,按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成本或实际入库成本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三)滚动轮换的贷款管理。承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多次轮换的,应当采取保持库存常量不变的管理方式。即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最低承储数量。开户行要建立信贷辅助台帐,监测反映地方储备粮滚动轮换情况。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委托轮换地方储备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须经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承储企业应当和加工企业签订委托轮换协议;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和仓储能力,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具体的贷款管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轮换、集并调整地方储备粮存储库点,实行异库点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采取“此增彼减”同时划转方式,或者采取先从轮出企业全额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后,再向轮入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调整后的承储企业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地方储备粮贷款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地方储备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要督促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企业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地方储备粮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亏损。
第三十二条损失损耗管理。开户行要督促借款人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并督促借款人及时补库或归还占用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及时监测贷款风险。开户行要根据贷款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贷款占用形态,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第三十四条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开户行要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各种补贴拨补到企业。对地方储备粮利息、价差亏损等各种财政补贴不落实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到位,影响收贷收息的,开户行不得发放新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三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权属于地方政府,借款人不得用地方储备粮抵偿企业经营性债务。借款人破产、撤销、解散时,开户行应会同地方储备粮管理部门,就地方储备粮另储及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对另储的地方储备粮要及时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对处置变现的价款要全额收贷收息,价差亏损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弥补来源。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七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地方储备油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